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规范

指字形結構和筆劃符合規範的漢字字體
(重定向自漢字標準

汉字规范,是指字形结构笔划符合规范的汉字字体,也就是所谓的正体正字。中文成语“字正腔圆”,“字正”指汉字书写的正确。不同时代或不同地方的汉字规范可能有所差异,如“爲”、“為”、“为”,在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日本韩国各有不同规定。至今,大中华区的汉字至少存在着中国大陆、台湾、香港所颁布的不同标准。

传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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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字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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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权威字书,如《康熙》、《说文》等,编撰者都是文字训诂的学者,并基于文字学原则编定字样作为字头。字头所示的写法即为正体。自明、清起的匠体字印刷把这种字样,传承至现代的金属字模、照相植字排版以至电脑字体,称作旧字形传承字形

与异体字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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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由于现代汉字演变的历史,正体字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有不同含义。在“正体字”与“异体字”相对的时候,“正体字”指遵从某种选字规范和标准,确立了官方地位的字。而“异体字”或严格来说应称作“被淘汰的俗体字”,则表示那些被淘汰的字形,它们与所选用的“正体字”一样意义,但字形不同。至于在一些地区的官方语言政策的争议上,“正体字”这一词除了含“标准”之义,还意味着“正统”的汉字。中华民国台湾)政府从2004年起,便通过推行各种宣传与奖励,以推动“正体字”之称谓,而不用“繁体字”[1]

台湾香港的标准字体研定时,就已经同时订定了可接纳和不可接纳的异体字。在中国大陆,正异体字的标准则可见《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现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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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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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教育部选定了一套规范用字与标准字体,称现在使用之汉字为“正体字”。

正体字的标准为《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次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和《罕用字体表》。其标准写法和中国大陆《简化字总表》中收录的繁体字写法有些不同,如“”、“”,大陆的繁体字作“”、“”。

在印刷体方面,即便台湾教育部有制定国字标准字体供字体厂商做参考,但并没有强制规定所有字体厂商生产之字体必须符合国字标准字体,因此民间生产之印刷体大多引用传承字形样式以维持字体的平衡美观[2] [3]。如辵部便可见符合传统康熙字典印刷体写法的“⻌”、“⻍”,或是符合教育部国字标准字体的“⻎”。

与简化字、俗字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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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教育部明令使用的一套有明确准则的繁体中文文字,制定有明确的书写规范以及选字原则,分列为“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次常用国字标准字体表”和“罕用字体表”。在香港亦有类似的准则,以“常用字字形表”为标准,选字的准则和结果与台湾的相近。在此意义上,“正体字”指符合这些准则下,所选定的标准字形的汉字。而俗字简化字(包括规范汉字)等则为“非正体字”。

台湾之标准主要用于学校政府,社会用字无严格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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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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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了《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及《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并设有《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了应当使用所谓“规范汉字”的场合,当局亦多番说明,繁体字(包括国字标准字体)、异体字、不规范简化字(包括二简字)均为不规范字,不能在正规场合使用。

2013年,《通用规范汉字表》取代之前的各种标准,成为中国大陆的最新汉字规范。

规范汉字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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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规范汉字的定义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出台而不断改变的。

  • 1949年建国到1955年,使用传统汉字(现称“繁体字”)
  • 1955年到1964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选用字、根据《汉字简化方案》颁布简化字
  • 1964年到1977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所收选用字、《简化字总表》中所收简化字(1965年后字形据《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
  • 1977年到1986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简化字总表》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第一表)中所收的汉字
  • 1986年至今,废除二简字及重新修订出版《简化字总表》(见下“1986年至今”)。
  • 2009年8月12日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5]
  • 2013年6月5日,《通用规范汉字表》正式发布,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6]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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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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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字形表,以往采用字模印刷,今天《常用汉字表》已使用电脑字体排印。日本对电脑印刷体做规范,但因字形的具体细节在电脑字体中可以很讲究,与手写字之字形存在差别。因此许多字体厂商设计了“教科书体”作为学童教材的内文字形,模仿手写时的特征。如表内、表外汉字的辵部在一般的印刷体中分别为“⻌”、“⻍”形,而教科书体则呈“⻎”形以供学童参考。

即便如此,学童日常书写时,亦不可能像机械输出般将每个字都写得与教科书体完全相同。教师、家长对手写字细节的正误判断,往往莫衷一是。为解决这问题,2016年,日本文化厅的“文化審議会国語分科会漢字小委員会”颁布研究报告,名为《关于常用汉字表字体、字形的指南》。说明一些手写汉字的细节差异,并不构成错误,都应视作书写正确。

