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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您能享受编写条目的快乐,成为一名维基百科人。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Munford 01:21 2006年10月28日 (UTC)

邀請您參與條目質量提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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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ple~zhwiki您好:
 為了提升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數量及品質,條目質量提升計畫已經重新啟動並已大幅改版,成為多元化型態子計畫方式展開,相信您的支持,將有可能會成為維基成長的重要助益,若您對於一些條目品質現況感到不滿,或者對於某些主題條目需要關注提升,竭誠歡迎您參與子計畫之協作條目,或者至計畫發起處 發起子計畫。若您支持該計畫請先至此 簽名,或至討論頁提出一些建議或問題。總之,這是可自由發起條目補強協作的相關平台,歡迎任何人(包含IP用戶)在該計畫提出協作請求或者幫忙協作,這比起在一兩個同好之間對話或條目討論頁互動性更佳。

根據過去經驗,計畫的成敗關鍵在於消息是否散佈開來,請將此消息繼續推介給你您認識的維基人,若要發邀請函,可以使用以下代碼:{{subst:QA/邀請}}張貼在對方的對話頁中,感謝您的義舉。
邀請人: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2月10日 (五) 15:19 (UTC)回复

目前票選中的主題;武俠小說提升計劃 - 人文提升計畫 - 新聞相關 -南極地理條目提升計劃 -颶風主題計劃 -哈利波特條目提升計劃
目前進行中的主題:

更多候选主题


關於TOTW候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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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該頁面仍有若干重要、篇幅不長但語文版本數目過少(少於十個)的候選只有提名人投票或反對票佔總票數三分之一以上,如en:United States Holocaust Memorial Museum Shootingen:List of recess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en:Green Scareen:Michael Pollanen:Mamoru Miyanoen:Unfinished worken:Darwin–Wedgwood familyen:Theodore Roosevelt Associationen:C99en:List of convicted computer criminals,希望你能參與TOTW候選投票,畢竟先前已經有一些這類的候選落選(如en:Fear of youthen:Fear of crimeen:British comicsen:United States of Africaen:Artistic licenseen:Customer experienceen:List of deadly fungien:Genna crime familyen:Go Ask Aliceen:Four Freedoms (Norman Rockwell)en:Sino-Albanian spliten:Physics and Star Warsen:CD-Texten:LGBT tourismen:Smart poweren:Second Superpoweren:Nomenclature codesen:Basketball (ball)en:Kick-Ass (comics)en:WoWWikien:Asian Centuryen:Lucifer Chuen:Image stitchingen:Google Chrome Frameen:Cloud gaming等),我並不希望類似案例重演。--RekishiEJ (留言) 2010年12月10日 (五) 15:19 (UTC)回复

新南威尔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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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任何官方文件是將新南威爾斯州翻譯為"紐修威省"的證據。僅流通於部分中國人的翻譯,並不足以代表全華人世界皆採用。 試問有人將新南威爾斯大學翻譯成紐修威省大學?還是簡稱成紐省大學?百科全書不應誤導讀者使用非正式的錯誤翻譯。

請勿將少數人自創的翻譯拿來當標準,否則哪天連昆士蘭州都會出現昆思嵐省、昆蟲省等奇怪翻譯。—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GTOO對話貢獻)於14:27, 10 December 2010 (UTC)加入。

(Transcribed from Talk:新南威爾士州) 動不動就來批評別人的翻譯的同學注意了,你不同意不代表此译法不存在。你在我的個人討論區請求官方出處,維基百科從未要求有官方證據,不過我加了一堆證據,包括中華民囯的官方資料。請把維基的概念搞清楚,這裡記錄的是實際用法,不是你我自己認爲的所謂正確用法。說到把州譯成省,這在中文世界其實不新奇 - 比如麻省理工就不是馬州理工。中文的翻譯從來就不是精確的對換,否則怎麽叫英國不叫不(列顛)囯呢?舊金山或三藩市不是聖弗朗西斯哥呢?不要把自己的觀點想的太絕對了。--Sumple (Talk) 2011年2月9日 (三) 22:15 (UTC)回复

悉尼大學校友和教師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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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悉尼大學校友和教師」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討論條目的存廢。这是因为有编者认为这页面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您可以参看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页面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等意见;请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2/03/27#悉尼大學校友和教師」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页面,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页面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2012年3月27日 (二) 04:13 (UTC)回复

