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刪除方針/存檔4

刪除理由

Wikipedia:刪除守則有章節「應該列什麼到刪除投票中?」但只有「或許不需要提交刪除的條目問題」,也就是「什麼是應該刪除的」這塊一直是空白的。

RalfX的翻譯版本

刪除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原因(若能改善違規部分使頁面仍有價值,建議先改善而不刪除整個頁面):

  1. 符合快速刪除守則任一標準的內容
  2. 侵害版權或其他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的材料
  3. 破壞,包含煽動性重定向詆毀目的的頁面胡言亂語、鬼扯
  4. 沒有相關內容或百科性介紹的宣傳與垃圾訊息(並非關於廣告相關主題的條目)
  5. 內容分歧(同一事物重複創建條目,除非合併或重定向更合適)
  6. 沒有可靠來源支持的條目,包括新詞原創理論與推論、以及自成惡作劇(並非闡述著名詼諧的條目)
  7. 嘗試後仍無法由可靠來源查證的條目
  8. 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WP:NWP:BIOWP:MUSICWP:CORP及其他)的條目
  9.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條目
  10. 多餘、無用的模板
  11. 過度分類的維基百科分類
  12. 未使用、淘汰、或違反合理使用方針的圖像
  13. 不符合條目模板、維基計畫、用戶名字空間使用目的的頁面
  14. 任何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

Antigng的版本

刪除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原因(若能改善違規部分使頁面仍有價值,建議先改善而不刪除整個頁面):

  1. 符合快速刪除守則任一標準的內容
  2. 侵害版權或其他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的材料
  3. 破壞,包含煽動性重定向詆毀目的的頁面胡言亂語、鬼扯
  4. 沒有相關內容或百科性介紹的宣傳與垃圾訊息(並非關於廣告相關主題的條目)
  5. 內容分歧(同一事物重複創建條目,除非合併或重定向更合適)
  6. 沒有可靠來源支持的條目,包括新詞原創理論與推論、以及自成惡作劇(並非闡述著名詼諧的條目)
  7. 嘗試後仍無法由可靠來源查證的條目,尤其是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不符WP:NWP:BIOWP:BOOK及其他關注度指引在內的所有關注度標準),且已經掛相應模版30天的條目
  8.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條目
  9. 多餘、無用的模板
  10. 過度分類的維基百科分類
  11. 未使用、淘汰、或違反合理使用方針的圖像
  12. 不符合條目模板、維基計畫、用戶名字空間使用目的的頁面
  13. 任何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
  14. 掛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條目

整合版本

刪除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原因(若能改善違規部分使頁面仍有價值,建議先改善而不刪除整個頁面):

  1. 符合快速刪除守則任一標準的內容
  2. 侵害版權或其他違反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的材料
  3. 破壞,包含煽動性重定向詆毀目的的頁面胡言亂語、鬼扯
  4. 沒有相關內容或百科性介紹的宣傳與垃圾訊息(並非關於廣告相關主題的條目)
  5. 內容分歧(同一事物重複創建條目,除非合併或重定向更合適)
  6. 沒有可靠來源支持的條目,包括新詞原創理論與推論、以及自成惡作劇(並非闡述著名惡作劇的條目)
  7. 徹底嘗試後仍無法由可靠來源查證的條目,尤其是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且已經掛相應模版30天的條目
  8.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條目
  9. 多餘、無用的模板
  10. 過度分類的維基百科分類
  11. 未使用、淘汰、或違反合理使用方針的圖像
  12. 不符合條目模板、維基計畫、用戶名字空間使用目的的頁面
  13. 掛有小小作品模版30天未改善的條目
  14. 任何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

刪除理由討論區

先從英語版搬款項過來,大部分跟現行的刪除理由一致。可以討論哪些需要修改或增加的。—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19日 (四) 15:49 (UTC)

