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是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授予行政監察權力的國務院監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國家預防腐敗局(2007年-2018年)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3年-2018年)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務院監察機關
行政級別正部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201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0年-1997年)
職能
  • 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1]
管轄範圍
  • 監察下列機關和人員:[2]
    1. 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2. 國務院及其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3.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 「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3]
聯絡方式
中央紀委、監察部辦公大樓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甲2號
郵政編碼100053
原監察部大樓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內西街甲2號
舉報中心接待室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府學胡同甲2號
官方連結中央紀委監察部舉報網站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官方連結糾風之窗
特服熱線+86 (0)10 12388
對外官網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www.ccdi.gov.cn
1949-1954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1954-1959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1986-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接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1993年2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決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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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4]。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5]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後,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4]

1959年4月,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撤銷監察部。原職能改由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負責[4][6]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決定》,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1987年7月1日,監察部正式掛牌辦公[4]

1993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部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項職能[4]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7][8][9]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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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同時廢止。該法根據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修正[10][11][12]。該法對監察部(法條中稱作「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職責作了詳細規定:

  • 第七條:「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 第十五條:「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範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
  • 第四十二條:「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覆審決定為最終決定。」[11]

該法規定了各級監察機關的監察人員、職責、權限、監察程序、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11]

另外,2004年9月6日國務院第63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9月17日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13]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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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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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內設27個職能部門[14]

  • 辦公廳: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委部有關文件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機關對外聯絡工作等。
  • 組織部:負責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承辦有關幹部人事工作;負責紀檢監察系統幹部培訓工作等。
  • 宣傳部: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政文化建設工作;歸口管理機關承擔宣傳教育職能的單位;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絡信息工作等。
  • 研究室:綜合分析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等。
  • 法規室:負責提出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劃和立法建議;起草、修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立法後評估、備案審查、清理、編纂等。
  • 黨風政風監督室(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作風建設規定、廉潔自律規定等制度規定的落實,開展黨風政風監督專項檢查;履行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職能等。
  • 信訪室:受理對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按照管理權限受理不服黨紀政紀處分和其他處理的申訴;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和電話網絡舉報事項等。
  •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中央巡視工作規劃、計劃和方案;負責中央巡視組開展巡視的有關協調工作;向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工作重要情況;承擔巡視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工作等。
  • 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幹部問題線索;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歸口管理查辦案件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監督檢查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等。
  • 第一紀檢監察室至第五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承辦聯繫單位中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單位及其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等。其中,一室主要聯繫中直、政法和宣傳口的單位等;二室、三室主要聯繫國務院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等;四室主要聯繫金融口的單位等;五室主要聯繫國資委和央企等。
  • 第六紀檢監察室至第十二紀檢監察室:監督檢查聯繫地區省級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地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情況;承辦聯繫地區中管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比較重要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綜合、協調、指導聯繫地區的紀檢監察工作等。其中,六室聯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七室聯繫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八室聯繫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九室聯繫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十室聯繫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十一室聯繫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十二室聯繫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
  • 案件審理室:審理委部直接檢查處理和省(部)級黨組織、政府(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案件;按照管理權限承辦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案件;承擔監察部的行政複議工作等。
  •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監督檢查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有關紀檢監察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初核及案件審查工作等。
  • 國際合作局(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承擔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宜;承擔國家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工作;歸口管理機關外事工作等。
  • 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等。
  •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負責機關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和黨員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機關紀委和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工作等。
  •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組織建設工作以及服務與管理工作等[14]

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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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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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紀檢監察機構53個(名稱為中央紀委駐某單位紀檢組,與監察部駐某單位監察局合署辦公)[14][15][16]

  • 中央紀委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部駐教育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科學技術部紀檢組(監察部駐科學技術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紀檢組(監察部駐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監察部駐民政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司法部紀檢組(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監察部駐財政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紀檢組(監察部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土資源部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土資源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監察部駐環境保護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紀檢組(監察部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組(監察部駐交通運輸部監察局)[17]
  • 中央紀委駐水利部紀檢組(監察部駐水利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農業部紀檢組(監察部駐農業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商務部紀檢組(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文化部紀檢組(監察部駐文化部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審計署紀檢組(監察部駐審計署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海關總署紀檢組(監察部駐海關總署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稅務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林業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林業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旅遊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旅遊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糧食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糧食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菸草專賣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菸草專賣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鐵路局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鐵路局監察局)[17]
  • 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人民日報社紀檢組
  • 中央紀委駐新華通訊社紀檢組(新華通訊社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中國科學院紀檢組(中國科學院監察審計局)
  • 中央紀委駐中國社會科學院紀檢組(中國社會科學院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國家知識產權局紀檢組(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察局)
  • 中央紀委駐中國地震局紀檢組
  • 中央紀委駐中國氣象局紀檢組
  • 中央紀委駐國家電網公司紀檢組(國家電網公司監察局)
  • 中國共產黨外交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外交部監察局)
  • 中國共產黨公安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公安部監察局)
  • 中國共產黨國家安全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國家安全部監察局)[18]
  • 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中國人民銀行監察局)
  • 中國共產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察局)
  • 中國共產黨中國民用航空局黨組紀檢組(監察部駐中國民用航空局監察局)[17]
  • 中國共產黨國家郵政局黨組紀檢組(國家郵政局監察局)[17]
  • 中國共產黨國家統計局黨組紀檢組(監察部駐國家統計局監察局)
  • 中國共產黨國家海洋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駐國家海洋局監察局)

2014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4〕70號)發出。2015年中共中央《關於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的方案》(中辦發〔2015〕55號)撤銷監察部駐各單位監察局,中央紀委駐各單位紀檢組為對外工作聯絡的唯一名稱[19]。2016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對139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共設置47家派駐機構,其中20家為單獨派駐機構,27家綜合派駐機構負責監督119家單位[20]。2016年內中央紀委完成了這47家派駐機構的組建工作[21]。以下附錄這47家中央紀委派駐機構: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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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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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七條第一款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五條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七條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历史沿革.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2013-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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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走进驻全国政协机关纪检组:来了就要亮明身份. 人民網. 2016-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48. ^ 驻全总机关纪检组:与监督单位建立日常座谈交流机制. 網易. 2017-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6). 
  49. ^ 尉健行简历. 新浪. 2015-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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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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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組成部門
前任:
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
國務院行政監察部門
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1983年6月至2018年3月18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國家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