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军事占领台湾论

中华民国军事占领台湾论是一种描述台湾法律地位的论点,认为中华民国于1945年10月25日接管台湾及澎湖之举是二战同盟国规划的“军事占领”。

杜鲁门图书馆暨博物馆收藏的一张照片,标题为“在台湾台北的中国占领军”,摄于1945年10月25日。

该论点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美国原本计划占领台湾,但后来由于种种因素而放弃了原计划,并将计划改为辅助中华民国占领台湾。该论点并引述军事占领不能导致领土主权转移的国际法规则,以反驳国民政府宣称台湾已“光复”、回归中国的论述。

目前,学术界仍有部分观点主张台湾在1945年10月25日由中华民国接管的事件是“军事占领”。相反地,统治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则否认军事占领的观点,并主张台湾已于当年“光复”而成为中华民国领土

概念 编辑

国际法中,一国的领土如果因为战争而处于敌军当局的权力之下,即为被占领的领土[1]。当一个交战国英语Belligerent成功占领敌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就实现了战争的一个重要目的,它不仅能将该领土的资源用于军事用途,还能以该领土作为自己军事胜利的保证,进而使敌国明白有必要接受它提出的讲和条件[2]:320。占领国不能因为占领领土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2]:322,必须经过国际法的一定程序之承认后才能拥有主权,此乃国际间的基本概念[3]:87

提到“占领”,或较确切的“军事占领”,人们往往因为误会而联想到侵略或奴役等行为。虽然军事占领曾经在历史上的主要目的就是并吞他国领土,但自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之后,借由战争手段占领他国领土并予以并吞的行为不再得到国际法认可,军事占领便逐渐成为一种临时行为,而并不导致被占领土主权的转移。在战争法形成之后,实际控制敌国领土的占领国不再是征服者或奴役者,而是被视为该领土在占领期间的临时管理者,它有责任恢复和保证被占领土的安全和秩序以及保证被占领土内居民必要的生活条件[4]

背景 编辑

1895年,中国甲午战争中战败,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主权予日本。自此,台湾开始由日本统治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1941年12月8日,日本海军突袭珍珠港,同时美国的殖民地菲律宾也遭到从台湾起飞的日本轰炸机攻击。被日本称为“静止的航空母舰”的台湾之战略地位,从此受到美国关注[5]:65。1942年起,美国陆军陆军航空军海军都着手进行台湾岛的战略调查与攻占准备[6]:39。当时美国军方主要关心的议题在于台湾能否作为美国进攻日本本土的基地,以及台湾人在长期占领之下会配合或抵抗[7]

1943年末,美国海军为切断日本大本营与南洋日军间的联系,开始拟定计划占领台湾以作为攻击日本本土的基地,该作战行动的代号为“堤道”(Causeway)。为达此一目标,海军在哥伦比亚大学海军军政学院设立特别研究中心“台湾研究组”,该研究组为占领台湾的计划草拟十数册民政手册、作战地图、未公开的训练资料,并在此后一年间准备了种种攻台计划给有关单位,而海军作战单位同时着手训练一批将来执行占领任务的军政官员,以备顺利接手控制台湾的民生与经济等各项行政工作[8]:12–13[6]:41。11月底,同盟国美国英国中国(中华民国)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商讨反攻日本的战略及战后国际局势的安排,中国并希望同盟国同意战后台湾回归中国。于是在12月1日,三国发表会议结果的“新闻公报”[a],其内容声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等,后来此新闻公报被改称为“开罗宣言[9]

美英中三国对于战后台湾的处置所做的公开承诺,与美国海军正在进行的攻占台湾计划似乎有所冲突。为此,哥伦比亚大学海军军政学院特别进行了国际法方面的研究,海军预备役菲利浦中尉提出的备忘录对此一问题列出多项重要见解,其中指出[6]:45

1944年元月,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指示行政院秘书处、对日工作委员会着手研究收复台湾之政治准备工作[6]:52。3月12日,美军参谋长联席会作出指示,要求海军尼米兹上将筹划于1945年2月执行攻占台湾的“堤道行动”(Operation Causeway),同时也要求陆军麦克阿瑟将军筹划于1945年2月收复菲律宾吕宋岛[10][11]。在应否攻取台湾的问题上,海军与陆军之间开始出现争论,海军尼米兹主张进攻台湾以截断日本运往南方的补给线,陆军麦克阿瑟则坚持进攻吕宋岛以收复菲律宾,双方间的不同看法持续拉锯[8]:13[6]:43。3月15日,中国行政院秘书处向蒋介石建议收复台湾的第一步是采用盟军之方式由中国主持军政府,收复后再恢复行省的地位,且目前应先成立一“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由政府派大员主持[8]:9[6]:52。但是,中国外交部对于此问题有不同看法。中国外交部明白战后台湾接收问题是盟军整体接收计划的一环,并非中国可以独自决定,不宜就台湾问题提出要求,因此建议针对盟军占领地区,要求派遣中国军事人员加入盟军指挥部:

