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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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编辑

模版请维护版面简洁,编辑时不要加入如"宗教人士组成"等应于条目页面解说之赘述。并请尽量避免加上所属教会、宗派吸引捐款。Heiandad留言2017年5月21日 (日) 07:54 (UTC)回复

政党 编辑

引述支持团体的同时,请参考其立场,引用具体参考资料。Marxistfounder留言2017年9月1日 (五) 06:05 (UTC)回复

现分类方式偏向于民法派 应修正 编辑

现阶段,支持同性婚姻专法会被列在“反对方”的区块,但这种接近“专法=歧视”的思维其实是偏向修民法那一派的,有失中立。就目的而言,专法派同样是“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支持方,应该把分类再向下分出支持专法或民法的团体及个人。-KRF留言2018年12月11日 (二) 10:03 (UTC)回复

把骑墙派、摇摆不定派、调和折衷再折衷派、风向派、没意见派、听党意派、听多数派都删掉,挑比较有代表性又坚定的正反方就好了,本就没必要放全部的人也没必要容纳各种立场,这只是简易的表格 --Rohan Eorl留言2019年10月26日 (六) 18:29 (UTC)回复

请求关注宏达国际电子条目 编辑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一IP用户坚持向HTC条目添加Category:反同性恋组织分类。该用户在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存档/2022年7月中一直通过王雪红的相关报道进行原创总结,希望社群进行关注。谢谢。--Tim Wu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1:14 (UTC)回复

