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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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英语:usufruct;法语:usufruit;德语:Nießbrauch)是与担保物权相对的概念,指基于特定的目的对非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权利,是一种限制物权。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农育权典权

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社团 · 财团
行政法人 · 合伙企业 · 有限责任公司

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 专利权 · 商标权

行为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代理 · 无效 · 撤销

事实行为

占有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扶养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物权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所有权-

占有 · 使用 · 处分 · 收益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担保物权

质权 · 抵押权 · 留置权

占有
债权
-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地役权居住权亦属于用益物权。但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役权(英语:servitude;法语:servitude;德语:Dienstbarkeit),原因是这些权利并不及于收益。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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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而言,其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所有人借由掌握所有权以享有其权能所附加的经济利益,而非“所有权”的本身。用益物权的创设旨在使所有人以外之人,透过法定的方式享受“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借此发挥物的经济效益,达到物之利用的最大化;至于处分权,因为涉及所有权的移转,因此不在用益物权的范围之内。而各个用益物权之间彼此是具有排他性的,无法同时共存于一物,此即昭示一人(或数人)无法在同一物上享有不同的权利

相对的,担保物权意在确保债务清偿,权利人并不享有使用或收益的权能,其亦不具排他性,数人得就同一物设定相同的物权

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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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权:指权利人以兴建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得就土地以上及以下的空间而为使用,所有权人并得向地上权人收取地租。惟需注意的是,“设定地上权”与“土地租赁”系二回事,前者为物权行为,后者则是债权行为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土地或者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大都为国有。因此城市居民不能取得城市土地所有权,唯能够透过政府批租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住宅一次批租七十年。工商业用地一次批租三十年。
  • 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土地或者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大都为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不能取得建设住宅所需土地之所有权,皆以村集体分配之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通常长期存续。
  • 农育权:谓在他人土地为农作、森林、养殖、畜牧、种植竹木或保育之权利,现今并不常使用。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土地或者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大都为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不能取得农地所有权,皆以从村集体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用地,一次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
  • 典权:指出典人提供动产予他人为使用、收益之权利。

无收益权利之用益物权(在一些法律体系中不属于用益物权,属于一般役权):

  • 地役权:谓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通行、汲水、采光、眺望、电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为目的之权利。
  • 居住权:终生居住于他人住宅之权利。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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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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