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权限申请/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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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像英文维基那样申请模板编辑权?
RT. --⚞★⚟ 2016年9月19日 (一) 10:14 (UTC)
- (-)反对,当前修改的瓶颈在达成共识(比如经常有以编辑涉及的原因申请编辑)而非修改。--Antigng(留言) 2016年9月19日 (一) 10:17 (UTC)
修改下列段落Wikipedia:IP封禁例外#移除权限
鉴于自行除去IP封禁例外权已经是可行的,因此本人提议将下列段落更改:
- 自愿除权者,例如认为权限已经没用,亦可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请除权。
改为
- 自愿除权者,例如认为权限已经没用,可自行除权。
以上
以下开放讨论--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2017年5月31日 (三) 13:33 (UTC)
- 没毛病,早该改了。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5月31日 (三) 14:33 (UTC)
- 同意修改。--J.Wong 2017年6月2日 (五) 03:31 (UTC)
- 支持修改。-- 4279计算过程 2017年6月2日 (五) 04:11 (UTC)
- 同上--小跃(捞出记录) 2017年6月3日 (六) 01:25 (UTC)
- 可改,但建议两句都留着。“可自行除权或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请除权”。--A2093064#Talk 2017年6月4日 (日) 06:30 (UTC)
- 这个可行,十分建议。——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7日 (三) 01:26 (UTC)
- 这个也可。--J.Wong 2017年6月11日 (日) 09:46 (UTC)
- 另建议亦修订《权限申请》“解任”一段︰“又如果获权者本身希望辞去职务或放弃权限,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为“又如果获权者本身希望辞去职务或放弃权限,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或自行除权”。
- 及《回退功能》“权限的获得与丧失”一段︰“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建议改为“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或自行除权”。--J.Wong 2017年6月11日 (日) 10:03 (UTC)
- 现公示七日,七日以后,如无异议,则视以下三项修订通过。
- 一、Wikipedia:IP封禁例外#移除权限︰“自愿除权者,例如认为权限已经没用,亦可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请除权。”改为“自愿除权者,例如认为权限已经没用,可自行除权或到Wikipedia:申请解除权限申请除权。”
- 二、《权限申请》“解任”一段︰“又如果获权者本身希望辞去职务或放弃权限,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为“又如果获权者本身希望辞去职务或放弃权限,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或自行除权”
- 三、《回退功能》“权限的获得与丧失”一段︰“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建议改为“又如果回退员本身希望辞去职务,也请至同一页面申请或自行除权”
- 以上。--J.Wong 2017年6月20日 (二) 19:04 (UTC)
- (+)同意。--B dash(留言) 2017年6月27日 (二) 03:23 (UTC)
- 均已修订。--J.Wong 2017年6月28日 (三) 10:55 (UTC)
机器人方针及权限申请方针就同时持有AWB使用权及机器人权限机器人活跃度要求有异
现时就AWB使用权而言,权限申请方针要求,六个月没活动即可除权。然而,机器人则根据机器人方针是机器人及操作者均两年没活动才除权。而现时维基之中,按此页,有廿三个机器人同时持有AWB使用权及机器人权限。当两权活跃要求不同步则会出现问题,可见就是机器人维持机器人权限而AWB使用权被除。如此机器人就算半年后再次活跃也会需要再申请AWB使用权。当然可以快速批准,但徒增行政工序。如此窘境颇为奇怪。是故,建议同步两个活跃度要求。方案如下,请诸位定夺。
- 修订权限申请方针“另外当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为“另外当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即时除权。如机器人账户同时持有AWB使用权及机器人权限,不受此限并应该依据机器人方针活跃度要求,AWB使用权与机器人权限同步移除。”
以上。--J.Wong 2017年7月2日 (日) 10:24 (UTC)
- 疑问,“AWB机器人”是指“机器人的所有工作都通过AWB实现”吗?-- Stang 2017年7月3日 (一) 03:42 (UTC)
- 已修正标题,无AWB机器人,只有同时持两种权限的机器人。此次修订对象只有二十三个同时持有两种权限的机器人,至于此等机器人是否只使用AWB去完成其所有工作,并非此次修订所关注。--J.Wong 2017年7月3日 (一) 04:39 (UTC)
- 现公示七日,届七月十七日,此前如无异议,视为通过。--J.Wong 2017年7月10日 (一) 04:26 (UTC)
- (+)支持:影响力可以说是0阿(普通人不是机器人)--Z7504(留言) 2017年7月10日 (一) 05:46 (UTC)
本方针修订已通过,请 Stang 2017年7月18日 (二) 02:43 (UTC)
提案人进行修改。--修改权限申请方针以一MMS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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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次《大量讯息发送者指引》修订相应修订《权限申请方针》。谨此。--J.Wong 2017年10月19日 (四) 13:34 (UTC)
- 上次修改已就内容取得共识,建议本案循上次修改之共识直接通过。——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19日 (四) 14:12 (UTC)
- 即起公示七日。--J.Wong 2017年10月26日 (四) 10:59 (UTC)
- 似乎没公示到,已展开补公示,公示期重新起计。——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30日 (一) 02:06 (UTC)
- Bluedeck对上述条文做出小修改。Bluedeck 2017年10月30日 (一) 17:45 (UTC)
- 似乎没公示到,已展开补公示,公示期重新起计。——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0月30日 (一) 02:06 (UTC)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1月6日 (一) 01:20 (UTC)
6个月没有活动的用户的权限除权
WP:RIGHTS订明了此项。我知道管理员6个月不活跃除权的理由是系统安全,但是不太能想通普通用户的除权理由是什么呢?此外,除权之前是否应该像管理员一样,先通知一下,在个一个月的缓冲然后除权呢?请告知。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38 (UTC)
- 目前我的提报bot是给予一周的通知期,要再延长也是可以。--A2093064#Talk 2017年10月31日 (二) 00:47 (UTC)
- 由于巡查权及回退权的授予无须投票,就算除权后重新申请,程序比管理员须要投票程序精简得多,对社群的工作量并不会构成额外负荷,所以目前六个月的期限已经足够,未见延长之必要。--Thomas.Lu(留言) 2017年10月31日 (二) 08:47 (UTC)
- 确实如此,但是还是无法理解一开始要除权的目的是什么,尤其考虑到巡查和IPBE并没有和管理员相似的安全风险。Bluedeck 2017年10月31日 (二) 13:40 (UTC)
- 六个月无编辑除权太严格了,英文维基便非如此苛刻,而且巡查员、巡查豁免权=
本来影响就不大,不少巡查豁免者除权不见得会重新申请。--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0 (UTC)
- 巡查、回退、MMS、ipbe、bot,每一项权限被盗用都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Antigng(留言) 2017年10月31日 (二) 15:49 (UTC)
- 回退、MMS、bot同意,回退权可看过滤器;MMS和bot可绕过频率限制。但是巡查、IPBE不同意。其中IPBE尤其明显,unblock一封邮件就可授权,若要滥用,何必盗取。Bluedeck 2017年11月1日 (三) 05:42 (UTC)
- 胡乱巡查也至少有个log,适当时候也可执行封禁。--PatrollerAAAA(讨论|留名) 2017年11月1日 (三) 08:43 (UTC)
- 现时,巡查权和豁免权不是分离的。--Antigng(留言) 2017年11月1日 (三) 14:04 (UTC)
- 胡乱巡查也至少有个log,适当时候也可执行封禁。--PatrollerAAAA(讨论|留名) 2017年11月1日 (三) 08:43 (UTC)
- 回退、MMS、bot同意,回退权可看过滤器;MMS和bot可绕过频率限制。但是巡查、IPBE不同意。其中IPBE尤其明显,unblock一封邮件就可授权,若要滥用,何必盗取。Bluedeck 2017年11月1日 (三) 05:42 (UTC)
- 如果权限可以完全毋须移除,亦毫无影响,那则应该修改设定,将之加入“自动确认用户”或“全体”用户组。如果不能,是不是证明了什么呢?--J.Wong 2017年11月2日 (四) 07:30 (UTC)
- 只能说明不是每个人都合格或需要该权限,不能说明该权限会对系统造成危险,更不能说明过一段时间后就需要去除权限。当然这个似乎也不是什么大事情,毕竟因此除权的人再去申请没有理由不会通过(这反倒说明了除权完全不必要)。不过,如果通知和缓冲期能延长到一个月,我觉得也可以了。Bluedeck 2017年11月6日 (一) 04:18 (UTC)
- 现在Special:Log中都默认不显示巡查日志了,真的有必要定期去除不用的巡查权吗?--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1月7日 (二) 02:16 (UTC)
- 很多情况是IPBE被去掉后用户很快要求恢复权限,六个月无编辑可能限制过紧,或许能放宽为一年无编辑?巡查、巡查豁免亦然,无必要和管理员权限看齐,另同意修订为一个月通知期。--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11月7日 (二) 02:45 (UTC)
- 6个月到底哪里“限制过紧”了?随便一个条目都有很多东西可以改,简单排版、改错字、改好格式,甚至难听一点挂模板,这么多简单的事情可以做,怎么可能整整半年完全没有任何编辑?又不是说半年没有写出任何DYK。半年编辑一次根本简单到不行好吗--Liaon98 我是废物 2017年11月7日 (二) 12:07 (UTC)
- 只要影响到了用户编辑,同时开放后又没有安全隐患,这个要求就是过紧。楼上的“很容易”的标准不能放之四海皆准。何况“很容易绕过”并不是一个无用的限制存在的理由,“有用”才是这个限制不应废除的理据,而这个理由似乎不存在。Bluedeck 2017年11月8日 (三) 20:02 (UTC)
WP:Huggle的使用权限限制
Wikipedia:Huggle内所称“只允许拥有回退权的维基人使用”系英文维基百科,文档是从英文版翻译过来,翻查未有相关讨论,本地设定中也没有做出限制(目前任何注册用户都能使用),并且前几天有人用作破坏,故发起此讨论。
翻阅说明,HG提供的权限限制层级可以有:受许可的特定用户(就如同现在的WP:AWB那样,经过权限申请),管理员,自动确认用户,回退员,使用者设定档(管理员可将用户设定档删除并白纸保护来使特定用户不可使用HG),编辑次数,账户年龄。 --A2093064→Xiplus 2017年11月11日 (六) 11:17 (UTC)
- 有鉴于HG的功能,我推荐拥有回退权且经申请,因为里面可以简单几键回退大量内容。破坏严重性堪比AWB,可以讨论是否需另外申请,但至少拥有回退。另外使用HG的使用者非常少,申请不会太频繁。--米莉娅诺朵卡(留言) 2017年11月11日 (六) 11:28 (UTC)
