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煙委員會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1928年8月20日至1949年12月31日設立,為禁絕毒品所設立的合議制委員會,由蔣中正以行政院長兼禁煙總監。統治中國全境的國民政府藉由此委員會,大幅剷除中國人民吸食鴉片的風潮。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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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18日,國民政府首都定於南京,並於同時於財政部下設禁煙處,頒行《禁煙暫行章程》,言明三年內禁絕鴉片。1928年7月,國民政府陸續公布《全國禁煙會議組織條例》、《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禁煙法》、《禁煙法施行條例》。

1928年8月10日,經由上述法源,國民政府成立禁煙委員會,直接隸屬國民政府。1928年10月20日-1935年6月5日,禁煙委員會隸屬行政院。1935年-1938年,因為戰時政局所需,禁煙委員會特地設置於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轄下。1938年,因吸食鴉片人口減少,加上陝甘寧邊區公開種植與販賣鴉片事實無法解決,該委員會由位階較高的直屬機關改隸內政部。而此委員會一直設立到中國國民黨國共內戰喪失大陸統治權,才予以廢止解散。

1935年4月4日,《禁煙實施辦法》

  1. 禁煙程序,除依行營頒布之《派員查禁種煙辦法》、《厲行戒煙取締吸戶章程》、《嚴禁腹地省份種煙取締採辦邊省產土章程》、《厲行查禁麻醉毒品取締土膏行店章程》及其他禁煙條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2. 豫鄂皖贛湘蘇浙閩等八省均為絕對禁種省份,定本年四月份起實行總檢舉,遴派人員或指定人員分赴各省……如有聚眾抗剷者,即行指調軍隊嚴拿,為首之人立予槍決。倘有不肖軍警團隊包庇栽種,縣長力難制止時,得逕行密報拿辦。如縣長對於境內煙苗不報不剷私收捐費者,一經查實,立予槍決,以示懲儆。……
  3. 陝甘兩省已經核准分期禁種,並據該兩省呈明按照原定計劃分三期禁絕……
  4. 各省市應依《厲行戒煙取締吸戶章程》,負責舉辦煙民補行登記,限期六個月徹底辦理完竣……
  5. 黨政軍服務人員及學校員生,一律絕對禁止吸食鴉片……

1939年7月10日,《肅清私存煙土辦法大綱》

  1. 為貫徹六年禁煙計畫肅清私存煙土加緊統制起見,於必要省份特設督辦肅清私存煙土公署主持辦理之。
  2. 肅清私存煙土由督辦肅清私存煙土公署負責督飭各區行政督察專員、各縣縣長層飭區聯保甲長嚴厲執行,所收存土隨時交由禁煙督察處驗收保管,其定價付款辦法另定之。
  3. 督辦肅清私存煙土公署,應負責指揮警察團隊查緝一切私運私售事宜。
  4. 肅清私存煙土定期五個月辦理完竣……
  5. 自本辦法大綱施行之日起,絕對禁止私人採購煙土……
  6. 五個月屆滿後,如發現存土概以私論,除將煙土沒收並按其情節依《禁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運輸販賣鴉片者,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第十九條〔沒收財產全部或一部〕懲辦,如有不肖縣長區長聯保主任保甲長等扶同隱匿,或其他文武貪官污吏土豪劣紳包庇縱容情事,依同條例第十三條懲辦。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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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3年12月7日孫中山在大本營設立禁煙督辦署,首任禁煙督辦楊西岩(大本營內政部次長兼),[1]滇軍師長廖行超舊桂系軍長韋冠英為禁煙幫辦。1924年1月16日批准楊西岩擬具呈報的《禁煙條例》二十二條。[2]1924年3月17日「禁煙督辦署會辦,幫辦各職,着一律裁撤」,鄧澤如接任禁煙督辦,不就任,3月26日改派建國湘軍第二軍軍長魯滌平接任禁煙督辦。1924年9月1日,孫中山又委派建國湘軍第三軍軍長謝國光為禁煙督辦署督辦。1924年底禁煙督辦署與廣東籌餉總局合併為廣東全省籌餉總局,「以財政部長兼任該局督辦」,總局下設禁煙科,專辦禁煙事務。1925年6月,建國粵軍擊敗滇軍桂軍(平定楊劉叛亂),禁煙督辦改由陳策擔任。1925年7月21日國民政特頒布《禁煙條例》13條,以期四年內將鴉片完全禁絕,並設禁煙督辦署管理一切禁煙事宜,開徵禁煙稅。1925年11月,禁煙督辦公署改為財政部禁煙總處。

