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删除方针/存档4

删除理由

Wikipedia:删除守则有章节“应该列什么到删除投票中?”但只有“或许不需要提交删除的条目问题”,也就是“什么是应该删除的”这块一直是空白的。

RalfX的翻译版本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先改善而不删除整个页面):

  1. 符合快速删除守则任一标准的内容
  2. 侵害版权或其他违反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的材料
  3. 破坏,包含煽动性重定向诋毁目的的页面胡言乱语、鬼扯
  4. 没有相关内容或百科性介绍的宣传与垃圾讯息(并非关于广告相关主题的条目)
  5. 内容分歧(同一事物重复创建条目,除非合并或重定向更合适)
  6. 没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条目,包括新词原创理论与推论、以及自成恶作剧(并非阐述著名诙谐的条目)
  7. 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
  8. 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WP:NWP:BIOWP:MUSICWP:CORP及其他)的条目
  9.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条目
  10. 多余、无用的模板
  11. 过度分类的维基百科分类
  12. 未使用、淘汰、或违反合理使用方针的图像
  13. 不符合条目模板、维基计划、用户名字空间使用目的的页面
  14. 任何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

Antigng的版本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先改善而不删除整个页面):

  1. 符合快速删除守则任一标准的内容
  2. 侵害版权或其他违反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的材料
  3. 破坏,包含煽动性重定向诋毁目的的页面胡言乱语、鬼扯
  4. 没有相关内容或百科性介绍的宣传与垃圾讯息(并非关于广告相关主题的条目)
  5. 内容分歧(同一事物重复创建条目,除非合并或重定向更合适)
  6. 没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条目,包括新词原创理论与推论、以及自成恶作剧(并非阐述著名诙谐的条目)
  7. 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尤其是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不符WP:NWP:BIOWP:BOOK及其他关注度指引在内的所有关注度标准),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
  8.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条目
  9. 多余、无用的模板
  10. 过度分类的维基百科分类
  11. 未使用、淘汰、或违反合理使用方针的图像
  12. 不符合条目模板、维基计划、用户名字空间使用目的的页面
  13. 任何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
  14. 挂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条目

整合版本

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若能改善违规部分使页面仍有价值,建议先改善而不删除整个页面):

  1. 符合快速删除守则任一标准的内容
  2. 侵害版权或其他违反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的材料
  3. 破坏,包含煽动性重定向诋毁目的的页面胡言乱语、鬼扯
  4. 没有相关内容或百科性介绍的宣传与垃圾讯息(并非关于广告相关主题的条目)
  5. 内容分歧(同一事物重复创建条目,除非合并或重定向更合适)
  6. 没有可靠来源支持的条目,包括新词原创理论与推论、以及自成恶作剧(并非阐述著名恶作剧的条目)
  7. 彻底尝试后仍无法由可靠来源查证的条目,尤其是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且已经挂相应模版30天的条目
  8.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条目
  9. 多余、无用的模板
  10. 过度分类的维基百科分类
  11. 未使用、淘汰、或违反合理使用方针的图像
  12. 不符合条目模板、维基计划、用户名字空间使用目的的页面
  13. 挂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条目
  14. 任何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

删除理由讨论区

先从英语版搬款项过来,大部分跟现行的删除理由一致。可以讨论哪些需要修改或增加的。—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19日 (四) 15:49 (UTC)