- 也没什么不好的,但是在下觉得只需要设定为"需要拥有回退权"就可以,1000次的编辑以及社群的审核,应该足够了。--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11日 (六) 15:20 (UTC)
- 我的关注点是另一件事:HUGGLE是否本地化完毕?是否应暂缓使用HUGGLE,直到完成测试?--Temp3600(留言) 2017年11月11日 (六) 16:35 (UTC)
- 担心会出什么问题吗?在下用过一阵,感觉没啥问题...--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11日 (六) 19:33 (UTC)
- 我的关注点是另一件事:HUGGLE是否本地化完毕?是否应暂缓使用HUGGLE,直到完成测试?--Temp3600(留言) 2017年11月11日 (六) 16:35 (UTC)
- 建议有回退权即可。如果改成申请,连受理都没人处理,更不要说什么审核审批制证核对发证了。--175.167.130.174(留言) 2017年11月12日 (日) 13:53 (UTC)
- 在权限复核可见有不少回退员对非明显破坏或争议性的编辑都使用回退权,属于不当使用权限,因此HUGGLE的使用如要设限,应另外申请,而不是有回退权就自动取得,仅授予过去有参与反破坏,并且没有滥用权限的用户。--Thomas.Lu(留言) 2017年11月13日 (一) 02:30 (UTC)
- 那好像说明管理员批准回退权申请时应该更严格一些。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11月13日 (一) 02:48 (UTC)
- 同上。管理员批回退权的时候就应该把得严格一些,比方说爱打编辑战的、不会反破坏的、乱举报乱扔模板的都应该拒绝赋权。巡查员也一样,要是模板挂得比条目还长,那同样说明有问题。--175.167.138.166(留言) 2017年11月13日 (一) 04:58 (UTC)
- 的确很多除回退权的案例都是因为不当使用回退功能。但是中文维基对Huggle中的所有功能是否属于回退功能(i.e.仅能用于回退明显非建设性编辑)没有共识(事实上只需要"必须确保您的操作不危害社群及不违反共识")。故"很多回退员有不当使用权限的案例"和"Huggle的使用应当设限"没有直接关联。--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11月16日 (四) 20:23 (UTC)
- 那好像说明管理员批准回退权申请时应该更严格一些。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7年11月13日 (一) 02:48 (UTC)
权限申请
本章节主要提一些关于“权限申请”(特别是巡查和回退权)的问题。在近期申请存档中我们可以看到,阿道夫(Aotfs2013 )会在一些申请人的申请下询问一些问题,以确定他/她们是否适合这一权限。咱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举动,因此提议:在一些权限的申请中,申请人需要回答一些问题(类似于当前管理员选举时的“3个问题”)。
另外,在与阿道夫的交谈中,咱建议权限的申请应当有一个“最小结案期”,就像c区的LR一样,这样可以大幅度降低由于仓促授权造成的问题。
还请各位发表意见。-- Stang 2017年12月9日 (六) 14:48 (UTC)
- 感觉无需强制和列入方针,与“只要用户获得社群信任,用户便可以获取更多权限以肩负更多义务工作”不符,回答问题不是获得信任的必要和唯一手段。如果列入,应仔细考量问题的基本与广泛性,避免过于随意。最小结案期感觉不必过长,3天也许足够了。此观点基于上述“只要获得信任”原则,如果社群寄希望于借此考量对方的耐性、持久贡献力而非品行,则可能偏向较长的审核期。--YFdyh000(留言) 2017年12月9日 (六) 19:21 (UTC)
- 在下认为设定基本问题是个对申请人及管理员都十分高效率的解决方案,在下认为纳入方针是目前相对合适的选项;除此之外,对于设定“最小结案期”及YFdyh000阁下提案将此期设定为3日两部分,在下均表认同,惟既然有了结案期的下限,在下也提议增加结案期的上限,或许该上限可设定为现行申请成为管理人员指引所规范的以14天为原则,欢迎提出不同的看法。——Aotfs2013 留于 2017年12月10日 (日) 12:24 (UTC)
- 申请巡查和回退权的主要是有一些编辑经验,富有热情,但相对而言经验较少的“新人”。在巡查权方面,我认为相比回答问题,还是观察他们的实际操作更能判断是否值得信任并授权。对于回退权,则可能需要提供一些案例供申请人判断。回答基本问题的话,有心的申请者只要翻查过往的申请存档即可作出恰当的回答(实际上目前问的一些问题也可以通过复制方针回答)。因此我认为应主要用实践的方法(无巡查权进行巡查、疑似破坏案例判断是否动用回退权)来考察是否授权。--Tiger(留言) 2017年12月11日 (一) 11:47 (UTC)
- 同意最小结案期。另可以新设一个"冷静期"(比如一星期),如果授权后发现对方明显不合适,可以直接除权。问题方法,建詓先列出问题清单再作讨论。--Temp36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4:07 (UTC)
- 冷静期是指授权者反悔吗。“观察期”是否比较好,两或三周。是否要有数量要求呢,巡查权好弄(如20条),回退权有点难(5次使用?巡查最近更改/监视列表,应该能做到。TW回车、撤销应该算入吧)。--YFdyh0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09 (UTC)
- 嗯嗯,有些人可能答问题答得挺好,权一到手就胡来。冷静期或许有助解决此一问题。--Temp36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51 (UTC)
- 所以我建议在审核阶段就用实例来考察申请人能否正确运用权限。这是早前一直使用的方法,增加流程其实不见得一定有效。--Tiger(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10:01 (UTC)
- 嗯嗯,有些人可能答问题答得挺好,权一到手就胡来。冷静期或许有助解决此一问题。--Temp36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51 (UTC)
- 冷静期是指授权者反悔吗。“观察期”是否比较好,两或三周。是否要有数量要求呢,巡查权好弄(如20条),回退权有点难(5次使用?巡查最近更改/监视列表,应该能做到。TW回车、撤销应该算入吧)。--YFdyh000(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06:09 (UTC)
- 管理员申请的提问环节是使大家清楚候选人的理念、对事情的态度,尽可能从提问中充分了解他,用户当选后除非严重过失不会免除职务,故需要多了解,因管理员权限是牵涉甚广;但申请普通权限,有滥用情况即可提出除权。只要管理员自行掂量申请人平日表现似已足够,毋须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需回答问题,当然可依过往普遍做法,对其中一些申请者问问题。--千村狐兔(留言) 2017年12月12日 (二) 15:20 (UTC)
提请讨论将档案移动员与档案名称分别成为方针与指引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各位编辑者您好:
虽然目前的维基百科绝大多数都是合理使用档案,但由于档案名称的管理,也是维基媒体管理的一环,而且为了避免未来出现有争议的命名方式,以及处理档案命名的相关工作,特别翻译英语维基百科的“档案移动员”方针与“档案名称”指引,特请讨论是否将这两个规范予以认可。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4月9日 (一) 08:01 (UTC)
- (+)支持:应该没什么问题,且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应分别成为方针和指引。--【和平至上】💬📝 2018年4月9日 (一) 08:26 (UTC)
- (+)支持,自己以前就想提议但一直忘了这事。个人认为没有必要为了
movefile
而特意增设一个用户组,建议将这个权限给予所有自动确认用户,因为本质上移动页面和移动文件是一致的,用户在到达自动确认用户这个层面,规范的移动页面应该已经不成问题了。另外关于文件命名方针可以参考一下commons的方针。-- Stang 2018年4月9日 (一) 08:31 (UTC) - 个人觉得这个需求在中文维基百科太少了,没有这个必要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4月9日 (一) 08:47 (UTC)
- 为档案移动专设档案移动源的需求应该不大,或许可如Stang所说的将权限赋予各自动确认使用者,又或可并入其他更为受信的权限持有者。——Aotfs2013 留于 2018年4月9日 (一) 10:08 (UTC)
- 建议就文件名进行规范,然后下放文件移动到自动确认。——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9日 (一) 11:14 (UTC)
- 建议自动授予:
- 自动确认用户及确认用户;或
- 具巡查员权限者
- 而其他可信用户,但非具以上权限(视乎之后决定)之用户者,则可申请权限。ŚÆŊMØŠĀ 2018年4月9日 (一) 12:43 (UTC)
- 同sanmosa,并认为单列一个用户组在这个意义上是可以的。--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4月9日 (一) 12:54 (UTC)
- 示例全是英文,是不是应该考虑加入一些中文例子。(Commons原来经常有诸如QQ截图XXXXXX.JPG之类的文件名。)--Kuailong™ 2018年4月9日 (一) 20:41 (UTC)
- 中文还要考虑繁简问题,要么建议只用英文,要么约定如何处理。或者允许套用命名常规的基础原则部分(不考虑具体情况)。——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0日 (二) 01:31 (UTC)
- 另外可能需要引入一个移名机器人用来处理文件移动后的引用页面修正。——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4月10日 (二) 01:31 (UTC)
权限下放
本段属于“档案移动员”部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4月10日 (二) 06:44 (UTC)
经过一日的意见收集,目前有两个权限下放的方案:
方案一:下放至巡查员,并保留档案移动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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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下放至(自动)确认用户,并取消档案移动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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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夜思考,我是认为开放档案移动权限,先下放到巡查员试运行一段时间,等到没有发生问题时,再下放到自动确认用户或确认用户。但如果各位决定直接下放到自动确认用户或确认用户,我没有意见。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4月10日 (二) 01:42 (UTC)
- AboutMe(CommentHere) 2018年4月10日 (二) 10:43 (UTC) 个人比较倾向于方案一,建议方案一的权限下放可以加上回退员,在下认为回退员也属于维基百科中的可信用户范围中。--Tazkeung
- 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4月10日 (二) 13:56 (UTC) 中文维基百科不存在拓展验证用户,权限下放给自动确认用户门槛又太低。建议下放给巡查、回退和巡查豁免。--
File mover的翻译
直译过来就是文件移动者/文件移动员。档案移动员感觉很不顺眼。——꧁༺星耀晨曦༻꧂(留言) 2018年4月12日 (四) 08:35 (UTC)
- Xiplus#Talk 2018年4月12日 (四) 09:27 (UTC) 那是地区词问题,zh-cn:文件; zh-tw:檔案。--
最终方案
我看了大家的讨论,目前方案一至少有大多数人可以接受(包含方案一二都赞成者),且个人也认同@WQL的看法。因此个人依据讨论结果,给出最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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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请大家进行最后审阅。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4月13日 (五) 12:55 (UTC)
