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

20世紀事件

民權運動(英語:Civil rights movement)通常稱作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英語:African-American civil rights movement),是美國民權運動的一部分,是非裔美國人為爭取與白人同等的地位而發起的群眾性鬥爭運動,乃是經由非暴力的抗議行動,爭取非裔美國人民權的群眾鬥爭。這個全國性政治運動除了黑人外,亦有不少白人支持。該運動起源於19世紀末期的美國重建時期,於1954年-1968年間到達高峰,以期終結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種族歧視以及對黑人的選舉權剝奪

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
五位民權運動領袖:左起拜亞特·魯斯丁、安德魯·楊、威廉·賴安、占士·法默和約翰·路易斯,1965年。
日期1954年–1968年
地點
 美國,特別是美國南部
目標終止種族隔離
方法非暴力直接行動投票權抵制公民不服從社區教育
結果1964年民權法案
1965年投票權法案
1968年公平住宅法案
衝突方

非裔美國人

白人優越主義

領導人物

1954年,歷史轉折點到來,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領導下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發起了一場自由主義憲政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開始逐漸摧毀美國的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3][4][5][6]華倫法院作出了一系列裏程碑式的判決,主要包括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1964年的阿特蘭大之心汽車旅館訴美國案英語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以及1967年的洛文訴維珍尼亞州案英語Loving v. Virginia,這些判決禁止了公立學校和公立場所內的種族隔離、裁定包括維珍尼亞州在內的17州反異族通婚法違憲。[7][8][9]華倫法院的判決還協助終結了美國南部各州的種族隔離法——占·克勞法[10]

此外,1955年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黑人公民以全面罷乘來反對公車上的黑白隔離措施;1963年華盛頓林肯紀念堂廣場聚集二十五萬名群眾反種族隔離,美國民權運動領袖馬田·路德·金博士發表的演說《我有一個夢想》為民權運動的高峰;其他參與的人物還有麥爾坎·X等人。運動在1968年反越戰時達到最高峰,雖然同年馬田·路德·金羅拔·法蘭西斯·甘迺迪遭到刺殺,但運動成功促使南方廢除實行一個世紀的種族隔離

事件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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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裔美國人最初被帶到美國,主要是在南方農場當農奴,以彌補當地勞動力短缺問題。理論上,林肯總統在1863年的解放宣言中,已經讓他們獲得了自由。在南北戰爭結束後,聯邦軍隊佔領南方期間(重建時期,1865年—1877年),黑人曾名義上獲得解放宣言所賦予的平等權利。然而黑人因為窮困及教育程度較低,為求經濟上的生存,必須再度依靠白人僱用,特別是當聯邦軍隊撤出南方後,黑人頓失聯邦法律的保護,其地位又陷入類似美國內戰前的狀況,南方白人支持的民主黨控制南方,實施不少種族隔離法律,黑人重新受到種族不平等待遇。

18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判決,確立對黑人採行「隔離但平等」措施合法,無異對南方黑人的人權造成嚴重的打擊,最高法院判決中有關「隔離」的部份被執行得十分徹底,但有關「平等」的部份則不然,導致南方出現更多種族隔離制度法令,甚至連在工廠、醫院及軍隊都採取種族隔離制度。

在歷經58年後,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法律觀念才被推翻;1954年,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為首的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一案,判定種族隔離的學校並未提供黑人學生公平教育,因此公立學校應該要種族混合。[7]一連串的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也正式開始。

事件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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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南北戰爭期間美利堅聯盟國的首都,也是實施種族隔離制的代表性城市之一。馬田·路德·金博士於1954年到該市擔任牧師工作,1955年成功帶領該市黑人公民,以全面罷乘反對公共汽車上的黑白隔離措施。經過一年長期抗爭,終於迫使蒙哥馬利市的公共汽車取消種族隔離措施。這次的罷乘公共汽車運動雖然成效有限且未達到全面性廢除種族隔離措施的目的,但對全美各地的黑人卻起了鼓舞作用,並啟發他們的靈感,開始一波波爭取民權的運動。

運動的高峰是在1963年8月28日,金恩博士在華盛頓特區林肯紀念堂廣場前聚集了25萬名群眾,並發表他著名的演說《我有一個夢想》,這次集會所產生的輿論壓力受到聯邦政府的關注,終於使國會在翌年通過1964年民權法案,宣佈種族隔離和歧視政策為非法,並賦予黑人擁有平等選舉權,這成為美國民權運動史的關鍵事件。金恩博士在演說中指出百年前林肯總統雖解放了黑奴,廢除奴隸制,但黑人平等的公民權利在南方卻從未獲落實,直到金恩博士領導民權運動才獲得成功,1960年代美國民權運動興起,對其社會及學生有很大影響,當時對少數民族及婦女的權利均受到重視,開拓了新的視野,金恩博士也因此獲頒1964年諾貝爾和平獎

由於當時執政的民主黨支持民權運動(不包括強烈反對民權法案及投票權法案的南方民主黨人),原是民主黨堅定支持者的南方白人由於不滿民主黨政府的民權立場,不少轉向支持共和黨,這在1964年美國總統選舉中可反映,民主黨的詹森總統取得大部分州份,但共和黨的高華德首次取得除了亞利桑那州以外五個「深南」州份,共和黨亦開始在南方建立政治勢力。

1967年,金恩博士在北方深刻體會,黑人及其他人種的各種形式的歧視除了南方外,北方也遭到歧視,黑人在美國社會的飽受歧視,絕大部份是因為經濟不平等所引起,經濟權才是實質、才是根本原因,公民權只是裝飾。於是,他將公民權的鬥爭轉為經濟權的鬥爭,發起「窮人運動」(Poor People's Campaign)。

1968年4月4日,金恩博士在田納西州孟斐斯被射殺身亡,當時正籌劃帶領一群同志參與該市的罷工活動。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亦算是在該年告一段落。然而民權運動仍然繼續,並於該年達至最高峰。伴隨着反越戰示威,當年又是選舉年,氣氛十分緊張,暴力衝突持續。

關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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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訴教育委員會,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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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以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為首的美國最高法院華倫法院)一致同意,裁定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違憲。