可供查证,关注度两节并一节,其上面一节(恶作剧,新词)重点在原创研究,已经修改。WP:MUSIC不是指引,删去,换以WP:BOOK。中文维基百科删除英文维基百科不删除的过期小小作品。--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5:58 (UTC)
新词、原创研究、恶作剧是分开的项目,它们不能共属于原创研究的子集合。像是当新词流传一段时间,就已经不是原创研究。—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38 (UTC)
可供查证和关注度不应该合并在一起,二者的含义颇不相同。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6:18 (UTC)
另外,小小作品不应该成为删除理由。如果没人扩充一直挂着模版就是了,为了赶时间仓促扩充或者草率删除都是不妥的。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2:33 (UTC)
可供查证和关注度本质上是一个东西。“经过一番努力无法查证”和“经过一番努力无法找到关注度来源”是一个东西。删除小小作品是中文维基百科的共识。连50字都没有,最好WP:TNT。--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3:23 (UTC)7
纯粹篇幅短小不应该成为删除的理由,在我看来,挂小小作品模版的同时也已经确立了其存在的权利,否则直接提删就可以了。将可查证性和关注度混为一谈是可悲的,二者当然不是一码事,可查证,甚至可以说很轰动,但关注度有问题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亚洲电视误报江泽民逝世事件。Notability这个词其实应该翻译成“值得关注度”。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2:22 (UTC)
错了。你可以自己去翻看en:WT:N去年的存档,不少人认为notability应该更名为inclusionnotedness,根本不是值得关注度,很多值得关注的东西,有实用价值的东西,例如香港轮渡线路/公交,这些影响数百万人出入的交通条目都在逐步删除。维基百科上的关注度不等于重要性和现实关注度,它只在乎是否有符合WP:NPOV WP:V WP:NORWP:NOT的来源。讲到来源,可供查证便是第一要义。你讲到的事件有两个问题。第一,短时间突发性的新闻报道夹杂了大量小道消息,是原始来源,不符WP:OR,不是好的查证来源。第二,短时效新闻不符WP:NOTNEWS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8:03 (UTC)
对了。我所谓“值得关注度”确切说应该是“值得维基百科关注度”,更确切应该是“在维基百科中成立一个条目的程度”,就是inclusion的意思。理解关注度的含义有两个关键:第一,关注度不是知名度;第二,关注度是衡量一个条目是否可以独立成篇的标准,而可查证性、非原创研究、中立立场、生者传记等是衡量条目内容的标准。所以关注度其实是删除理由中最重要,也最不容易判断的一项。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4:23 (UTC)
不要闪烁其辞。你前面的值得关注度对应的是noteworthyness (是否有关注价值,纯主观判断),不是notedness(已经被可靠来源关注了,较为客观)。一部分内容如果永远没有来源令其满足“可查证性、非原创研究、中立立场、生者传记”,还有维基百科不是什么,那么就不值得收录。如果满足,还要依据可扩充性决定是否合并/分拆,但这已经不涉及删除的问题了。中文维基百科的所有关注度指引都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en:WP:WHYN讲得很清楚为什么他们制定了这样的标准。"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ese standards is to ensure that editors create articles that comply with major content policies."关注度绝非“最不容易判断的一项”,一是一,二是二,有来源,没来源,可靠来源,非可靠来源,清清楚楚,毫无回旋的余地。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09 (UTC)
我强烈反对把可查证性和关注度混为一谈,原因也已经表达很清楚了。你如果坚持认为二者是一回事,这种对维基共识颠覆性的诠释显然不宜在这里阐诉,你可以新开主题专门说明。另外,你先是直接对Ralfx翻译的版本做重大修改,又移动我贴出的Ralfx原文,非常不妥,希望以后不要发生。记得有人曾对我提醒,在讨论中改动他人的发言,即使是出于善意,也是违背维基基本礼仪的。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26 (UTC)
这种对维基共识颠覆性的诠释[来源请求]显然不宜在这里阐诉。如果WP:VWP:GNG是两码事体,我们完全可以制定一些别的标准,不在乎来源,也不需要WP:NRVE。“我强烈反对把可查证性和关注度混为一谈”,我尊重你说话的权利。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6:05 (UTC)
会不会将来被在AFD解读成“此列以外的理由全部无效”?--Jimmy Xu 2015年3月20日 (五) 01:09 (UTC)
楼上+1。提删理由不可能穷尽,只能说是这些是常见的删除理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3月20日 (五) 02:01 (UTC)
我感觉英文版的设计非常严密,问题在于中文社区的理解可能有偏差。如果你认为这个版本有重要遗漏,不妨具体说明。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56 (UTC)
上面的原话“删除理由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原因”,所以说来说去跟没说一样?--Kuailong 2015年3月20日 (五) 06:11 (UTC)
这是填补12年(?)来的空白区块,实际上这些理由一直存在,只是从来未写在删除守则上,没有列出来困扰的是广大一般用户,因为他们很少阅读也不熟悉方针,有明文相对能够帮助用户减少建立被删除页面的几率(或至少不会死得那么冤枉?),至少可以一眼知道哪些类别的页面会被删除。—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25 (UTC)
Antigng在Ralfx的翻译之上做了重要修改,不妥,以下将Ralfx原翻译重新贴出。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17 (UTC)
对Ralfx版本的校对。初步核对原文,发现的Ralfx版本最大问题是第7条。英文原文7.Articles for which thorough attempts to find reliable sources to verify them have failed。Thorough一词没有得到翻译,中文应该在最前面加“彻底”二字。一词之差意义重大,因为可查证性属于内容方针,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修正的,但如果彻底尝试之后仍然无法查证就可以考虑删除了。另外,第6条hoax一词翻译成“恶作剧”,感觉不妥,但这是沿袭旧有翻译,是否恰当可以另外讨论。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45 (UTC)
第14条应该为:14.任何其它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这就回答了Jimmy Xu的疑虑。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59 (UTC)
第8条原文:Articles whose subjects fail to meet the relevant notability guideline。Subject一词未翻译,这也是非常不妥的,因为关注度原则针对的是subjects,而可查证性等其它原则针对的是content。这一区别非常重要。故这一条修改为:8其主题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的条目。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23:05 (UTC)
两个问题。第一 ,关于一个subject,没有可查证的content,也就是经过努力无法令其V,就没有notability,有那么难理解吗?第二,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没讲清楚,必须不符合所有关注度指引,包括GNG和SNG在内才能删除。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01:25 (UTC)
第一个问题我不回答,我的立场和意见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且已经建议:你如果要讨论这个问题,最好另外开一个主题。第二个问题,你说得对,是我偷懒了,没有把括弧的内容加上,而且你只列出中文社区正式指引的意见亦是好的。故我的修订是:其主题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WP:NWP:BIOWP:BOOKWP:NUM等)的条目。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01:52 (UTC)
第7条翻的时候考虑过几次,Thorough有没有翻出来的必要,到底什么样才能算是彻底,对于外语主题,可能相对冷门或来自比较少人会的语种,如何达到“彻底”尝试,这是主要考量的点。当然,这里并不反对采行完整译文,而是对本地如何落实存疑。—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3日 (一) 12:35 (UTC)
所谓“彻底”也是相对而言。不过,这里也有“全面”的含义。可查证性是内容原则,内容有多个部分,需要全面查证。这句的翻译要再仔细斟酌一下。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14:13 (UTC)

(?)疑问:这次修订实际影响为何?是让用户知道哪些理由能使提删程序有效,还是说如果某条目触犯以上一或多项,则管理员一般应决定删改该条目而不作保留?--578985s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0:10 (UTC)

