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情起復,簡稱奪情,是中国古代丁憂制度的延伸,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奪情在文官之中不多見,但在武官之中就每每出現,國家不可能要求作戰中的軍人回家服喪,本來就谈不到“丁忧”,古人称之“墨绖从戎”,又称“金革之事不避”(墨絰,又稱墨縗,黑色喪服;金,刀劍;革,鎧甲;金革在此指戰爭)[1]

各朝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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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禮制規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親父母的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復”。意思是必須回鄉守喪二十七個月,事後再重返官場(皇帝只需27日)。但是為了因應各種局勢,“奪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

贾充母亲去世的时候,晋武帝以东南有战事为由,派杨嚣前去宣布命令,让贾充只丁憂六十天,隨即奪情[2]

北周王谦就奪情起復,《周书·王谦传》:“朝议以谦父殒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谦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高祖手诏夺情,袭爵庸公。”

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復制度,但在唐玄宗後奪情已較少見。唐朝末年,天下大乱,皇权衰微,宰相韦贻范在丧母去职后因有军阀李茂贞支持,才隔了三个月就复出再次拜相,且没有推辞就上表谢恩。

明朝唐順之南京兵部主事時,父親去世,恰逢倭寇屢犯沿海,也被明世宗奪情,召為員外郎[3]

明朝文官奪情起復者主要有閣臣、尚書、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種手段,營求奪情。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奪情行為,都會引起倫理問題,明英宗因此於正統七年(1442年)下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正統十二年(1447年)又下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因為奪情的問題,曾經引起一連串的事件,《明史纪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张居正父丧讣至,上以手谕宣慰……然亦无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滋等倡夺情之说,于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冯保,使勉留焉。”据文秉,《定陵注略》记载:“大珰冯保,挟冲主,操重柄,江陵素卑事之。新郑既逐,保德江陵甚,凡事无不相呼应如桴鼓。江陵闻父讣,念事权在握,势不可已,密与保谋夺情之局已定,然后报讣。”奪情一事乃是與司禮監掌印太監馮保串通好的,明神宗實錄亦言張居正“奪情之本謀盡露矣!”[4]當時有許多政治人物出于政治上的原因,抗议“夺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驳,反对派遭到严惩,甚至动用了“廷杖”的刑法,許多人被打得皮开肉绽,终身残疾。張居正自此事件後,更加偏恣,《明史》載:“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5]

咸丰七年二月初四日(1857年2月27日)曾国藩父曾麟书卒。當時兵部右侍郎衔曾國藩正在襄辦湘軍,原本應該奪情,但是他竟于二十一日离营回湘。當時左宗棠寫信罵他:“《纲目》一书,于夺情题后一事,总以其人所处之时地为断,所以重纲常、维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无避’一语,经义直捷了当,更无可疑;诚以兵礼、丧礼同一凶事,并无所谓希荣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际,事机急迫,有万不能无变者。顺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则世俗所谓‘夺情’者,乃圣贤所谓‘遵礼’,又何拟议之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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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此語典故自《禮記》。孔颖达《礼记正义》:“此一经,是权礼也。若值国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恒礼,故从权事”
  2. ^ 《晋书·卷四十·列传第十》:以母忧去职,诏遣黄门侍郎慰问。又以东南有事,遣典军将军杨嚣宣谕,使六旬还内。
  3. ^ ·張廷玉等,《明史》(卷205):“倭躪江南北。趙文華出視師,疏薦順之。起南京兵部主事。父憂未終,不果出。免喪,召為職方員外郎。”
  4. ^ ·顧秉謙等,《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68):“萬曆五年十月……丙戌,張居正乞回籍守制,得旨勉,留首言:‘臣受非常之恩,宜有非常之報,何暇顧旁人之非議,狥匹夫之小節,拘拘常理之內。’觀此,而奪情之本謀盡露矣!”
  5. ^ 《明史》卷二百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