1951年春,維珍尼亞州黑人學生抗議州教育系統種族隔離的不平等制度。莫頓高中學生抗議擁擠不堪的環境和岌岌可危的校舍。[11]全美有色人種協進會的一些地方領導人也曾經試圖勸說學生放棄對占·克勞法案中涉及學校種族隔離部分的抗議。當學生不買賬時,協進會加入了鬥爭,並給出了五個方針來挑戰學校制度;這些組合方針日後被稱為「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11][12]

1954年5月17日,以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華倫為首的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原告起訴公立學校進行種族隔離違憲成立。[12]首席大法官華倫在其撰寫的多數意見書寫道:[12]

「公立學校對白人與黑人兒童的種族隔離對有色人種兒童產生了有害的影響。當這種制裁以法律形式出現時影響更大;種族隔離政策常常表示黑人種族是劣等的。」

協進會律師搜集了許多貌似合理的證據來確保案件可以勝訴。就學校種族隔離議題來說,他們列舉了眾多辯詞。其中一個是引述種族混合制學校的環境。並稱這樣有助於學生適應社會對種族問題產生的壓力。因此,可以更好地為民主做出貢獻。另外,是引述「教育」如何促進人類心智的發展和成長,物理和道德力量的歷練」。[13]

 
巴納德學校整合,華盛頓特區,1955年

麗薩·格魯夫(Risa Goluboff)寫道協進會的意圖是告訴法院非裔美國兒童是學校種族隔離的犧牲品,他們的未來受到了打擊。法院判決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即建立「隔離但平等」制度的案件,和庫名訴列治文郡教育委員會英語Cumming v. Richmond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1899),即將這一制度應用於學校的案件違憲。

聯邦政府發出了法院之友,催促法官們思考種族隔離制度對美國在冷戰中形象的影響。國務卿迪安·艾奇遜引述道「在外國電台里美國持續地受到攻擊,包括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因為本國所存在的各種歧視行徑。」 [14][15]

隨後一年,在被稱為「布朗二號」的案件中,法院命令種族隔離制度應該被淘汰,「使用所有可商榷的速度」。[16]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件(1954)沒有推翻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案件(1896)的判定。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指的是交通運輸部門的種族隔離。布朗訴教育委員會則討論了教育部門的種族隔離。不過,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件的確加速了推翻'平等但隔離'的制度。

1954年5月18日,格林斯伯勒成為南方第一個宣佈遵守最高法院判決的城市。「不可思議,'校教委主任班哲文·斯密斯說,'我們正在試圖[超越]美國的法律。」[17]布朗獲得的積極評價,以及1953年教委對非裔美國人大衛·瓊斯博士的任命,促使眾多黑白公民確信格林斯伯勒正朝着進步方向前進。格林斯伯勒種族整合得相當平穩,而阿拉巴馬州、阿肯色州、維珍尼亞州則出現了「大規模抵制」活動,州內高官和民眾都捲入了風波。在維珍尼亞州,有的郡為了迴避整合,甚至關停了公立學校。甚至在格林斯伯勒,很多當地的種族隔離依然持續着,在1969年,聯邦政府發現該城沒有遵守1964年民權法案。完全的學校整合制度並沒有完全出現,直到1971年為止。[17]

很多北方城市也存在事實上的種族隔離政策,造成黑白社區間教育的巨大鴻溝。例如,紐約哈萊姆區在跨世紀之際沒有新建一所校舍,沒有一所幼兒園 – 甚至第二次大遷徙導致人滿為患。已存的校舍岌岌可危,教師經驗不足。「布朗案」推動了紐約家長中的積極人士,如支持協進會的梅·馬洛里英語Mae Mallory,她根據布朗案的原則起訴城市和州教委成功。馬洛里和數以千計的其他家長支持,並在1959年學校抵制中施壓。在抵制期間,一些自由學校第一次建立了。城市對此的回應是准許更多學生轉入高品質的白人學校。(然而,紐約的非裔美國人社區和北方種族隔離積極分子則需要應對白人群飛的問題。[18][19]

羅莎·帕克斯與聯合抵制蒙哥馬利公車運動,1955–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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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一名15歲高中生克勞德特·科爾文英語Claudette Colvin在公交車上拒絕起立給白人讓座,結果被捕,9個月後的1955年12月1日,羅莎·帕克斯 (「民權運動之母」)做出了同樣的事情。帕克斯是蒙哥馬利地方協進會的秘書,她剛剛參加完田納西州高地人中心英語Highlander Research and Education Center舉辦的會議,會議討論了非暴力不合作的策略。帕克斯被捕、受審,因擾亂秩序、違反當地法規定罪。當此事傳到了黑人社區後,50名非裔美國領袖聚集並組織了蒙哥馬利公車抵制活動,要求乘客能得到平等待遇。[20]

在城市拒絕了改革建議後,協進會在埃德加·尼克遜英語E.D. Nixon的領導下推動了在所有公車範圍內廢除種族隔離的活動。在蒙哥馬利50,000多名非裔美國人的支持下,抵制活動進行了381天,直到當地有關公車黑白人種隔離政策的法規被廢除為止。蒙哥馬利市90%的非裔美國人參加了抵制運動,因為他們是公車的主要乘坐人群,這極大地打擊了公車經濟。1956年11月,聯邦法院要求蒙哥馬利公車種族隔離與抵制活動停止。[20]

浸信會牧師馬田·路德·金是蒙哥馬利進步協會的主席,協會領導了抵制活動。漫長的抗議為他和城市吸引了全美的注意力。他就基督徒兄弟情誼和美國理想主義的雄辯口才給南方和其他人留下了積極的印象。

小岩城中央高中取消種族隔離,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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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9名非裔美國學生起訴,要求自己升入整合學校時,阿肯色州小岩城出現了危機。阿肯色州長奧瓦爾·福布斯英語Orval Faubus在9月4日召集國民警衛隊,令其阻止這些學生進入小岩城中央高中英語Little Rock Central High School[21]這9名學生之所以選擇如此升學是因為他們學業成績出眾。

在入學的第一天,9名學生中只有1名出現,因為她沒有接到危險警告的電話。她收到學校外白人抗議者的騷擾,警察不得不將她接到警車裏來進行保護。之後,這9名學生不得不由軍方官兵用吉普車護送到學校里。