例如“‘木’的竖笔是否带钩”、“‘米’的最尾两笔是否和‘十’字中心相触()”、“‘今’的第三笔是横还是点”、“‘令’的下方为‘ㄗ’还是‘マ’()”、“‘礼’的首笔是直点还是斜点”、“‘口’第一笔和第二笔起笔处是否相触”等问题,无论学生怎么写,教师都不应把它们当作错字。[7]

各标准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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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严格地说,中国大陆繁体(以《通用规范汉字表》附表的繁体字为准)并非标准,日本对旧字体亦没有系统的规范,但鉴于其会在排印古籍等场合出现,仍将其列出。

 字形对照示例
中国大陆 日本 韩国[来源请求]
繁/正
“床”是“牀”的讹体,现除香港外都从俗。
“户”为半扇门,顶部作撇较符合原来的象形形状。香港、大陆顶部作点,却留下“所”字例外,而日本常用汉字从“”,非常用汉字从“”,使户部的系统不统一。
“泪”是俗字。大陆通常视“淚”为繁体字(尽管实际上是收录为异体字)。日本的“”删去了一点。
“裏”字较合古文字和隶楷字形,台湾标准的“裡”字极少出现于古书中。“里”本义是长度单位、居住的地方(如“公里”“故里”),简化字将其与“裏”合并。
“秘”原从“”,《说文解字》:“祕:神也”。
“臺”与“台”原本为完全不同二字。“台”原本普通话音yí,粤拼为ji4(即与“怡”同音),《说文》训义为“说”,即今“怡悦”之意。后来“台”被用作“臺”的俗字。另外,大陆、日本的“台”亦作繁体“颱”字的简化字。
原作“爲”,“為”是手写体,“为”简化自草书
“衛”的中间“韋”是士兵在防卫去城堡的象形。香港的“衞”更符合金文的写法,常见于古籍中;而“衛”更符合甲骨文的写法和本义,但在古籍中罕见。
“臥”指人躺下,“卧”为讹体。
简体字“”的偏旁”类推简化作“”。日本“”的偏旁”类推简化作“”,《表外汉字字体表》只收录了新字体“”,但后来加入《常用汉字表》时追加了旧字体“”。
“么”(yāo)本作“幺”,今台湾取俗体。另外,“么”在简体中文中作“麼”的简化字。
“冢”为古字,后来演变出了有提土旁的字形。台湾将“冢”、“塚”两字兼收,但“塚”是“冢”的通字。今香港、中国大陆有时也用“塚”(尤其常见于日本人名)。注意Unicode编码为U+585A的汉字在中文下显示为“塚”(有一点),在日文下却显示为新字体“”(无一点),旧字体“”的编码为U+FA10,字形与中文的“塚”(U+585A)相同,这是早期时Unicode将中国的“塚”与日本的“”简单对应导致的。
“呪”为“咒”本字[8],常见于古文献,日韩今仍用“呪”,反而大中华地区今不再使用。
“着”字自宋朝起从“著”字中分化出来,台湾则认为“着”是“著”字某些情况(字义)下的俗字,一律作“著”,其他地区则维持两字作不同用途。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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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于2004年10月在台湾微软公司内演讲时,演讲主题是也是“正名运动”——为“繁体字”正名为“正体字”请命[1]。在此之前,都习惯以“繁体字”或“繁体中文”称呼之。马英九认为,台湾的标准文字是从老祖宗创设汉字以来,即保持原貌,因此不应称为“繁体字”。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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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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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正體字是臺灣的寶貴資產,「繁體字」應正名為「 正體字 」. 正体字主题网. [2016-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8) (中文(台湾)). 
  2. ^ 参见国字标准字体#反对意见
  3. ^ 金萱的聲音我們聽到了!其他本土字型業者呢?文鼎:我們從未缺席!. 数字时代. 2015-09-10 [2021-07-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3) (中文(台湾)). 杨淑慧进一步解释,离台标体制定距今已经有30年左右,然而当初台标体在制订时,仅找了一群精通训诂学的学者闭门讨论,完全没有邀集印刷业者、书法家等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商讨。但是,用训诂学专业订定的台标体,根本没有考虑到印刷的可行性与阅读的便利性,“如果单纯用手写的笔法来定义印刷字体该长什么样子,字就会东倒西歪,阅读感受会很差。” 
  4. ^ 《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开征求意见. 财经网. 2009-08-13 [2009-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中文(中国大陆)). 
  5. ^ 教育部拟将多个异体字收进规范汉字表. 汉网-长江日报. 2009-08-13 [2009-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7). 
  6. ^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3-08-19 [2013-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12). 
  7. ^ 文化庁:常用漢字表の字体・字形に関する指針(報告)について. [2018-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8. ^ 《商務漢字精解字典》. 商务印书馆. 2012. ISBN 978962070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