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文件使用方针/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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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1
是否应该清理一些没有来源标示的图像?--Shizhao 14:43 2003年9月23日 (UTC)
- 是,大部分很嫌疑。-Menchi 13:16 2003年12月3日 (UTC)
Re 2
"由于软件的原因,请您尽量不要使用中文作为图像的文件名"--试过啦,软件接受中文文件名。-Menchi 13:16 2003年12月3日 (UTC)
- 请参看Wikipedia:删除投票/图片,这些图片无法删除--Shizhao
图像版权
刚刚发现日文版也只允许上传自由版权的图像,而且只包括公有领域和GFDL的,参看ja:Category:画像。我们中文版现在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图像太多了一点?是否要重新商讨一下图像的使用规则?减少合理使用图像的范围?让维基百科的内容更加自由?不明白日文版为什么不允许创作共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18:07 2005年11月30日 (UTC)
- 单是英语维基百科,和维基共享,对图像的处理手法已有很大分别。我想后者大概要把所有合理使用图像 ({{fairuse}}) 和机构标志 ({{logo}}) 都扫清光。 --Hello World! (✉) 01:24 2005年12月1日 (UTC)
- 参看 commons:Commons:Licensing#Material_under_the_fair_use_clause_is_not_allowed_on_the_Commons。每个版本的维基百科,会“就着该维基百科是在哪个国家,而有不同处理方法”吗? --Hello World! (✉) 01:36 2005年12月1日 (UTC)
- 反对,目前按照大陆的法律,可以PD、GFDL的图像,很少很少。没图片,条目不好看。--farm (talk) 01:47 2005年12月1日 (UTC)
- 别的我不敢多说。对于书的封面,我想是没有版权问题的。一、如果是维基人自己扫描封面上传,那照片的著作权人就是上传人(事实上这类照片缺乏美感和独创性,应该根本不构成著作权),而不是书的作者或者出版社。二、如果是别人拍摄的封面,由于缺乏独创性,应该很难主张著作权。所以在这些灰色地带,我感觉维基人胆子可以大一点。--Hamham 06:37 2005年12月1日 (UTC)
- 我一直比较反对对图像处理得太松。尤其是Fairuse非常不好掌握。目前维基媒体在中国大陆或者在台湾没有正式的Chapter或者子协会,因此在美国的协会对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负全部责任,Fairuse可以按美国法律要求使用。假如有朝一日在台湾或者中国大陆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并表示担负对中文维基的管理的话,那么中文维基中的内容也必须满足这些地区的法律要求。希望大家也作一些远一点的考虑。将来来清除所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内容将会是一件非常烦人的工作,大多数人又不愿做。--Wing 07:42 2005年12月1日 (UTC)
- 应该定出一个原则,到底是按照美国的还是按照创作者所在国,不然大家讨论时用的是不同的法律,都觉得自己有理。这部分实在不好乱说,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还有就是最后的说明简明一些,注意操作性,比让人看了半天还不知道怎动手。--Smartneddy(Talk) 08:52 2005年12月1日 (UTC)
- 按照维基的法人所在的国家。对于大多数维基版本来说这是位于美国的维基媒体。对于德语版的维基来说这是位于德国的维基协会。假如中文版想在可以想象的时间里在台湾或者大陆、香港等地建立对中文版负责的协会的话,那么要做相应的法律考虑。--Wing 08:59 2005年12月1日 (UTC)
- 对于创作者来说,创作者假如违反他所在的地区的法律的话,那么他冒一定的个人风险。比如假如他在德国向英文的维基百科上传按德国法律不允许、但按美国法律允许的资料的话,那么有可能会有受害人在德国对他个人提出侵权的诉讼。这样的诉讼不牵连到维基的整体,但是对个人来说当然不是高兴的事情。--Wing 09:02 2005年12月1日 (UTC)
- 应该定出一个原则,到底是按照美国的还是按照创作者所在国,不然大家讨论时用的是不同的法律,都觉得自己有理。这部分实在不好乱说,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还有就是最后的说明简明一些,注意操作性,比让人看了半天还不知道怎动手。--Smartneddy(Talk) 08:52 2005年12月1日 (UTC)
- 我一直比较反对对图像处理得太松。尤其是Fairuse非常不好掌握。目前维基媒体在中国大陆或者在台湾没有正式的Chapter或者子协会,因此在美国的协会对中文维基百科的内容负全部责任,Fairuse可以按美国法律要求使用。假如有朝一日在台湾或者中国大陆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并表示担负对中文维基的管理的话,那么中文维基中的内容也必须满足这些地区的法律要求。希望大家也作一些远一点的考虑。将来来清除所有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内容将会是一件非常烦人的工作,大多数人又不愿做。--Wing 07:42 2005年12月1日 (UTC)
- GFDL和PD是最不受各地法律差异影响的,因此共享辞源中只接受这两个授权。--Wing 08:59 2005年12月1日 (UTC)
- cc呢?感觉放弃这一大块很遗憾。--Neverland 09:25 2005年12月1日 (UTC)
- cc-nc的是允许的。
- cc呢?感觉放弃这一大块很遗憾。--Neverland 09:25 2005年12月1日 (UTC)
- 我觉得目前比较难以把握的就是宣传照和电影电视的剧照--百無一用是書生 (☎) 09:09 2005年12月1日 (UTC)
- 维基百科是教育性的, 教育性的合理使用才是合理使用 -- Moses+✍
- 单纯教育性就好办了,在大陆编教科书照片原则上是可以随便用的,根本就不用考虑版权。wiki的版权在于它还支持后续商业开发,不是单纯教育性啊。--Smartneddy(Talk) 09:35 2005年12月1日 (UTC)
- 但维基百科上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教育性的内容才是合理使用(包括 logo, 占全文适当比例的截屏等等), 维基百科本身并不进行商业开发, 但许可其他机构自由使用(包括商业使用). 另: 维基百科是教育性的这句话不是我随口说, 而是User:Jimbo Wales说的 -- Moses+✍
- 单纯教育性就好办了,在大陆编教科书照片原则上是可以随便用的,根本就不用考虑版权。wiki的版权在于它还支持后续商业开发,不是单纯教育性啊。--Smartneddy(Talk) 09:35 2005年12月1日 (UTC)
- 维基百科是教育性的, 教育性的合理使用才是合理使用 -- Moses+✍
- 那仅按照有实体地区的法律来执行,现在中文维基存在的fairuse_cn\tw是不是也就没有效力了?既然这样的话,那就要声明中文维基的图片版权遵守美国和德国法律,等以后有中文实体了,再加上遵守xx法律的声明。这样还想也有问题,n个实体的都遵守,还是:P我想不过来了。--Smartneddy(Talk) 09:35 2005年12月1日 (UTC)
我觉得我们应该制定一个适合中港台澳,新马、美国的制度,也可以说是这些地区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上的一个交集,虽然可能会牺牲一部分图片,但是增加了更多的原创性,日文版上甚至在讨论照片中是否应该允许出现的商标存在--百無一用是書生 (☎) 11:43 2005年12月1日 (UTC)
- 公园门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还有信封呢?--farm (talk) 02:55 2005年12月2日 (UTC)
- 门票和信封应该无问题,但建议门票上面应该打上“样本”字样。日文版是图片版权最严格的版本,很多大厦的图片要用马赛克弄掉logo呢,我原本还以为下面是什么色情的东西。我觉得维基不用这么多馀。到底什么算合理使用,最重要就是要想像版权持有人或原创者,是不是真的可能会因为维基的自由版权,而蒙受任何损失。例如,杂志封面就是让人看的、用来吸引人买的,所以维基转载应该无问题。书里面的内容则不行了,因为人是为了书的内容而买书的,所以里面的图片则不能随便转载。报纸头版也一样,不过如果头版是一幅大大的独家图片,那就不同了。电视电影剧照必须要有一定份量的相关文字支持、而文字必须是描述图片、讨论图片内容,才应该能算合理使用。维基虽然有教育、研究用途,但是GFDL可以用来作商业使用、而维基媒体也好像不是非牟利的吧?所以乱用有版权的图片是说不过去的。以上是我啰唆的意见,失礼了。-- tonync (talk) 15:05 2005年12月4日 (UTC)
- 例如宣传照片,如果商家或明星认为我们的相关文字阐述了对他们不利的观点或内容,那么他们是否可以“蒙受损失”的名义,投诉我们侵权呢?如果这种看法成立的话,我建议取消掉宣传照片的使用,所有的宣传照片删除。我认为任何可能潜在有侵权可能的图像都不应该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10 2005年12月5日 (UTC)
我认为我们应该放宽(而不是收紧)合理使用的范围。因为维基百科是一种教育、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的工具,而不应把它看成商业牟利的工具而限制过死。我们一切决定的出发点应该以教育和科学作为考虑,合理使用的范围其实在教育领域是比较宽泛的。就像美国的大学课堂讲座使用几张幻灯、照片和电影片断,只要其目的是为了介绍和研究,是不用另付版权费用的。否则的话所有的大学电影课程全都不能开了。如果照片的版权人提出意见,我认为届时可以仔细的、以个案的方式进行处理,而不应该为了现在或者以后的方便等等,而全部否定合理使用。否则的话许多条目索然无味或者根本将不清楚,整个维基的质量大大下降,又哪里有以后可以考虑呢?同时我认为现在中文维基的图片上载页面写得非常有“恐吓性”,好像动不动就是“快速删除”,将严重打消用户们上载照片的热情。我强烈要求修改上载页面。否则对维基百科的未来发展以及用户们对维基的感情都是非常消极的。--阿头 07:22 2006年11月21日 (UTC)
原创图片加水印?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对于原创图片加水印的做法,各位可有什么看法?本人上传的图片以前都是不加水印的,但是后来出了维客中国和百度百科那样的事件之后就在许多图片上加上WIKIPEDIA的水印了。我觉得可以通过这样的做法达到几个目的:一、表明贡献者是因为赞成维基百科的版权开放原则,才贡献其作品,不赞同其他网站对其进行不正当使用;二、即使图片被盗用了,也可以对其他网站的浏览者宣传维基百科。
当然,这个做法只是建议而已,大多数上传到维基的原创图片都是摄影作品,水印可能会影响其画面完整性。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09:21 2006年4月25日 (UTC)
- (+)支持— fdcn talk 2006年04月25日12:42 (UTC+8 20:42)
- (-)反对。太小心眼了。维基精神崇尚的是真自由,不是自由皮、自私骨。尽管浮水印这种方式表面上乃算遵守自由协议,但事实上却限制了某程度的自由。不论GPL还是GFDL,都是为了保障自由修改的权利,以期能结合众人之智使作品更加完善。浮水印正限制住了这种自由。如果真的那么介意被恶意“盗用”,建议改以CC发布。-- 百楽兔 12:58 2006年4月25日 (UTC)
- 也有道理……以前不知道CC是干这个用的……汗……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13:33 2006年4月25日 (UTC)
- 我不认为加水印与“崇尚的是真自由”相背,也不认为是“自由皮、自私骨”,加水印没有丝毫阻碍作品的自由传播与使用,它阻碍的只是被人据为已有,这恰恰是在保障作品的被自由使用。消极自由必须依靠积极自由来保障,站在道德光环上的指责并没有道理。— fdcn talk 2006年04月25日14:50 (UTC+8 22:50)
- 以上是针对“维基精神”说的,加水印当然应用CC,CC也是维基应用的协议。— fdcn talk 2006年04月25日14:56 (UTC+8 22:56)
- 需要明确一点,加了水印的图片就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当然在这里使用时可以的。维基共享的版权只能接受CC-BY-SA和GFDL,或者更宽松的要求。有了水印的文件隐含的是CC-ND,这并不能被维基共享接受。--地球发动机(〠✆ - ✉✍) 16:44 2006年4月25日 (UTC)
- 本人上传到维基共享的图片全都没加水印。实说了吧,最近上传到中文维基的一些平面图之所以加水印,就是针对大陆中国的这种国情的。正如一些破坏分子使用proxy导致英文维基限制了中国用户在那里的编辑自由一样,水印也是迫不得已,是这些剽窃者和宵小之徒,而不是水印,才限制了“维基精神崇尚的真自由”。另,维基的精神真的等于完全的放任的自由么?中文维基这么热烈地讨论禁止IP用户编辑的问题,恐怕也不是保障使用者完全的自由吧。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09:43 2006年4月27日 (UTC)
- 需要明确一点,加了水印的图片就不能上传到维基共享。当然在这里使用时可以的。维基共享的版权只能接受CC-BY-SA和GFDL,或者更宽松的要求。有了水印的文件隐含的是CC-ND,这并不能被维基共享接受。--地球发动机(〠✆ - ✉✍) 16:44 2006年4月25日 (UTC)
- 以上是针对“维基精神”说的,加水印当然应用CC,CC也是维基应用的协议。— fdcn talk 2006年04月25日14:56 (UTC+8 22:56)
Image:皇城3.jpg一图由作者释放到公有领域去,表明“使用权与任何人作任何用途”,因此使用者没有义务提交出处。就这幅图片而言,加维基百科水印是多馀的。-- tonync (talk) 02:28 2006年4月27日 (UTC)
- 我的真正用意是,不限制(中国国内的)任何商业化的百科全书,用这个加有维基水印的图片作任何用途。^Q^ 也就是说百度的员工可以任意将其复制至百度百科,并任意号称对其内容“拥有版权”。如此而已。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09:43 2006年4月27日 (UTC)
- (-)反对 水印在某程度上会破坏画质, 而GFDL是绝对自由的版权, 即是可作任意的传播及使用, 而WIKIPEDIA也是抱著这宗旨的; 可是若上传者害怕被人抄袭的, 倒不如用CC(SOME RIGHT RESERVED)这类协定更好了 -- 香港宾拉登 03:25 2006年4月28日 (UTC)
- 说来说去,我在图片加水印的做法还是当初受这张图的启发。不过看了上面的说法,就有些疑惑了,因为这张图是来自维基共享的,而它在维基共享里面用的是GNU的模板。那么是否构成冲突呢?维基共享是否允许GNU的图片加上WIKIPEDIA的水印呢?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10:44 2006年4月28日 (UTC)
- 文字也许可以,图片估计不行。Image:Wiki.png可是Copyringht,恐怕擅自加上此图做水印并发布为CC或者GFDL的图片都存在侵权问题。--学习第一|有事找我 10:54 2006年4月28日 (UTC)
- 说来说去,我在图片加水印的做法还是当初受这张图的启发。不过看了上面的说法,就有些疑惑了,因为这张图是来自维基共享的,而它在维基共享里面用的是GNU的模板。那么是否构成冲突呢?维基共享是否允许GNU的图片加上WIKIPEDIA的水印呢? --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10:44 2006年4月28日 (UTC)
关于来自其他语言的图片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很多图片都来自其他维基百科项目,但是很多时候上传者仅给出“来自XX文维基”的说明,对于查证有关图片造成一定困难。现在建议,凡是来自其他语言的,请上传者一定要加入跨语言链结。我已经试验过,跨语言链结对于图像描述页同样生效。因此能否在上传图片的提示里面稍作解释一下。--地球发动机(〠✆ - ✉✍) 02:39 2006年5月13日 (UTC)
- (+)支持。附带一提,俄语维基里很多图片是侵权的。--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04:16 2006年5月13日 (UTC)
- (+)支持。--Jasonzhuocn...._交流 10:48 2006年5月13日 (UTC)