我认为现有规定不应该提删的内容已经足够概括那些适合或者考虑提删,任何不与不符合提删抵触并且疑惑是否需要页面存废都可以进行提删,而不是再另外立出允许提删的范围。如果干好在两者之间如何界定,理由是无限的,总有不在两个范围之间的理由。例外强烈反对英文两个凡是的态度,这种忽略中文社群实际能力而胡乱引进高门槛行为并视为圭晷,才是最要不得。——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2日 (日) 14:27 (UTC)
我倒不是说高门榄,而是想问这样修改会否对管理员在存废讨论的判决有约束力。毕竟以后应该有人会说,“条目明显符合删除守则中的原因,为什么管理员不删除”…--578985s留言2015年3月28日 (六) 10:53 (UTC)
提删是何其严肃的事情,怎么可以“现有规定不应该提删的内容已经足够概括那些适合或者考虑提删”,制定提删原因当然是必要的。另外,很多人,包括我自己,赞成英文维基的作法是因为觉得人家的作法好,您如果认为不好,可以就具体问题提出讨论。这种泛泛的“反对英文两个凡是的态度”,除了制造对立之外,无实际益处。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7:42 (UTC)
这个问题因该更具体地来讨论,中文社区的删除惯例究竟与英文的规则有什么不同?我看到的只有两项
  • 第一,Antigng指出的过期小小作品。中文社区的惯例是可以对“过期小小作品”提删。这样一个作法有一些道理,一个小小作品如果长时间得不到改善,大概是因为该作品有一些可提删的特点;然而,“过期小小作品”本身显然并非正确的删除理由,提删时应该说明更具体更恰当的理由。最近几天我只看到两个条目被以“过期小小作品”提删,极谬化‎希莉米路士,在我看来,提删者是有判断力的,虽然提删原因习惯性地用“过期小小作品”,实际上是有更充分原因的。故从实践上看,我认为这个问题不严重,但中文小小作品的原则需要检讨。@Nivekin您对上诉小小作品提删,请您发表意见。
  • 第二,对该合并的作品提删,比如我正在关注的自然历史。这似乎也是中文社区的一个惯例;但是,既然有专门讨论合并的地方,为何还要采用这种便宜行事的方法?合并与删除是完全不同的事情,一定要对二者加以区隔。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7:25 (UTC)
谢谢回复。这里主要是对提删方针进行探讨,到不是对您个人有意见。现在我认识到在中文社区“过期小小作品”被理解成一个充分的提删理由,并且也是按此执行的。我认为不恰当,罗勇市是一个具体的例子。我会对这个问题另开主题讨论。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4:04 (UTC)
中文维基百科叫页面存废讨论,不再叫删除投票是有道理的。废,可删可合并可转维基可重定向;页面,可以在任何name space。而英文维基百科则将其拆分为afd (articles for deletion), tfd (templates for discussion), mfd, rfd,还有合并讨论。既然是 for deletion, 出发点肯定不能是合并,而必须是删除。这就是差别之所在。这样分散讨论其实是没有好处的,英文维基百科管理员en:User:DGG就曾经建议将afd 改为articles for discussion,把合并和删除放在一起讨论,后来也不了了之。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01:09 (UTC)
根据中文存废讨论页面上的说明,所谓存废讨论就是删除讨论。当然,存废讨论达到合并的结论是很正常的;但象自然历史这个例子,提议者本人就认为应该合并,却拿到存废来讨论,就不恰当了。这是惯用的作法,但合并讨论页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为什么还允许这样的作法?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5:06 (UTC)
后者已经不使用,应该予以废除。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5:13 (UTC)
你去看一下是不是在使用:wp:合并请求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5:27 (UTC)
新条目巡查中遇到的需要合并条目都是提交afd,Liagent-bot提交的重复条目也都是提交afd。从来没有说过存废讨论是删除讨论。依照提报说明,可以选择合并/删除/转维基百科三种提报方式。分散讨论绝无好处。“存废讨论达到合并的结论是很正常的”,合并讨论达到删除的结论也是很正常的。后者在合并请求处理不了,在afd完全不受限制。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8:10 (UTC)
问题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把合并讨论和删除讨论混在一起是否应该对“删除原因”进行修改?或者应该把“删除原因”扩充成“删除与合并原因”?或者按你的理解弄一个“存废原因”?我的态度是,合并与删除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即使实务中二者的讨论混在一起,也因该遵循不同的原则,故没有必要修改“删除原因”。第二,合并与删除讨论为什么会混在一起?有了合并请求页面为什么还要混在一起?我的看法,主要原因是合并请求页明文规定不是讨论的地方,故合并没有一个专门的公共讨论空间,大家只好按习惯在存废讨论页讨论。解决这个问题有多种方法:a保留现在做法,二者都还在存废讨论页讨论,但要明确说明这里有两种不同的讨论,需准守不同的原则;b二者分开,合并讨论在合并请求页进行;c另外建一个合并讨论页;d合并讨论到“互助客栈/条目”进行。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23:43 (UTC)
  • 应邀讲述一下看法。首先,此讨论旨在修订删除守则,而非修订甚或废除小小作品指引。后者存在是客观事实,所以无论支持抑或反对,都应该先且写入删除守则。有足够理由就另开提案,动议废除小小作品指引。其次,可供查证方针及关注度指引其实相类又相异。相类在皆要求条目附有可靠来源,相异在可供查证方针规范内容及主题,关注度指引则只限主题,不限内文。可谓关注度指引实为指引如何执行可供查证方针,罗列具体判断标准。所以同列一项会更易理解,不过不赞成列出关注度指引具体内容。是关此举不利日后修订方针指引。每次修订,就要找出此等载有相关条文页面,万一有所遗漏,就会有所不一,甚或矛盾,教人无所适从。--J.Wong 2015年3月25日 (三) 01:21 (UTC)
“关注度指引实为指引如何执行可供查证方针,罗列具体判断标准”,这个说法也太离谱了。同列一项会更易理解?二者本来就容易混淆,列在一起更容易混淆,混淆了当然一切都容易理解了。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6日 (四) 04:58 (UTC)
这只是你自己不理解。所有en:WP:SNG都是WP:GNG的快捷方式,而非替代品。我举个例子,WP:PROF第一条,为什么一个h指数20的学者能够符合收录准则?因为他的研究成果被非原始来源介绍了400次以上,完全能够支持条目内容。维基百科不是名人录,它只要求学者的贡献能够被查证。因此符合PROF c1就一定能符合GNG。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6日 (四) 06:03 (UTC)
你说这些更我说的有什么关系?“h指数20的学者能够符合收录准则”是你制定的的标准吗?en:WP:PROF不是说得很清楚吗?Measures of citability such as the h-index, g-index, etc., may be used as a rough guide in evaluating whether Criterion 1 is satisfied, but they should be approached with caution because their validity is not, at present, completely accepted, and they may depend substantially on the citation database used. Also, they are discipline-dependent; some disciplines have higher average citations than others.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8日 (六) 13:45 (UTC)
  • 部分(+)支持Antigng的版本,因为在关注度上的时间给予明确的除斥期间(30天),方便新手和其他编辑能够采取措施完善条目。不过我整体和书生的建议相同,既然是条目提删,不应当设置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编辑由于各自文化背景、知识结构不同,对于条目提删存在差异。我们的方针不应当扩大这一差异的空间。--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3月25日 (三) 06:14 (UTC)
    • 关于WP:小小作品的意见也赞同Antigng和nivekin的意见,在给予同样除斥期间(30天)供编辑完善条目。在过去两三年中,nivekin主要致力于这一程序,并在一些他认为我能够完善的条目中,给予我额外的提示。这一除斥期间能够方便我们很迅速地对条目进行评估,从效果上是比较明显的,建议保留。--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3月25日 (三) 06:23 (UTC)
    • (-)反对不设兜底条款。提删讨论是IAR的好例子;大家可以提出非标准的理由,再由社群讨论是否保留。标准理由只是一些“常犯错误”,方针不可能列齐所有可能导致条目被删的原因。--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15:29 (UTC)