TimWu仍旧只是继续重复跳针上次讨论的内容,只会不断重复指控我原创,完全无视我的澄清,似乎以为只要谎话讲一千遍就是真理,没关系,反正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我也可以再次重申复述:
完全没有综合来源的不同部分在条目内文做出任何总结或结论,仅仅只是添加一个分类而已,与WP:原创总结所叙述的内容完全不相符。我添加的这个分类“由已发表的可靠来源支持”,并已“列明与条目主题直接相关、且直接支援条目内容的可靠来源”(即使我加的是分类,而非条目内容),并非我自己的个人观点或想法,均符合维基百科:非原创研究维基百科:可供查证维基百科:列明来源等相关方针指引。此外根据WP:ASF,断言“A组织是反同组织”这样的事实也是没有问题的,如同“柏拉图是哲学家同样是事实”,“没有人会认真质疑这些东西。因此,我们可以随时断言任何事实。”(方针原文)。这明显和原创总结是有重大区别的,请勿再一直尝试用谎言进行诬赖。--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7:09 (UTC)回复
  • HTC为反同企业是众所周知的(这在台湾同运圈内几乎已是常识/共识的程度),也有大量可靠来源证据支持这点,添加此分类完全没有问题。
  • 请你重新再去看一遍我po的所有来源,并不只停留在王雪红本人反同的层面而已,而再再显示了HTC确为反同组织无误。
  • 在上次讨论中只有两个用户反对,2:1 只差1个就打平(这次再加你变成3个),在只有仅仅3个用户表态的情况下,我不认为这算什么“多数使用者反对”,请不要擅自用春秋笔法扭曲"多数"的意思而做出与事实情况相去甚远的偏颇总结。
  • 维基百科的所有编辑都应遵守可供查证原则,不能单凭人数多寡就以无任何来源的主观个人意见去推翻由可靠来源支撑的内容,况且在所有反对用户都未再参与后续讨论的情况下,应遵循维基百科:投票不能代替讨论,对于只投票而拒绝协商的用户,不应视为共识形成的一部分。比方说六四事件条目或许会受到大量亲共的中国用户反对,但是即使反对人数再多,多过于支持保留的用户,如果他们只有表态而拒绝参与相关讨论,维基百科仍应遵守可供查证原则,不应以简单的算人头方式就把条目删了。--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7:09 (UTC)回复
  • 上次的讨论中,仅有阁下支持添加Category:反同性恋组织,持反对意见的为U:TimWu007U:RastinitionU:Ephemeral Days,实际上是3:1;现在加上我的反对,目前4:1。
  • 我检视了阁下给的所有来源,大部分都提到“王雪红是HTC创办人之一,捐款给反同团体”,但是,没有任何一个来源写道“HTC是反同组织”。我以及其他持反对意见的使用者已经说过很多次,“王雪红本人反同”不等于“HTC是反同组织”,前一句陈述引用的可靠来源不能证明后一句陈述真实正确。
  • “台湾同运圈内几乎已是常识/共识的程度”与中文维基百科无关,在中文维基百科编辑依循的是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
  • WP:可供查证:“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请阁下提供写道“HTC是反同组织”的可靠来源。
  • WP:共识:“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目前为止,阁下所持的理由以及所提供的来源均不能符合方针与指引的要求,也不能说服其他使用者。请阁下提供写道“HTC是反同组织”的可靠来源。--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3日 (六) 18:11 (UTC)回复
  • 你计算错误。在上次讨论中Rastinition并未提出反对,连我质疑他是否在指控我原创总结都闪烁其词,并没有表现支持或反对添加的意见;甚至当时Ephemeral Days也没有表明反对意见,只是留言提出质疑,向我要求更多资料罢了,该用户是直到昨天才到我讨论页留言表达明确反对。所以当时支持和反对添加实际上是 1:1 才对,现在则是 3:1 。而且再说一次,其余用户在当时后续都拒绝参与后续讨论,直到昨天才又重启,投票不能代替讨论调查不能代替讨论,况且这也还在讨论阶段,根本还没进到投票程序,你就开始急着想计票直接用多数决解决,这完全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投票流程。在讨论阶段中,反对用户同样必须提供充足的反对理据,而不是单纯数人头的问题。
