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

明清官职
(重定向自撫軍

巡抚,别称为抚台抚军、部院、帅、抚宪、抚院。为中国14世纪-20世纪初的地方官制名称,统治区域可能由从数千平方公里至数十万平方公里,权力相当于今日中国共产党之省委书记,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

清朝巡抚多有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头衔,副都御史俗称御史中丞,故习称巡抚为中丞

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职官制度,设有巡抚一职。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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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官制最早出现在明朝明太祖朱元璋宰相胡惟庸纠结地方势力意图叛变为借口,除了废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积极改革地方制度,将元制的行省一人独享的的军事、行政、司法权力分拆成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分,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标“巡抚”陕西(意为巡行地方,抚镇军民),[1]“巡抚”这个名称开始被使用。尔后,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巡抚地方,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时,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夺门复辟后,一度废除巡抚制度,到次年才恢复。[2]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抚的职责主要是税收水利内政,通常亦有调动军队的权力,不过并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辖区域来讲,14世纪的巡抚所辖区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别,大者统辖两十数万平方公里,如闽浙,有些则只有数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如大同宣德顺天等。至15世纪后,发展成以省区为单位,配置一位巡抚。

1644年清兵入关,入主燕京清朝承袭明朝的巡抚制度,并沿用旧名称。清朝在全国设立了16个巡抚,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3]
清代巡抚的正式名称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某等处地方”

  • 晋阶则加“兵部右侍郎”衔
  • 有的还加“提督军务粮饷”,一般不兼理专务
  • 山西巡抚兼提督盐政
  • 江西、河南巡抚兼提督

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于今日之省长。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之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巡抚在较大城市会设置小规模的武装,此类武装一般带有“抚军”、“标军”等字,又称亲兵[4]。清朝道尹布政使巡抚总督之争屡屡发生,如台湾巡抚刘铭传台湾道道尹刘璈等。清文宗即位,太平军兴,遂命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各巡抚节制镇、协武职,于是巡抚职权渐崇。到清德宗时,分省巡抚职权已与总督几乎相同,总督的所谓兼辖,已沦为"奉行文书"而已。

清代巡抚印信称为“关防”,为长方形,银制,长三寸二分,阔二寸,与总督的关防尺寸材质完全相同。

巡抚设置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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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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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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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三
  2. ^ 《明史》卷十二
  3. ^ 乾隆十四年,定巡抚不由侍郎授者,其兵部右侍郎衔由吏部疏请定夺,如未得旨仍为从二品。巡抚由侍郎转任者,即改兵部右侍郎衔,为正二品。《清史稿 卷116 职官三》
  4. ^ 《街道背后 海上地名寻踪》. [2021-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