- (+)支持。—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2:24 (UTC+8 20:24)
- (+)支持:已经在其他语言张贴的图片不见得代表引用的版权正确并合理,我发现有时Commons的图片也有版权疑虑呢。--泅水大象 讦谯☎ 16:41 2006年5月13日 (UTC)
- (+)支持。不一定要用跨语言连结,因为新进者不一定会。我认为重点在于提供足以导向目标页面的手段。-- 百楽兔 02:39 2006年5月15日 (UTC)
台湾历史图片
请问一些政府刊物如彰化市公所印行的《彰化市志》里的市容老照片,要用于彰化市条目,可否合理使用呢?WiDE 写于世界时间
- 拍摄后超过50年可以使用吧?--Jnlin(讨论) 05:57 2007年4月14日 (UTC)
- Wikipedia:图像版权标志有特别注明说是作者死后50年,不是作品或图像有50年以上的历史,我是想说,用纳税人的钱编印出来的政府刊物,其内容不知道算不算公共财哩。WiDE 写于世界时间 06:15 2007年4月14日 (UTC)
- {{PD-Taiwan}}有说明,照片作品是拍摄后超过50年。--Jnlin(讨论) 06:17 2007年4月14日 (UTC)
- 有有有,我刚好看到,谢谢。WiDE 写于世界时间 06:26 2007年4月14日 (UTC)
- 请留意,拍摄和发表不同,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写的是公开发表时间,而不是拍摄时间。如有必要,应该要在PD Taiwan模板中说明清楚。 —Jasonzhuocn 12:22 2007年4月14日 (UTC)
关于人物图片的合理使用
写维基这么久了,关于人物图片的合理使用还是有点不明白。请问前辈们,已故人物以及官方网站(譬如该人物自建的网站,或是经纪公司替他/她创建的网站)上的照片,若有注明出处,是不是就可以合理使用?— Marcus Hsu talk 2007年5月27日 (日) 04:45 (UTC)
- 现在基本上都在打混,反正是人死为大,死人照片挂个合理使用的牌子一般投票是删不掉的。--Hawyih 2007年5月27日 (日) 14:35 (UTC)
- 总觉得楼上有点意气用事。回答原PO的问题,只要已故人物,该照片有来源,符合合理使用条件,则因为“不可能创建版权自由的作品”,所以可以使用。--Jnlin(讨论) 2007年5月27日 (日) 14:50 (UTC)
- 其实道理我哪会不懂。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对合理使用照片的来源不加甄别,上传者觉得可以合理使用,但照片的版权拥有者有义务或者同意了让你合理使用吗?“不可能创建版权自由的作品”这个是己方角度思考,但若换作对方角度思考,“不可能创建版权自由的作品”则就没有意义了。不能产生自由版权的作品并不会导致拥有照片版权者给你使用图片的义务。--Hawyih 2007年5月27日 (日) 15:08 (UTC)
- 那就要从“为什么要有合理使用”来谈起了。刚好维基百科有合理使用这个条目,有兴趣的人可以看看。--Jnlin(讨论) 2007年5月27日 (日) 15:28 (UTC)
- 我也觉得至少不能纯粹出于美化的目的,因为合理使用的前提是用于批评、研究、教育等目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5月28日 (一) 06:43 (UTC)
邮票的版权方式
移自wikipedia:詢問處
我手上有许多外国邮票,一般发行日期都在十几、二十年前(所以不可能发生版权过期)。我能辨识出原发行国家的有古巴、坦桑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朝鲜、老挝、柬埔寨、苏联(CCCP)、布基纳法索、马达加斯加,不晓得这些国家的邮票图片版权方式如何规定,我有点想利用邮票的图像。(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政权垮掉的国家可能是比较有希望的。)--Hawyih 2007年6月7日 (四) 02:06 (UTC)
- 呵呵,你集邮么?我觉得用在说明该邮票的条目中是肯定没有问题的,是合理使用都说得过去的。--阿菲利菇@维基食用菌协会SVG矢量图?找我就对了 2007年6月7日 (四) 05:52 (UTC)
我指的不是合理使用,因为不可能为一张邮票建一个条目。我的邮票都是别人馈赠的,所以好多邮票我自己都认不出发行国家。--Hawyih 2007年6月7日 (四) 18:34 (UTC)
- 邮票上面一定有写国家名称,但因为使用的语言不见得是英文或罗马拼音,就算是使用罗马拼音也不见得是常见的标准拼法(例如日本的邮票上都是写Nippon而非我们看习惯的Japan),因此会看不懂也是可以理解的。各国的邮票版权应该要看各国的版权规范,不过我有点好奇的事,像美国邮政(USPS)这种过去一度是公营、但目前已经民营化的邮票发行单位,到底其发行品的版权是公有领域(美国联邦政府所有著作品都是公有领域),抑或是版权保护?还是旧设计是公有领域但新设计是受版权保护?实在令人非常困惑呢……—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6月8日 (五) 05:36 (UTC)
谁知道流通货币(钱)的照片有没有版权(如果照片作者是我的话)
我想在加拿大元和第五套人民币使用货币的照片,但是不知道有没有版权?
- 货币可能是有版权的,可见{{money}},建议使用官方网站公布的样币。--Jnlin(讨论) 2007年6月12日 (二) 07:12 (UTC)
关于上传截图
也是个奇怪的规定。之前在Wikipedia talk:ACG专题#截图问题讨论过,但不了了之。在上传档案的许可协议那处的“每篇文章最多一张截图”([1])是真的吗?Wikipedia:合理使用似乎没提到。—Eky-♪ 2007年6月6日 (三) 14:38 (UTC)
- 没人回应吗?在英文维基也没这规定下我就当那句不存在啰。—Eky-♪ 2007年6月14日 (四) 04:30 (UTC)
窜改albumcover模板内容
近日不少Album 照片被提名删除,改变了中文维基收录图片的方针,引发大量图片被删除。刚才看看模板资讯时,发现一个令人担虑的改动。
一直以来,{{albumcover}}的模板是翻译自英文版本。今年3月底,{{albumcover}}的翻译内容突然被改动[2]。
最重要的变化是: 只用于描述解释图中的唱片(solely to illustrate the audio recording in question)一句, 改成只在该唱片条目中使用本图作为插图。 自从模板经改动后,改写人随即以“不是在唱片条目中使用”的理由,删除相当庞大的唱片图片。
我担心是,管理员为了得到“删除理由”,而扭曲了翻译而来的版权讯息。如果近月删除这些图片时,是基于一个错误翻译,其损失已不可弥补。
我想问:那次改动是怎样发生呢(在albumcover页中找不到讨论)?在改写翻译内容前,有足够讨论吗?--Kevin wong 2007年6月16日 (六) 17:06 (UTC)
- 这种事情我早看开了, 要上载也该去commons]去, 省得受几个管理上有严重问题的管理员的气 -- 同舟 2007年6月17日 (日) 09:40 (UTC)
- 但是这次问题对中文维基已造成很大影响,我想日后看模板资料时,要打醒精神。透过扭曲翻译内容以满足删除条件,这做法很令人反感。--Kevin wong 2007年6月17日 (日) 11:18 (UTC)
Kevin兄,我先声明:我不知道从全知的角度上书生兄是否有意去扭曲模板的内容,我也无意为他辩解。不过想请您明察:在书生兄修改模板前,模板说明文字是“只用于描述解释图中的唱片”,从中文文法上来看,这句话其实漏了几个字,我尝试把它讲清楚:它既是在说明一幅图像的著作权状态,这个说明应该是指它为什么属于合理使用,亦即这句话的原意应该是指“只用于描述解释图中唱片的条目”(因此它属于合理使用),否则这张图像本来就是“用于描述解释图中的唱片”,那个“只”字就毫无意义,一幅不用于适当条目中的图像,即使加上这样子的描述也不会得出“因此符合合理使用”的结果出来。因此我认为“只在该唱片条目中使用本图作为插图”只是“只用于描述解释图中唱片的条目”的换句话说而已,比起“只用于描述解释图中的唱片”这样的说法,更清楚也更符合中文文法,我因而推断:书生兄可能并不是对照英文来翻译,而只是改进原来的中文说明。此外,英文原文solely to illustrate the audio recording in question,在英文维基的context之中,几乎专辑都有独立条目,因此这句话有可能被认为是指“专在该唱片条目中使用”。中文维基的专辑封面确实有许多被用于专辑列表之中,并没有critical commentary。我想这是差别所在,既然您现在发现错误了,“亡羊补牢,尤未晚也”,您所做的更适当描述可作为日后类似提删的标准。--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7日 (日) 17:18 (UTC)
- 虎儿, 但愿如你所说的, 希望书生兄日后处理这些影响很大的事情时, 能够跟大家商量一下。 --Kevin wong 2007年6月17日 (日) 18:14 (UTC)
- 他做出这些修改是相应于基金会新版授权方针出台,基金会的方针具有强制性,当时也有相关置顶公告,下次有类似公告时,我们都应该多关注一下。--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7日 (日) 18:20 (UTC)
- 那次最重要的改动是清除大量commons 上的fair use图片,但没有说明个别维基应怎样办吧。正如在另一边说,我不反对中文维基有自己一套的版权方针, 但涉及重大改动时, 应该要让大家商议一下。而且, 管理员在改动模板后, 马上提出删除相当大量的照片, 似乎已说明他明白这次改动的影响有多深远。
- 我记得去年初来维基时, 书生曾经说过, 维基就是不同信念的汇集。有人是“保留主义”、有人是“删除主义”, 我觉得对极了, 维基本来就像一个小社会, 反映多元信念。但作为一位有删除倾向的管理员, 他在今次事件中, 过份运用自己的管理权限和社群对他的信任, 实行删除主义, 对很多人都不公平。
- 不过得重申一下,这些批评不是要责骂一个人,是希望得到长远的改善。久不久就看见社群因为一位管理员而闹哄哄,会很烦。--Kevin wong 2007年6月17日 (日) 19:08 (UTC)
- 您可能误解该次新方针的用意,该新方针确实是针对个别维基计画中对于非自由著作权的各种著作材料所做的规范,commons上面根本不允许合理使用的图片,这是从commmons一成立之初就已经立下的规则,因此基金会的新方针根本无须再去规范commons、清除合理使用照片。我建议您再去看一次licensing policy,是适用于全体维基计划的。--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8日 (一) 04:46 (UTC)
- 好像有点矛盾了。原本说书生是按照基金会的规定, 修改fair use的图片, 但那边不收录fair use图片, 那么规定是怎样来呢? 也不想咬文嚼字了, 只想表明, 日后再有重要改动时, 记得通知大家, 以免维基受一两人操控。 --Kevin wong 2007年6月18日 (一) 13:02 (UTC)
- 您可能误解该次新方针的用意,该新方针确实是针对个别维基计画中对于非自由著作权的各种著作材料所做的规范,commons上面根本不允许合理使用的图片,这是从commmons一成立之初就已经立下的规则,因此基金会的新方针根本无须再去规范commons、清除合理使用照片。我建议您再去看一次licensing policy,是适用于全体维基计划的。--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8日 (一) 04:46 (UTC)
- 他做出这些修改是相应于基金会新版授权方针出台,基金会的方针具有强制性,当时也有相关置顶公告,下次有类似公告时,我们都应该多关注一下。--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7日 (日) 18:20 (UTC)
规定是由维基媒体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讨论表决通过的,一般而言是在meta上面进行,或是有另一个隐密的wiki站在进行讨论。commons也是维基计划之一,收录各种多媒体档案,但是commons设立时就不允许fair use,其他计画则对著作权有松有严,此次基金会的新方针就是为了统一松严不一的著作权政策,对于fair use采取严格解释,对fair use很宽松的中文维基百科自然要有许多修改,对fair use最严格的commons则是最不受到新版方针里影响的计划。当时新版方针公布时,有在最近更改的布告栏公布,我记得也有成为site notice,您可能没有注意到,但因此说维基受一两人操控是不恰当的。--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8日 (一) 13:15 (UTC)
那我这样问好了,在更动模板时,有多少编辑和多少管理员知道这个更动?又为何中文版模板的宣告是与英文版的有所不同?是已经经过中文维基社群广泛讨论并以取得共识了吗?如果这些讨论在被更动模板讨论页上有的话,相信Kevin Wong和我就不会有这样的疑虑。--会游泳的猪 2007年6月18日 (一) 14:26 (UTC)
- 我引用User:Computor的话来回答您:
- 我深入研究模板的历史、基金会的版权许可方针[3]后,不太认同“任意窜改”的罢免理由。“只用于描述解释图中的唱片”一句是另一位管理员TONYNC在2006年7月17日加入的[4],取代了“说明相应的唱片或音乐专辑方面的内容”一句,收窄了使用的范围,也没有咨询社群(没有使用讨论页,互助客栈也没有讨论记录),但当时并没有问题。又,我认为书生加入这一改动,是为了适应版权许可方针。版权许可方针在2007年3月23日由基金会通过,书生是在3月28日修改模板的。按版权许可方针,“An EDP may not allow material where we can reasonably expect someone to upload a freely licensed file for the same purpose, such as is the case for almost all portraits of living notable individuals.”,也就是所有有版权的材料(material),包括唱片封面、网站拓图等,都不可以用来描绘(portrait)在世的知名人士。我有理由相信书生的修改,是为了禁止唱片和网站的图片被用在知名人士的条目上,来描绘他的长相,以符合版权许可方针的要求。版权许可方针是强制性的,所以不需要社群的共识,也需要修改模板。书生的修改可说是合理,说是“任意窜改”不太公道。--Computor 2007年6月17日 (日) 18:04 (UTC)
- --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8日 (一) 14:58 (UTC)
- 并没有规定更动模板必须要在模板讨论页上标注。另外,基金会的版权方针就是基本的规定,不须要再经过社群的讨论或共识,如果您对基本规定不满,您可以去质问基金会,或是参选基金会理事来表达您的看法。--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6月18日 (一) 15:03 (UTC)
喔!我对方针所阐述的内容没有任何意见,只是对中英文维基的不同标准感到疑惑,根据书生的更动:
- 只在该唱片条目中使用本图;
- 可以合理的预期,目前不可能存在或创建版权自由的图像;
再看看特色条目中的王菲,条目中引用大量专辑封面,很明显的,这个条目并非唱片条目,根据书生所更动过的版权宣告,这些专辑封面引用都该被撤除。我实在无法理解管理员这种莫衷一是的标准。--会游泳的猪 2007年6月18日 (一) 16:18 (UTC)
- (!)意见“只在该唱片条目中使用本图”不符实际情况,不过因为删除投票中许多人都是以“只能用来解释描述图中唱片”的方式来解读这句话(简单的说,就是假装“该唱片条目” = “有描述该唱片的条目”),因此像滨崎步和王菲这些描写唱片的段落写的比较完整的,使用的唱片图片仍会被保留。主要的影响是造成一些人无法理解为何可以不用遵守“只在该唱片条目中使用本图”这句话。—bstlee § talk 2007年6月18日 (一) 21:55 (UTC)
这还是回到条目质量的问题上,在英文版,有许多音乐专辑条目,甚至是歌曲条目,这些条目质量均佳,但在中文版维基,大家对于是否要有音乐专辑条目、歌曲条目都还很有歧见,争议的主因是太多音乐专辑条目的处理不当,条目文字叙述部份很少,非自由版权的图片倒是占了很大部份的版面,很难符合“合理使用”这些照片的标准。合理使用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条件很多,“它是音乐专辑封面”只是在合理使用众多配合条件中,关于“性质”上的一个条件,另外还有“使用比例”、“经济价值”、“使用处所”等等标准,过去的那些音乐专辑条目在“使用比例”上无法达到合理使用的标准(文字太少,图太大),当然有侵权的疑虑。我不知道各未有没有注意到,对于著作权要求严格的日文维基,则禁止一切非自由图像,很多条目当中都没有照片,但是他们不也发展得很好?我不再多说,各位如果有兴趣,可以听一听在下去年在中文维基年会中所做的报告“著作权是什么?”(What is copyright?)连结在此,需要能播放.ogg开放格式的程式。--Theodoranian|虎儿 =^-^=
外语维基的图片连结
问:如何可以把外语维基的图片放到条目上啊?是不是要再上传一次啊!? 详情:我正建立一个新条目,用到模板Infobox Website 当写到Logo和Screenshot时想写从外语维基的图片 即是我找到英文维基有一张something.png,但不晓得如何连结
有人能帮我吗.....
