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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享受编写条目的快乐,成为一名维基百科人。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Munford 01:21 2006年10月28日 (UTC)

邀请您参与条目质量提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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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ple~zhwiki您好:
 为了提升中文维基百科的条目数量及品质,条目质量提升计划已经重新启动并已大幅改版,成为多元化型态子计划方式展开,相信您的支持,将有可能会成为维基成长的重要助益,若您对于一些条目品质现况感到不满,或者对于某些主题条目需要关注提升,竭诚欢迎您参与子计划之协作条目,或者至计划发起处 发起子计划。若您支持该计划请先至此 签名,或至讨论页提出一些建议或问题。总之,这是可自由发起条目补强协作的相关平台,欢迎任何人(包含IP用户)在该计划提出协作请求或者帮忙协作,这比起在一两个同好之间对话或条目讨论页互动性更佳。

根据过去经验,计划的成败关键在于消息是否散布开来,请将此消息继续推介给你您认识的维基人,若要发邀请函,可以使用以下代码:{{subst:QA/邀請}}张贴在对方的对话页中,感谢您的义举。
邀请人: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2月10日 (五) 15:19 (UTC)回复

目前票选中的主题;武侠小说提升计划 - 人文提升计划 - 新闻相关 -南极地理条目提升计划 -飓风主题计划 -哈利波特条目提升计划
目前进行中的主题:

更多候选主题


关于TOTW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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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页面仍有若干重要、篇幅不长但语文版本数目过少(少于十个)的候选只有提名人投票或反对票占总票数三分之一以上,如en: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Shootingen:List of reces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en:Green Scareen:Michael Pollanen:Mamoru Miyanoen:Unfinished worken:Darwin–Wedgwood familyen:Theodore Roosevelt Associationen:C99en:List of convicted computer criminals,希望你能参与TOTW候选投票,毕竟先前已经有一些这类的候选落选(如en:Fear of youthen:Fear of crimeen:British comicsen:United States of Africaen:Artistic licenseen:Customer experienceen:List of deadly fungien:Genna crime familyen:Go Ask Aliceen:Four Freedoms (Norman Rockwell)en:Sino-Albanian spliten:Physics and Star Warsen:CD-Texten:LGBT tourismen:Smart poweren:Second Superpoweren:Nomenclature codesen:Basketball (ball)en:Kick-Ass (comics)en:WoWWikien:Asian Centuryen:Lucifer Chuen:Image stitchingen:Google Chrome Frameen:Cloud gaming等),我并不希望类似案例重演。--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2月10日 (五) 15:19 (UTC)回复

新南威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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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任何官方文件是将新南威尔士州翻译为"纽修威省"的证据。仅流通于部分中国人的翻译,并不足以代表全华人世界皆采用。 试问有人将新南威尔士大学翻译成纽修威省大学?还是简称成纽省大学?百科全书不应误导读者使用非正式的错误翻译。

请勿将少数人自创的翻译拿来当标准,否则哪天连昆士兰州都会出现昆思岚省、昆虫省等奇怪翻译。—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GTOO对话贡献)于14:27, 10 December 2010 (UTC)加入。

(Transcribed from Talk:新南威尔士州) 动不动就来批评别人的翻译的同学注意了,你不同意不代表此译法不存在。你在我的个人讨论区请求官方出处,维基百科从未要求有官方证据,不过我加了一堆证据,包括中华民囯的官方资料。请把维基的概念搞清楚,这里记录的是实际用法,不是你我自己认为的所谓正确用法。说到把州译成省,这在中文世界其实不新奇 - 比如麻省理工就不是马州理工。中文的翻译从来就不是精确的对换,否则怎么叫英国不叫不(列颠)囯呢?旧金山或旧金山不是圣弗朗西斯哥呢?不要把自己的观点想的太绝对了。--Sumple (Talk) 2011年2月9日 (三) 22:15 (UTC)回复

悉尼大学校友和教师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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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悉尼大学校友和教师”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这是因为有编者认为这页面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您可以参看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页面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等意见;请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2/03/27#悉尼大学校友和教师”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页面,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页面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27日 (二) 04:13 (UTC)回复

