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

制度

全民健康保险,一般简称为健保全民健保,是中华民国一种强制性之社会保险[1]制度。

全民健康保险标志
开办初期的健保纸卡
现行健保智能卡

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1],中华民国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法律依据为《全民健康保险法[2],其主要基于《中华民国宪法》第155、157条[3]以及《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5项[4]而制定。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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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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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民健康保险实施以前,中华民国按照职业别分别实施军人保险(军保)、公教人员保险(公保)、劳工保险(劳保)、农民健康保险(农保),并有保险业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险。 1968年内政部草拟全民健康保险计划,1986年5月,行政院核定的“中华民国台湾经济长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为全民健保开办目标年,这是官方首次明确指出将实施健保。而后在1988年,行政院经建会专责规划小组,着手于全民健康保险之规划,并完成全民健康保险规划报告。1989年12月,时任总统李登辉为推动全民健保,特接见来华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国际研讨会各国学者专家并就全民保险制度交换意见。1990年7月,行政院卫生署接手规划全民健康保险。1991年2月,卫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险规划小组,进行细节讨论作业。

全民健保原定于1994年实施[5]。俞国华内阁决议改至1995年[6],继任的李焕内阁进一步研拟提前于1994年,但并未裁定[7],李内阁就总辞。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长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险提前于1994年办理。[8]此期程也为继任行政院院长连战遵循。[9]1993年12月,行政院卫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筹备处。 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全民健康保险法》,全民健保正式获得民意授权,得以展开最后准备。行政院长连战预期将在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因劳工等团体的疑虑与抗议,立法院迟至1994年12月23日,才通过《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条例》,并在当月30日经总统李登辉令制定公布。也因为立法程序迟未完成,原定实施日期必须延后。1995年1月1日,行政院卫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险局”,首长职称为“总经理”[10]。1995年3月1日正式全面实施“全民健康保险”。

实施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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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医纪录整合在一张卡片的芯片里,并在每次看诊时上传云端服务器。(但病人的病历记录由个别医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法》,全文9条。2010年1月1日,《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组织法》施行,更名为“行政院卫生署中央健康保险局”,中央健康保险局首长职称从“总经理”改为“局长”。 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实施。6月19日,制定《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组织法》,随后,7月23日,随卫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组为“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为中心的“健保云端药历系统”,提供特约医事服务机构的医师在临床处置、开立处方时及药师用药咨询时,可以即时查询病人过去3个月的用药纪录,避免重复用药的情形发生,提升用药安全及品质。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规划健康存折,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凭证登入,可查询:投保资讯、中医西医及牙医就医明细(开药明细)、医疗院所上传的检验结果等。[11]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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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国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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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经济弱势族群,看诊挂号费加上药品部分负担,的确是沉重压力;健保署的资讯能力,应可其他政府单位连线,给予弱势族群更多保障。 [12]

中华民国所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分类上属于“公营单一社会保险制”的医疗照顾体系,类似加拿大的现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针对各省财务状况设定不同的费率,而中华民国属采用全国一致的费率级距。

而邻近的大韩民国日本国,其医疗体系与中华民国皆属于社会保险,亦有其相似之处。但日本国并非由单一保险单位承保全国民众,而是区分为地区保险与受雇者保险(包含健康保险、船员保险、互助组合),其中受雇者保险大致与中华民国于成立健保局前开办之公保、劳保、农保相同。

健康照护体系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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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公权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护体系一般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体系。

