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此条目需要精通或熟悉哲学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22年2月22日) |
哲学
编辑此章节尚无任何内容,需要扩充。 |
刑法
编辑现今大陆法系刑法以三阶层论作为评价犯罪成立与否的通说,而“构成要件”正是其第一阶层,用以判断犯罪行为人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法形式表征,来确定是否对法益造成攻击的状态,因此又称为构成要件该当性。一旦构成要件该当,接着就会往违法性与罪责阶层检验;假使全部阶层要素皆满足,犯罪始告成立。
构成要件要素
编辑三阶层论将构成要件区分成“主观”与“客观”两种,前者指行为人内心的意思活动,后者则是指外在的事实状态。
主观构成要件
编辑在一般故意犯罪当中,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故意,即对于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所认知、并且有意使其发生,或至少发生不违背本意,称作“知与欲”。根据意欲的程度,尚可再区分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还会有“意图”要素的要求。意图与故意并非同一概念,意图仅是指特定的犯罪心态或动机,无须对客观事实有所认识。
客观构成要件
编辑三阶层论当中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有以下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