福布斯不是公開的種族隔離主義者。當福布斯表示他願意組織調查,服從布朗案時,控制州政策的阿肯色民主黨對他施加了巨大壓力。福布斯轉而反對整合,反對聯邦法院的判決。

福布斯的反抗情緒受到了艾森豪威爾總統的注意,後者決心執行聯邦法院的判決。批評家指責他對廢除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目標態度冷淡。但是,艾森豪威爾將阿肯色州的國民警衛隊聯邦化,命令他們回到駐地。艾森豪威爾將第101空降師開進小岩城,命令軍隊保護學生。

學生們在備受騷擾的處境下步入高中。他們在白人學生的唾罵和嘲諷中度過了開學第一天,並在其他學生的騷擾下熬過剩餘的學年。雖然聯邦軍隊在班課間會保護學生,但是只要官兵們一走,白人學生就會對他們百般捉弄。這9名學生中有1名叫做米妮珍·布朗英語Minnijean Brown-Trickey,在吃午餐中一名白人學生對她進行騷擾時,她將一碗辣湯倒在對方頭上,結果被停學。之後,她因辱罵另一位白人女學生而被開除。[22]

升入小岩城的9名學生中只有歐內斯特·格林英語Ernest Green從該校畢業。在1957–58學年結束後,小岩城沒有繼續整合,而是完全關閉了公立學校系統。南方其它學校系統也相繼效法。

羅拔·F·威廉士與非暴力議題的爭議,1959–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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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克勞系統導致了「用恐怖的方式進行社會管控,」[23],大多數執行組織是三K黨,以及與他們同流合污的地方警察。這種暴力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成為阻礙民權運動的關鍵。南方一些黑人組織開始實行武力反抗。最先公開實施的北卡羅萊納州門羅地方協進會的羅拔·F·威廉士。當三K黨的恐嚇嚇跑了協進會成員後,威廉士對其進行了重建。他的方式是鼓勵新來的工人階級成員拿起武器進行抵抗。[24]1957年10月,當三K黨巡夜人襲擊協進會成員阿爾伯特·佩里博士的家時,威廉士的民兵開火反擊,將其擊退。第二天,市政府召開緊急會議,頒佈法令,禁止三K黨汽車隊。[25]一年以後,北卡羅萊納州的魯姆比·印第安斯用類似的方式擊退了三K黨人(被稱之為海耶斯池塘之戰英語Battle of Hayes Pond),導致三K黨領袖占士·W·「鯰魚」科爾因煽動騷亂而定罪。[26]

當數名白人因騷擾門羅黑人婦女卻被無罪釋放時,威廉士向合眾社記者宣佈自己將會採取「以暴制暴」的策略。威廉士的宣言刊登在《紐約時報》的頭版,《卡羅萊納時報》認為這是「1959年最大的民權消息。」[27]協進會全國主席羅伊·威爾金斯立刻將威廉士停職,但是這位門羅組織者獲得了無數地方組織的支持。最終,威爾金斯竟採取賄賂組織者黛西·貝茨的方式,在全美大會上反對威爾金斯,使得停職得以通過。大會依舊通過了決議,稱:「我們不反對,但是重申個人或集體對非法襲擊進行自衛。」[28]馬田·路德·金支持開除威廉士,[29]但是艾拉·貝克[30]和杜波依斯[31]都公開讚揚這位門羅領袖的立場。

羅拔·F·威廉士 – 與他的妻子梅布爾·威廉士 – 繼續在門羅運動中扮演領導角色,並在全美有一定的影響力。威廉士夫婦在1960年出版了全美通信《十字軍》,以及1962年著作《帶槍的黑人》。威廉士沒有在這一時期號召全面武裝,但是「在為自由抗爭中靈活應用。」 [32]威廉士在法律和公開場合中擅長言辭,在1958年「親吻案件英語Kissing Case」中成功應用而聞名世界,以及門羅午餐櫃枱非暴力靜坐抗議 – 所有活動都以武裝自衛作為輔助戰術。

1961年8月自由行運動時,威廉士領導門羅進行了另一場反對白人至上主義者的武裝抵抗活動;學生非暴力統籌委員會的艾拉·貝克英語Ella Baker占士·福曼英語James Forman邀請他參加活動。這些事件(包括他為古巴爭取和平的運動)導致他被聯邦調查局盯上,並以拐賣罪指控;在1976年他洗清了所有罪名。[33]於此同時,武裝自衛也在南方運動小心翼翼地進行着,學生非暴力統籌委員會的阿米茲·莫爾英語Amzie Moore[33]哈特曼·特恩鮑、[34]芬妮·露·哈默 [35]都願意用武力反抗巡夜人對他們進行的襲擊。在因躲避聯邦調查局而逃亡古巴中,威廉士夫婦在1962年利用無線電建立自由迪克西電台,覆蓋了整個美國東部。在這一時期,威廉士鼓吹用游擊戰的方式反抗種族主義制度,導致大量巷戰出現。

北卡羅萊納大學歷史學家瓦爾特·洛克寫道:「羅拔·F·威廉士的出現標誌着美國反黑人種族暴力的衰敗…在幾世紀的反黑人暴力後,全美非裔美國人開始積極地保衛社區 – 在必要時公然使用武力。這誘發白人對黑人復仇的真正恐懼…」這為非裔美國人使用非暴力示威遊行開闢了空間,後者降低了致命復仇的恐懼。[36]在所有認可該觀點的民權運動積極分子中,最著名的是羅莎·帕克斯。在1996年威廉士葬禮上,帕克斯的悼詞讚揚了他的「勇敢和對自由的獻身,」並在最後稱「他的犧牲和作為應該永垂不朽。」[37]

靜坐抗議,1958–1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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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7月,協進會青年協會在威奇托下城的達科姆藥店英語Dockum Drug Store sit-in的午餐櫃枱贊助支持了靜坐抗議。三周以後,運動成功地改變了藥店種族隔離的政策,很快堪薩斯州內所有達科姆藥店全部廢止了種族隔離政策。同年,在俄克拉何馬城,在克拉拉·盧坡英語Clara Luper的帶領下,一位學生很快在卡茲藥店運通類似策略,並取得成功。[38]