-Ricky Lau 2007年6月22日 (五) 07:03 (UTC)
- 找到...原来真的要再上传
不过我不明白我应如何填上传资料
有没有人帮忙啊?
我应用这里的上传档案还是Commons的??
如果我要用Commons,我不明白那些图的版权为何
如果用这里,又不知如何写来源、版权资料等
总之是不知关于版权的事吧!
我想从其他维基上传的图片:
http://en.wikipedia.org/wiki/Image:Netvibes_def.png
http://ru.wikipedia.org/wiki/%D0%98%D0%B7%D0%BE%D0%B1%D1%80%D0%B0%D0%B6%D0%B5%D0%BD%D0%B8%D0%B5:Netvibes_logo.jpg
—Ricky Lau 2007年6月22日 (五) 07:33 (UTC)
- 请在本地上传,共享不接受非自由版权者(常见自由版权︰GFDL/cc-by/cc-by-sa/Public Domain)。—孔明居士 2007年6月22日 (五) 07:41 (UTC)
使用Google Earth Download下来的图片,其使用之合法性?
问:小弟刚加入Wiki不到两天想请教三个问题 (1)使用Google Earth Download下来的图片,再加以修饰过后,是否可视为可公开上传之图像? (2)如果上述图像为合法物件,请问该如何标示其出处及相关内容 (3)请问各位先进对文件编辑时,所使用之语法及规定有无特定(网页)位置提供完整物件提供参考及练习(如沙盒)
—Ooyamasu 2007年6月23日 (六) 17:14 (UTC)一个住在韩国讲日语的台湾人
- 根据过往的纪录,上传了的Google Earth图像好像都会被提交删除的(就算挂上了合理使用模板也好;似乎是因为,除非获得Google批准,否则就只能用于个人或非商业性质的用途上)。如果World Wind的东西能表达出你想表达的东西的话,那就使用它吧,因为那个是PD的(见commons:Template:PD-WorldWind;另建议将这类自由版权的图片上传到Commons)。--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 2007年6月24日 (日) 02:40 (UTC)
- Google Earth的图片不要上传,利用Category:经纬模板引领读者前往Google Maps网站观看比较好。-- 百楽兎 2007年6月24日 (日) 03:18 (UTC)
了解了,感谢您的指导—Ooyamasu 2007年6月24日 (日) 03:13 (UTC)一个住在韩国讲日语的台湾人
问一堆关于图像版权的问题
请问以下图像,那些不属于公有领域,我疑惑了很久了:
- 建筑物外部及内部(包括内部装饰以及有版权的张贴画)
- 一大堆已明确有版权的东西的集体照,比如一大堆书,CD
Hk1960.jpg
图片File:Hk1960.jpg“突然”消失了,有人知到发生甚么事吗?—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7月25日 (三) 17:51 (UTC)
- 我一直对经常发生Commons图片被删除后才会被发现有微言。其实这幅图可在香港1960年代一文中“合理使用”,可上传至中文维基百科,但该图现已被删除,想找回已很困难了。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6日 (四) 03:23 (UTC)
- 我记得以往看过这幅图片的描述页,入面是有交代到图片的版权状况的。不知有没有办法在删去图片的同时,留下图片描述页作存档?—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7月26日 (四) 07:58 (UTC)
- 如果有commons admin在的话,那就可能会帮到忙。--Shinjiman ⇔ ♨ 2007年7月26日 (四) 09:12 (UTC)
- 应当要求commons在图片被提删时,维基百科里使用该图片的条目之编辑者也会获得通知,而且本地版本的百科人士,只要他们有条目删除的讨论资格,那么也可以参与讨论图片存废及投下有效票。否则应视为提删无效,不可以删去图片。现时的做法,大家都不知道,根本不公平。也白白浪费了许多资源。--小狼☞☎ 2007年7月26日 (四) 18:22 (UTC)
- 如果有commons admin在的话,那就可能会帮到忙。--Shinjiman ⇔ ♨ 2007年7月26日 (四) 09:12 (UTC)
- 除要求commons在提删图片时通知条目的编辑者外,也请自由版权图像转移共享资源的参与者确保图像是版权自由才转换,而作为最后把关的管理员在删除图片前也应检查该图是否版权自由。如非,则不应以已在commons为由删除图片。始终上传至commons后,不久便会被删除。珍贵的图片便会如此消失。
- 本人作出以上言论是因为本人翻查中文维基百科日志时发现图片是由书生兄以now commons为由删除,而在commons中也是由书生兄提删的。本人无意针对书生。本人只是希望一众管理员小心处理这些图片。—J.Wong 2007年7月28日 (六) 07:33 (UTC)
- 同意J.Wong的说法。:)另,小狼的提删无效论很不合逻辑吧。为什么版权明明有问题的东西都可留下来呢?? (抱歉,离题了。)—石 2007年7月28日 (六) 12:50 (UTC)
- 图片我删除,我不知道图片的版权有问题。因此,我上方的提删无效发言,并没包括版权有问题的情况,指的是提删步骤,望勿误会。
- 由于图片已被删,由始至终我也看不到那图片的版权说明页。但按上方的讨论中,似乎图片版权是没问题的,或者也许是fair use的,总之是可以合理地保留下来使用的。然而经上方朋友指出,发现这图又是书生删去。而书生删去前亦罔顾图片被使用的合理性,以及完全没有知会有关条目编辑者,令编辑者被蒙在鼓里,直至在条目中的合理使用图片变成失效,这时大家要再找回上传也找不到。我在维基绝不想对人,只想对事,但有关的朋友(不单只书生,包括其他曾这样提删图片的朋友),可不可以改善呢?这问题造成的破坏已很大,亟需马上改善。真的!!!
- 另外很同意Wong128hk所说,如果图片里确是版权有问题,可能就算是fair use,也不宜转去commons,转换者在这问题上也是责务庞贷。(千万不要在日后发现,有转换去commons者和其后在commons里提删者是同一个人!若有这样的事,我敢用“阴谋”这二字去评论。)--小狼☞☎ 2007年7月28日 (六) 15:50 (UTC)
- 我认为“版权明明有问题”这一句是可圈可点的。诚然,图片有问题才会被提删,但这个问题究竟是“图片侵犯版权”,还是“图片描述页版权讯息交代不清”哩?以后者为理由提删的图片在过往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类个案一般只须补回有关资讯,便很有机会挽救图片,使图片有的问题解决。而好像今次的例子,原图片描述页写了甚么,我们现在难以查证,不过即使是有版权的图片,我们也可尝试以“合理使用”为理由,加入保留理由而把具重要价值的图片留下。管理员无疑对维基百科的维护下了不少功夫,但上传图片者也花费不少精神才找到合适的图片啊!对有条件保留的图片加以删除,某义上对维基做成了破坏哩。—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7月28日 (六) 16:39 (UTC)
- 抱歉。我是指commons那套准则。唉.明知道是不自由版权的file都要上载到commons那必会给那边的sysops删的。好心做坏事。orz—石 2007年7月29日 (日) 17:57 (UTC)
- 我认为“版权明明有问题”这一句是可圈可点的。诚然,图片有问题才会被提删,但这个问题究竟是“图片侵犯版权”,还是“图片描述页版权讯息交代不清”哩?以后者为理由提删的图片在过往屡见不鲜,但事实上这类个案一般只须补回有关资讯,便很有机会挽救图片,使图片有的问题解决。而好像今次的例子,原图片描述页写了甚么,我们现在难以查证,不过即使是有版权的图片,我们也可尝试以“合理使用”为理由,加入保留理由而把具重要价值的图片留下。管理员无疑对维基百科的维护下了不少功夫,但上传图片者也花费不少精神才找到合适的图片啊!对有条件保留的图片加以删除,某义上对维基做成了破坏哩。—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7月28日 (六) 16:39 (UTC)
- 同意J.Wong的说法。:)另,小狼的提删无效论很不合逻辑吧。为什么版权明明有问题的东西都可留下来呢?? (抱歉,离题了。)—石 2007年7月28日 (六) 12:50 (UTC)
重新上传Hk1960.jpg
- 本人认同Kevinhksouth。
- 本人于网上找到了同名图片。因本人未看过此图,请见过被删图的用户核对以下那一幅图是已被删的一幅?该图又可否再上传回维基百科呢?
- [5],此图同名且网页称图是来自维基;
- [6][7],同名,参看曾引用此图讨论的讨论区的讨论内容,此图貌似。 --J.Wong 2007年7月31日 (二) 00:07 (UTC)
- 根据answers.com的连结,该图已标明其来源是“Boon Swee Low, iBiblio public domain”,属于公有领域,理应可在Commons存在,真是不明白当时何以会被提删。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1日 (二) 07:34 (UTC)
- 会否因为图片来源的问题,始终无法证明它是pd的。且此图发布未满50年,难以以版权条例宣称它已属于公有领域。—J.Wong 2007年7月31日 (二) 09:40 (UTC)
- 未满50年不一定不能是PD,就算我今天拍摄一张相片,也可以即时释放到公有领域。既然上传者声称是PD,根据善意假定原则,我们需要假设他没有说谎,因此除非找到证据证明它不是PD,否则不应不相信这是PD。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1日 (二) 15:34 (UTC)
- 另一方面,iBiblio似乎是一个PD图片资料库,而HK1960的原图在此。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1日 (二) 15:41 (UTC)
- 如果证实了该图片是属于PD的话,那就可以要求commons的管理员恢复该图片。--Shinjiman ⇔ ♨ 2007年7月31日 (二) 16:37 (UTC)
- 与其如此,不如重新上传好了,甚至可以考虑直接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至少可以避免误会,不用花多少唇舌去解释。另一方面,其实iBiblio还有一些香港图片,大家觉得有用的话不妨上传。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1日 (三) 02:12 (UTC)
- Kevinhksouth,似乎我让您误解了。本人初意为图片未有来源,对未有来源而有发布日期的图片,则会用版权法宣称图片属于pd。
- 还是要求commons恢复此图比较好,并非只有中文维基百科用及此图。—J.Wong 2007年8月1日 (三) 03:04 (UTC)
- 我很少在Commons那边活动,希望常到该处者能够协助恢复。此外,十八区区徽已被删除,影响由香港行政区划、香港地理以至到多个Userbox,牵连甚广。希望有区徽原始档的维基人协助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1日 (三) 08:45 (UTC)
- 即使幅图不能以PD方式存放,但如果可以在这里以合理使用方式存放的话,根据commons:Commons:Undeletion requests,可以将该图恢复,然后再放48小时内上载到本地上载中。--Shinjiman ⇔ ♨ 2007年8月4日 (六) 12:02 (UTC)
- 在要求删除上述图片的过程中,明显有朋友忽视了自己的责任,例如通知条目编辑者或原图上载者、通知香港维基朋友作处理,例如作出合理查询,确定“违反版权”之指控并不是自己无知等。这些都正是已明显对维基构成蚕食和损害的“无责任主义”。我希望看到有关的朋友可以负回自己应有的、不容抵赖的责任。--小狼☞☎ 2007年8月4日 (六) 15:45 (UTC)
- 即使幅图不能以PD方式存放,但如果可以在这里以合理使用方式存放的话,根据commons:Commons:Undeletion requests,可以将该图恢复,然后再放48小时内上载到本地上载中。--Shinjiman ⇔ ♨ 2007年8月4日 (六) 12:02 (UTC)
- 我很少在Commons那边活动,希望常到该处者能够协助恢复。此外,十八区区徽已被删除,影响由香港行政区划、香港地理以至到多个Userbox,牵连甚广。希望有区徽原始档的维基人协助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1日 (三) 08:45 (UTC)
- 与其如此,不如重新上传好了,甚至可以考虑直接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至少可以避免误会,不用花多少唇舌去解释。另一方面,其实iBiblio还有一些香港图片,大家觉得有用的话不妨上传。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1日 (三) 02:12 (UTC)
- 如果证实了该图片是属于PD的话,那就可以要求commons的管理员恢复该图片。--Shinjiman ⇔ ♨ 2007年7月31日 (二) 16:37 (UTC)
- 会否因为图片来源的问题,始终无法证明它是pd的。且此图发布未满50年,难以以版权条例宣称它已属于公有领域。—J.Wong 2007年7月31日 (二) 09:40 (UTC)
- 根据answers.com的连结,该图已标明其来源是“Boon Swee Low, iBiblio public domain”,属于公有领域,理应可在Commons存在,真是不明白当时何以会被提删。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31日 (二) 07:34 (UTC)
- 请大家将上述的意见转达到commons的社群上,让大家知道问题,使之得以解决。Stewart~恶龙 2007年8月10日 (五) 00:54 (UTC)
- 我甚少上commons。所谓一人做事一人当,我想当初把这图提删,而不先问问原编辑者、没尽责任的朋友,应该在这儿向大家交代一下,以及把大家的上述意见转达到commons的社群上。这是那人的责任。--小狼☞☎ 2007年8月18日 (六) 15:10 (UTC)
I have reuploaded it as Victoria Harbour 1960.jpg. -- Hkpdpic 2007年8月14日 (二) 09:13 (UTC)
- 谢。已修正原hk1960.jpg的连结。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14日 (二) 14:28 (UTC)
替代图片又被删掉
本来以为事件已经平息,可是我刚发现取代hk1960.jpg的Victoria Harbour 1960.jpg也被(快速?)删除掉了,原因可能是与hk1960.jpg相同吧?有谁在Commons上较活跃?能够协助沟通一下吗?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18日 (六) 16:25 (UTC)
- 删除原因([8])是“licence is non commercial - http://www.ibiblio.org/hkpa/Scenic/ftp/INDEX”。[9]该网 页写到
Warning: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contributors and the pictures, the pictures listed below are strictly not to be sold.