整合版本列于新章节(主要差异为可供查证与关注度、和小小作品),敬请复审与进一步讨论。—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5日 (三) 12:32 (UTC)

其它的的且不说,本人的文字校对通通不予理睬?如此讨论有何意义?第6条Articles that cannot possibly be attributed to reliable sources, including neologisms, original theories and conclusions, and articles that are themselves hoaxes (but not articles describing notable hoaxes)。Hoax一词这里重点在欺骗,中文社区里被译成“恶作剧”本就不妥,进一步引申为“诙谐”更为不妥,其含义已经太过扭曲了。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5日 (三) 13:25 (UTC)
请勿过度解读,剪贴时难免一些疏失。“恶作剧”因为是原既有译名,而尚无附议。—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5日 (三) 13:43 (UTC)
@RalfX"著名诙谐"的确有点奇怪(有人这样说过吗...),这点我同意bigtete,"articles that are themselves hoaxes"建议直接译作"恶作剧",(but not articles describing notable hoaxes)译作"描述知名恶作剧的条目(可参见WP:HOAX的写法)。--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4日 (六) 08:42 (UTC)

经过一周,请各位检视#整合版本是否需要修改或以此版本写入WP:删除守则。—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日 (三) 15:48 (UTC)

可以写入。--J.Wong 2015年4月2日 (四) 07:48 (UTC)
强烈(-)反对。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应该把关于可验证性和关于关注度的条款,即英文版第7和第8条合并在一起。且不谈最主要的内容和主题的差别,单从可靠资料的角度来说,第7条指根本没有可靠资料,第8条指可能有一些可靠资料,但主题本身的关注度达不到收录标准。这样两个很不一样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合并在一起?现在普遍存在对关注度理解不清的问题,将二者混在一起加剧混淆。其次,我提出的文字校对意见一直未得到采纳,Hoax感觉不完全与“恶作剧”对应,但既然以前译成这样,括号内的hoax也应该译成“恶作剧”而不是“诙谐”,诙谐一词已经完全失去了hoax的含义;“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的条目”应该为“其主题不符合相关关注度指引的条目”;“任何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应该为“任何其它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关于小小条目这一条是一个特别条款应该放在最后。另外,合并算不算是一种删除?如果不算,以后就不要把以合并为理由的讨论放在存废讨论里面去。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13:30 (UTC)
HOAX 问题建议另开讨论,本项目暂保留恶作剧的译名。--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15:25 (UTC)
我没有说清楚吗?目前可以用“恶作剧”这个名字,但要前后一致,后面的“notable hoax”不能译为“知名诙谐”;诙谐的含义与hoax相差太远。Bigtete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3:24 (UTC)
已将其统一称为“恶作剧”。—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4日 (六) 15:23 (UTC)
"其主题"三字不影响表意;"这些理由并非互斥,故不加"其他";小小条目条款已放在兜底条款前--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8日 (六) 13:46 (UTC)
请Bigtete 君不要问每个监管员候选人与当前选举无关的问题,并在没有得到满意的支持答复后对全部候选人投反对票。--广雅 范 2015年4月3日 (五) 12:20 (UTC)
谁说的,删除守则只需要规定哪些不适宜就足够了,不用强调哪些应该需要。——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3日 (五) 14:00 (UTC)
虽然任何不适宜页面都可以提删,但一些常见原因还是需要的。Antigng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4:24 (UTC)

