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选举/2024年/问答

第一届 仲裁委员会选举
二〇二四年

此页面汇整中文维基百科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选举各该候选人问答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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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问答页可包含的内容包括:

  • 对个别候选人的提问
  • 候选人对提问的回应(包括答案、请求厘清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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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rvous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感谢您提出这些问题。对于一个成熟的线上百科全书以及其社群来讲,管理员、steward的存在确实有助于维持社群的和谐稳定,但拥有上述权限的使用者毕竟是人,解决争议的手法难免会有偏颇之处;仲裁机制旨在为所有使用者提供一条中立、严谨、保密、客观的问题解决通路,透过融合不同背景、不同专长使用者的意见,尝试着产生共识,有助于改善裁决偏颇的问题,减少不公裁决的发生几率。以更好地保护对社群做出建设的使用者;匡正不谙或曲解社群守则的使用者,促进使用者对社群的信任度及对社群方针、守则的理解尊重。
    作为一个仲裁员,应该完全理解社群方针,兼听则明,采纳多方使用者的意见,并在常识以及客观事实、有效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持社群秩序,不能因为自己的立场以及对其他使用者的不满而作出偏颇不公的裁决。倘若与其他仲裁员的立场不一致,或是本人介入,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封锁权限,招致不满--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2日 (六) 23:20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感谢您对编辑争议的关心。本人认为Wetrace、诗琳童以及Marvin(已被禁制)等人长期霸占轮子系列条目,将意见不合使用者的编辑内容退回,引发其他使用者不满的事情是相当棘手的,因为本人也曾介入。另外,一些使用者在提删问题上因关注度、原创研究的意见不合引起编辑争议(如红渡厨与日期20220626、Patrickov、Zhenqinli,以及TIY,后者虽然没有直接回应编辑争议指控,但按照红渡厨删除主义、坚持反对原创研究的立场,不排除再度告TIY的可能性),进而相互提告,红渡厨也曾因为相近的原因提告其他使用者,要求对被提告者采取禁制、封锁的措施,惟管理员皆未做出实质有效的措施应对,已持续甚久,也应得到介入。Chinuan也与自由雨日、wolfch等人有所冲突,虽已遭禁止编辑所有讨论页面,但禁制甫一解除就发生冲突的几率仍然不小。--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2日 (六) 23:06 (UTC)[回复]
  3. 你提到会对严重破坏本站文明方针……用户予以封锁,我希望知道你对文明方针的理解,具体来说,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语言是否是不文明的?你可以举一些例子来支撑你的观点。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7:00 (UTC)[回复]
    感谢您的提问。例如使用詈语、诅咒、攻击或歧视性言论等显而易见的不文明行为此处便不再一一解释,所有使用者不管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避免此类行为,或者诱导其他使用者做出不文明行为;此处可以列出本人遇到的不文明行为。
    --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6日 (三) 00:30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回复]
    感谢您提出此问题,原文大概是说“仲裁委员会并不决定哪个编辑是对是错,也不负责仲裁纠纷,而是确定并青睐那些由于长期与百科全书编辑互动而拥有高社会资本的当事人。”偏袒特定使用者或搁置编辑纠纷的情况确实存在,通常,因为某些使用者加入Wikipedia更早,编辑次数(或创立的条目)更多,其他使用者可能会将他们视为厉害的存在,不过随着更熟悉方针、更积极于站务的新人的加入,旧使用者的编辑问题也能被发现并被纠正。 编辑的对错及其判定会影响读者对于一件事物的认知,作为一位普通的编者,我本身就奉行“编者有义务避免读者被误导”(包括不仅限于编辑,还有其编辑态度本身等)的原则,而每个编者/读者都有自己的对错判断原则。避免上述学术文章提及的这类问题发生的方法就是,仲裁委员会应该采取非歧视原则,接纳各种背景的使用者,给予参加社群仅1至3年,但完全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方针的使用者机会,亦给予资历更久的使用者以机会,有助于避免仲裁偏袒,有效处理对错纠纷,也有助于避免过度精英化。--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16日 (三) 23:25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24 (UTC)[回复]
    感谢提问,让您久等了,仲裁委员会主要在以下状况下发挥作用,1.显然,读者可以看到,有很多被提报至WP:VIP、WP:AN3、WP:ANM等专案页面的使用者间编辑冲突未能透过管理员及其他资历较久的使用者的调停而得到根本的解决,或遭到搁置。例如红渡厨与多名使用者就提删和条目重审所发生的冲突,以及UjuiUjuMandan与Wengier发生的文明行为争议,此时便需要仲裁委员加以判断各方行为之正确与否,并与其他仲裁委员会成员讨论后采取进一步措施;2.不同于百度百科、抖音百科等使用者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而且社群采取一言堂管理模式的线上百科全书,维基百科的使用者来自世界各地,因每个人生活文化背景、政治立场各异,难免发生冲突,倘若不加以解决,势必有碍社群的进一步发展。两岸四地用语、部分参考来源的可靠与否(见WP:RSP社群无共识部分)的确定、高风险主题的确定等,仲裁委员会应该总结各方观点,尝试给出一个能让绝大部分使用者满足的解决方案。上述问题或许可以透过社群方针解决,但效果杯水车薪,仲裁委员会成员好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拥有至高的权力,人常说偏听则暗、兼听则明,作为仲裁委员,更不能因为自身立场而对任意一方有所偏颇,而应该接纳各方意见,作出最公正的裁决
  6. 既然阁下提到红渡厨……也应得到介入,若阁下当选本届仲裁员,请试着给出您的处理思路。———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10月22日 (二) 04:57 (UTC)[回复]
    感谢提问,让您久等了,其实我认为依照关注度、删除方针、非原创研究等社群方针提报删除并无错误,在讨论时有反对删除意见也是这些使用者自己的表达自由范畴,这是维基百科不同于问题5所提及的“一言堂”之处。在下也理解一些使用者迫切希望改善维基百科的心情,也理解一些管理员因不熟悉而可能会采取搁置ANM/AN3/VIP中提报的做法。因我只会是数名仲裁委员会成员中的一位,所以本人有自己的处理意见,也可能不具有代表性,但我会根据常识,自己应对提删、与各使用者互动的经验,以及对社群方针的理解,采纳争端各方之发言,并不拘泥于谁对社群的编辑次数或创建条目数之多少、参加百科时间之长短,做出较为客观公正、不偏袒任意一方的裁决。--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0月23日 (三) 00:30 (UTC)[回复]