周邊大學大多數黑人學生在格林斯伯勒F·W·伍爾沃斯公司的店裏進行靜坐抗議。[39]1960年2月1日,黑人大學北卡羅萊納州立農業技術大學的四名學生,小伊澤爾·A·貝理雅英語Ezell A. Blair, Jr.、大衛·列治文、約瑟夫·麥克尼爾英語Joseph McNeil富蘭克林·麥凱恩英語Franklin McCain坐在午餐櫃枱,抗議伍爾沃斯拒絕為非裔美國人服務的政策。[40]四位學生從店裏買了些其它小東西,並保留了收據,然後坐在午餐櫃枱前要求服務。在被拒絕後,他們拿出了收據,問為什麼用錢可以在其它地方買到東西,但是在午餐櫃枱就不行。[41]

抗議者們都穿着體面,安靜地坐着,隔一個位子坐一個人,以方便其它白人同情人士加入抗議。格林斯伯勒靜坐抗議很快在列治文納士維阿特蘭大效法。[42][43][44]最直接的影響是納士維,為了配合抵制運動,數以百計組織有序、素質良好的大學生在納士維組織靜坐抗議。[45][46] 當南方大學生們在當地店內的午餐櫃枱進行靜坐抗議時,警察和當地官員有時使用殘酷的暴力將示威者驅除出去。

「靜坐抗議」技巧並非什麼創新—早在1939年,非裔美國律師森姆·維爾伯特·圖克英語Samuel Wilbert Tucker亞歷山德里亞 (維珍尼亞州)的種族隔離圖書館進行了靜坐抗議。[47]在1960年,這一技巧成功地吸引了全美的注意力。[48] 1960年3月9日,阿特蘭大大學中心英語Atlanta University Center的一群學生在報紙整版刊登了人權請願書英語An Appeal for Human Rights [49],包括阿特蘭大憲法阿特蘭大期刊阿特蘭大世界日報[50]被稱為人權情願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n the Appeal for Human Rights,學生們發動了阿特蘭大學生運動英語Atlanta Student Movement [51],在1960年3月15日開始組織靜坐抗議。[44][52]在1960年底,靜坐抗議已經擴散到整個南方和周邊地區,甚至到了內華達州伊利諾州俄亥俄州內歧視黑人的地方。

示威人士不單在午餐櫃枱前靜坐抗議,還在公園、長椅、圖書館、劇院、博物館和其他公共場所內抗議示威。在1960年4月,組織靜坐抗議的積極分子受到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積極分子艾拉·貝克的邀請,在北卡羅萊納州羅利的傳統黑人大學蕭爾大學英語Shaw University舉行會議。會議促進了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形成。[53]委員會將這些非暴力抗議技巧推進了一步,組織了自由行活動。正如憲法保護州際貿易往來,他們決定在州際公車上挑戰種族隔離制度,從北方一直坐到存在種族隔離的南方。[54]

自由乘車者,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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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乘車者是民權運動積極分子在南方種族隔離的州際公車上組織的旅行,測試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即柏恩頓訴維珍尼亞州英語Boynton v. Virginia (1960) 364 U.S.,案件,該判決認定州際旅行中進行種族隔離違憲。在種族平等大會的組織下,第一批自由乘車者在1961年5月4日離開華盛頓特區,計劃在5月17日抵達紐奧良州。[55]

在第一次及之後的自由乘車行中,積極分子從美國深南部坐到整合座位,之後又坐到種族隔離的公交站,包括廁所和飲水台。旅行十分危險。在安尼斯敦,一輛公車遭到火焰彈襲擊,迫使乘客棄車逃生。[56]

伯明翰,一位聯邦調查局線人報告稱公共安全委員尤金·「公牛」·康納英語Eugene "Bull" Connor在命令警察「保護」當事人前,給了三K黨徒15分鐘來襲擊前來的自由乘車者。乘車者們被殘酷毆打「直到看上去好像被鬥牛犬撕咬過了一樣。」白人積極分子占士·派克英語James Peck (pacifist)被毆打,在頭上縫了50針。[56]

類似的事件出現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自由乘車者追隨羅莎·帕克斯的足跡,從伯明翰乘坐整合得灰狗汽車。雖然用和平的方式抗議種族隔離,但他們在蒙哥馬利被暴打,大量白人暴徒襲擊了他們。騷亂持續了兩小時,導致22人受傷,5人入院治療。[57]

安尼斯敦和伯明翰的暴力襲擊暫停了乘車活動。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積極分子從納士維招來新乘車者,繼續從伯明翰到紐奧良的旅行。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的灰狗公交車站,暴徒襲擊了另一輛載滿旅客的汽車,用板條箱將約翰·路易斯打暈,用《生活雜誌》攝影師唐·額布魯克自己的相機扇他的臉。一群人圍住了菲斯克大學英語Fisk University的白人學生占士·茨威格英語James Zwerg,用手提箱扇他的臉,打掉了他的牙。[56]

1961年5月24日,自由乘車者在積遜繼續了他們的旅行,並因使用「僅供白人使用」的設施,犯了「打破和平」罪而被捕。新自由乘車者有許多不同的組織來組織,在南方繼續鬥爭。當到達積遜時,乘車者隨即被捕。在夏末,密西西比州有超過300人被捕了。[55]

「...當疲憊不堪的乘車者到達積遜,試圖使用'僅供白人使用'的廁所和午餐櫃枱時,他們立即因破壞和平和拒絕服從長官罪被捕。密西西比州長羅斯·巴尼特英語Ross Barnett在為種族隔離辯護時稱:'黑鬼是不同的,因為上帝將他們造得不同,以便懲罰他們。'在拘留所里,乘車者們宣佈'坐牢不保釋' — 他們不會為違憲逮捕和違法定罪去支付罰金 — 通過坐牢,他們用生命挑戰這一問題。每個囚犯會在監獄裏待39天,這是他們所能呆得最長時間,不會失去他們申訴自己被違憲被捕、受審、定罪的權利原文如此。在39天後,他們申訴並作保...」[58]