- K仔 2007年8月19日 (日) 03:44 (UTC)
- 但我以往问过行政员,放相片到维基百科是教育用途,非商业用途,更遑论维基会将相片出售吧...不过,Commons那边这么难沟通,我看还是把相片上传到中文维基好了,唉。—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20日 (一) 19:16 (UTC)
- 应是因为维基百科须保证人们可把图片用在商业用途吧。- K仔 2007年8月21日 (二) 05:50 (UTC)
- 有个人也是Commons的活跃者,也是有份儿直接弄出这问题的人,他至今未见他出来尽他的责任(不论是沟通、暂时复原还是搬回至中文维基)。我不希望要被迫点出其名,我只想对事不对人。但,要维基健康,编辑者要负其责任,提删者也必须负其责任。事前已没尽了,现在连事后的责任也不负吗?这明显是极不健康的事--小狼☞☎ 2007年8月23日 (四) 17:56 (UTC)
- 应是因为维基百科须保证人们可把图片用在商业用途吧。- K仔 2007年8月21日 (二) 05:50 (UTC)
- 但我以往问过行政员,放相片到维基百科是教育用途,非商业用途,更遑论维基会将相片出售吧...不过,Commons那边这么难沟通,我看还是把相片上传到中文维基好了,唉。—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7年8月20日 (一) 19:16 (UTC)
- 既然来源声称是non commercial,根据维基百科政策,被删除也并非不可接受。(想不到Ibiblio表面上是PD图片库,实际上却如此阴险,根本并非真正PD。)然而,与Commons那边难以沟通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至于该图,仍可考虑以“合理使用”原则上传到中文维基。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24日 (五) 12:29 (UTC)
自由版权的疑问
- 这张图片File:BOCHK passbooks cards.jpg被上传到wikicommon当成自由版权,哪么这一张图片又可以吗?Image:Tvb-weekly-special.JPG
- 我有一点不大确定,希望问一下。Srr 2007年8月26日 (日) 15:27 (UTC)
前者有点灰色地带,因为涉及侵犯原作者版权的设计部份并不多,如果严格来说还是不行的前者可以。至于第二张的杂志封面我认为确定了是不行的,只要想一想维基共享上的图像可被自由使用,这幅便过不了。Stewart~恶龙 2007年8月28日 (二) 04:08 (UTC)- 意见同上。简单来说,两者均应上传到中文维基作合理使用。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28日 (二) 06:41 (UTC)
- 这张也可能侵犯了wii的外观设计版权?—Srr 2007年8月28日 (二) 13:03 (UTC)
- 请参考Commons:Derivative works#Isn't every product copyrighted by someone? What about cars? Or kitchen chairs? My computer case?,里面有提及除了迪士尼一类外,其他商品一般没有这种规限的。另外,我已在commons上提出这个问题了,希望能有更确切的回应,始终我解释得不太好。Stewart~恶龙 2007年8月30日 (四) 06:36 (UTC)
- 图片是平面的,外观设计是立体的,故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版权。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30日 (四) 09:55 (UTC)
- 杂志不以平面素描形式reproduce,是立体的实物摄影,例如 ,又是common,封面清晰可见,解象度比我高一倍。合理使用还是自由版权没有所谓,只是想搞清楚方便日后上载。—Srr 2007年8月30日 (四) 10:24 (UTC)再更新一张“画质”更差的上来。—Srr 2007年8月30日 (四) 10:32 (UTC)
- 图片是平面的,外观设计是立体的,故不存在侵犯外观设计版权。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30日 (四) 09:55 (UTC)
。
- 要判断含有杂志封面的图片是否自由版权,需视乎图片的主体。TVB周刊一例中,主体很明显是TVB周刊的封面(平面),因此不太适合作为自由版权图片。相反,上面杂志架的图片,拍摄的是大量不同封面的杂志,并非以特定杂志的封面为主体,故可作为自由版权图片。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30日 (四) 10:35 (UTC)
- 上载这些图不是为了辨认封面,否则我会影得更“好”,相中没有一个封面是四正和完整的,目的只是用辨认TVB周刊的“厚度”,因为过时过节,TVB周刊会出加厚版,并非辨认封面设计。如果“大量”的话,上面又是否大量侵犯不同杂志的版权?—Srr 2007年8月30日 (四) 10:45 (UTC)
- 咦?!为什么转了图,那就不好讨论之前的版本了。Stewart~恶龙 2007年8月30日 (四) 15:50 (UTC)
- 上载这些图不是为了辨认封面,否则我会影得更“好”,相中没有一个封面是四正和完整的,目的只是用辨认TVB周刊的“厚度”,因为过时过节,TVB周刊会出加厚版,并非辨认封面设计。如果“大量”的话,上面又是否大量侵犯不同杂志的版权?—Srr 2007年8月30日 (四) 10:45 (UTC)
- 要判断含有杂志封面的图片是否自由版权,需视乎图片的主体。TVB周刊一例中,主体很明显是TVB周刊的封面(平面),因此不太适合作为自由版权图片。相反,上面杂志架的图片,拍摄的是大量不同封面的杂志,并非以特定杂志的封面为主体,故可作为自由版权图片。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8月30日 (四) 10:35 (UTC)
- 维基共享上的回应:Commons:Village pump#About derivative works,杂志封面不可以外,其他几幅都应该没问题,而杂志摊的一幅我觉得也可以,因焦点不在个别的杂志封面上。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1日 (六) 04:51 (UTC)
- 多谢你的努力,我想最好的方法也是合理使用,我没有upload上common也是一种幸运。但是Image:BOCHK passbooks cards.jpg和你认为可以的Image:Zeitschriften.JPG已被人提出快速删除。我一直懒得阅读commons:Commons:Derivative works,入面“utilitarian function ”的概念,都很难说得清楚,我觉得。不过,问题并不是你所说的“是不是迪士尼产品”、“焦点是一本还是多本杂志”,又或者Kevinhksouth所讲的“是不是平面”的问题。我想大家要多花时间再看一看内容。现在弄清楚Image:Tvb-weekly-special.JPG的问题就可以了。—Srr 2007年9月1日 (六) 06:49 (UTC)
- 这个需要说清楚,难得开了讨论希望能作为日后可以参考的例子。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10日 (一) 16:48 (UTC)
- 多谢你的努力,我想最好的方法也是合理使用,我没有upload上common也是一种幸运。但是Image:BOCHK passbooks cards.jpg和你认为可以的Image:Zeitschriften.JPG已被人提出快速删除。我一直懒得阅读commons:Commons:Derivative works,入面“utilitarian function ”的概念,都很难说得清楚,我觉得。不过,问题并不是你所说的“是不是迪士尼产品”、“焦点是一本还是多本杂志”,又或者Kevinhksouth所讲的“是不是平面”的问题。我想大家要多花时间再看一看内容。现在弄清楚Image:Tvb-weekly-special.JPG的问题就可以了。—Srr 2007年9月1日 (六) 06:49 (UTC)
文革时期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
文革时期,中国大陆是不承认版权及著作权的,而且绝大多数摄影、美术、歌曲作品也都署名“集体创作”。那么,创作于这一时期的作品,尤其是摄影作品,是否属于PD呢?
具体来说,我有一本1971年出版,既无编辑单位名称、又无出版单位名称、书中各张照片作品又没有署名(只知道其中一幅月下站岗图是江青拍摄的)的画册,《光辉的五七道路万岁》,那么是否可以将里面的图片扫描后以PD授权上传到中文维基及Commons呢? —Magnae Virtutis ex Vicipaedia 2007年9月12日 (三) 14:56 (UTC)
- 文革时期的作品同样受到现在施行的著作权法保护,虽然那时没有著作权法。另外,匿名发表的作品保护期是发表后50年。(而且好像一旦明确了作者,就按照作者死后50年保护),因此你的那些图片大多应该不属于PD--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9月13日 (四) 06:59 (UTC)
- 法律原则上,并不朔及既往。例外的情况是发生在该法律或实施细则的本身有注明回朔适用日期,或是因为国际现实压力,而做出法律必须回朔适用的情况。像是特别301报告或是WTO。因此,台湾在加入WTO之前,所导致的盗版的侵权行为,在事后并不追究。但是,如果侵权的行为是发生在著作权法实施后的话,那不论该作者是否是在法律实施前的著作,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障之。—P1ayer 2007年9月13日 (四) 11:32 (UTC)
怎样 解决 图片 版权 问题
问: —Micchu 2007年9月21日 (五) 18:30 (UTC) 怎样 解决 图片 版权 问题
因为 我 upload 的三张图片 都是我自己用 实物 scan 的 换句话讲 那些东西都是我自己的
(:)回应:举个简单的例子做比较,你花钱买的DVD是你的,但是你不能任意复制它来传播,也不可以将它发布到网上供他人下载。你所拍摄的荣誉童军奖章等,虽然实物是你的,但是实物的外观设计很可能是受保护的,这意味着将它的外观拍摄并传播并不一定是被允许的。如果这实物是你自己设计的,当然就另当别论了。—Markus 2007年9月28日 (五) 12:54 (UTC)
我是此图片的上载者。此图片为事发当日摄像的截图,我认为符合关于截图的合理使用方针。但9月22日此图被提删并在讨论。想请诸位帮助定夺。—Zhxy 519(联系) 2007年9月27日 (四) 04:19 (UTC)
看来删除已经无法挽回。不过我对于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9月22日#Image:Ceauşescu in surprise.jpg的解释仍不能理解(尤其是User:SElephant和User:Tomchiukc,这两位有点不知所云)。希望哪位明白人对“及其内容条目的插图”做解释。—Zhxy 519(联系) 2007年9月28日 (五) 09:19 (UTC)
(:)回应:根据合理使用标签“只作为该电视节目及其内容条目的插图,用以辨识及评论该电视节目”,这幅图片只能用于介绍这个电视台的节目,现在这幅图片被用在了介绍出现在节目中的一个人物,而且和这个电视台毫无关系,这已经大大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记得上次你在宋越熙宁战争中使用一本书的封面来介绍这场战争,同样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书籍封面的合理使用只限于介绍书籍本身。—Markus 2007年9月28日 (五) 12:30 (UTC)
- 改用Image:Crop-Nicolae Ceaucescu 1978.jpg吧,是共享资源的。虽然效果没有你那张好。—木木 2007年9月28日 (五) 13:52 (UTC)
- 感谢木木 的好意,但您提供的图片并无必要,否则我早就采用了。我选原图片本是希望把当场的齐氏的反应表现出来以配合条目描写现场的部分,并非齐氏其它照片所能代替,如果实在不行我也只能接受。另请Markus 参考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9月22日#Image:Atarashii-rekishi-kyokasho.JPG的讨论,如果该讨论的结果不能逆转,我会考虑重新上传那张已删图片。—Zhxy 519(联系) 2007年9月28日 (五) 14:17 (UTC)
- 改用Image:Crop-Nicolae Ceaucescu 1978.jpg吧,是共享资源的。虽然效果没有你那张好。—木木 2007年9月28日 (五) 13:52 (UTC)
仍未搞清上传logo的问题...
如果要上传软件logo(从英文Wiki中找到的),描述该怎样写?