Borschts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机制是解决社群无法通过共识及管理机制解决的重大争议的最高争议解决机关。仲裁员是通过社群提供的证据,依照社群的最新共识(如方针指引)和背后重要原则(如设立原意)判断用户编辑行为是否妥当,而绝非决定内容或方针的“管理者”。--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从ANM、BANLOG得知,争持已久又未能通过管理行动解决的如法轮功编辑争议似乎涉及不少用户编辑行为严重不当,是最急需仲裁介入的议题;其他案件似乎未有如此急切性,届时须由社群提交证据及是否无法通过社群机制解决,来判断需要仲裁介入与否。--B+ 2024年10月13日 (日) 07:52 (UTC)[回复]
  3. 很高兴你提到了UCoC,UCoC提到其适用于"official in-person events, and related spaces hosted on third party platforms as a baseline of behavior for collaboration on Wikimedia projects worldwide"。你认为对于一场本站的仲裁案(我们假设是“A和B之间就严重争议问题申请仲裁案”),来自站外的证据是否可被采信?我这里问的比较抽象,你可以通过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来支撑你的观点。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4 (UTC)[回复]
    仲裁方针提到“中文维基百科外的交流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网站、论坛、聊天室、即时通讯、电邮通讯等)仅在委员会同意有需要的情况下作证据提交。”在我的角度来看,如果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影响本站运作、编辑或活动(投票、人事任免)的情况(例子:影响本站用户安全下参与中文维基百科贡献或活动的能力),便理应采纳。不过委员会在决定是否采纳之前,需要考虑的是由于该等证据并非于本站直接搜集,因此除非有非常直观的站内关联,其可靠性将无可避免地受到损害。委员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验证后,应当审慎考虑是否给予相关证据较少的采信比重,即决定该证据多大程度影响其裁决。委员会同时亦须考虑其自身对证据分辨的能力,假若该证据属于任何理性自然人都不会相信对案件存在关联,又或者委员会根本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出于对疑点利益的尊重,应当考虑拒绝采纳证据。另外要指出的是,若果出现需要采纳站外证据的情况,相关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违反UCoC,该准则对本站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则执行规范中定义的“地方治理结构”,仲委会实际上负有妥善执行UCoC的责任,需要确保相关违规行为尽可能于本地层级解决,并于裁决时遵循《通用行为准则》。委员会亦理应积极处理已受理之仲裁请求,避免被U4C认为中维社群已经“缺乏执行《通用行为准则》的本地能力”或“拒绝执行《通用行为准则》”。--B+ 2024年10月15日 (二) 17:12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2 (UTC)[回复]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论点:我并不认为中维存在包庇特定老手的情况——反而我观察到的是与社群关系不佳或行为不检的用户一直未获其对应的封锁或禁制,举个例子:Longway22持续以令人难以理解的汉语进行沟通,拖延了很长时间才获得处理。在此期间,已经有很多“老用户”要求管理员处理,即使如此,还是没有管理员愿意马上插手。我很乐观地期望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以集体制解决争议性问题,避免一人被“大字报”或针对式解任,也可以改善管理员因为担心被批评针对而不作为的问题。毕竟仲委会成员每位都理应可以代表不同价值观及背景的编者,经过如此讨论得出的裁决,想必比起管理员一人作出的决定更具权威性,亦难以被质疑偏颇包庇。根据仲裁员行为规范:“作为仲裁员期间,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以社群共识及证据作为议论及裁决基础,在具有疑点的情况下假定善意。”为免偏颇任何用户,仲委会可考虑在讨论时舍掉用户名,以“用户A”“用户B”代称,以充分考量行为而非个人,确保行为和用户身份脱勾,以给予公平的判决。实际执行可以参考设立像英维的arbitration clerks,让助理受理仲裁时将案件背景与大纲书写时以代称作为称呼,再交由委员会处理。当然这只是抛砖引玉的一个想法,即使如此,我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对事不对人”的精神,作为中维最基本的协作原则,在仲裁委员会更应体现到这一点,作为受社群所托的最高争议解决机关,我并不希望这一点必须要依赖内外部机制去达成。--B+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24 (UTC)[回复]
    稍微展开说说,这篇学术文章提到的社会资本,Pierre Bourdieu将其定义为the networks of relationships among people who live and work in a particular society, enabling that society to function effectively。实际上,社会资本是人类社会互动的固有产物:在任何社群中,只要存在持续的互动,就必然会产生社会资本。中维作为一个去中心化的长期协作平台,其用户间的互动必然导致社会关系网络的形成,而这种社交网络本质上就是社会资本的载体。故此,在社群中完全消除社会资本的影响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意味著要消除所有社会互动。事实上,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中,正式的权力结构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非正式社会资本的影响。但于中维这种去中心化的结构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权力中心,社会资本无可避免地成为了影响力的主要来源,这也是无可奈何。在Coleman的社会资本理论也有提到,社会资本在缺乏正式制度的环境中尤为重要。在中维这个环境,“老用户”通过持续贡献积累的声誉和关系网络,这些年来多多少少都影响了不少决策和议事的结果。(小离题)借用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去阐述:社会网络中的节点(即中维用户)往往呈现出“富者愈富”的社会心理现象——马太效应。具有高度中心性的节点更容易获得新的连接,使中维的老用户只会更容易获得认可和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的积累呈现出自我强化的特性,形成了一种正反馈循环。随著时间推移,此效应会导致社会资本分布越来越不平等,导致新手越来越难取得影响力。(幸运的是,我个人目前在中维没有观测到这一点很严重)总的来说,维基媒体计划这种在线协作平台的运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任机制。在中维中,老用户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其实也在无形中提高了协作效率,所以也可以说是“必要之恶”。我个人是认为,就算是法官这种受过专业训练去保持独立及公正的司法人员,亦必须以非常严苛的方式去确保自己不受上述现象影响其判决,以我自己所处的司法管辖区为例,香港司法机构亦出版过详尽的《法官行为指引》去指引及提醒法官在行使司法权力时不得受到外来因素所影响,亦有不少段落提到要与他人保持距离,避免产生优待他人的观感。但归根究底,本站仲裁委员会只是一群对中维有使命感和热情的志愿者罢了,要期望他们达到这种程度,真的说得过去吗?人非圣贤,既然如此,能做到的就有时刻提醒自己,作为仲裁员期间,应始终保持客观中立,正如仲裁方针所述;除此之外,社群亦应时刻行使公众知情权,留意仲委会的动向。唯有寄望仲委会可以克己复礼,不辜负社群期望,公正无私地履行社群授予之职责。--B+ 2024年10月18日 (五) 03:41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05 (UTC)[回复]
    意即仲裁属于任何沟通、常规争议解决流程(如ANM等)皆宣告失败时的最后应对手段。--B+ 2024年10月18日 (五) 12:27 (UTC)[回复]