蒋介石接受了外交部的建议,指示外交部先与美英洽商《远东战区内收复暨占领地域行政管理协定草案》,将来根据该协定之原则以及台湾的实际情形,与美英商定管理办法。显见中国最高当局确知战后的台湾属于同盟国占领区,而非自然成为中国领土。1944年4月,在蒋介石的指示下,中国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设计局成立“台湾调查委员会”,统筹归划台湾收复事宜。在台湾调查委员会的讨论过程中,其委员们大多认为盟军将会登陆台湾,故未就军事占领问题多做具体研议,只讨论如何进行行政接收[6]:53。且相较于美国对台湾的军事登陆、占领的计划规划,中国则未曾筹策此类军事计划,此一现象反映出中国寄望盟军先登陆占领台湾,再从盟军手中收复台湾[8]:11

 
堤道行动”(Operation Causeway)使用的台湾地图显示美国海军原本计划从台湾南部的高雄登陆。

1944年7月2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前往夏威夷主持太平洋战区军事会议,听取海军尼米兹与陆军麦克阿瑟的战略辩论,以决定美军未来的攻势路线,但会议未有决断。9月,海军又提出1945年3月攻占台湾、厦门的计划,而陆军则再度力主夺取菲律宾吕宋岛,并评估了当时的战争情势后反对海军的台湾占领计划,罗斯福对此争辩亦未立即裁决。10月,参谋长联席会下令麦克阿瑟进军吕宋岛、尼米兹的海军陆战队攻取硫磺岛,美国放弃了海军攻占台湾的计划“堤道行动[6]:44,但以战略情报局为首的美军仍然继续研究关于“台湾军政府”的占领问题[3]:92–93

1945年3月,蒋介石核定通过台湾调查委员会制定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但由于该纲要主张接管台湾后成立省政府、适用中国一切法令,未考虑军事占领问题,直接以台湾成为中国版图后之行政工作为目标,所以中国外交部对此一设计颇感质疑,于是在5月11日建议:

然而,台湾调查委员会主委陈仪对于国际法之规范以及外交部划分“军事占领时期”与“正式收归版图时期”之建议不以为然,不承认〈台湾接管计划纲要〉的设计疏失。他先致函中央设计局,表示台湾属于〈复员计划纲要〉中定义的光复区,经开罗会议决定交还中国,故军事占领之日即为光复之日,与先经军事占领后于和平条约中割让之土地不同,故无必要划分军事占领时期与正式复归中国版图时期。在取得中央设计局的支持后,陈仪覆函外交部[6]:54

1945年6月中旬,美军占领了比台湾更接近日本的琉球,台湾与日本本土间的联系被切断,至此美军已无占领台湾的急迫需要[5]:66[8]:13。7月17日至8月2日,同盟国在波茨坦的会议中决定日本的四个本岛以外的地区应被分配给几个盟国进行控制,直到和平条约得以签订,依这项计划,台湾被分配给了中国[12]。同盟国美国、英国、中国并在会议当中的7月26日发表《波茨坦公告[b],该公告回顾对纳粹德国的胜利以及战胜日本的决心,同时声明“开罗宣言”的内容必须实施,并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

1945年7月30日,美国国务院与陆海军协调委员会英语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附属远东小组认为中国在战后可能发生内战,无能力统治台湾,如果贸然将台湾交给中国,将给台湾带来严重的政经问题,遂在其台湾军政府报告中做出结论:“美国必须占领台湾、建立军政府,除非状况允许,方可由中国来承担此责任。美国在台湾建立的军政府应持续运作,直到美国政府认为政权可移交予中国当局为止。[13]”但有陆军将领在8月3日的会议上批评该计划,质疑为何美国要花费高昂代价在未来的中国领土上建立过渡性军政府。于是美国放弃了占领台湾的方针,改为辅助中国占领[3]:93。随后,参谋长联席会于8月9日命令驻中国美军以最小限度辅助中国占领台湾[13]

