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立,与政治中立不完全相同,意指公共行政人员对政治事务维持客观中立及公平的超然立场,以国家人民的整体利益为考虑。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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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中立,是指行政层级系统中的公务员文官,尤其指事务官,对于政治事务保持中立超然的地位,不参与政党政治,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更不介入政治活动与政争,与政治系统保持适度的分离,有利于行政事务系统顺利推动,以维持社会稳定。[1]

行政中立理念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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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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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学者伍德罗·威尔逊于1887年提出为政治行政二分理论,目的是为了矫正政党分赃制(spoils system)。

科学管理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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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建构了科层制理论体系,他认为理性的科层制应免除价值判断,仅依照专业知识与技能有效忠实执行主权者所交付的任务。

行为主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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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为主义运动兴起,行政研究改为行为途径,行政与政治之间分离关系扩大。

世界各地行政中立推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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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考试院自1991年研拟公务人员行政中立制度,2009年6月10日公布《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该法立法目的是为了让公务员对于有关行政中立之行为分际及权利义务等事项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使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能够秉持依法行政原则并且公正执法,不偏袒特定政党派系与介入政治纷争,而是本着为民服务、提升政府效率,健全文官体制,达成政治中立目标。此法于中华民国103年11月26日公布第1次修正。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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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昊洲,论行政中立,国家文官学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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