  1. 社会保险制(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采用此制度):又称俾斯麦模式,德国首创,医疗开支由疾病保险基金所支付,基金的来源则由政府、雇主、民众共同分担。特色为财务独立,不与其他政府开支相混淆。由于社会保险制得以兼顾财务永续性、医疗效能以及社会公平性,以此一制度为基础的公营医疗保险也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然而社会保险通常会有因为代理人问题所造成的医疗开支暴增的风险,所以为了控制财务风险,很多实施此制度的国家也同时采取总额给付制来避免财务破产。
  2. 公医制(政府介入最多):又称贝佛里奇模式,以英国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国医疗改革止,医师为受雇于公立医院的公务员,医疗开支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然而由于公医制具有公务机关缺乏效率的缺点,在1990年后,英国也开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竞争机制,以及开放私人医疗院所的竞争。另外,中华民国宪法157条规定,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然而在现实中,此条文从未实行。
  3. 自由市场(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医疗开支一般由民营的医疗保险公司负担,联邦政府仅提供年长者与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险。2009年美国国会通过健康保险改革法案,扩大公办医疗保险范围,但其中要求民众应于2014年前强制加保的规定已由法院判决违宪,故2014年国会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险以供选购,惟不加保将面临罚款。台湾于1995年前之健康照护体制属于自由市场。

现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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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IC卡
一版正面
一版背面
二版正面
二版背面
中央健康保险署的全民健康保险IC卡透明保护套,标示“健保IC卡保存6不”与全民健康保险标志

全民健康保险唯一办理及管理机构,是卫生福利部下辖的中央健康保险署,为一官方机构。

中华民国实施全民健保时,为了将公保、劳保、农保、军保的旧有保险体系整合纳入全民健保中,故采取依身份别(即职业别)强制纳保的制度。不同身份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问题而有不同保费,而是根据行业身份有不同纳保费率。民众加保后以健保卡到医疗院所就医时即仅须负担挂号费以及部分负担费用。而医疗院所则是以量计酬,根据病患病历就诊纪录向健保署请领医疗给付。2009年起新北市针对弱势再推出新希望关怀中心,其中申办“新希望卡”者在挂号费和部分负担中能再获得全免或减低。

但由于1995年实施全民健保后,医疗开支大幅增加远超过原核定保费所能支应。故而健保署引入健保总额支付制度来控制财务风险。亦即健保署不再全额给付医疗院所的医疗支出费用,而是在事前划定一个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由医疗院所各自申请后,若申请总额低于原订总额则全额给付,若申请总额高于原订总额,则按比例打折给付。

两岸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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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福建莆田市设立“台胞医保服务中心”初步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中华民国全民健康保险对接,为了服务每年数十万在长短期在福建活动的台胞[13],很多人未参加医保制度而是参加中华民国全民健保。在中国大陆看病后回台报销的手续麻烦、承认度、审核审问等问题,只要将看病资料交至台胞医保服务中心由此机构和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对接处理一切专业性问题,之后补贴款直接由中华民国健保局交给医保服务中心再汇至个人账户,中间一切过程看病者不必处理与知悉。[14]

健保费用及补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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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健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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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健保费率 补充保险费率
1995年(民国84年)3月1日 到 2002年(民国91年)8月31日 4.25% 尚未开办
2002年(民国91年)9月1日 到 2010年(民国99年)3月31日 4.55%
2010年(民国99年)4月1日 到 2012年(民国101年)12月31日 5.17%
2013年(民国102年)1月1日 到 2015年(民国104年)12月31日 4.91% 2%
2016年(民国105年)1月1日 到 2020年(民国109年)12月31日 4.69% 1.91%
2021年(民国110年)1月1日 到 5.17% 2.11%
  • 健保费率调涨上限为6%。

历年平均眷属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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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平均眷属人数
1995年3月 到 1995年12月 1.36人
1996年1月 到 1996年9月 1.1人
1996年10月 到 1998年2月 0.95人
1998年3月 到 2000年12月 0.88人
2001年1月 到 2006年12月 0.78人
2007年1月 到 2014年12月 0.7人
2016年1月 到 2019年12月 0.61人
2020年1月 到 0.58人

补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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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费扣费证明
 
通知不参加健保将被处罚款的通知书

二代健保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并开征补充保险费。2021年1月1日起补充保险费的费率为2.11%,且计算金额上限为新台币1000万元。 二代健保[15]实施后,民众及投保单位除负担一般保险费外,投保单位、民众符合以下条件时,须计收补充保险费:

  • 投保单位:每月所支付薪资总额(所得税格式代号50、79A及79B)与其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额总额间的差额,应按补充保险费率计算补充保险费。
  • 计费公式:(每月给付之薪资所得总额-给付当月受雇者投保金额总额)× 补充保险费率(2021年1月起为2.11%)
  • 民众:如有高额奖金等以下6项收入,即为补充保险费的扣费义务人,应于给付时按补充保险费率扣取补充保险费,汇缴健保署。 计费公式:计费所得或收入 × 补充保险费率(2021年1月起为2.11%) 。[16]

个人补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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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年累计超过当月投保金额4倍部分的奖金:奖金累计超过当月投保金额4倍后,超过的部分单次以1,000万元为限。
  2. 兼职薪资所得:非所属投保单位给付的薪资所得。但无一定雇主的民众除外。
  3. 执行业务收入:投保金额已计入执行业务所得计算者,其执行业务收入,不在此限。
  4. 股利所得:按现金股利扣取补充保险费。
  5. 利息所得:指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4类所称之利息所得:凡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各种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贷出款项利息之所得。所以如邮政存簿储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规定分离课税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补充保险费。
  6. 租金收入:个人租给公司、企业、机关的租金收入。[16]
二代健保个人补充保费之项目收费范围标准[16]
计费
项目
全年累计超过当月投保
金额4倍部分的奖金
兼职薪资所得 执行业务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上限 奖金累计超过当月投保金额4倍后,超过的部分单次以新台币1,000万元为限。 单次给付以新台币1,000万元为限 单次给付以新台币1,000万元为限
  • 以雇主或自营业主身份投保者:单次给付金额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额计算之股利所得部分以1,000万元为限。
  • 非以雇主或自营业主身份投保者:单次给付以新台币1,000万元为限。
单次给付以1,000万元为限 单次给付以新台币1,000万元为限
下限 单次给付金额达中央劳动主管机关公告基本工资之薪资所得。 单次给付达20,000元
  • 以雇主或自营业主身份投保者:单次给付金额超过已列入投保金额计算部分达20,000元。
  • 非以雇主或自营业主身份投保者:单次给付达新台币20,000元。
单次给付达新台币20,000元 单次给付达新台币20,000元
  • 未达下限标准,无须缴补充保费;超过上限标准,以上限标准计算之。
  • 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势儿童与少年、领取身心障碍生活补助费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条所定之经济困难者,单次领取未达中央劳动主管机关公告基本工资者,始得免扣取补充保险费。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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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凡突然增加的所得达新台币五千元以上者,可课征补充保险费。
  2. 2014年9月1日至今,凡突然增加的所得达新台币一万九千二百七十三元以上者,则计算补充保险费。

各方意见与因应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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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员罗淑蕾认为补充保险费针对兼职打工者、只放定存的投资者、只买有长期稳定现金配息的股票投资者;却对高收入者设有上限保障且政务官及国营事业董事长等高收入者投保薪资级距过低。
  • 只放定存的投资者、以每月先提出定存利息的方式,避开补充保险费,这是合理的作法。(被部分政府官僚与国有银行视为拆单,政府视这种行为是挑战全民健保补充保费的正当性[17])。
  • 金管会主委陈裕璋表示,股票股利属分割性质,但财政部视股票股利为所得,因而以面额课税,卫生署也认同财政部看法,但股票股利不以现金支付,投资人得另外拿钱缴付,股务公司也无法就源扣缴,健保署必须自己开单,征纳双方负担都很重[18]
  • 房东与承租的公司、行号重新签订租赁契约,拆月租为周租,降低每笔租金收入。[19]
  • 二代健保规定自由工作者执行业务收入须扣补充保费[16],健保署建议“选择适合的工会加保”即可免缴补充保费。时任卫生署副署长戴桂英表示专职作家部落客选择适合的职业工会加保,即可免缴兼职所得或执行业务所得的补充保费。健保署承保处组长洪清荣表示,如果医学院聘任的教师,改由附设医院聘任,即使收入达新台币三、四十万元,投保薪资最高级仅新台币十八万两千元,月缴新台币两千多元保费,改由医学院兼职所得纳补充保费,负担会相对减轻很多[20][21]