表态区

上面太乱了,很难看出那些人支持那个方案,那些人觉得需要修正,故设立这个区,集中表态。--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7日 (二) 15:56 (UTC)

人名是我大约按上面的讨论而填,分错了请自行更改。--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7日 (二) 16:01 (UTC)

  • 支持用antigng版:SiuMai,Walter Grassroot
  • 支持用整合版:RalfX,Wong128hk,Walter Grassroot, SiuMai, Antigng
  • 不应设立删除理由:Cwek
最终就是以整合版本为准(综合意见以及修正antigng版本的语句),不需要弄一堆分节。—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8日 (三) 10:20 (UTC)

整个讨论至今还差原第7项、第8项是否合并需要有个共识。劳烦各位再对此表态(叙述比照整合版本)。—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8日 (三) 10:33 (UTC)

但SiuMai,Walter Grassroot两位没有说过支持整合版本(事实上那时整合版本还未出现),以目前讨论的参与人数,恐怕谈不出个共识来--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8日 (三) 11:37 (UTC)
就按照最后整合的版本为准把,没有觉得这些细微的区别会影响到什么实质的操作。--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4月9日 (四) 06:48 (UTC)
@SiuMai呢?--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9日 (四) 10:56 (UTC)
ok --Qui cherche trouve 2015年4月9日 (四) 12:06 (UTC)
@Antigng支持整合版吗?--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9日 (四) 11:01 (UTC)
@RalfX至今日,大部分用户都已表达对整合版本的支持,建议写入。--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21日 (二) 14:15 (UTC)
善。—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21日 (二) 14:29 (UTC)

独立项目

(!)意见。再重复一遍第二条前面应该加“其主题”三个字。另外,应该澄清关注度模版的含义,是不是必须要挂30天?Bigtete留言2015年4月19日 (日) 11:41 (UTC)

合并项目

@RalfX都说会没人来讨论...不过我记得LANWI在监管员投票中说同意合二为一,上面几位也都同意整合版的现行写法(即合并),就以"合并项目"为共识吧。现在就是等7天,看看有否反对了。--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3日 (一) 13:34 (UTC)
既有参与讨论者多数支持的方案可为共识。—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3日 (一) 13:42 (UTC)

建议在指引WP:快速保留增加新条件

最近发现部分编者,没能按照相关方针或操作流程进行提删行为,我认为现在WP:快速保留没能反映这种行为的制止,而且有损程序的尊严。所以我建议在“提删者纯粹以破坏或扰乱为目的”中追加“除由于技术性问题(页面被保护而无法编辑)导致不能完全完成流程,提删者没能按照提删相关流程,包括按照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的‘提报页面的存废检讨’进行页面存废讨论,和依照WP:关注度进行关注度提报所引发的页面存废讨论,等。”。既然有程序可依,就应该按程序执行,而不能随意无视程序。--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7日 (二) 08:28 (UTC)