可供查證,關注度兩節並一節,其上面一節(惡作劇,新詞)重點在原創研究,已經修改。WP:MUSIC不是指引,刪去,換以WP:BOOK。中文維基百科刪除英文維基百科不刪除的過期小小作品。--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5:58 (UTC)
新詞、原創研究、惡作劇是分開的項目,它們不能共屬於原創研究的子集合。像是當新詞流傳一段時間,就已經不是原創研究。—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38 (UTC)
可供查證和關注度不應該合併在一起,二者的含義頗不相同。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6:18 (UTC)
另外,小小作品不應該成為刪除理由。如果沒人擴充一直掛著模版就是了,為了趕時間倉促擴充或者草率刪除都是不妥的。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2:33 (UTC)
可供查證和關注度本質上是一個東西。「經過一番努力無法查證」和「經過一番努力無法找到關注度來源」是一個東西。刪除小小作品是中文維基百科的共識。連50字都沒有,最好WP:TNT。--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3:23 (UTC)7
純粹篇幅短小不應該成為刪除的理由,在我看來,掛小小作品模版的同時也已經確立了其存在的權利,否則直接提刪就可以了。將可查證性和關注度混為一談是可悲的,二者當然不是一碼事,可查證,甚至可以說很轟動,但關注度有問題的一個典型例子是亞洲電視誤報江澤民逝世事件。Notability這個詞其實應該翻譯成「值得關注度」。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2:22 (UTC)
錯了。你可以自己去翻看en:WT:N去年的存檔,不少人認為notability應該更名為inclusionnotedness,根本不是值得關注度,很多值得關注的東西,有實用價值的東西,例如香港輪渡線路/公交,這些影響數百萬人出入的交通條目都在逐步刪除。維基百科上的關注度不等於重要性和現實關注度,它只在乎是否有符合WP:NPOV WP:V WP:NORWP:NOT的來源。講到來源,可供查證便是第一要義。你講到的事件有兩個問題。第一,短時間突發性的新聞報道夾雜了大量小道消息,是原始來源,不符WP:OR,不是好的查證來源。第二,短時效新聞不符WP:NOTNEWS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8:03 (UTC)
對了。我所謂「值得關注度」確切說應該是「值得維基百科關注度」,更確切應該是「在維基百科中成立一個條目的程度」,就是inclusion的意思。理解關注度的含義有兩個關鍵:第一,關注度不是知名度;第二,關注度是衡量一個條目是否可以獨立成篇的標準,而可查證性、非原創研究、中立立場、生者傳記等是衡量條目內容的標準。所以關注度其實是刪除理由中最重要,也最不容易判斷的一項。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4:23 (UTC)
不要閃爍其辭。你前面的值得關注度對應的是noteworthyness (是否有關注價值,純主觀判斷),不是notedness(已經被可靠來源關注了,較為客觀)。一部分內容如果永遠沒有來源令其滿足「可查證性、非原創研究、中立立場、生者傳記」,還有維基百科不是什麼,那麼就不值得收錄。如果滿足,還要依據可擴充性決定是否合併/分拆,但這已經不涉及刪除的問題了。中文維基百科的所有關注度指引都翻譯自英文維基百科,en:WP:WHYN講得很清楚為什麼他們制定了這樣的標準。"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ese standards is to ensure that editors create articles that comply with major content policies."關注度絕非「最不容易判斷的一項」,一是一,二是二,有來源,沒來源,可靠來源,非可靠來源,清清楚楚,毫無迴旋的餘地。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09 (UTC)
我強烈反對把可查證性和關注度混為一談,原因也已經表達很清楚了。你如果堅持認為二者是一回事,這種對維基共識顛覆性的詮釋顯然不宜在這裡闡訴,你可以新開主題專門說明。另外,你先是直接對Ralfx翻譯的版本做重大修改,又移動我貼出的Ralfx原文,非常不妥,希望以後不要發生。記得有人曾對我提醒,在討論中改動他人的發言,即使是出於善意,也是違背維基基本禮儀的。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26 (UTC)
這種對維基共識顛覆性的詮釋[來源請求]顯然不宜在這裡闡訴。如果WP:VWP:GNG是兩碼事體,我們完全可以制定一些別的標準,不在乎來源,也不需要WP:NRVE。「我強烈反對把可查證性和關注度混為一談」,我尊重你說話的權利。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6:05 (UTC)
會不會將來被在AFD解讀成「此列以外的理由全部無效」?--Jimmy Xu 2015年3月20日 (五) 01:09 (UTC)
樓上+1。提刪理由不可能窮盡,只能說是這些是常見的刪除理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3月20日 (五) 02:01 (UTC)
我感覺英文版的設計非常嚴密,問題在於中文社區的理解可能有偏差。如果你認為這個版本有重要遺漏,不妨具體說明。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56 (UTC)
上面的原話「刪除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原因」,所以說來說去跟沒說一樣?--Kuailong 2015年3月20日 (五) 06:11 (UTC)
這是填補12年(?)來的空白區塊,實際上這些理由一直存在,只是從來未寫在刪除守則上,沒有列出來困擾的是廣大一般用戶,因為他們很少閱讀也不熟悉方針,有明文相對能夠幫助用戶減少建立被刪除頁面的機率(或至少不會死得那麼冤枉?),至少可以一眼知道哪些類別的頁面會被刪除。—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25 (UTC)
Antigng在Ralfx的翻譯之上做了重要修改,不妥,以下將Ralfx原翻譯重新貼出。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17 (UTC)
對Ralfx版本的校對。初步核對原文,發現的Ralfx版本最大問題是第7條。英文原文7.Articles for which thorough attempts to find reliable sources to verify them have failed。Thorough一詞沒有得到翻譯,中文應該在最前面加「徹底」二字。一詞之差意義重大,因為可查證性屬於內容方針,一般情況下都是可以修正的,但如果徹底嘗試之後仍然無法查證就可以考慮刪除了。另外,第6條hoax一詞翻譯成「惡作劇」,感覺不妥,但這是沿襲舊有翻譯,是否恰當可以另外討論。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45 (UTC)
第14條應該為:14.任何其它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這就回答了Jimmy Xu的疑慮。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59 (UTC)
第8條原文:Articles whose subjects fail to meet the relevant notability guideline。Subject一詞未翻譯,這也是非常不妥的,因為關注度原則針對的是subjects,而可查證性等其它原則針對的是content。這一區別非常重要。故這一條修改為:8其主題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的條目。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23:05 (UTC)
兩個問題。第一 ,關於一個subject,沒有可查證的content,也就是經過努力無法令其V,就沒有notability,有那麼難理解嗎?第二,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沒講清楚,必須不符合所有關注度指引,包括GNG和SNG在內才能刪除。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01:25 (UTC)
第一個問題我不回答,我的立場和意見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且已經建議:你如果要討論這個問題,最好另外開一個主題。第二個問題,你說得對,是我偷懶了,沒有把括弧的內容加上,而且你只列出中文社區正式指引的意見亦是好的。故我的修訂是:其主題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WP:NWP:BIOWP:BOOKWP:NUM等)的條目。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01:52 (UTC)
第7條翻的時候考慮過幾次,Thorough有沒有翻出來的必要,到底什麼樣才能算是徹底,對於外語主題,可能相對冷門或來自比較少人會的語種,如何達到「徹底」嘗試,這是主要考量的點。當然,這裡並不反對採行完整譯文,而是對本地如何落實存疑。—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3日 (一) 12:35 (UTC)
所謂「徹底」也是相對而言。不過,這裡也有「全面」的含義。可查證性是內容原則,內容有多個部分,需要全面查證。這句的翻譯要再仔細斟酌一下。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14:13 (UTC)