- 基本上没有问题。不过,如是者,则毋须提供申请页面。甚至乎可以于《档案名称指引》之中提及就可以了?又或者放置到各权限方针指引?--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5:06 (UTC)
- @Wong128hk:保留档案移动员申请,主要是为了不在上述用户组的用户,只想要参与档案移动管理而设。如果大家认为没有必要,我是可以将该方针从“档案移动员”改为“档案移动权限”,并附加说明英语社群与维基共享资源社群处理档案移动的机制。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4月19日 (四) 05:59 (UTC)
- 如是者,现时版本也可。--J.Wong 2018年4月21日 (六) 11:09 (UTC)
- @Wong128hk:保留档案移动员申请,主要是为了不在上述用户组的用户,只想要参与档案移动管理而设。如果大家认为没有必要,我是可以将该方针从“档案移动员”改为“档案移动权限”,并附加说明英语社群与维基共享资源社群处理档案移动的机制。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4月19日 (四) 05:59 (UTC)
- 另外,元维基维基媒体论坛亦有类似话题,不过就是讨论相关权限全域安排。如有兴趣,可以去参与一下。--J.Wong 2018年4月17日 (二) 05:11 (UTC)
- (+)支持,很好。(这样我上传的File:复件_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纪念币反面.jpg就能移动到英文标题了。)--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4月18日 (三) 08:26 (UTC)
- (▲)同上。(但其实把复件两个字去掉就挺好。)--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4月21日 (六) 05:23 (UTC)
- (+)支持−ŚÆŊMØŠĀ热烈祝贺中文维基百科条目数量突破一百万! 2018年4月22日 (日) 08:23 (UTC)
咱觉得就权限组方面已达成了共识。不妨进行一次公示。-- Sta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4:55 (UTC)
- 同意,现就上列用户组,即“巡查员”、“回退员”及“巡查豁免者”,附加权限
filemove
,及开设“档案移动员”,交付公示,为期七日。期内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J.Wong 2018年4月29日 (日) 07:58 (UTC) - (-)反对,巡查员、回退员及巡察豁免者也有一部分人不了解档案命名的方针,应个别申请。--59.148.213.170(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05:45 (UTC)
- (!)意见:抱歉一直没有参与讨论。我也认为,巡查员、回退员与巡查豁免者自然附加该权限不十分合理,除非将“清楚理解文件移动规则”作为申请考量依据之一。(例如我本人此前就没有仔细读过这些规则,刚刚才研究过以免以后用权不当。)--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08:12 (UTC)
- 我要说一下为何巡查员、回退员与巡查豁免者须自然附加该权限:最近有一名IP,在某条目讨论页加上侵权内容,然后在AIV、AFD和侵权讨论扰乱,然后被封了。那IP被封以后,有以下留言。为免使管理员独力担上“中文维基专制统治管理阶级”的半骂名,让其他用户分担一下会更好;大不了设立除权制度,让其他维基人对滥用此权限的用户提除权,上至巡查员、回退员与巡查豁免者,下至普通用户罢了。ŚÆŊMØŠĀ五四运动九十九周年了,知情权呢? 2018年5月1日 (二) 09:44 (UTC)
- (?)疑问:1. IP加入侵权内容,然后人身攻击,是IP用户的责任,这不是社群应该为之改变的。2. 一个人骂人不代表那个人就真的“背上了这个骂名”。亦没有必要通过权限变更,让其他用户可以帮管理员“分担骂名”3. 整个事件中,似乎没有看到与文件移动权限有关的事项。如有,还请指明。4. 我认为巡查员和回退员还是仅授予新条目巡查和回退权限。因为“用户可信”而给更多权限其实不妥,原因就是上面我说的,在新条目巡查和回退上可信,不代表在文件移动上可信。--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10:42 (UTC)
- @WQL、CopperSulfate、Stang、Aotfs2013:请权限下放方案支持者提供意见。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1日 (二) 12:58 (UTC)
- 新条目巡查巡什么?巡的不只是条目内容,命名理论上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见新页面巡查方针中对“错误命名的条目”的要求)。我基于这一点,支持巡查员获取权限。回退权一般用于回退明显的破坏,而有些用户正是通过简繁移动等方式进行破坏,我觉得这个例据虽然弱了些,但尚且属于可信用户(这一点可以商榷)。而巡查豁免者理应减少巡查员之工作量,他们对页面的命名也应该是可信的。综上,我支持自己的看法。--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5月1日 (二) 15:46 (UTC)
- @WQL、CopperSulfate、Stang、Aotfs2013:请权限下放方案支持者提供意见。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1日 (二) 12:58 (UTC)
- (?)疑问:1. IP加入侵权内容,然后人身攻击,是IP用户的责任,这不是社群应该为之改变的。2. 一个人骂人不代表那个人就真的“背上了这个骂名”。亦没有必要通过权限变更,让其他用户可以帮管理员“分担骂名”3. 整个事件中,似乎没有看到与文件移动权限有关的事项。如有,还请指明。4. 我认为巡查员和回退员还是仅授予新条目巡查和回退权限。因为“用户可信”而给更多权限其实不妥,原因就是上面我说的,在新条目巡查和回退上可信,不代表在文件移动上可信。--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10:42 (UTC)
- 不如这样,此三等权限维持附带档案移动权方案,然而不溯及既往,只针对此一异动实施后之权限申请者于授权时一并授予该权限,并作为权限申请之考量。如何?——Aotfs2013 留于 2018年5月1日 (二) 15:23 (UTC)
Aotfs君所提出的平衡方案在下支持。假若A君的提议通过,那么现任的巡查员、回退员和巡查豁免者应到Wikipedia:权限申请/申请档案移动员申请。只不过,授权的细节应如何处理(虽然已经超出这次讨论的范围)?档案移动并不像巡查的放模板、回退的反破坏、巡查豁免的写条目,一名用户申请成为档案移动员的时候似乎没有实例证明用户能够理解《档案名称》指引(因为现时只有管理员才能移动档案)。--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1日 (二) 16:38 (UTC)
- 感觉上是过虑了吧……我们有必要确保用户任何行动都百分百正确无误?这样真的是本社群对用户的要求?如非,为什么不容许巡查员、回退员或巡查豁免者在未熟读方针情况下依其判断去使用权限?即是其直观判断本来就不应与方针指引所列差太远。社群相信的应该是判断力及能力,以及相信其不懂会了解清楚再行动,还有就是有人指正时会及时改正,而非因某人能背出所有方针指引而相信他……在搞清楚这些后,个人没能看出为什么这样基本而没什么大风险的权限不能自动附带。个人相信维基百科是容许他人犯错之地,所以麻烦别把门槛抬到不成比例地高。--J.Wong 2018年5月1日 (二) 17:12 (UTC)
- “因为“用户可信”而给更多权限其实不妥,原因就是上面我说的,在新条目巡查和回退上可信,不代表在档案移动上可信。”因为社群应该相信的是能力及判断力,当然这些都是要培养,但就肯定不能这样割裂……疑人勿用,用人勿疑,既然已经授权成为巡查员及回退员,亦已经在履行职责,只是区区一个档案移动,本质上根本与页面移动区别不大,草案规则又不是复杂到不能,然后为此走去质疑现有团队的能力及判断力?何解要这样做呢?在移动页加个提醒,会不会其实已经解决问题?另外就是,如果阁下确信现有的回退员及巡查员连区区改一个档案名都无法正确完成的话,个人挺建议直接废除两个用户组,因为个人更无法相信他们有能力去正确判断那些应该回退、那些应该标记为巡查及那些应该提删。--J.Wong 2018年5月1日 (二) 17:23 (UTC)
- 既然已经释疑,那么没有更多意见了。--Tiger(留言) 2018年5月1日 (二) 22:53 (UTC)
- 那是在下多虑了,收回自己的言论。--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1日 (二) 18:50 (UTC)
- 应开放给自动确认用户,维基百科本来就假定自动确认用户不是为破坏而开户,这类转移操作未见属于高风险,如果认为高风险,那巡查员及回退员都不应自动取得权限,尤其是后者。--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2日 (三) 03:27 (UTC)
- 这个议题在英语维基百科曾有提出,但不被采纳。我的看法,也许未来可能会下放给自动确认用户,但就目前在档案名称指引尚未完全制订完成前,授予自动确认用户档案移动权限个人认为仍然太冒进;而且不像条目名称,档案名称首要必须处于稳定状态,以利其他网站存取维基百科上的图像,一旦更名,其他网站就无法透过原来的连结存取其图像,除非符合档案移动的要件才能够更名(这也是维基共享资源对于档案移动所采取的方针)。由此,个人认为下放给上述用户组试验是可行的,在试验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档案名称指引;等到实行一段时间,确认已具备下放到自动确认用户的环境与条件,就可以予以纳入。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日 (三) 03:57 (UTC)
- @Taiwania Justo:现在我对此事中立。--相信友谊就是魔法的CuSO4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 2018年5月2日 (三) 09:48 (UTC)
- (&)建议先让一部分人申请(包括巡查员、回退员和巡查豁免者),确定相关用户在熟悉方针后才开放权限予上述用户群组,个人(-)反对向所有自动确认用户授予此权限,理由同台湾杉君。--B dash(留言) 2018年5月3日 (四) 09:37 (UTC)
- 那就开放给巡查员及巡查豁免者,巡查员在申请权限时要示范巡查,而巡查时发现档案问题也有处理的需要。巡查豁免者要有75个新建条目,理当对方针有较多理解。回退员在申请权限时缺乏实际执行方针指引的实务,对内容方针指引的了解也不如前两者,引发的权限争议也最多,因此不适合开放给回退员。--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05:33 (UTC)
- B dash君︰请回应一下Thomus君。--J.Wong 2018年5月4日 (五) 06:56 (UTC)
- 也可接受。--B dash(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07:31 (UTC)
- 同意,于英语维基百科也曾有提议是否下放给回退员,结果以全票反对作收,且依据上述讨论,开放给回退员的确正当性存疑,因此最终方案的下放权限就排除回退员,并予以修正。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4日 (五) 07:55 (UTC)
- 档案移动未见有频密使用的需求,剔除回退员后都还有超过200人可授予权限,应可满足移动档案的需求了。--Thomas.Lu(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08:18 (UTC)
- (+)支持:巡查员得到移动权限,能更有效处理巡查工作。自动确认用户的门槛太低了,不应享有移动权。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14:34 (UTC)
- (~)补充:巡查员在巡查条目时须同时对条目进行改善,移动权限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巡查工作的效率。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4日 (五) 14:37 (UTC)
经七日公示讨论,确认仅巡查员与巡查豁免者可授与“movefile”权限,并开设档案移动员权限。除申请条件与档案名称指引另案讨论外,原则上档案移动员方针依共识成案,请管理员执行后续动作。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6日 (日) 13:41 (UTC)
- 除了下面那个议题之外,目前尚有两项议题未解决,解决以后方能进行下一步动作,即标记《档案移动员》为方针及提交Phabricator修改设定。
- 一、此权限是否由管理员授予及除权?