砂岩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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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提问!砂岩学府是个雅称。考量了您的疑问后,认知到其余与此无直接相关的解释,确实会模糊了原本已解释好的焦点;因此已将之简略。请您再拨空前往检视,或许已解决了相关疑问。谢谢您!--Earl of China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05:32 (UTC)回复

邀请您参与中文维基百科第十次动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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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娘,第十次动员令的吉祥物
  第十次动员令邀请函

亲爱的维基百科用户Sumple~zhwiki您好:

首先,感谢你对维基百科的贡献!为了提升中文维基的条目品质及数量,维基百科质量提升活动“第十次动员令”现正举行,并会于即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继续进行,我们竭诚邀请您积极参与。

本次动员令分为大、小动员令,大动员令是可以在任何主题中贡献的动员令项目,小动员令的4个主题分别是最多语言版本的待撰条目、基础条目、自然与自然科学、世界各地。

关于本次动员令的详细信息请您参见第十次动员令的主页,并请至报名页面报名参与是次动员令,报名现已开放,而报名维基人必须至少有一条有效贡献,方可以报名参与,否则报名无效。

请收到本邀请函的维基人,将{{subst:动员令}}转贴到其他尚未收到本动员令的维基人讨论页上(也请参考工具),如果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响应本次动员令、积极建立新条目,也请帮忙散发动员令,因为能否将动员令传播出去,是历次动员令成败之关键,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升维基的服务、品质及数量!非常感谢您的参与!如果你不想在下次动员令再收到邀请,或想在下次动员令必定要收到邀请,请在此处加入你的用户名,谢谢。

关于国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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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国府’这个词汇在中文也不是一个完整的用词,而是‘国民政府’的缩写而已,主条目也是‘国民政府’而非‘国府’。所以中文里的缩写对上日文里的全名,恐怕重要性很难判断是谁高谁低。据我所知,重定向条目本身是不能加消歧义标签的,所以您等于要在‘国民政府’的条目中放上‘国府 (日本历史)’这般的消歧义讯息。依我的看法,这恐怕也是个蛮莫名其妙的处理方式。还有,条目本身有没有建立并不是消歧义重要性的判断基准,维基百科的收录方式是端看该事物本身的知名度与否,纵使条目还没写,重要的事物还是重要的。--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8月3日 (五) 15:07 (UTC)回复

事实上,您根本还没有经过讨论就擅自把条目改为您自己坚持的状态,这是不恰当的(毕竟,至少还有其他维基用户赞成我的改法,但没人同意您)。如果仔细查阅一下国府这页面的链入状况,就会发现提及日本‘国府’的场合频率远比提及国民政府缩写的‘国府’还高许多,依照维基百科消歧义相关的定义,两个条目应该采取平行的消歧义方式,而不是以中国/台湾中心的角度片面决定应该重定向到国民政府条目。--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8月4日 (六) 03:46 (UTC)回复

您完全搞错了维基百科上消歧义的功能概念:消歧义的用途不是用来判断谁在‘中文’中比较重要、意识型态的目的,它是一个百科全书的功能性页面,其功能是如何将在维基百科上查询资料时走错路的频率降至最低、帮助读者最快找到他们要找的页面。因此,判断各重名条目重要性的基准应该是维基百科中连结频率的高低,而不是中文字典中有没有收录这种八竿子打不着关系的考量(中文字典的收录与否关走错页面啥事?)--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8月8日 (三) 18:44 (UTC)回复
附带一提,其实我有将这议题放到互助客栈中让更多人参与讨论,支持我看法的人显然还是稍微多了一些,甚至有人主张不要使用平行消歧义,而是让日本的国府作为主条目、连往国民政府条目的重定向当作附属说明。--泅水大象讦谯☎ 2012年8月8日 (三) 18:47 (UTC)回复

RE: RoC 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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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利特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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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字一词多义,在现代英语中可解“舰队”或“漂流”。实际上,“舰队”的"fleet"和"Fleet Street"的"fleet"/"flēot"同源,所以顶多只能说“舰队街”是误解,不能说“除了形似以外没有直接关系”。参见:en:wikt:fleetetymonline 2013年4月15日 (一) 19:29 (UTC)回复

