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主邦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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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主邦联或同君联合,又可译作君合国、身合国、人合国(英语:Personal 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共同拥戴同一位国家元首所组成的特殊国与国关系;共主邦联由多个独立国家以某条约为法律依据,同意由一个君主对它们进行统治,从而实现比普通“联盟”更加紧密的多国集团。在共主邦联内,国家元首所在的成员国是名义上的宗主国,但宗主国必须给与其它成员国最大程度的尊重,共主邦联的法律明确规定宗主国不能干涉其他成员国的内政,否则视为非法;而它的其余成员国在国际地位上也被视作正常的独立国家,只是成员国的最高元首为外国人,而且本国政府的领袖在出访共主邦联之外的国家时也不能享受最高规格的待遇[1]。
概述
编辑共主邦联属于“邦联”而非“联邦”,它们的不同在于:共主邦联的成员维持各自的独立,而且这种关系没有永久性,仅仅是因为国家元首是同一个人而结合,但仍然有法律效应;邦联内的国家必须依法独立或保留,宗主国不能强迫成员国留下、也不能任意开除成员国,而成员国也只能透过民主投票、依法决定自己的独立与否[2]。
而联邦制的国家在国际上则被视为一个统一的实体,有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能竭力防止内部独立,内部的“成员国、联邦共和国、联邦州、自治领、自治区”等只是一般国家换了称谓的“省、县、郡”,依据民主程度的高低决定内部成员是否能真正有自治权。联邦制的代表例如:第一种类型美国,美国的‘州’拥有自己的法律,前提是绝不能凌驾于联邦宪法之上,美国州甚至可以依照民主投票分割自己成为更小的州,只要不违背联邦宪法其余皆可自由操作;第二种类型俄罗斯,俄罗斯的全名为“俄罗斯联邦”,在宪法里也明确写着俄罗斯内部有独立的‘自治共和国’,但这只是宪法上的徒有其名,实际上俄罗斯仍然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共和国内没有独立的法律、联邦政府也不下放权力,就算共和国透过民主投票的方式独立也依然能被中央政府任意作废、撤销、或宣布非法[3]。
历史
编辑由于共和国的元首多由选举产生,因此共主邦联多在君主制国家之间产生。在古代欧洲,多数共主邦联的形成,往往是由于某国君主绝嗣,另一国的君主以他的血缘关系继承某国的王位。有些君主在联姻后,嫁娶一国之君,以取得更多领土。在议会制兴起后,也有经构成共主邦联的各国之议会同意,以立法的手段,使构成共主邦联的诸国合并为一国者。未经法律手段定义的共主邦联,成员之间保持着很松散的关系,甚至还不及一个政府间组织。政治、法律、人民诉求的差异,如继承律例的不同,往往会导致这种邦联的解散。
进入20世纪,君主国的数目已大大减少,共主邦联也越来越少见。现存最大的共主邦联,是由英国和其它15个共和联邦王国组成的;这些国家共同推举查尔斯三世为国家元首。[4]
共主邦联依其形式而有不同状况,有些接近于国际组织(如共和联邦王国);但也有结合成为一个国家的情况(如英国、西班牙);也有因历史上作为从属国而形成的(如安道尔)。
现存的共主邦联
编辑主权国家 | 邦联联合国家 | 邦联组织形式 |
---|---|---|
英国 | 共和联邦王国,英国君主同时作为15个共和联邦王国的国家元首,全都实行君主立宪制 | |
法国 | 安道尔 | 法国总统兼任安道尔大公,法国和安道尔达成共主邦联 |
英国与诸共和联邦王国
编辑鉴于在一战期间国力衰退,联合王国在战后陆续允许一些殖民地自治,并改称英属自治领地。1931年12月11日,英国国会通过《1931年西敏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给予各英属自治领完全自主权,在国际场合是与英国完全平等的主权国家。一些自治领和前英殖民地在二次大战后批准了《西敏寺法令》,脱离英国统治,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不过,英国君主在名义上依然是这些国家的元首,与英国形成共主邦联,即共和联邦。不过这个共主邦联中亦有例外:巴布亚新几内亚并非从英国独立,而从澳大利亚取得独立。现在尚有14国与英国保持这种关系,并设总督作为英国君主的代理人,代表君主行使职权,包括任命总理等。[5][4][2][6]
邦联联合国家 | 邦联组织形式 |
---|---|
|
共和联邦王国 |
安道尔和法国
编辑安道尔位于西班牙和法国之间,因此两国长期争夺其主权。1278年,双方达成协议共享主权。法王亨利四世于1607年宣布法国国王与加泰罗尼亚的罗马天主教主教同为安道尔的国家元首。
后来法国推翻君主制,成为共和国。而共和国总统成为安道尔亲王之一。法国总统既是法国元首,也是安道尔的国家元首之一,但两国政府互为独立,互不干涉。因此安道尔可谓与法国有共主邦联的关系。惟法国总统和主教皆不处理安道尔日常政务,而是各委任一名代表,再由两名代表任命获议会支持的人当首相。
已合并为一国的共主邦联
编辑- 英格兰和爱尔兰于1541年形成共主邦联,至1603年与苏格兰形成共主邦联,1707年苏格兰与英格兰合并成大不列颠王国,爱尔兰与大不列颠王国形成共主邦联。最后在1801年,两国合并为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由于1922年爱尔兰成为自治领,而更名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构成国
现今的西班牙原本主要由四个王国合并而成,分别是:
首先在1037年,卡斯蒂利亚和莱昂形成共主邦联。然后在1076年,纳瓦拉与阿拉贡形成共主邦联。接着在1479年天主教双王的联姻下,阿拉贡与卡斯蒂利亚在1516年起成为共主邦联,并实质上达致统一。最后在西班牙于1716年正式统一。
已解散的共主邦联
编辑北欧各国
编辑- 丹麦和挪威于1319年至1343年形成第一次共主邦联。
- 丹麦和挪威于1380年至1536年间形成共主联盟,直至1536年丹麦吞并挪威。(丹麦-挪威)