{{subst:Information| |A= …… |B= (是不是軟件的開發者?) |C= |D= (如果那個圖像是英文Wiki的上傳者製作,是不是寫他?還是同樣為軟件的開發者?) |E= |F= }}
域奇(UTC) @ 2007年10月1日 (一) 15时00分 (UTC+8)
- 来源就是:这张LOGO你是从哪里找来到,版权就是,这个LOGO的作者是谁。这样解释清楚吗?--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0月1日 (一) 07:48 (UTC)
A=描述摘要:简明地描述档案内容。 B=原出处:提供首次发布的网址、或声明作品的原作者。 C=日期:即创作日期或发表日期。 D=作者:档案的原创者和后来编辑者。 E=版权许可资料:作者发布档案的理据。 F=档案其他版本:与本图相同的其他图片。此项可选填,如果没有请保持空白。 |
这个模版有逻辑上的问题:一个图片怎会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版权呢?维基同时接受GFDL和创作共用。或是你希望在维基上下载的人遵守GFDL,而其他人则遵守创作共用,无论如何,这不是有点多馀呢?另外在图片上加上水印的做法是不智的,不仅破坏图片,也难以令其他人使用你的图片。我建议你提删模版,而且重新在commons:上载未加水印的图片,再以template:nowcommons提删中文维基的相同图片。不过这是纯粹意见而已。 Chanueting 2007年9月6日 (四) 09:13 (UTC)
- 回应:本人“设立”这个模版的原因是由于早前有他人在未曾知会本人的同意下,动用本人的图片去编辑、修改。这个行为是严重地侵犯了本人的创作、版权等相关议题。本人要在创作的同时又要上载到此(指维基)之间下要取得平衡下,本人认为有需要为本人的创作“做手脚”的行为,虽然这些“行为”是会大大降低该图的观看性,但也认为是无关的。为何说是无关呢?看search一下著名的绘画、图片等等,他们都会被创作的画家(摄影者)签上自己的名字,从而你可以说他们是破坏图片吗?至于在引用图片方面,即使有水印的签署,只要是用资料性的图片,相信也不会影响得到的,这是因为本人已经在利嘉阁地产于澳门分行中看到已经引用由本人创作的轻铁图了。所以不存在上述的问题的了。—AG0ST1NH0 2007年9月6日 (四) 11:18 (UTC)
- 虽然这模板应是符合维基的版权政策,但小弟仍希望说一下,这模板的确是有逻辑上的问题。GFDL许可证是要求使用或修改图片的人以GFDL发布,这和模板中“在非维基领域使用cc-by-sa-2.5”有点矛盾。小弟的建议是以后的图片纯以{{cc-by-sa-3.0}}发布(选CC的原因是够简单),而已用{{(C)sdee}}发布的图片则维持现状,因为已发布的图片不便再更改授权方式。- K仔 2007年9月16日 (日) 14:35 (UTC)
- 我觉得问题不大,因为是在不同的领域上的授权问题。—AG0ST1NH0 2007年9月16日 (日) 16:54 (UTC)
- 虽然这模板应是符合维基的版权政策,但小弟仍希望说一下,这模板的确是有逻辑上的问题。GFDL许可证是要求使用或修改图片的人以GFDL发布,这和模板中“在非维基领域使用cc-by-sa-2.5”有点矛盾。小弟的建议是以后的图片纯以{{cc-by-sa-3.0}}发布(选CC的原因是够简单),而已用{{(C)sdee}}发布的图片则维持现状,因为已发布的图片不便再更改授权方式。- K仔 2007年9月16日 (日) 14:35 (UTC)
- 请参看commons:Image talk:07 02 05 mac0910 266.jpg的讨论。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中早己提及“不要在文章或图像中注明图像出处及相关信息,将这些内容放在图像的描述页中。”,另外假如你的图像是以GFDL作版权上传到维基上,这就表示别人有权去修改图像,或甚将水印、文字移除。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17日 (一) 04:02 (UTC)
- 这是违法的模板,应立刻删除。GFDL或CC授权均不得对授权内容做修改或以附加条件的方式增加私订限制。-- 百楽兎 2007年9月17日 (一) 05:16 (UTC)
顺便说说,此模板既然是User:Sdee的用户模板,应移至用户名字空间User:Sdee/(C)sdee,而不应随意占用模板名字空间。—Lkopeter 2007年9月17日 (一) 08:27 (UTC)
- User:Sdee应该先搞清楚GFDL的意义之后再决定您是否真的要把图片上传至维基百科,因为根据GFDL的规范,图片的版权一旦开放之后就没有收回的可能,只要继续符合GFDL的授权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拿您上传的图片进行修改,包括去除浮水印之后重新发布至维基百科与维基百科以外的地方。除此之外,根据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不要在文章或图像中注明图像出处及相关信息,将这些内容放在图像的描述页中”,根据这规定User:Sdee已经上传的图片有绝大部分是不合规定的。如果您真的这么介意您的“创作”被侵犯,应该慎重考虑是否继续要将图片上传到维基百科上。—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9月17日 (一) 10:41 (UTC)
GFDL授权二次利用人在不违反GFDL的情形下做任何的利用,仅此而已。对于不在维基百科上的利用,限制使用不同的授权条款是不相容于GFDL授权的,因此不能在维基百科上使用。建议您全部改用cc-by-sa-3.0来解决这个问题。另外,无论是cc-by-sa或者GFDL,都允许二次利用人修改该著作,包括把图上的浮水印去除。--Jnlin(讨论) 2007年9月17日 (一) 13:39 (UTC)
用户为何不可自定版权要求?!
- 其实是可以有用户自己定立要求的版权模板吧?!不过,这一句“版权的持有人(即AG0ST1NH0)特许非维基百科领域上而作资料性质的用途。 ”就有违了CC和GFDL的原则了,理由是CC和GFDL设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希望提供统一、简单、开放以及无需知会原作者的版权许可。然而,你提出的这一条“额外版权‘宣言’”已超出了CC和GFDL的范围,变得没意义了。我觉得用户仍可有用户自己的版权声明,只是目前在你设立的条件限制下,你不能将图片贴到维基共享资源中,并必须将CC和GFDL的声明拿走。不然,请将你该句说话删去,但这变成跟维基上的{{DualLicenseWithCC-BySA-2.5}}这类版权无异,那你就不需要特地去设计一款你自己的版权声明了。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21日 (五) 19:03 (UTC)
- 维基计画的关键之一便是希望大家以自由的心态参与,以自由版权的形式贡献,如果允计用户自订版权,那维基计画就要倒了。“道不同不相为谋”,如果不能接受自由版权的精神,那么也没有必要再继续参与维基计画。非公有领域或非自由版权的作品,维基计画都是改以合理使用收录,我想原因即在此。-- 百楽兎 2007年9月25日 (二) 05:10 (UTC)
讨论进展:这个模板目前已移至Sdee的个人用户页之下的{{User:Sdee/(C)}},但删除投票仍在讨论中──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User:Sdee/(C)。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21日 (五) 19:03 (UTC)
删除投票:9月19日
(×)删除理据:不合理/自相矛盾的宣告,详情请参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Template:(C)sdee。
提交的维基人及时间:—minghong 2007年9月19日 (三) 14:39 (UTC)
- (○)保留!以及强烈地(-)反对(×)删除!本人创建的原因是要保障自己的作品。所有的图片、作品都是源于网上以及由当事人去创建的,本人觉得相关的作品可以得到相关的保护但我们为维基作出贡献的竟然不能受到一丝保障吗?这是甚应的理论呢?另外,本人将会继续完善本人的私人性版权模版。多请。—AG0ST1NH0 2007年9月19日 (三) 18:07 (UTC)
- 在{{Information}}中已有作者和许可等属性,根本不需另立模版。--minghong 2007年9月19日 (三) 18:44 (UTC)
- (×)删除,模版上面的声明违反了GFDL的规范与维基百科的政策,应该删除。还有,User:Sdee似乎完全搞错cc-sa-by这个授权标准的意义,其实这个授权方式仍然允许其他人不需知会作者就可对图片进行修改(eg.将作者签名部分删除)并自由再发布,因此我看不出在维基百科之内GFDL授权,然后在其他地方cc-sa-by授权的意义。还有,假如该用户执意他所创作的图片一定要有额外的版权要求的话(例如不准人家修改),可能得考虑以图片版权不符合上传维基百科的缘故,全数提报删除。—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9月19日 (三) 21:25 (UTC)
- (!)意见:看见了此事特意去Wikipedia:图像版权标志走了一趟,我想User:Sdee真的未搞懂这些版权,cc-by-sa仍是可以给改制的。不想自己上传的图片被其他人改制的版权应是cc-by-nd(署名-禁止改作),可惜维基不能接受图片是“禁止改作”(见Wikipedia:图像版权标志#不自由的创作共用协议及Template:Db-ccnoncom)。—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9月20日 (四) 02:26 (UTC)
- (!)意见:要删除的可不是该用户的模板,而是该用户所上载的图片。该用户所上载的图片未能配合维基百科的开放版权要求。模板删除或保留不是问题所在。--✉Hello World! 2007年9月20日 (四) 16:21 (UTC)
- (!)意见 个人觉得,这里的精神就是开源和自由,好像写条目,别人也可以随便改你的,图片也是如是,所以维基才不接受cc-by-nd,参加了这个游戏就应该明白和遵守规则。如果坚持要执著创作的版权,又有什么意思呢? 小小意见 -- message to b.cx 2007年9月20日 (四) 18:21 (UTC)
- (×)删除,不抵触,但没必要。→♥ 啰唆的阿佳 ♥ 2007年9月20日 (四) 23:44 (UTC)
- (×)删除。你可以使用双授权,但不能限制使用人在何处要使用什么授权,也不能限制使用人用途。使用人只要遵守GFDL或CC-BY-SA的规定,不需要你的特许。-- 百楽兎 2007年9月21日 (五) 13:23 (UTC)
- (!)意见,其实是可以有用户自己定立要求的版权模板吧?!不过,这一句“版权的持有人(即AG0ST1NH0)特许非维基百科领域上而作资料性质的用途。 ”就有违了CC和GFDL的原则了,理由是CC和GFDL设立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希望提供统一、简单、开放以及无需知会原作者的版权许可。然而,你提出的这一条“额外版权‘宣言’”已超出了CC和GFDL的范围,变得没意义了。我觉得用户仍可有用户自己的版权声明,只是目前在你设立的条件限制下,你不能将图片贴到维基共享资源中,并必须将CC和GFDL的声明拿走。不然,请将你该句说话删去,但这变成跟维基上的{{DualLicenseWithCC-BySA-2.5}}这类版权无异,那你就不需要特地去设计一款你自己的版权声明了。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21日 (五) 18:57 (UTC)
- (×)删除,理由同上。-- Billy 香港人的讨论贡献 2007年9月22日 (六) 13:08 (UTC)
- (!)意见:难道保障自已的创作(制作)图片也有问题吗?如果你的图片被他人作非合法、非理性、乱编乱改你的图片的话,你会任由他吗?—AG0ST1NH0 2007年9月23日 (日) 11:03 (UTC)
- (:)回应,可以,但那就不是GFDL,所以不能上传到维基,您可以选择不贡献在维基百科中,因为与此的版权宣告不符。→♥ 啰唆的阿佳 ♥ 2007年9月23日 (日) 12:27 (UTC)
- (×)删除, 理由同上(User:Chia 777)所述。—Ellery 2007年9月23日 (日) 15:49 (UTC)
- (!)意见既然各位决意要维护维基,而不维护及重视创作,本人感到无奈、遗憾、可惜。本人希望可以会有为创作者作出相关的保护,大前提是要保护图片免受于创作者外的人士修改图片的模版而作出讨论。本人也会继续为创作者的维护坚持到底。—AG0ST1NH0 2007年9月23日 (日) 18:06 (UTC)
- (:)回应 - 我也是做设计的,很明白你感受,不过这里真是没有cc-by-nd(署名-禁止改作)呢。 -- message to b.cx 2007年9月23日 (日) 19:04 (UTC)
- (:)回应:所以我地应该要去为自己争取,不可以被他人踏著来走的。—AG0ST1NH0 2007年9月24日 (一) 10:29 (UTC)
- 我很怀疑AG0ST1NH0是否明白大家的意思。大家没反对你将照片改成“禁止改作”,而是你用错了版权声明。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24日 (一) 17:24 (UTC)
- (:)回应:所以我地应该要去为自己争取,不可以被他人踏著来走的。—AG0ST1NH0 2007年9月24日 (一) 10:29 (UTC)
- (:)回应 - 我也是做设计的,很明白你感受,不过这里真是没有cc-by-nd(署名-禁止改作)呢。 -- message to b.cx 2007年9月23日 (日) 19:04 (UTC)
- 另外,我有点质疑我们是在限制{{User:Sdee/(C)}}这模板的使用,还是在讨论必须删除该页的内容。我的意思是如果该页是在个人用户页之下,似乎不应该删除(本来是在Template:(C)sdee中的)。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24日 (一) 17:24 (UTC)
- 此删除请求须紧急停止,原因:用户页名字空间误当模板空间提出删除,而且该用户子页面并没有违反Wikipedia:用户页中的规定,故请求无效。相关讨论移回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Template:(C)sdee。—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9月24日 (一) 18:28 (UTC)
继续讨论
回上,它确实是个模板。所有用户自定义而不是用在条目上的模板,都是以user:名字命名的。--✉Hello World! 2007年9月25日 (二) 11:25 (UTC)
- 但这也是不能提tfd的,因为这仅局限template空间,就算user:被当成template:使用其实也是没有办法依tfd的规则提报,只要user:空间没有违反用户页规则的话,我们对此也是“束手无策”的。(另外在user:空间挂{{tfd}}是无效果的)—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9月26日 (三) 04:39 (UTC)
- 该模板在不修改现在的内容的前提下不能继续使用,然而若不能使用,该页存在的意义为何?若修改内容以合乎维基计画的要求,则又有其他可替代的公用模板可使用。再者,若不删,该页可能会被任何人所浏览到,是否又增加了不必要的误解?-- 百楽兎 2007年9月26日 (三) 04:58 (UTC)
- 该模板不能继续使用,应该从现有的图片上全部移除。维基百科的精神即是人人可修改,这个精神也包含任何由用户贡献的图片,若您不希望您贡献的内容被任意修改或被他人再度分发,请不要提交这些内容。这是为了保证未来的贡献者能够自由地利用您的贡献继续创作,例如将图表整合,或是跟地图整合等。--Jnlin(讨论) 2007年9月26日 (三) 15:46 (UTC)
- 同意,希望Sdee能移除此模版,否则唯有提删图片了。--minghong 2007年9月26日 (三) 16:47 (UTC)
延伸讨论
整理了一下一些最近找到的资料(主要是在commons上看到的)
- 被放在用户页子页的版权声明(使用CC-by和CC-by-sa):
- Commons(维基共享资源)中有使用nc(非商业性)和nd(禁止改作)的版权声明:
- Template:Cc-by-nd-3.0
- Template:Cc-by-nc-sa-2.0-dual
- Template:GFDL or cc-by-nc-sa
- {{GFDL-CC-triple|nc=yes}}
- 加水印的问题:
- 我的个人看法
- 维基百科可以使用nc和nd作版权声明?! <--- 不清楚(理论上可以?!)
- commons可以使用nc和nd作版权声明?! <--- 不清楚(理论上不可以……但有上述有几个例外情况。有待查证~)
- 图像不建议存放到维基百科,而建议存到commons?! <--- 是
- CC或自由图片若有人真的不想存到commons上我们可以强制更改吗?! <--- 不清楚(理论上可以?!)