相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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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施全民健保后,医疗院所的收入与健保给付息息相关。

1. 医护人员劳动条件

医界尚未有大幅增加人力、改良制度以减少超时工作的共识。
而从供需的角度来看,医师的供给名额仍由卫生福利部严格控制总量管制。当供给总量严格管制不许成长,医疗需求爆增的条件下,医师工作量成长是不可避免的。
以至于政府调整健保相关费用,仍无法改善医护环境。[22]

2. 医疗人力分配不均

3. 给付制度难题

只要有各种药品的支付价格,医疗院所就会去议价,支付药商低于健保订价的金额。每当药价调低,大多数的医疗院所就开始换药,减少开立药价差较小的,改开药价差较大的同性质或作用的药。倘若一个病治疗完成,以一个价格支付;或者论人计酬,则医疗院所就会以最后的经济效益为考量[23]。但此制度也有缺点,由于同一种疾病的治疗难度因人而异,许多前例显示:医院高层将更想拒收较难治疗的患者(如高龄者、病情复杂者)、医院高层因病患的给付有限而提早让病患出院...等不利病患的后果。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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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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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失业税:无职业无收入人口,健保署以虚拟薪资新台币48000元,向人民收取新台币749元健保费(2021年起为826元)[24],而打零工还要另缴1.91%补充保费。无职业无收入人口大多属于弱势,且不属于低收入户及失业补助的对象,健保署故此无法补助。但是卫生福利部官员却宣称都有补助,所以无法比照研究生以低于基本工资为由,不收取1.91%补充保费[25],或依照能力降低一般保费(现为新台币749元)收费标准(含合理的补贴保费措施)。之后补充保费收入优于预期,政府宁愿考虑调降补充保费,并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受薪者健保费率,却未调降无职业无收入人口的新台币749元应缴费率,招致部分批评。[26]
  2. 药价黑洞与医院浮报:由于医院对药商议价能力高,得以低于健保给付价格进药,并向健保申请给付,中间的价差就是医院的额外利润。或者医院可以将小病夸大,领取浮报的给付。某些人认为,由于某些医院从健保获取的药价利润过高,才会造成健保钜额亏损;若保费调涨只是让更多资源透过黑洞流入医院,并无必要。有关人士并进一步主张,应该要先实现医药分业,并做到药价透明化再调涨保费。为了减轻医院浮报及药物的超额利润,健保署也加强监管机制,推动病历审核,查核各项医疗支出,拒付非必要医疗行为。但相对的,医院医师则认为过严的审核使得必要医疗支出也遭核删,并且迫使医疗院所面对更高的亏损风险,影响医师与病患的权益[27]。但从财务方面检视上述说法,全民健保实施后,若确有赚取暴利的情形,则医学中心应能享有更高额利润而非亏损。
  3. 侨民、外籍人士、大陆地区人士滥用资源:中华民国国民出国停保后,只要回国缴交保费即可复保,这让有意看病的侨民可享受平时不付保费,要看病时才回台湾享受健保的不平等优惠。健保署的分析发现,全台民众平均每缴交一元的健保费,可获得一点一元的医疗费,但这些侨民,平均每交一元保费,却吃掉一点七元的医疗费。对于这个问题,健保署也已经在执行防弊机制(最短复保期间六个月),减少健保权利义务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全民健保强制纳保对象为中华民国国民,但是长期居留国内之外籍人士也会面临医疗需求,所以全民健保容许长期居留之外籍人士与大陆籍人士加保,其中包括国民之眷属、学生、受雇劳工。而大陆人士不可依据外籍劳工(蓝领劳工)的规定来台工作,唯有依据专业人士邀请来台的名义来台。此类专业人士在健保资格分类上属第六类(无雇主),享有与政府补贴失业者同级的低额保费,被认为不适当,也引发反弹。[28][29]然则外籍人士、大陆人士终究占投保比例少数,调整其保费至合理程度虽然必要,但此种调整对于避免破产帮助有限。
  4. 提高相关费用:在推动落实转诊制度之下,相关配套尚未上路即先行对门诊与急诊调涨部分负担费用。卫生福利部订定科别急诊检伤分类,而部分医院发现急诊检伤分类没规定科别的漏洞,将急诊规定精神科检伤1至2级一律收费新台币550元[30] 部分医院利用检伤分类之漏洞,使得订定检伤分类的负担收费调整产生问题,院方已调回健保署规定收费标准[31]。随后政府又考虑实施慢性处方签取消免药品部分负担、上调药品部分负担、检验部分负担、避免民众转至急诊研议再次提高急诊本部分负担,改善医疗浪费的成效仍有限[32]