(?)疑問:這次修訂實際影響為何?是讓用戶知道哪些理由能使提刪程序有效,還是說如果某條目觸犯以上一或多項,則管理員一般應決定刪改該條目而不作保留?--578985s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0:10 (UTC)

我認為現有規定不應該提刪的內容已經足夠概括那些適合或者考慮提刪,任何不與不符合提刪牴觸並且疑惑是否需要頁面存廢都可以進行提刪,而不是再另外立出允許提刪的範圍。如果幹好在兩者之間如何界定,理由是無限的,總有不在兩個範圍之間的理由。例外強烈反對英文兩個凡是的態度,這種忽略中文社群實際能力而胡亂引進高門檻行為並視為圭晷,才是最要不得。——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2日 (日) 14:27 (UTC)
我倒不是說高門欖,而是想問這樣修改會否對管理員在存廢討論的判決有約束力。畢竟以後應該有人會說,「條目明顯符合刪除守則中的原因,為什麼管理員不刪除」…--578985s留言2015年3月28日 (六) 10:53 (UTC)
提刪是何其嚴肅的事情,怎麼可以「現有規定不應該提刪的內容已經足夠概括那些適合或者考慮提刪」,制定提刪原因當然是必要的。另外,很多人,包括我自己,贊成英文維基的作法是因為覺得人家的作法好,您如果認為不好,可以就具體問題提出討論。這種泛泛的「反對英文兩個凡是的態度」,除了製造對立之外,無實際益處。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7:42 (UTC)
這個問題因該更具體地來討論,中文社區的刪除慣例究竟與英文的規則有什麼不同?我看到的只有兩項
  • 第一,Antigng指出的過期小小作品。中文社區的慣例是可以對「過期小小作品」提刪。這樣一個作法有一些道理,一個小小作品如果長時間得不到改善,大概是因為該作品有一些可提刪的特點;然而,「過期小小作品」本身顯然並非正確的刪除理由,提刪時應該說明更具體更恰當的理由。最近幾天我只看到兩個條目被以「過期小小作品」提刪,極謬化‎希莉米路士,在我看來,提刪者是有判斷力的,雖然提刪原因習慣性地用「過期小小作品」,實際上是有更充分原因的。故從實踐上看,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嚴重,但中文小小作品的原則需要檢討。@Nivekin您對上訴小小作品提刪,請您發表意見。
  • 第二,對該合併的作品提刪,比如我正在關注的自然歷史。這似乎也是中文社區的一個慣例;但是,既然有專門討論合併的地方,為何還要採用這種便宜行事的方法?合併與刪除是完全不同的事情,一定要對二者加以區隔。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7:25 (UTC)
謝謝回復。這裡主要是對提刪方針進行探討,到不是對您個人有意見。現在我認識到在中文社區「過期小小作品」被理解成一個充分的提刪理由,並且也是按此執行的。我認為不恰當,羅勇市是一個具體的例子。我會對這個問題另開主題討論。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4:04 (UTC)
中文維基百科叫頁面存廢討論,不再叫刪除投票是有道理的。廢,可刪可合併可轉維基可重定向;頁面,可以在任何name space。而英文維基百科則將其拆分為afd (articles for deletion), tfd (templates for discussion), mfd, rfd,還有合併討論。既然是 for deletion, 出發點肯定不能是合併,而必須是刪除。這就是差別之所在。這樣分散討論其實是沒有好處的,英文維基百科管理員en:User:DGG就曾經建議將afd 改為articles for discussion,把合併和刪除放在一起討論,後來也不了了之。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3日 (一) 01:09 (UTC)
根據中文存廢討論頁面上的說明,所謂存廢討論就是刪除討論。當然,存廢討論達到合併的結論是很正常的;但象自然歷史這個例子,提議者本人就認為應該合併,卻拿到存廢來討論,就不恰當了。這是慣用的作法,但合併討論頁已經存在很長時間了,為什麼還允許這樣的作法?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5:06 (UTC)
後者已經不使用,應該予以廢除。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5:13 (UTC)
你去看一下是不是在使用:wp:合併請求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5:27 (UTC)
新條目巡查中遇到的需要合併條目都是提交afd,Liagent-bot提交的重複條目也都是提交afd。從來沒有說過存廢討論是刪除討論。依照提報說明,可以選擇合併/刪除/轉維基百科三種提報方式。分散討論絕無好處。「存廢討論達到合併的結論是很正常的」,合併討論達到刪除的結論也是很正常的。後者在合併請求處理不了,在afd完全不受限制。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08:10 (UTC)
問題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把合併討論和刪除討論混在一起是否應該對「刪除原因」進行修改?或者應該把「刪除原因」擴充成「刪除與合併原因」?或者按你的理解弄一個「存廢原因」?我的態度是,合併與刪除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即使實務中二者的討論混在一起,也因該遵循不同的原則,故沒有必要修改「刪除原因」。第二,合併與刪除討論為什麼會混在一起?有了合併請求頁面為什麼還要混在一起?我的看法,主要原因是合併請求頁明文規定不是討論的地方,故合併沒有一個專門的公共討論空間,大家只好按習慣在存廢討論頁討論。解決這個問題有多種方法:a保留現在做法,二者都還在存廢討論頁討論,但要明確說明這裡有兩種不同的討論,需准守不同的原則;b二者分開,合併討論在合併請求頁進行;c另外建一個合併討論頁;d合併討論到「互助客棧/條目」進行。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4日 (二) 23:43 (UTC)
  • 應邀講述一下看法。首先,此討論旨在修訂刪除守則,而非修訂甚或廢除小小作品指引。後者存在是客觀事實,所以無論支持抑或反對,都應該先且寫入刪除守則。有足夠理由就另開提案,動議廢除小小作品指引。其次,可供查證方針及關注度指引其實相類又相異。相類在皆要求條目附有可靠來源,相異在可供查證方針規範內容及主題,關注度指引則只限主題,不限內文。可謂關注度指引實為指引如何執行可供查證方針,羅列具體判斷標準。所以同列一項會更易理解,不過不贊成列出關注度指引具體內容。是關此舉不利日後修訂方針指引。每次修訂,就要找出此等載有相關條文頁面,萬一有所遺漏,就會有所不一,甚或矛盾,教人無所適從。--J.Wong 2015年3月25日 (三) 01:21 (UTC)
「關注度指引實為指引如何執行可供查證方針,羅列具體判斷標準」,這個說法也太離譜了。同列一項會更易理解?二者本來就容易混淆,列在一起更容易混淆,混淆了當然一切都容易理解了。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6日 (四) 04:58 (UTC)
這只是你自己不理解。所有en:WP:SNG都是WP:GNG的捷徑,而非替代品。我舉個例子,WP:PROF第一條,為什麼一個h指數20的學者能夠符合收錄準則?因為他的研究成果被非原始來源介紹了400次以上,完全能夠支持條目內容。維基百科不是名人錄,它只要求學者的貢獻能夠被查證。因此符合PROF c1就一定能符合GNG。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6日 (四) 06:03 (UTC)
你說這些更我說的有什麼關係?「h指數20的學者能夠符合收錄準則」是你制定的的標準嗎?en:WP:PROF不是說得很清楚嗎?Measures of citability such as the h-index, g-index, etc., may be used as a rough guide in evaluating whether Criterion 1 is satisfied, but they should be approached with caution because their validity is not, at present, completely accepted, and they may depend substantially on the citation database used. Also, they are discipline-dependent; some disciplines have higher average citations than others.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8日 (六) 13:45 (UTC)
  • 部分(+)支持Antigng的版本,因為在關注度上的時間給予明確的除斥期間(30天),方便新手和其他編輯能夠採取措施完善條目。不過我整體和書生的建議相同,既然是條目提刪,不應當設置兜底條款(「包括但不限於」)。編輯由於各自文化背景、知識結構不同,對於條目提刪存在差異。我們的方針不應當擴大這一差異的空間。--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3月25日 (三) 06:14 (UTC)
    • 關於WP:小小作品的意見也贊同Antigng和nivekin的意見,在給予同樣除斥期間(30天)供編輯完善條目。在過去兩三年中,nivekin主要致力於這一程序,並在一些他認為我能夠完善的條目中,給予我額外的提示。這一除斥期間能夠方便我們很迅速地對條目進行評估,從效果上是比較明顯的,建議保留。--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3月25日 (三) 06:23 (UTC)
    • (-)反對不設兜底條款。提刪討論是IAR的好例子;大家可以提出非標準的理由,再由社群討論是否保留。標準理由只是一些「常犯錯誤」,方針不可能列齊所有可能導致條目被刪的原因。--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15:29 (UTC)