  • 很明显你并没有认真看完所有来源,别装了。“HTC是反同组织”并不只是根据“王雪红本人反同”推论出来的,而是根据来源所写,你这段论证完全只是在打稻草人。我不知道你刻意选择性无视掉“HTC因反同遭抵制”、“HTC是信仰与企业的完美结合”、“公司高举耶稣”、“HTC反同资金金流关系”等关键来源,然后再只是不断重复以这个稻草人论证来跳针很多次是出于什么用意(你认为光说两次就算是“已经说过很多次”,那我会说你是“重复跳针很多次”),但你既然连数人头都可以数错,那我就把同样的逻辑照样造句还给你:我已经给出了大量来源均可证明,包括反同资金源自HTC左口袋捐给右口袋王雪红利用HTC达成其反同目的HTC因反同而受抵制等等在内的可靠来源,但是在我已给出了大量证据的前提下,相对的阁下却没有提出任何一个来源。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一部分”不等于“所有”,前一个词所涵盖的范围不能证明后一个词的范围有包含到。
  • WP:非原创研究#来源:“维基百科建立在对可靠来源的收集和整理之上。如果没有可靠的第三方来源来支援某个主题,关于这一主题的条目不应出现在维基百科上”,请阁下提供足以支撑你反对理由的可靠来源。
  • WP:争议解决指引:“避免争议扩大为争执的理想方式就是在一开始就妥善处理争议”及WP:编辑战:“编辑战对于读者跟编辑者都是有害的行为,试图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可能会造成中立性的缺失,也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互相敌视,阻碍共识的形成”,请阁下说明你们反对用户为何上次在管理员布告版拒绝继续参与编辑争议协商,并试图在管理员保护条目期间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阻碍共识形成的行为。
  • 反同组织即为立场“反同”的“组织”,HTC作为公司是组织无误,因此可靠来源中只要确认HTC反同,依WP:ASF就可做出这样的事实断言。如同这里某楼提出郑成功分类的例子,你同样很难找到直接写道“郑成功是日本裔中国人”的可靠来源,但基于郑成功母亲田川氏是日本人,那同样可以做出“郑成功是日本裔中国人”的推断没问题。
  • 自上次讨论以来,我基于可供查证原则所提出的理据以及所提供的可靠来源均符合相关方针指引,在上次讨论中所引用的相关方针内容不再赘述,反而是你们所持的主观理由和无来源宣称才不符合WP:可供查证WP:列明来源等方针与指引的要求,尤其其余用户反对理由不是基于个人主观感受,就是基于谎言,这些明显都不能当作有效反对理由。--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19 (UTC)回复
    • 可以请你直接指出是你是根据哪个报导哪个段落说明“HTC是反同组织”吗?这样让大家能一起检视合不合理比较方便。
    • 还有可以减少例如:“试图在管理员保护条目期间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阻碍共识形成的行为”或“其余用户反对理由不是基于个人主观感受,就是基于谎言”这类用语吗?你可以说我们哪里说错了,但不要使用这种比较偏激的用词,才能让大家和平的讨论。--Ephemeral Days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01:55 (UTC)回复
      • 早在上次讨论中我就已给出完整且全面的来源,对你礼貌性的质疑我也都很客气的回应你,针对你提出的争议点在隔天就立即回应你,将你有疑问与要求更多资料佐证的部分都有一一摊开来说清楚,一直到讨论完结为止也并未再见到你有任何后续回应,此次编辑争议本该就此落幕,然而没想到你却事后反悔不认账,在讨论早已结束并存档两周过后又突然跑来指控该次讨论为没有完整讨论也没有达成共识(那为何前次讨论当下不提出?),然后滥用回退权重新打起编辑战,这种明目张胆违反相关方针的行为才是真的完全不合理。你到目前为止都只是单方面向我寻求更多资料佐证,我也尽我所能尽可能提供给你,你自己要求的却事后赖皮不认就算了,相对的你不但提不出任何能够支撑你说法的可供查证资料,反而用诸如“不适当”、“不好”、“我觉得有人抹黑而已”的主观个人意见去擅自回退,这明显是不能当作有效参考依据的。
      •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早在当下我就立即提出了你和TimWu分别是哪里有依据个人主观感受和说谎的行为,但你们俩都选择回避拒绝回应。在维基百科上说谎是不被容许的,也是我个人非常讨厌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我后来态度很难再维持客气。因此应当是你们不要有这种比较偏激的行为才对,这样才能让大家和平讨论,而不是犯了偏激行为后还心虚怕别人指出来,反倒指责发现你们偏激行为的人才是偏激。你既然敢说就别怕人家讲,不要敢做却不敢当,拒绝认错并嫁祸他人无助于和平讨论。--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2:38 (UTC)回复
(:)回应114.38.85.247
  • 检查阁下提供的来源
  • 在这个来源中,用“宏达电”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没有看到“宏达电是反同组织”的字句。
  • 在这个来源中,用“HTC”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没有看到“HTC是反同组织”的字句。
