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议院

兩院制議會中的組成部分
(重定向自參議員

上议院参议院,是两院制国家或自治区行政区国会议院之一。一般来说,上议院的议席分配有别于下议院,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联邦制的国家(例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参议院的议席会按联邦的组成部分(如等)分配,不论人口多寡。在这些国家参议院也被称为“诸州院”(英语:The States' House)。

美国参议院

在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议会(例如英国),参议院的议员由政府终身任命或由世袭贵族推选。

上议院或参议院的名称在各国都有不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拉美各国的参议院名称(英语:Senate,法语:Sénat)和长者词根相同,来自于罗马元老院 (拉丁语:Senatus)。英国的参议院则叫做“贵族院”(英语:House of Lords)。虽然马来西亚的参议院时常被称为上议院,但马来语原文为参议院(英语:Senate of Malaysia)。荷兰所称“第一院”(荷兰语Eerste Kamer),德国参议院则是“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印度参议院也是类似的“联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则有“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等称呼。[1]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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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议会制度实行较久的欧洲国家,其参议院(或上议院)的历史一般较长,源于最早的辅助君主的议政会议,成员是王公大臣贵族,而后来出于平民阶层的政治诉求,才出现众议院(或下议院),众议院并成为权力较大的议院。在近代,同样的发展轨迹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现。举例来说,多数英国殖民地在施行责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个立法机构,经常称为“立法局”(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员由总督任命或小范围内选举,在发展到自治阶段时再添加较具广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语: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为两院制议会。

有些国家(特别是总统制国家)由于议会的行政权力总体有限,因此仍旧保持上议院权力较大的情况:例如美国参议院所负责之法案与责任较美国众议院为重。参议院在美国拥有人事任命的权力和通过财政预算,并享有封杀议案的权力,且美国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象征由政府对议会职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介入。

由于过去上议院被认为代表君主王室贵族保守势力,或选举机制较不民主,且可能会造成较劲国会的现象(此现象特点就是会造成上下两院可能互相否决法案等问题,两院制的议会大部分都有发生过只不过副作用轻重不同),因此各国左派政党曾广泛把废除上议院作为政策。这类主张造成了今天有相当数量的前两院制国家废除了上议院,改为一院制,或把上议院权力虚级化(或接近虚级化),或改变选制,使其不能够否决(或者能确保部分)下议院通过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议院是处理不同议案,例如《西班牙宪法》155条使用与否,由参议院决定。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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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通常具备如下特点:

  • 表面地位较高,因此是“上议院”。
  • 上议院议员经常由等额直接选举以外的方式产生,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价值原则。各国使用产生方式包括:
    • 选举
      • 选法和下院近乎相同,如意大利,旧制度分配以大区为单位,新制度分配以全国为单位。(上下院职责近乎相同)
      • 以人口比例大致相等的地区为选区的直选,如日本意大利。(但席次较少)
      • 以人口比例不等的地区为选区的直选,如美国(2/州)、西班牙(4/省)
      • 间接选举,如法国印度
    • 任命
      • 由总理提名经国家元首任命,如加拿大
      • 地方任命,如德国(全部)、西班牙(58席)(议席以地方选举结果决定)
    • 世袭和委任,如英国
  • 任职时间偏长,作为时间上的权力制衡机制。但也可能因为虚级化而几乎没有用途。参选年龄也偏高。
  • 其成员可以选出不同于选举下议院的投票制度(例如,澳大利亚及其州的上议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选举,而下议院则不是。)
  • 成员可以按部分选举,交错使用,而不是一次选举。(美国每两年只改选约三分一;日本和澳大利亚每三年改选一半)
  • 人口较少的州、省或行政区划可能在上议院中比在下议院中更好地代表;并不总是与人口成比例。亦可能按照法律规定来分配。
  • 在一些国家推选方式比下议院更偏重政治多样化,通过比例选举或政府委派、君主任命等方法增加小党或无党派人士的比例。
  • 在一些国家,上院根本不能解散,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况下解散。(例如:意大利的参议院任期与众议院相同,一同解散;澳大利亚则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双重解散,即连同众议院全部改选)
  • 由于推选方法不见得完全民主,较不能代表多数人民的意志,因此政治权力小于下议院,例如议会制国家的内阁、政府首脑首相总理等)人选一般由下议院决定,此外立法、否决权可能受限制。
  • 委任产生以平衡民选的下议院。
  • 席位少于下议院(除了英国),这样既反映对民主原则的尊重,也在形式上让下议院的权利较大,而且在有两院合议制度的国家,可以确保比较民主产生的下议院在合议表决时保持多数。

实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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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国家中上议院正式名称不为参议院或上议院:

已撤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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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原有上议院的国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议院,改行一院制,如丹麦瑞典克罗地亚秘鲁委内瑞拉新西兰毛里塔尼亚中华民国等。

中华民国建国初期,曾设有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组成中华民国国会。1928年(民国17年)为恢复法统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南京成立“立法院”。1948年(民国37年)因应宪政实施,国民政府改组为“中华民国政府”,立法院亦脱离政府行政部门,独立升格为正式议会。2005年(民国94年),中华民国政府修正《宪法增修条文》,宣布冻结国民大会,立法院合并国民大会部分职权,并以中华民国公认唯一国会之地位运作至今。当地人民亦常以“国会”称呼立法院,并以“国会议员”称呼院内之立法委员

类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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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虽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构的一部分,但在推选机制、人选、议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国家的上议院类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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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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