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耳曼国”(德语:Großgermanisches Reich),全称为“德意志民族的大日耳曼国”(德语:Großgerman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是纳粹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计划在欧洲建立的一个政治实体国家的官方名称[2]。大日耳曼国的领土要求随时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早在1933年秋,希特勒就设想将波希米亚波兰西部奥地利等地并入德国并建立一系列没有独立经济且无法独立的卫星国傀儡国[3]

计划中“大日耳曼国”的边界——包括潜在的傀儡国和保护国;资料来源基于各种来自于国家行政部门党卫队领导层的部分系统化目标计划(例如东方总计划[1]

这个设想的泛日耳曼帝国几乎将整个日耳曼欧洲合并为一个极为庞大的国家。其领土上包括了扩张过后的德意志国本身(包括1938年以前的德国本土、奥地利波希米亚摩拉维亚捷克西里西亚亚尔萨斯-洛林奥伊彭-马尔默迪梅梅尔下施蒂利亚上卡尼奥拉斯洛维尼亚的卡林西亚波兰荷兰比利时佛兰德地区、卢森堡丹麦挪威瑞典冰岛列支敦士登、以及瑞士至少要包括德语区[4]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至少在计划中英国不会沦为德国的一个省份,取而代之的是成为德国的一位海军盟友。[5]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南蒂罗尔德裔区,那里会是意大利盟友的一部分。除了日耳曼欧洲之外,德国与法国的边界将恢复到早期神圣罗马帝国时期,这就意味完全地吞并瓦隆、瑞士法语区;以及法国北部、东部的大片地区。[6]此外,德国在“生存空间”里计划向东扩张至乌拉山脉(在此过程中需从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以及苏联夺取领土)。[7][8]希特勒计划将居住在乌拉山脉以西的“多馀”俄罗斯人口驱逐至乌拉山脉以东。[9]

思想前景

编辑

种族理论

编辑

纳粹种族理论认为欧洲的日耳曼人属于高等种族,是更高级的雅利安人种——北欧人种的后代,雅利安人被视为是文明社会中独一无二的文化继承者。[10]这些种族会被视为“真正的日耳曼人”,但“已经失去了种族自豪感” ,也会被认作德意志人的亲缘种族。[11]德国总理阿道夫·希特勒也认为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同样是德国种族的祖先,是“北欧-希腊”文化和艺术的第一批传播者。[12][13]希特勒特别钦佩古斯巴达,并声称其为种族最纯净的国家:[14]

“由于斯巴达人的种族优势,六千名斯巴达人征服了三十五万名希洛人是可行的。”斯巴达人开创了“第一个种族主义的国家。”[15]

此外,希特勒的“日耳曼”理论并不只指代族群、文化,和语族,它直接包括了生物种族理论,这代表著他想从雅利安种族的敌人统治下拯救高等“日耳曼血统”。希特勒指出,德国拥有的这些“日耳曼成分”比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多,他认为“我们五分之四的人民”拥有这些成分。[16]

无论在世上何处发现日耳曼血统,我们都会获取一切对我们有益的东西。而剩下的人将无法反抗我们的日耳曼帝国。

——阿道夫·希特勒

根据纳粹的描述,除了日耳曼民族以外, 那些表面上是不属于日耳曼国家的民众例如法兰西人、波兰人、瓦隆人、捷克人等也很可能拥有富贵的日耳曼血统,尤其是贵族和农民阶层。为了“恢复”这些“消逝”的日耳曼成分接受日耳曼化(纳粹用语为“Umvolkung”,意为“回归种族”。) [17]如果那些人无法“恢复”,那就必须消灭他们,防止敌人利用他们的优势血统来对抗雅利安人。[17]其中一个纳粹日耳曼化的例子便是帮绑架具有“种族价值”的东欧孩童。奇怪的现象是,相对于不抗拒的人,那些被选中进行日耳曼化但反对纳粹的人在种族上被视为更优势。因为根据希姆莱的说法,“抵抗是德意志人的天性”。[18]

在《我的奋斗》第一页,希特勒公开宣称他相信“共同的血统属于一个共同的国家”,他对阐述了先天种族品(因此影响了纳粹运动)应当优于“人造”概念,例如民族认同(包括德国地区认同,例如普鲁士巴伐利亚),后者对于那些“值得”被纳入同一个大德意志种族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元首;德语:Ein Volk, Ein Reich, Ein Führer)的人民来说才是决定性因素。[19]为了确保雅利安种族(根据希特勒的描述,雅利安种族在“逐渐消亡”[20])从今往后的霸权地位,希特勒采取了部分战略模式,即消灭那些他认为是“无用小国”(德语:Kleinstaatengerümpel;类似于德国割据时期的小国家)的欧洲国家并把北欧全部国家合为一个统一的种族共同体。[21]从1921年起,希特勒便主张建立一个“德意志民族的日耳曼国”。[2]