  • 在这个来源中,用“反同”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搜索结果为0。
  • 这个来源无法佐证“HTC是反同组织”。
  • 请阁下提供写道“HTC是反同组织”的可靠来源。
  • 更新一下目前的情况,上次讨论加上本次讨论,仅有阁下一个人坚持添加Category:反同性恋组织;持反对意见的使用者包括我、U:TimWu007、U:Ephemeral Days及User:YFdyh000。
@Rastinition:不好意思烦请阁下再度提供意见,是否支持向宏达国际电子添加Category:反同性恋组织?
  • WP:共识:“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
目前本案仍在讨论阶段,最后应依社群共识处理。--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3:37 (UTC)回复
@CaryCheng我不发表个人意见,全部意见复制自 WP:可供查证
  1. 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所有引言以及任何被质疑或可能被质疑的内容均应使用内嵌参照来提供可靠、公开的来源。
  2. 为证实条目内容,必须采用可靠来源,并标明作者与出版者以避免剽窃和侵犯著作权。来源应可直接支撑条目中的资讯,并应与断言相匹配,非同寻常的断言需要高品质的来源。
  3. 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而非编辑者的臆造,但这并不意味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也可能有误,而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也有可能被删除。但如果该内容是重要的少数观点,一般来说,不应当删除,而应按比重提及该内容,并同时提供有关理据,说明该内容被其他可靠来源认为有误。--Rastinition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4:21 (UTC)回复
(:)回应CaryCheng
  • 你既然说过“我检视了阁下给的所有来源”,那我就先善意推定你是诚实的,请你去检查一下‘所有’来源,而非只是检视‘一部分’来源。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一部分”不等于“所有”,前一个词所涵盖的范围不能证明后一个词的范围有包含到。
  • “源自HTC左口袋捐给右口袋”此来源用于佐证“反同资金源头来自于HTC”,里头提到的信望爱基金会为反同组织,这点可从其他来源得到佐证。
  • 脸书连结是这篇苹果日报新闻的完整报导,撰文记者也是同一位(姚惠珍),记者本人在贴文开头即表明这是她“跟苹果合作的一篇配稿,当时因版面关系,无法完整呈现,今天将全文贴出”,我不知道你故意无视这点是出于什么动机,但请谨记WP:不要说谎。苹果日报根据WP:可靠来源/常见有争议来源列表属于可靠来源无误。
  • 此英文网站的网页介绍是写说他是一个软件工程师(software engineer)专门报导科技新闻(technology news),并会在每篇文章列出来源,所以可以信任他(I list sources for my articles so you know you can trust the material I present),并强调始终保持事实(It’s important to me to always remain factual)的重要原则,属于新闻摘要来源。这种情况符合你自己所引用可靠来源指引中的“知名的专业研究人员在其自身专业领域中的自行发表或是一位显著的专业新闻工作人员所自行发表的资料。这种资料在某些情况下是属于可以使用的自行发表的资料来源”,是可以使用的特例。
  • 请自行完整检视我在上次讨论中所附上的众多可靠来源,皆能明显看出HTC反同。
  • 再次重申,这不是民意调查,请勿试图以调查代替讨论,这是相关指引所不允许的。你不能单凭数人头去推翻由可靠来源支撑的内容,甚至还尝试WP:拉票来助阵并继续数人头,否则六四事件共产主义政权下的大屠杀等条目都可以仅凭数人头就删除了,而且你这种堆积票数企图影响共识形成的行为也是明显违反指引的。请立即停止你持续的违规拉票行为。
  • WP:共识不是点票:‘许多这样的广泛讨论将引发某种形式上的民意测验,但民意测验只应被视为理顺讨论,而不应被视作投票。共识最终将根据支持和反对该议题的论点品质所决定,同时经过维基百科方针的审视,而不应透过简单计票统计多数来决定。回复“是/否/支持/反对”这样的评论,除了表达道义支持外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目标是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作出决定,而不是根据公开支持的比重来作出决定。’