- 丹麦、挪威、瑞典及三国的属地奥兰群岛、法罗群岛、格陵兰、芬兰、设德兰等等,在1389年至1521年组成的共主邦联卡尔马联盟,直至1521年,瑞典选出新王,宣布退出联盟。
- 1592年至1599年间,瑞典击败了波兰,和波兰立陶宛联邦形成了由瑞典主导的共主邦联。
- 丹麦国王于1460年至1864年间兼任石勒苏益格公国的公爵。
- 1814年至1905年间,1814年丹麦割让挪威予瑞典,瑞典和挪威形成由瑞典主导的第二次共主邦联,即瑞典及挪威联合王国。
- 丹麦于1918年让冰岛独立,但要其与丹麦形成共主邦联,丹麦国王兼任冰岛国王。直至1944年,冰岛趁丹麦被德国占领4年后而宣布独立。
西欧地区
编辑- 1519年至1556年,神圣罗马帝国和西班牙形成共主邦联。
- 1556年至1714年,西班牙和西属尼德兰形成共主邦联。
- 1580年至164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王国形成共主邦联(伊比利亚邦联)。
- 1689年至1702年,荷兰共和国和英格兰王国、苏格兰王国、爱尔兰王国形成共主邦联。
- 1714年至1837年,汉诺威选侯国、汉诺威王国与大不列颠王国形成共主邦联。
- 1815年至1890年,荷兰和卢森堡形成共主邦联,荷兰国王兼任卢森堡大公。
- 1876年至1947年,英属印度,英国君主兼任印度皇帝。
东欧地区
编辑- 1102年到1526年,匈牙利和克罗地亚形成共主邦联。
- 1370年到1382年,波兰王国和匈牙利王国于洛约什一世任内形成共主邦联。
- 1386年到1569年,波兰王国和立陶宛大公国形成共主邦联,1569年成为波兰立陶宛联邦。
- 1815年至1831年,俄罗斯沙皇兼任波兰国王。
- 1939年至1943年,意大利入侵阿尔巴尼亚,意大利国王兼任阿尔巴尼亚国王。
其他
编辑- 1815年至1822年,葡萄牙国王兼任巴西国王。
- 1526年至1918年,奥地利皇帝兼任匈牙利国王。
- 1102年至1918年,匈牙利国王兼任克罗地亚国王。
- 1592年至1599年,波兰国王兼任瑞典国王。
- 1495年、1501年至1504年,法国国王兼任拿波利国王。
历史上的共主邦联列表
编辑邦联成员 | 共主邦联 | 洲际地区 |
---|---|---|
丹麦
|
丹麦-挪威 | 北欧 |
丹麦
|
卡尔马联盟 | 北欧 |
丹麦
|
丹麦王国 | 北欧 |
神圣罗马帝国
|
神圣罗马帝国 | 西欧 |
西班牙
|
西班牙帝国 | 西欧 |
西班牙帝国
|
伊比利亚邦联 | 南欧 |
奥兰治亲王国
|
大不列颠王国(1689年-1702年) | 西欧 |
大不列颠王国
|
大不列颠王国 | 西欧 |
荷兰
|
荷兰王国 | 西欧 |
英国
|
大英帝国 | 亚欧大陆 |
匈牙利王国
|
匈牙利-克罗地亚邦联 | 欧洲 |
波兰王国
|
波兰立陶宛联邦 | 欧洲 |
俄罗斯帝国
|
俄罗斯帝国 | 欧洲 |
奥地利帝国
|
奥匈帝国 | 欧洲 |
葡萄牙王国
|
葡萄牙-巴西-阿尔加维联合王国 | 南美洲 |
刚果自由邦
|
欧洲、非洲 | |
高丽
|
沈王 | 亚洲 |
玻利维亚
|
秘鲁-玻利维亚邦联 | 南美洲 |
大哥伦比亚
|
南美洲 | |
德兰士瓦共和国
|
非洲 |
未获广泛认同的共主邦联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Wolfram Siemann 著、杨惠群 译. 梅特涅.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年6月: 第135页. ISBN 978-7-5201-4599-2.
- ^ 2.0 2.1 Scott, F. R. The End of Dominion Status.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44, 38 (1): 34–49 [2019-12-21]. ISSN 0002-9300. doi:10.2307/21925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
- ^ Lalor, ed. Various authors. See Contents. Cyclopaedia of Political Science. New York: Maynard, Merrill, and Co., ed. John Joseph Lalor, 1899. [2008-06-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2-06).
- ^ 4.0 4.1 Corbett, P. E. The Status of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 1940, 3 (2): 348–359 [2019-12-21]. ISSN 0042-0220. doi:10.2307/824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09).
- ^ Zines, The High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4th ed. (1997) at 314: "The Queen as monarch of the United Kingdom, Canada,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is in a position resembling that of the King of Scotland and of England between 1603 and 1707 when two independent countries had a common sovereig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gland and Scotland during those years is described as a personal union.
- ^ Sue v Hill (30), 1999-06-23 [2019-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