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虽是弹丸之地,但在2005年却是世界第11大贸易实体。2005年的有形贸易总额达45,796亿元(港元,下同)。在1995年2005年间,本地生产总值平均每年有3.9%实质增长,2005年的本地生产总值达16,200亿元,而以货币计算的人均本地生产总值则为199,261元(25,622美元)。

本条目为香港经济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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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综合住户统计调查”的结果,2006年第2季香港的总劳动人口达361万人,占15岁及以上总人口的60.8%,当中54.7%为男性,45.3%为女性。

劳工法例及标准 编辑

香港政府透过范围广泛的劳工法例,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以及雇员权益与福利。在1997年至2001年间,政府共制定了约42项劳工法例。目前,有更多的法案仍在草拟或审议中。

香港亦会因应本地情况实施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由2000年4月28日起,香港共实施了40条国际劳工公约,较同区大部分国家批准的公约数目为多。

服务条件 编辑

现行的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订立全面的雇佣法则,对发放工资、终止雇佣合约及经营职业介绍所等方面均有规定。该条例规定受雇员工可享有多项福利及保障,包括有薪法定假日、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休息日、有薪年假及雇佣保障等。

此外,法例更保障所有雇员不会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另规定雇主在裁员时必须支付遣散费。至于服务年资长的雇员,如果在职期间死亡,或因年老或健康理由而辞职,或非为裁员或纪律原因而遭雇主解雇,皆可获发一笔长期服务金。此外,若雇主无力偿债,欠下雇员薪金、代通知金和/或遣散费,雇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特惠款项。该基金的资金来自每年对商业登记证所收取的征款。

根据法例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15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受雇于任何工业机构内工作。13及14岁的在学儿童可在非工业机构内担任兼职,但须受若干保障性条文限制。

法例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定,受雇于工业机构的15至17岁青年,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8小时。此外,他们亦不可超时工作。

由劳工督察组成的八个特别视察组,负责监察雇主有否遵守各项劳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输入劳工的权益。

工资 编辑

工资通常是按时、按日、按月或按年计算。

2006年6月,批发、零售、进口与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的督导级人员、技术人员、文员,以及各类非生产级工人的平均月薪为11,842元(港币,下同)。根据工资指数,这个行业的平均工资与2005年同期比较,按货币计算上升1.6%,按实质计算则下跌0.3%。制造业的技工和操作工人的平均日薪为325元。

2016年12月统计处数字显示香港人平均月薪为15,500港元。

按年龄层分布的工资水平 编辑

每月薪金中位数最低的是20岁以下群体,2013年为9,200元(按2017年价格计算,下同),2017年胀至10,200元;最高的是40-49岁群体,2013年为19,000元,2017年胀至20,000元[1];20-29岁群体由2013年13,400元胀至2017年的15,000元。

大学生工资 编辑

从1996年至2016年的20年间,整体劳工收入中位数增幅28.6%,从12,836元增至16,504元,而且不论收入较低的百分之十和较高的百分之十,其整体劳工收入皆有显著的增幅;但同期大学学历劳工收入中位数下跌5.5%,从30,808元跌至29,126元;收入较高的百分之十大学学历劳工收入更有13.6%的跌幅,从89,858元跌至77,669元,这反映拥有大学学历的劳工在职场的优势已不如过往般明显[2]:5

大学毕业生起薪点中位数由1995年的16,371元下降至2015年的13,916元(其中2005年为12,978元,数字较低为受SARS后期经济不振所影响),同期楼价指数上升1.76倍,租金指数上升43.2%,同期通胀上升37.2%。愈年轻的大学生收入增长愈追不上楼价。反映大学毕业生期内收入水平每况愈下,拥大学学历无助改善生活[3]

最低工资 编辑

香港特首曾荫权于2008年-2009年度施政报告中成立了最低工资委员会。委员会负责研究如何釐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和订立检讨机制,并向政府提出建议。现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在香港正式实施最低工资,其后多次检讨,由202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升至每小时40元。[4]

学历与职位的关系 编辑

从1996年至2016年的20年间,从事低技能职位的大学学历劳工数量和比例增加了4.9倍,从1996年的28,000多人增至2016年的165,000人,在所有大学学历劳工中,其占比从8.8%增至16%,这反映学历与职位错配问题呈恶化趋势[2]:4

标准工时 编辑

失业率 编辑

香港的失业统计数字[5]
年份 失业人数(千人) 失业率(不经季节性调整)
1982 91.0 3.6%
1983 113.8 4.5%
1984 101.0 3.9%
1985 83.6 3.2%
1986 76.1 2.8%
1987 47.4 1.7%
1988 37.7 1.4%
1989 29.7 1.1%
1990 36.6 1.3%
1991 50.4 1.8%
1992 54.7 2.0%
1993 56.3 2.0%
1994 56.2 1.9%
1995 95.6 3.2%
1996 87.4 2.8%
1997 71.2 2.2%
1998 154.1 4.7%
1999 207.5 6.2%
2000 166.9 4.9%
2001 174.3 5.1%
2002 254.2 7.3%
2003 275.2 7.9%
2004 239.2 6.8%
2005 197.6 5.6%
2006 171.1 4.8%
2007 145.3 4.0%
2008 128.0 3.5%
2009 192.6 5.3%
2010 157.2 4.3%
2011 126.7 3.4%
2012 124.3 3.3%
2013 131.1 3.4%
2014 127.6 3.3%
2015 129.4 3.3%
2016 133.0 3.4%
2017 123.4 3.1%
2018 112.0 2.8%
2019 116.3 2.9%
2020 226.6 5.8%


