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类型分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各类行政区划单位分布(2024年) 编辑 | |||
第一级行政区 | 第二级行政区 | 第三级行政区 | 第四级行政区 |
省、自治区 | 地级市 | 县级行政区 | 乡级行政区 |
自治州,地区、盟 | |||
省直辖县级市 (除海南省所有县级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12个县级市外,仅有4个县级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和河南省济源市由省直辖) |
街道 镇 乡(民族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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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辖县 (仅海南省全部的县由省直辖) |
镇 乡(民族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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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直辖县级行政区 (仅湖北省神农架林区1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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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 | 市辖区 | 街道 镇 乡(民族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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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治县) | |||
特别行政区 |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 ||
《澳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机构受政府委托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