自同盟国发表《波茨坦公告》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之后,由于日方刻意忽视此要求[14],于是美国分别在1945年8月6日与8月9日向日本投下两枚原子弹。8月10日,日本天皇表达投降意愿。8月12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指派麦克阿瑟为盟军最高统帅准备接受日本投降[6]:50。8月14日,杜鲁门批准参谋长联席会制定的《一般命令第一号》并交由麦克阿瑟在日本正式投降时向日本颁布[15][6]:50,该文件命令所有各地日军向同盟国指派的代表人投降,其中台湾及澎湖日军由蒋介石代表同盟国受降[16],该文件同时也规范了同盟国对日本全领域各种不同形式的军事占领[17][3]:87。中国政府经由中国战区美军总部获知杜鲁门对麦克阿瑟之指令内容[6]:55。由于军事占领台湾须运送军队渡海至台湾登陆[8]:15,而中国缺乏可用的海、空军,且台湾岛上还有二十万日军,是以蒋介石请求中国战区美军总部辅助中国军队占领台湾[6]:55。8月15日,日本向同盟国宣布投降,同盟国开始筹备派遣武装部队占领日本[15]

1945年8月23日,美军正式修改台湾军政府计划,结论为:“中国必须出兵占领台湾,并建立军政府,除非状况发展不容许其担负此责任”,并由美国提供中国部队最小限度之协助[13]。9月2日,日方代表人与同盟国各国代表人一同签署《降伏文书》,日本正式无条件投降,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向日方代表人颁布《一般命令第一号》。9月3日,陈仪受命担任台湾及澎湖受降主官[8]:15。9月19日,美国由于在台湾成立军政府的考量已无存在必要,因此正式删除该军政府之方案[18]

1945年10月17日,在美国军机掩护下,中国军政人员二百多人抵台,中国陆军第七十军约一万五千名官兵搭乘美国军舰自基隆港登陆。美军联络组成员约一百名人员也在18日抵达,随时提供占领台湾的各项协助工作。陈仪、美军联络组组长顾德理上校于24日同机飞抵台北机场,杜鲁门的私人代表洛克也于同日抵达[6]:71

 
台湾及澎湖地区的受降仪式。典礼台上悬挂同盟国四国国旗,以及联合国旗[c]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及澎湖地区的受降仪式在台北公会堂正式举行,日方代表安藤利吉签领受领证,接受陈仪的“署部字第一号命令”,该文件第一点提及麦克阿瑟发布之《一般命令第一号》内容,即台湾及澎湖日军向蒋介石投降[d]。第二点说明陈仪依蒋介石、中国战区总司令何应钦之命接受台湾及澎湖日军投降,但是,加入了《一般命令第一号》所没有的“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等字眼。更值得注意的是,陈仪在受降仪式结束之后随即发表广播演说,片面宣称台湾及澎湖已“重入中国版图”、台湾光复[19][6]:73–75

后续 编辑

对于中方宣称台湾已“重入中国版图”,同盟国皆未正式承认之[20],并且都认为台湾仍属于日本领土[3]:113。如英国在其1946年10月致中国驻英国大使馆的信函中表明,开罗宣言本身不能将台湾主权从日本转移给中国,应该等候与日本签订和平条约,或借由其它正式外交手续才可转移。美国于同年11月21日也知会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台湾主权的转移仍有待正式化,在适当时期可想见将有条约使主权的转移生效[6]:116–117。1947年7月21日,澳洲外交部英语Department of External Affairs (1921–70)贸易与海关部英语Department of Trade and Customs (Australia)备忘录明确指出,“虽然1943年12月2日的开罗宣言声明台湾将回归中国,但该岛屿的主权在对日和约签订之前仍然属于日本[3]:113。”

1948年秋,中国国民党国共内战中节节败退,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及国民党高层开始将资产、技术人员、家属等转移至台湾。对于台湾的法律地位,蒋介石当时也明白[21],1949年1月5日,新上任的台湾省主席陈诚在就职记者会上称台湾是剿共堡垒,蒋介石便于12日致电告诫陈诚:“须知此时何时,台湾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无忌,大言不惭乎。台湾法律地位与主权,在对日和会未成以前,不过为我国一托管地之性质,何能明言做为剿共最后之堡垒与民族复兴之根据也,岂不令中外稍有常识者之轻笑其为狂呓乎[22][23]。”

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北平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则陆续撤退至广州、重庆、成都,最终于该年12月撤退至台湾。

1951年9月8日,同盟国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和约》,当时由于英、美之间在中国正统政府应由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问题上缺乏共识,于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决定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者都不邀请出席。而和约中关于台湾的条款,在美国基于战略考量的筹划之下,只载明日本放弃台湾主权,只字未提台湾主权的转移对象,以便使台湾的地位处于“未定”状态,好让美国本身保有法律根据能够继续派遣第七舰队防止台湾落入中共之手。[24]:7

