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令 (中华民国)

中華民國總統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用以公布法律、預算、條約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的行政命令

总统令,是中华民国总统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相关规定,用以公布法律、预算、条约及中央政府总预算的行政命令。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发布命令,必须经行政院院长副署,或是经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副署。不同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大总统令大元帅令国民政府国民政府令[1]

1987年(民国76年)7月14日,时任总统蒋经国发布总统令、行政院院长俞国华国防部部长郑为元副署,宣布自次日零时起解严。
2001年(民国90年)6月20日,时任总统陈水扁发布总统令、行政院院长张俊雄交通部部长叶菊兰副署,修正公布《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左方盖中华民国总统之印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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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总统发布总统令的时机,包括:

公布法律、预决算、条约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七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布法律、预算、条约,以及公告中央政府总决算。依法规定,总统发布命令须要经行政院院长的副署;或是,经行政院院长及有关部会首长的副署。[1]
缔约、宣战、媾和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总统与外国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媾和[2]
宣布戒严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总统宣布戒严。此令须经立法院的通过或追认。立法院认为必要时,得决议移请总统解严。[3]动员戡乱时期,总统经行政院会议的决议,发布紧急处分,不受此条文所规定程序的限制。[4]
赦免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总统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5]
任免官员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总统任免文武官员。[6]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的任免命令、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的任免命令、及经立法院同意解散立法院的命令,不适用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须行政院院长的副署。[7]
授与荣典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中华民国国家及社会有重大贡献者,总统可授与勋章、明令褒扬、题颁匾额。[8] 总统亦可赠勋与外国人士,以之为敦睦邦谊之礼。
发布紧急命令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立法院休会期间,国家遇有天然灾害、紧急危难或重大变故,为免重大损失须急速处理时,总统经行政院会议的决议,依《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发布命令后一个月内,须提交立法院追认;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将立即失效。[9]
然而,中华民国行宪以后,总统并未曾依此条文规定发布过紧急命令,立法院也未曾制定过《紧急命令法》。因为,从1948年5月10日起至1991年4月30日期间,实施《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宪法第四十三条已被冻结,总统经行政院会议的决议发布紧急处分,不受此条文所规定程序的限制。在这段期间总统曾发布三次紧急命令。[4]
动员勘乱时期结束后,时任总统李登辉曾因1999年9月台湾发生九二一地震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发布“民国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总统紧急命令”,为总统直选后首度且唯一一次发布总统紧急命令。八八风灾期间亦曾有发布紧急命令的讨论,然而时任总统马英九决定以《灾害防救法》执行,并未发布。COVID-19期间也曾有发布紧急命令的讨论,然而总统蔡英文决定以立法院制定法律(特别条例)执行,并未发布。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4年立法、2005年公布)增修,总统为决定国家安全有关大政方针,得设国家安全会议及所属国家安全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同时,发布命令的追认期限由一个月内,修改为十天之内。[7]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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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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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总统公布法令权)
  2. ^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总统缔约宣战媾和权)
  3. ^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总统宣布戒严权)
  4. ^ 4.0 4.1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民国三十七年制定)
  5. ^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条(总统赦免权)
  6. ^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总统任免官员权)
  7. ^ 7.0 7.1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2004年8月23日,立法院通过第七次修宪。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复决通过。
  8. ^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总统授与荣典权)
  9. ^ 《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总统发布紧急命令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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