谢谢你的回应。最新版本很好。 2013年4月26日 (五) 10:11 (UTC)回复

(!)意见,香港有一条缅甸台,看似以东南亚国家缅甸命名,但事实上是以德国棉登命名,不过因为长期误用,已经约定俗成,因此“缅甸台”没有改成“棉登台”。我想弗利特街这个条目可否参照缅甸台的例子,条目名称和内文维持使用“舰队街”,但可在内文交代街道与弗利特河的关系?--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5日 (三) 15:27 (UTC)回复

覆:法、法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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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您的留言,过往的编辑或许有粗疏缺失之处,还请见谅。对于您的提议,我有以下建议:

    • Statue:法规
    • Act:法令。(不应译作“法”,因为与“law”有抵触,如“criminal law”(刑事法)、“tort law”(侵权法)等)
    • Bill:草案。(如“Private Member's Bill”一般译作“私人草案”,个别已制定成为成文法例的可译作“法案”,如“Bill of Rights”)
    • Regulations:规例
    • Order:令

以上释词参照香港法例,鉴于香港与英国皆行普通法,因此香港法例采用的词汇应有参考价值。欢迎指正和讨论!--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1日 (六) 15:09 (UTC)回复

多谢您的回复,关于“Act”(法令)方面,我有进一步的意见补充:
  1. 以下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有关“Act”的解释:法案、法令;“Statute”的解释:成文法、法令、法规;
  2. 以下是网上Yahoo字典有关“Act”的解释:法案、法令;“Statute”的解释:法令、法规、成文法;
从上所见,“Act”并不等同“法”;再参考香港习惯,“Act”译作“法令”与“Statute”译作“法规”是合宜的。
  1. “Act of Parliament”译作“国会法令”,如果把“Act”译作“法”,并不呼应;
  2. 如前所述,“Basic Law”(基本法)、“marriage law”(婚姻法)等词汇都是对应“Law”译作“法”,把“Act”都译作“法”会引起混淆;
  3. 成文法(statutory law)一层一层的递进,即:宪法(Constitution)>法令(Act)>条例(Ordinance)>令(Order)>规例(Regulation),如果把“Act”译作“法”,有违原来的层级结构;
  4. 香港与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如新加坡)和目前的英国殖民地的立法机关,属于比英国国会次一级的立法机关,因此制定的法律不称为“法令”(Act),而是称为“条例”(Ordinance),但这些地方制定的条例经常以英国国会制定的“法令”为蓝本,并援引英国的法令内容作为条例的骨干。在殖民地的司法诉讼中,也不时会参考英国案例和法令,因此不可说两者没有关联。如果以“法”译作“Act”,可能会较难使人理解和产生混淆;
  5. 简单搜查,也发现不少关于新加坡以“法令”译作“Act”的例子
  6. 中国大陆与台湾行大陆法系,选用的词汇参考价值应该较低;
综上观点,希望您能够再详加考虑,敬祝编安!--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4日 (二) 13:22 (UTC)回复
我参考了一些关于中国大陆立法的例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例,英文是“Labou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用词并不是“Act”,因此不可结论中国的“法”等同英国的“法令”。我的印象是,“法令”、“法案”、“法”等在各地都有使用,不一而足,也不见得那一种较为常用,因此现阶段似乎没有使用地区用词转换的必要。有很多时也可能是因为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人士习惯了本身的大陆法系,因此直截以他们的词汇翻译,我认为从严谨的角度出发,这些例子不应受到鼓励。为了百科的统一性,我们有必要作出取舍,而采用香港的官方译法是较为保险的。再者,如我之前所说,翻查过多本权威字典,都暂未见有“Act”等同“法”的解释,相反,字典分别有解释指出“Act”可译作“法令”和“Statute”译作“法规”;
事实上,为了不与“Statute”重叠而把“Act”译成“法”,有一点顾此失彼,因为把“Act”译成“法”也同样与“Law”重叠,造成的简单化和误解可能更大。香港官方选择把“Statute”翻译成“法规”前(参见[www.hkreform.gov.hk/tc/docs/juries_c.doc 例子]),我相信已对您提出的情况作出考虑。
另外回应您的问题,我提及的“婚姻法”(marriage law)是指“家事法”(family law)下的一个类别,如果把英国国会制定的《1754年婚姻法令》(1754 Marriage Act)都跟其他寻常法律词汇一样译作《1754年婚姻法》,我认为情况并不理想。英国国籍法与香港是一个较好的条目让您参考(虽然内文用上了“法案”而不是“法令”)。
至于我提出的层级结构,其实是以1997年前的香港和其他英国殖民地为例子,当中的规例同类于英国的规例。我的结论仍旧是“Act”不应译作“法”,再次衷心希望您能够接纳。谢谢!--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5日 (三) 15:16 (UTC)回复
Sumple阁下,就您与Clithering阁下关于“法、法令、法案”等词中英对应一事。在下借贵地发表一下洞见,如有叨扰,还望海涵。