《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根据英美先前达成的共识,由日本自行选定其认为可代表“中国”的政府并与之缔结中国与日本之间的和平条约。由于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于是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选择与中华民国政府缔结和约。在日本与中华民国政府研拟“中日和约”的过程中,美国于1951年9月17日明告中华民国人员避免使用任何语句暗示台湾将会因为该和约之签订而成为中国领土。1952年4月28日,中华民国与日本签订《中日和约》,该和约第二条仅承认《旧金山和约》对台湾之处置,仍旧未提及台湾主权的转移对象[24]:8。5月13日,中华民国外交部在其〈议定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总报告书〉中写道:“查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25]”。

1954年12月1日,美国针对隔天即将签署的《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召开记者会。美国发言人在记者会上提及台湾的法律地位时说:“台湾和澎湖的主权在法律上从未被决定。这是因为对日和平条约仅涉及日本放弃这些岛屿的主权,但未来的主权没有被对日和平条约决定,也没有被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的和平条约决定[26] 。”

1955年2月5日,《泰晤士报》报导了英国外相安东尼·艾登答询国会议员辛威尔英语Manny Shinwell对于台湾法律地位之询问。艾登表示:开罗宣言是一个关于台湾及澎湖在战后应该交还中国的意向声明[e],此一交还从未发生,因为有两个实体要求代表中国而引发了难题,并且各强权对于这两个实体的地位有歧见;在1945年9月,中国军队依据盟军最高统帅的指示从日本手中接管台湾及澎湖,但此举并非割让,也不涉及主权之变更;蒋介石驻于台湾,是依照同盟国与其所达成的安排,由其作军事占领,等待进一步安排,而并不构成台湾及澎湖成为中国领土;依据1952年4月的《旧金山和约》,日本正式放弃台湾及澎湖的主权,但此亦非将台湾及澎湖的主权转移给中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国民党政府,因此在英国政府看来,台湾及澎湖的法律主权是不确定或未定的。[27]

1955年2月6日,《纽约时报》在关于《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报导中写道,美国政府对于台湾及澎湖的立场是这些领土移交给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同盟国,并且蒋介石只是被要求在它们的所有权获得最终决定之前帮同盟国管理它们[28]

1969年11月24日,美国国务院在一场关于军事援助中华民国的听证会上表示台湾的地位仍然未定。美国国务院并进一步陈述了美国对于台湾法律地位的立场,当中提到日本无论在《旧金山和约》或在《中日和约》中都没有把台湾和澎湖割让给任何国家,由于台湾和澎湖没有得到任何现行的国际处理,该区域的主权是一个取决于未来国际裁决的未解问题,“中华民国和中国共产主义者双方都不同意这个结论,并认为台湾和澎湖是中国这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和澎湖合法地占领和行使治权。”[29][30]

现况 编辑

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从国际法角度主张台湾在1945年10月25日是被中华民国代表同盟国进行“军事占领[3]:88[31]。现今统治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则否认军事占领之说[32],而是主张其于1945年10月25日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降伏文书》等文件“光复”台湾,并在1952年签订的《中日和约》中得到确认[33]

2019年,台澎国际法法理建国党在台湾成立,诉求“终止中华民国政权在盟军授权下进行的占领代管”及“台湾建国”[34][35]

参见 编辑

注释 编辑

  1. ^ 原文标题为“Press Communiqué”。
  2. ^ 中方未实际与会,而是由美方代为签署公告。
  3. ^ 位于四国国旗的前上方,未呈现于照片中。
  4. ^ 蒋介石为同盟国在台湾及澎湖地区的受降代表人。台湾及澎湖日军的投降对象为同盟国,而非蒋介石一人。
  5. ^ “意向声明”的原文为 statement of intention。

文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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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United States. United States security agreements and commitments abroad: Hearings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United States Security Agreements and Commitments Abroad of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United States Senate, Ninety-first Congress, first [and second] session[s]. Washington, D.C.: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948. 1970 (英语). Article 2 of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signed on September 8, 1951, at San Francisco, provides that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he same language was used in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signed on April 28, 1952. In neither treaty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s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rescadores. 
  31. ^ 林良昇. 〈國際法觀點 學者:台灣被中華民國政府佔領70年〉. 自由时报 (台北市). 2015年10月24日 [2020年3月3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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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何文尧、杨柏玨. 主張「台灣主權未定」 台澎黨聚中山堂陳情. 民视新闻网. 2019年10月25日 [2023年2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