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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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都制,是指一个国家设置两个以上的首都的制度。拥有广阔的领土的国家很多采用复都制,拥有两个首都的常被称为“两都制”或“两京制”。(相对的,只设一个都城的叫做“单都制”)。另外,也包括把首都功能分别发放到多个城市的制度。关于现代意义上的复都制,请参考首都#特殊情况。
在中央集权国家的复都制,皇帝常驻的京或都常被称为“上京”、“上都”、“皇都”、“京师”、“正都”等,其他的都叫“陪都”。但是,“陪都”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中并不存在,无对应的西方词汇,此为东方特有的概念(陪都制)。日本历史上所说的难波迁都等,正确的解释是天皇的陪都巡守或是皇都升格,与迁都不同[1]。
当皇帝在行在而不在正都时,国政由其他人代理,在权限限制的基础上由太子代理被称为“太子监国制”,由信赖的大臣代理被称为“留守官制”。
罗马帝国的复都制
编辑公元3世纪后半叶,罗马帝国由正帝和副帝分治,戴克里先皇帝的时代,帝国分为东西两部分,两人为正帝、两人为副帝的四帝共治制因此出现。这四个首都是尼科米底亚(今伊兹密特)、色米姆、梅蒂奥拉努(今米兰)、奥古斯塔·温德利科伦,罗马因此失去了它的首都机能,只是名义上的帝国的首都。此后,西方正帝君士坦丁一世将帝国统一,在东都建立新的首都君士坦丁堡。
395年,东帝狄奥多西一世(西帝为形式上的次子霍诺里乌斯)死后,长子阿卡狄奥斯为东帝,他将都城设置在东方的君士坦丁堡与西方的梅蒂奥拉努(后迁都至拉文纳)。公元4世纪,罗马帝国东西分治的现象已经较为明显,当时常使用“西边的皇帝”、“西边的领土”这样的称呼,而不使用“西罗马帝国”。
中国的复都制
编辑中国由秦朝至唐朝在中原地方建立的大一统的皇朝近一千二百多年间,长安与洛阳长期交互成为首都,洛阳更随着朝代更替,多次成为首都或东都,五代后迁至开封,直至北宋灭亡为止。南宋定杭州为行在,建康改为留都。
明朝在永乐帝后,将顺天府(北京)及应天府(南京)皆立为首都,其中南京在明太祖时期为京师,永乐迁都后改以北京为京师,但南京仍做为留都,维持首都的地位。
- 后汉
- 东京开封府
- 西京河南府
- 后周
- 东京开封府
- 西京河南府
现代的复都制
编辑现代部分国家拥有多个首都。在部分情况,一个城市是一个有特定用途的首都,有另一些城市是有其他用途的首都,不存在一个被视为最高的官方首都。
这里也有情况当中存在一个法定首都,但有一个或多个其他城市是中央政府部分或全部职能的所在地。虽然这些情况技术上不是多首都,但情况是相近的。
现存的多首都国家
编辑国家 | 首都 | 详情 |
---|---|---|
贝宁 | 波多诺伏 | 法定首都;立法首都 |
科托努 | 实际上中央政府所在地;司法首都 | |
玻利维亚 | 苏克雷 | 法定首都(宪法首都);国家司法首都 |
拉巴斯 | 国家行政及立法首都 | |
布隆迪 | 基特加 | 法定首都(宪法首都) |
布琼布拉 | 法定经济首都 | |
智利 | 圣地亚哥 | 法定首都;国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瓦尔帕莱索 | 国家立法首都 | |
科特迪瓦 | 亚穆苏克罗 | 法定首都 |
阿比让 | 实际上中央政府所在地 | |
捷克 | 布拉格 | 法定首都,国家行政及立法首都 |
布尔诺 | 国家司法首都 | |
多米尼加 | 圣多明各 | 法定首都,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及部分司法机关的所在地 |
西圣多明各 | 最高法院和中央选举局的所在地 | |
姆巴巴内 | 行政首都 | |
洛班巴 | 立法首都及皇室所在地 | |
洪都拉斯 | 特古西加而巴 | 实际上首都,与科马亚圭拉构成中央区市,法定的宪法首都 |
科马亚圭拉 | 与特古西加尔巴构成中央区市,法定的宪法首都 | |
马来西亚 | 吉隆坡 | 法定首都及皇室所在地;国家立法首都 |
布城 | 国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
黑山 | 波德戈里察 | 法定首都 |
采蒂涅 | 黑山总统所在地 | |
荷兰 | 阿姆斯特丹 | 荷兰宪法下的法定首都 |
海牙 | 中央政府所在地 | |
南非 | 比勒陀利亚 | 行政首都 |
开普敦 | 立法首都 | |
布隆方丹 | 司法首都 | |
斯里兰卡 | 斯里贾亚瓦德纳普拉科特 | 法定首都及国家立法首都 |
科伦坡 | 实际上国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其他国家
编辑以色列定都于耶路撒冷,但是由于耶路撒冷的政治问题仍然未有最终定案,多数国家会把大使馆设于特拉维夫。[2]由1948年5月至12月,特拉维夫和耶路撒冷都是以色列实际联合首都。巴勒斯坦同样宣称耶路撒冷为首都,但现时实际上国际承认巴勒斯坦政府所在地是拉姆安拉,而哈马斯政府所在地是加沙。
