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4°11′37″N 120°43′09″E / 24.193570°N 120.719029°E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Taiwan Taichung District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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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 | 1896年7月15日 |
司法管轄權 | 中華民國臺中市 |
所在地 | 院本部: 40342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電話:(04)2223-2311 公證處: 43344 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 電話:04-26236621 |
設立法源 | 法院組織法 |
上訴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案件) |
網址 | tcd.judicial.gov.tw |
臺中地方法院院長 | |
現任 | 邱志平 |
首長上任時間 | 2021年8月23日 |
沿革
編輯今日台中地方法院的前身可追溯至日治時期,1895年日本統治台灣後,開始著手將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原先係將包括今台中地區地處之台灣縣在內共三縣一廳之司法事務交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掌理,不久因台灣抗日活動日熾,日本政府宣布全島施行軍政,直到1896年3月31日軍政始行廢止。期間台灣總督府曾於1895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台灣總督府法院職制」,因統治者不願逕以「軍事法庭」為名,所以另外創設「法院」一詞以代日本本土慣用之「裁判所」以稱呼審判機關。依據該命令除設置總督法院外,另設11個支部,中部地區有彰化支部及埔里社支部,惟並無台中支部之設,按其地望,今台中地區應屬彰化支部所轄。
- 1896年台灣改行民政,發布律令第一號「台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設立13座地方法院,同年7月15日,台中地方法院即依該條例正式成立,。
- 1897年,13座地方法院中的埔里社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被廢止,該二院之相關案件併由本院管轄。
- 1904年3月,台灣總督府一度以府令將本院撤除,改為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出張所,全台地方法院僅餘兩座,惟本院旋於1909年10月,又被以府令回復。
- 本院於日治時期管轄區域頗大,至1920年日本政府將台灣的行政區劃調整為五州二廳時,包括當時的台中州全部(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等地區),惟比較當時的台北、台南二院,本院轄區仍相對較小,終日治全期,亦未曾設法院支部。
- 1950年10月15日,本院所轄行政區劃分為今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惟本院轄區仍不變。
- 1960年1月22日,為因應彰化地區工商逐漸發展,成立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庭。
- 1991年7月1日,成立臺中、豐原及南投3個普通庭與臺中、豐原、清水、南投及埔里5個簡易庭。
歷任院長
編輯日治時期
編輯任次 | 姓名 | 肖像 | 出身 | 就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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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後藤松吉郎 | 1896年 | 1896年 | |||
2 | 石部雄海 | 1896年 | 1897年 | |||
3 | 加藤禮次郎 | 1897年 | 1899年 | |||
4 | 牧山榮樹 | 1899年 | 1900年 | |||
5 | 宇野美苗 | 1900年 | 1904年 | |||
1904年台中地方法院改為台北地方法院台中出張所,1909年恢復設立 | ||||||
6 | 村上武八郎 | 兵庫 | 1909年 | 1912年 | ||
7 | 渡邊啟太 | 愛媛 | 1912年 | 1916年 | ||
8 | 藤井乾助 | 廣島 | 1916年 | 1917年 | ||
代理 | 中上友三郎 | 福岡 | 1917年 | 1918年 | ||
9 | 山田示元 | 廣島 | 1918年 | 1921年 | ||
10 | 田中吉雄 | 島根 | 1921年 | 1924年 | ||
11 | 大里武八郎 | 秋田 | 1924年 | 1931年 | ||
12 | 上田貞藏 | 鳥取 | 1931年 | 1932年 | ||
13 | 緒方清繼 | 熊本 | 1932年 | 1934年 | ||
14 | 鰍澤榮三郎 | 長野 | 1932年 | 1935年 | ||
15 | 緒方清繼 | 熊本 | 1935年 | 1939年 | ||
16 | 犬飼吉備雄 | 東京 | 1939年 | 1945年 |
中華民國時期
編輯任別 | 姓名 | 性別 | 出生年次 | 學歷 | 經歷 | 到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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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院長 | |||||||
1 | 饒維岳 | 男 | 民前9年 | 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 34/12/17 | 35/12/4 | |
2 | 池滮 | 男 | 民前5年 | 中央大學畢業 | 曾任花蓮地院院長 | 35/12/4 | 42/6/1 |
3 | 廖彥 | 男 | 民前16年 | 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畢業 | 曾任臺北地院院長 | 42/6/1 | 44/4/30 |
4 | 朱士烈 | 男 | 民國4年 | 武漢大學畢業 | 曾任嘉義地院院長 | 44/4/30 | 54/9/24 |
5 | 李慶鶴 | 男 | 民前4年 | 政治大學畢業 | 曾任嘉義地院院長 | 54/9/24 | 58/8/18 |
6 | 莊彭年 | 男 | 民國3年 | 上海法學院畢業 | 曾任臺南地院院長 | 58/8/18 | 65/8/21 |
7 | 吳樹立 | 男 | 民國10年 | 英士大學畢業 | 曾任高雄地院院長 | 65/8/21 | 70/3/23 |
8 | 鍾艮樂 | 男 | 民國13年 | 英士大學畢業 | 曾任彰化地院院長 | 70/3/23 | 75/12/29 |
9 | 葛義才 | 男 | 民國17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司法院廳長 | 75/12/29 | 76/5/16 |
10 | 管國維 | 男 | 民國17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司法院廳長 | 76/5/16 | 79/3/8 |
11 | 黃金瑞 | 男 | 民國22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新竹地院院長 | 79/3/8 | 84/5/12 |
12 | 謝在全 | 男 | 民國33年 | 南美以美大學碩士 | 曾任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84/5/12 | 86/2/4 |
13 | 沈守敬 | 男 | 民國35年 | 輔仁大學畢業 | 曾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86/3/11 | 87/3/27 |
14 | 蔡文貴 | 男 | 民國36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嘉義地院院長 | 87/3/27 | 88/11/3 |
15 | 林大洋 | 男 | 民國38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雲林地院院長 | 88/11/3 | 91/2/27 |
16 | 謝志嘉 | 男 | 民國22年 |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 | 曾任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院長 | 91/2/27 | 92/4/1 |
17 | 梁松雄 | 男 | 民國31年 | 哥德大學法學博士 | 曾任彰化地院院長 | 92/4/1 | 93/3/11 |
18 | 蔡清遊 | 男 | 民國41年 | 中國文化大學博士 | 曾任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93/3/11 | 94/10/31 |
19 | 翁慶珍 | 男 | 民國37年 |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 | 曾任花蓮、雲林、台南地院院長 | 94/10/31 | 96/4/30 |