被捕的自由乘車者受到殘酷的虐待,他們被關進狹小骯髒的囚房,時常被打。在積遜,有的男性囚徒被迫在100華氏度(大約等於37.8攝氏度)的酷熱中做苦工。其他人被轉送到帕爾希曼的密西西比州立監獄英語Mississippi State Penitentiary,在那裏受到殘酷虐待。有時,囚徒們被拷着吊在牆上。通常,他們的囚房窗戶在熱天裏被封死,讓他們無法呼吸。

公眾對自由乘車者的同情和支持使得甘迺迪政府命令州際商貿委員會英語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頒佈新廢止種族隔離法規。當新的委員會法規在1961年11月1日生效時,乘車者獲准任意乘坐公車;車站裏「白人」和「有色人種」標誌被揭下;隔離的飲水台、廁所和候車室被合併;午餐櫃枱為所有人提供服務。

學生運動包括積極分子約翰·路易斯;非暴力理論技巧「專家」占士·勞森;善於言辭、公義無畏的鬥士戴安·納殊英語Diane Nash;密西西比投票先鋒鮑勃·摩西英語Robert Parris Moses;以及勇猛的教士、富有魅力的組織者、引導者占士·貝弗爾英語James Bevel。其他出眾的學生積極分子包括查理斯·麥克杜英語Charles McDew伯納德·拉法葉英語Bernard Lafayette查理斯·瓊斯英語Charles Jones (activist)朗尼·金英語Lonnie C. King, Jr.朱利安·邦德英語Julian Bond何西阿·威廉士英語Hosea Williams斯托克利·卡米高英語Stokely Carmichael

投票登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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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乘車者運動後,密西西比州當地黑人領袖,例如阿米茲·莫爾英語Amzie Moore亞倫·亨利英語Aaron Henry邁德加·埃夫斯英語Medgar Evers和其他人要求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幫助註冊黑人投票人,幫助建立社區組織以便在國家政權里贏得一席之地。由於密西西比州在1890年修改州憲法,要求交人頭稅、居民條件和文化考試,這使得投票變得困難,將黑人實質上屏蔽在外。另外,當時的暴力也阻止了黑人投票。

在二十世紀中葉,阻止黑人投票成為白人至上主義核心文化的一部分。在1961年秋季,委員會組織者羅拔·摩西英語Robert Parris Moses麥庫姆組織第一個投票計劃。他們的努力遇到了州和當地警方、白人公民會議和三K黨的暴力壓制。積極分子被毆打,當地數百人被捕,投票積極分子夏拔·李被謀殺。[59]

在密西西比州,白人對黑人投票註冊反對之強烈,以至於自由運動積極分子決定該州所有民權運動組織必須團結一致,協調行動來爭取勝利。在1962年2月,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種族平等大會、全美有色人種協進會組成了委員會聯合組織英語Council of Federated Organizations。八月,在之後的會議中,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成為委員會聯合組織的一員。[60]

1962年春,利用投票人教育計劃英語Voter Education Project的資助,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委員會聯合組織開始在密西西比州靠近格林活的三角洲區域組織投票註冊,區域臨近海蒂斯堡勞雷爾霍利斯普林斯。在麥庫姆,他們的努力遇到了尖銳的反對 — 被捕、毆打、槍擊、謀殺。註冊人為了將黑人摒棄在投票資質之外,所使用的文化考試之高甚至受過高深教育的人都無法達到。另外,如果黑人僱員去投票,僱主就會將他們解僱,房主則會將他們從房內驅除。[61]雖然那些年出現了這些暴行,黑人投票註冊運動遍佈全州。

類似的投票註冊運動 — 有類似的回應 — 由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種族平等大會、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在路易斯安那州、阿拉巴馬州、西南佐治亞州和南卡羅萊納州倡導。到了1963年,南方投票註冊成為自由運動中廢除種族隔離的一部分。在1964年民權法案通過後,[62]跨國州郡障礙,保護和維持投票註冊活動成為運動的主要任務。這導致1965年投票權利法,該法案為所有公民合乎憲法的投票權提供保障。

密西西比大學整合,1956–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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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士·莫瑞德斯在美國官兵的護送下步入課堂。

自1956年起,黑人韓戰老兵克萊德·肯納德英語Clyde Kennard根據退伍軍人法,希望升入位於哈蒂斯堡南密西西比大學。大學校長威廉·大衛·麥凱恩英語William David McCain通過密西西比州主權委員會英語Mississippi State Sovereignty Commission向當地黑人領袖和州內持種族隔離立場的政治機構發出呼籲,試圖阻止克萊德入學。

得到州資助的組織試圖通過美化種族隔離政策來反對民權運動。不但如此,它搜集積極分子的資料,用合法的方式騷擾他們,並用經濟抵制的方式,如辭退來威脅他們。

在偽造的指控下,肯納德兩次被捕,最終被定罪,在州立監獄裏呆了七年。[63]在三年的苦役之後,肯納德被州長羅斯·巴尼特英語Ross Barnett假釋。記者調查了他的案件,並指責州對他大腸癌的虐待。[63]

在肯納德被捕和定罪中,麥凱恩的角色不明。[64][65][66][67]在阻止肯納德入學的過程中,麥凱恩在芝加哥發表演講,他的巡迴旅行得到了密西西比州主權委員會的贊助。他將黑人在尋求南方學校尋求廢除種族隔離是從北方「進口」來的。(肯納德的出生於哈蒂斯堡。)

「我們堅持在教育和社會方面維持種族隔離。... 平心而論,我承認我們不鼓勵黑人投票,」他說。「黑人希望政府掌握在白人手中。」[64][66][67]

注意:密西西比州在1890年通過新州憲法,通過改變投票制度成功地將黑人屏蔽在選舉制度之外;雖然這剝奪了戰後黑人合乎憲法的權利,但它從最高法院的檢查下逃了過去。直到1965年投票法案通過後,密西西比州和南方其他州郡的大多數黑人才獲得聯邦政府對他們合乎憲法的公民權的保障。

 
美國官兵開進密西西比大學校區。

在1962年9月,占士·梅雷迪斯英語James Meredith獲得訴訟,贏得了就讀之前奉行種族隔離的密西西比大學。他試圖在9月20日、9月25日、9月26日踏入校門。他被密西西比州長羅斯·巴尼特英語Ross Barnett攔住,後者稱:「只要我是州長,密西西比州的學校就不會整合。」美國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判定巴尼特和副州長小保羅·B·詹森英語Paul B. Johnson, Jr.藐視法庭,將他們逮捕。只要梅雷迪斯一天不能上學,就罰他們$10,000多塊錢。[68]