Newbamboo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是本地的最高争议解决机关,负责处理严重的、社群难以在一般讨论中解决的争议,包括严重的编辑争端及不当行为等。本地仲裁机制的建立背景是社群中不断加剧的对立和冲突,例如近年来管理员布告版的滥用,仲裁委员会的建立是为了推动此类问题得到解决,以维护社群的正常运转。仲裁委员会的成员需要对上述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同时协助社群处理因涉及隐私等原因而无法公开讨论的事项。仲裁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最后手段,只有长期无法被解决的问题和讨论已久仍无法得出共识的议题方才需要动用,同时对于一些能够得以调解的争执,仲裁委员会也有通过对双方关切的充分吸收而作出的合理的仲裁以为这些维基人化解矛盾、产生共识的职责。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应该严守中立,以不偏不倚的观点对争议问题作出公允的仲裁意见。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请各位看一下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10月)、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不难看出最近经常有一些用户在这些地方与他人发生冲突,一些问题争议已久又迟迟未能由管理员解决。本地在法轮功相关条目长期存在部分使用者违反WP:OWN,进行霸占条目的不当编辑,同时最近一段时间在页面存废相关议题上关于关注度、原创研究的观点相左也引起了争执和提报(先声明我近一段时间来已经不怎么参加存废讨论了)。前者既已长期存在,我也看不出来有什么调解馀地,需要仲裁直接介入,而后者归根结底只是删除主义和保留主义的观点分歧,是存在以调解为主的空间的,首先需要促成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而不是一言不合就到管理员布告版互相提报。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存在,即使将我们切入管理员的视角,在面对争议的时候我们也会不由自主地偏向于相信那些资格老、经验丰富、支持者多、“讲话声音大”的维基人,因为大部分维基人都在潜意识中相信这些人对维基百科本身有著更多的了解。而且很有意思的是,往往圈子/团体/社群越小、越封闭,就越容易被“高社会资本”者所左右。但很明显,这些拥有“高社会资本”的维基人不一定是正确的,有时候更是站在正确的反面。解决方法就是在仲裁委员会的选举中选出足够多的维基人,以至于不会成为“小圈子”或受到“高社会资本”者的不当干预。我们的社群是由不同专长的维基人组成的,既有专注于编写条目的,也有活跃于站务的,仲裁委员会中需要有更多不同背景不同专长的维基人,使社群中的不同声音都能被公平地听到,而不至于让一些不同的观点因为“声音小”就在“高社会资本”者的主导下被刻意无视。同时我也希望仲裁委员的“流动性”要大一点,以免由于一群人长期在任而形成“小圈子”、成为新的“高社会资本”者。
  4. 您好,很高兴您决定参选。想请您看例1例2例3,这3个例子有个共同点是拒绝沟通(或可以说是沟通不良),他们可能是不善言辞的使用者,对维基规则一知半解的新手村村民,另外Porchelin或许只是不清楚傀儡政策,经过说明还是未能理解。目前状态除了Supermilktea之外,另2位未能在理解方针指引下解封,请问您会怎么解释这些使用者行为,以及是否有社群反应过度的情况。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9:03 (UTC)[回复]
    这个问题我有与执行相关管理操作的管理员谈过,这里具体阐述一下我的观点。我一直反对对非纯破坏用户进行初封即永封的处理,基于WP:善意假定,在例1中可以推论为新手看不懂罐头警告或注意不到被ping——不会有新手靠看罐头警告就明白自己错在哪的;例2则是明显的沟通不良——提出警告的维基人张贴了大量新手难以短时间理解的方针指引,这和例1中的罐头警告效果差不多;例3则是缺乏对相关方针(傀儡、繁简转换)的认识所致,但我翻遍整个讨论都没有人十分明确地告诉当事人“具体该怎么用Wikipedia:NoteTA进行繁简转换”以及“不用Wikipedia:NoteTA而是这样手工大量改动的方式是违规的”,以致于当事人一直认为这样做是“没错的”。个人认为对于此类用户来说至少最初两次封锁都不应该是永久或近似永久的,在以“沟通无效”为由而施加封锁前,社群应该先弄清楚“沟通无效”的责任沟通方和当事方各几成,不应该将责任全部堆到当事方身上。基于WP:善意假定,我们应该预期大部分新手都会在对方针和指引的逐步了解中改善这类行为。封锁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沟通的最后一环,但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不是有效沟通的开始,社群需要为让作出不当编辑的新用户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而做出基本的努力,而不是扔完几个罐头警告就把人封了完事。
  5. 您好,您的参选声明称您未签署保密协议,想知道如仲裁委员会需处理含隐密个人资料的个案,作为当选委员的您会怎样做?谢谢。Cmsth11126a02 (留言) 国民党的正确名称是大陆国民党2024年10月21日 (一) 12:00 (UTC)[回复]
    隐私资料只有已经签署保密协议的仲裁委员才能处理,我将结合签了协议的仲裁委员就隐私资料作出的报告与我自己获得的其他资讯得出我的判断,并与其他仲裁委员进行交流进而得出结论。

