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美瑜(1908年—1992年6月),字可珍福州府閩縣(今福州市閩侯縣)人,中華民國陸軍少將法官律師,曾任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長,曾肩負責審判岡村寧次,於1949年撤退來臺後退伍。[1]

石美瑜
1947年任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審判長的石美瑜
性別
出生1908年
 大清福州府閩縣
逝世1992年6月
 美國
國籍 中華民國
職業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長
法官
律師

生平

編輯

石美瑜生於商人家庭,從小祖父為人作保牽連入罪,在前清光緒衙門內被貪官活活嚇死,這件家族的悲憤往事,種下了石美瑜日後投身法界的遠因。自幼隨曾為清朝秀才的伯父在私塾學習,後入基督教美部會辦的福州格致中學。此後,他因父親經商遭到失敗,遂放棄了學醫的願望,考入福建法政專門學校,並在中國國民黨福建省黨部工作,半工半讀。畢業後,他考入中央政治學校,到南京接受訓練,其間參加了司法考試並獲得第一名,考入位於南京朱狀元巷司法行政部法官訓練所。畢業後,他被分配至上海法院任法官,不久被調往上海高等法院任職,年僅24歲。[1]在上海任職時,石美瑜因審判「逼娼致死」案轟動一時,前一起案例是老鴇將滾燙鐵條插入17歲不肯賣淫少女下體致死,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老鴇不服上訴高院,開庭時石美瑜勸諭被告及律師「考慮5分鐘」撤回上訴,對方不聽,結果被石美瑜當場改判死刑,老鴇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最後槍下伏法。

1937年11月9日,日軍攻占上海,不久即任命石美瑜為法庭庭長;但石美瑜拒絕就職,並潛赴安徽。後來,他被國民政府任命為江蘇高等法院江南臨時法庭法官,但因戰爭而無法履職,遂於上海法學院上海法政學院等校教法學[1]

1945年7月26日,美國英國、中國簽署《波茨坦公告》;8月8日,蘇聯宣布加入《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十款稱:「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於戰爭罪犯,將處以法律之裁判。」8月15日,日本裕仁天皇廣播《終戰詔書》,宣布日本投降。11月6日,國民政府成立了以秦德純為主任委員的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該會是處理戰爭罪犯的最高權力機構。12月中旬以後,審判戰爭罪犯軍事法庭陸續在南京北平上海漢口廣州瀋陽徐州濟南太原台北共十個城市設立,分別負責審理各地戰爭罪犯。[1]

1946年2月,根據《審判戰犯條例》的規定,國民政府成立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南京軍事法庭),統一審判由中國駐日代表團引渡到中國的乙級、丙級戰犯以及中國各地法庭移交的日本戰犯。國民政府前司法部長謝冠生、陸軍總司令何應欽提議在全國司法界選擇司法官出任南京軍事法庭庭長,此後選拔標準定為40歲以下,任推事10年以上,現任高等法院庭長一職。時任江蘇高等法院庭長的37歲的石美瑜中選。因主審陳公博、繆斌、汪精衛之妻陳璧君等重大漢奸叛國案獲得高層肯定,3月7日,石美瑜被何應欽任命為代理陸軍司令部審判戰犯法庭庭長,並授少將銜。1947年4月14日,石美瑜被蔣介石任命為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庭長。履職後,石美瑜先後審判了酒井隆、南京大屠殺主犯谷壽夫田中軍吉、「百人斬」殺人魔向井敏明野田毅等。[1]

1948年8月23日,石美瑜主持了南京軍事法庭對日本中國派遣軍總司令官岡村寧次的公開審判,並宣布另行擇期宣判。 六個月後,石美瑜收到一份絕密電報,電文大意是:據京滬杭警備司令湯恩伯呈請,將岡村寧次宣判無罪,應予照准。電報署名「中正」。 1月26日,南京軍事法庭第二次對岡村寧次進行公開審判,石美瑜匆匆宣判岡村寧次無罪,法庭內一片譁然。石美瑜拒絕回答在場記者的責問,當即宣布退庭並躲入庭長室。憤怒的記者們衝破憲兵阻擋,衝進庭長室抗議。[1]

後來石美瑜之子石信陽回憶道:[1]

先父石美瑜時任中國戰區軍事法庭庭長,和當時一批年輕有正義感的檢察官,在審判岡村寧次一案之前,都認為應處以極刑;當時國府司法部及外交部也聲援,但是軍事將領何應欽陳誠湯恩伯等主張讓此人獲得自由,並多次告御狀。先父因此於1948年底憤然辭職,未獲批准。最後由蔣介石「訓話」,1949年1月 26日岡村一案最後公審前夕,蔣介石親自電令家父:「據京滬杭警備司令湯恩伯呈請,將岡村寧次宣判無罪,應予照准。」先父在巨大的政治壓力下,釋放了岡村寧次。

1949年,石美瑜赴台灣,不久便向國防部軍法局請辭獲准。此後他任執業律師。1961年6月25日,岡村寧次再次來到台北,在國防部高級軍官的陪同下探訪了石美瑜,並拍照合影。[1]

1992年6月,石美瑜在美國逝世,享年84歲。 [1]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羅軍生,石美瑜與戰後南京對日軍戰犯的審判,黨史縱覽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