整合版本列於新章節(主要差異為可供查證與關注度、和小小作品),敬請複審與進一步討論。—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5日 (三) 12:32 (UTC)

其它的的且不說,本人的文字校對通通不予理睬?如此討論有何意義?第6條Articles that cannot possibly be attributed to reliable sources, including neologisms, original theories and conclusions, and articles that are themselves hoaxes (but not articles describing notable hoaxes)。Hoax一詞這裡重點在欺騙,中文社區里被譯成「惡作劇」本就不妥,進一步引申為「詼諧」更為不妥,其含義已經太過扭曲了。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5日 (三) 13:25 (UTC)
請勿過度解讀,剪貼時難免一些疏失。「惡作劇」因為是原既有譯名,而尚無附議。—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5日 (三) 13:43 (UTC)
@RalfX"著名詼諧"的確有點奇怪(有人這樣說過嗎...),這點我同意bigtete,"articles that are themselves hoaxes"建議直接譯作"惡作劇",(but not articles describing notable hoaxes)譯作"描述知名惡作劇的條目(可參見WP:HOAX的寫法)。--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4日 (六) 08:42 (UTC)

經過一週,請各位檢視#整合版本是否需要修改或以此版本寫入WP:刪除守則。—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日 (三) 15:48 (UTC)

可以寫入。--J.Wong 2015年4月2日 (四) 07:48 (UTC)
強烈(-)反對。最主要的原因是不應該把關於可驗證性和關於關注度的條款,即英文版第7和第8條合併在一起。且不談最主要的內容和主題的差別,單從可靠資料的角度來說,第7條指根本沒有可靠資料,第8條指可能有一些可靠資料,但主題本身的關注度達不到收錄標準。這樣兩個很不一樣的事情為什麼一定要合併在一起?現在普遍存在對關注度理解不清的問題,將二者混在一起加劇混淆。其次,我提出的文字校對意見一直未得到採納,Hoax感覺不完全與「惡作劇」對應,但既然以前譯成這樣,括號內的hoax也應該譯成「惡作劇」而不是「詼諧」,詼諧一詞已經完全失去了hoax的含義;「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的條目」應該為「其主題不符合相關關注度指引的條目」;「任何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應該為「任何其它不適合百科全書的內容」。關於小小條目這一條是一個特別條款應該放在最後。另外,合併算不算是一種刪除?如果不算,以後就不要把以合併為理由的討論放在存廢討論裡面去。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13:30 (UTC)
HOAX 問題建議另開討論,本項目暫保留惡作劇的譯名。--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15:25 (UTC)
我沒有說清楚嗎?目前可以用「惡作劇」這個名字,但要前後一致,後面的「notable hoax」不能譯為「知名詼諧」;詼諧的含義與hoax相差太遠。Bigtete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3:24 (UTC)
已將其統一稱為「惡作劇」。—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4日 (六) 15:23 (UTC)
"其主題"三字不影響表意;"這些理由並非互斥,故不加"其他";小小條目條款已放在兜底條款前--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8日 (六) 13:46 (UTC)
請Bigtete 君不要問每個監管員候選人與當前選舉無關的問題,並在沒有得到滿意的支持答覆後對全部候選人投反對票。--廣雅 范 2015年4月3日 (五) 12:20 (UTC)
誰說的,刪除守則只需要規定哪些不適宜就足夠了,不用強調哪些應該需要。——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3日 (五) 14:00 (UTC)
雖然任何不適宜頁面都可以提刪,但一些常見原因還是需要的。Antigng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4:24 (UTC)