正是这片大陆将文化带到了大不列颠,反过来又让她能够在世界的其他大多数地方进行殖民。无法想象没有欧洲的美洲会是怎样。为什么我们就没有必不可缺的力量成为一个拥有吸引力的世界中心呢?一亿两千万的日耳曼人——如果他们巩固自己的地位,这将会是一股无人可敌的力量。而组成日耳曼世界的国家将只会从中受益。我可以从自己身上看到这一点。我的祖国是德国最美丽的地方之一,但如果任由其自然发展,它会成为什么呢?像奥地利、萨克森、丹麦,又或者是瑞士这样的国家是不可能发展出自己的潜能的。因为没有基础。未来的大门又一次为日耳曼民众打开了,这正是一种运气所在。

——阿道夫·希特勒,1942[22]

名称

编辑

这个设想帝国的名称特意参考了中世纪时期的(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民族社会主义史学里则称为“第一帝国”。[23]这个中世纪的帝国在德意志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各种不同层面的遗产。希特勒非常钦佩法兰克皇帝查里曼的“文化创造力”、组织力、以及他对个人权力的摒弃。[23]与此同时,他也批评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忽视“东进政策”(德语:Ostpolitik)就像他本人的政策一样,在政治上仅注重于南方[23]“德奥合并”后,考虑到旧神圣罗马帝国的皇权象征(皇冠、御剑、圣枪等其他物品)在1424年至1796年期间曾存放于纽伦堡,希特勒下令将这些物品从维也纳转移至纽伦堡存放。 [24]纽伦堡不仅是神圣罗马帝国的旧民间首都,同时还是纽伦堡党代会的举办地点。因此,“皇权”的转移不仅为希特勒的德国成为“旧帝国”的继承者增添了合法性,同时还削弱了皇帝的维也纳旧居。[25]

德国在1939年占领波希米亚后,希特勒声称神圣罗马帝国已然“重生”,但他在私下仍会声称他的帝国比旧“罗马”帝国更强大。[26]不同于“民族混杂的巴巴罗萨天主教帝国” ,德意志民族的日耳曼国将建立在种族主义民族主义之上。[26]建立这个国家并不是为了恢复中世纪的价值观,而是为了“推进一个全新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里,过往的优势将与现代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想相结合”。[26]

神圣罗马帝国的历史边界也被纳粹党当成收复领土的根据,他们对曾经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切现代领地与国家提出要求。甚至在开战前希特勒就希望撕毁《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条约赋予了神圣罗马帝国各领地的完整主权。1939年11月17日,德国宣传部长约瑟夫·戈培尔在日记中写道,纳粹政权的“伟大目标”就是“彻底清算”这一历史性的条约,[27]而且这份条约起于明斯特,也终将止于明斯特这座相同的城市。[28]

泛德意志主义 VS 泛日耳曼主义

编辑

虽然纳粹计划在战后种族政治秩序中赋予欧洲其他“日耳曼人”与德意志人一样的高等种族地位,但却从未考虑过让这些国家的臣民拥有独立的民族权力。[10]这些日耳曼国家在全方面都将被视为德国的延伸而非拥有独立地位的国家,[10]而且德国人明确表示将维护帝国“最强大的力量源泉,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军事地位” 。[22]即使是最支持该理念的纳粹高层海因里希·希姆莱,也无法摆脱对德意志人日耳曼人的等级划分理念。[29]亲卫队官方报刊《黑色军团》对于日耳曼“兄弟手足”和德意志霸权之间的矛盾协调从未成功。[29]日耳曼国家的纳粹主义政党成员在访问德国时也会被禁止参加德国纳粹党的集会。虽然这一限制在斯大林格勒战役后被取消,但需要参访者前提进行通报,以便于警告发言人不要发表对他们自己祖国的贬低言论。[30]

尽管希特勒本人和希姆莱的党卫队都主张建立泛日耳曼帝国,但在纳粹政权内部大多数人不认可这一主张。[31] 戈培尔和约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领导下的德国外交部更倾向于建立一个由德国主导的大陆联盟,其代表为反共产国际协定,以及里宾特洛甫提出的“欧洲联邦”(德语:Europäischer Staatenbund)计划 ,还有早期帝制德意志帝国的“中欧”(德语:Mitteleuropa)概念。