- 二、首段除下放予哪些用户组之外其他内容及段二是否已经审阅并获得共识。另外,段三内容需要等待《档案名称》通过。
- 以上。--J.Wong 2018年5月7日 (一) 05:03 (UTC)
- @Wong128hk:已在下面两段讨论新增上述议题,并进行7日讨论。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9:10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建议修改巡查权基本资格
建议在巡查权基本资格中加入“至少一篇新条目推荐”的要求,我一直感觉不会写条目的巡查员做不好巡查,自己本身对方针指引都不了解,如何能做好条目巡查呢。新页面巡查方针的一般性原则中写到“任何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应被标记为已巡查,个人觉得写出一篇新条目推荐,可以初步判断该用户明了何谓“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什么样的条目才不需要挂模板。--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5:51 (UTC)
- 不认同作为资格条件,作为建议或推荐条件则(=)中立。写出DYK并非辨别、理解维基百科规范的唯一和主要途径以及体现。--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7:09 (UTC)
- 我没有表明DYK是唯一标准,只是个人觉得写出DYK能够一定程度证明该用户明了条目应该如何写,进而明了何谓新页面巡查的一般性原则。不一定非要DYK,类似含义我觉得都行,应当提高巡查员门槛。--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7:16 (UTC)
完整叙述:
提议:希望修改巡查权基本资格,进一步提高现有的要求。
个人建议:
- 增加一项“新条目推荐”的指标,或“新建条目”的指标。新条目推荐可以是1篇;“新建条目”为3篇,每篇至少3,000字节,无维护模板。
- 用户申请巡查员时,提供10至20个其本人巡查的条目,并指出条目应当如何修改。
- 维基百科:权限申请/申请巡查权页面中,“建议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一句,移除“建议”二字。
理由:(以下所述不针对任何人,仅说明事实情况)
- 个人认为,知道怎么写好一篇条目,才能知道什么是新页面巡查方针中一般性原则所指的“适合维基百科的页面”、不需要“被挂上模板”的页面。判断用户是否知悉此言所指,并无唯一判断标准,但私以为一篇新条目推荐或三篇合格条目,能够一定程度初步证明该用户明白条目应如何编写,能够明白被巡查的条目有何所缺,继而作出相应的处理,亦或挂上维护模板、亦或修改完善条目。如YFdyh000君所言,DYK并非辨别、理解维基百科规范的唯一和主要途径以及体现,但编写一篇DYK的过程能有力提高用户对条目规范的认识。以我自己为例,我的第一篇DYK没能成功登上,但经历了一次DYK评审,我明白了参考来源怎样引用才是规范的做法、编写维基百科需要提供来源(DYK前已知需提供来源,竟不知合格条目的要求如此高)、什么是琐碎的信息、内部链接怎样添加才是合理。不怕你们笑话,贴出链接:讨论:巴蒂穆拉国际机场#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 同1的理由,检测用户知悉新页面巡查方针一般性原则的程度。
- 近期看到有巡查员认为:维基百科的维护模板有很多,巡查员的职责是看条目是否适合收录(个人理解该用户所言为是否符合关注度),条目有问题是不需要挂模板的,挂了模板意义不大,条目有来源、符合关注度,就可以标记已巡查。因此强烈建议将权限申请的语句“建议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中“建议”二字移除,并加粗标红。
综上,个人建议将维基百科:权限申请/申请巡查权页面第二段修改为:(4、5是6的双重证明)
申请者应使用WP:TW等工具并至Special:最新页面参与巡查工作一段时间后再来申请,此能让管理员了解申请者的相关经验。此外须达到以下基本资格: 1.编辑250次以上。 2.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30日以上。 3.最近一年内没有受到封禁(不合理封禁除外),且在过去三个月内(新注册者由注册日起计至申请当日)平均每天的编辑次数多于一次。 4.拥有1篇新条目推荐或3篇3,000字节及以上长度且无维护模板的条目。 5.已有10至20篇新条目的巡查经历,申请权限时指出这些条目应当如何改善。 6.充分了解新页面巡查方针、内容方针、删除方针。 |
个人观点与所望,还请不吝指教。--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27 (UTC)
- 不强求DYK则无意见。
- 10至20个巡查意见,讨论可能过于冗长和纠缠于细节,不如三五个(或最多10个,非同类型条目)及实习期。
- “充分了解”可有不同理解,造成部分人无自信前去申请,因此不建议。实习期间学习和指导更有效率。“应充分了解”则不反对,是责任(包括接受沟通并纠正)而非资格条件(“须”)。
- “拥有条目”表达不恰当,措辞和条件需要斟酌一下,建立/编撰/……。--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23:35 (UTC)
- 1,支持,;2,10到20个页面可能比较繁琐,而且因是自选未必能体现出全面性,是否结合常见情况做一些例题;3,支持。->>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2 (UTC)
- 反对一定要写条目才能当订巡查员的做法。要求巡查经验可以,但写条目需要大量时间心力,不应强求。--Temp3600(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5:15 (UTC)
题外话,想提醒各位巡查员,巡查并不是看到什么问题就把模板全部挂上去,这样其实令条目更难改善。例如一则小条目如果已经有{{stub}}就显然有扩充之处,无需再挂上{{expand}}、{{refimprove}}等模板。JC1 2018年5月28日 (一) 05:57 (UTC)
- 目前巡查本身即为管理员审查,确实可信即可,也未见有巡查员滥权事件爆发,条件修改过细未必是好事。--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8:50 (UTC)
再加上参与5个存废讨论吧,另我认为10个条目差不多够燃 灯 2018年5月29日 (二) 05:09 (UTC)
- 还好无心写了一篇DYK否则我可能拿不到巡查员了Orz--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21:46 (UTC)
- (+)支持,但也不得不同上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5月30日 (三) 10:05 (UTC)
- 反对第4条,支持第5条,但认为条数过多,可以适量减少。--Tazkeung(CommentHERE) 2018年5月30日 (三) 07:33 (UTC)
- (+)支持:维基很重视条目是否符合关注度,巡查员正是做着这个把关工作,因此必须很熟悉维基方针--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30日 (三) 13:08 (UTC)
档案移动员后续讨论:档案移动员申请条件、赋权与其余段落审查
申请条件
由于档案移动员即将成案,因此尽快先制订申请条件。
由于目前档案移动员,依共识下放给巡查员与巡查豁免者,因此基本门槛至少比照这两个用户组:
- 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满30日;
- 250次以上编辑,或档案上传(包含维基共享资源)数量达75个或以上;
- 最近1年内未曾受到封禁处分(不合理封禁除外);
- 过去3个月内(未满3个月之新注册用户,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至当日)平均编辑次数多于1次,或平均上传档案数量(包含维基共享资源)多于1次;
- 熟悉相关方针与指引(目前有WP:档案移动员与WP:档案名称)。
以上,如有其他意见请提出。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4日 (五) 08:26 (UTC)
- (还是忍不住用维基了)完全同意。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5日 (六) 04:20 (UTC)
- (+)支持⧼同意通过⧽--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5日 (六) 07:47 (UTC)
- (+)支持。仅有一个小(&)建议,成为巡查豁免的要求是创建75个或以上条目。故上述有关档案上传的数量如要根据巡查豁免的要求应为“75个或以上”。--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5日 (六) 12:10 (UTC)
- (※)注意:各位,刚刚看到巡查员的更详细要求,因此依据巡查员更新申请条件。请检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6日 (日) 03:56 (UTC)
- 无异议,但应将“(不合理封禁除外)”加入“最近1年内未曾受到封禁处分;”的条文。--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6日 (日) 10:15 (UTC)
- (+)支持:无异议--B dash(留言) 2018年5月12日 (六) 08:08 (UTC)
- 上述部分已过7天,“申请条件”一段应该可以视作通过??--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13日 (日) 05:25 (UTC)
- (+)支持,尚可Richard923888 祝贺中文维基百科条目数破百万 2018年5月16日 (三) 15:25 (UTC)
赋权
本授权应限定管理员进行赋权,如有意见请提出。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6:36 (UTC)
- (+)支持,一贯都是由管理员授权。--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7日 (一) 08:06 (UTC)
- (+)支持:不是一向都是如此的吗?(不反对收紧赋权要求)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8日 (二) 08:09 (UTC)
- (+)支持:合理。-- Creampie祝贺zhwiki条目100w+ 2018年5月8日 (二) 13:38 (UTC)
- (+)支持:无异议--B dash(留言) 2018年5月12日 (六) 08:08 (UTC)
其余段落审查(不含档案名称指引部分)
WP:档案移动员方针其余段落,不包含档案名称指引部分,请各位审阅并发表意见。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7日 (一) 06:36 (UTC)
在下根据英语原文改了一些和将部分文字的行文变得更流畅,请各位看看会否有其他意见。--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7日 (一) 17:32 (UTC)- 现行条文
于维基共享资源执行相同工作、使用相关工具以及其他多媒体档案的相关类似经验,都会在授予权限中加以考虑。
本用户权限一般不会授予刚来的编辑者,除非这位编辑者曾上传一定数量的档案。
如果您希望能够将本权限授予自己或是其他用户,请参考Wikipedia:权限申请/申请档案移动权(申请资格正在拟定中)。以下用户不需要去申请或是为他们增加本权限,他们本身已经自动授予档案移动的权限:、
如何运作 如果某个新档案名称刚好是维基共享资源已有的档案,档案移动员将不能执行移动。
- 提议条文
如果用户曾在维基共享资源执行相同工作、使用相关工具以及其他多媒体档案的相关类似经验,管理员或许会将这些经验作为是否授予权限的考虑因素。
除非新用户曾上传一定数量的档案,否则本用户权限一般不会授予此类编辑。
如果您有意为您或其他用户申请档案移动的权限,请到Wikipedia:权限申请/申请档案移动权申请。以下用户不需要去申请或是为他们增加本权限,他们本身已经获自动授予档案移动的权限:
如何运作 如果某个新档案名称刚好是维基共享资源已有的档案,巡查员、巡查豁免者和档案移动员将不能执行移动。
- 完全没有意见。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8日 (二) 08:11 (UTC)
@FrancoT:“刚来的编辑者”……这个词也许改为“新使用者”会更佳。——Aotfs2013 留于 2018年6月5日 (二) 20:07 (UTC)
- 在下同意A君的修订,这会更好。--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6日 (三) 07:18 (UTC)
提出另一组修正:
在下根据英语原文(“Users should be well-versed in Wikipedia's image and media policies (specifically the renaming guidelines given in this document), have experience with images, and how the rename process works”)的原意改了一些内容(留意前句粗体内容)和将前面所提及的几个申请要求放在这里(假如前述的申请要求议案都通过的话,那么“档案移动员的资格并没有特别要求”的说法将不成立)。请各位看看会否有其他意见。--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8日 (二) 11:25 (UTC)- 现行条文
档案移动员的资格并没有特别要求,但其用户应当非常熟悉维基百科的图像与多媒体方针(尤其是本页面当中的重新命名指引),对图像有充分经验,以及如何进行更名工作。
- 提议条文
档案移动员的基本资格要求是:
- 自首次编辑以来参与维基百科满30日;
- 250次以上编辑,或档案上传(包含维基共享资源)数量达75个或以上;
- 最近1年内未曾受到封禁处分(不合理封禁除外);
- 过去3个月内(未满3个月之新注册用户则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至当日)平均编辑次数多于1次,或平均上传档案数量(包含维基共享资源)多于1次;且
- 相当熟悉相关方针与指引(目前有本方针与WP:档案名称)
除此之外,档案移动员应当非常熟悉维基百科的图像与多媒体方针(尤其是本页面当中的重新命名指引)、对图像更名程序有充分了解和具有处理图像相关工作的经验。
- 也是完全没有意见。ŚÆŊMØŠĀ 2018年5月9日 (三) 13:27 (UTC)
- (+)支持⧼同意通过⧽--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11日 (五) 14:47 (UTC)
- (+)支持:无异议--B dash(留言) 2018年5月12日 (六) 08:08 (UTC)