最后的社群共识应依方针所述,不应依点票数人头决定。
  • WP:非原创研究#来源:“维基百科建立在对可靠来源的收集和整理之上。如果没有可靠的第三方来源来支援某个主题,关于这一主题的条目不应出现在维基百科上”,请阁下提供足以支撑你反对理由的可靠来源,而非只是继续试图拉票数人头。
  • WP:争议解决指引:“避免争议扩大为争执的理想方式就是在一开始就妥善处理争议”及WP:编辑战:“编辑战对于读者跟编辑者都是有害的行为,试图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可能会造成中立性的缺失,也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互相敌视,阻碍共识的形成”,请阁下说明你们反对用户为何上次在管理员布告版拒绝继续参与编辑争议协商,并试图在管理员保护条目期间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阻碍共识形成的行为。--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6:09 (UTC)回复
    • 调查记者文章:在这个来源中,用“宏达电”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没有看到“宏达电是反同组织”的字句。在这个来源中,用“HTC”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没有看到“HTC是反同组织”的字句。在这个来源中,用“反同”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搜索结果为0。这个来源无法佐证“HTC是反同组织”。
    • FB记者文章:先不论这个专页的可靠性。全文中,用“宏达电”做关键字寻找内文,只有“宏达电集团董事长王雪红居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王雪红也自2009年宏达电获利攀上颠峰之际”,没有看到“宏达电是反同组织”的字句。在这个来源中,用“HTC”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搜索结果为0。这个来源无法佐证“HTC是反同组织”。
    • 英文博客:博主是谁?知名的专业研究人员?显著的专业新闻工作人员?随便抓个人写博客都能这么说。性平议题属于该科技博主的自身专业领域?--Tim Wu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6:29 (UTC)回复
      • 调查记者专题报导:你直接复制CaryCheng的留言,又开始在继续重复跳针了(这次还改成抄袭别人留言来跳针了),你是谢金燕听太多??我已经说过了,此来源用于佐证“反同资金来自于HTC”,如同这篇报导所写的“不断地将所赚来的钱捐给教会以及有关团体”,当时的信望爱基金会董事长欧阳家立也曾任宏达电独董,金流关系匪浅。该篇专题报导里头提到的信望爱基金会为反同组织,这点亦可从其他来源得到佐证。
      • 同一记者的苹果日报报导:上一个来源你还会用“反同”寻找,这个来源你就刻意选择性的不用“反同”做关键字寻找内文了,有这么双标的吗??这边报导内文若用“反同”去搜寻,有足足10个结果呢,你有偏向性的故意只取搜寻结果为0的项目,实在不足采信(中文报导用“宏达电”不用“HTC”再正常不过,这两个明显是相等词,英文名没出现到底是能代表什么??照你这种神逻辑,那我是不是也能说这边用“Tim Wu”做关键字寻找内文才能找到你,用“User:TimWu007”搜索结果为0,所以无法佐证发言者是你??)。这个来源将宏达电描写为“反同阵营”、“反同势力”,明显可以佐证宏达电是反同企业。
      • 英文科技新闻摘要网站:作者是一名为许多大公司开发软件的软件工程师,多年来一直从事技术工作,因此撰写科技新闻符合可靠来源指引所述的“知名的专业研究人员在其自身专业领域中的自行发表或是一位显著的专业新闻工作人员所自行发表的资料”这种情况。科技议题明显属于这位软件工程师的自身专业领域。
      • WP:争议解决指引:“避免争议扩大为争执的理想方式就是在一开始就妥善处理争议”及WP:编辑战:“编辑战对于读者跟编辑者都是有害的行为,试图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可能会造成中立性的缺失,也可能会导致使用者互相敌视,阻碍共识的形成”,请说明你为何上次在管理员布告版拒绝继续参与编辑争议协商,并试图在管理员保护条目期间强行维持条目的某一版本,阻碍共识形成的行为。--114.38.74.8留言2022年7月26日 (二) 15:36 (UTC)回复
(:)回应114.38.85.247
(:)回应CaryCheng
  • 你当然可以反对,但是应提供有效反对理由,或是提出足以推翻前述来源证据的反证,否则这个无效检查同样无法说服我。依WP:共识:“编者会尝试透过基于方针、来源和常识的理由来说服他人。”你至今仍未提出基于来源的有效理由,反而用你个人主观臆断并迥异于分类常识的无效理由违反方针在先不断灌水洗版,这并非WP:共识所述“正当合理的意见”,不应考虑在内。