在职贫穷 编辑

2012年至2016年,具专上教育程度的在职贫穷人士的数目由18,400人增至28,300人。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具专上教育程度的在职人士在恒常现金政策介入后的贫穷率处于2%的低水平,远低于整体的14.7%[6]

工会与劳资纠纷 编辑

香港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与自由。截至2001年12月底,已注册的工会共有654个,包括雇员工会610个、雇主协会25个,以及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组成的工会19个。会员总人数估计约达68.3万名。

香港的劳资关系相当融洽,就2001年内损失的工作日计算,每千工人只损失0.26日。2001年内,劳工处处理各类劳资个案共31,698宗,其中大多属工人追讨欠薪、代通知金及假日工资的个案。同年,停工事件有一宗,共损失780个工作日。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编辑

为了加快解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小额薪酬索偿,劳工处于1994年成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仲裁根据《雇佣条例》及个别雇佣合约而提出的权益索偿个案。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负责聆讯的个案,涉及的申索人均不超过10名, 而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亦不超过8,000元。聆讯公开进行,程序简单而且不拘泥于形式。倘个案涉及超过10名申索人或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超过8,000元,则仍由劳资审裁处审理。

劳资审裁处 编辑

劳资审裁处司法机构的一部分,就劳资纠纷提供快捷、廉宜及不拘形式的解决办法,审理因违反雇佣合约或因抵触《雇佣条例》或法例第47章《学徒制度条例》所引起的金钱诉讼。

雇员补偿 编辑

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雇员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则雇主须负责发给补偿予该受伤雇员或已故雇员的合资格家庭成员。条例又规定,雇主必须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该条例及普通法订明的补偿责任。

负责执行《雇员补偿条例》的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在2001年处理了201宗工伤意外死亡个案及67,540宗非死亡个案。在上述非死亡个案中,有1万零722宗为病假不超过三天的轻微工伤事故。雇员补偿科并提供行政支援,协助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评估受伤雇员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办事处协助患上该疾病的人士(或在其死后协助其家庭成员),向肺尘埃沉着病补偿基金委员会申领补偿。该基金的收入来自向建造业及石矿业所收取的征款。

就业辅导 编辑

劳工处透过辖下的职位空缺处理中心、电话就业服务中心及分布各区的11间就业中心(包括两间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辅导中心),免费协助雇主招聘员工和为求职人士提供就业服务。通过就业选配计划,就业中心为失业人士安排简介会,并提供深入的就业选配与职业辅导服务。

雇主及求职人士亦可利用劳工处在网上提供的互动就业服务,提交职位空缺资料及登记求职。劳工处接获的所有空缺都会在该网站刊登。公众人士可透过已接驳互联网的个人电脑、设于民政事务处、社区会堂、公共图书馆和邮政局的公用电脑,以及遍布全港的公共资讯服务站,使用互动就业服务。

为了改善工作环境和提高服务质素,劳工处各就业中心已重新装修,并增设简介室、阅览区及视听角等设施供求职人士使用。此外,中心亦设有电话、传真机和接驳互联网的电脑,方便求职人士上网找寻工作、制作履历表和直接向雇主申请工作。

协助残疾人士就业 编辑

劳工处展能就业科免费为公开求职的残疾人士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该科的服务对象包括视觉受损人士、听觉受损人士、肢体伤残人士、长期病患者、弱智人士和精神病康复者。2001年内,该科共记录得4,128宗求职登记,并为2,348人成功觅得职位。

残疾人士就业情况 编辑

劳工处展能就业科现时提供就业辅导、工作配对及跟进支援予残疾人士。在2011/12至2013/14年度,每年均接获约2600份求职申请,其中听觉受损者的申请约有500份以上。每年成功就业的听障人士大约有500人,其中只有十分之一拥有大专程度[7]。聋人机构“龙耳”表示,残疾人士的就业情况仍不容乐观,例如超过50%的听障人士失业。她指出对残疾人士来说,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持生计,更重要的是肯定他们的价值和能力[8]

职业安全与健康 编辑

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负责促进和保障工厂及非工厂雇员的健康与安全。为减少意外及防止雇员的 健康因工作而受损,职业安全主任的工作集中在法例管制、安全训练、教育及推广方面。

政府已根据法例第509章《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第5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制定31套规例,规管工厂、楼宇及工程建筑地盘、酒楼、饮食供应机构、商业处所及其他工作地点的危险活动。

