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英语:act,德语:Handlung;或德语:Rechtshandlung,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指基于人类自由意思的身体活动。[1]行为可分为作为(德语:Handeln)、放任德语Duldung (Recht)(德语:Duldung)、不作为(德语:Unterlassen)三种不同型态;但在一些法律系统中仅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型态,如中华民国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按法理学观点,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法律性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2]

刑法 编辑

 
大陆法系刑法
三阶层论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构成要件错误德语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违法性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参与论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罪数论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法条竞合-

特别法原则 · 辅助性原则 · 吸收犯
牵连犯

刑罚论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 从刑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处断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权

-执行刑-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保安处分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其他学说
四要件论
犯罪主体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犯罪客体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犯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 · 过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二阶层论

刑事责任的归属以行为为前提。[1]有认为具刑法意义的行为系有人格表现的行为,即“心理/精神现象”的行为;亦有认为具刑法意义的行为系出于意思所主宰支配的人类行止,内在要素必须有意思支配的可能性,外在要素则须具备社会重要性的身体行止。单纯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反应、绝对强制下的行为、因病抽搐之动作等皆非刑法上之行为。[3]行为论德语Handlungslehre(Strafrecht)即是分析哪些事件可以作为当受刑法评价的行为的学说。

三阶层论 编辑

现今欧陆法主要以犯罪三阶论作为犯罪论的通说,该理论将犯罪区分为“构成要件”、“违法性”和“罪责”三个部分,其中构成要件又可分为“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分别指犯罪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活动与外在客观事实。而“行为”(Handlung)则是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精确地称为构成要件行为,意指侵害法益的特定作为刑法原则上只处罚积极的侵害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负有保证地位及义务,则消极的不作为亦有可能构成犯罪,该不作为即属犯罪行为。

四要件论 编辑

中国大陆对于犯罪论采行特有的“四要件理论”,当中危害行为是其要件之一。危害行为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作为commission)、不作为omission[4]以及持有(possession)。

民法 编辑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行为于民法上,可以是的权利义务之客体——以外的权利义务客体均属行为[1];亦可以是造成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原因——如此的事实行为又将创设新的债。

需要注意,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德语:Rechtsgeschäft,即“法律交易”之义)并不是“行为”,而是意思表示;因其可产生法律后果,而视作行为。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1.2 页108,《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契约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2. ^ 周国兴:〈法律行为〉,收录于 杜宴林 主编:《法理学》,10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
  3. ^ 林东茂. 刑法綜覽. 一品文化出版社. 2012: p.1,71–73. ISBN 978-986-5994-11-2. 
  4. ^ 实证研究是刑法科学立法的重要保证. 法制日报. [2014-1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