健保IC卡隐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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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于2004年1月1日强制全面取代纸卡,自此台湾医疗体系进入电子化时代。然而个人资料外泄事件频传,引发医疗隐私权高度争议,大众健保IC卡资料保全令人堪忧。由包括同志关怀团体在内等个人权团体所组成的全民个人资料保护联盟,致力提升个人资料保护的概念,其认为个人医疗资料就是个人隐私资讯,且是敏感的重要资料,公权力不能假便利、经济或任何名义间接或公然侵犯[33]。法律界人士[34]认为,在资料的搜集权限及非常态的外泄,与科技的极限等皆是令人担忧,呼吁政府应有更完整全面的配套防堵措施有鉴于对健保IC卡上路政策的疑虑。在健保IC隐私争议中,全民个人资料保护联盟认为政府未善尽与公民社会沟通之责,健保IC卡上路后,各种隐私争议问题丛生,收集个人资料之法源不明,有侵害隐私之嫌,政策推行亦欠缺透明度[35]。此外更向健保局提出诉求,认为应充分沟通、维持双卡并行、停止片面美化宣传、疑虑未除前不得登录医疗资讯,并且呼吁政府推动相关政策时,资讯应更加公开且透明化。对此健保局则回应[36]第一阶段登录资料并不会侵犯隐私,后续会取得共识后再实施,且个资有严格管控[37]。为具体向大众传达理念,全民个人资料保护联盟于2003年8月11日举行记者会,更于健保IC卡全面上路当日,集体以行动表达意念,试图提醒民众个人隐私权面对IC卡威胁之严重后果,并说明联盟如何持续监督政策及提倡个人资料保护[38]。政策推动成败关键在于社会各界之共识,民间团体与民众反对健保IC卡制度之原因,主要在于政策制定过程缺乏参与及沟通,政府应进行个人意愿表达及资料安全机制的相关设计,依循国家资通安全会报相关规范及期程规划,完成资通安全防护及验证工作,具体落实个人资料安全维护强化以根除大众对于隐私权外泄之疑虑[39]

2000年艾滋病用药3TC断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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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保局与生产艾滋病药物3TC(拉米夫定)的葛兰素威康(葛兰素史克)公司四次议价失败,可能导致使用3TC的艾滋病毒患者必须换别种药物。对此,台湾生命社服协会于2000年4月6日发表“关于艾滋药物3TC断药事件的声明”对该事件表达不满,由来于在临床上艾滋病的“三合一疗法”(鸡尾酒疗法)是不能随便换药的,随便换药的结果可能会使得艾滋病毒产生抗药性,且更改药物会产生的副作用极大,而这些都需要病患来忍受,台湾生命社服协会更质疑道,是否是健保局和药商都为了自己各自的利益,而无视艾滋病患者的生命需要?[40]

同年月4月7日健保局对此做出回应。健保局因为招商议价不成,在第四次议价仍未完成决标,预计将办理第五次招商议价。并说明在3TC尚未完成采购前,依专家建议3TC可以用地达诺新DDC取代。如果有病患无法以其他药物取代,须说明理由并依“全民健保特殊诊疗项目及药材事前审查作业要点”提出申请。[41]