20 | 李彥文 | 男 | 民國42年 | 中興大學(今臺北大學)畢業 | 曾任司法院民事廳廳長 | 96/4/30 | 102/4/29 |
21 | 陳東誥 | 男 | 民國37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 102/4/29 | 104/8/24 |
22 | 江錫麟 | 男 | 民國45年 | 臺灣大學畢業 | 曾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行政庭長 | 104/8/24 | 110/8/23 |
23 | 邱志平 | 男 | 民國49年 | 中興大學畢業 | 曾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院長 | 110/8/23 |
管轄區域
編輯庭區 | 管轄區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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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 臺中市中區 臺中市東區 臺中市南區 臺中市西區 臺中市北區 臺中市北屯區 臺中市西屯區 臺中市南屯區 臺中市太平區 臺中市大里區 臺中市霧峰區 臺中市烏日區 |
簡易庭受理第一審民、刑事訴訟簡易事件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審理。 |
豐原簡易庭 | 臺中市豐原區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大雅區 臺中市神岡區 臺中市石岡區 臺中市新社區 臺中市東勢區 臺中市和平區 | |
沙鹿簡易庭 | 臺中市后里區 臺中市外埔區 臺中市大甲區 臺中市大安區 臺中市清水區 臺中市梧棲區 臺中市沙鹿區 臺中市龍井區 臺中市大肚區 |
組織
編輯本院的組織系統分為審判系統、非訟事件系統、行政系統。
審判系統
編輯大別可分為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少年法庭、行政訴訟法庭、民事執行處、公設辯護人
一、民事審判
通常訴訟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由一位法官獨立審理,重大、複雜、選舉訴訟及不服簡易判決而上訴之事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二、刑事審判
刑事案件之簡易審判、簡式審判程序由一位法官獨任審判,通常審判程序及不服刑事簡易裁判而上訴之案件由三位法官合議審理,以其中一位法官為審判長。
三、少年法庭
辦理少年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執行事件。
四、行政訴訟法庭
辦理行政訴訟簡易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保全程序事件聲請、保全證據聲請及執行、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事件。
五、民事執行處
於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確定之支付命令等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或命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六、公設辯護人
刑事案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為必要者,亦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非訟事件系統
編輯對於無訟爭性的案件,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以求迅速、經濟。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公證處、提存所及登記處,辦理非訟事件。
一、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對一般無訟爭性的事件,依聲請人之聲請,以書面審理,不經冗長的言詞辯論程序,以縮短處理的流程,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公示催告、返還擔保品、確定訴訟費用額、呈報清算人、延展清算完結、清算完結等,由於程序簡易、迅速,聲請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者甚多。
二、公證處
公證是為保護私權由公證人證明特定的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法律制度,具有堅強的證據力與執行力。公證業務,可分為公證與認證。本院公證處位於臺中市豐原區豐興路一段139號,並於沙鹿設有一個分處,由公證人定期前往服務,減少民眾的奔波之苦。公證業務除由法院設置公證處辦理公、認證外,另有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其收費標準及公、認證效果與法院的公證人相同。
三、提存所
提存所辦理的業務有(一)清償提存,(二)擔保提存,(三)取回提存,(四)領取提存。當債務人慾清償債務,而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不能確知何人為債權人時,債務人即得將其給付物提存,以了結其債務,這是清償提存。擔保提存,就是依據法院的裁判,提供一定的財產為擔保,以請求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或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執行。
四、登記處
登記處受理法人登記及夫妻財產制的契約登記。法人登記,包括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的設立、變更、廢止等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有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登記,通常前來辦理登記者,大都為分別財產制登記。
行政系統
編輯院長為法官兼任,除綜理法院全部行政業務外,並兼辦審判業務。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名,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業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業務。書記處下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家事紀錄科、少年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文書科、研考科、資料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及法警室等單位。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行政業務。 [3]
特色
編輯曾經審理之重大案件
編輯地址
編輯名稱 | 地址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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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 | 40342 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 (04)2223-2311 |
公證處 | 42743 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139號 | 04-25394305, 25394306 |
豐原簡易庭 | 42743 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139號 | 04-25381698 |
行政訴訟庭 | 42743 臺中市潭子區豐興路一段139號 | 04-25381698 |
沙鹿簡易庭 | 43344 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689號 | 04-26236621 |
交通
編輯- 台中市公車
- 站牌名稱:地方法院
外部連結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臺灣省通志稿》,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蔡章麟、戴炎輝纂修。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王泰升,日本統治下台灣總督府法院文書之保存與利用[永久失效連結]。
- 王泰升,《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臺大出版中心,2017年。
- 楊國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電子報第33期。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 臺中地院網站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