- (+)支持,那巡查员方针是不是也要改(熟悉维基百科的图像与多媒体方针)。Richard923888 祝贺中文维基百科条目数破百万 2018年5月16日 (三) 15:26 (UTC)
-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17日 (四) 05:17 (UTC) 理论上是的。--
以上议题经7日讨论,没有任何反对意见,因此就上述3项议题公示7日。如有任何意见请尽快提出。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14日 (一) 02:52 (UTC)
- 档案上传数-->有效档案上传数(未删除的)。另外个人感觉已上传的文件数量进行判断可能未免有些时候有失妥当。-- Sta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1:06 (UTC)
- Stang君前句的修订在下(+)支持,亦希望先前投票支持移动员基本要求的@Taiwania Justo、Sanmosa、B dash、Richard923888留意一下。至于Stang君的最后一句,在下大胆猜想阁下的意思是指尽管甲用户上载了最少75个档案,但很多上载的档案都不符合相关方针指引的要求,故此不应授权。亦因如此,阁下认为以档案上载的数量作为其中一个参考并不可靠??--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17日 (四) 11:44 (UTC)
- 不然改成有效且符合方针与指引规定的档案如何?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17日 (四) 13:31 (UTC)
- @Taiwania Justo、Francotsangfh:个人猜测您所说的“75个文件”要求是根据巡查豁免权的要求来的。首先,巡查豁免权限组设立的目的,便是减少新页面巡查员的工作量,或者说创建了大约75个页面之后我们一般默认用户已经了解了基本的条目创建、编写等等方面需要新手特别注意的问题。那么,我们再把目光转到“文件移动者”权限组上。如果一个用户已经成功地在中文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区上传了75个尚未被删除的文件,这说明什么呢?在我看来,这说明这个用户对于文件版权(对于中文维基百科来说特指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那一堆),Project Scope等等(对于共享资源区,详见删除方针)存在基本的了解,而这是推不出来该用户熟悉c:COM:FR或是WP:FM的。个人的建议是比较File空间的编辑次数,或是通过提问题(类似于管理员的三个必答问题)来解决这个问题。-- Stang 2018年5月17日 (四) 14:05 (UTC)
- 实际情况多半是先达到250次编辑,而非上传75个文件。不过75个文件这个数量是如何确定的呢?--Tiger(留言) 2018年5月19日 (六) 01:06 (UTC)
- 不然这样,有两个方案:(1)75个有效命名的档案,这个部分就看这些档案名称的命名与移动历史;(2)类似@Stang所述的思想,75个档案上传改成75次档案编辑或移动次数,并实质审查申请者对于档案命名与移动规范的理解。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0日 (日) 07:56 (UTC)
申请标准二次修订
既然没有人发表意见,那我就自己设定最终定案版:
- 现行条文
- 250次以上编辑,或档案上传(包含维基共享资源)数量达75个或以上;
- 过去3个月内(未满3个月之新注册用户,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至当日)平均编辑次数多于1次,或平均上传档案数量(包含维基共享资源)多于1次。
- 提议条文
- 250次以上编辑,以及过去3个月内(未满3个月之新注册用户,从注册之日起计算至当日)平均编辑次数多于1次;或曾经提出有效档案移动申请(包含维基共享资源)20次以上(将会从用户贡献中的档案编辑历程中查证)。
- 申请时须回答管理员或现有档案移动员相关方针与指引的知识及应用问题。
以上,请大家做最后审阅。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5日 (五) 02:50 (UTC)
- 补充理由:目前的档案移动申请,必须以{{Rename media}}模板提出;而维基共享资源本身就有档案移动申请的机制,可以从摘要部分进行辨别。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5日 (五) 11:18 (UTC)
- 前几天没有跟进这个话题,实在抱歉。在下认为必答问题的部分可自由一些,无需太多规限(即有关方针指引的问题种类可以有很多变化)。只要用户的答案能够让管理员觉得该用户是充分理解相关方针指引即可。至于TJ君的最终定案版,在下没有意见。--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5月25日 (五) 15:37 (UTC)
- 设定经已修改,现在管理员已可授予或移除用户“档案移动权”。至于巡查员及巡查豁免者亦将会短期内获得权限。谨此通知。--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14:22 (UTC)
- 另外,七十五次申请,这个数是如何得出的?而且还包含维基共享,会否增加执行难度?--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3:34 (UTC)
- @Wong128hk:那降低到多少比较合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5:19 (UTC)
- 在讨论数量之前,希望先讨论是否包含其他站,甚至本站申请纪录。如果包括维基共享,那是不是应该包括英文维基?那两地申请纪录应该在哪里可以查核?另外,本站又是否会保存一份申请纪录,以便查核?--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6:00 (UTC)
- 本地部分,已经建立{{Rename media}}模板,嗣后必须用该模板请求更名;而这个模板希望能加入到TW系统里面,以利查核。而为何加入维基共享资源的申请纪录,则是因为目前绝大部分的自由图像,已经多次宣导要上传到维基共享资源,而在维基共享资源的更名请求会影响到中文维基百科,因此才会纳入计算。至于是否包含英语维基百科,由于考虑两个百科各自有各自的档案移动权限申请机制,申请的考量点可能会有文化差异,再者英语维基百科的合理使用档案不会影响到中文维基百科(合理使用档案由各计划网站分开存放),因此个人认为不需要,但其申请纪录可供作参考。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7:33 (UTC)
- 至于纪录查核部分,维基共享资源与中文维基百科可以从用户贡献筛选“File:”名字空间逐条比对。在维基共享资源部分,其标签与摘要部分会有格式化的档案更名申请纪录;中文维基百科部分如果未来将{{Rename media}}模板纳入TW,将会提高查核效率。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7:42 (UTC)
- 经TG讨论结果,@Wong128hk认为可以下修到20个有效更名申请。请大家确认是否合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9日 (二) 08:02 (UTC)
- 核查方法如果可以在方针之中加注一下就好了。然后数量,个人建议缩减为二十,如此数量应该已经非常足够,可以知道该用户是熟习相关方针。--J.Wong 2018年5月29日 (二) 08:02 (UTC)
- 报告一下,@Stang提出:是否可以让已在维基共享资源为档案移动员的编辑者,在中文维基百科直接赋予档案移动的权限?由于个人认为这个议题算是进阶议题,因此等档案移动权限全部通过之后,另开讨论串处理这个问题。此外经TG讨论,有小幅修改申请条件中的文字叙述,请大家做最后确认。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30日 (三) 05:59 (UTC)
- 另外个人有一个小建议,可否设立申请的“最小结案时间”,即在此时间内不得赋权。因为本权限如提案人所言,含有需要回答问题的部分,如仓促结案恐怕不妥。-- Stang 2018年6月1日 (五) 02:29 (UTC)
- 3天?如果申请者有意申请的话,3天应该足够让申请者回答所有问题。--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日 (五) 03:49 (UTC)
- 大概没有这个必要吧。--J.Wong 2018年6月1日 (五) 04:29 (UTC)
- 在维基共享资源的经验,管理员会等到所有问题皆回答完毕,且认定讨论已达到共识后才会赋权,至于要等到什么时候,平均来说10天左右;但我认为不应锁死,因为已经设下需回答问题才能赋权,那没有人提出问题,申请者没有回答,本来就不符合赋权的要件,等待期由管理员依据实际情况决定等待时间较为合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6月1日 (五) 07:28 (UTC)
- 另外个人有一个小建议,可否设立申请的“最小结案时间”,即在此时间内不得赋权。因为本权限如提案人所言,含有需要回答问题的部分,如仓促结案恐怕不妥。-- Stang 2018年6月1日 (五) 02:29 (UTC)
- 设定已经修改,巡查者及巡查豁免者现已可以移动档案。特此通知。--J.Wong 2018年6月4日 (一) 13:41 (UTC)
- 台湾杉君︰另外,个人建议可以开始公示,以便尽早落实。--J.Wong 2018年6月4日 (一) 13:51 (UTC)
- 同意,以上就申请条件修正部分,公示7日,如有任何意见请尽速提出。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6月4日 (一) 21:46 (UTC)
- 已修订,并确立为方针。而上列第一版之中,“相当熟悉相关方针与指引(目前有本方针与WP:档案名称)”与其后段落重复,故加入《档案移动员方针》时已予以移除。如有异议,请另案再议。--J.Wong 2018年6月12日 (二) 04:34 (UTC)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
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即巡查员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同上一个议题,个人感觉不会写条目的用户做不好巡查。巡查豁免权现在成为了比巡查权和回退权还难获得的权限,然而250次编辑即可获得巡查权,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这是十分荒诞的。甚至我认为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的关系倒过来,即巡查豁免权的用户可以自带巡查权,我相信拥有巡查豁免权的用户更能明了新页面巡查方针中的一般性原则。目前强烈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豁免权是否自带巡查权再议不迟。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6:08 (UTC)
- 如果无技术障碍则支持。--YFdyh000(留言) 2018年5月27日 (日) 17:11 (UTC)
完整叙述:
提议:希望更改巡查豁免权与巡查权的关系。
个人建议:将巡查豁免权从巡查权中拆分出,巡查权不自带巡查豁免权,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巡查员若需巡查豁免权应单独申请。
理由:目前获得巡查豁免权较为困难,巡查权与回退权的取得远比巡查豁免权容易,而巡查员却自带巡查豁免权,新晋巡查员往往没有能够单独获得巡查豁免权的能力,这形成了一个悖论。个人理解巡查豁免权是赋予那些能够完善编写条目的用户的权限,以目前巡查员基本资格或上一提议中在下的建议而言,巡查资格均不能证明其能够完善编写条目,至少不能证明其符合目前巡查豁免权的建议门槛(创建75个有效页面)。虽然巡查员不能巡查自己建立的条目也显得很悖论,但是若将巡查权基本资格提高到巡查豁免权之上又不太可能。因此若能技术上实现,希望可以将巡查权与巡查豁免权拆分开。--河水和谁在喝水 · 云南专题|社群 2018年5月27日 (日) 19:50 (UTC)
- 其实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巡查豁免权的标准改成与巡查权相似,也就不存在改权限这回事。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8年5月27日 (日) 22:27 (UTC)
- 同意拆分。同时,拆分后应该降低巡查员标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2:38 (UTC)
在实务的经验中,由于巡查员具备巡查豁免权,至少在在下审查的申请案中,在下都会将巡查员的条目品质是否符合豁免于巡查的标准而纳入考量;若无法达到此一标准,也有些许巡查豁免权的持有者(包括仅有巡查豁免者者及巡查员),得以豁免于巡查的关键并非在于其撰写条目的能力完善,而在于尽管他们所编撰的条目品质未能非常理想,仍会尽责巡查这些条目。再换个方向思考,巡查员如果自己都无法客观地看待自己所编撰的条目并找出问题所在、悬挂维护模板,那么,其实是不是就代表了这样的巡查员并不适任呢?而在经由近来愈趋严谨的巡查员授权程序而产生的目前的巡查员团队中,在下相信大部分的巡查员都具备这些能力与负担这些责任,在下并认为,现行的巡查员授权程序已经愈来愈能够确保“巡查员自带巡查豁免权”的弊端不会存在,并且也有充分的机制在弊端发生时,解决这些问题。与其谈论调降巡查员门槛,也许我们该思考的是,目前的巡查豁免权门槛是否有所不合理而导致授权门槛过于艰难?尽管在实务上管理员们确实并不坚守这样的门槛,不过,如果能以此案为契机,发起对巡查豁免权门槛的检讨,在下认为那将会是非常理想的。这些是在下的一点浅见,欢迎提出不同的思考。——Aotfs2013 留于 2018年5月28日 (一) 02:59 (UTC)
- 此案与上一案是否有所矛盾呢?一方面说巡查权申请者应如何如何证明自己有能力写出一篇合规格文章,一方面又质疑其条目获得自动巡查。如果两案皆获得通过,岂不是非常奇怪?能够写出合规格文章但又要再经历巡查。个人对于不能写出可“自动巡查”条目者能否担起巡查之责,甚感疑虑。而且两权从一开始设计到建立,目标其实并不一致。所以并无所谓悖论。巡查权设立是协助管理员,减轻管理员工作量,而又因为获得权限并不多,只有一个“按钮”,所以当初就没有将门槛定得太高。因为门槛是应该与权限相对应。既然权限不多,门槛亦不应过高。巡查豁免权,一、其实获权者并无获得实权,二、当初开设是为了减轻巡查者工作量。所以定出高门槛,以确保其所撰条目是真的没问题,确然毋须巡查。而参考英文维基,其参考门槛当初的确是七十五条条目,而现在亦已经降至五十条。只是中文维基没有修改过来。可以见到一个是 opt-in ,一个是 opt-out 。巡查者是自愿担起责任去巡查,而巡查豁免者则是自愿或被动地离开巡查系统。所以门槛不一。两者无必要并排比较。--J.Wong 2018年5月28日 (一) 03:34 (UTC)