对于健保局的回应,台湾生命社服协会提出质疑,包括相较于其他重大疾病的支出,艾滋病并不足以拖垮健保;并且3TC仍是目前同类药物中效果较好、副作用也较小的,健保局所谓“依专家建议”含糊且轻率。并要求健保局公开议价过程;以病患利益为优先考量;并必须对于非必要换药而造成伤害的病患为药害赔偿。[42]

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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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滥发年终奖金,由于健保署多次警告“健保财务有破产危险”,却在2009年发放3.8个月年终奖金给局[注 1]内员工,虽然与健保基金无直接相关,但观感不佳,造成争议。[43]其后启动部分负担调涨与保费调涨,自2009年底至2010年初,时新任卫生署长杨志良要求调涨健保费用,虽短暂遭到时任行政院长吴敦义喊停,但在杨志良宣布辞职获慰留后,仍恢复启动健保费用调涨计划,造成大众不满。在2017年又再次启动部分负担[44]调涨,部分人士因此认为健保署只是“自认为”用涨价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事实上调高后的部分负担并没有确实改良医疗环境。2016年9.10月健保署向外宣布,2017年拟定调高各级医院门诊急诊部分负担,以落实转诊分流及小病别往大医院看的机制,却不见健保署提出外界对于其他配套改善措施(无家庭医师机制、基层诊所半夜无急门诊、转诊减免只能算第1次、长期在医院看病检查拿药的慢性病人、荣民身份去相关医院看医生免付部分负担、惩罚弱势跟慢性病,无助分级转诊、无法自行判断检伤分类...等)。[45]后来在2017年2月6日提出的“具名核删”制度,要求必须公告处理核删的人员清册,但相关政策后续被停止执行,引起医界的反抗声浪[46]

此外,在早期使用纸卡作为健保卡的时期,曾有“诊所盖章争议”。当时,纸卡背面有六格,盖满(亦即集满六次就医纪录)就要回原投保单位更换。然而有些不肖的诊所或医院会将一次看病,分成两次或三次,诊所藉以申请更多补助。 还有一些争议是针对某些利用保险牟利,却难以管理的人。其一是“保险黄牛”,也就是常穿梭在医院病房间的特定投机者,向病人游说称让病人能取得更好的劳保健保理赔,并借此抽取不法佣金。另一种是“健保老鼠”。根据台湾媒体引用的健保署统计,2015年有五万七千人返台就医后又中途退保,只缴交极少的保费便能享有高额的就医补助,因此被媒体称为健保老鼠。[47]

也有一些收费公平性的争议。“罪犯健保费由全民共同负担”是2013年1月1日起二代健保实施后的新政策,受刑人的健保费改由全民负担,每年编列预算达新台币12亿元,但善良民众却仍要自行负担健保费,无力缴纳还会被停保跟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进行强制执行,故此政策被强烈批评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健保署又迟迟不愿意修正,健保署还在其官方网站Q&A宣称没有增加政府负担,部分民众担心恐造成缴不起保费的人宁愿坐牢,让政府负担保费,使得犯罪率变高[48][49]。此外,针对失业者收取较高健保费也引起争议。健保署用虚拟所得新台币48000元向没工作的人民收取健保费,经媒体批评后,健保署仍不愿修改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坚称全部没工作的人都有失业与低收入户补助,不提供其他补助措施,只提供分期付款跟纾困方案,但这些仍无法根本性地解决问题。[24]。又无薪资所得者费率未随有薪者调降,政府表示无调降空间,也同样造成极大的争议。[5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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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当时仍为健保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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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3-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6) (中文(台湾)). 
  2. ^ 全國法規庫. [2021-10-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6). 
  3. ^ 中華民國憲法.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 
  4.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1-07). 
  5. ^ 锺祖豪. 全民健保 提前三年 欲速恐不達. 联合晚报. 199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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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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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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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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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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