司法部長羅拔·法蘭西斯·甘迺迪派出了法警。1962年9月30日,梅雷迪斯在他們的護送下步入了大學校園。當晚,學生和其他白人開始暴亂,向法警投擲石塊並開火。有兩人,包括一名法國記者遇害;28名法警被槍擊;有160人受傷。總統甘迺迪派出陸軍平息暴亂。當軍隊到來後,梅雷迪斯開始上課。[69]

肯納德和其他積極分子繼續為廢除公立大學種族隔離制度而奮鬥。1965年,雷蘭尼·布蘭奇英語Raylawni Branch格溫多琳·伊萊恩·岩士唐英語Gwendolyn Elaine Armstrong升入了南密西西比大學。此時,麥凱恩協助保障他們安全入學。[70]2006年,法官羅拔·黑爾弗里希為肯納德平反。[63]

雅賓利運動,1961–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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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被一些學生組織批評為沒有盡力參加自由乘車者運動。學生非暴力統籌委員會的一些積極分子批評金個人逃避危險,給了他侮辱性的綽號「上帝」。金決定協助學生委員會和當地領袖。

運動失敗了,當地警長勞里·普利切特的戰略極其狡詐,黑人社區內部存在內訌。行動目標並不明確。普利切特阻止了遊行,但並沒有使用暴力,避開了大眾的關注。他也將示威者收押在臨近的監獄裏,避免監獄人滿為患。普利切特看出金的潛在威脅,及時將他釋放,以避免拉仇恨。金在1962年出獄,沒有獲得勝利。然而,當地運動依然積極,並在隨後數年裏取得重大進步。[71]

伯明翰運動,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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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馬州長喬治·華萊士站在阿拉巴馬大學門口堅持種族隔離,與司法部長尼古拉斯·卡岑巴赫對峙,1963年

雅賓利運動對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的教育深刻,協會在1963年伯明翰運動中吸取了教訓。執行主任懷亞特·提·沃克英語Wyatt Tee Walker謹慎地計劃了早期策略和運動技巧。目標只有一個——廢止伯明翰下城商戶的種族隔離政策,而不是像雅賓利那樣廢止整個種族隔離主義。

運動的努力遭到當局殘酷的鎮壓,特別是來自公共安全委員尤金·「公牛」·康納英語Bull Connor的血腥鎮壓。他長期霸佔政治權利,但是在最近的市長選舉中輸給了在種族隔離政策上態度相對緩和的候選人。康納不願意接受新市長的權威,決定留在崗位上。

運動使用了各種非暴力對峙方式,包括靜坐、在種族隔離的教堂里下跪祈禱,向選舉註冊建築遊行示威。然而,城市則獲得了禁止所有示威遊行的禁令。在認為該禁令是違憲之後,運動拒絕遵守禁令,準備接受對支持者的大批量逮捕。在1963年4月12日,金被選舉為被捕成員之一。[72]

在監獄裏,金在報紙拐角上寫了他著名的《伯明翰獄中書信[73],這是因為他被關在獨立囚房內,不允許寫任何東西。[74]支持者向甘迺迪政府呼籲,後者干預,將其釋放。金獲准與妻子通電話,後者剛剛生下了她第四個孩子,並在4月19日提前釋放。

然而,運動表現得有些躊躇,示威者對冒險被逮捕感到猶豫。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的直接行動主任和非暴力教育主任占士·貝弗爾英語James Bevel提出了大膽的,並頗富爭議的另類選擇:訓練高中生參加示威遊行。結果,在他稱為兒童十字軍英語Children's Crusade (civil rights)的運動中,超過1000名學生在5月2日逃課,在第16街的浸會教堂聚集示威。超過600人步行前往市政大廳,要求向伯明翰市長情願,申訴有關種族隔離的冤情。他們被捕,送入了監獄。

在起初的對峙中,警方保持了克制。第二天,另有1000多名學生聚集到教堂。當貝弗爾開始組織遊行時,「公牛」·康納放狗咬人,將市政消防栓打開,衝向孩子們。國家電視台對此進行了轉播,放狗咬人,用水沖孩子們的殘忍一幕被全美人民目睹。

 
1963年9月22日,種族平等大會在華盛頓特區遊行,紀念在伯明翰爆炸案中遇難的兒童。

公眾憤怒了,甘迺迪政府不得不在白人商業社區和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做出更加有力的斡旋。5月10日,當事人宣佈取消午餐櫃枱和下城其他公共設施的種族隔離政策,在勞資僱傭關係中廢止歧視條款,釋放被關押的示威人群,建立黑白領導人之間的日常交流機制。

但是,並非所有黑人社區都歡迎這樣的協定 — 牧師福瑞德·舒特爾斯沃英語Fred Shuttlesworth尤其對此持批判意見,因為他根據與伯明翰權利機構打交道的經驗中認為對方不安好心。部分白人社區的反應則頗富暴力。他們對亞瑟·喬治·加斯頓英語Arthur George Gaston汽車旅館進行了爆炸襲擊,後者是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的非正式總部,是金的兄弟,A·D·金牧師的家。作為回應,數以千幾的黑人發生了暴亂英語Birmingham crisis,燒毀了數棟建築,行刺了一名警察。[75]

對此,甘迺迪將阿拉巴馬國民警衛隊聯邦化。數個月後,在9月15日,三K黨成員在第16街浸會教堂進行了爆炸襲擊英語16th Street Baptist Church bombing,炸死了4名女孩。

「不滿情緒高漲」與甘迺迪的回覆,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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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春夏之際,數百座城市被混亂的抗議示威所震盪,有的甚至在北方,伯明翰只是其中之一。在向華盛頓進軍中,馬田·路德·金稱這種抗議示威遊行時「叛亂的旋風」。在芝加哥五月末,一位黑人男孩在逃離搶劫現場時被白人警察射殺,導致城市南部出現黑人暴動。[76]費城和哈萊姆區在進行州郡建築工程種族整合過程中,黑人積極分子和白人工人之間出現暴力衝突。[77][78]6月6日,超過一千名白人襲擊了北卡羅萊納州萊克星頓的黑人靜坐示威活動;黑人們反抗,導致一位白人男子身亡。[79][80]全美城市聯盟的艾德溫·C·貝里警告稱種族關係面臨着全面崩潰的危險:「從啤酒館到理髮店傳給我的消息都顯示黑人正在準備戰爭。」[76]