在韩国,卢武铉在任大韩民国总统期间制定行政中心城市计划,将规划兴建新都市取代首尔,成为韩国实质上的行政首都,并于其后以朝鲜世宗命名,最终定名为世宗特别自治市。惟李明博接任总统后,因为计划受到质疑而废止。最终韩国实际上变更为双首都模式。世宗市的行政建制正式成立后,总统府、大韩民国国会、大韩民国大法院等重要国家机关仍然驻于首尔,而其他36个政府机构则于2012年9月至2014年年底期间陆续播迁至此。预计于2030年世宗市人口可达50万。[3]
在德国,最高司法机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位于卡尔斯鲁厄,而国家政治首都是柏林。部分机构仍然主要设于波恩,前西德首都,现在仍有“联邦市”(Bundesstadt)之称。
洪都拉斯宪法说明特古西加尔巴和科马亚圭拉都是国家的首都。不过,政府所有部门都位于特古西加尔巴。科马亚圭拉现在是特古西加尔巴大都会区的一部分。
在秘鲁,《秘鲁宪法》声称库斯科是“历史首都”(西班牙语:Capital Histórica),一个象征式的声明,因为国家政府继续位于利马。
采蒂涅是历史上、传统上和第二的黑山首都。该城的地位获得宪法的特别认可。虽然黑山总统的正式住处是位于该城,其余的政府机构都位于波德戈里察。
马尼拉是菲律宾正式首都,菲律宾政府的行政及政治中心广泛分布于马尼拉大都会。马拉坎南宫,政府的行政中心以及最高法院大楼,国家的司法中心都位于马尼拉本部,而立法部门位于都会区内的另外两座城市,众议院在奎松市而参议院则在帕赛市。[4]
在南非,布隆方丹被视为实际司法首都,因为最高上诉法院位于当地。宪法法院位于约翰内斯堡,它在宪法问题上是更高级的上诉法院。
曾经的多首都国家
编辑许多国家在任何特定时间仅拥有一个首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它们赋予了多于一个城市首都地位。
由于战争、天气或分裂等各种原因,这些当前国家有两个城市同时充当行政首都。在某些情况下,第二首都被视为临时首都。
国家 | 年份 | 首都 | 详情 |
---|---|---|---|
阿富汗 | 1776年–1818年 | 喀布尔 | 夏都 |
白沙瓦 | 秋都 | ||
中华民国 | 1937年–1945年 | 南京 | 汪精卫政权的首都 |
重庆 | 国民政府的临时首都 | ||
1945年–1991年 | 南京 | 行政、立法及司法首都(1949年后宣称) | |
台北 | 迁台后国民政府的临时首都 | ||
格鲁吉亚 | 2012年–2018年 | 第比利斯 | 法定及行政首都 |
库塔伊西 | 国会所在地 | ||
德国 | 1990年–1999年 | 柏林 | 法定首都,两德统一前为东德法定首都(实际上行政首都仅限柏林东部,即东柏林) |
波恩 | 中央政府所在地,两德统一前为西德法定行政首都 |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 1948年–1972年 | 平壤 | 中央政府所在地[5] |
汉城 | 法定首都及宪法首都[5] | ||
英属印度 | 1858年–1947年 | 加尔各答(1858年–1911年) | 冬都 |
德里(1911年–1947年) | |||
西姆拉 | 夏都 | ||
老挝 | 1947年–1975年 | 永珍 | 行政首都 |
琅勃拉邦 | 王都 | ||
利比亚 | 1951年–1969年 | 的黎波里 | 利比亚王国两个法定首都之一 |
班加西 | 利比亚王国两个法定首都之一 | ||
马拉维 | 1974年–1994年 | 利隆圭 | 行政及司法首都 |
松巴 | 立法首都 | ||
菲律宾 | 1948年–1976年 | 奎松市 | 法定首都 |
马尼拉 | 实际上中央政府所在地 | ||
1901年–1976年 | 碧瑶 | 夏都(仍有夏都之称,但不再在政治使用) |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2003年–2006年 | 贝尔格莱德 | 行政及立法首都 |
波德戈里察 | 司法首都 |
参考资料
编辑- ^ 744年(天平16年)、圣武天皇が恭仁京を离れて难波に行幸し、一时难波を皇都と定めたが、これも陪都から皇都への升格で都を移したのではなかった。翌年の平城京への还幸によって再び陪都に戻った。法制史学者の泷川政次郎は、“従来の日本史では、迁都ということが多すぎる”と指摘している。(‘京制并に都城制の研究’)
- ^ Field Listing::Capital. The World Factbook. [2014-04-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5).
- ^ 苹果日报-韩国36机构迁世宗,行政首都启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2年7月1日
- ^ The Evolution of Manila. Presidential Museum and Librar. [11 April 20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8).
- ^ 5.0 5.1 Eberstadt, Nick. The End of North Korea.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99: 26, 32. ISBN 978-0-8447-4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