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摩士

Istcol在话题“优良条目评选”中的最新留言:14年前
优良条目摩士因符合标准而获列入优良条目。如有需要,请勇于更新页面如条目不再达标可提出重新评选
条目里程碑
日期事项结果
2010年7月22日优良条目评选入选
新条目推荐
本条目曾于2010年7月18日登上维基百科首页的“你知道吗?”栏位。
新条目推荐的题目为: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优良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传记专题 (获评优良级未知重要度
这个条目属于传记专题的一部分,用于整理和撰写维基百科中的人物条目。欢迎任何感兴趣的参与者加入这个专题参与讨论
 优良级优良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优良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童军专题 (获评优良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童军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童军相关条目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优良级优良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优良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香港专题 (获评优良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香港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香港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优良级优良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优良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优良条目评选

编辑
以下内容移动自Wikipedia:优良条目候选最后修订版本

摩士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 历史人物,提名人:围棋一级 (留言)

  • (!)意见,那这不就是前阵子在讨论的球员命名问题的衍伸版,对于香港有名的人物,在不使用全名下,其他地区的用户熟悉吗?不使用全名容易引起误会或者是争议,使用全名是被禁止还是有甚么规定不容许?-coGArachen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2:56 (UTC)回复
:*(:)回应,之前不是说过了吗?与中国有密切关系的人,用的都是汉化译名,例如美国驻华大使英国驻华大使等等。如果阁下持这样的标准,请把利玛窦司徒雷登等人物移动到你认为正确的名称,又或者是添加转换吧!!--围棋一级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3:15 (UTC)回复
(:)回应,原来美国驻华大使是个人名喔。真是长见识了。围棋一级你在提名优良条目上的历史太多,当你连提名该做的分内工作始终都做不好的时候,你是最不适合发言批评的人。-coGArachen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4:01 (UTC)回复
(:)回应,你这是专跟我作对吧。我知道你很讨厌我,但任何人见到我提供这个连接时,都会知道我是指这个列表里面的人物了吧!!请别再用这些幼儿园级的理由来耍我,如果要反对,请提出一些掷地有声的理由出来吧。否则,你以前在同行中建立的严谨、认真形象都会一下子全没了!!!--围棋一级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4:10 (UTC)回复
  • (!)意见,跳针也请不要跳得那么大。前面在说姓名与条目命名的关系,你自己来个美国驻华大使,请问你,美国驻华大使是哪位人士的姓名呢?你自己举例前有没有想清楚?没有想清楚就行动是你的惯例,不尊重规范也是你的惯例,这不是别人要和你做对。-coGArachen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4:46 (UTC)回复
(:)回应,看看吧!CoGArachen,你这种认为自己才是完美,其他人做的事情就算是鸡蛋里挑骨头也有那一丁点的错误。你这种性格可以从你从来没有在任何条目候选投过支持票看得出来。如果你对你熟悉范畴(如军事)发表意见,我欢迎。但是如果对香港历史,请不要再胡说八道。It is not your cup of tea!!!!!--围棋一级 (留言) 2010年7月18日 (日) 09:27 (UTC)回复
  • (*)提醒,我想各位还是议事论事好,始终大家的出发点是造福维基,不用为著我的条目大家得脸红耳赤。但此事上,我是支持围棋一级的看法的,以历任美国驻华大使为例,有多位的译名都不是CoGArachen提出的所谓“全名”,例子有顾盛(Cushing)、麦莲(McLane)、伯驾(Parker)、柔克义(Rockhill)等等,围棋一级提供的条目内有太多例子,在此不便尽录。但CoGArache提出“不使用全名”,“其他地区的用户[便可能不]熟悉”的假设,我认为是过虑的。百科全书的设立是让读者增广见闻,而非迎合某些读者一厢情愿的看法。再者,所谓的“全名”向来不是标准中文在翻译上的规范,由清代汤若望南怀仁,上述的种种例子,以至今日的陆克文洪博培等例子,均反映出所谓的“全名”并非标准中文的唯一翻译规范。既然某人物有一广泛流通的译名,而且没有其他通行的译名的话,强行使用“全名”有原创研究之虞。--ClitheringMMX 2010年7月17日 (六) 17:15 (UTC)回复
(:)回应,经阁下提出后,的确发现有消歧义的需要,已相应移动条目。--ClitheringMMX 2010年7月17日 (六) 17:20 (UTC)回复
  • (!)意见。你移动条目的意义是甚么?不就是为了消除可能产生的误解。你的行动和你上面的说法刚好形成两个相反的方向。我所讲的其实很简单:减少误解的可能。而且,看看英国驻华大使这个列表,其中超过一半的名称是加上头衔?加上头衔也可以更清楚的显现这是一个人名的可能性最高,而非地名或者是物品名称,那么,你既然都表示要减少误解的可能,也做出相对应的修改,又何必在言辞上去强调其他呢?至于你的其他地区的用户[便可能不]熟悉的假设,也希望你不要以一厢情愿的看法,认为其他地区用户都是已经熟悉这些项目的读者。熟悉的人很可能根本不需要来此。这个讨论就到此。-coGArachen (留言) 2010年7月17日 (六) 17:59 (UTC)回复
  • (:)回应,使用“全称”和加上“消歧义”,两者都可达至消除误解的效果,条目命名时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以顾盛(Cushing)条目为例,我认为如果出现混淆,“顾盛”条目应重新命名为“顾盛 (美国驻华公使)”,而非“凯莱布·顾盛”,因为“凯莱布·顾盛”缺乏足够资料支持。另外,你提出英国驻华大使条目内有“柯利达爵士”、“尤德爵士”等等“名称连上头衔”的字眼,但事实上这些人物的条目名称分别叫“柯利达”和“尤德”,我个人认为一如其他同类译名(如上所例举),“摩士”一名不会令读者在理解上出现障碍,首先,“摩士”条目本身已说明“摩士”是一个“人”,而不是“地名”或“食物”;再者,在其他提及“摩士”的条目中,都没有令人联想“摩士”是你提出的“地名或者是物品名称”的可能。以香港童军总会历史条目为例,内文有云“由当年香港童军总会会长摩士爵士主持落成仪式”,我想前文后理很难令读者联想出“摩士”不是“人”罢。我想,你提出的技术性问题,涉及中文读者的基本中文阅读能力问题,在条目上是无能为力的,更何况不能理解“摩士”是一个“人”的读者,也应该不可以理解顾盛麦莲伯驾柔克义等等也是“人”。再一次回应你提出“对于香港有名的人物,在不使用全名下,其他地区的用户熟悉吗”,我认为其他用户如有基本阅读中文的能力,阅读条目后是可以熟悉的。--ClitheringMMX 2010年7月17日 (六) 18:23 (UTC)回复
  • (+)支持:读阁下的香港史条目获益良多。我也觉得加消歧义模版已可,反正现在都没有其他摩士。看到条目不知何物,怎么不按进去?怎么又扯到什么地区用户问题?CoGArachen我敬你勤于校对条目,将来我的航舰条目完成后也望你协助,但这次看到你说出“原来美国驻华大使是个人名喔”,是不是太过了?Oneam 01:00 AM (留言) 2010年7月18日 (日) 01:16 (UTC)回复
  • (+)支持:秉承Clithering兄多个香港殖民地时期人物条目的优良水准。不过,我反对将条目移动到“摩士 (汇丰银行大班)”,毕竟“摩士”最常见的意思就是摩士爵士,所以应该使用主从消歧义,让摩士爵士使用摩士,并在条目顶部提供摩士 (消歧义)连结。 -- Kevinhksouth (Talk) 2010年7月18日 (日) 02:00 (UTC)回复
(!)意见。这里只提供两处方针提到的内容:
  • 维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最后有提到:正所谓旁观者清,试著把自己的身份抽离,把一切“常识”抛开,并想像自己对该题目一窍不通,而从多重角度以批判的眼光去阅读文字
 