人间百态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感谢提问。关于仲裁机制的宗旨这里请允许我引用一下英维对仲裁的定义句:The arbitration process exists to impose binding solutions to Wikipedia conduct disputes that neither community discussion nor administrators have successfully resolved.显而易见的是,仲裁机制的核心目的自始至终都是为了处理社群和管理员无力处理的争议。而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就必须赋予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对应的权利与责任。下面允我根据目前规划的仲裁员的职权分析其需具备的责任与能力:
    1. 审核仲裁请求——这需要仲裁员对什么样的案件才符合仲裁标准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通常来说一个愿意处理的sysop即可解决大部分争议,只有那种已经多次有过解决的尝试然社群和管理员根本无力处理的案件才可提交仲裁
    2. 拟议决议条文/对决议内容进行表决——这需要仲裁员对政策有深刻的理解程度、对涉案各方有客观且缜密的分析以及对制定方案的慎重与魄力
    3. 处理澄清及修正请求——这需要仲裁员对申请有缜密的分析与思考并根据实况和对方针的理解对申请进行票决
    --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3日 (日) 13:18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认为目前最急需仲裁介入的大概是法轮功相关的编辑争议以及用户红渡厨、用户Chinuan12623在ANM板上发生的一系列争议。前者主要是因为部分用户涉嫌长期进行OWN行为;后者的话红渡厨主要是对其提交的申请长期得不到管理员有效处理,而Chinuan12623虽然已遭禁制但仍难保禁制结束后再和之前有矛盾的用户发生冲突。--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3日 (日) 13:18 (UTC)[回复]
  3. 分享一件给你留下最为深刻印象、亲身参与的ANM争议,并概括一下你在其中是怎么参与的。如果你成为了仲裁委员会成员,你在看到ANM或是AN3上的争议会主动参与其中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26 (UTC)[回复]
    鄙人印象最深刻的ANM的争议大概就是红渡厨对Zhenqinli的某次提报,当时争论过程中某位用户用删除线划去了红渡厨的某项论据,随后两位用户就是否删除那项论据展开了编辑战。我当时在监视列表看到编辑战后便通知那位用户到ANM上讨论,但结果却是那位用户的道歉和辞去回退员的日志。我之所以提这个例子是因为在参与争议调解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这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同理在开展仲裁工作也常常会出现这种不顺心的情况,而保持冷静和虚心接受的品质恰恰也是仲裁员所应具备的基本能力。不过我不认为成为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主动在ANM或AN3上解决争议有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一来目前仲裁委员会的职权都跟ANM和AN3无直接联系,仲裁委员会成员根本就没有处理其上争议的义务。二来仲裁委员会成员这个帽子对于处理ANM或AN3上的争议毫无用处,在讨论时仲裁员也仅能是作为一名普通用户参与讨论。不过说到我个人的话我还是很愿意在当选后继续参加相关工作。--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6日 (三) 14:40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感谢阁下的提问。关于如何定义社会资本,这里引述下Pierre Bourdieu先生对此的定义"resources, actual or virtual, that accrue to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by virtue of possessing a durable network of more or less institutionalized relationships of mutual acquaintance and recognition"显而易见的是,在维基百科这种去中心化的机构中,社会资本是必然存在且不可忽视的。实际上社会资本的力量也正无时无刻影响着中维既存的流程,譬如那些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写的条目更容易通过评选,在申请维基奖励/更高权限时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也更容易通过,即使是涉嫌争议相同行为放在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也更容易获得别人的宽恕。我们不否认社会资本确实能帮助社群辨别那些更有能力维护百科全书运行的用户,但社会资本若被滥用会更加的隐蔽和难以处理。坦白来说仲裁委员会若想避免这种问题是十分困难的,这不仅是仲裁员秉公仲裁或谨慎查证就能规避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一项新设立的制度,本来就待社群对其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考察,更何况仲裁委员会还会(或将会)涉及到十分敏感的权限,这更加剧了社群对仲裁委员会不信任度。若要处理所谓社会资本更高的用户——即使做到了仲裁员眼中的“公正”与“慎重”,也很难说会不会进一步爆发社群对于仲裁委员会制度的恐慌和反感。当然我这里的意思不是说对于已经违反相关政策的用户若社会资本更高就应减轻或赦免处罚,只是想提醒一下仲裁员在处理仲裁案件时不仅应在处理案件和用户行为时应保持公正客观,更应将社群对案件结论的反应纳入到考虑的范围之内(这不代表“公正客观”的原则应该为理据不足的评论让道)。--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9日 (六) 16:10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50 (UTC)[回复]
    正常来说只有那些脉络不清以至于在AMN或AN3多次讨论都无法求得共识的争议或者涉及到管理员的争议需要仲裁委员会出手,大部分的争议只需一个愿意详细调查的管理员即可解决。--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19日 (六) 16:10 (UTC)[回复]
  6. 您好,您的参选声明称您未签署保密协议,想知道如仲裁委员会需处理含隐密个人资料的个案,作为当选委员的您会怎样做?谢谢。--Cmsth11126a02 (留言) 国民党的正确名称是大陆国民党2024年10月21日 (一) 11:57 (UTC)[回复]
    首先澄清一点,仲裁委员会处理含隐密个人资料的个案不可能仅由一位仲裁员单独审查和处理,更需全体仲裁委员会成员群策集力。处理流程的话个人意见是首先让涉案用户提交私密证据到仲裁委员会的邮件列表,然后由签署NDA的仲裁员审查私密证据并将证据结论置于仲裁委员会的私有wiki,接着所有活跃的仲裁员将会根据公开证据与私密证据结论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审理,最后仲裁委员会将会根据既有的证据草拟一份仲裁结论交付仲裁员们进行票决。--人间百态,独尊变态(讨论)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18 (UTC)[回复]