中文维基社群给我的印象是除非是非常重大的事项,否则不强求程序正义。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3月18日 (三) 06:00 (UTC)
删除页面对于大部分非管理级别的编者来说,算是比较重大的问题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可以考虑设定“提删必需通知页面创建者,如提删后逾24小时未于用户对话页知会,可径行关闭废存讨论。”—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18日 (三) 11:20 (UTC)
同意,写入到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中去?——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先这样做吧。WP:PFD实际上不是方针页面。正经的方针页面WP:DP该考虑改改了。 --达师 - 318 - 527 2015年3月19日 (四) 02:00 (UTC)
(+)支持--Temp3600留言2015年3月18日 (三) 17:02 (UTC)
(+)支持吾亦受此害,且已经指出24小时,有人加过提醒自然去掉快速保留就可以了--浅蓝雪 2015年3月18日 (三) 21:56 (UTC)
(+)支持,TW用户请double check--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4:33 (UTC)
(+)支持。另外觉得“毫无意义的提删”标准不明确,可以是“提删受到社区关注或更新,且未过时的页面”。这样可快速保留特色条目、你知道吗、方针指引。被废弃的方针指引不受此条限制。--Gqqnb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5:50 (UTC)
(:)回应,并非“毫无意义的提删”,而是“不合规格的提删”,流程不对会导致讨论不充分,而形成不当的共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9日 (四) 08:27 (UTC)
暂时(-)反对。对程序的要求是正确的,但从现实操作的角度似乎主要问题在通知作者,而这个步骤是机械性的,应该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自动完成。我不知道技术上是不是可以做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提删某条目,但未通知作者,于是快速保存,快速保存之后是否可以再次提删?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5:11 (UTC)
WP:Twinkle会自动通知,但是有些人挂模板是手动按编辑去挂的...--Liaon98 我是废物 2015年3月19日 (四) 16:35 (UTC)
我不太能理解这个提议的确切含义。如果我的理解大致是正确的,我的态度由暂时反对改为比较确定的反对。假设你去参与一个存废讨论,发现提删者没有通知作者,这种情况下你会去要求快速保存吗?当然不会,正确的作法是讨论的同时通知作者其条目被提删,且提醒提删者下次注意。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0:30 (UTC)
我应为应该是先快速保留,也是从第一步阻止可能乱提报的破坏,在以前相关讨论中也提过,如果仍觉得页面有不妥,应该重新提删。所以快速保留旨在阻止潜在的提删错误,之后提删能按照提删程序执行的话,就应该要通知到至少包括页面创建者。——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0日 (五) 00:40 (UTC)
对“乱提报”一定要坚持假定善意原则,这一点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如果提报确实不妥,现有的快速保留条款应该可以应付。如果仅仅是因为失误或者不知道提报程序而违反这个新条款,会发生先快速保留再提报这种纯粹形式主义的事情。当然,提删除后通知原作者这个程序一定要遵守,我有如下建议。第一,在相关指引中明确提出只有通知相关作者之后程序才算正式开始;第二,参与讨论者有义务帮忙确认是否已经通知相关作者;第三,这个问题最好从技术上解决,使得手工提报必须完成相关要件才算正式完成。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2:04 (UTC)
补充一下,上面提的办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明显违反方针如快删、不符合用户页的使用等,关闭讨论只是浪费时间。另一方面应该尽量推广登录用户启用WP:Twinkle工具,自然会减少未通知的情况。—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3:57 (UTC)
这样就更麻烦了。“可以”,在什么时候可以?非常模糊且草率。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19 (UTC)
难道都不用监视列表的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3月25日 (三) 02:02 (UTC)
新用户默认是勾选“创建或移动监视”,但是不能依赖监视,或者有人写完后随手将监视移除了,就不一定能发现到。——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5日 (三) 02:39 (UTC)
那张反对票是书生的?监视列表我写到1000多条的时候才开始用啊。。--浅蓝雪 2015年3月25日 (三) 11:37 (UTC)
Weak oppose,说来在有Twinkle之前不少人都不做这项的吧,然后写成这样的话有时候我fwdcsd不想洗版用户对话页就很难办了。程序正义的话请转IAR。关注度方面,请澄清一下理由写“内文疑似广告,且未得到可靠来源的有效介绍”的话要不要sk?--Jimmy Xu 2015年3月25日 (三) 03:00 (UTC)
有关注度但同时又有宣传内容的,按现在的规则,不在“快速保留”之列。但是这种提删时有发生,一个例子是意利,另一个于此有关的例子是富士急高原乐园‎。这些例子说明有人对关注度原则不理解。关注度度是指主题本身,与内容有时候是分离的。象意利这样的条目,既然主题本身有关注度就不应该提删,删掉广告性内容即可。Bigtete留言2015年3月30日 (一) 20:25 (UTC)
致反对者,因为我是不止一次看到这样跳过步骤的行为,如果一篇自己写了很久已经不再放在监视列表的条目,突然之间消失了,并且居然说是通过了讨论,连创建者都不知道的事,你会觉得太不可意思了?既然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有一套完整的提报流程,关注度作为方针也包含一套完整的提报流程,除了技术性导致无法完全跑全,或者罕见些的理由(自我提删,或者同一天大量提删同一个人所创建的条目而避免洗版的问题……或者这种洗版太正常了),请务必遵守流程。IAR是以有利于贡献百科为前提,忽略创建者(或者主要编辑,至少尤其现在根本没有做到提醒主要编辑)的讨论的共识简直如白纸般毫无效力。共识对贡献百科的重要性我想大部分编者够明白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6日 (四) 07:22 (UTC)
我觉得比较现实的作法是明文规定,未通知原作者的提删,可以进行讨论,但从程序上不算流程正式开始,七日时限在通报原作者之后开始计算。Bigtete留言2015年3月30日 (一) 20:31 (UTC)
我认为直接终止才是合理,既然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提删步骤有完整1-2-3步的要求,就要视为按照步骤执行。尤其现在不按照步骤执行的基本为新加入的,不能因此纵容这些人,要教导。善待?投票时挂{{快速保留}}不是足够提醒了?——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9日 (四) 06:53 (UTC)
还想起来个事情,对显然通知不到的浮动IP用户还非要走流程么?--Jimmy Xu 2015年4月12日 (日) 18:30 (UTC)
既然IP用户一样能挂到,技术上做到就可以了,只是实际上不保证向IP后面的人通知保证(IP能跑和尚,固定用户跑不了庙而已)。而且在对待IP用户我是绝对的恶意,因为IP用户根本算不上一个固定的人,只是一个可以更换的标识,用户是不允许更换标识(傀儡方针所限制),我们无法判断IP后面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一个傻呼呼的新手、还是一个有心报复的老人?)。如果不是善意要求,不应该给与IP用户任何超过编辑的权利,因为它不是一个固定的可以唯一识别的人。离题了,但对于IP用户因为固有限制而所能做的只能做到技术上而已,甚至也有有人故意忽略提醒,但我们不也是做到知会所应做的行动?——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6日 (四) 01:02 (UTC)
所以对把这种可以自由裁量甚至靠AGF要求的东西列入强制保留意见。补通知可以,(-)反对sk。--Jimmy Xu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8 (UTC)

WP:删除守则的步骤增加“通知相关编者”章节

基于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有提及需要通知页面创建者(及最佳情况通知最近编辑过的主编),而WP:删除守则的步骤没相关提及。所以我认为在守则中增加相应章节,插入于“提请删除”章节与“请求格式”章节之间。并配合在前面所提及的WP:快速保留针对不符合提删程序的请求的终止。--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2日 (日) 09:20 (UTC)