- 可能需要技术支持,因为自巡查豁免是不区分命名空间的,主空间(即条目)可以不自巡查豁免,但对于其他页面,例如用户讨论页(新建页面用于警告或提醒)、项目页(新建存废讨论页)等可以自巡查豁免。或者是否需要先在meta或者mw提出技术功能请求,然后待功能实现了再调整业务要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0 (UTC)
- 我觉得没必要拆分,因为新页面巡查的页面审定要求就是对新页面建设的方针与规则,也就是可以善意认为,有能力巡查者理论上有能力辨识如何写好一篇合格的新条目,可以自巡查通过。(当然你要恶意认为有巡查员可以钻空子,借自己的巡查豁免来建一个质量不行的新条目,也可以的(微笑))而单独巡查豁免起初只是为了部分有能力新建合格条目的而不用巡查员再额外巡查的需要,也就是有当巡查员的判断能力但不想当,只想写条目,尤其是大量的,而且不用巡查员去处理的,因为理论上是巡查合格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3:49 (UTC)
- 举一例说明巡查员和巡查豁免的关系。我本人在担任巡查员期间也创建过没有来源的条目,理所当然地,写完以后挂上unreferenced。这和其他巡查员过来巡查,在最终效果上没有区别——挂上unreferenced。另外,申请巡查权时,有一个条件时巡查豁免不注重考察的,那就是对于新条目的判断能力。巡查豁免只需保证自己的条目不出问题,而巡查员需要了解何种条目该提删,何种条目是侵权,何种条目该速删,何时该警告创建者等等。所以在我看来,通过标准较低的巡查权获得巡查豁免的问题,其实不是问题。不过呢,我建议降低巡查豁免的门槛,并且弱化数量标准,以实际建立的条目质量作评估。而是否授权应以其创建的条目是否能“无需巡查”为标准。--Tige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6:59 (UTC)
- 我的看法可能与诸位并不一样。巡查员实质的权限就是改变一个新页面的标记而已。目前大家讨论的巡查员工作并不是必须巡查员才可以做的,任何人都可以巡查页面给页面挂上相应维护模板,提报删除、提报侵权等(有一些政策上只接受非新手用户),仅仅是无法去除那个未巡查标记而已。在权限分配这一点上,我一直是一个原教旨主义者,不要将与权限无关的责任过多的加在该权限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8日 (一) 07:30 (UTC)
- 如果这样的话,或者需要先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就是特定页面的自巡查豁免,因为如上述,新建用户讨论页警告、新建项目页是不需要其他巡查员再巡查的,可自行巡查通过。而单独的巡查阔免组只针对主页面的自巡查通过,巡查员仍需要额外申请豁免巡查组来通过自己的主页面新建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3 (UTC)
- 也就是说“autopatrol”角色的功能改成一个特定数组,键“巡查员(组)”只对用户讨论空间和项目项目可以自动通过巡查,键“巡查阔免(组)”只对主空间可以自动通过巡查。——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5月28日 (一) 07:48 (UTC)
- 不太认同书生的理解。固然任何人都能进行提删、速删的操作,不过非巡查员即使操作或不操作以后,条目仍然会被巡查员检查,即在巡查前总能保证有人过来检查。而拥有巡查权的用户,如果做出不当判断,而后又标记为已巡查,则少有机会再被其他人检查。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要求巡查员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这不是与权限无关的责任。--Tiger(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0:33 (UTC)
- (-)反对,颇为搞笑的提议,如果某巡查员所建条目本身就不合规,自然应考虑除权,而不是拆分巡查与巡查豁免。至于巡查豁免权难以获得,个人认为可降低标准,减轻巡查负担。--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08:47 (UTC)
- “听闻饺子也有这样的想法@Antigng”,确实如此。简单来说,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一个好的球员也未必能当好的教练。作为巡查员,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但是知道条目的问题不意味着需要自己有能力写出没有问题的条目。--Antigng(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1:17 (UTC)
- “一个好的足球教练未必会踢球”此言差矣,好的足球教练多是职业球员退役出身。“只需要了解一个条目可能存在什么问题,分别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则更是点出问题所在,资料不足,条目存在一定问题,无法尽善尽美不是巡查员的错。本人也确实会翻译一些小条目,这些条目可能来源不足,或者需要扩充,但只要有合适维护模板就是可以接受的。而如果连自己的条目都不知该挂何种模板,则此巡查员早已不称职。--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2:26 (UTC)
- 个人认为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巡查员的门槛过低或巡查豁免者的门槛过高,只要调整两者之间的差距便能够解决。—AT 2018年5月28日 (一) 15:33 (UTC)
- (+)支持降低标准,现时新页面实在太容易积压,对可信用户来说确实无必要再次巡查。--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6:13 (UTC)
- 我只是说,定义可信用户非常难;另外如果单单拥有Patrol权限是不能把自己建立的页面Markpatrolled的。--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18:08 (UTC)
- 也无须精确定义,额外的权限授予都是有管理员手动操作,不至于无法判断何为可信,何种编辑记录不正常。--Yangfl(留言) 2018年5月30日 (三) 04:00 (UTC)
- 我只是说,定义可信用户非常难;另外如果单单拥有Patrol权限是不能把自己建立的页面Markpatrolled的。--1233( T / C) 2018年5月29日 (二) 18:08 (UTC)
- (+)支持降低标准,现时新页面实在太容易积压,对可信用户来说确实无必要再次巡查。--Yangfl(留言) 2018年5月28日 (一) 16:13 (UTC)
(-)反对可以提高巡查员的授权门槛,反对减权--屈原虫(留言) 2018年5月31日 (四) 13:26 (UTC)
- (+)支持:作为巡查员,我之前真不知道原来是附带的;但巡查豁免权确应降低标准。ŚÆŊMØŠĀ粉饰太平 2018年6月1日 (五) 06:18 (UTC)
- (-)反对:合格的巡查员自然能使自己的条目符合巡查标准,故没必要拆分。--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3日 (日) 16:52 (UTC)
- @Dqwyy:那请解释为何我作为巡查员会支持提案(当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员早被除权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没看懂阁下要我解释什么(难道阁下是表达自己是不合格的巡查员?这一点阁下就太谦虚了,不合格的巡查员确实有,但不是阁下,那些不合格的巡查员也没有被除权,不合格干久了就合格了,有些巡查员确实技术不过关,但如果不是太离谱留着也无妨,平时多教他们就好了)。不过粗略看了一下整个讨论,感觉就蓝桌的那句“巡查员不应有义务巡查自己的条目”说得略有道理,短短一句话就说到点上了,其他人感觉说了一大堆都没说到点上,要不就是单纯表明立场但事实上没说到理据。不过我仍坚持WP:没坏,既然之前巡查员有巡查自己条目的义务,那就继续干下去好了,没必要改,这个义务同时也能减轻其他巡查员的巡查负担。--dqwyy (talk) 落忆归海枫音乡 2018年6月13日 (三) 08:52 (UTC)
- @Dqwyy:那请解释为何我作为巡查员会支持提案(当然,我相信不及格的巡查员早被除权了)。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支持下述捆绑议案:拆分autoreview和patrol,但是patrol可以直接申请到autoreview。原因是我们相信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但是patrol不应该有义务巡查自己的条目。Bluedeck 2018年6月8日 (五) 17:24 (UTC)
- (:)回应如果巡查员建立不恰当的页面,可以考虑除权。正如管理员多次不恰当地删除条目,可以考虑罢免管理员,而不是要所有管理员都要把删除权分拆出来。--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9日 (六) 05:12 (UTC)
- 我有以下折衷建议:新的巡查员不附带巡查豁免权,旧的不减权;不论新旧,建立不恰当的页面的,全都除权。Sænmōsà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3日 (三) 06:17 (UTC)
- (&)建议以下捆绑议案,即将autoreview作为patrol的前提条件:
- 申请patrol,必须同时申请或已经获得autoreview。(同时适当降低autoreview条件)
- patrol必须具有autoreview,否则自动解除patrol。
- 巡查通过不恰当页面,除patrol;建立不恰当页面,除autoreview(同时自动除patrol)。
- 近期有遭除autoreview记录者不得申请patrol。
- 理由就是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Yangfl(留言) 2018年6月13日 (三) 10:02 (UTC)
- (-)反对第二点:不溯及既往原则(利申:巡查员)-某人✉ 2018年6月14日 (四) 03:12 (UTC)
- (!)意见:partol应该有能力patrol自己的条目是没有错的,但是Patro未必有达到Autoreview的建条目能力。目前Patrol的申请没有建立条目的要求,而注重对新条目的判断能力;Autoreview则不注重对新条目的判断能力,而只要求其建立的条目可信而无需检查。也就是说,Patrol的可信度考察不是通过建立条目来进行的,这是将Autoreview作为Patrol的先决条件的不合理之处。而目前Patrol附带Autoreview权限,避免了这种考察方式不同带来的麻烦,亦即,通过其对新条目的判断,可以知道即使其建立条目也无需多一人来检查。--Tiger(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2:52 (UTC)
- “巡查员有能力巡查自己”应无误。此案关键在于是否需要“权力制衡”,以防止巡查员“偏私”自己所创条目。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09:16 (UTC)
- (※)注意:维基的监察制度其实做得很好,即使巡查员已巡查,其实管理员或其他巡查员都会复查已巡查的条目,任何人滥用巡查或巡查豁免的权限都会很快被提出解除权限。巡查员之所以有巡查豁免权限,很大程度上是减轻管理员的工作量。现在情况已大大改善,因为多了很多新任巡查员,回想两个月前,新页面未巡查的积压得很严重,可比存废讨论。--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3:17 (UTC)
- 新页面巡查时拆分自管理员的巡查,而且要求具备新页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针等的认识,只是巡查员可能本身没有大量创建条目的意愿。而巡查豁免只是在自身已经了解新页面建立所了解的方针等规则,为了避免增加巡查员的工作,尤其是大量创建条目时,才给予的信任豁免。也就是巡查员本身应该清楚如何建立合格的新页面,同理,豁免者也是,只是巡查员的没大量创条目的需要,豁免者有。而且巡查员的巡查工作也会产生大量非条目的自巡查确认,需要其他巡查员的确认。如果按照所谓分权来处置,请先考虑如何解决后述非条目的自巡查确认,也就是要改变自巡查功能,否则,不太苟同分拆,而且“恶意”揣测有点不太“友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4日 (四) 13:36 (UTC)
- 巡查所建立页面的巡查是一个问题(应该主要是用户讨论页吧),可能需要机器人或脚本自动巡查巡查员所建。不过二次巡查也没什么,其他巡查员/管理员可以对讨论进行补充和介入,也对沟通、破坏等情况做一些了解。--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4日 (四) 17:44 (UTC)
- 如果能够实现(初步想法):巡查员对于用户讨论页和项目页自巡查、豁免对于条目页自巡查、管理员等全空间页面自巡查,这样的自巡查确认功能的话。可以考虑分开(按照某位分权主义者的说法)。否则对于自巡查权限从巡查组分离有保留意见。——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5日 (五) 01:07 (UTC)
- (?)疑问:如果因为个别一两个巡查员建立了一两个不及格的条目,而要把所有巡查员的巡查豁免权都取消;有些巡查豁免者所建立者的条目也不及格,是否也应考虑把所有巡查豁免者的权限都取消呢?--屈原虫(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3:13 (UTC)
- 我认为问题之一是,巡查员申请和批准审验的是他明白合格条目的标准和维护方式,但没检验他有能力和一定会建立出足够量的合格条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过高,而巡查员要求不高、把控不算严格。如果理解为机组人员也要安检,是否更易接受(虽然条目远没有那么严格)。--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
- 身为巡查豁免的人,在下亦觉得现时成为巡查豁免的要求确实有点高。社群确实出现过未创建75条条目就已被授予巡查豁免的人。虽然数量非常少,但这证明了只要条目品质符合巡查豁免的要求,巡查豁免还是可以发的。-- FrancoT 会议厅 访客签名区 2018年6月15日 (五) 17:47 (UTC)
- 我认为问题之一是,巡查员申请和批准审验的是他明白合格条目的标准和维护方式,但没检验他有能力和一定会建立出足够量的合格条目;其次是巡查豁免要求过高,而巡查员要求不高、把控不算严格。如果理解为机组人员也要安检,是否更易接受(虽然条目远没有那么严格)。--YFdyh000(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4:32 (UTC)
- 在下偏向无须“权力制衡”。如有巡查员认为自己“只能分辨条目好坏,而不擅长创建新条目”,新建条目时,应自动自觉“先建立草稿并请高手帮助”。 ——CommInt'l(留言) 2018年6月15日 (五) 18:23 (UTC)