Ericliu1912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一、仲裁为解决使用者严重争议之最后手段。亦即,唯有用尽其他一切社群协商管道,仍不足以达致共识,或涉及隐私而一时难以公诸者,方得寻求仲裁。此实维基百科社群自治迎逢极端情况,难以发生作用之际,所不得不为之必要妥协。故仲裁结果多属定谳,且有强制之拘束力,乃其来有自。
    二、社群交由仲裁委员会就此种议题行使决定权之责任,既为仲委会委员,理当考察争议经过及其他方面呈供证据,正确审酌、判读讨论共识,于诠释方针与指引间有所权衡,图求阐发社群整体向来之精神意旨,并形成公允而全面之结论,此固不在话下;又使用者争执,多有超出既有政策歧见,而及于人身问题,故仲委会委员,于调解争议中,不啻解释表面政策,尤应注重双方冲突激起之关键,勉力消弭其根本矛盾,或至少寻得可行而持平之折衷,避免动辄得咎,方为思患预防长久之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既有之争议,多集中于管理员布告板;举凡法轮功条目有关问题,及近月来若干特定使用者互相提报等,均本属仲裁可介入之范畴。此些争议,既屡经提出,涉及内容及相关政策又多显重复,而均难以凭借社群小规模讨论彻底解决;个别管理员使欲协助商榷,亦心有馀而力不足,显已毋庸赘论。本人认为,若得以独立之仲裁机制,脱离琐碎言词辩驳现况,缜密分析争议由来去向、争议各方基本主张等,而提供较完整、深入之见解,或至少明晰各方根本立场,当有益于社群就相关议题达致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一、维基百科社群以人为本,故长期互动间所累积之个人信任,或所谓“社交资本”者,渗入社群讨论益甚,此固不须轻率予以否认;盖社群倾向信任若干资深使用者,不仅在于其编辑经验多寡,更因期许渠等既较习谙社群政策及行为规范,而更容易获得妥适应对改进,故时有偏袒,或在所必然;就实务运作而言,要求较多主观意见者——如使用者行为处置、页面存废去留等——受影响亦较大,而纯以理论即可大致解决者——如来源可靠程度分析、条目事实错误检验等——则受影响或较小。虽然,本人亦不认为有机会能根本铲除“社交资本”此一概念,除非社群全为欠缺情感之机器人充数,否则各地编者间从未有任何交往,反倒显得冷漠异常。
    二、仲裁委员会既为社群选举之机构,实亦恐不能免于此一问题;以此为前提,本人认为,社群建设仲裁机制之际所能“补救”者,首为降低仲委会委员当选门槛,在兼顾基本信任基础下限之馀,削减委员对既有社交网络依赖程度;次为延长委员单一任期,予其相当期间内不必仰仗他人鼻息之保障机制;再为仲裁期间,由社群供给委员会充分意见及证据,强化仲裁决定之物质支撑,降低“自由心证”等若干须全以人为之成分;末则为温厚而坚定之基层支援,除既有对仲裁流程本身之监督外,更应确保仲委会不因个别势力或集团回护,乃至于以社交问题为“筹码”蓄意干涉等,而致失其应有气度。凡为仲委会委员者,尤应体认自身职责之重,不以“人间儿戏”视之,勿枉勿纵为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4. 您好,这是我提问另一位候选人薏仁将的问题,您的身份我觉得也适合提问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讨论页,留意到此管理员提醒。近期无意间发现不是第一次”。仲裁员对于隐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请问您怎么看待薏仁将先前两次公布私人信件内容的行为,以及想知道您对隐私的概念为何。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34 (UTC)[回复]
    一、信件既以私人管道传递,固应预设其意即不欲公开,除非当事人有所阐明。然此处二例间,当事人均无法编辑维基百科,遑论公开发言;又其中例一,当事人既云“请您务必将此事公之于众”,则或可视之为无意隐藏;又该等发言或涉及秘密拉票,且乃有前例;故鉴于保障社群公益,收信者将之公开,本人认为并无不可。至于例二,则概不涉及拉票行为,偏向私密情感交流,纵有涉及当事人个人心理问题之过往,而可能涉及社群公益,然亦得予以适当改写,体现其旨即足矣,当不至于直接散播;故本人认为,收信者将之公开,仍尚有不当。
    二、根本而言,此实因本站过往缺乏切实应付隐私言论之机制,收信者尚无从转达他处,方迫其公告之,故非全属其人之过。未来仲裁委员会成立,特别顾及隐私证据之处理,或得缓解此种困难。当然,有权处理隐私事务之仲委会委员,自应有所持重,不当草率经手或散发证据,而有损及任何当事人权益之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0月26日 (六) 11:13 (UTC)[回复]

薏仁將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首先,个人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有鉴于近期ANO区域及AN3区域的编辑争议与不当行为的提报趋势有增无减,为了舒缓其案件的累积与管理员的压力所引进的一种机制,而透过揉合各方意见与阐述以及相关事证与当事者自我陈述的参与,更能让其呈现出较为全面、客观与透明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可以在多方意见提供之下找出合适的“折衷方案”,也算是让相关的当事方提供另一种“救济渠道”;但这种机制也并非任何争议或者不当行为的案件皆能申诉或者承接,所以会有一个规定的门槛,否则可能会造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效能低落甚至于可能会导致“失灵”的现象。而仲裁员的权责,我个人认为要扮演好“聆听者”(聆听双方的论述)、“客观第三者”(摒除先入为主的印象,并且适当的避嫌,假如该案当事者与自身有关系的话)、“观察者”(观察当事者或者管理员又或者自行调查的事项、言辞,有利或者不利的因素尽量注意并且适当提出)、“互动者”(随时与相关参与的委员、管理员保持沟通上的畅通)等前述角色并且遵守相关规范俾能使仲裁机制顺利运作;以上针对相关问题所做出的说明,感谢提问者的提问。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就目前来说的话,可能用户红渡厨、用户Chinuan12623,这二位与其他用户所衍生的议题可能需要被关注;二者皆为沟通认知差异所导致与其他用户协作或者讨论时产生的摩擦衍生出连串的争议,只是前者有点类似一言不合或者立场不同或者认知上不同就提报,后者则是属于认知差异与意见表达沟通的障碍且会ping特定的管理员要求处理其对方用户(但其对方用户也仅是表述意见),反造成被ping的特定管理员产生其压力;虽然二者后续皆有管理员以不同的样态做出对应的处理,但难以保证日后不再发生相同的争议或者其不当,若日后仲裁委员会成立,也许需要关注其相关议题,再次感谢提问者对于相关议题的关心与提问。
  3. 分享一件给你留下最为深刻印象、亲身参与的ANM争议,并概括一下你在其中是怎么参与的。如果你成为了仲裁委员会成员,你在看到ANM或是AN3上的争议会主动参与其中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26 (UTC)[回复]

    感谢提问者的提问,若是说到深刻印象,比较近期我会认为以用户Chinuan12623所衍生与其他几位用户的相关争议吧,因为之所以注意到这位用户是在王必胜这个人物条目,主要是该用户认为这个条目需要加入他所认为的一些内容(但实际上那个内容描述很主观,而且立场有些偏颇),但其他用户觉得这些内容描述太过主观应该要另行调整,然用户Chinuan12623则是坚持其己见,来来回回撤销其他用户的编辑数次,最终则是由管理员做相对保护措施,而期间的讨论仍然是主张自己的诉求并无太大问题(见:讨论:王必胜相关话题讨论),后来在其他用户及管理员(包含个人)尝试调解建议之下,方勉强接受管理员的编写方案,本以为应该就此打住,但没想到因为其不适当的编辑习惯(如:尝试移除部份留言、因立场意见分歧与用户产生严重冲突...等)反而多次被用户提报其不当,在调解的过程当中会发现用户Chinuan12623对于规范指引有一套自己的看法,但这种看法会让其他用户/管理员不敢恭维,举个例子来说:用户Chinuan12623曾有移动他人的留言,见此提报存档,并且有假冒他人签名的迹象,使其呈现为某用户的留言效果,见:相关行为版本描述,当他被提醒纠正时,他反而会质疑对方的说法,并且指责对方用户,而且会ping管理员针对相关用户要求做出处置,但实际情况是其他用户只是陈述意见并且请他避免类似情况,如此而已,实属无奈。且就连其他用户及本人试图阻止也曾被该用户用一种很奇妙的理由要我们停手别再扰乱,相关案件在ANO区域8月、9月存档,有兴趣欢迎请提问者查阅相关细节。

