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政治体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政體)」。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人大人代會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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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定義「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現代憲政架構來講,其應當屬於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制度),等同於議會。「人大」也有常設「常委會」統領全會,形式上在大會會期以外代理全會的權力。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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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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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這些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並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經人民代表大會充分討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民主決定[1][2][3]

人大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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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2]

  • 監督權: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運行[4]

人大代表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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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權包括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和質詢權[4]

  • 審議權:審議各項議案和報告;
  • 表決權:表決各項決定;
  • 提案權: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 質詢權: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政府等機關的工作提出質問並要求答覆。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對上述國家機關領導人予以罷免[4]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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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場及《衢州市市區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圖片。

競選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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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頒布,其第三十條規定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隨後在1980年的人大選舉中,全國多所高校的大學生們掀起了一場競選風潮。針對這種情況,1981年9月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長程子華提出了直接批評[5]。1982年修訂的《選舉法》將宣傳候選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改為只能「在選民小組會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這個小小的修改一度造成了選民見不到候選人,候選人不見選民也能當選的局面,這就讓競選不再可能。

但在日後的修改中,加入了「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第三十三條)的內容,逐漸避免候選人與選民脫離的情況。

選制與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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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三十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獨立參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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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給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但法律條文未說明選民小組應以委任或選舉等何種方式產生。

2004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審議修改,增加了規定: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即削弱了選民小組的作用,逐步將初選制度引入。

爭議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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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大制度的讚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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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基本國情相適應的政治制度[6][7]。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國情相結合的一種適應性創造、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它具有絕對侷限性,必將在未來修改不合時宜的憲法後得到改善[8]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院長張維為認為中國的人民民主模式基本站住腳,並認為此模式能形成最大公約數、推動問題的解決、推動國家的進步。[9]張維為同時認為,「西方對中國人大和政協制度的態度,總體沒有太大的變化。比方說,他們現在還是用『橡皮圖章』來形容中國的人大,這說明他們整體上還未能擺脫意識形態偏見。」並且認為,「這次兩會使人進一步感到,我們的人民民主模式基本站住腳了……我們通過廣泛的調研和各種民調,了解人民最關心哪些問題,然後在人大、政協進行討論,形成最大的公約數,並在這個基礎上推動問題的解決,推動整個國家的進步[10]。」

對人大制度的批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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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表決結果幾乎均為通過甚至常以高票通過,上世紀60至80年代甚至直接以鼓掌來通過議案[11],否決議案的情形卻是少數。偶有代表在公開場合表明將要或已在表決中投下反對票[12],則會引起輿論關注[11],甚至有代表從未投過反對票,認為是「忠誠」的體現[13]。相當一部分網民、學者和媒體根據這種情形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稱為「橡皮圖章[14]

1992年4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大表決國務院關於三峽工程的議案,由於信息不透明、沒有經過社會討論且關係到下游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15],事關重大,創下了全國人大歷史上贊成票數最低紀錄。在參與表決的2633名人大代表中,以1767票贊成,177票反對,664票棄權,25人未按表決器獲得通過,贊成率僅為67%[16]

同時,雖相對全體表決事件數為極少,省級以下人大也發生過否決工作報告等的事件[17],被一些媒體認為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中國《民主與法制時報》認為,「部分人大代表代表意識不強,把當代表視為一份榮譽,當作一項政治待遇,參政意識不強,習慣於開會聽聽報告,舉舉手,對大會報告做不到認真審議」,是反對票比例低下的原因[11]。一部分境外學者和媒體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稱為「橡皮圖章[14]

2018年3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刪除國家主席與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限制的表決中,在輿論激烈反彈[18]的情況下,僅出現兩票反對、三票棄權的結果。當局亦動用大規模刪除帳號、關鍵詞封殺等強力手段進行言論管控[19],有媒體認為這是人大橡皮圖章的有力證據[20]

2023年3月10日,習近平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在完全沒有任何反對票的情況下第三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2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任期最長的中國國家主席,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位任期超過十年的國家主席[22]

亦有反對者認為,兩會代表們並不代表某個社會群體或選民群體,他們只是被挑選出來參加兩會的個人,不會以某個群體利益代表的身份與上頭抗爭。兩會也從來就不是解決上下矛盾或不同社會群體利益矛盾的場合。[23]

代表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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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有媒體認為當前各級人民代表中,官員所佔比例太大,工農所佔比例太小,呼籲逐漸減少官員代表,增加基層代表[24]。2010年10月,媒體報道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消息,草案要求不允許人大代表成為專職代表,也不允許人大代表成立個人工作室[25][26],但正式頒布的法律並沒有相關內容。

 
人民大會堂禮堂頂部的紅色五角星,亦是萬人大禮堂的標誌性裝飾。

與共產黨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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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文並未提及全國人大要接受執政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27]但是大會多次提到黨的領導。[28]

與政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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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和政協往往統稱「兩會」。二者雖統稱為「兩會」,但並非兩院制。其差異是因為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握有實權;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雖曾代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職權直至1954年,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後,政協僅是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全國工商聯政黨人民團體共商國事、對政府施政提供批評建議的機構,而並無立法、創制和複決的權力。

人大和政協是中國俗稱四套班子中的兩套,另外還有中共黨委、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機構加上紀委監委則稱為五套班子,在中央級有時加入中央軍委稱為六套班子。

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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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高棉建立的民主柬埔寨也效仿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將其立法機關稱之為柬埔寨人民代表大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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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 2.1 义务教育教科书  道德与法治  八年级  下册 (PDF).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8: 62. ISBN 978-7-107-33164-0.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2-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1). 
  4. ^ 4.0 4.1 4.2 4.3 4.4 4.5 普通高中教科书  思想政治  必修 3  政治与法治 (PDF). 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9: 49–53. ISBN 978-7-107-24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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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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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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