日耳曼神秘主义

编辑

纳粹党领导层内部对于进行“日耳曼历史”的意识形态精神培养存在分歧。希姆莱对“日耳曼使命”的深奥大众化阐释遭到了希特勒的强烈批评。希姆莱在一次演说中谴责查里曼皇帝是“撒克逊人的屠夫”,但希特勒却说这不是“历史罪行”,而是一件好事,因为维度金德在征服萨克森的同时把西方文化带入了如今这片属于德国的地方。[32]同时希特勒也不赞成希姆莱通过他的祖先遗产学会来进行伪考古学项目,例如在史前日耳曼遗址进行挖掘:“为什么我们要让全世界都关注我们没有过去的事实?” [32]

为了用更符合民族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宗教来完全取代基督教,希姆莱与阿佛烈·罗森堡试图用日耳曼异教(本土传统宗教和日耳曼人的民族宗教)取而代之,其中日本的神道教被视为近乎完美的东亚对手。[33]他们下令建造日耳曼教的礼拜场所,其目的在于以日耳曼祝圣来取代基督教仪式,这其中就包括不同的婚姻与葬礼仪式。[33]海因里希·海姆在《阿道夫·希特勒在元首总部的独白 1941-1944》(德语:Adolf Hitler. Monologe im Führerhauptquartier 1941-1944)(这本书有好几个版本,这里引用Orbis Verlag的2000年版本)一书中引用了希特勒在1941年10月14日的发言: “允许奥丁教的复兴完全是愚蠢至极。我们古老的神灵已然不复存在,而且无法复兴。在基督教传来的时候……整个古代要么在单方面遵循哲学体系,要么就是崇拜神灵。 但在现代,让全人类都陷入自欺欺人完全是不可取的。”[来源请求]

注释

编辑
  1. ^ Utopia: The 'Greater Germanic Reich of the German Nation'. München – Berlin: Institut für Zeitgeschichte. 1999 [2021-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15). 
  2. ^ 2.0 2.1 Elvert 1999, p. 325.
  3. ^ Majer, Diemut. "Non-Germans" under the Third Reich: the Nazi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Germany and occupied Eastern Europe with special regard to occupied Poland, 1939—1945. JHU Press. 2003: 188–189 [2021-11-10]. ISBN 0-8018-6493-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09). .
  4. ^ Rich 1974, pp. 401–402.
  5. ^ Strobl 2000, pp. 202–208.
  6. ^ Williams 2005, p. 209.
  7. ^ André Mineau. Operation Barbarossa: Ideology and Ethics Against Human Dignity. Rodopi, 2004. p. 36.
  8. ^ Rolf Dieter Müller, Gerd R. Ueberschär. Hitler's War in the East, 1941-1945: A Critical Assessment. Berghahn Books, 2009. p. 89.
  9. ^ Bradl Lightbody. The Second World War: Ambitions to Nemesis. London, England, UK; New York, New York, USA: Routledge, 2004. p. 97.
  10. ^ 10.0 10.1 10.2 Bohn 1997, p. 7.
  11. ^ Wright 1968, p. 115.
  12. ^ Hitler 2000, p. 225.
  13. ^ Housden 2000, p. 163.
  14. ^ Grafton et al 2010, p. 363.
  15. ^ Hitler, Pol Pot, and Hutu Power: Distinguishing Themes of Genocidal Ideolog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Professor Ben Kiernan, Holocaust and the United Nations Discussion Paper
  16. ^ Hitler 2000, p. 307.
  17. ^ 17.0 17.1 17.2 Fest 1973, p. 685.
  18. ^ Robert Cecil, The Myth of the Master Race: Alfred Rosenberg and Nazi Ideology p.199ISBN 0-396-06577-5
  19. ^ Hitler 1927, p. 1.
  20. ^ Fest 1973, p. 210.
  21. ^ Fink 1985, pp. 27, 152.
  22. ^ 22.0 22.1 Hitler 2000, p. 306.
  23. ^ 23.0 23.1 23.2 Hattstein 2006, p. 321.
  24. ^ Hamann, Brigitte. Hitler's Vienna: A Dictator's Apprenticeship. Trans. Thomas Thornt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ISBN 978-0-19-512537-5. 
  25. ^ Haman 1999, p. 110
  26. ^ 26.0 26.1 26.2 Brockmann 2006, p. 179.
  27. ^ 引用错误:没有为名为winkler的参考文献提供内容
  28. ^ Goebbels, p. 51.
  29. ^ 29.0 29.1 Wright 1968, pp. 141–142.
  30. ^ Rothwell 2005, p. 31.
  31. ^ Lipgens 1985, p. 41.
  32. ^ 32.0 32.1 Speer 1970, pp. 147–148.
  33. ^ 33.0 33.1 Domarus 2007, p. 158.

参考文献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