阁下在2013年5月14日回复Clithering阁下是提到“在英国,Ordinance是某些地方政府所立的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法律内是没有的。”诚然,您说的没错。但这正好证明了英国法律的二元性质:中央机关负责创设"Statutory Instrument",而各地方政府(local authority,主要是郡)所立的单行性法律文件是"Ordinance"(条例)。而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crown colony),自然只能拥有类似于郡级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故香港的"Inland Revenue Ordinance"之中译名为《税务条例》。
此外,在下以为Statute 其本质均为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其在特指时为一些具有宪制(或特殊)意义的法案,例如《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1931年西敏法令,标志大英帝国与各自治领的关系转变)和《Statute of Anne》(安妮法令,保护书本作者著作权);Act即是Act of Parliament,称其为“法”或“法令”的都有;如果参照中国大陆的用词,Order-in-council对应的应该是“主席令”(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rder对应的是中央各部门的令(Decree),Regulation对应的是中央各部门这对各自领域发布的“条例”。拙见供参。--Hymdfh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4:34 (UTC)回复
Hymdfh,多谢您的指教,我在这里连同Clithering先前的留言一并回复了。
讨论至此,我对Clithering先前提出的译法,我觉得大都可以接受,只有“Act”和“Statute”上我认为还是没有完美的解决方案。“Statute”作特指时译为“法令”似乎已是约定俗成了,而“法规”译法在泛指时是合适的,在特指时和中文中的“法规”意思相差太远,我还是不觉得是最好的译法。
我不认为“Law”和“Act”需要在中文里有一对一的对应,因为翻译本来就不是一对一的,就从上面拿过一个例子,中文的“主席”可以是“President”也可以是“Chairman”,只要习惯就可以。
(将”Act”译作“法案”的办法也有缺点,就是在中文里“法案”的字义是在审议的立法提案。)
我所能提出的折衷办法也只有将“Act”和“Statute”都译作“法令”,如果大家无法同意的话也就只能把这个议题放一放了。--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0:47 (UTC)回复
我同意采取把“Act”和“Statute”都译作“法令”的折衷办法,但我的支持是建基于对“Statute”的译法暂没有定论而作出的。事实上,对于一些机构而言,“Chairman”和“President”两个职位的确是同时存在的,在这些情况下始终需要采用“主席”、“会长”等中文译词作出区分(例子)。我始终认为,对于不同英文词汇都采用同一中文译词,并非最理想的处理方法。最后,也再次感谢您和Hymdfh在讨论中提出的宝贵意见!--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6月1日 (六) 17:38 (UTC)回复

覆:英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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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网上搜寻器和一些专门搜寻器(如Factiva)搜查,查得不少关于“British Supreme Court”的结果,这些结果除了包括英国以外,也包括英国本土《每日邮报》、《泰晤士报》和《卫报》等报章。如果您不认为“British Supreme Court”是俗称,或可改称“又称”、“别称”、“也称”、“或称”等,但不应将之从条目移走,因为有关叫法是确实存在的,未知您意下如何?--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5日 (三) 15:21 (UTC)回复

我接纳您关于“British Supreme Court”(虽然可能存在英国中心)的看法,但仍希望首段可以“联合王国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通称英国最高法院,是……”的方式列出,不知意下如何?--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6月1日 (六) 17: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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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账户将被重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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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 (五) 11:16 (UTC)

已完成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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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 (四) 02:29 (UTC)

邀请您参与管理人员任免及仲裁委员会制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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