表態區

上面太亂了,很難看出那些人支持那個方案,那些人覺得需要修正,故設立這個區,集中表態。--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7日 (二) 15:56 (UTC)

人名是我大約按上面的討論而填,分錯了請自行更改。--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7日 (二) 16:01 (UTC)

  • 支持用antigng版:SiuMai,Walter Grassroot
  • 支持用整合版:RalfX,Wong128hk,Walter Grassroot, SiuMai, Antigng
  • 不應設立刪除理由:Cwek
最終就是以整合版本為準(綜合意見以及修正antigng版本的語句),不需要弄一堆分節。—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8日 (三) 10:20 (UTC)

整個討論至今還差原第7項、第8項是否合併需要有個共識。勞煩各位再對此表態(敘述比照整合版本)。—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8日 (三) 10:33 (UTC)

但SiuMai,Walter Grassroot兩位沒有說過支持整合版本(事實上那時整合版本還未出現),以目前討論的參與人數,恐怕談不出個共識來--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8日 (三) 11:37 (UTC)
就按照最後整合的版本為準把,沒有覺得這些細微的區別會影響到什麼實質的操作。--Walter Grassroot () 2015年4月9日 (四) 06:48 (UTC)
@SiuMai呢?--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9日 (四) 10:56 (UTC)
ok --Qui cherche trouve 2015年4月9日 (四) 12:06 (UTC)
@Antigng支持整合版嗎?--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9日 (四) 11:01 (UTC)
@RalfX至今日,大部分用戶都已表達對整合版本的支持,建議寫入。--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21日 (二) 14:15 (UTC)
善。—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21日 (二) 14:29 (UTC)

獨立項目

(!)意見。再重複一遍第二條前面應該加「其主題」三個字。另外,應該澄清關注度模版的含義,是不是必須要掛30天?Bigtete留言2015年4月19日 (日) 11:41 (UTC)

合併項目

@RalfX都說會沒人來討論...不過我記得LANWI在監管員投票中說同意合二為一,上面幾位也都同意整合版的現行寫法(即合併),就以"合併項目"為共識吧。現在就是等7天,看看有否反對了。--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3日 (一) 13:34 (UTC)
既有參與討論者多數支持的方案可為共識。—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3日 (一) 13:42 (UTC)

建議在指引WP:快速保留增加新條件

最近發現部分編者,沒能按照相關方針或操作流程進行提刪行為,我認為現在WP:快速保留沒能反映這種行為的制止,而且有損程序的尊嚴。所以我建議在「提刪者純粹以破壞或擾亂為目的」中追加「除由於技術性問題(頁面被保護而無法編輯)導致不能完全完成流程,提刪者沒能按照提刪相關流程,包括按照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的『提報頁面的存廢檢討』進行頁面存廢討論,和依照WP:關注度進行關注度提報所引發的頁面存廢討論,等。」。既然有程序可依,就應該按程序執行,而不能隨意無視程序。--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7日 (二) 08:28 (UTC)