東岸工人階級城市馬利蘭州劍橋,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歌莉婭·李察森英語Gloria Richardson領導的運動不但要求廢除種族隔離,而且要求得到廉租房、職業培訓、私人和公共職務、以及停止警方殘忍的鎮壓。在6月14日,黑白種族鬥爭激化英語Cambridge riot of 1963,以至於當局不得不宣佈戒嚴,司法部長羅拔·F·甘迺迪直接接入,為廢止種族隔離協定進行談判。[81]李察森認為窮苦的工人階級黑人的積極參與已經超過了運動的範疇和權限,稱「作為整體,人民真的比他們那幾個領袖要聰明得多。」

在這輪抗議的商榷過程中,甘迺迪政府私下認為好鬥的示威「與國家不利」,「黑人們有些過分了。」[82]5月24日,羅拔·甘迺迪與黑人知識分子們舉行會晤英語Baldwin-Kennedy meeting,探討種族問題。黑人們抨擊甘迺迪,指責他在民權問題上優柔寡斷,稱非裔美國人社區正在滑向暴力的懸崖。會議結束,雙方都心懷鬼胎。[83][84][85]不過,甘迺迪政府認為在平等住房上進行立法是將積極分子「坐進法院,離開街區」的關鍵。[82][86]

1963年6月11日,阿拉巴馬州長喬治·華萊士通過堵校門的方式試圖阻止[87]阿拉巴馬大學的整合。約翰·F·甘迺迪總統派出軍隊,將州長華萊士頂了出去,保障了Vivian Malone Jones英語薇薇安·马龙·琼斯占士·胡德英語James Hood能夠順利入學。當晚,甘迺迪總統以全國電視電台講話的方式發表了歷史性的公民權利講話英語Civil Rights Address,並嘆息「不滿情緒高漲威脅到了公共安全。」他向國會呼籲,希望通過新的民權法案,呼籲全國在接受公民權利「道德上...進入我們的每日生活」。[88]在5月12日早上,密西西比州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執行秘書美德加·艾維斯被三K黨徒刺殺身亡。[89][90]第二周,即1963年5月19日,甘迺迪總統如約向國會遞交了民權法案草案。[91]

向華盛頓進軍,19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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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工作和自由向華盛頓進軍,國家廣場
 
1963年8月28日的「向華盛頓進軍」,前領人士由華盛頓紀念碑出發,前往林肯紀念堂
 
民權運動領袖來到林肯紀念堂

A·菲臘·蘭道夫在1941年為向華盛頓進軍做出計劃,以便在國防工業廢除僱傭歧視提供支持;當羅斯福政府簽署行政法令第8802號英語Executive Order 8802,臨時廢止種族歧視,並責令有關單位監督實施時,蘭道夫叫停了運動。

蘭道夫和貝亞德·魯庭斯英語Bayard Rustin是第二次進軍的主要策劃人,他們在1962年提出該計劃。在1963年,甘迺迪政府起初表示反對,認為這對立法不利。然而,蘭道夫和金堅持認為運動必須進行下去。[92]當進軍開始時,甘迺迪政府決定有必要支持運動成功。在權衡結果後,甘迺迪總統召喚了更多的教會領袖和全美汽車工人聯合會來幫助組織運動。[93]

1963年8月28日,進軍開始,蘭道夫雖然只為黑人運動做了計劃,但是該運動成為所有主要民權組織的合作成果,包括勞工運動進步翼和其他自由組織。進軍包括6個正式目標:

  • 有意義的民權法案
  • 大量聯邦勞工計劃
  • 就業的全面與公平
  • 合適的住房
  • 投票權利
  • 充足的整合教育

在此,進軍的主要關注點是通過民權法案,在伯明翰動亂後甘迺迪政府向國會遞交了該法案。

 
馬田·路德·金演講

全美媒體關注了此項運動,以及可能的影響。在「向華盛頓進軍和電視新聞」當中,[94]威廉·湯馬士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注意到:「各大媒體派出超過500名攝像師、技術人員和記者來報道該事件。架設的相機之多超過了上次總統就職典禮的數量。一個相機高架在華盛頓紀念碑上,為進軍者拍攝壯觀的畫面」。通過傳播組織者的演講,提供他們自己的觀點,電視台為當地觀眾觀看並理解該事件提供了道路。[94]

進軍成功了,但並非沒有爭議。約有200,000到300,000名示威者聚集在林肯紀念堂門前,金在此發表了他著名的演講《我有一個夢想》。很多演講人為甘迺迪政府喝彩,後者遞交的新民權法案可以更加有力地保護投票權、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約翰·路易斯就政府沒有盡力保護南方腹地的黑人和民權運動分子免遭襲擊進行指責。

在遊行後,金和其他民權運動領袖在白宮會見了甘迺迪總統。甘迺迪總統表面上誠懇地答應要通過法案,但是在國會投票中這無法知曉。然而,當甘迺迪總統在1963年11月22日遇刺後,[91]新總統林登·詹森決定利用自己在國會的影響力實現甘迺迪政府的承諾。

馬爾甘·X加入運動,1964-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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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3月,伊斯蘭國度的全國代表馬爾甘·X正式脫離該組織,並發表公開演講,願意與任何民權運動組織合作,只要他們支持自衛權利和黑人民族主義,馬爾甘稱不再需要他們支持黑人分離主義。馬利蘭州劍橋市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帶頭人歌莉婭·李察森,劍橋叛亂領袖[95],向華盛頓進軍榮譽成員——立即表示支持馬爾甘的號召。李察森夫人,「全美最著名的女性民權運動領袖,」告訴《巴爾的摩非裔美國人英語The Baltimore Afro-American》稱「馬爾甘很實在…直到事件變得無法挽回時,聯邦政府才介入矛盾。自衛可以迫使華盛頓更早地介入。」[96]1963年5月早些時候, 占士·寶雲公開稱「在這個國家裏,黑人穆斯林運動是我們唯一可以稱之為草根的運動,我不得不說…馬爾甘為黑人說話,為他們的苦難說話…他堅持表達了他們的現實...」[97]在地方層面上,馬爾甘和伊斯蘭國度在1962年起就與種族平等大會哈萊姆分區合作 。[98]