  • 你这一周只是纯粹把一模一样的重复字句不断复制贴上重复灌水洗版七十多遍,也仍然拒绝回应我的澄清和质疑,我实在看不出你有意进行讨论。再说一次,你前面疯狂洗版灌水的行为不但是明显违规的,也对讨论进展毫无助益,反倒阻碍共识的形成,所以当然还没有共识,因为其实你根本就无心讨论,反倒一心只想着借由发起不符程序的投票去助阵,这是我打从一开始就重申过多次反对的,也已表明此举明确违反相关方针指引,你却故意无视,可见你根本没有想好好凝聚共识的意思。再来依据WP:拉票等相关规范,你这种违规行为明显是企图干扰共识的形成,引用指引内容:“由于拉票损害正常共识决策、共识建立的过程,所以一般被认为是扰乱性行为”,因此必须请你停止扰乱行为,勿再硬拗。--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23:33 (UTC)回复
(:)回应114.38.85.247
  • 阁下想为条目加上分类,就要负责提供可靠来源佐证,并且必须获得社群认可证据足够。
  • 阁下提供的来源,以及阁下的澄清与引述,都无法说服我“HTC是反同组织”。因此,我反对向宏达国际电子添加Category:反同性恋组织分类。
  • 阁下若想与我达成共识,请提供其他可靠来源佐证“HTC是反同组织”;阁下继续争执前面的17个来源,无助于说服我与阁下形成共识。
  • 阁下无法说服我,我也无法说服阁下,因此交由社群共识决议,请勿再做破坏形成共识过程的编辑。--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02:22 (UTC)回复
(:)回应CaryCheng
  • 我已提供众多可靠来源均足以佐证,其中有些也是依WP:可靠来源/常见有争议来源列表社群共识认可的可靠来源,但你却以个人主观臆断去否决,而无视这是社群认可的可靠来源,也有在其他条目中所使用,请勿以个人立场凌驾社群共识认定的可靠来源。
  • 我已说过很多次,前述来源皆可佐证HTC确为反同企业,请正视这一事实,相关理据和回应在上述已多次重申,因此不再赘述。你要反对可以,但应提供有效反对理据,或是提出足以推翻前述来源证据的反证,否则你这些明显违规的跳针式回应同样无法说服我。依WP:共识:“编者会尝试透过基于方针、来源和常识的理由来说服他人。”你至今仍未提出基于来源的有效理由,反而用你个人主观臆断并迥异于分类常识的无效理由违反方针在先不断灌水洗版,这并非WP:共识所述“正当合理的意见”,不应考虑在内。
  • 依据我已多次引用的相关方针指引,共识决并非多数决,请立刻停止你试图妨害共识形成的编辑。有关共识和投票相关方针与指引都明确白纸黑字写明了,请遵守规定,勿再故意违规。--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2日 (二) 13:22 (UTC)回复
同CaryCheng。没有足够来源表示HTC企业的立场,报道中只有对个人的评价和对企业的猜测,个体之举不足以将所属整个组织归纳为“xx组织”,归类应是显而易见的。HTC USA进行过LGBT宣传[2],难道能借此将HTC归入“挺同组织”。--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09:42 (UTC)回复
谢谢提出反证。如果是员工立场或分公司立场,那么我同意你说的‘个体之举不足以将所属整个组织归纳为“xx组织”’,如同这个HTC USA的案例,最多只能代表HTC美国分部的立场,并不足以代表HTC总公司的反同立场。但是王雪红作为HTC这家跨国企业的最顶层老板,尤其又在她把“信仰与企业结合”、称“为上帝工作”、并用实际行动把HTC资金用于反同的情况下,把这位大老板的行为说成是“个体之举”与其公司完全割裂开来看待是相当不现实的。如同我们不会看到有某个纳粹党员支持同志,就无视希特勒本人的立场,就把纳粹党移除“反同组织”并归入“挺同组织”,这是有违常识的。因此,当然不能借此将HTC归入挺同组织,否则与借此将纳粹党归入挺同组织无异。--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19 (UTC)回复
首先组织和个人的立场是可以相反的。时任Abercrombie & Fitch麦可·杰佛瑞英语Mike Jeffries (CEO)的种族歧视政策导致公司后来转型追求多元化,爆发性别争议的J·K·罗琳被大家切割,种种案例都能看出立场相反是成立的,套用相同的概念,川普在位期间的美国是反同国家?加州表示我还没独立 --窝法乙烷 儿法梦碎 2022年7月27日 (三) 15:49 (UTC)回复
组织和个人的立场当然有存在相反的空间,这点我并没有否认喔。如同我上述举的纳粹党例子,或许有个别纳粹党员(个人)立场是挺同的,但无法以个别党员的挺同立场去否定整个纳粹党(组织)是反同的,甚至借此说纳粹党是挺同组织,这点也是我反对的。至于国家政府的情况,可能需要case by case个案讨论,如俄罗斯政府和乌干达政府就都被归入在反同组织的分类下。--114.38.74.8留言2022年7月29日 (五) 01:26 (UTC)回复