中文維基社群給我的印象是除非是非常重大的事項,否則不強求程序正義。 --達師 - 318 - 527 2015年3月18日 (三) 06:00 (UTC)
刪除頁面對於大部分非管理級別的編者來說,算是比較重大的問題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可以考慮設定「提刪必需通知頁面創建者,如提刪後逾24小時未於用戶對話頁知會,可逕行關閉廢存討論。」—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18日 (三) 11:20 (UTC)
同意,寫入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中去?——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8日 (三) 11:36 (UTC)
先這樣做吧。WP:PFD實際上不是方針頁面。正經的方針頁面WP:DP該考慮改改了。 --達師 - 318 - 527 2015年3月19日 (四) 02:00 (UTC)
(+)支持--Temp3600留言2015年3月18日 (三) 17:02 (UTC)
(+)支持吾亦受此害,且已經指出24小時,有人加過提醒自然去掉快速保留就可以了--淺藍雪 2015年3月18日 (三) 21:56 (UTC)
(+)支持,TW用戶請double check--Antigng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4:33 (UTC)
(+)支持。另外覺得「毫無意義的提刪」標準不明確,可以是「提刪受到社區關注或更新,且未過時的頁面」。這樣可快速保留特色條目、你知道嗎、方針指引。被廢棄的方針指引不受此條限制。--Gqqnb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05:50 (UTC)
(:)回應,並非「毫無意義的提刪」,而是「不合規格的提刪」,流程不對會導致討論不充分,而形成不當的共識。——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19日 (四) 08:27 (UTC)
暫時(-)反對。對程序的要求是正確的,但從現實操作的角度似乎主要問題在通知作者,而這個步驟是機械性的,應該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自動完成。我不知道技術上是不是可以做到。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提刪某條目,但未通知作者,於是快速保存,快速保存之後是否可以再次提刪?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15:11 (UTC)
WP:Twinkle會自動通知,但是有些人掛模板是手動按編輯去掛的...--Liaon98 我是廢物 2015年3月19日 (四) 16:35 (UTC)
我不太能理解這個提議的確切含義。如果我的理解大致是正確的,我的態度由暫時反對改為比較確定的反對。假設你去參與一個存廢討論,發現提刪者沒有通知作者,這種情況下你會去要求快速保存嗎?當然不會,正確的作法是討論的同時通知作者其條目被提刪,且提醒提刪者下次注意。Bigtete留言2015年3月19日 (四) 20:30 (UTC)
我應為應該是先快速保留,也是從第一步阻止可能亂提報的破壞,在以前相關討論中也提過,如果仍覺得頁面有不妥,應該重新提刪。所以快速保留旨在阻止潛在的提刪錯誤,之後提刪能按照提刪程序執行的話,就應該要通知到至少包括頁面創建者。——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0日 (五) 00:40 (UTC)
對「亂提報」一定要堅持假定善意原則,這一點如何強調都不過分。如果提報確實不妥,現有的快速保留條款應該可以應付。如果僅僅是因為失誤或者不知道提報程序而違反這個新條款,會發生先快速保留再提報這種純粹形式主義的事情。當然,提刪除後通知原作者這個程序一定要遵守,我有如下建議。第一,在相關指引中明確提出只有通知相關作者之後程序才算正式開始;第二,參與討論者有義務幫忙確認是否已經通知相關作者;第三,這個問題最好從技術上解決,使得手工提報必須完成相關要件才算正式完成。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2:04 (UTC)
補充一下,上面提的辦法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明顯違反方針如快刪、不符合用戶頁的使用等,關閉討論只是浪費時間。另一方面應該盡量推廣登錄用戶啟用WP:Twinkle工具,自然會減少未通知的情況。—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3:57 (UTC)
這樣就更麻煩了。「可以」,在什麼時候可以?非常模糊且草率。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05:19 (UTC)
難道都不用監視列表的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3月25日 (三) 02:02 (UTC)
新用戶默認是勾選「創建或移動監視」,但是不能依賴監視,或者有人寫完後隨手將監視移除了,就不一定能發現到。——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5日 (三) 02:39 (UTC)
那張反對票是書生的?監視列表我寫到1000多條的時候才開始用啊。。--淺藍雪 2015年3月25日 (三) 11:37 (UTC)
Weak oppose,說來在有Twinkle之前不少人都不做這項的吧,然後寫成這樣的話有時候我fwdcsd不想洗版用戶對話頁就很難辦了。程序正義的話請轉IAR。關注度方面,請澄清一下理由寫「內文疑似廣告,且未得到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的話要不要sk?--Jimmy Xu 2015年3月25日 (三) 03:00 (UTC)
有關注度但同時又有宣傳內容的,按現在的規則,不在「快速保留」之列。但是這種提刪時有發生,一個例子是意利,另一個於此有關的例子是富士急高原樂園‎。這些例子說明有人對關注度原則不理解。關注度度是指主題本身,與內容有時候是分離的。象意利這樣的條目,既然主題本身有關注度就不應該提刪,刪掉廣告性內容即可。Bigtete留言2015年3月30日 (一) 20:25 (UTC)
致反對者,因為我是不止一次看到這樣跳過步驟的行為,如果一篇自己寫了很久已經不再放在監視列表的條目,突然之間消失了,並且居然說是通過了討論,連創建者都不知道的事,你會覺得太不可意思了?既然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有一套完整的提報流程,關注度作為方針也包含一套完整的提報流程,除了技術性導致無法完全跑全,或者罕見些的理由(自我提刪,或者同一天大量提刪同一個人所創建的條目而避免洗版的問題……或者這種洗版太正常了),請務必遵守流程。IAR是以有利於貢獻百科為前提,忽略創建者(或者主要編輯,至少尤其現在根本沒有做到提醒主要編輯)的討論的共識簡直如白紙般毫無效力。共識對貢獻百科的重要性我想大部分編者夠明白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3月26日 (四) 07:22 (UTC)
我覺得比較現實的作法是明文規定,未通知原作者的提刪,可以進行討論,但從程序上不算流程正式開始,七日時限在通報原作者之後開始計算。Bigtete留言2015年3月30日 (一) 20:31 (UTC)
我認為直接終止才是合理,既然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刪步驟有完整1-2-3步的要求,就要視為按照步驟執行。尤其現在不按照步驟執行的基本為新加入的,不能因此縱容這些人,要教導。善待?投票時掛{{快速保留}}不是足夠提醒了?——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9日 (四) 06:53 (UTC)
還想起來個事情,對顯然通知不到的浮動IP用戶還非要走流程麼?--Jimmy Xu 2015年4月12日 (日) 18:30 (UTC)
既然IP用戶一樣能掛到,技術上做到就可以了,只是實際上不保證向IP後面的人通知保證(IP能跑和尚,固定用戶跑不了廟而已)。而且在對待IP用戶我是絕對的惡意,因為IP用戶根本算不上一個固定的人,只是一個可以更換的標識,用戶是不允許更換標識(傀儡方針所限制),我們無法判斷IP後面是一個什麼樣的人(一個傻呼呼的新手、還是一個有心報復的老人?)。如果不是善意要求,不應該給與IP用戶任何超過編輯的權利,因為它不是一個固定的可以唯一識別的人。離題了,但對於IP用戶因為固有限制而所能做的只能做到技術上而已,甚至也有有人故意忽略提醒,但我們不也是做到知會所應做的行動?——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6日 (四) 01:02 (UTC)
所以對把這種可以自由裁量甚至靠AGF要求的東西列入強制保留意見。補通知可以,(-)反對sk。--Jimmy Xu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8 (UTC)

WP:刪除守則的步驟增加「通知相關編者」章節

基於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有提及需要通知頁面創建者(及最佳情況通知最近編輯過的主編),而WP:刪除守則的步驟沒相關提及。所以我認為在守則中增加相應章節,插入於「提請刪除」章節與「請求格式」章節之間。並配合在前面所提及的WP:快速保留針對不符合提刪程序的請求的終止。--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2日 (日) 09:20 (UTC)

