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是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授予行政监察权力的国务院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2018年)
1999年规定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由国务院制发。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3年-2018年)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机构类型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监察机关
行政级别正部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0年-1997年)
职能
  • 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1]
管辖范围
  • 监察下列机关和人员:[2]
    1.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2.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3.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 “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3]
联络方式
中央纪委、监察部办公大楼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甲2号
邮政编码100053
原监察部大楼
实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内西街甲2号
举报中心接待室
实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
官方链接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官方链接纠风之窗
特服热线+86 (0)10 12388
对外官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www.ccdi.gov.cn
1949-1954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1954-195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8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接替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1993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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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4]。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后,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4]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监察部。原职能改由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负责[4][6]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挂牌办公[4]

199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4]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监察部并入新组建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预防腐败局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7][8][9]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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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该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10][11][12]。该法对监察部(法条中称作“国务院监察机关”)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

  • 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 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
  • 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11]

该法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11]

另外,2004年9月6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9月17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13]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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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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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内设27个职能部门[14]

  • 办公厅: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委部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对外联络工作等。
  • 组织部: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有关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等。
  • 宣传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能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有关网络信息工作等。
  • 研究室: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 法规室: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规划、计划和立法建议;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制度;负责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解释、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编纂等。
  • 党风政风监督室(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等制度规定的落实,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履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能等。
  • 信访室: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中央巡视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负责中央巡视组开展巡视的有关协调工作;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重要情况;承担巡视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工作等。
  • 案件监督管理室:集中管理干部问题线索;统一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归口管理查办案件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
  • 第一纪检监察室至第五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中,一室主要联系中直、政法和宣传口的单位等;二室、三室主要联系国务院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等;四室主要联系金融口的单位等;五室主要联系国资委和央企等。
  • 第六纪检监察室至第十二纪检监察室:监督检查联系地区省级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地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地区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地区的纪检监察工作等。其中,六室联系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七室联系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八室联系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及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九室联系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室联系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十一室联系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十二室联系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
  • 案件审理室:审理委部直接检查处理和省(部)级党组织、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案件;承担监察部的行政复议工作等。
  •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监督检查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负责问题线索初核及案件审查工作等。
  • 国际合作局(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归口管理机关外事工作等。
  •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负责机关日常纪律作风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等。
  •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建设工作以及服务与管理工作等[14]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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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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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53个(名称为中央纪委驻某单位纪检组,与监察部驻某单位监察局合署办公)[14][15][16]

  • 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科学技术部纪检组(监察部驻科学技术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部驻财政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监察部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土资源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环境保护部纪检组(监察部驻环境保护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纪检组(监察部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监察部驻交通运输部监察局)[17]
  • 中央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农业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农业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商务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部驻文化部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审计署纪检组(监察部驻审计署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部驻海关总署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旅游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旅游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铁路局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铁路局监察局)[17]
  •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人民日报社纪检组
  • 中央纪委驻新华通讯社纪检组(新华通讯社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中国科学院纪检组(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 中央纪委驻中国社会科学院纪检组(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国家知识产权局纪检组(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察局)
  • 中央纪委驻中国地震局纪检组
  • 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
  • 中央纪委驻国家电网公司纪检组(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
  • 中国共产党外交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外交部监察局)
  • 中国共产党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
  • 中国共产党国家安全部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国家安全部监察局)[18]
  • 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
  • 中国共产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
  • 中国共产党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纪检组(监察部驻中国民用航空局监察局)[17]
  • 中国共产党国家邮政局党组纪检组(国家邮政局监察局)[17]
  • 中国共产党国家统计局党组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统计局监察局)
  • 中国共产党国家海洋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驻国家海洋局监察局)

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70号)发出。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中办发〔2015〕55号)撤销监察部驻各单位监察局,中央纪委驻各单位纪检组为对外工作联络的唯一名称[19]。2016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其中20家为单独派驻机构,27家综合派驻机构负责监督119家单位[20]。2016年内中央纪委完成了这47家派驻机构的组建工作[21]。以下附录这47家中央纪委派驻机构:

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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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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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第一款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七条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历史沿革.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2013-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新华网. 2004-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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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人大网. 2018-03-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8).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腾讯. 2006-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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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三部门表彰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2011-06-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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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驻国土资源部纪检组等多个综合派驻机构归口监督单位信息披露. 网易. 2016-0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5). 
  21. ^ 巩固派驻机构改革成果.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7-0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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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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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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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组成部门
前任:
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国务院行政监察部门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1983年6月至2018年3月18日
继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国家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