    关于您的第二个问题倘若日后拟任仲裁委员是否会主动的介入调解争议事项,我个人应该会视情况而定,不会因为拥有某种权限或者身份而积极参与某个区域的事务,这可能反让当事方质疑其立场与意图,我反而比较倾向以适度弹性谘询、提供参考意见、补充意见的方式会比较佳,既可避免前述的疑虑也可适度的辅助,最后我想说:也许仲裁机制会让争议的当事双方感到期待,但是这并非是“万灵丹”,因为仲裁结果可能仍会有不如自己期待的时候,虽然是“救济渠道”的一种,但是可能还是不如在争议一开始双方尽早展开理性对话协商来的好,毕竟需要走到“仲裁”这一步,已算是最终最不得已的时候了。再度谢谢提问者您的提问与关注。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很有趣也值得思考的问题,那个学术文章指出的问题,其实不尽然不会发生或者全然认为是空穴来风,如果真的发生那么或许我们就要忧虑了,因为这代表著相关机制已经开始“失灵”。

    目前在中文维基百科站内,我曾经遇到资深用户被提不当行为,我曾试图了解并且提醒对方,而另一位比我资深用户也试图了解情况并调解,但是当事者确指责那位用户怎么不帮忙劝说我反倒认为错在于他,而且直接开口就说:“某某某用户你是资深用户吗?”这有一种要拿编辑资历压著不同立场的用户打甚至有那种“资浅用户要遵从资深用户”的意味,其实同样参与本次仲裁委员会的几位参选人也都同样的点出相同的问题点,只要是编辑者都会有犯错的机率,这并不会因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别,或者因为你是老手有贡献而有所宽待,否则其公信力与立场就显然有所偏颇了,我认为现阶段的中文维基百科还不致于沦为偏袒老手的地方,所有的制衡/监督机制仍正常运作,而管理群们心中各有一把尺,就目前来说,尚未有提问者的情况,但日后是否会出现相关失灵迹象,我个人无法预测也无法保证。

    至于仲裁委员会相关运作机制,那么得仰赖各委员们之间的自律与外在相关规范遵守,但即便外在规范再如何的细腻,其判断仍保有一定弹性,而如何的自律则得靠信赖与监督机制运作,然这些可能无法诉诸统一的文字规范以至进一步限制约束,也不可能将其数据化,中立客观性与摒除先入为主的概念仅能凭借日后拟任的委员“自由心证”与心里的天秤拿捏遵守相关的分寸,我无法为其100%担保日后运作与机制不会不存在任何问题,仅能尝试的叮咛与观前顾后注意,让相关失灵的问题不会发生在中文维基百科,试想倘若一个机制一个制度的失灵,那么将会代表后续要更费心费力的制定补救措施补救,那么所失去去的将会是长年累月的信赖与威信,那么一旦发生,那就是一场梦魇与悲剧,实属不幸。

    在此感谢相关提问者的提问,谢谢。
  5. 您好,先前在您的讨论页,留意到此管理员提醒。近期无意间发现不是第一次。仲裁员对于隐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请问您怎么看待此两次公布私人信件内容的行为,以及想知道您对隐私的概念为何。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17 (UTC)[回复]

    首先感谢提问者关注相关问题,您会有如此的疑虑也是正常的;是的仲裁委员对于当事者双方的确有隐私保密的义务,确保其案件处理牵涉的当事方也好或者是案件处理的进度内容或者预计处理的方式与方向不被受到干扰影响,从而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更甚者可能会影响其社群用户对于仲裁机制公信力的质疑而产生疑虑。

    犯错的确不论是新手或者老手都有机会,我承认当时我仅顾某方面的理由而忽略其他当事者感受,这的确是不妥当,即便我认为没有将对方的帐号予以公布应当不致造成隐私问题,但实际上这也是有潜在的问题与风险,直至管理员私下告诫我才知道这也是不被允许的。不过请您放心,不论日后是否拟任其职位上,同样错误不会再犯,即便当事方认为可以公布,那么个人也会基于相关风险考量,也会遵守相关规范,再次感谢您对于相关议题的重视,感谢您的提问。

桐生ここ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仲裁机制是为了解决社群及管理员无力通过正常途径能达成共识解决的复杂争议,仲裁员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并调查事实,依照社群共识和方针指引以及方针立意进行公正的判断。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比如近期的法轮功相关争议,或者曾经的RFDA已经达到需要仲裁的程度。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3 (UTC)[回复]
  4.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24 (UTC)[回复]

CopperSulfate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3. 你提到Mys_721tx的RFDA中自己是参与者,也是见证者,请简要概括一下你如何进行参与,参与了什么内容方面的讨论。你认为仲裁委员会在Mys_721tx的RFDA时如果存在,应当做什么?为什么?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1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5. 您好,这是我提问另一位候选人薏仁将的问题,因见您提到了Mys 721tx的RFDA,觉得也适合提问您,略修改如下:“先前在您的讨论页,留意到此管理员提醒。近期无意间发现不是第一次”。仲裁员对于隐私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要求,请问您怎么看待薏仁将先前两次公布私人信件内容的行为,以及想知道您对隐私的概念为何。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56 (UTC)[回复]

