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都制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3年4月3日) |
複都制,是指一個國家設置兩個以上的首都的制度。擁有廣闊的領土的國家很多採用複都制,擁有兩個首都的常被稱為「兩都制」或「兩京制」。(相對的,只設一個都城的叫做「單都制」)。另外,也包括把首都功能分別發放到多個城市的制度。關於現代意義上的複都制,請參考首都#特殊情況。
在中央集權國家的複都制,皇帝常駐的京或都常被稱為「上京」、「上都」、「皇都」、「京師」、「正都」等,其他的都叫「陪都」。但是,「陪都」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中並不存在,無對應的西方詞彙,此為東方特有的概念(陪都制)。日本歷史上所說的難波遷都等,正確的解釋是天皇的陪都巡守或是皇都升格,與遷都不同[1]。
當皇帝在行在而不在正都時,國政由其他人代理,在權限限制的基礎上由太子代理被稱為「太子監國制」,由信賴的大臣代理被稱為「留守官制」。
羅馬帝國的複都制
編輯公元3世紀後半葉,羅馬帝國由正帝和副帝分治,戴克里先皇帝的時代,帝國分為東西兩部分,兩人為正帝、兩人為副帝的四帝共治制因此出現。這四個首都是尼科米底亞(今伊茲密特)、色米姆、梅蒂奧拉努(今米蘭)、奧古斯塔·溫德利科倫,羅馬因此失去了它的首都機能,只是名義上的帝國的首都。此後,西方正帝君士坦丁一世將帝國統一,在東都建立新的首都君士坦丁堡。
395年,東帝狄奧多西一世(西帝為形式上的次子霍諾里烏斯)死後,長子阿卡狄奧斯為東帝,他將都城設置在東方的君士坦丁堡與西方的梅蒂奧拉努(後遷都至拉文納)。公元4世紀,羅馬帝國東西分治的現象已經較為明顯,當時常使用「西邊的皇帝」、「西邊的領土」這樣的稱呼,而不使用「西羅馬帝國」。
中國的複都制
編輯中國由秦朝至唐朝在中原地方建立的大一統的皇朝近一千二百多年間,長安與洛陽長期交互成為首都,洛陽更隨着朝代更替,多次成為首都或東都,五代後遷至開封,直至北宋滅亡為止。南宋定杭州為行在,建康改為留都。
明朝在永樂帝後,將順天府(北京)及應天府(南京)皆立為首都,其中南京在明太祖時期為京師,永樂遷都後改以北京為京師,但南京仍做為留都,維持首都的地位。
- 後漢
- 東京開封府
- 西京河南府
- 後周
- 東京開封府
- 西京河南府
現代的複都制
編輯現代部分國家擁有多個首都。在部分情況,一個城市是一個有特定用途的首都,有另一些城市是有其他用途的首都,不存在一個被視為最高的官方首都。
這裏也有情況當中存在一個法定首都,但有一個或多個其他城市是中央政府部分或全部職能的所在地。雖然這些情況技術上不是多首都,但情況是相近的。
現存的多首都國家
編輯國家 | 首都 | 詳情 |
---|---|---|
貝寧 | 波多諾伏 | 法定首都;立法首都 |
科托努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司法首都 | |
玻利維亞 | 蘇克雷 | 法定首都(憲法首都);國家司法首都 |
拉巴斯 | 國家行政及立法首都 | |
布隆迪 | 基特加 | 法定首都(憲法首都) |
布瓊布拉 | 法定經濟首都 | |
智利 | 聖地亞哥 | 法定首都;國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瓦爾帕萊索 | 國家立法首都 | |
科特迪瓦 | 亞穆蘇克羅 | 法定首都 |
阿比讓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 | |
捷克 | 布拉格 | 法定首都,國家行政及立法首都 |
布爾諾 | 國家司法首都 | |
多米尼加 | 聖多明各 | 法定首都,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部分司法機關的所在地 |
西聖多明各 | 最高法院和中央選舉局的所在地 | |
姆巴巴内 | 行政首都 | |
洛班巴 | 立法首都及皇室所在地 | |
洪都拉斯 | 特古西加而巴 | 實際上首都,與科馬亞圭拉構成中央區市,法定的憲法首都 |
科馬亞圭拉 | 與特古西加爾巴構成中央區市,法定的憲法首都 | |
馬來西亞 | 吉隆坡 | 法定首都及皇室所在地;國家立法首都 |
布城 | 國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
黑山 | 波德戈里察 | 法定首都 |
采蒂涅 | 黑山總統所在地 | |
荷蘭 | 阿姆斯特丹 | 荷蘭憲法下的法定首都 |
海牙 | 中央政府所在地 | |
南非 | 比勒陀利亞 | 行政首都 |
開普敦 | 立法首都 | |
布隆方丹 | 司法首都 | |
斯里蘭卡 | 斯里賈亞瓦德納普拉科特 | 法定首都及國家立法首都 |
科倫坡 | 實際上國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其他國家
編輯以色列定都於耶路撒冷,但是由於耶路撒冷的政治問題仍然未有最終定案,多數國家會把大使館設於特拉維夫。[2]由1948年5月至12月,特拉維夫和耶路撒冷都是以色列實際聯合首都。巴勒斯坦同樣宣稱耶路撒冷為首都,但現時實際上國際承認巴勒斯坦政府所在地是拉姆安拉,而哈馬斯政府所在地是加沙。