砂岩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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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提問!砂岩學府是個雅稱。考量了您的疑問後,認知到其餘與此無直接相關的解釋,確實會模糊了原本已解釋好的焦點;因此已將之簡略。請您再撥空前往檢視,或許已解決了相關疑問。謝謝您!--Earl of China留言2012年5月4日 (五) 05:32 (UTC)回复

邀請您參與中文維基百科第十次動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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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娘,第十次動員令的吉祥物
  第十次动员令邀请函

亲爱的维基百科用户Sumple~zhwiki您好:

首先,感謝你對維基百科的貢獻!为了提升中文维基的条目品質及数量,維基百科質量提升活動「第十次动员令」現正舉行,並會於即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繼續進行,我們竭誠邀請您积极参与。

本次动员令分為大、小動員令,大動員令是可以在任何主題中貢獻的動員令項目,小動員令的4个主题分别是最多语言版本的待撰条目、基础条目、自然与自然科学、世界各地。

关于本次动员令的详细信息请您参见第十次动员令的主頁,並請至報名頁面報名參與是次動員令,報名現已開放,而報名維基人必須至少有一條有效貢獻,方可以報名參與,否則報名無效。

请收到本邀请函的维基人,将{{subst:动员令}}轉贴到其他尚未收到本动员令的维基人讨论页上(也請參考工具),如果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响应本次动员令、积极建立新条目,也请帮忙散发动员令,因为能否将动员令传播出去,是历次动员令成败之关键,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升维基的服務、品质及數量!非常感謝您的參與!如果你不想在下次動員令再收到邀請,或想在下次動員令必定要收到邀請,請在此處加入你的用戶名,謝謝。

關於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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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國府』這個詞彙在中文也不是一個完整的用詞,而是『國民政府』的縮寫而已,主條目也是『國民政府』而非『國府』。所以中文裡的縮寫對上日文裡的全名,恐怕重要性很難判斷是誰高誰低。據我所知,重定向條目本身是不能加消歧義標籤的,所以您等於要在『國民政府』的條目中放上『國府 (日本歷史)』這般的消歧義訊息。依我的看法,這恐怕也是個蠻莫名其妙的處理方式。還有,條目本身有沒有建立並不是消歧義重要性的判斷基準,維基百科的收錄方式是端看該事物本身的知名度與否,縱使條目還沒寫,重要的事物還是重要的。--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8月3日 (五) 15:07 (UTC)回复

事實上,您根本還沒有經過討論就擅自把條目改為您自己堅持的狀態,這是不恰當的(畢竟,至少還有其他維基用戶贊成我的改法,但沒人同意您)。如果仔細查閱一下國府這頁面的鏈入狀況,就會發現提及日本『國府』的場合頻率遠比提及國民政府縮寫的『國府』還高許多,依照維基百科消歧義相關的定義,兩個條目應該採取平行的消歧義方式,而不是以中國/台灣中心的角度片面決定應該重定向到國民政府條目。--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8月4日 (六) 03:46 (UTC)回复

您完全搞錯了維基百科上消歧義的功能概念:消歧義的用途不是用來判斷誰在『中文』中比較重要、意識型態的目的,它是一個百科全書的功能性頁面,其功能是如何將在維基百科上查詢資料時走錯路的頻率降至最低、幫助讀者最快找到他們要找的頁面。因此,判斷各重名條目重要性的基準應該是維基百科中連結頻率的高低,而不是中文字典中有沒有收錄這種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的考量(中文字典的收錄與否關走錯頁面啥事?)--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8月8日 (三) 18:44 (UTC)回复
附帶一提,其實我有將這議題放到互助客棧中讓更多人參與討論,支持我看法的人顯然還是稍微多了一些,甚至有人主張不要使用平行消歧義,而是讓日本的國府作為主條目、連往國民政府條目的重定向當作附屬說明。--泅水大象訐譙☎ 2012年8月8日 (三) 18:47 (UTC)回复

RE: RoC 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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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利特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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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eet"字一詞多義,在現代英語中可解「艦隊」或「漂流」。實際上,「艦隊」的"fleet"和"Fleet Street"的"fleet"/"flēot"同源,所以頂多只能說「艦隊街」是誤解,不能說「除了形似以外没有直接关系」。參見:en:wikt:fleetetymonline 2013年4月15日 (一) 19:29 (UTC)回复