Kenny023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个人认为建立仲裁机制的宗旨是为给在ANM,ANEW等日趋复杂的用户纷争、编辑争议或其他途径均无法有效解决之问题提供一个比较透明且中立的最终方案来处理严重无法解决的矛盾。
    仲裁机制应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作为具公信力的机构,需要确保仲委会由具高可信度的用户组成,出具的决定是有公信力、权威性,以保证决定受到各方面的用户信服。
    个人认同SickManWP君对此的看法,委员会成员可以来自不同领域可受信任的用户组成,比如个人来自反破坏领域,仲裁员应该依据社群共识为主轴,更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灵活运用方针和自身常识来理解案件的经纬。--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个人认为前一段时间ANM有关Chinuan12623相关争议(个人早期曾有参与过讨论并参与编修争议条目),就属于典型较为难化解的纠纷,可能属于需要发起仲裁案的范围内,以求避免后续再出现纷争。--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21日 (一) 04:34 (UTC)[回复]
  3.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4 (UTC)[回复]
    存在。个人在判断争议时也会潜意识地偏向于相信那些资历经验丰富、德高望重、话语权大的维基人,不难相信他们同样也会获得相对广泛的维基人支持,我想这是人之常情。
    我刚加入维基时也将这部分维基人当做榜样,默默学习他们的有益经验。正如此随著时间和经验积累,像我这样一开始的新手慢慢地也熟悉站内方针(主要是反破坏领域),现可独立判定常规破坏、部分LTA破坏,基本上不会出错。相信很多新手使用者跟我的情况相同,都是在互相学习交流中一步步提升进步,个人认为老手与新手间的关系不应因社群资历长短而出现等级尊卑,最重要的还是“对事不对人”原则,个人此前曾表示认同仲委会成员可以来自专长于各领域可受社群信任的用户组成,可有助于避免仲委会日后可能出现的偏袒、结成小圈子情况。多元化、容纳不同领域声音的仲裁委员会也能更加平衡各方关切利益并努力确保公平这一最大公约数。--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回复]
  4.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6 (UTC)[回复]
    个人回答第一题时已经提到“仲裁机制应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在常规流程及沟通均宣告失效下启动这一最后应对机制。我是这样理解的。
    预设仲委会机制成型后,仲委会委员可能有机会接触到反破坏之类资料,如永封使用者申诉等。作为反破坏成员可以提供意见。--Kenny023留言2024年10月31日 (四) 08:48 (UTC)[回复]

ZhaoFJx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谢谢路西法人的问题,在我看来,仲裁机制之宗旨方为给与那些在社区讨论、管理员总结、及其他途径均无法有效解决的复杂问题提供一个透明且公正的最终方案,以确保每位维基人的权益和立场都能得到充分的考虑,并确保社群在遇到争议时能够寻求到公正的裁决而毋需考虑其他顾虑。仲裁员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核心,其职责不仅仅是依据社群的共识和证据进行中立、客观的裁决,更应不拘泥于字面地深刻理解方针,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自己的判断力和常识。——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4日 (一) 02:00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再次谢谢您的问题。管理员布告板及其附属讨论页上常有些用户间之冲突持续未决,若干用户长久以来对条目内容意见相左,致使编辑冲突频发,此或需仲裁委员会介入以图共识。此外,互助客栈也常有“糊煮”之讨论,如存废相关议题、格式相关争议,此等问题可借仲裁委员会之调解,助社群达成一致,携手建设更好的中文维基百科。——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5日 (二) 01:01 (UTC)[回复]
  3. 如何理解你提到的,仲裁委员会的独立调查职权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58 (UTC)[回复]
    谢谢Stang的问题。仲裁委员会的独立调查职权,旨在确保仲裁员能够综合各方意见,并在深入调查后,发布一份独立的、中立的事实查证。这一职权意味着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不应仅依赖双方提供的主观证据,也需要主动收集、验证相关信息(赋予仲裁员权限的原因)。就拿管理员解任举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写出一长串,读者直接太长不看。这种情况无疑对共识的取得是致命的,社群也在以往讨论过相关话题;从另一角度来说,一份调查报告亦可以避免乐队花车效应。一份客观的调查报告应确保其事实准确、论证有力,做到令双方无从挑剔,既能呈现不偏不倚的事实,也能平息争议。这类报告不仅有助于让当事人认可,更可以赢得社群的广泛信任。我希望引用Mys_721tx的一句话作为结尾:

    我愿意在未来接受仲裁委员会公开公正、按照事实的调查以查清该案中的指控。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确实违规,我自然会承担责任。若仲裁委员会认定我的行为没有违规,我希望以此证明自己清白。
    — User:Mys_721tx