- 可以有个人的版权声明?! <--- 可以
- 可以在commons中将个人的版权声明放到用户页分页吗?! <--- 可以(已有,参见上面的连结)
- 可以在维基百科将个人的版权声明放到用户页分页吗?! <--- 不清楚(理论上可以)
- CC-by的图像,原作者有权更换版权声明吗?! <--- 理论上可以(因为原作者保留了部份版权)
- CC-by-sa的图像,原作者有权更换版权声明吗?! <--- 理论上可以(因为原作者保留了部份版权)
- PD的图像,原作者有权更换版权声明吗?! <--- 不能(因为原作者已放弃图像的版权)
- GFDL的图像,原作者有权更换版权声明吗?! <--- 不确定(有待查证~)
- 上传的图像可以加上水印吗? <--- 不建议,因会破坏图像的元数据(但不肯定是否属强制性)
- Sdee目前的页面User:Sdee/(C)存在问题?! <--- 是
- Sdee的用户页分页应该删除?! <--- 不应该
- Sdee的用户页分页可以继续使用?! <--- 不可以,在未作出修改之下
意见
请大家在仔细阅读过后,参与讨论。Stewart~恶龙 2007年9月28日 (五) 03:27 (UTC)
- ①可以使用nc和nd作版权声明?答:可以,但不能有强迫性,即要同时提供一种以上的自由版权供人选择。
②可以有个人的版权声明?←答:可以,但不能和维基计画的自由版权要求相悖。
③原作者有权更换版权声明吗?答:可以,所以叫“授权”。但更改版权不能追溯既往,所以对曾经以自由版权释出的原创作品而言,更改版权没有什么的作用。例如某作者为了赚钱而将授权由GFDL改为私人有偿授权,但该作者对以GFDL释出的作品已不能撤销(不过有一种极端的情况存在)。该作者虽然有权销售他的版本,但不一定会有买家,除非买家不知道有另一份以GFDL释出的相同版本。
-- 百楽兎 2007年9月28日 (五) 12:46 (UTC)
- User:Sdee/(C)已被删除,但提交到Wikipedia:页面恢复请求中,请各位前往发表意见。—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抢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07年10月7日 (日) 14:50 (UTC)
- 我的意见是
- 如果投票结果是删除共识,删除处理并无不妥,因为维基的删除流程走的是社区共识,而不仅是已有的删除政策中列举的情况。只是这一次的删除是否有共识有些小争议。
- 恢复请求也是正确的。因为这个页面从维基政策理论上并不应当删除,所以我同意恢复它。这个页面产生的误导虽然可以担忧,但真正产生责任的是应用了这个声明的图像。正如一个用户在他的页面上声明他信仰,但不能把这个声明用于维基的条目页面,这个声明用户页是可以保留的。— fdcn talk — 2007年10月9日 (二) 17:38 (UTC+8) — 2007年10月9日 (二) 09:38 (UTC)
- 我的意见是
我的意见:
- ①可以使用nc和nd作版权声明?←可以,如果它是logo、poster,而又符合合理使用的话。在{{poster}}后加个{{cc-by-nc}}有何不可?当然此类图片不能上载到共享资源。
- ②不可以
- ③是
- ④CC或自由图片若有人真的不想存到commons上,那就违背了CC的原意。请他不要发布好了。
- ⑤⑬⑭⑮可以有个人的版权声明?←我在删除投票中已经指出,我关注的是图片是否自由图片,模板是用来说明该图片,该图片若符合自由图像方针的法,用什么方法张贴声明也无损其作为自由图像;反之若该图片使用不合理,被人贴了什么模板也不重要。所以我没有投票删除该模板,而是反复在问“张贴那些模板的图”是否自由图片。
- ⑥、⑦,在符合GFDL的情况下你加上其他的如CC-BY、CC-SA,是没有问题的
- ⑧⑨⑪原作者有权更换版权声明吗?←意见与百楽兔③相同
- ⑩这个要视乎各地法例而定。曾发生过有国家把原本已变成公有领域的图像,重新赋予版权。
- ⑫不鼓励,但加入水印并不违反任何已有的上载版权条件,况且版权没有nd即代表其他人可把该水印移去。
--✉Hello World! 2007年10月9日 (二) 05:32 (UTC)
- 掌握了不少理念,增长了。这个存档到Wikipedia talk:图像使用守则吧。Stewart~恶龙 2007年10月16日 (二) 03:40 (UTC)
版权方针
近期在维基共享上因清院本·清明上河图的删除问题而得知了一件事,原来“只要图像中的主体是无版权的,那么维基共享就可以收录,无论图像有什么使用限制的宣告。”
以维基共享收录此张清院本·清明上河图为例,该图是拷贝自台北故宫网站的,而台北故宫网站的使用宣告则为“如要使用台北故宫网站上的图片,需洽询台北故宫以得到许可(有偿或无偿)”。这个案例意味著我们可以使用的图片来源大幅增加,首先博物馆和美术馆网站上的许多收藏品图片我们已可以上传到维基共享了。
P.S. 清院本·清明上河图最早为英语维基的特色图片,后来成为维基共享的特色图片。
-- 百楽兎 2007年10月17日 (三) 05:34 (UTC)
- 台北故宫里的文物的图片档案,若根据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属于公共财的概念,在非营利目的下的应用,应可无偿使用。不过,根据过去的国家地理频道的报导,台北故宫只是两蒋自北平故宫原有的馆藏的五分之ㄧ。—P1ayer 2007年10月17日 (三) 05:45 (UTC)
- 如果加上明显浮水印或其他“版权宣告”文字呢?--winertai 2007年10月17日 (三) 08:54 (UTC)
- 若某出版社出版《老残游记》一书,只有原文没有自己加上赏析注释之类,该出版社可以在版权页标示“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吗?—Ellery 2007年10月18日 (四) 02:00 (UTC)
- to Ellery:古书新印可以有制版权,但古书的影印就不会有制版权。-- 百楽兎 2007年10月18日 (四) 03:40 (UTC)
- 超过著作权期限的小说或古典文学,如果是通用版本的原文,而非后来出版社自创的修订版的话,应可收录至维基文库。但是还是不宜直接影印或上传
直接扫描书页内容的图档,以避免重制权的争议。但是会有人有这么勤劳吗?把整本的《老残游记》内容,纯手工打字一份到维基文库?—P1ayer 2007年10月19日 (五) 04:42 (UTC)
- 有种技术叫OCR,联合知识库网站内,采用电脑编报前的报纸内容就是用OCR配合人工校对后输入网站的。—Ellery 2007年10月19日 (五) 16:12 (UTC)
如果图上有浮水印就把它去掉吧,因为上传后使用的版权说明是PD。我不知道英语维基或维基共享的做法是否合法,不过既然他们接受这种来源,大家比照办理便是。-- 百楽兎 2007年10月18日 (四) 03:40 (UTC)
单就清明上河图而言,其本身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障期限,这意谓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该幅图片,在著作权方面它已经成为人类的公共财产,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故宫关于这张图画的著作权并没有限制他人使用的权利。但是故宫其他的摄影著作(例如利用照相方式所完成的数位典藏),其著作如有创作力在内(例如采光、取景角度),则仍有该摄影著作的著作权限制,但如果仅是单纯地复制原作,则因为无创作力在内,不能成为著作权保障的对象。百乐兔所言去除浮水印,这个动作要小心,因为如果它是在著作权状态不明而假设有著作权的话,则浮水印可视为其数位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的一种,移除其该DRM可能会有触法之馀。--Theodoranian|虎儿 =^-^= 2007年10月19日 (五) 15:50 (UTC)
- 所以故宫照了翠玉白菜的照片,是拥有该照片的著作权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假设我用Maya之类的3D电脑软体从照片做一张翠玉白菜的3D图是不侵犯版权的吗?(因为不太可能带著电脑进故宫坐在翠玉白菜旁边看著它做3D图)—Ellery 2007年10月19日 (五) 16:21 (UTC)
- 翠玉白菜已无版权,不要说做3D图,即便仿造一颗实体也不会侵犯版权。-- 百楽兎 2007年10月20日 (六) 02:11 (UTC)
我不知道台北故宫限制他人使用清院本·清明上河图是否合法,但确实是有规定。从日常见闻判断,台北故宫的规定是合法的可能性高,因为要将故宫馆藏图像用在出版品、器具等用途的业者需要故宫的授权。如果故宫的规定不合法,业者也不会笨笨地付钱。之前我也提过,不只台北故宫,世界上许多博物馆、美术馆都有类似的规定,可见其来由自。以维基伺服器所在的美国为例,纽约大都会美术馆的规定可见这里。-- 百楽兎 2007年10月20日 (六) 02:11 (UTC)
- 虽然我上传过两三张印有“浮水印”的古图至维基共享过关,但我还是心虚,后来就没传了。基于我对版权概念的无知导致的恐惧,我反对“大量”上传相关图片至维基共享。个人认为“避免无谓争讼”是第一原则。--winertai 2007年10月20日 (六) 04:13 (UTC)
古怪的版权问题
最近看某一期的《国家地理杂志》,有一小段编幅吸引我的目光,主题描述一个摄影师前往非洲荒野工作,他放下摄影机休息,有一些小动物(像会站立的老鼠,我不知叫啥)拿了摄影机拍了自已的家人,竟也拍得头头是道,图片被刊登,引为趣谈。我忽发奇想,此类图片的版权归谁﹖动物﹖摄影师﹖国家地理杂志﹖若要上传维基,以何理据上传﹖若要删除,以何理据删除﹖—Iflwlou [ M { 2007年11月29日 (四) 12:28 (UTC)
- 让我联想到日本的电视节目《狗狗猩猩大冒险》中那只会拍照的黑猩猩。—Ellery (留言) 2007年11月29日 (四) 12:54 (UTC)
- 我记起了,是狐獴,也好像不是《国家地理杂志》那一篇,想来记错,不是非洲,是英国Longleat野生动物园,来源在这,http://ungadget.blogspot.com/2007/09/blog-post_4411.html ,版权归谁所属﹖—Iflwlou [ M { 2007年11月29日 (四) 13:55 (UTC)
版权属照相师,原因是动物不是法人,因此不存在著作权的问题。一般也认为动物拍照没有创造性的问题,或者至少在法律上不存在。但是摄影师将这些照片发表,因此版权属于摄影师。在维基上最多能够作为合理使用(比如用于“动物拍的照片”一文)。--Wing (留言) 2007年11月29日 (四) 18:46 (UTC)
- 假设动物拿了废弃摄影机,拍下照片,某路人拾得摄影机,拿去发表,版权又归谁﹖—Iflwlou [ M { 2007年11月30日 (五) 10:59 (UTC)
- 当然是捡到的人的,除非该国家地区有特殊的对于 res nullius (无主物)的法律。捡到一个数码影像的储存器和捡到一幅实际动物创作的其他作品并无区别。—Msuker 2007年12月1日 (六) 11:17 (UTC)
建议把“图片不可有水印”列成方针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鉴于上面“User:Sdee的图片授权问题”里,User:Sdee及个别用户在自己上传的图片加上水印但未知其水印的版权而做成争拗,故建议跟著英文维基一样,把“图片不可有水印”列成方针,避免以后不必要的争拗。en:Wikipedia:Image_use_policy:
Also, user-created images should not be watermarked, distorted, have any credits in the image itself or anything else that would hamper their free use, unless, of course, the image is intended to demonstrate watermarking, distortion etc. and is used in the related article. All photo credit should be in a summary on the image description page.