- 巡查豁免是认为豁免者理解如何创建合格的新页面,而且在大量创建时避免浪费巡查员的人力(可以认为豁免者一般情况下无须巡查员复检),所以给予自巡查确认。如果无须大量创建的话,其实豁免并不迫切需要,而且巡查本身也不影响条目的显示状态,无论多少,巡查员是否已检查并不影响条目的呈现(只是巡查员要额外花时间检查大量模式一致的条目)。豁免者申请时的创建条目数量要求我认为更多要体现创建者需要大量创建的需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7 (UTC)
- 巡查的自确认,既是处理新项目或用户讨论页时的工作简便,也可以说其本身也了解如何创建合格的新条目(如果不懂判断标准,如何能创建合格的条目?),更像是附带红利。——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6月16日 (六) 06:49 (UTC)
- (-)反对支持降门槛但不支持除权。天天心情反破坏救维基 2018年6月20日 (三) 03:23 (UTC)
公示与档案移动员相关修订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因档案移动员设立得获批准,在下已就其设立对部分页面作出修订,现公示如下,诚邀各位检视。
- 修改:
- 新增之模板重新导向:
- 新增之赋权讨论页赋权通知草稿:草稿:模板:Filemovergranted
以上如有不妥,欢迎阁下提出或径行修改,另请管理员特别(※)注意第三项草稿。
(~)补充对{{User access levels}}的测试修订:Special:差异/50124030。-- CreampieGolden State Finals Champion 2018年6月25日 (一) 13:50 (UTC)
稍为再作修订。--J.Wong 2018年6月25日 (一) 14:09 (UTC)
- 已行公示近一周,若无其余异议,明晚(UTC+8)将会以最新版本复写。-- Creampie共此决心 2018年7月1日 (日) 02:55 (UTC)
- 内容仍在,又何须再覆写,明日存档就可以了。--J.Wong 2018年7月1日 (日) 03:32 (UTC)
- 展示已逾七日,亦已作相应修改。--J.Wong 2018年7月2日 (一) 07:34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改权限申请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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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 封禁的目的是预防破坏,不是惩罚,不一定说明用户存在恶意;如果用户已经了解自己的封禁原因且保证不再违反方针,不应仅因为有封禁记录而拒绝授予权限。特别是封禁原因和申请权限不直接相关的情况。
- 管理员决定是否授予权限的标准应是考虑用户近期的编辑情况而不是以前的封禁是否合适。目前管理员已经有决定是否授予权限的权力,因此不应在方针上作更多限制。
- “一年”这个时间显得过长,特别是对于新手来说。
--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08:28 (UTC)
- “一年”这个时间显得过长,特别是对于新手来说。→新手本来就本来就不建议申请这些权限。--【和平至上】香港“三罢”靠强迫,暴徒所至遍瓦砾💬📝 2019年12月11日 (三) 15:27 (UTC)
- 那么你认为只有注册了一年的用户才不是新手?例如某个用户注册第一天就在某页面回退四次被封禁,然后会导致一年内都无法申请这些权限。--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22:38 (UTC)
- 我觉得一年或许长,但是其他时间选项也看不出更好来,所以维持一年是合理的。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12月12日 (四) 03:57 (UTC)
- (-)反对罕有地赞同和平至上-某人✉ 2019年12月11日 (三) 15:49 (UTC)
- 那么,您认为政治权利应该与什么挂钩呢?与犯罪纪录挂钩是目前各国通行的方式之一。--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18:26 (UTC)
- 管理员本来就有权限拒绝请求,因此没有必要把封禁记录作为硬性要求。另外既然如果封禁理由已经不存在了(即用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以解除封禁,为什么要阻止他们申请权限?--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22:38 (UTC)
- 别太相信你维的管理员的道德和能力。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19年12月12日 (四) 03:57 (UTC)
- 我认为惩罚有时是必要的。一年是不是适合的期限可以商量。--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2日 (四) 11:19 (UTC)
- 管理员本来就有权限拒绝请求,因此没有必要把封禁记录作为硬性要求。另外既然如果封禁理由已经不存在了(即用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可以解除封禁,为什么要阻止他们申请权限?--GZWDer(留言) 2019年12月11日 (三) 22:38 (UTC)
- 因为用户名称不恰当导致的封禁与解封,能不能算不合理封禁?--Bagakuco(留言) 2019年12月12日 (四) 16:57 (UTC)
- 我觉得巡查、回退权与其说是权力,其实更多是一种责任、社群信任的标志,行为有问题的用户(无论恶意与否)不宜持有。再说了,若用户真的有意进行巡查、回退工作,无权限其实一样可以作。所以在下反对取消此门槛。-- 𝐂𝐥𝐚𝐬𝐬𝐲 𝐌𝐞𝐥𝐢𝐬𝐬𝐚 (欢迎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04:08 (UTC)
- 说“一年”这个时间过长的话,那为什么是取消门槛而不是降低门槛?ꓢꓯꓠꓟꓳꓢꓮ It cam wi' a lass and it will gang wi' a lass! 2019年12月14日 (六) 10:55 (UTC)
- 我的提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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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3个月和半年只是建议,欢迎大家提出其他方案,主张维持原样也没问题。ꓢꓯꓠꓟꓳꓢꓮ It cam wi' a lass and it will gang wi' a lass! 2019年12月14日 (六) 11:02 (UTC)
- 我觉得6个月可以,但维持现状更好。-- 𝐂𝐥𝐚𝐬𝐬𝐲 𝐌𝐞𝐥𝐢𝐬𝐬𝐚 (欢迎留言) 2019年12月19日 (四) 09:56 (UTC)
- @Classy_Melissa:Why?-- Sunny00217 2019年12月22日 (日) 13:19 (UTC)
- 上面已经论述过了,不再重复。 𝐂𝐥𝐚𝐬𝐬𝐲 𝐌𝐞𝐥𝐢𝐬𝐬𝐚 (欢迎留言) 2019年12月23日 (一) 08:49 (UTC)
- @Classy_Melissa:Why?-- Sunny00217 2019年12月22日 (日) 13:19 (UTC)
确立自动维基浏览器(AWB)使用权限申请条件
通过。—— Eric Liu (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12月29日 (日) 05:39 (UTC)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目前的自动维基浏览器(AWB)使用权限申请条件引入年代久远且无制式的规范,故在咨询@Xiplus、WhitePhosphorus、Kanashimi等编者并参考相关页面后,预定整合AWB主页面和Checkpage内容,修订AWB之使用权限申请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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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有任何意见皆欢迎提出。—— Eric Liu 坐等二万编辑(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12月12日 (四) 14:28 (UTC)
- 申请页的最后一句,AWB的授权行为仅是在CheckPage增删用户名,故“授予权限后...加入该用户的用户名”一句有问题,第一句可改为“决定授权后”或“申请通过后”或将两句合并之类的。--Xiplus#Talk 2019年12月12日 (四) 14:38 (UTC)
- “由于自动维基浏览器使用权限基本上为永久权限,因此建议管理员审核任务本身,……”一节含义不明,因何将此授权立为“永久权限”(及代表什么,例如未经讨论不能擅自或主观移除),以及为何“审核任务本身”而非审核请求者可信度和操作能力。--YFdyh000(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13:44 (UTC)
- "永久权限"算是对现状的描述吧。也就是没有半年要用一次之类限制的意思。--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16:53 (UTC)
- 永久权限的意思是,相对于目前MediaWiki内置权限皆可设定期限,AWB的授权则技术上无法达到此效果的意思(除非管理员手动除权)。--Xiplus#Talk 2019年12月14日 (六) 00:43 (UTC)
- 那么建议用“目前尚无活跃度限制”等措辞,永久权限听上去是终身荣誉和资格(犹如自动确认用户)。仍不明白之后的“因此建议管理员审核任务本身”。或者移除此节。--YFdyh000(留言) 2019年12月14日 (六) 06:34 (UTC)
- 已修正。任务本身的含义大概是看用户在申请时的说辞,还有任务本身的性质,例如有些任务其实用不到AWB,那么就有必要考虑是否给予申请者申请通过后基本不会被移除的权限。—— Eric Liu 坐等二万编辑(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12月14日 (六) 06:54 (UTC)
- 仍有活跃度除权的条件,造成误会的话建议将措辞改成“由于无法授予临时权限”。--Xiplus#Talk 2019年12月14日 (六) 08:16 (UTC)
- "永久权限"算是对现状的描述吧。也就是没有半年要用一次之类限制的意思。--Temp3600(留言) 2019年12月13日 (五) 16:53 (UTC)
- 公示期内无新意见,通过。—— Eric Liu (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12月29日 (日) 05:39 (UTC)
-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改WP:权限申请中IP封禁豁免权和巡查豁免权的部分内容
已依照Easterlies在2020年12月11日 (五) 08:53 (UTC)的提案进行事实性修订。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09:25 (UTC)
-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 IP封禁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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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查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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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方针称巡查豁免权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而由于中国大陆用户经常因IP封禁而无法在IPBE申请页进行申请,多数情况下是由其他人代为申请并由管理员进行授权,所以巡查豁免权事实上已经不是唯一不需本人申请就能得到的权限。故在此应对方针部分语句进行修改,并对代申请IPBE的行为进行明确,同时避免出现的矛盾。--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6:29 (UTC)
- 第一条后半部分改为“也可由其他可信用户在申请页面代为申请”,如何?--安忆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6:50 (UTC)
- 改为“本权限毋须由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无需不必要地与其他方针指引做语句上的提及,免除往后又增加新的(毋须本人申请的)权限时,又要再次修改条文。--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19 (UTC)
- 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51 (UTC)
- 其他权限是否需本人提出申请,应去看对应的方针指引,而不是看一个不相干的方针指引并随意猜测。--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19 (UTC)
能最少地改动条文以达到效果是最好的,但只在这里说明“毋须本人提出申请”,会不会给人造成一种其他权限都须本人提出申请的错觉?--
- 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51 (UTC)
- (?)疑问:其实其他权限也有其他人推荐申请的先例。因此修改方针,是否意味其他权限不容许别人推荐?--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48 (UTC)
- 您说的是模板编辑员吧,那种情况似乎只出现过一次,而且我不清楚是否合理;巡查豁免是明文写出不须本人申请,而IPBE是本人申请有一定困难而且事实上已经不须本人申请。理论上模板编辑员是不允许代申请的。--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7:56 (UTC)
- (:)回应
- 过去曾有多次别人推荐用户申请权限的案例,如巡查员、回退员、巡查豁免者、模板编辑员等
- 原则上除了巡查豁免权可由管理员直接授权外,其他权限都要用户自己申请,其他用户推荐也要得到用户的同意,有必要只在这两个权限中特别注明吗?