內容:
为了能更好地提醒页面创建者,或者包含负责编辑该页面的相关编辑,请至少将以下的提醒标记加入到相关用户的用户页底部中,请至少做到通知到页面的创建者,如果可以的话,也可以将通知也加入到最近编辑过页面的用户讨论页中。(具体数目建议在5名左右)

为了能更好地完成通知,建议启用[[WP:Twinkle]]工具以利维护作业,该工具能保证设置正确地情况下能通知到页面的创建者。
*如果是[[WP:页面存废讨论]],使用「{{tls|AFDNote|页面名称}}」。
*如果是[[WP:文件存废讨论]],使用「{{tls|idw|File:文件名称}}」。
建議就好,不支持作為必要條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4月13日 (一) 01:57 (UTC)
那可不對了,文件存廢還是寫著「務必」的(頁面倒沒有),相近作用的SD也有要求提醒用戶的責任。這些可不能馬虎,尤其針對一些新用戶不用TW又亂掛模板的。——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13日 (一) 07:25 (UTC)
上面貼過了沒反應那再來問一下吧,對顯然通知不到的浮動IP用戶還非要走流程麼?此外Twinkle對「通知到頁面的創建者」這一點並無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請參見WP:TW頂上那個框。快速刪除照樣是建議而已,O1還要求通知創建者顯然是毫無意義的,我偶爾提spambot或者已被封禁用戶的G11也不會去通知。--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1 (UTC)
要說的話Friendly支持自動通知以前根本沒人去通知的嘛~--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2 (UTC)
sakamotosan本來也沒有說成是必要的條件.... Bluedeck 2015年4月22日 (三) 07:41 (UTC)
沒去做不代表不應該去做,如果這樣的話,O1我也不通知自己,G10自己建立的頁面也不一定有通知。我認為必須有提醒和教導不會辦事的新人,而不能什麼都寵著新手幫它完善,而且我們每位都不是大閒人到還要四處幫人撿蘇州屎。做人沒些規矩和責任,這遊戲還玩個鳥蛋?——不挖舊坑的Sakamotosan嚮往舊坑死里鑽的愚者致意 2015年4月24日 (五) 00:48 (UTC)

維基百科:刪除指引維基百科:刪除守則那一個為準?

維基百科:刪除指引#請求刪除中要求「在條目中放上請求刪除模版;在當天的存廢討論頁面中創建討論;在主要作者用戶頁面上提出刪除警告。請求者必須完成全部三個程序,否則您的請求可能會被忽略。」,但維基百科:刪除守則沒有第三點。按頁面紀錄維基百科:刪除指引只是「正依照英語維基百科WP:GVFD的內容進行翻譯(2012年9月26日)」,而維基百科:刪除守則是「中文維基百科方針,經社群商議並採納。編輯者均應遵循本方針。」。可是提刪模版上的結連卻是通往維基百科:刪除指引的……?--Nivekin請留言 2015年5月20日 (三) 05:04 (UTC)

按照行文來看,守則是底線,聲明哪些可以提刪,哪些不應該提刪;指引就是操作指導手冊,教你怎樣去做提刪,或者包括管理員之後怎樣完成提刪步驟。兩者應該是分司各職,但按照現在守則把步驟和原則混淆,指引居然沒完成翻譯。要麼完善指引(怎樣申請,怎樣討論,管理員或者有意代行部分能力的人怎樣結束處理)並將其視為「指引」地位;要麼將指引的精神移入守則(正好指引有要求通知被主要作者,彌補了守則的缺陷、某些新魚的愚昧和某些老人的放縱),然後重定向;要麼直接重定向省事。
天啊,以前中世紀及之前的編輯共識和工作究竟有多亂,當時埋下的陷阱以後遲早會陸續爆發的。——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5月21日 (四) 01:41 (UTC)
(:)回應維基百科:刪除指引是正在翻譯的英文指引,並未翻譯完整,因此只能提供參考。模板上的連結僅供參考。Wikipedia:刪除守則是已經獲得中文社群共識的正式方針,是理應遵守的。--1=0歡迎參與WP:模仿專題 2015年5月21日 (四) 05:40 (UTC)
(?)疑問;那WP:AFD首頁:「請依照以下指示提報刪除」的壹、貳、叄步驟又是甚麼?它們看起來和刪除指引要求的三個程序是一樣的。-Sega7131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6:53 (UTC)

程序問題︰存廢討論是否必須通知原作者

如題。刪除方針並無明文規定提刪者必須通知原作者。翻查紀錄,二零零八年,刪除投票分拆之時,此事並非必須,而為「最好」。及至二零一三年,此程序歷經修改。修改以後,此項要求頓變必須。然而,翻閱數個存檔,則似乎此修訂未曾經過討論。此問題糾纏良久,過往亦曾有用戶持以提案存廢覆核。如今,又有數案。是故,有請釐清此疑。--J.Wong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08 (UTC)