(&)建议:转达U:Rastinition的建议:

请账号或IP将想要纪录的内容放在讨论页,依WP:列明来源检查来源格式及可信度,如果检查后没有格式和可信度问题,可以参考WP:比重设置到页面中。

--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7日 (三) 13:58 (UTC)回复

‎投票以利取得社群共识 编辑

注:框内折叠模板及文字为IP用户未经社群讨论即关闭投票的留言,现已重开投票。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此处原有文字,因为明显违反WP:共识不是点票WP:TALKDONTREVERTWP:DEMOCRACYWP:争议解决指引#开启调查WP:拉票等相关方针指引内容,已进行折叠,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 本次讨论已达一周。
  • IP用户114.38.85.247在讨论中提供了17个来源,以佐证“HTC是反同组织”;我已经全部检查完这17个来源。相关讨论均呈现在上方讨论串中。
  • 目前我与114.38.85.247仍然争执不下,无法取得共识,希望社群参考上方讨论串内容,透过投票协助本次讨论取得社群共识。
  • WP:共识:“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本案最后应依社群共识处理。
  • 投票期间:2022年7月30日 18:00 (UTC) 至 2022年8月6日 18:00 (UTC)
  • 投票题目为:
请问您是否支持向宏达国际电子添加Category:反同性恋组织分类?

--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8:33 (UTC)回复

投票区 编辑

讨论区 编辑

关于本次投票的相关意见,请在此处发表。

我同意你说的不用投票,但这个分类有确实的来源依据,请不要被CaryCheng的洗版灌水内容带风向就跟着无视。--114.38.71.176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6:36 (UTC)回复
请你WP:不要说谎。我已说过很多次,在上次的讨论中,当时反对用户只有TimWu007一个,支持和反对添加实际上是 1:1 ,显非你所谓“社群多数意见”,请不要睁眼说瞎话。
并且依方针在讨论页形成共识所述:
上次讨论确实可以假定已具备共识,反倒是一部分反对用户的擅自回退行动违反方针。请遵守相关方针所述,而不是单凭你个人主观臆断。--114.38.71.176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6:36 (UTC)回复
最后的社群共识应依方针所述,不应依点票数人头决定。
共识判定应依循方针所述,而非拉票数人头。

  警告

  • 阁下在投票期限未至之前,未经社群讨论即关闭投票,阁下的行为已经妨害社群投票形成共识。
  • 我已将投票区再度开放。阁下若认为本次投票违反方针与指引,应寻求管理员介入处理,不可擅自关闭投票。
  • 这是对阁下的最后警告,若阁下再度做出任何妨害社群形成共识的编辑,我将提报阁下的破坏行为,禁止阁下编辑。--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02:08 (UTC)回复

  警告

  • 你在擅自发起投票前并未进行有效讨论,而且在社群皆认为无必要投票(我、YFdyh000、Milkypine皆认为无需投票),即擅自开启投票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上述相关方针指引请立刻停止
  • 我已将违规内容进行折叠。你若认为这次讨论未达共识,依WP:共识#共识的形成可以寻求公正的管理员介入协商,不可擅自违反方针指引进行扰乱性编辑
  • 请阁下立即停止持续企图干扰共识形成的扰乱行为,并避免使用诸如“禁止阁下编辑”字句主张WP:条目所有权的行为。--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23:33 (UTC)回复

