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緝訓練科
偵緝訓練科(英文:Detective Training Division,縮寫:DTD)前身為偵緝訓練學校,隸屬於香港警務處人事及訓練處香港警察學院專項研修學校,負責為香港警務人員、其他香港紀律部隊(包括香港海關、懲教署、入境事務處及廉政公署等)及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及機構,以至海外執法機關(包括中國公安機關、澳門司法部、澳門治安警察局及新加坡警察部隊等等)提供專業偵緝訓練。
偵緝訓練科 Detective Training Divis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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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80年創立偵緝訓練學校 2001年改革為偵緝訓練科 |
國家/地區 | 香港 |
駐地/總部 | 香港警察學院 |
部門 | 香港警務處 |
功能 | 偵緝訓練 |
上級機構 | 人事及訓練處香港警察學院專項研修學校 |
領導 | |
現任主管 | 游乃強警司 |
組織
編輯偵緝訓練科轄下設有不同教學小組,亦有行動部門──災難遇害者辨認組。由一名警司出任主管,下設6名總督察和8名高級督察。
歷任主管
編輯歷史
編輯偵緝訓練學校於2001年6月30日解散及改革為香港警察學院偵輯訓練科。情況與警察駕駛訓練學校一樣,用以提升效率,集中資源,全面一體化。
2008年至2010年年間,偵緝訓練科不斷地改良及提升課程的水準,確保所提供的訓練實用。
訓練
編輯偵緝訓練課程(英文: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CIC)為由偵緝訓練科舉辦的專業化標準偵緝訓練課程,人員接受標準偵緝訓練課程後,就會獲得資格成為刑事偵緝人員(英文:Crime Investigation Detective,縮寫:CID)。偵緝訓練課程分為多種,以配合不同部門及職級人員的實際需要[1]。
歷史
編輯於1940年,刑事偵緝警員採用實習模式學習,拜一名資深探員為師傳,跟隨他出外辦案,並且學習調查手法及程序等。此種師徒制度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香港警務處逐步邁向專業化而終止。1952年起,警務處開設刑事偵緝訓練課程供予人員學習[2]。
基本調查課程
編輯基本調查課程(英文:Basic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BIC)為期1週,主要為到現任軍裝督察、警署警長、警長、高級警員及警員提供基本調查訓練。
區特別職務隊課程
編輯區特別職務隊課程(英文:District Special Duty Squad Course,縮寫:DSDSC)為期1週,主要為到將會調任到區特別職務隊的人員提供針對黃、賭、毒的調查訓練。接受此課程的人員必須先完成基本調查課程[3]。
標準偵緝訓練課程
編輯標準偵緝訓練課程(英文:Standar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SCIC)為期9週,教官會安排不同的刑事罪行模擬環境(例如行劫、爆竊及集體打鬥等)讓人員去模擬處理(包括聯絡其他部門,諸如鑑證科及政府化驗所)、蒐證、尋找證人及調查等。不同人員會被配以不同模擬崗位,包括主管及繪圖員等等。每次實習課程完成以後,教官會同人員進行交流、討論、檢討以及提出改善要點等等。與此同時,進行災難遇害者辨認組訓練、錄影會面紀錄訓練(包括盤問技巧、處理突發事情技巧、增加透明度以保持紀錄得以完成,成為合法呈堂證供。)以及訓練人員處理相關文件、對疑犯提出檢控等法律程序。
進階偵緝訓練課程
編輯進階偵緝訓練課程(英文:Advance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ACIC)為期3週,主要為到現任或將會被委任到總區、警區及刑事部調查單位的人員提供較深入程度的偵輯訓練,以提升人員的知識及調查技巧。首兩週的課程內容包括案件重演錄影,犯罪行為描繪及專題罪案經驗分享等。第三週是自選課程,學員可就其崗位及興趣選擇一個或多個的科目,包括刑事情報分析、科技罪案、商業罪案調查、嚴重的毒品案調查及家庭暴力案調查等等[4]。
高級偵緝訓練課程
編輯偵緝訓練科現時正在籌備為警司及總督察開辦高級刑偵訓練課程(英文:Senior Detective Investigation Course,縮寫:SDIC)。
其他課程
編輯偵緝訓練科亦提供非經常設定的調查訓練予學習警員、見習督察、警察學校聯絡主任、投訴警察課、交通部、其他香港政府部門和中國公安機構人員。
參考資料
編輯- ^ 坪石偵緝訓練學校關閉[失效連結] 《星島日報》 2001年7月1日
- ^ 香港警務處退役同僚協會專欄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警聲》 第830期
- ^ 警察學院致力加強偵緝訓練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警聲》 第968期
- ^ 進階偵緝訓練課程 提升刑偵人員調查技巧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警聲》 第9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