謝謝你的回應。最新版本很好。 2013年4月26日 (五) 10:11 (UTC)回复

(!)意見,香港有一條緬甸臺,看似以東南亞國家緬甸命名,但事實上是以德國棉登命名,不過因為長期誤用,已經約定俗成,因此「緬甸臺」沒有改成「棉登臺」。我想弗利特街這個條目可否參照緬甸臺的例子,條目名稱和內文維持使用「艦隊街」,但可在內文交代街道與弗利特河的關係?--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5日 (三) 15:27 (UTC)回复

覆:法、法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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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您的留言,過往的編輯或許有粗疏缺失之處,還請見諒。對於您的提議,我有以下建議:

    • Statue:法規
    • Act:法令。(不應譯作「法」,因為與「law」有抵觸,如「criminal law」(刑事法)、「tort law」(侵權法)等)
    • Bill:草案。(如「Private Member's Bill」一般譯作「私人草案」,個別已制定成為成文法例的可譯作「法案」,如「Bill of Rights」)
    • Regulations:規例
    • Order:令

以上釋詞參照香港法例,鑑於香港與英國皆行普通法,因此香港法例採用的詞彙應有參考價值。歡迎指正和討論!--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1日 (六) 15:09 (UTC)回复

多謝您的回覆,關於「Act」(法令)方面,我有進一步的意見補充:
  1. 以下是《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有關「Act」的解釋:法案、法令;「Statute」的解釋:成文法、法令、法規;
  2. 以下是網上Yahoo字典有關「Act」的解釋:法案、法令;「Statute」的解釋:法令、法規、成文法;
從上所見,「Act」並不等同「法」;再參考香港習慣,「Act」譯作「法令」與「Statute」譯作「法規」是合宜的。
  1. 「Act of Parliament」譯作「國會法令」,如果把「Act」譯作「法」,並不呼應;
  2. 如前所述,「Basic Law」(基本法)、「marriage law」(婚姻法)等詞彙都是對應「Law」譯作「法」,把「Act」都譯作「法」會引起混淆;
  3. 成文法(statutory law)一層一層的遞進,即:憲法(Constitution)>法令(Act)>條例(Ordinance)>令(Order)>規例(Regulation),如果把「Act」譯作「法」,有違原來的層級結構;
  4. 香港與其他前英國殖民地(如新加坡)和目前的英國殖民地的立法機關,屬於比英國國會次一級的立法機關,因此制定的法律不稱為「法令」(Act),而是稱為「條例」(Ordinance),但這些地方制定的條例經常以英國國會制定的「法令」為藍本,並援引英國的法令內容作為條例的骨幹。在殖民地的司法訴訟中,也不時會參考英國案例和法令,因此不可說兩者沒有關聯。如果以「法」譯作「Act」,可能會較難使人理解和產生混淆;
  5. 簡單搜查,也發現不少關於新加坡以「法令」譯作「Act」的例子
  6. 中國大陸與台灣行大陸法系,選用的詞彙參考價值應該較低;
綜上觀點,希望您能夠再詳加考慮,敬祝編安!--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4日 (二) 13:22 (UTC)回复
我參考了一些關於中國大陸立法的例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例,英文是「Labou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用詞並不是「Act」,因此不可結論中國的「法」等同英國的「法令」。我的印象是,「法令」、「法案」、「法」等在各地都有使用,不一而足,也不見得那一種較為常用,因此現階段似乎沒有使用地區用詞轉換的必要。有很多時也可能是因為中國大陸和台灣地區人士習慣了本身的大陸法系,因此直截以他們的詞彙翻譯,我認為從嚴謹的角度出發,這些例子不應受到鼓勵。為了百科的統一性,我們有必要作出取捨,而採用香港的官方譯法是較為保險的。再者,如我之前所說,翻查過多本權威字典,都暫未見有「Act」等同「法」的解釋,相反,字典分別有解釋指出「Act」可譯作「法令」和「Statute」譯作「法規」;
事實上,為了不與「Statute」重疊而把「Act」譯成「法」,有一點顧此失彼,因為把「Act」譯成「法」也同樣與「Law」重疊,造成的簡單化和誤解可能更大。香港官方選擇把「Statute」翻譯成「法規」前(參見[www.hkreform.gov.hk/tc/docs/juries_c.doc 例子]),我相信已對您提出的情況作出考慮。
另外回應您的問題,我提及的「婚姻法」(marriage law)是指「家事法」(family law)下的一個類別,如果把英國國會制定的《1754年婚姻法令》(1754 Marriage Act)都跟其他尋常法律詞彙一樣譯作《1754年婚姻法》,我認為情況並不理想。英國國籍法與香港是一個較好的條目讓您參考(雖然內文用上了「法案」而不是「法令」)。
至於我提出的層級結構,其實是以1997年前的香港和其他英國殖民地為例子,當中的規例同類於英國的規例。我的結論仍舊是「Act」不應譯作「法」,再次衷心希望您能夠接納。謝謝!--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5日 (三) 15:16 (UTC)回复
Sumple閣下,就您與Clithering閣下關於“法、法令、法案”等詞中英對應一事。在下借貴地發表一下洞見,如有叨擾,還望海涵。