(:)回应114.38.85.247

(:)回应CaryCheng

  • 请两位详阅上述有关投票和共识的相关方针指引,这些规定内容我在上述讨论中已重申多遍,你们可以自行详阅相关内容,这里容我再次引述:
  • 这不是民意调查,请知悉试图以调查代替讨论相关指引所不允许的。该用户不能单凭数人头去推翻由可靠来源支撑的可供查证内容,甚至还尝试WP:拉票来助阵并继续数人头,否则六四事件共产主义政权下的大屠杀等条目都可以仅凭数人头就删除了,而且对方这种借由通知已知反对用户堆积票数企图影响共识形成的行为也是明显违反指引的。当然需要立即停止持续的违规拉票行为。
  • WP:共识不是点票:‘许多这样的广泛讨论将引发某种形式上的民意测验,但民意测验只应被视为理顺讨论,而不应被视作投票。共识最终将根据支持和反对该议题的论点品质所决定,同时经过维基百科方针的审视,而不应透过简单计票统计多数来决定。回复“是/否/支持/反对”这样的评论,除了表达道义支持外没有任何意义’、‘我们的目标是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来作出决定,而不是根据公开支持的比重来作出决定。’
因此最后的社群共识应依方针所述,不应依点票数人头决定。
  • 在讨论页形成共识:‘在确定共识时,应考虑各个论点的品质及其提出的背景,反对者的意见以及计划命名空间下的文件。论点品质的权重高于论点所代表人数多寡的权重。通常而言,“我只是不喜欢这个观点”或“我只是喜欢这个观点”这样的论点,就根本不应考虑。’,因此共识判定应依循方针所述,而非拉票数人头。
  • 论述部分可参阅WP:投票不能代替讨论WP:投票是邪恶的,内容明确指出“投票阻碍共识”、“投票亦非公正”。对方借由选择性通知已知反对用户,甚至跑去他们用户页公然拉票,此举除了明显违反相关方针指引之外,这种投票也明显会有公正性和代表性的问题,这才是在企图阻碍共识形成。--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0:03 (UTC)回复
我认为无需投票,因为共识十分明显,没有其他用户支持IP用户的观点。只是IP用户似乎固执己见,并在滥用各种理由阻碍对他不利的讨论流程。--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0:22 (UTC)回复

投票截止。社群达成共识,反对将宏达国际电子归入分类:反同性恋组织,谢谢所有参与讨论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6日 (六) 18:5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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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的类似编辑争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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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用户的编辑Special:Diff/72843119,大家觉得该不该保留?我是觉得模板上有王雪红就好,把HTC删掉。--Ephemeral Days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13 (UTC)回复
同移除。--Tim Wu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21 (UTC)回复
此连结早在去年年初就已加入,请不要趁机进行扩大编辑战。用户Ephemeral Days移除此连结理由为完全不知所云的“不知道为何”,拒绝参与讨论却以所谓“不知道为何”的莫须有名目莫名其妙清除项目,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破坏性编辑的倾向,反对移除。--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4日 (日) 13:31 (UTC)回复
应移除HTC。--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3:41 (UTC)回复
(*)提醒:请确实遵守WP:共识不是点票方针,勿试图以调查代替讨论。--114.38.85.247留言2022年7月25日 (一) 16:15 (UTC)回复
(!)意见:目前没有来源佐证“宏达电在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中反对修民法”。--CaryCheng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8:38 (UTC)回复
同以上意见。未见到足够断言的来源,来源仅为观点。--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30日 (六) 18:41 (UTC)回复
相关来源:苹果日报报导1苹果日报报导2新新闻报导。这些来源皆可有效佐证。--114.38.71.176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6:36 (UTC)回复
均是媒体对人物而非企业的观点、评价,不能构成断言,不足以支撑归类企业。--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31日 (日) 17:04 (UTC)回复
这些报导把HTC归类为“反同势力”、“反同方”等,加上我在上次讨论中提供的来源,均足以支撑归类该企业。--114.38.90.23留言2022年8月1日 (一) 23:33 (UTC)回复
这些报道不是高质量的断言。不是任意来源(媒体/个人)称xxx公司是某某势力,就能将xxx归入。没有看到高质量来源,希望不是原创总结多个来源的观点。--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0:25 (UTC)回复
鉴于讨论均为支持,仅IP用户坚持并扰乱讨论,已移除HTC,保留王雪红。2021年的加入理据,已上述讨论中涉及。--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3日 (三) 01:36 (UTC)回复

社群达成共识,应自T:台湾同性婚姻法制化中移除宏达电,谢谢所有参与讨论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22年8月6日 (六) 19:1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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