四一二事變後,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第105次政治會議議決,在三年之內分年分區地禁絕毒品,同時令財政部設立禁煙處負責其事,責令各縣分設禁煙局或戒煙藥品專賣處。財政部即於1927年9月頒布《禁煙暫行章程》13條,將一切私運、私售、 私吸變為專運公賣,規定特稅稅率第一年為70%,第二年100%,第三年200%,戒煙藥品須交禁煙機關統一運輸,貼用印花,販賣戒煙藥品須先行呈報財政部請領特許證,否則科以3000元以下罰金,吸食鴉片要請領吸煙執照繳稅後方可吸食。[3]1928年3月19日,財政部頒布《各省檢查煙苗局章程》。1928年3月20日財政部公布《戒煙藥料護運章程》,規定財政部禁煙處為便利商民鞏固運輸,特備運艦數艘輪流護運戒煙藥料;經遵章納稅後,可請專運所代運。1928年3月21日公布《財政部徵收戒煙藥料特稅章程》規定財政部「為取締私運戒煙藥料起見,於各省扼要地點設立專運所」「每一千兩徵收特稅國幣三百元」。1928年4月9日公布《財政部戒煙藥料印花領用章程》規定「財政部為寓禁於徵起見,特定藥料印花計三類十九種」「凡藥料不貼印花者即屬私貨」「一經查出即將原貨充公,並按應納稅額處以五倍之罰金」。1928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修正禁煙條例》21條。1928年6月禁煙稅歸省稅。1928年7月18日布裁撤財政部禁煙處,公布《全國禁煙會議組織條例》和《全國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把「鴉片公賣、徵收特稅、寓禁於徵」改為以斷禁為主。1928年8月成立全國禁煙委員會:

1928年9月17日頒布《中華民國禁煙法》7條、《禁煙法施行條例》共7章19條。1928年10月20日國民政府實行五院制,全國禁煙委員會從直屬於國民政府改隸行政院。1928年11月1日至10日在南京召開全國禁煙會議,到會19個省區正式代表70人,決定以斷禁為主。[4]1929年1月,取消湖北禁煙局,改為駐漢口財政部兩湖特稅清理處,在長沙、宜昌等地設清理特稅分處,下設總所、分所、分卡等,對過往特商(即鴉片商人)煙土照章收稅,並發給土行護照,沿路護送。1929年5月27日國民政府通過全國禁煙委員會張之江的提案,第四〇二號訓令指定以每年的6月3日虎門銷煙日為禁煙紀念日。[5]1930年5月3日行政院批准設立「六·三禁煙節」。[6]1929年7月公布頒行修訂《中華民國禁煙法》四章22條。

1932年9月19日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把財政部兩湖特稅清理處改為漢口禁煙督察處,「承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之命,辦理三省禁煙事務」「鑑於以前禁煙採取斷禁政策,未著成效,乃就三省轄境試行分期漸禁辦法」。從1933年開始,分期漸禁計劃逐漸推及腹地省份,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設第三組主管各地禁煙事務。1934年4月1日豫鄂皖三省剿匪總司令部漢口禁煙督察處改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禁煙督察處,仍駐漢口,處長李基鴻,副處長劉壽朋楊炯,會計主任黃為材,監察處總監察陳希曾,專管豫、鄂、贛、皖、閩、湘、蘇、浙、陝、甘等腹地十省的鴉片禁運禁售事宜和特稅收入(每擔特貨納稅200元,另繳附加費10%),依據《豫鄂皖贛四省農民銀行經營特貨買賣試行辦法》15條和《農民銀行承做特貨押款辦法》12條、《中國農民銀行承做特貨押匯辦法》11條,由農民銀行配合辦理[7]),並在各省市設監運所、總(分)公棧、緝私主任辦公室、漢口巡緝團(團長邱開荃)。[8]1934年5月9日南昌行營頒布《禁煙督察處組織規程》。1934年7月18日,國民政府第480號訓令公布豫鄂皖贛湘蘇浙閩陝甘十省剿匪期內,禁煙事務交由軍事委員會辦理。