在韓國,盧武鉉在任大韓民國總統期間制定行政中心城市計劃,將規劃興建新都市取代首爾,成為韓國實質上的行政首都,並於其後以朝鮮世宗命名,最終定名為世宗特別自治市。惟李明博接任總統後,因為計劃受到質疑而廢止。最終韓國實際上變更為雙首都模式。世宗市的行政建制正式成立後,總統府、大韓民國國會、大韓民國大法院等重要國家機關仍然駐於首爾,而其他36個政府機構則於2012年9月至2014年年底期間陸續播遷至此。預計於2030年世宗市人口可達50萬。[3]
在德國,最高司法機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位於卡爾斯魯厄,而國家政治首都是柏林。部分機構仍然主要設於波恩,前西德首都,現在仍有「聯邦市」(Bundesstadt)之稱。
洪都拉斯憲法說明特古西加爾巴和科馬亞圭拉都是國家的首都。不過,政府所有部門都位於特古西加爾巴。科馬亞圭拉現在是特古西加爾巴大都會區的一部分。
在秘魯,《秘魯憲法》聲稱庫斯科是「歷史首都」(西班牙語:Capital Histórica),一個象徵式的聲明,因為國家政府繼續位於利馬。
采蒂涅是歷史上、傳統上和第二的黑山首都。該城的地位獲得憲法的特別認可。雖然黑山總統的正式住處是位於該城,其餘的政府機構都位於波德戈里察。
馬尼拉是菲律賓正式首都,菲律賓政府的行政及政治中心廣泛分佈於馬尼拉大都會。馬拉坎南宮,政府的行政中心以及最高法院大樓,國家的司法中心都位於馬尼拉本部,而立法部門位於都會區內的另外兩座城市,眾議院在奎松市而參議院則在帕賽市。[4]
在南非,布隆方丹被視為實際司法首都,因為最高上訴法院位於當地。憲法法院位於約翰內斯堡,它在憲法問題上是更高級的上訴法院。
曾經的多首都國家
編輯許多國家在任何特定時間僅擁有一個首都,但隨着時間的流逝,它們賦予了多於一個城市首都地位。
由於戰爭、天氣或分裂等各種原因,這些當前國家有兩個城市同時充當行政首都。在某些情況下,第二首都被視為臨時首都。
國家 | 年份 | 首都 | 詳情 |
---|---|---|---|
阿富汗 | 1776年–1818年 | 喀布爾 | 夏都 |
白沙瓦 | 秋都 | ||
中華民國 | 1937年–1945年 | 南京 | 汪精衛政權的首都 |
重慶 | 國民政府的臨時首都 | ||
1945年–1991年 | 南京 | 行政、立法及司法首都(1949年後宣稱) | |
臺北 | 遷臺後國民政府的臨時首都 | ||
格魯吉亞 | 2012年–2018年 | 第比利斯 | 法定及行政首都 |
庫塔伊西 | 國會所在地 | ||
德國 | 1990年–1999年 | 柏林 | 法定首都,兩德統一前為東德法定首都(實際上行政首都僅限柏林東部,即東柏林) |
波恩 | 中央政府所在地,兩德統一前為西德法定行政首都 |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1948年–1972年 | 平壤 | 中央政府所在地[5] |
漢城 | 法定首都及憲法首都[5] | ||
英屬印度 | 1858年–1947年 | 加爾各答(1858年–1911年) | 冬都 |
德里(1911年–1947年) | |||
西姆拉 | 夏都 | ||
老撾 | 1947年–1975年 | 永珍 | 行政首都 |
琅勃拉邦 | 王都 | ||
利比亞 | 1951年–1969年 | 的黎波里 | 利比亞王國兩個法定首都之一 |
班加西 | 利比亞王國兩個法定首都之一 | ||
馬拉維 | 1974年–1994年 | 利隆圭 | 行政及司法首都 |
松巴 | 立法首都 | ||
菲律賓 | 1948年–1976年 | 奎松市 | 法定首都 |
馬尼拉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 | ||
1901年–1976年 | 碧瑤 | 夏都(仍有夏都之稱,但不再在政治使用) | |
塞爾維亞和黑山 | 2003年–2006年 | 貝爾格萊德 | 行政及立法首都 |
波德戈里察 | 司法首都 |
參考資料
編輯- ^ 744年(天平16年)、聖武天皇が恭仁京を離れて難波に行幸し、一時難波を皇都と定めたが、これも陪都から皇都への昇格で都を移したのではなかった。翌年の平城京への還幸によって再び陪都に戻った。法制史學者の瀧川政次郎は、「従來の日本史では、遷都ということが多すぎる」と指摘している。(『京制並に都城制の研究』)
- ^ Field Listing::Capital. The World Factbook. [2014-04-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5).
- ^ 蘋果日報-南韓36機構遷世宗,行政首都啟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012年7月1日
- ^ The Evolution of Manila. Presidential Museum and Librar. [11 April 2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8).
- ^ 5.0 5.1 Eberstadt, Nick. The End of North Korea.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99: 26, 32. ISBN 978-0-8447-40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