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春卷柯南/五芳分局
《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 | |
---|---|
1945年單行本 | |
概況 | |
司法轄區 | 印度尼西亞 |
起草日期 | 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
付審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批准日期 | 1945年8月18日 |
生效日期 | 1945年8月18日(頒布) 1959年7月9日(恢復實施) |
政體 | 單一總統制 制憲共和制 |
政府架構 | |
政府分支 | 3個(立法、行政、司法) |
國家元首 | 總統 |
立法機關 | 人民協商會議 (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 總統及內閣 |
司法機關 | 最高法院、司法委員會、憲法法院 |
國家結構 | 單一制 |
選舉人團 | 有(人民協商會議)[a] |
剛性條款 | 1條 |
制定歷史 | |
立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29日(人協、國會)[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會) |
行政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8日(總統) 1945年9月2日(政府) |
司法機關 首設日期 | 1945年8月19日(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員會) 2003年8月13日(憲法法院) |
修憲次數 | 4次 |
最近修憲日期 | 2002年8月11日 |
原始文本 保存地點 | 印度尼西亞國家檔案館 |
初審機關 | 獨立準備委員會 |
起草人 | 蘇波莫與獨立準備調查會成員 |
已取代 | 《荷屬東印度憲法》 《1950年臨時憲法》 |
印度尼西亞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建國五項原則 |
憲法 |
外交 |
《194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憲法》(印尼語: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簡稱《1945年憲法》(UUD 1945)、《四五憲法》(UUD '45),是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位階,於1945年8月18日由獨立準備委員會表決通過並頒布。全文共21章、73條。
(草擬過程、1945—1949年的實行效果,被取代,被恢復,1998年後的四次修訂),現已經過4次修訂。憲法的修改權屬於人民協商會議,但有關國體的條文不得更改。
《印度尼西亞憲法》規定,印度尼西亞建立在建國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是一個單一總統制共和國。經由公民直選產生的總統和副總統與總統委任的內閣共同構成了印尼的行政機關,另設立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政府帳目。立法機構由行使一般立法權的人民代表會議(俗稱國會)和僅審議地方事務、自然資源管理等相關法案的地方代表理事會組成,兩者共同組成人民協商會議,負責修憲,以及監督、罷免、補選正、副總統。司法權由最高法院、下級法院和憲法法院獨立行使,另設有司法委員會,負責提名和監督法官。《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權,規定居民享有平等待遇和受明確法律保障的權利,以及參與工作、接受教育、接受治療等社會經濟權利,並闡明有關教育文化、國民經濟和社會福利的基本國策。
制憲歷史 編輯
行憲及修憲沿革 編輯
獨立戰爭及中止實施 編輯
恢復實施 編輯
四次修正案 編輯
憲法內容 編輯
序言 編輯
國體、領土及國家象徵 編輯
政府組織與民意機關 編輯
人民協商會議 編輯
總統 編輯
行政機關 編輯
地方政府 編輯
審計委員會 編輯
司法機關 編輯
人民權利 編輯
自由權利 編輯
受益權利 編輯
參政權利 編輯
基本國策 編輯
憲法的修改 編輯
評價 編輯
備註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外部連結 編輯
筆記 編輯
- Butt, Simon; Lindsey, Tim (2012). The Constitution of Indonesia: A Contextual Analysis.
- Stefanus Hendrianto (2018). Law and Politics of Constitutional Courts, Indonesia and the Search for Judicial Heroes.
- Lane, Max (2019). Continuity and Change after Indonesia's Reforms: Contributions to an Ongoing Assessment.
- Horowitz, Donald L (2013). Constitutional Change and Democracy in Indonesia.
- Crouch, Melissa (ed, 2023).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n Indone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