頁面(文件)存廢討論主頁有三步走,方針卻沒了告知用戶的要求,Shizhao曾理想地認為可以通過頁面監視來告知關注用戶,但實際上有隨機性(有可能已經取消關注而無法彰顯告知),而且現在大部分AFD操作都是用TW,TW默認是會告知用戶,而且WP:SD也保留了告知用戶的步驟,我認為是方針對步驟的缺失,需要補充方針需要告知用戶的要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29日 (二) 08:46 (UTC)
我也認為通知原作者為好,然而如果提案時沒有通知是否就算提案作廢呢?Bluedeck 2015年12月29日 (二) 23:14 (UTC)
如果硬性規定無完成程序就作廢提案,有人反對嗎?--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1:31 (UTC)
不反對(準確來說我相當支持按步驟走),但也應該修改刪除方針和快速保留兩個相關方針指引,來確定這個行為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2:56 (UTC)
好吧,其實我早就提過很多三步走完整流程(見Wikipedia talk:刪除方針),但是總有人抱僥倖心理(包括會有人監視、或者告知IP沒用),或者訴斥於過往沒有強制實施,就是你們這些辦事不認真的人,才會有規則都沒人執行。——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2月31日 (四) 03:05 (UTC)
好吧,原作者及主要作者應享有更大話語權。建議修改存廢覆核方針,若然原作者或主要貢獻者未有接獲通知,未曾參與該存廢討論,而又有則可提案存廢覆核要求暫時恢復頁面,並發還存廢討論再議七日。--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9:50 (UTC)--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10:55 (UTC)
@shizhaoJimmy_XuSega7131Bigtete淺藍雪:@Hat600RalfX:,既然通知創建者是未經確認的流程,是在方針里追加這個流程,還是從afd中移除這個流程?最好給個明確共識,不要寄望於不可靠的猜測。也好落實最終的結果。——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03:33 (UTC)
(+)同意 應該在方針內追加通知「創建者」的描述,盡量增加AFD充分討論的可能性。但在AFD實踐運作上,接受發現提刪者沒有通知創建者,就直接快數保留,關閉討論嗎?(比較理想的做法是:提醒提刪者,遲遲不補通知再關閉討論。但一定有人會很心急)-Sega7131留言2016年1月7日 (四) 08:57 (UTC)
(:)回應,我覺得應該快速保留加知會提刪者(最近一次就是這樣),如果確定補回入刪除方針,就不用提醒了,方針就寫在那,誰沒看誰倒霉。——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7日 (四) 11:40 (UTC)
我覺得不應該作為強制條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7日 (四) 11:58 (UTC)
不強制的話,到時創建者發現自己的頁面「無通知」地被刪除,然後發現討論沒叫到他,最後搞到人家哭哭啼啼地又跑去恢復去拿存檔?不要寄望於概率性的創建監視選項,甚至是TW的提醒。還有不要覺得不刪到自己就沒所謂,到時刪到不提你時別哭。
不過作為一些人的偷懶豁免的話,或者可以添加:「如果預期或可以肯定地認為被刪除頁面的創建者為提刪者(或主編)本身,則視為已經告知而不用將告知寫入到其用戶討論頁中。」,這樣批量處理特定頁面的管理員和使用O1就安心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00 (UTC)
Flow可沒法自動通知呢。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1:23 (UTC)
@Jimmy_Xu:,Jimmy老大,能做好對於flow的用戶討論頁的處理模塊不?至少現在可以手動告知,SD就有類似的模板語句可以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1:59 (UTC)
{{int:flow-talk-page-beta-feature-description}}。--Jimmy Xu 2016年1月8日 (五) 02:39 (UTC)
有這個寫方針還得列例外吧。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2:56 (UTC)
列一個例外(提刪者是頁面創建者)和注意(注意Flow使用TW可能會無法自動告知而需要手動告知)吧。Flow注意如以後Flow的問題能解決的話就不再生效。另Jimmy,Flow是有API(mw:Flow/Architecture/API)的,不過在API沙盒看過,真的很難用…………——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3:06 (UTC)
有什麼難的,https://zh.wikipedia.org/w/api.php?action=flow&submodule=new-topic&page=User_talk:Shizhao&nttopic=AFD&ntcontent=%7B%7Bsubst%3Aafdnote%7CA%7D%7D&ntformat=wikitext&format=xml&token=%2B%5C這種樣子就行了。--Antigng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03:22 (UTC)
請參照現有TW的代碼結構,寫一個模塊代替,而不是單純的URL請求。——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8 (UTC)
欺負我不懂javascript。--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但是TW是JS操作的,而且單靠URL提交的話感覺有點怪,如果能寫成一個flow專用模塊的話,就可以解決TW自動添加的問題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間中會有用TW提刪而不能自動通報原作者的情況出現--Nivekin請留言 2016年1月8日 (五) 03:41 (UTC)
上面說了,這個需要提刪者再去補充。作為注意。——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8日 (五) 04:36 (UTC)
按照創建者不通知會哭哭啼啼的邏輯,那是不是該頁面所有的編輯者都應該通知?頁面創建後其他某人的修改可能比創建者做的工作還多,憑什麼不通知他們,而只通知創建者?--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11日 (一) 02:22 (UTC)
現在所提倡的步驟是通知創建者,所以通知創建者至少是必須的,除非在存廢主頁廢除改規定,或者補回入方針中,免得兩個涉及步驟的條例相互矛盾。——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2:36 (UTC)
英文維基百科有的時候也會通知所有主編,但不是強制的。--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5:18 (UTC)
請定義「主編」,相對之下,「創建者」的定義比「主編」明確多了,方便自動運行。如果覺得需要,完全可以手動提醒提請者所認為的「主編」。但「創建者」從自動還是手動都可以明確告知,而無需考慮。——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2日 (二) 00:48 (UTC)

(!)意見WP:DELETE#請求格式敘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檔案存廢討論列出更具體應當遵循的請求格式,請參照其進行。」而這兩個頁面表格那麼大,就不用質疑要不要通知原作者了吧?--27.105.180.202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2:48 (UTC)

通知該頁面的作者,如有可能最好再通知近期經常編輯該頁的編者,請使用{{subst:AFDNote|頁面名稱}}在他(們)的對話頁底留下相關訊息,提醒他(們)該頁面被列入存廢討論。」也就是說其他編者可以不通知,但通知是最好。--27.105.180.202留言2016年1月11日 (一) 02:51 (UTC)
既然WP:DELETE#請求格式要求按照存廢主頁的步驟來行使,方針上的請求步驟就變得累贅重複(甚至衝突),我認為如無意義,本次討論完結並共識得到確立後,移除「標識被刪除頁面」和「提請刪除」章節並調整「請求格式」章節的表述,以使存廢主頁的步驟得到確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6年1月11日 (一) 04: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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