    ——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8日 (五) 21:30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3 (UTC)[回复]
    谢谢0xDeadbeef的问题。我先基于文献定义社会资本一词:resources, actual or virtual, that accrue to an individual or a group by virtue of possessing a durable network of more or less institutionalized relationships of mutual acquaintance and recognition. 在中维现有的流程体系中,如果否认这种影响的存在,实属鸵鸟行为,毕竟社会资本确实会影响仲裁,资深用户在争议中可能因此取得不公平的优势。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维基人的社会资本源于其长期参与和丰富的编辑活动,可以推定其对维基百科有着更深入的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仲裁流程。因此,完全避嫌而不考虑用户背景显然是因噎废食:仲裁员既需要在仲裁时参考用户的经验及社群关系,也要避免对人不对事。其次,根据Does Diversity Damage Social Capital?Are diverse societies less cohesive?两篇文献,仲裁委员会应充分认识多样性的重要性,通过引入不同背景的用户来平衡各方利益并确保公平。多元化的仲裁委员会也能提高不同背景维基人的参与度,同时可以缓解高社会资本用户之间的过度凝聚。最后,Grisel提到A member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confirmed that: “If enough people push it, it is very hard for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to go the other way.” 因此,仲裁委员会若保持独立性及匿名性,就能确保仲裁员不会因担心被针对而采取和稀泥的态度。好消息是,中维的仲裁委员会刚刚成立,这意味着它有机会避免陷入改革僵化的局面,从而有能力引入更开放、包容的程序和标准。由于尚未受到既有影响,仲裁员和其他维基人可以从相对中立的立场出发,建立更公平、透明的仲裁机制。摸着enwiki的石头过河,也可以避免其他已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维基媒体项目曾出现的问题。——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18日 (五) 20:49 (UTC)[回复]
  5. 您好,在Wikipedia:仲裁/方针的第一段写出了...最终争议解决措施,旨在应对社群始终无法通过常规流程解决的使用者冲突,想知道您对这句话的解读,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6:28 (UTC)[回复]
    谢谢提斯切里的问题。我认为此句并非旨在将所有争论皆诉诸仲裁以达成武断之决策,而是在其他解决途径皆无果时,由仲裁委员会提供一透明、公正之方案,既避免偏颇,又能维系社群之秩序与信任。——即请秋安 ZhaoFJx() 2024年10月20日 (日) 19: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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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好,感谢您参选首届仲裁委员会。请您简单阐述您认知中仲裁机制的宗旨和仲裁员的权责。--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认为仲裁机制应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1.当社群所有现有的解决途径都已尝试解决过,但仍无法解决时方能使用仲裁机制;2.当事情复杂严重到可合理的认为现有的解决方案都不会达成任何建设性的结果;3.社群多次深入讨论已久,仍没有任何可以推动的方向;4.社群一致要求事件直接由仲裁委员会处理,仲裁委员会亦认为事件重大不宜使用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处理;符合以上几点即可使用仲裁机制。
    仲裁员应保持客观中立,依据社群共识、证据与方针指引,用公开且严谨的态度与方式做出裁决,并回避与自身相关的仲裁案,除此之外我认为仲裁员也可以在WP:ANMWP:AN3等等的站务页面,给予一些建议,但不宜介入。~~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复]
  2. 您认为近期有哪些出现重大编者矛盾或争议的议题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或仲裁介入?--西 2024年10月12日 (六) 16:00 (UTC)[回复]
    我认为前阵子WP:ANM有关Chinuan12623的案件,就属于管理人员难以解决的纠纷,属于可能需要发起仲裁案的纠纷,不过依我的看法我觉得此纠纷管理人员本身就可以处理。~~Sid~~ 2024年10月13日 (日) 06:59 (UTC)[回复]
  3. 你提到了希望做为顾问在旁提供社群与仲裁委员会双边建议与桥梁沟通,请详细解释一下这个“桥梁”是什么意思。如果我对“双边”的理解没错的话,我从你的话里读出了一层潜在的“对于社群和仲裁委员会关系可能有对立”的担忧,你可以解释一下为什么有这种担忧吗? Stang 2024年10月15日 (二) 06:18 (UTC)[回复]
    我确实有担忧,这个担忧来自于我观察到中维有个很奇怪的现象,中维在处理事情时,居然会不信任对本地社群原就已存在、当选标准更高且社群有深入接触的行政员监督员,反而会信任不在本地活跃且社群几乎不曾深入接触的监管员Stewards,所以我其实不是很相信社群会信任投票标准只有50%的仲裁员,也很担心仲裁委员会成为另一个被社群吵著要罢免或仲裁委员会滥权的战场,我觉得那样的情况会十分难看,我在客栈也早已点出相关问题,请参阅留言
    澄清我对于此问题的回答不是指说仲裁委员会可以完全信任的意思,而是指仲裁委员会不该成为社群另一个仅因看不惯或不满意处理结果就提请罢免的地方或贴大字报的对象。~~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复]
  4. 去年发表的一个关于英维仲裁委员会的学术文章中提到了以下问题:Rather than deciding which editor is right or wrong or arbitrating disputes, 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identifies and favors the parties who hold high levels of social capital due to their long-term interactions as editors of the encyclopedia. 请问你认为这类问题在中维已有的流程系统中是否存在?你认为应该怎样保证仲裁委员会尽量不存在此问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0月16日 (三) 11:05 (UTC)[回复]
    事实这个问题我在社群中已有观察到类似的情况,我观察到的是管理人员似乎会特别偏袒资深用户,尽管资深用户确实做了不妥当的事情,然而与新手用户相比他们要获得解封所需要阐述的理由或所需的条件比新手用户特别简单,比如资深用户会以我贡献多多所以不该被封锁,社群也有声音表明应该多给资深用户一些机会,我认为这与新手用户相比是极为偏袒资深用户的事情,因为新手用户没有这种特权。
    至于说现有流程系统有没有这类问题,由于仲裁制度在中维尚未有实际执行的案例,故我不好阐述,但我能确定的是有很大概率会出现类似的情况。至于怎么避免,我认为这不是单靠我就能避免这种情况的事情,必要时我会写下论述拦住因特殊情况使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变得不合理不妥当的情况。~~Sid~~ 2024年10月17日 (四) 02:01 (UTC)[回复]
  5. 您好,因为您提到了ANM的Chinuan12623的案件,因此想请问您一个假设性问题:仲裁委员会已经成立,此案不服管理操作提交仲裁(补充说明的是,这里会是提报人以及被提报人双方均有可能不服的两种状况),您提出的判断会是什么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0月17日 (四) 15:41 (UTC)[回复]
    special:diff/84275328,2024年9月6日的留言却又在2024年9月20日修改原有留言,更改的地方也不是错字,严重偏离原留言讯息的意思,这里就已经构成Wikipedia:讨论页指引#不能接受的行为“不要误导别人或歪曲别人的言论”,为什么我会说会误导别人,当往后社群检阅相关讨论时,会导致社群出现误判,这个误判的原因即是留言者修改原有留言的缘故。
    Special:Diff/84278089,Chinuan12623于2024年9月20日 (五) 04:42 (UTC)留言,Wolfch于2024年9月20日 (五) 04:49 (UTC)回复后,Chinuan12623又于07:07 (UTC)再度修改04:42 (UTC)的留言,这同样构成Wikipedia:讨论页指引#不能接受的行为“不要误导别人或歪曲别人的言论”,除了上方指出的两则编辑差异,事实上我还有看到一些构成此行为的编辑,我就不一一列出。
    至于是否构成骚扰的部分,我认为会需要社群的界定,这里我之所以没有指仲裁界定,是我认为即便仲裁流程有指名“委员会会诠释现存的方针及指引,循社群订立的使用者操守标准作出裁决...(省略)”,即便提报人以及被提报人皆不服管理员的处理,事事由仲裁委员会来诠释现存的方针及指引与对使用者操守标准做出裁决,我认为这是十分不好的事情。
    总结我的判断,在此提报人以及被提报人均不服管理员处理结果且依据ANM的存档实际上这个案件已经讨论许久的情境下,我会同意仲裁,但我认为部分争执点是社群可以再讨论的,应该把这部分拉回去社群。~~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32 (UTC)[回复]
    补充:我针对一下现行管理员经常使用的WP:互动禁制喧哗两成败,我认为这两种做法尽管确实减免管理员被贴大字报的风险,实际上很多时候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我可以理解管理员这么做的决定,但我必须说撇除纯粹骚扰因素或因欲使双方冷静而实行的WP:互动禁制喧哗两成败,从某些角度来讲这两种方法是相当差劲的处理方法,原因是很多时候冲突不但没解决反而因此扩大,做出不妥当行为的人很多时候会因此得寸进尺,并无不当行为的人会因此对社群与管理员们失望。~~Sid~~ 2024年10月21日 (一) 14:4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