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議院
上議院或參議院,是兩院制國家或自治區等行政區的國會議院之一。一般來說,上議院的議席分配有別於下議院,不是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在聯邦制的國家(例如美國、德國、加拿大、澳洲等),參議院的議席會按聯邦的組成部分(如州、邦等)分配,不論人口多寡。在這些國家參議院也被稱為「諸州院」(英語:The States' House)。
在較古老的君主制下的議會(例如英國),參議院的議員由政府終身任命或由世襲貴族推選。
上議院或參議院的名稱在各國都有不同:美國、加拿大、澳洲、法國和拉美各國的參議院名稱(英語:Senate,法語:Sénat)和長者詞根相同,來自於羅馬元老院 (拉丁語:Senatus)。英國的參議院則叫做「貴族院」(英語:House of Lords)。雖然馬來西亞的參議院時常被稱為上議院,但馬來語原文為參議院(英語:Senate of Malaysia)。荷蘭所稱「第一院」(荷蘭語:Eerste Kamer),德國參議院則是「聯邦參議院」(德語:Bundesrat),印度參議院也是類似的「聯邦院」。一些前殖民地則有「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等稱呼。[1]
簡介
編輯在議會制度實行較久的歐洲國家,其參議院(或上議院)的歷史一般較長,源於最早的輔助君主的議政會議,成員是王公大臣及貴族,而後來出於平民階層的政治訴求,才出現衆議院(或下議院),眾議院並成爲權力較大的議院。在近代,同樣的發展軌跡在一些前殖民地再次出現。舉例來説,多數英國殖民地在施行責任政府之初,都只有一個立法機構,經常稱爲「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其成員由總督任命或小範圍內選舉,在發展到自治階段時再添加較具廣泛代表性的「立法院」(英語:Legislative Assembly),才成爲兩院制議會。
有些國家(特別是總統制國家)由於議會的行政權力總體有限,因此仍舊保持上議院權力較大的情況:例如美國參議院所負責之法案與責任較美國眾議院為重。參議院在美國擁有人事任命的權力和通過財政預算,並享有封殺議案的權力,且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象徵由政府對議會職權進行一定程度的介入。
由於過去上議院被認爲代表君主、王室、貴族或保守勢力,或選舉機制較不民主,且可能會造成較勁國會的現象(此現象特點就是會造成上下兩院可能互相否決法案等問題,兩院制的議會大部分都有發生過只不過副作用輕重不同),因此各國左派政黨曾廣泛把廢除上議院作爲政策。這類主張造成了今天有相當數量的前兩院制國家廢除了上議院,改爲一院制,或把上議院權力虛級化(或接近虛級化),或改變選制,使其不能夠否決(或者能確保部分)下議院通過的法案。
也有可能上下議院是處理不同議案,例如《西班牙憲法》155條使用與否,由參議院決定。
特點
編輯上議院通常具備如下特點:
- 表面地位較高,因此是「上議院」。
- 歷史上和傳統上擁有更大政治影響力,代表貴族和傳統精英。
- 上議院議員經常由等額直接選舉以外的方式產生,以代表直接民主之外的價值原則。各國使用產生方式包括:
- 任職時間偏長,作爲時間上的權力制衡機制。但也可能因為虛級化而幾乎沒有用途。參選年齡也偏高。
- 不同於選舉下議院的投票制度(例如,澳洲及其州的上議院通常按比例代表制選舉,而下議院則不是。)
- 成員可以按部分選舉,交錯使用,而不是一次選舉。(美國每兩年只改選約三分一;日本和澳洲每三年改選一半)
- 人口較少的州、省或行政區劃可能在上議院中比在下議院中更好地代表;並不總是與人口成比例。亦可能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
- 在一些國家推選方式比下議院更偏重政治多樣化,通過比例選舉或政府委派、君主任命等方法增加小黨或無黨派人士的比例。
- 在一些國家,上院根本不能解散,或者只能在比下院更有限的情況下解散。(例如:意大利的參議院任期與眾議院相同,一同解散;澳洲則是特殊情況下可以雙重解散,即連同眾議院全部改選)
- 由於推選方法不見得完全民主,較不能代表多數人民的意志,因此政治權力小於下議院,例如議會制國家的內閣、政府首腦(首相、總理等)人選一般由下議院決定,此外立法、否決權可能受限制。
- 委任產生以平衡民選的下議院。
- 席位少於下議院(除了英國),這樣既反映對民主原則的尊重,也在形式上讓下議院的權利較大,而且在有兩院合議制度的國家,可以確保比較民主產生的下議院在合議表決時保持多數。
實行國家
編輯- 澳洲:澳洲參議院
- 英國:英國上議院
- 法國:參議院 (法國)
- 德國:德國聯邦參議院
- 加拿大:加拿大上議院
- 俄羅斯:聯邦委員會 (俄羅斯)
- 馬來西亞:馬來西亞上議院
- 日本:參議院 (日本),前身為貴族院 (日本)
- 美國:美國參議院
- 墨西哥:共和國參議院 (墨西哥)
- 阿根廷:阿根廷國家參議院
- 海地:海地參議院
- 柬埔寨:柬埔寨參議院
下列國家中上議院正式名稱不為參議院或上議院:
已撤銷國家
編輯許多原有上議院的國家如今已取消了上議院,改行一院制,如丹麥、瑞典、克羅地亞、秘魯、委內瑞拉、新西蘭、毛里塔尼亞、中華民國等。
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曾設有參議院,與眾議院共同組成中華民國國會。1928年(民國17年)為恢復法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南京成立「立法院」。1948年(民國37年)因應憲政實施,國民政府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亦脫離政府行政部門,獨立升格為正式議會。2005年(民國94年),中華民國政府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宣佈凍結國民大會,立法院合併國民大會部分職權,並以中華民國公認唯一國會之地位運作至今。當地人民亦常以「國會」稱呼立法院,並以「國會議員」稱呼院內之立法委員。
類似制度
編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雖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機構的一部分,但在推選機制、人選、議政功能等方面都和一些國家的上議院類似。
參考文獻
編輯- ^ Bicameralism (1997) by George Tsebel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