-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1:52 (UTC)
- 建议对方自行前来申请才是好的做法。不征得对方同意擅自提出申请,在大家提出意见或问题,甚至管理员授权后,被推荐人才前来婉拒,是浪费大家的时间。--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28 (UTC)
- 后者改为“本权限可由他人代为申请”就好了。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30 (UTC)
- 各位说的确有道理,综合各位发言,现暂不对IPBE说明进行调整,修正后的巡查豁免权说明如下:
- 巡查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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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08:53 (UTC)
- @Easterlies:避免使用{{green}},请改用{{新增条文}}。--Súper Wáng Adios Diego 2020年12月11日 (五) 10:21 (UTC)
- (※)注意
- 管理员是可以直接授予用户巡查豁免权,而不须事先得到用户同意。新修订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还是收紧现行规定?
- 原则上除了巡查豁免权可由管理员直接授权外,其他权限都要用户自己申请,其他用户推荐也要得到用户的同意,没必要在这两个权限中特别注明。
-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1:48 (UTC)
- 现行条文说明了巡查豁免权为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而事实上IP封禁豁免权也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所以说现在的文字与事实相悖。改这句话只是为了避免事实上的矛盾,没有对现在的权限申请有任何根本上的修改--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05 (UTC)
- 所有权限都可以由他人推荐,但要事先得到同意,包括ip封禁豁免权。通常是用户无法编辑,然后在站外求助,其他人代为申请,当然站外代为申请的用户也应先得到该用户的同意。但您不能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去代为申请ip封禁豁免权。--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23 (UTC)
- 所以您觉得巡查豁免权“本权限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这句话是否是正确的?--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33 (UTC)
- 正确,权限指引也已经写得很清楚WP:AP:“任何管理员均可将此权限授予熟知维基方针及指引(特别是生者传记和关注度)的可信赖用户。”而且这个规定不只中维,元维基那边也是一样,管理员直接授权的。--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38 (UTC)
- @蟲蟲飛:你的表述有违实情。基本上管理员是会直接为被IP段封锁影响的用户申请IP豁免的,而不会先问该用户。我的临时IP豁免就是这样得到的(Special:用户权限/Sanmosa、Special:diff/49144502,解封请求并非权限申请请求;后来我自己申请转为永久权限)。就此点,你可以询问其他管理员我的表述是否符合事实。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1日 (五) 13:25 (UTC)
- 您这样是把方针理解得太死,管理员在实际操作时也会看情况;您提到的情况,新手提出封禁申诉,根本不会了解得到IP豁免权限,就可以编辑;而管理员判断后,了解不是被封禁,而是由于特定ip封锁所致,因此这样授予权限,是在用户了解和知悉的情况下,算是一种用户默忍的情况;而不是说您看到一个用户,然后直接授予权限。有些资深管理员如manchiu 在处理他人推荐申请IP豁免权限时,也会加一句“请用户前来碓认”。巡查豁免权是很不一样,管理员可以未与用户沟通,直接授权;例如管理员辞职,如果仍然活跃,通常都有管理员直接授予巡查豁免权,但您不能授予他ip封禁豁免权。--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3:56 (UTC)
- Sanmosa所言“管理员是会直接为被IP段封锁影响的使用者申请IP豁免的”正确,有明确的方针支持该论述(Wikipedia:IP封禁例外#绕过IP广域封禁:“管理员可以在无接获申请的情况下授予IP封锁例外权”),然Sanmosa的举例与“毋须本人申请”情况有所差距,新手通常不晓得IPBE,当管理员处理该等封禁申诉或在即时通讯上知悉而授予IPBE时,系由获权者请求解决被封锁的问题,而解法为授予IPBE,故应视为获权者有意获得该权限,而非完全的“毋须本人申请”。但既然IPBE方针明文规定“...无接获申请的情况...”,虫虫飞上方对于“本权限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的答案显然错误。--Xiplus#Talk 2020年12月11日 (五) 14:32 (UTC)
- 既然是方针明文写明的话,我相信现时已无合理反对修改的理由。另外,就“系由获权者请求解决被封锁的问题,而解法为授予IPBE,故应视为获权者有意获得该权限,而非完全的‘毋须本人申请’”一点,我有些许不同的意见: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锁的问题的另一个解法为解除IP段封(通常用于IP段封误中副车率高的情况),因此请求解决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锁的问题并不等同于请求授予IPBE。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15 (UTC)
- (?)疑问:方针已经写得很清楚,还为什么要改呢?见Wikipedia:IP封禁例外#绕过IP广域封禁:“管理员可以在无接获申请的情况下授予IP封锁例外权,从而避免善意编者被受严厉的IP范围封锁影响。”--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56 (UTC)
- 因为不同方针之间出现矛盾。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07 (UTC)
- 请论述您所声称的“矛盾”!--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20 (UTC)
- Xiplus已论述,不赘。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14:25 (UTC)
- 您显然是误解了xiplus的留言,他是说您误解了方针,而不是说他认为现行方针有“矛盾”。--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3:36 (UTC)
- 我没有,也不可能误解。Xiplus上面有一句话是“虫虫飞上方对于‘本权限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的答案显然错误”,而他所说的“你的答案”指的是你对Easterlies的“所以您觉得巡查豁免权‘本权限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这句话是否是正确的”问题的回答(你当时答了“正确”),他很明显就是说巡查豁免权并非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再者,Wikipedia:IP封禁例外#绕过IP广域封禁明文规定“管理员可以在无接获申请的情况下授予IP封锁例外权”,然而巡查豁免权却存在“本权限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的表述,也就是说巡查豁免权方面的表述与Wikipedia:IP封禁例外#绕过IP广域封禁的表述直接产生冲突,因为IP封锁例外权也可以无接获申请的情况下进行授予,那巡查豁免权就不可能是“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否则Wikipedia:IP封禁例外#绕过IP广域封禁就是在进行虚假描述。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06:15 (UTC)
- 他不同意我的看法不等于他就认为现行方针有矛盾,而且您误解了现行方针,详见上文。--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6:23 (UTC)
- 我建议你重读方针。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4:34 (UTC)
- “巡查豁免权为目前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已经明显直接和“IP封锁例外权可以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矛盾,究竟在执著什么?--【和平至上】支持通过港区国安法💬 2020年12月16日 (三) 20:42 (UTC)
- 您显然是误解了xiplus的留言,他是说您误解了方针,而不是说他认为现行方针有“矛盾”。--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3:36 (UTC)
- Xiplus已论述,不赘。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14:25 (UTC)
- 请论述您所声称的“矛盾”!--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20 (UTC)
- 因为不同方针之间出现矛盾。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8:07 (UTC)
- 同意。--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22 (UTC)
- (?)疑问:方针已经写得很清楚,还为什么要改呢?见Wikipedia:IP封禁例外#绕过IP广域封禁:“管理员可以在无接获申请的情况下授予IP封锁例外权,从而避免善意编者被受严厉的IP范围封锁影响。”--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56 (UTC)
- 既然是方针明文写明的话,我相信现时已无合理反对修改的理由。另外,就“系由获权者请求解决被封锁的问题,而解法为授予IPBE,故应视为获权者有意获得该权限,而非完全的‘毋须本人申请’”一点,我有些许不同的意见: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锁的问题的另一个解法为解除IP段封(通常用于IP段封误中副车率高的情况),因此请求解决因IP段封而引申的被封锁的问题并不等同于请求授予IPBE。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15 (UTC)
- 您这样是把方针理解得太死,管理员在实际操作时也会看情况;您提到的情况,新手提出封禁申诉,根本不会了解得到IP豁免权限,就可以编辑;而管理员判断后,了解不是被封禁,而是由于特定ip封锁所致,因此这样授予权限,是在用户了解和知悉的情况下,算是一种用户默忍的情况;而不是说您看到一个用户,然后直接授予权限。有些资深管理员如manchiu 在处理他人推荐申请IP豁免权限时,也会加一句“请用户前来碓认”。巡查豁免权是很不一样,管理员可以未与用户沟通,直接授权;例如管理员辞职,如果仍然活跃,通常都有管理员直接授予巡查豁免权,但您不能授予他ip封禁豁免权。--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3:56 (UTC)
- 所有权限都可以由他人推荐,但要事先得到同意,包括ip封禁豁免权。通常是用户无法编辑,然后在站外求助,其他人代为申请,当然站外代为申请的用户也应先得到该用户的同意。但您不能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去代为申请ip封禁豁免权。--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23 (UTC)
- 现行条文说明了巡查豁免权为唯一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的权限,而事实上IP封禁豁免权也毋须申请者本人申请,所以说现在的文字与事实相悖。改这句话只是为了避免事实上的矛盾,没有对现在的权限申请有任何根本上的修改--Easterlies 2020年12月11日 (五) 12:05 (UTC)
- 已依照Easterlies在2020年12月11日 (五) 08:53 (UTC)的提案进行事实性修订。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8日 (五) 09:25 (UTC)
-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模板编辑员毋需本人申請
- 既然如此,是不是模板编辑员也要,Special:PermaLink/61993736。--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21 (UTC)
- 不太建议,他可能认为他不需要有这个权限,而且他确实未必有如此实际需要。模板编辑员的目的和IPBE意在解决技术制限的目的不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31 (UTC)
- 明白了。-- 2020年12月16日 (三) 09:09 (UTC)
- 不太建议,他可能认为他不需要有这个权限,而且他确实未必有如此实际需要。模板编辑员的目的和IPBE意在解决技术制限的目的不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2日 (六) 03:31 (UTC)
确认用户毋需本人申請
目前确认用户权亦有由其他用户代为申請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防滥用过滤器阻挡、有上传档案的需要、使用Tor等。由于申請者未必了解到自己能申請此权,或找不到申請页在何处,往往会在互助客栈等页求助。许多用户接下来会留言回复申請页的链接,希望用户自行在该等页面申請。事实上,这时直接在申請页替用户申請,更为有效而快捷。既然用户确实有这样的需要,那么便毋需附上申請页后留待用户自行申請,协助用户申請亦令有关用户无需久等。
通过以上的留言,我更希望移除这一硬性规定,指定某某权限才能由其他用户代为申請。我的意见是,只要用户有这样的需要,或者已经同意获得权限等,即使没有自行申請对应权限,仍能由他人协助申請。若对方确为可信,而代为申請的用户亦有充足经验来判断用户是否需要权限,稍作检查后授予权限也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这里的重点是用户已经展现了对权限的需要,并且不反对自己拥有该权限;如用户有需要而又反对获权,代为申請仍然是不妥。
其实代为申請并没有什么大不了。--14.0.180.254(留言) 2020年12月12日 (六) 18:14 (UTC)
- (?)疑问:任何权限都可以由其他人推荐申请,加这句有什么意义?--虫虫飞♡♡→♡℃※留言 2020年12月13日 (日) 03: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