-- message to b.cx 2007年12月11日 (二) 20:54 (UTC)
- 这个工具对去除图片水印有强力效果—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12月12日 (三) 03:08 (UTC)
- Teorex InPaint或Photoshop等非免费软件,且加入水印或是除去水印终究会破坏原图和EXIF资料。Stewart~恶龙 2008年1月2日 (三) 17:41 (UTC)
有无人注意到,水印(en:watermark)本身就是个红字…—ニャン ワン〒 2007年12月14日 (五) 04:53 (UTC)
- (+)支持列入方针。-- 百楽兎 2007年12月13日 (四) 16:08 (UTC)
- (+)支持同上 -- message to b.cx 2007年12月14日 (五) 03:13 (UTC)
- (-)反对,我虽然反对图片上有水印,但是即使有水印并不违反自由版权,所以不应该列为方针强制禁止。不过如果水印的标签有明显的版权宣告或图帜,本就违反著作权,所以即使不制定方针限制,一样是违反GFDL。过了版权期限等的图文,应特别标示以个案处理。→♥ 啰唆的阿佳 ♥ 2007年12月14日 (五) 03:20 (UTC)
- (+)支持,解决争议一了百了的方法—天上的云彩 云端对话 2007年12月14日 (五) 05:09 (UTC)
- (+)支持列入方针,但不代表现时某些有水印标签图像没有违反GFDL。--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14日 (五) 06:03 (UTC)
- (+)支持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12月14日 (五) 13:32 (UTC)
- (+)支持。为免再有争议,应狠下决心成列为方针。Stewart~恶龙 2007年12月17日 (一) 13:01 (UTC)
- (-)反对,User:Sdee的图片授权问题是因为Sdee使用了误导性的水印版权而做成争拗。若图片水印本身没有问题,由于已经有GFDL、CC等条文赋予其他人改作权利,我认为不必把水印列为方针强制禁止。而且我刚协助一名贡献者上传带有水印的图片到北京地铁条目,按下图片连结来看,水印不见得妨碍他人改作。若强制禁止,我可以选择的北京地铁图片将会更少,对维基条目未必有利。希望上面支持者可以重新考虑。—Baycrest (作客) 2007年12月17日 (一) 17:36 (UTC)
- (-)反对,意见同阿佳 -✉Hello World! 2007年12月19日 (三) 08:29 (UTC)
- (!)意见:图片当中有维基百科和GFDL字样的浮水印也不行吗?—Jasonzhuocn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6:32 (UTC)
- (:)回应:这是一个可争议的问题。我认为首次发布的作品加水印不违背现行自由版权的要求,但是违背自由版权的创立精神:“保障遵行授权的使用者自由使用的权利”。但如果以前的版本没有水印,从此修改版开始加上,至少这就违反了GFDL的要求:“You may not use technical measures to obstruct or control the reading or further copying of the copies you make or distribute.”--百楽兎 2007年12月23日 (日) 15:07 (UTC)
- 不违背,水印一样可以是一种创作,有版权宣告才是违背。→♥ 啰唆的阿佳 ♥ 2007年12月23日 (日) 15:29 (UTC)
- (:)回应:这是一个可争议的问题。我认为首次发布的作品加水印不违背现行自由版权的要求,但是违背自由版权的创立精神:“保障遵行授权的使用者自由使用的权利”。但如果以前的版本没有水印,从此修改版开始加上,至少这就违反了GFDL的要求:“You may not use technical measures to obstruct or control the reading or further copying of the copies you make or distribute.”--百楽兎 2007年12月23日 (日) 15:07 (UTC)
- (+)支持SRR‧S 2007年12月26日 (三) 08:25 (UTC)
- (+)支持-60.242.222.33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12:35 (UTC)
- (-)反对,意见同上,我是不喜欢图片加水印的方法,但我更不喜欢维基百科为预设的GFDL条目加入额外条款,GFDL给予我们自由创作,加减内容的权利,正如阿佳所说,GFDL的水印一样可以是一种创作,如不喜欢,你可以删去它,涂改它。但加入额外条款,就代表GFDL条款拒绝某一类形的创作,今次是水印,下次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加入额外条款,将使自由版权精神变质。Sdee的作法固然不可取,可是又有必要牲牺自由版权精神、维基百科的原则来应对吗﹖shizhao不是提供了清除水印的软件吗﹖为什么不使用软件,却改变GFDL条款,是不是有点儿本没倒置﹖古人言以“挟泰山而超北海”和“为长者折枝”作比喻,有些事情是做不到,依然亦都有些事情,努力去做,必可做到,我相信有很多远比改变GFDL条款更能解决图片水印问题的办法,如清除水印的软件便是,只要努力找。—Iflwlou [ M { 2007年12月30日 (日) 14:27 (UTC)
- (:)回应:请注意,此案不是要修改GFDL条款,GFDL不是我们能片面修改的。此案是修改方针,方针是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的运作原则,这才是我们能改的。另外清除水印并不是用什么软体按个按钮这么简单的。如果简单就可清除水印,加水印的人所为何来?--百楽兎 2008年1月1日 (二) 12:04 (UTC)
- (:)回应,对我而言,为在维基百科上载的自由版权图片加设额外条款,等同破坏维基百科及GFDL条款,因为维基百科从不会拒绝自由版权创作,如加设额外条款,GFDL又有何意义,自由版权精神又有何意义﹖“清除水印并不是用什么软体按个按钮这么简单”,我同意,但我绝不认同实行破坏自由版权精神的额外条款来制止破坏自由版权精神的人,这样做有何意义﹖两方的动作都为维基带来损害,为何我支持它﹖我不认同图片加水印的方法,但不先实行其他办法,就武断再没措施可行,行极端的法子阻止他,甚至这法子对自由版权精神无好处可言,我认为这样颇为不明智。—Iflwlou [ M { 2008年1月2日 (三) 07:19 (UTC)
- (:)回应:禁止水印是英文维基的方针,也是维基共享的分针,其他还有哪些维基计划我不清楚,难道他们破坏了自由版权精神吗?自由版权的精神在于“保障遵守自由版权的人能够完全自由使用”,而水印在先天上就已经限制了自由使用的权利,水印才是破坏了自由版权精神。--百楽兎 2008年1月2日 (三) 08:39 (UTC)
- (:)回应,我不知道维基共享及英文维基是不是禁止水印,如不,我也一样以同一理由向他们直说,尽管我认为它们很多方针有问题,尤其维基共享。如你所言“保障遵守自由版权的人能够完全自由使用”,但加设额外条款也不一样是拒绝某一类形的创作,破坏了自由版权精神﹖我认为这不是二取其一的选择,还有很多方式解决,虽感抱歉,“维基共享及英文维基禁止水印”单单这理由不足说服我转投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2日 (三) 08:56 (UTC)
- (:)回应:我并不打算说服你,赞成或反对皆为个人自由,但错误的理解会产生误导,所以我认为有必要阐明。我必须再次强调,第一,禁止加水印并不侵犯自由版权精神,因为水印本来即是为了限制部份使用上的自由而设的,而禁止加水印却是最大程度确保使用上的自由,因此侵犯自由的是水印,而非为解除侵犯自由而设的禁令。第二,禁止加水印并不影响该类型的创作,而是影响该类创作上传到维基计划。这就好比维基百科虽禁止用户加入用户私人评论到条目中,但却不影响该私人评论的创作与在维基计划以外的地方依自由版权发布。--百楽兎 2008年1月2日 (三) 14:44 (UTC)
- (:)回应,我并不是说纵容加水印者,但说本人错误理解,这点恕本人不同意了,意义上,无论创作什么东西,包括水印,只要以GFDL发布,它就是自由版权,可以任人修改,任人添加,任人删除,我认为确保使用上的自由,就是不设任何发布的关卡,你认为水印限制自由,那应该待作品以自由版权发布后,才删除水印,而自由版权拒绝某一类形以自由版权发布的创作,就不能称“自由版权”了。另外“用户加入用户私人评论”,言论在这里一发布之时,就是自由版权,当然可以任人删改,不过那是编辑问题,似乎和百科性及版权问题无关。—Iflwlou [ M { 2008年1月2日 (三) 19:15 (UTC)
- (:)回应:我没有说你的意思是纵容加水印者,从来都没有。你的错误理解自我第一次回应起即有指出:1. 本提案不是要修改GFDL、2. 清除水印并非如你文中所言那么简单、3. 维基水印禁令并不妨碍水印创作,只是阻止水印创作上传到维基。另外,拒绝收录加水印的自由版权创作是维基计划自己的主张,而非自由版权拒绝加水印的创作,这不能混为一谈。任何创作都能选择依自由版权发布,但维基收不收是维基依据自己的发展目标而定的,包含前面举的用户个人评论之例在内,维基本来就很多自由版权创作不收,此提案即是要将刻意限制使用自由的水印排除在维基之外。--百楽兎 2008年1月3日 (四) 02:21 (UTC)
- (:)回应,嗯,就这样说吧,我并不是说你话我纵容加水印者,而是我向大家解释我并非纵容加水印者,反对只是因为对加设额外条款有若干意见疑虑云云(若我语气有何不当,请多多包函),第一点我如前所述“在维基百科上载的自由版权图片加设额外条款,等同破坏维基百科及GFDL条款,因为维基百科从不会拒绝自由版权创作”,加设额外条款,等同上传以GFDL版权条款发布同时,额外加新的版权条款,将自由发布的原则破坏,不是也把GFDL的精神也一同破坏吗﹖我认为不应拒绝上载,而是在自由版权下作出修改;第二点,古人言:“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完全没试过其他方式,你就告诉我很难很难,那请问如何难法,难得过“挟泰山而超北海”吗,完全不可能做到﹖如果加设额外条款是“维基计划自己的主张”,为何我们要讨论、投票加不加额外条款,只要维基基金会一锤定音,反对声音自然消失。既然言“是维基依据自己的发展目标而定的”,那么维基的主要份子──社群意见便很重要,它加不加,还须看社群意向,如它倾向支持加设额外条款,我也无话可说,但我一定对我的理据力辩,直到社群有最后决定的一刻。而“维基本来就很多自由版权创作不收”,我不认同这点,我认为是:维基百科并非拒绝某一类自由版权创作,而是发布在维基百科的自由版权创作,由维基百科社群评估添加或修改或删除迎合百科性,而非加设额外条款,言某某某自由版权创作不准(点点也不很)编入维基百科,如前所述,那是编辑问题,和版权问题无关。—Iflwlou [ M { 2008年1月3日 (四) 12:53 (UTC)
- (:)回应:我的那句“维基计划自己的主张”并不是你理解“已决定”的那个意思,而是要和后面那句做对比。不过这不是你的错,而是文字表达有时很难完全精确,而且我的写法也不好。但维基计划倾向拒绝水印的态度是明确的,这点看英语维基和维基共享就可明白。不过各维基计划的方针形成基本上是采自治制的,所以我们支持派现在才会希望列入中文维基的方针以解决水印争议。另外我之所以举维基百科会拒绝特定类型自由版权创作为例,不是要类比水印问题和该例是相同问题,而是要说明维基百科方针是维基百科依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拒绝收录某类型作品并不会有侵害自由版权的疑虑。
总之,针对水印争议,我认为探讨的焦点应是下列三个:
1. 是否要为了保障用户加水印的自由而牺牲其他用户或引用者使用上的自由,还是要为了保障其他用户或引用者使用上的自由而剥夺用户上传水印图片的自由?
2. 是否该认定水印属于另类地在条目中签名?
3. 水印图片是否要归类于需要清理或被取代的资源?
除了第1点是思想上的主义问题,所以无关对错之外,第2及第3点都是接受水印图片后在实务上会遇到执行问题,所以应该要有明文决议。--百楽兎 2008年1月3日 (四) 15:31 (UTC)- (:)回应,基本上,第一点你我都陈述各自的论点,我也认为应由社群评估下选择;第二点呢,我看那水印应属于另类地在条目中签名,但我肯定的说,这动作很多馀,因为图片页上有签名栏,水印会防碍图片的表达;第三点,我建议把水印图片由“版权问题”变成“编辑问题”,由于水印会防碍图片的表达,首先我会联络作者,向他表示社群(“版权问题”派和“编辑问题”派的理据一同展示)对水印图片有疑虑,要求他删除水印,如他不动手,我自已来动手,若果我动用了任何方法都去除不到,或去除影响图片内容,我便会对图片提删,理由是“水印图片中的水印防碍图片的表达,令图片欠缺百科性,评估后不适用于展示在百科条目中”。—Iflwlou [ M { 2008年1月4日 (五) 16:50 (UTC)
- (:)回应:我的那句“维基计划自己的主张”并不是你理解“已决定”的那个意思,而是要和后面那句做对比。不过这不是你的错,而是文字表达有时很难完全精确,而且我的写法也不好。但维基计划倾向拒绝水印的态度是明确的,这点看英语维基和维基共享就可明白。不过各维基计划的方针形成基本上是采自治制的,所以我们支持派现在才会希望列入中文维基的方针以解决水印争议。另外我之所以举维基百科会拒绝特定类型自由版权创作为例,不是要类比水印问题和该例是相同问题,而是要说明维基百科方针是维基百科依自己的需要而形成的,拒绝收录某类型作品并不会有侵害自由版权的疑虑。
- (:)回应,嗯,就这样说吧,我并不是说你话我纵容加水印者,而是我向大家解释我并非纵容加水印者,反对只是因为对加设额外条款有若干意见疑虑云云(若我语气有何不当,请多多包函),第一点我如前所述“在维基百科上载的自由版权图片加设额外条款,等同破坏维基百科及GFDL条款,因为维基百科从不会拒绝自由版权创作”,加设额外条款,等同上传以GFDL版权条款发布同时,额外加新的版权条款,将自由发布的原则破坏,不是也把GFDL的精神也一同破坏吗﹖我认为不应拒绝上载,而是在自由版权下作出修改;第二点,古人言:“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完全没试过其他方式,你就告诉我很难很难,那请问如何难法,难得过“挟泰山而超北海”吗,完全不可能做到﹖如果加设额外条款是“维基计划自己的主张”,为何我们要讨论、投票加不加额外条款,只要维基基金会一锤定音,反对声音自然消失。既然言“是维基依据自己的发展目标而定的”,那么维基的主要份子──社群意见便很重要,它加不加,还须看社群意向,如它倾向支持加设额外条款,我也无话可说,但我一定对我的理据力辩,直到社群有最后决定的一刻。而“维基本来就很多自由版权创作不收”,我不认同这点,我认为是:维基百科并非拒绝某一类自由版权创作,而是发布在维基百科的自由版权创作,由维基百科社群评估添加或修改或删除迎合百科性,而非加设额外条款,言某某某自由版权创作不准(点点也不很)编入维基百科,如前所述,那是编辑问题,和版权问题无关。—Iflwlou [ M { 2008年1月3日 (四) 12:53 (UTC)
- (:)回应:我没有说你的意思是纵容加水印者,从来都没有。你的错误理解自我第一次回应起即有指出:1. 本提案不是要修改GFDL、2. 清除水印并非如你文中所言那么简单、3. 维基水印禁令并不妨碍水印创作,只是阻止水印创作上传到维基。另外,拒绝收录加水印的自由版权创作是维基计划自己的主张,而非自由版权拒绝加水印的创作,这不能混为一谈。任何创作都能选择依自由版权发布,但维基收不收是维基依据自己的发展目标而定的,包含前面举的用户个人评论之例在内,维基本来就很多自由版权创作不收,此提案即是要将刻意限制使用自由的水印排除在维基之外。--百楽兎 2008年1月3日 (四) 02:21 (UTC)
- (:)回应,我并不是说纵容加水印者,但说本人错误理解,这点恕本人不同意了,意义上,无论创作什么东西,包括水印,只要以GFDL发布,它就是自由版权,可以任人修改,任人添加,任人删除,我认为确保使用上的自由,就是不设任何发布的关卡,你认为水印限制自由,那应该待作品以自由版权发布后,才删除水印,而自由版权拒绝某一类形以自由版权发布的创作,就不能称“自由版权”了。另外“用户加入用户私人评论”,言论在这里一发布之时,就是自由版权,当然可以任人删改,不过那是编辑问题,似乎和百科性及版权问题无关。—Iflwlou [ M { 2008年1月2日 (三) 19:15 (UTC)
- (:)回应:我并不打算说服你,赞成或反对皆为个人自由,但错误的理解会产生误导,所以我认为有必要阐明。我必须再次强调,第一,禁止加水印并不侵犯自由版权精神,因为水印本来即是为了限制部份使用上的自由而设的,而禁止加水印却是最大程度确保使用上的自由,因此侵犯自由的是水印,而非为解除侵犯自由而设的禁令。第二,禁止加水印并不影响该类型的创作,而是影响该类创作上传到维基计划。这就好比维基百科虽禁止用户加入用户私人评论到条目中,但却不影响该私人评论的创作与在维基计划以外的地方依自由版权发布。--百楽兎 2008年1月2日 (三) 14:44 (UTC)
- (:)回应,我不知道维基共享及英文维基是不是禁止水印,如不,我也一样以同一理由向他们直说,尽管我认为它们很多方针有问题,尤其维基共享。如你所言“保障遵守自由版权的人能够完全自由使用”,但加设额外条款也不一样是拒绝某一类形的创作,破坏了自由版权精神﹖我认为这不是二取其一的选择,还有很多方式解决,虽感抱歉,“维基共享及英文维基禁止水印”单单这理由不足说服我转投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2日 (三) 08:56 (UTC)