閣下在2013年5月14日回覆Clithering閣下是提到“在英國,Ordinance是某些地方政府所立的地方性法規,在全國法律內是沒有的。”誠然,您說的沒錯。但這正好證明了英國法律的二元性質:中央機關負責創設"Statutory Instrument",而各地方政府(local authority,主要是郡)所立的單行性法律文件是"Ordinance"(條例)。而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crown colony),自然只能擁有類似于郡級地方政府的立法權,故香港的"Inland Revenue Ordinance"之中譯名為《稅務條例》。
此外,在下以為Statute 其本質均為國會法案(Act of Parliament),其在特指時為一些具有憲制(或特殊)意義的法案,例如《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1931年西敏法令,標誌大英帝國與各自治領的關係轉變)和《Statute of Anne》(安妮法令,保护书本作者著作权);Act即是Act of Parliament,稱其為“法”或“法令”的都有;如果參照中國大陸的用詞,Order-in-council對應的應該是“主席令”(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Order對應的是中央各部門的令(Decree),Regulation對應的是中央各部門這對各自領域發佈的“條例”。拙見供參。--Hymdfh留言2013年5月17日 (五) 04:34 (UTC)回复
Hymdfh,多謝您的指教,我在這裡連同Clithering先前的留言一併回復了。
討論至此,我對Clithering先前提出的譯法,我覺得大都可以接受,只有“Act”和“Statute”上我認爲還是沒有完美的解決方案。“Statute”作特指時譯為“法令”似乎已是約定俗成了,而“法規”譯法在泛指時是合適的,在特指時和中文中的“法規”意思相差太遠,我還是不覺得是最好的譯法。
我不認爲“Law”和“Act”需要在中文裏有一對一的對應,因爲翻譯本來就不是一對一的,就從上面拿過一個例子,中文的“主席”可以是“President”也可以是“Chairman”,只要習慣就可以。
(將”Act”譯作“法案”的辦法也有缺點,就是在中文裏“法案”的字義是在審議的立法提案。)
我所能提出的折衷辦法也只有將“Act”和“Statute”都譯作“法令”,如果大家無法同意的話也就只能把這個議題放一放了。--Sumple (Talk) 2013年5月30日 (四) 20:47 (UTC)回复
我同意採取把「Act」和「Statute」都譯作「法令」的折衷辦法,但我的支持是建基於對「Statute」的譯法暫沒有定論而作出的。事實上,對於一些機構而言,「Chairman」和「President」兩個職位的確是同時存在的,在這些情況下始終需要採用「主席」、「會長」等中文譯詞作出區分(例子)。我始終認為,對於不同英文詞彙都採用同一中文譯詞,並非最理想的處理方法。最後,也再次感謝您和Hymdfh在討論中提出的寶貴意見!--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6月1日 (六) 17:38 (UTC)回复

覆:英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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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上搜尋器和一些專門搜尋器(如Factiva)搜查,查得不少關於「British Supreme Court」的結果,這些結果除了包括英國以外,也包括英國本土《每日郵報》、《泰晤士報》和《衛報》等報章。如果您不認為「British Supreme Court」是俗稱,或可改稱「又稱」、「別稱」、「也稱」、「或稱」等,但不應將之從條目移走,因為有關叫法是確實存在的,未知您意下如何?--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5月15日 (三) 15:21 (UTC)回复

我接納您關於「British Supreme Court」(雖然可能存在英國中心)的看法,但仍希望首段可以「聯合王國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通稱英國最高法院,是……」的方式列出,不知意下如何?--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6月1日 (六) 17:2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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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賬戶將被重新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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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0日 (五) 11:16 (UTC)

已完成重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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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3日 (四) 02:29 (UTC)

邀請您參與管理人員任免及仲裁委員會制度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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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此通告由MediaWiki message delivery留言)於2024年9月21日 (六) 13:40 (UTC)寄送。若您未來長期或目前暫時不欲接收任何類似訊息,可考慮婉拒消息發送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