強迫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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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1],強迫失蹤(Forced disappearance)是指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秘密警察、情治單位等組織進行的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強行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受害者所被施以的強迫失蹤又可以稱為「被消失」。
簡介
編輯根據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2],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強迫失蹤構成反人類罪。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
強迫失蹤常常意味着謀殺。受害者遭到綁架、非法拘禁,還常常在審訊中遭受酷刑(若受害者為女性,更會遭到強姦);受害者被殺害,屍體被藏匿起來。典型情況下,謀殺是秘密進行的,屍體被肢解或被火化以免被人發現,因此受害者就此人間蒸發。犯下謀殺罪的一方可以否認罪行,因為沒有人能提供受害者死亡的證據。
造成政治對手失蹤也是獨裁政權在民眾中製造同謀關係的一種方式。即使如此,由於難以公開對抗一個從事秘密謀殺的政府,於是大家裝作一切都很正常,正如阿根廷軍政府獨裁統治時期的情況一樣,如骯髒戰爭。
曾經發生過大規模強迫失蹤案例的國家/地區有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孟加拉、白俄羅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智利、哥倫比亞、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德國、中華民國(包含台灣)、危地馬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印度、伊拉克、伊朗、墨西哥、摩洛哥與西撒哈拉、朝鮮、北愛爾蘭和愛爾蘭、巴基斯坦、菲律賓、羅馬尼亞、俄羅斯、西班牙、斯里蘭卡、敘利亞、巴勒斯坦、泰國、土耳其、烏克蘭、美國等地區,這些國家與地區部分曾經或當前由軍政府或是由單一政黨進行威權統治;部分被極端恐怖組織盤據或控制,導致衝突與戰爭不斷;亦或是為了國家安全和反恐需要,進行的大規模關押,這些因素或多或少都是構成強迫失蹤發生的關鍵。
人權法
編輯根據國際人權法,自《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3]以來,國家造成的失蹤被稱為強迫失蹤。例如,《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強迫失蹤定為反人類罪。美洲國家組織的《美洲國家間關於人員強迫失蹤的公約》專門應對了這一問題。一些國家還表示武裝衝突中出現的強迫失蹤可以構成戰爭罪,例如第三帝國的夜與霧行動。
2006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也規定廣泛或系統的強迫失蹤構成反人類罪。這賦予了受害者家人尋求補償以及要求獲知其親人失蹤真相的權利。公約規定任何人都有不遭受強迫失蹤的權利,而且失蹤者親屬有了解真相的權利。公約中包含一些關於預防、調查和制裁這一罪行的條款、有關受害者及其親屬權利的條款,以及關於非法劫持遭受強迫失蹤兒童的條款。公約進一步規定了在鎮壓這種罪行以及應對這一罪行的人道影響方面開展國際合作的義務。公約設立了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負責在國際上執行重要的監督和保護職能。目前,強迫失蹤國際聯盟正在推動該公約獲得所有國家的批准。
失蹤有兩個作用:不僅使那些失蹤的敵人和批判者無法發聲而且還在更廣泛的人群中製造不確定感和恐懼,致使那些可能反對和批判的人也不敢發言。失蹤涉及對許多基本人權的違反。對於失蹤者而言,包括獲得自由、個人安全和人道對待(包括免受酷刑)的權利,受到公正審判,接受法律諮詢,獲得同等法律保護的權利,以及無罪推定的權利等。通常他們的家人一輩子都要尋找失蹤親人的消息,他們也是受害者。
事件
編輯此章節論述以香港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PDF). [2015年4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年9月1日).
-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2015年4月1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6月10日).
- ^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PDF). [2023-01-2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