内容:
为了能更好地提醒页面创建者,或者包含负责编辑该页面的相关编辑,请至少将以下的提醒标记加入到相关用户的用户页底部中,请至少做到通知到页面的创建者,如果可以的话,也可以将通知也加入到最近编辑过页面的用户讨论页中。(具体数目建议在5名左右)

为了能更好地完成通知,建议启用[[WP:Twinkle]]工具以利维护作业,该工具能保证设置正确地情况下能通知到页面的创建者。
*如果是[[WP:页面存废讨论]],使用「{{tls|AFDNote|页面名称}}」。
*如果是[[WP:文件存废讨论]],使用「{{tls|idw|File:文件名称}}」。
建议就好,不支持作为必要条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4月13日 (一) 01:57 (UTC)
那可不对了,文件存废还是写着“务必”的(页面倒没有),相近作用的SD也有要求提醒用户的责任。这些可不能马虎,尤其针对一些新用户不用TW又乱挂模板的。——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3日 (一) 07:25 (UTC)
上面贴过了没反应那再来问一下吧,对显然通知不到的浮动IP用户还非要走流程么?此外Twinkle对“通知到页面的创建者”这一点并无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请参见WP:TW顶上那个框。快速删除照样是建议而已,O1还要求通知创建者显然是毫无意义的,我偶尔提spambot或者已被封禁用户的G11也不会去通知。--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1 (UTC)
要说的话Friendly支持自动通知以前根本没人去通知的嘛~--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2 (UTC)
sakamotosan本来也没有说成是必要的条件.... Bluedeck 2015年4月22日 (三) 07:41 (UTC)
没去做不代表不应该去做,如果这样的话,O1我也不通知自己,G10自己建立的页面也不一定有通知。我认为必须有提醒和教导不会办事的新人,而不能什么都宠着新手帮它完善,而且我们每位都不是大闲人到还要四处帮人捡苏州屎。做人没些规矩和责任,这游戏还玩个鸟蛋?——不挖旧坑的Sakamotosan向往旧坑死里钻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24日 (五) 00:48 (UTC)

维基百科:删除指引维基百科:删除守则那一个为准?

维基百科:删除指引#请求删除中要求“在条目中放上请求删除模版;在当天的存废讨论页面中创建讨论;在主要作者用户页面上提出删除警告。请求者必须完成全部三个程序,否则您的请求可能会被忽略。”,但维基百科:删除守则没有第三点。按页面纪录维基百科:删除指引只是“正依照英语维基百科WP:GVFD的内容进行翻译(2012年9月26日)”,而维基百科:删除守则是“中文维基百科方针,经社群商议并采纳。编辑者均应遵循本方针。”。可是提删模版上的结连却是通往维基百科:删除指引的……?--Nivekin请留言 2015年5月20日 (三) 05:04 (UTC)

按照行文来看,守则是底线,声明哪些可以提删,哪些不应该提删;指引就是操作指导手册,教你怎样去做提删,或者包括管理员之后怎样完成提删步骤。两者应该是分司各职,但按照现在守则把步骤和原则混淆,指引居然没完成翻译。要么完善指引(怎样申请,怎样讨论,管理员或者有意代行部分能力的人怎样结束处理)并将其视为“指引”地位;要么将指引的精神移入守则(正好指引有要求通知被主要作者,弥补了守则的缺陷、某些新鱼的愚昧和某些老人的放纵),然后重定向;要么直接重定向省事。
天啊,以前中世纪及之前的编辑共识和工作究竟有多乱,当时埋下的陷阱以后迟早会陆续爆发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5月21日 (四) 01:41 (UTC)
(:)回应维基百科:删除指引是正在翻译的英文指引,并未翻译完整,因此只能提供参考。模板上的链接仅供参考。Wikipedia:删除守则是已经获得中文社群共识的正式方针,是理应遵守的。--1=0欢迎参与WP:模仿专题 2015年5月21日 (四) 05:40 (UTC)
(?)疑问;那WP:AFD首页:“请依照以下指示提报删除”的壹、贰、叁步骤又是什么?它们看起来和删除指引要求的三个程序是一样的。-Sega7131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6:53 (UTC)

程序问题︰存废讨论是否必须通知原作者

如题。删除方针并无明文规定提删者必须通知原作者。翻查纪录,二零零八年,删除投票分拆之时,此事并非必须,而为“最好”。及至二零一三年,此程序历经修改。修改以后,此项要求顿变必须。然而,翻阅数个存档,则似乎此修订未曾经过讨论。此问题纠缠良久,过往亦曾有用户持以提案存废复核。如今,又有数案。是故,有请厘清此疑。--J.Wong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08 (UTC)