- (:)回应:禁止水印是英文维基的方针,也是维基共享的分针,其他还有哪些维基计划我不清楚,难道他们破坏了自由版权精神吗?自由版权的精神在于“保障遵守自由版权的人能够完全自由使用”,而水印在先天上就已经限制了自由使用的权利,水印才是破坏了自由版权精神。--百楽兎 2008年1月2日 (三) 08:39 (UTC)
- (:)回应,对我而言,为在维基百科上载的自由版权图片加设额外条款,等同破坏维基百科及GFDL条款,因为维基百科从不会拒绝自由版权创作,如加设额外条款,GFDL又有何意义,自由版权精神又有何意义﹖“清除水印并不是用什么软体按个按钮这么简单”,我同意,但我绝不认同实行破坏自由版权精神的额外条款来制止破坏自由版权精神的人,这样做有何意义﹖两方的动作都为维基带来损害,为何我支持它﹖我不认同图片加水印的方法,但不先实行其他办法,就武断再没措施可行,行极端的法子阻止他,甚至这法子对自由版权精神无好处可言,我认为这样颇为不明智。—Iflwlou [ M { 2008年1月2日 (三) 07:19 (UTC)
- (:)回应:请注意,此案不是要修改GFDL条款,GFDL不是我们能片面修改的。此案是修改方针,方针是中文维基百科网站的运作原则,这才是我们能改的。另外清除水印并不是用什么软体按个按钮这么简单的。如果简单就可清除水印,加水印的人所为何来?--百楽兎 2008年1月1日 (二) 12:04 (UTC)
- (-)反对,虽然有水印在此不理想,但考虑以上意见,还不需强制禁止。在指引劝告不宜使用水印即可。—Jusjih (留言) 2007年12月30日 (日) 23:10 (UTC)
- (-)反对,不能事事都依赖强制措施,这没有亲和力。维基可以提倡不要用水印。—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8:54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10:54 (UTC)
- (+)支持,该要求的就要求,该提倡的就提倡,不能以“不要事事要求”为理由使该要求的不要求。假如看某个条目时突然看到某个图片上写著“某某制作”或“出自某某网站”,自由的含义又该怎样体现?假如某天维基百科进行再分发,这些水印图片显然不可以随之分发。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预先防止水印图片被上传呢?再说,能上传到维基媒体的图片(合理使用除外),都是可以再行修改的,那么为什么不直接在上传前修改除去水印呢?—Archangel of Liberty·前厅·天使传 2008年1月2日 (三) 11:21 (UTC)
- (!)意见,水印目前在中文维基百科上已是不被鼓励,却导致灰色地带的形成,目前就有用户借此大量上传附带水印的图像,这类跟北京地铁中使用的浮水印或用以说明资料的水印性质上截然不同,是与橡皮图章无异的标志,并清楚申明个人版权声明在其中。我深恐由于维基共享资源对这方面较为严格,却因中文维基百科姑息可以加入附带个人标记的图像,因而有利用这个漏洞将图像只存放到中文维基百科的情况。而理论上,我们是应更鼓励图像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的。再者,我们不应花额外的时间在处理附水印的图像,这应该是上传者的责任,除非有特殊原因如失去原图。故此,我强烈要求限制附带个人声明的水印上传至中文维基百科,希望能与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看齐。Stewart~恶龙 2008年1月2日 (三) 17:37 (UTC)
- (-)反对,优先使用无水印,但水印也是一种创作。的确不应鼓励,但不应禁止。—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13:15 (UTC)
- (+)支持,与其他维基媒体计划看齐。另外请问投票何时结束?—沙田友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7:07 (UTC)
- (:)回应:因为不是很有共识的样子,所以应该又是维持现状。--百楽兎 2008年1月15日 (二) 02:35 (UTC)
目前票数:(+)支持 10票,(-)反对8票,欢迎继续讨论 -- message to b.cx 2008年1月16日 (三) 09:35 (UTC)
- (+)支持,毕竟水印属于个人宣告。百科全书内容不应突出单一个人的劳动(个人观点)。--Derek He (留言) 2008年2月22日 (五) 10:14 (UTC)
后续讨论
其实不必要进行强制,而是作为一种强烈建议来写入指引,比如说“强烈不建议在上传到中文维基百科的自由版权图像中添加各种水印标示,因为这会违背自由版权的创立精神”,或者还可以进一步进行鼓励:“鼓励使用没有水印标示的自由版权图像替代那些有水印的图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1月30日 (三) 14:50 (UTC)
- 这样的说法我能支持,毕竟我也不欣赏带有个人水印的图片当作自由板权。不过一旦写入难保今后会有人刻意针对来提删,所以希望遇到这种状况提删时需要有几个条件,例如可以证明该图不是无法取代,甚至有了取代图片才可以提删之类的缓冲。无论如何,朝这方向发展个人能表示认同。→♥ 啰唆的阿佳 ♥ 2008年1月30日 (三) 15:54 (UTC)
- 只想说一点,水印有么有,我不是很在意,其实符合其他规则就行了。不过上面有个示例图片我个人觉得有点问题,上面有一个网站,这有广告之嫌,如果此门一开,哪么广告可能就无所不在了,故需要注意。我个人认为:若仅仅是水印,不会违反维基的其他方针,则允许;反之则不行。--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2月20日 (三) 11:14 (UTC)
我倾向于这样一个方针, 即在同等条件下在条目中优先使用没有水印的自由图片. 另外, 如果一个图片以GFDL方式释出,去掉水印再同样以GFDL方式释出也是完全可以的.--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2月29日 (五) 11:28 (UTC)
要求设立“提删图片时提删者必须通知上传者”作方针
最近几次本人上传图片时,皆被提删,然而作为上传者的本人却完全不知情,我是看监视列表才得知,于是一而再,再而三表示,希望提删者提删图片时,通知上传者图片被提删,然而,此要求被置之不理(补充,是本人看漏通知,但要求不变),但我认为“提删图片时不必通知上传者”实有不当,因为我是不满维基共享表明“提删图片时不必通知上传者”,才使用中文维基上传。
本人认为“提删图片时不必通知上传者”不当的理由是:
- 不是初来编者都知道有“提删”一回事,万一遭提删,不熟识运作的编者到作品被删除以后,才知被提删;
- 不是个个编者都长驻维基,不是个个编者都会看原先上传图片是不是遭提删(个人认为合乎规则,何须要看),也不是个个编者都会看监视列表或提删页,故此有些被提删的编者蒙在鼓里,失去公平辩白的机会。
因此本人要求设立“提删图片时提删者必须通知上传者”作方针,以令整个提删制度公平公正。—Iflwlou [ M { 2008年4月29日 (二) 15:46 (UTC)
- 补充一点,侵权提删也请通知本人,虽然现在侵权模板上有提示要通知,但我仍然发现有人没有通知,我觉得这个对新手上路很不好,很有影响。我的建议是,如果你有时间寻找侵权并提交,那么请同样有时间通知用户,我替新人说一声谢谢了—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4月29日 (二) 17:32 (UTC)
- 原则上同意,但怀疑侵权及条目提删又是否同样地需作通知?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5日 (一) 18:36 (UTC)
- 个人认为一定要通知。一者有些“侵权”是的确值得商榷,再者一些编辑新手需要明白维基方针。—Zhxy 519(联系) 2008年5月8日 (四) 17:20 (UTC)
- 同意。未必所有上傅者都会有空或者懂得看监视列表,但一定会知道个人讨论页有新讯息。在个人讨论页通知上传者可让上传者有合理辩驳机会,也是一种礼貌。—Baycrest (作客) 2008年5月10日 (六) 07:48 (UTC)
- 是的,我想怀疑侵权及条目提删都要作通知,否则人们不知情,如何辩白呢﹖—Iflwlou [ M { 2008年5月12日 (一) 17:01 (UTC)
特别是像User:Thomsonlee这类积犯应当严惩—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8.103.32.100(对话|贡献)于2008年6月9日 (一) 00:20加入。
- 共识似乎明显为“提删图片时提删者必须通知上传者”应列作方针。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20日 (二) 16:43 (UTC)
延伸讨论:怀疑侵权及条目提删是否亦必须通知上传者
目前情况是侵权的条目是有通知,但尚未定为方针;至于,怀疑侵权则不确定;条目提删基本上是没有的。然而条目提删的量比较多,加上创建者和主要贡献者亦未必是同一人,因此需考虑一下这些因素。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20日 (二) 16:43 (UTC)
- 侵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增内容侵权,回退它便是;另一类是条目一开始便侵权,目前已有专门提删页面针对这些条目。既然有待解决的是一开始便侵权的条目,自然必须通知条目创建者。至于条目提删,我认为要分开两种情况而论。一种情况是条目贡献者只有一人,情况跟侵权提删一样,必须要通知条目创建者。另一种是条目贡献者多于一人,条目有较多人监视,包括管理员及活跃用户,这种情况无须把通知作者列为方针。另外,对于快速删除的条目,我认为挂上快速删除模板的同时也必须通知条目创建者及主要贡献者。—Baycrest (作客) 2008年5月21日 (三) 15:32 (UTC)
- ( ✓ )同意,基本上意见相若。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22日 (四) 11:38 (UTC)
- ( ✓ )同意,意见同上。—Iflwlou [ M { 2008年5月22日 (四) 19:13 (UTC)
- 参考过以下意见,决定(-)反对快速删除强制要通知相关编辑者。—Iflwlou [ M { 2008年6月1日 (日) 10:15 (UTC)
- 仅反对最后一倏,快速删除不必强制要通知相关编辑者。快速删除的本意就是为了快速维护,能进入快速删除的都有严格的限定,并且目前是两人审核,其中一人还是管理员,已能保障删除的合法性。一个条目符合快速条件时,已没有必要同相关编辑者沟通来讨论是否删除,正常的提删之所以通知原作者,是为了让原作者有辩诉的机会,但速删显然不需要。唯一考虑的是对新手的亲合力,所以可提倡通知,但不要强制。— fdcn talk — 2008年5月24日 (六) 20:48 (UTC+8) — 2008年5月24日 (六) 12:48 (UTC)
- 我仍然认为是需要的,不过可能我上面说得不仔细,让我再解释一下。我提议的速删具体步骤是在挂速删模板的同时也在用户对话页通知条目创建者及主要贡献者,然后另一位管理员检查条目后执行速删,仅此而已。这里通知的目的是确保作者知悉条目被速删,以及作者可以到哪里请求恢复条目,并不是要求速删必须先征得有关人士的不反对。再补充,重定向的速删无须通知有关人士。—Baycrest (作客) 2008年5月28日 (三) 06:59 (UTC)
- (-)反对强制快速删除条目要通知创建者,因为许多时被提请速删者是属于测试、涂鸦、破坏、诽谤、原作者清空页面等明显不会被保留的页面。--Mewaqua 2008年5月28日 (三) 07:15 (UTC)
- 你的理由是从管理方便考虑,可是对于新手却不太友好,而且有些不合乎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的速删,若没有通知,有关作者就会无从申辩。—Baycrest (作客) 2008年5月29日 (四) 18:04 (UTC)
另外想起,如果创建者、上传者正被封禁(例如一个月或以上),这种通知有没有作用?--Mewaqua 2008年5月30日 (五) 06:10 (UTC)
- 侵权必须通知上传者,在我个人的处理当中,有不少上传者都是善意的违规,也就是不知道究竟什么是侵权,进过提醒,便会尽心为维基百科做出贡献,而不通知,会使维基百科失去一部分贡献者。—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保佑家人,感谢大家对四川的援助! 2008年5月31日 (六) 16:31 (UTC)
- 从正当途径考虑,用户封禁期满再登入,应可看到通知,得知请求恢复条目方法,所以仍然有作用吧。—Baycrest (作客) 2008年5月31日 (六) 16:37 (UTC)
还有人是长期犯规,如User:Thomsonlee这类积犯,即使在talk页跟他说他也只会无视。—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18.103.32.100(对话|贡献)于2008年6月9日 (一) 00:20加入。
快速删除没必要通知创建者吧?如果是因为友好性的关系,那么在被删除页面已经有了详尽的指示,例如[10]: "如果您之前已经创建了相同标题的文章,那么它可能已经被删除了。请参看删除日志和Wikipedia:删除守则上的一些理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3日 (二) 14:15 (UTC)
- 也不见得会花很多时间吧,也只是几步复制/贴上的的功夫。我认为对于新手的指导,比起去处理100幅图像侵权来得重要及更有意义。Stewart~恶龙 2008年6月9日 (一) 18:52 (UTC)
- 另外引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通知用户,是否就视为提删无效?我的看法是,强制通知用户不太可取,只应该是强烈建议,毕竟如果这样提删无效的话,虽然对用户可能会显得公平一些,但是对于处理需要提删讨论的条目或其他页面并不公平。仅仅因为流程上的瑕疵,却将版权问题,不符合维基百科方针等条目提删无效,则是把维基百科的基石,五大支柱方针的地位降低了,也无助于正常维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10日 (二) 15:59 (UTC)
- 只要补回通知、重新计算提删期便可满足有关要求,我看不到会严重影响其他条目提删的公平性吧。—Baycrest (作客) 2008年6月11日 (三) 06:16 (UTC)
- 再补充一个其他人以前提出过的建议,提删期内没有人要求补回通知,该次提删视为符合通知要求。希望可填补书生忧虑的地方。—Baycrest (作客) 2008年6月16日 (一) 16:36 (UTC)
- 只要补回通知、重新计算提删期便可满足有关要求,我看不到会严重影响其他条目提删的公平性吧。—Baycrest (作客) 2008年6月11日 (三) 06:16 (UTC)
- 另外引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通知用户,是否就视为提删无效?我的看法是,强制通知用户不太可取,只应该是强烈建议,毕竟如果这样提删无效的话,虽然对用户可能会显得公平一些,但是对于处理需要提删讨论的条目或其他页面并不公平。仅仅因为流程上的瑕疵,却将版权问题,不符合维基百科方针等条目提删无效,则是把维基百科的基石,五大支柱方针的地位降低了,也无助于正常维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6月10日 (二) 15:59 (UTC)
- 我认为必须在用户讨论页通知作者、在提删条目必须加上提删模板。两者缺一或两者皆缺,15天提删期要无限期延后至通知作者并挂上模板为止。YunHuBuXi 2008年6月15日 (日) 03:37 (UTC)
已有共识?还是未有共识?Stewart~恶龙 2008年6月21日 (六) 02:10 (UTC)
- 我不知自己有没有权投票,有的话我是( ✓ )同意必须通知。若没有通知,那么必须补回并由补回的日期开始计算,方为有效。另外,我看过Wikipedia talk:香港维基人布告板下的Template:HKG-1910的香港旗帜消失了讨论,有人提及“书生”也时常胡乱提删或胡乱删除东西,不知彼书生兄是否此书生?若是的话,个人觉得书生在这讨论的投票中其实应当避嫌,否则给人为自己惯常错误而影响他人之感,虽然这纯粹是个人观察的主观感觉。--TVBdata1 (留言) 2008年6月21日 (六) 17:00 (UTC)
- 我亦( ✓ )同意所有提删必须通知,唯快速删除除外。—Iflwlou [ M { 2008年6月28日 (六) 11:31 (UTC)
“上载”->“上传”
- 本文中“上载”字样与“上传”字样一起出现。当我第一次看到这个页面时,我迷惑了。不过很快我就发现“上载”和“上传”所对应的URL其实一样,根本是一回事。为了减少后来者的迷惑,我把所有的“上载”全都改为“上传”了。
- 用“上传”而不用“上载”的原因是在我的浏览器在当前Locale下页面左侧有“上传文件”字样,而不是“上载文件”。我没试验当把浏览器的Locale改为zh_TW时如何显示。我知道可能涉嫌“简繁体破坏”,但我本意只是让“上载”和“上传”统一为一体,以免发生歧义。如果有人介意,就请全改成“上载”吧,但二者只选其一,不要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