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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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官制。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当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朝,隋文帝综合汉魏官制创立了五省六曹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因避杨忠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唐朝基本上沿用了隋朝的制度,并有所补充和发展,使其中央集权体制更加完善,因避李世民讳,改民部为户部。宋朝承唐制,但三省六部的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中書門下、樞密院、三司、審官院等机构,三省六部有名无实。辽朝设官同于宋制。金朝自海陵王以来只设一省六部,一省为尚书省,元朝在大多数时间内也只设一省六部,一省为中书省,而尚书省则只偶尔设置。明朝初年沿袭了元朝的一省六部,但于1380年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自此,六部取代了三省六部之制。此间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不同的调整和补充。三省六部制的特点在于分散了丞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同时,又将尚书省权分六部,即限制了地方割据势力的产生和发展又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加强了皇权。此外,受到中國文化的影響,渤海國和朝鮮半島的高麗王朝也設置三省六部的制度。越南在脫離中國獨立之後,也模仿中國官制,設立了三省六部的官制。
三省
编辑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是决策机构。
门下省: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负责审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是审议机构。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尚书省设在宫外,总领六部。中书、门下发出的制敕,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或根据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达有关部门。中央寺、监、百司等机构下达诸州的政令,也必须由本省发遣。是执行机构。
六部
编辑各部长官称尚书(正三品),副为侍郎。六部各下設四司,合共二十四司,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
- 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等事务。
- 兵部:掌管武将选用、军队训练、兵籍、军械、军令等。
特色
编辑三省制的特色
编辑- 相權三分:
- 中書省制定法令,門下省審核法令,尚書省執行法令;类似于当今社会立法、司法(违宪审核)与行政的三权分立,進而避免權相的產生。
- 集思廣益:
- 三省長官共同協商政務,既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增加決策效率成本,提升施政效率,使相權難以獨大。
- 職掌分明:
- 三省職權按行政程序劃分,一切政令由構思草詔(中書)、審核(門下)至執行(尚書),都經由三省處理。
- 節制君權: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優點
编辑- 三權分立:
- 唐宰相制無專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頒發必須經過三省。其過程是先由中書省起草詔令,經門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後再交尚書省執行。而門下省對不當者,有權駁議。可見三省制把宰相職權劃分為三,既可將相權徹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牽制,避免權臣專政。
- 平衡君權:
- 中書省向朝廷提出建議,議好後便呈交皇帝檢察。當皇帝認可時,便在其中寫「可」,不同意則交回中書省。故此皇帝無提議權,只有贊同權。而皇帝簽「可」後,交門下省審查,若門下省同意,才交尚書省執行。任何政令未經中書、門下而發出者均屬違法。換句話說一切皇帝詔令,必經中書門下兩省。此對君權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 設政事堂:
- 唐代不僅將原宰相的職權分由中書、門下、尚書三省共掌,而且太宗設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長官會議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長官外,其他較低的官員也可參加機務,只要在他的原有官銜下,加上一個「參議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之名號,便有資格參加政事堂會議。因此通過集體議政,不單只解決互相間之爭執,而且審慎穩重,可收集思廣益之效,又可以彌補皇帝才幹之不足。
- 職務分明:
- 三省六部是一種比較健全的中央政制,不僅各部門職責有明確的規定,而由對員額也有嚴格限制,可謂分工明細、組織精密。
- 規模完備:
- 六部乃政府機關,而秦漢之九卿則是皇室的,從九卿轉變到六部,正是政府逐步脫離皇室獨立之證明,規模趨於完備。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缺點
编辑因為三省分別掌管對詔令的制定、審核與執行,使原來獨立的相權分屬三個部門,結果往往造成相互掣肘、職責混淆,雖有政事堂之設以協調矛盾,然並未能收到預期效果。即如《資治通鑑·唐紀》所云:「每議政之際,是非蠭起,上不能決也。」
唐代宰相又失之名稱過多,重床疊屋。「唐世宰相,名稱尤為不正」,除了中書令、侍中、尚書令等原三省長官外,後來尚書僕射、參議得失、參知政事等等,「其名非一,皆宰相職也」,往往造成「有宰相之職,而無宰相之權;有宰相之權,未必有宰相之責」的流弊,及至中唐以後,乃導致宦官擅政、牛李黨爭等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