页面(文件)存废讨论主页有三步走,方针却没了告知用户的要求,Shizhao曾理想地认为可以通过页面监视来告知关注用户,但实际上有随机性(有可能已经取消关注而无法彰显告知),而且现在大部分AFD操作都是用TW,TW默认是会告知用户,而且WP:SD也保留了告知用户的步骤,我认为是方针对步骤的缺失,需要补充方针需要告知用户的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
我也认为通知原作者为好,然而如果提案时没有通知是否就算提案作废呢?Bluedeck 2015年12月29日 (二) 23:14 (UTC)
如果硬性规定无完成程序就作废提案,有人反对吗?--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1:31 (UTC)
不反对(准确来说我相当支持按步骤走),但也应该修改删除方针和快速保留两个相关方针指引,来确定这个行为吧。——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2:56 (UTC)
好吧,其实我早就提过很多三步走完整流程(见Wikipedia talk:删除方针),但是总有人抱侥幸心理(包括会有人监视、或者告知IP没用),或者诉斥于过往没有强制实施,就是你们这些办事不认真的人,才会有规则都没人执行。——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3:05 (UTC)
好吧,原作者及主要作者应享有更大话语权。建议修改存废复核方针,若然原作者或主要贡献者未有接获通知,未曾参与该存废讨论,而又有则可提案存废复核要求暂时恢复页面,并发还存废讨论再议七日。--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9:50 (UTC)--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10:55 (UTC)
@shizhaoJimmy_XuSega7131Bigtete浅蓝雪:@Hat600RalfX:,既然通知创建者是未经确认的流程,是在方针里追加这个流程,还是从afd中移除这个流程?最好给个明确共识,不要寄望于不可靠的猜测。也好落实最终的结果。——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03:33 (UTC)
(+)同意 应该在方针内追加通知“创建者”的描述,尽量增加AFD充分讨论的可能性。但在AFD实践运作上,接受发现提删者没有通知创建者,就直接快数保留,关闭讨论吗?(比较理想的做法是:提醒提删者,迟迟不补通知再关闭讨论。但一定有人会很心急)-Sega7131留言2016年1月7日 (四) 08:57 (UTC)
(:)回应,我觉得应该快速保留加知会提删者(最近一次就是这样),如果确定补回入删除方针,就不用提醒了,方针就写在那,谁没看谁倒霉。——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11:40 (UTC)
我觉得不应该作为强制条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7日 (四) 11:58 (UTC)
不强制的话,到时创建者发现自己的页面“无通知”地被删除,然后发现讨论没叫到他,最后搞到人家哭哭啼啼地又跑去恢复去拿存档?不要寄望于概率性的创建监视选项,甚至是TW的提醒。还有不要觉得不删到自己就没所谓,到时删到不提你时别哭。
不过作为一些人的偷懒豁免的话,或者可以添加:“如果预期或可以肯定地认为被删除页面的创建者为提删者(或主编)本身,则视为已经告知而不用将告知写入到其用户讨论页中。”,这样批量处理特定页面的管理员和使用O1就安心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00 (UTC)
Flow可没法自动通知呢。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1:23 (UTC)
@Jimmy_Xu:,Jimmy老大,能做好对于flow的用户讨论页的处理模块不?至少现在可以手动告知,SD就有类似的模板语句可以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59 (UTC)
{{int:flow-talk-page-beta-feature-description}}。--Jimmy Xu 2016年1月8日 (五) 02:39 (UTC)
有这个写方针还得列例外吧。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2:56 (UTC)
列一个例外(提删者是页面创建者)和注意(注意Flow使用TW可能会无法自动告知而需要手动告知)吧。Flow注意如以后Flow的问题能解决的话就不再生效。另Jimmy,Flow是有API(mw:Flow/Architecture/API)的,不过在API沙盒看过,真的很难用…………——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3:06 (UTC)
有什么难的,https://zh.wikipedia.org/w/api.php?action=flow&submodule=new-topic&page=User_talk:Shizhao&nttopic=AFD&ntcontent=%7B%7Bsubst%3Aafdnote%7CA%7D%7D&ntformat=wikitext&format=xml&token=%2B%5C这种样子就行了。--Antigng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03:22 (UTC)
请参照现有TW的代码结构,写一个模块代替,而不是单纯的URL请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8 (UTC)
欺负我不懂javascript。--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但是TW是JS操作的,而且单靠URL提交的话感觉有点怪,如果能写成一个flow专用模块的话,就可以解决TW自动添加的问题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间中会有用TW提删而不能自动通报原作者的情况出现--Nivekin请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3:41 (UTC)
上面说了,这个需要提删者再去补充。作为注意。——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4:36 (UTC)
按照创建者不通知会哭哭啼啼的逻辑,那是不是该页面所有的编辑者都应该通知?页面创建后其他某人的修改可能比创建者做的工作还多,凭什么不通知他们,而只通知创建者?--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11日 (一) 02:22 (UTC)
现在所提倡的步骤是通知创建者,所以通知创建者至少是必须的,除非在存废主页废除改规定,或者补回入方针中,免得两个涉及步骤的条例相互矛盾。——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2:36 (UTC)
英文维基百科有的时候也会通知所有主编,但不是强制的。--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请定义“主编”,相对之下,“创建者”的定义比“主编”明确多了,方便自动运行。如果觉得需要,完全可以手动提醒提请者所认为的“主编”。但“创建者”从自动还是手动都可以明确告知,而无需考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意见WP:DELETE#请求格式叙述“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列出更具体应当遵循的请求格式,请参照其进行。”而这两个页面表格那么大,就不用质疑要不要通知原作者了吧?--27.105.180.202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2:48 (UTC)

通知该页面的作者,如有可能最好再通知近期经常编辑该页的编者,请使用{{subst:AFDNote|頁面名稱}}在他(们)的对话页底留下相关讯息,提醒他(们)该页面被列入存废讨论。”也就是说其他编者可以不通知,但通知是最好。--27.105.180.202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2:51 (UTC)
既然WP:DELETE#请求格式要求按照存废主页的步骤来行使,方针上的请求步骤就变得累赘重复(甚至冲突),我认为如无意义,本次讨论完结并共识得到确立后,移除“标识被删除页面”和“提请删除”章节并调整“请求格式”章节的表述,以使存废主页的步骤得到确立。——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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