Clithering:以“揆一”为条目命名是否违反“命名常规”的规定和“避免地域中心”原则?
  •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提到:当一个事物的名称符合“名从主人”的命名原则,但只在某一个或多个中文使用地区为常用,而在其它的中文使用地区并不常用时,应当使用符合“名从主人”命名 原则确立的名称,而不应当继续使用“时间优先”命名原则确立的首个常用名称。。上面数位都点出某个重点但是似乎并未意识到一些关联性。-coGArachen (留言) 2010年7月18日 (日) 02:19 (UTC)回复
(!)意见coGArachen又来制造怨恨,将其他人的定义无限上纲。不过事件还得要解决的……那么CoGArachen能不能在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献找到这位人兄的另外译名吗?--地狱少女阎魔爱 地狱绘马 2010年7月18日 (日) 03:54 (UTC)回复
  • (:)回应CoGArachen:有三点回应,第一点:为甚么台湾的“揆一”不需要“全名”,但香港的“摩士”就需要“全名”?以“揆一”命名条目的编者是否犯上“台湾中心”和违反“名从主人”原则?第二点:如地狱少女阎魔爱所言,“摩士”此君在香港以外是否有普遍认知的第二种译名?“摩士”此君在香港以外某些地方是否相当有名?第三点:上面举凡的种种例子(如尤德利玛窦摩利臣柔克义麦莲等君)是否犯上“地域中心”和违反“名从主人”原则?{{—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Clithering对话 贡献)于2010年7月18日 4:33(UTC)加入。
移动完毕--Istcol (留言) 2010年7月22日 (四) 11:23 (UTC)回复
返回到“摩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