1934年2月,發起「新生活運動」,1935年1月宣布「二年禁毒,六年禁煙」。1935年3月,行政院第2260號訓令決定將腹地禁煙推行於邊遠省份,概由軍委會統籌辦理。1935年4月8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理禁字第138號公函告知行政院:「川滇黔寧察綏冀魯晉九省及北平、天津、青島三市之禁煙事務,亦經由本會統籌辦理」1935年,國民政府實行六年禁煙計劃,制定了《各省市縣禁煙委員會組織通則》,頒布了《禁煙治罪暫行條例》、《修正禁毒治罪暫行條例》、《特許商人採辦煙土暫行規則》。1935年5月29日中央政治會議撤銷行政院禁煙委員會,於軍事委員會內設禁煙總會;設禁煙總監由蔣介石兼,統管禁煙總會和禁煙督察處。

1938年1月28日頒布《各省市領照煙民分期戒絕實施辦法》,宣布原定禁煙政策不隨抗戰局勢而改變;2月1日行政院第348次會議通過《內政部禁煙委員會組織條例》,裁撤禁煙總監,廢除《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禁煙總會組織規程》,改由內政部負責禁種、禁吸,由財政部負責禁運和禁售,軍委會禁煙督察處改隸於財政部。1939年7月行政院頒布《肅清私存煙土辦法大綱》及《督辦肅清私存煙土公署組織規程》,責令川、康、貴三省成立督辦肅清私存煙土事宜公署,分別由省主席王緒瓚劉文輝吳鼎昌兼任督辦。1939年9月蔣介石兼任四川省主席,賀國光任省政府秘書長實際主持省府工作;1939年12月16日蔣介石兼任四川省禁煙督辦公署督辦、四川省煙毒總檢查督察團團長,賀國光徐孝剛任禁煙會辦。1940年1月,各省市禁煙督察處辦事處改組為禁煙稽核處,專負稽核及運輸之責,禁煙督察處直屬各緝私機構奉令裁撤。1949年10月,財政部禁煙督察處開始辦理結束,各省市禁煙稽核處陸續裁撤。1941年4月禁煙督察處清理完畢,奉令結束。到1941年底,六年禁煙計劃告成。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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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委員會雖於禁止中國人民吸食鴉片煙毒有其重要性功勞與效能,但並沒有達到當初所設「全面禁絕」的目標。其中,上海、漢口、天津等處租界,外國人直接間接製販毒品的事情,為我國政府權力之所不及也是主要原因[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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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朱文原,《國民政府禁煙史料》,第二冊,組織法令(二),國史館,第135-219頁
  1. ^ 「大元帥令特派楊西岩為禁煙督辦。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七日《大本營公報》第四十號。轉載於《孫中山全集》第3版第八卷(1923.7-1923.12),中華書局1981年版。
  2. ^ 大元帥指令第六二號令:「禁煙督辦楊西岩呈為擬具《禁煙條例》二十二條業經政務會議通過請予核准施行由。呈及條例均悉。應准如擬施行。仰即知照。條例存。此令。」載於《孫中山全集》第3版第九卷(1924.1-1924.3),中華書局1981年版。
  3. ^ 於恩德:《中國禁煙法令變遷史》,中華書局1934年版,第284-285頁。
  4. ^ 馬模貞主編:《毒品在中國》,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頁。
  5. ^ 《國民政府訓令第四〇二號》,《國民政府公報》1929年第177號。
  6. ^ 杜恩義:「南京國民政府禁煙紀念日初探」,《江蘇社會科學》,2016年第5期,第226-233頁。
  7. ^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編:《中國農民銀行》,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0年版。第29-30頁。
  8. ^ 文俊雄:「民國時期中央國家機構介紹(十九)禁煙督察處」,來源: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網站
  9. ^ 〈禁煙總會之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