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
上议院或参议院,是两院制国家或自治区等行政区的国会议院之一。一般来说,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联邦制的国家(例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参议院的议席会按联邦的组成部分(如州、邦等)分配,不论人口多寡。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诸州院”(英语:The States' House)。
在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议会(例如英国),参议院的议员由政府终身任命或由世袭贵族推选。
上议院或参议院的名称在各国都有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和拉美各国的参议院名称(英语:Senate,法语:Sénat)和长者词根相同,来自于罗马元老院 (拉丁语:Senatus)。英国的参议院则叫做“贵族院”(英语:House of Lords)。虽然马来西亚的参议院时常被称为上议院,但马来语原文为参议院(英语:Senate of Malaysia)。荷兰所称“第一院”(荷兰语:Eerste Kamer),德国参议院则是“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印度参议院也是类似的“联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则有“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等称呼。[1]
简介
编辑在议会制度实行较久的欧洲国家,其参议院(或上议院)的历史一般较长,源于最早的辅助君主的议政会议,成员是王公大臣及贵族,而后来出于平民阶层的政治诉求,才出现众议院(或下议院),众议院并成为权力较大的议院。在近代,同样的发展轨迹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现。举例来说,多数英国殖民地在施行责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个立法机构,经常称为“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由总督任命或小范围内选举,在发展到自治阶段时再添加较具广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语: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为两院制议会。
有些国家(特别是总统制国家)由于议会的行政权力总体有限,因此仍旧保持上议院权力较大的情况:例如美国参议院所负责之法案与责任较美国众议院为重。参议院在美国拥有人事任命的权力和通过财政预算,并享有封杀议案的权力,且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象征由政府对议会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介入。
由于过去上议院被认为代表君主、王室、贵族或保守势力,或选举机制较不民主,且可能会造成较劲国会的现象(此现象特点就是会造成上下两院可能互相否决法案等问题,两院制的议会大部分都有发生过只不过副作用轻重不同),因此各国左派政党曾广泛把废除上议院作为政策。这类主张造成了今天有相当数量的前两院制国家废除了上议院,改为一院制,或把上议院权力虚级化(或接近虚级化),或改变选制,使其不能够否决(或者能确保部分)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议院是处理不同议案,例如《西班牙宪法》155条使用与否,由参议院决定。
特点
编辑上议院通常具备如下特点:
- 表面地位较高,因此是“上议院”。
- 上议院议员经常由等额直接选举以外的方式产生,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价值原则。各国使用产生方式包括:
- 任职时间偏长,作为时间上的权力制衡机制。但也可能因为虚级化而几乎没有用途。参选年龄也偏高。
- 其成员可以选出不同于选举下议院的投票制度(例如,澳大利亚及其州的上议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选举,而下议院则不是。)
- 成员可以按部分选举,交错使用,而不是一次选举。(美国每两年只改选约三分一;日本和澳大利亚每三年改选一半)
- 人口较少的州、省或行政区划可能在上议院中比在下议院中更好地代表;并不总是与人口成比例。亦可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
- 在一些国家推选方式比下议院更偏重政治多样化,通过比例选举或政府委派、君主任命等方法增加小党或无党派人士的比例。
- 在一些国家,上院根本不能解散,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况下解散。(例如:意大利的参议院任期与众议院相同,一同解散;澳大利亚则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双重解散,即连同众议院全部改选)
- 由于推选方法不见得完全民主,较不能代表多数人民的意志,因此政治权力小于下议院,例如议会制国家的内阁、政府首脑(首相、总理等)人选一般由下议院决定,此外立法、否决权可能受限制。
- 委任产生以平衡民选的下议院。
- 席位少于下议院(除了英国),这样既反映对民主原则的尊重,也在形式上让下议院的权利较大,而且在有两院合议制度的国家,可以确保比较民主产生的下议院在合议表决时保持多数。
实行国家
编辑-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参议院
- 英国:英国上议院
- 法国:参议院 (法国)
- 德国:德国联邦参议院
- 加拿大:加拿大上议院
- 俄罗斯:联邦委员会 (俄罗斯)
-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上议院
- 日本:参议院 (日本),前身为贵族院 (日本)
- 美国:美国参议院
- 墨西哥:共和国参议院 (墨西哥)
- 阿根廷:阿根廷国家参议院
- 海地:海地参议院
- 柬埔寨:柬埔寨参议院
下列国家中上议院正式名称不为参议院或上议院:
已撤销国家
编辑许多原有上议院的国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议院,改行一院制,如丹麦、瑞典、克罗地亚、秘鲁、委内瑞拉、新西兰、毛里塔尼亚、中华民国等。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曾设有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国会。1928年(民国17年)为恢复法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南京成立“立法院”。1948年(民国37年)因应宪政实施,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立法院亦脱离政府行政部门,独立升格为正式议会。2005年(民国94年),中华民国政府修正《宪法增修条文》,宣布冻结国民大会,立法院合并国民大会部分职权,并以中华民国公认唯一国会之地位运作至今。当地人民亦常以“国会”称呼立法院,并以“国会议员”称呼院内之立法委员。
类似制度
编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但在推选机制、人选、议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国家的上议院类似。
参考文献
编辑-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