2001年内,职业安全主任共进行了12万6,470次视察和1万2,500次意外调查,检控的个案共有2,660宗,罚款额共达3,230万元。

2001年内,劳工处总共为6 391人举办了597个有关安全法例的训练课程,另举办了218个特别为某些人士而设的简介会,共有6 874名来自私人和公营机构的雇员参加。劳工处在各区办事处及241个设于交通方便的地点(包括大型商场、屋邨、诊所、车站、公用事业机构的服务柜位和政府办事处)的资讯站,向市民派发职安健刊物。《职业安全约章》列出雇员享有安全工作环境的权利和雇主负有减少意外发生的责任,该约章仍是政府的主要宣传项目之一。截至2001年年底,有558家机构,包括雇主及雇员组织,已自发地在该约章签署。在2001年,劳工处共举办了五项大型宣传活动,包括一项推广饮食业安全的奖励计划、一项向中小型企业推广职业安全及健康的宣传计划、一项推广建造业安全的奖励计划、一系列宣传法例第59AF章《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和第59AG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负荷物移动机械)规例》的推广活动,以及制作两套电视宣传短片和四套电台宣传声带。

就业人口的分布 编辑

2009年9月至11月的总就业人数为3.679百万人[9]

2003、2007、2008、2012及2013年的就业人士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如下[10]

行业类别 (占总就业人数百分比) 2003 2007 2008 2008 2012 2013
渔农业 0.3% 0.2% 0.3% - - -
采矿及采石业 †% †% †% - - -
制造业 5.6% 4.9% 4.6% 4.6% 3.0% 2.9%
电力、燃气及水务业 0.4% 0.4% 0.3% - - -
电力及燃气供应 - - - 0.2% 0.2% 0.2%
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废弃物管理及污染防治服务 - - - 0.2% 0.2% 0.2%
建造业 8.2% 7.9% 7.6% 7.6% 8.0% 8.4%
B批发及零售业 10.4% 10.4% 10.3% - - -
批发 - - - 2.0% 1.8% 1.7%
零售业 - - - 8.3% 8.7% 8.8%
进口与出口贸易业 15.9% 16.1% 15.7% 15.7% 14.2% 13.5%
饮食及酒店业 7.4% 7.4% 7.4% - - -
运输及仓库业 9.2% 9.3% 9.3% 9.3% 8.7% 8.8%
资讯及通讯 - - - 2.8% 2.8% 2.8%
通讯业 1.2% 1.1% 1.2% - - -
金融及保险 5.3% 5.5% 5.9% 5.9% 6.3% 6.1%
地产及商用服务业 9.6% 10.3% 10.8% - - -
地产 - - - 3.3% 3.5% 3.5%
住宿 (1) 及膳食服务 - - - 7.5% 7.3% 7.4%
专业、科学及技术服务 - - - 4.6% 4.8% 4.8%
行政及支援服务 - - - 4.4% 4.9% 4.9%
公共行政 4.2% 3.5% 3.3% 3.3% 2.8% 2.9%
教育及保健服务业 7.6% 7.5% 7.4% - - -
教育 - - - 5.0% 5.4% 5.3%
人类保健及社会工作服务 - - - 4.4% 4.9% 4.9%
康乐、其他社区及社会服务业 5.8% 6% 6.3% - - -
艺术、娱乐及康乐活动 - - - 1.3% 1.4% 1.5%
其他社会及个人服务 - - - 10.1% 11.1% 11.4%
个人服务业 9% 9.5% 9.6% - - -
其他 - - - 0.2% 0.1% 0.1%
所有行业类别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 少于0.05% 由于香港特区政府官方统计分类时有改变,上述第二栏"2008"为使用新分类之结果。

资料来源 编辑

  • 本文原始版本来自香港便览·就业概况,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出版,2006年10月。所有资料可随意摘录。

内文引注 编辑

  1. ^ 立法會十五題:青年人月薪中位數(連附表),立法會會議上陸頌雄議員的提問及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香港政府新闻公报. 2018-07-04 [2018-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7). 
  2. ^ 2.0 2.1 新论坛 新青年论坛. 香港各世代大學生收入比較研究報告 (PDF). 2017年8月1日 [2018年5月10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0年11月23日). 
  3. ^ 大學生起薪廿年跌15% 買樓能力慘現負增長. 东网. 2016-08-15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2). 
  4. ^ 法定最低工资 (201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政府新闻处 2018年5月11日查阅
  5. ^ 表6:勞動人口、失業及就業不足統計數字. 政府统计处. [2022-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6. ^ 立法會五題:高學歷貧窮人口 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明报. 2018-05-09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13). 
  7. ^ 高學歷聽障人士稱求職難. Now新闻. 2014-05-26 [2023-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0). 
  8. ^ 龍耳:殘疾人士就業情況差. Now新闻. 2013-07-18 [2023-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0). 
  9. ^ 統計表:勞動人口、失業及就業不足統計數字. [2010-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2). 
  10. ^ 香港統計一覽. [2010-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14). 

相关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