1964年3月26日,當民權法案在國會遭遇頑固的抵制時,馬爾甘在國會大廈與馬田·路德·金舉行了公開會晤。早在1957年,馬爾甘就試圖與金博士建立對話往來,但是金斷然拒絕。作為回應,馬爾甘稱金「湯叔叔英語Uncle Tom」,後者放棄黑人武裝以便迎合白人的權力制度。然而,兩人在面對面會晤中關係融洽。[99]很明顯,金準備支持馬爾甘的計劃,以便正式將美國政府推到聯合國面前,控訴他侵犯非裔美國人的人權。[100]現在,馬爾甘號召黑人民族主義者參與投票註冊,以及其它形式的社區組織來重新定義並將運動擴大化。[101]

在1963到1964年間,民權運動積極分子變得越來越傾向於暴力,這是因為雅賓利運動的受阻、警方鎮壓和三K黨在伯明翰的恐怖襲擊、以及美德加·艾維斯遇害的刺激造成的。密西西比州協進會現場主管查理斯·艾維斯——美德加·艾維斯的兄弟——於1964年2月15日在協進會公開集會上稱「密西西比州非暴力運動行不通…我們決定了…在密西西比州如果白人向黑人開槍,我們就開槍回敬。」[102]1964年3月24日,佛羅里達州積遜威爾的靜坐示威遭到了鎮壓,導致騷亂,黑人青年向警方投擲莫洛托夫雞尾酒[103]馬爾甘·X在這一期間發表了密集的演講,警告如果非裔美國人的權益不能被全面承認,這種武裝行為將會進一步升級。在1964年4月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演講《選票還是子彈》中,馬爾甘向美國白人發表了最後通牒:「新的戰略來到了。這個月是莫洛托夫雞尾酒,下個月是手榴彈,在下個月又是新花樣。要麼是選舉、要麼是子彈。」[104]

注視獎品英語Eyes on the Prize中,「馬爾甘·X在民權運動上有着深遠的影響。在南方,自給自足有着深厚的傳統。馬爾甘·X的想法觸動了這一傳統。」[105]1964年民主黨全美大會英語1964 Democratic National Convention上,自給自足成為了亮點,後者拒絕列席密西西比州自由民主黨英語Mississippi Freedom Democratic Party,而是通過以破壞占·克勞法為名列席州代表[106]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變得越來越傾向於武裝鬥爭,在1964年12月與馬爾甘·X合作,為兩個哈萊姆區密西西比州自由民主黨籌集資金。當范妮·羅·哈默爾向哈萊姆人講話,談起占·克勞法的暴力壓迫時,她提起自己在密西西比州的遭遇,當她將此事與北方警察對黑人的殘酷鎮壓,而馬爾甘予以強烈譴責。[107]當馬爾甘認為非裔美國人應該學習肯雅的茅茅起義,以便獲得獨立時,很多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成員報以喝彩。[108]在1965年為爭取投票權的塞爾瑪運動英語Selma to Montgomery marches中,馬爾甘稱自己得知塞爾瑪受到越來越多的私刑威脅,在1月末致美國納粹黨首喬治·林肯·洛克威爾的公開電報中稱:「如果你將種族問題激化,在阿拉巴馬州侵犯我們的人民,對金牧師和其他美國黑人造成物理傷害…你和你的KKK夥伴將會從我們這裏得到最大限度的物理報復,我們是不受非暴力哲學的束縛的。」[109]在隨後一月中,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塞爾瑪地方支部邀請馬爾甘向群眾集會演講。在馬爾甘出席的當天,詹森總統發表公開聲明,支持塞爾瑪運動。[110]協進會法律辯護基金副主任保羅·瑞安·海古德認為是馬爾甘的努力迫使聯邦政府作出回應。海古德注意到「在馬爾甘訪問塞爾瑪後不久,一位聯邦法官因司法部起訴的案件,要求達拉斯郡註冊機構每個工作日處理100名黑人申請人的申請。」[111]

佛羅里達州聖奧古斯丁,1963–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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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年,西班牙人在佛羅里達州東北岸建立了聖奧杜斯丁,後者被冠以「全美最古老的城市」而聞名。該城市在1964年民權法案通過時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黑人牙醫,空軍老兵羅拔·B·海靈博士與協進會合作,自1963年起在當地舉行運動,反對種族隔離制度,結果是海靈波士和三位搭檔占士·積遜、克萊德·詹金斯、占士·霍瑟[112]在當年秋季被三K黨人殘忍地毆打。

蒙面夜騎向黑人住宅射擊,青年奧德利·尼爾·愛德華茲、喬安·安德遜、山姆·懷特、威利·卡爾·辛克爾頓[113](被稱之為「聖奧古斯丁四青年」)在當地伍爾沃斯的午餐櫃枱就坐後,並被判處六個月的監禁和管教學校。在《匹茲堡信報》、傑基·羅賓森等方面領導的全美抗議後,佛羅里達州長和州理事會才調查此事,釋放了當事人。

為了應對壓迫,聖奧古斯丁運動在非暴力直接行動的同時,採用了武裝自衛的手段。在1963年6月,海靈博士公開稱「我和其他人已經武裝上了。我們會先開槍,後問話。我們不會像美德加·艾維斯那樣死去。」這席話成為全美頭條。[114]當三K黨蒙面夜騎人在聖奧古斯丁的黑人社區實行恐怖威脅時,海靈的協進會成員開火將其驅散,在10月份,一位黨徒被殺。[115]

1964年,海靈博士和其他積極分子敦促南方基督教領袖協會前來聖奧古斯丁。在春假時,第一次行動開始,海靈向北方大學的學生們發出邀請,邀請他們前來這個古老的城市,不是來海灘度假,而是參與抗議示威。麻省四位著名女士——瑪麗·帕克曼·皮博迪夫人、以斯帖·伯吉斯夫人、黑斯特·坎貝爾夫人(她們的丈夫都是聖公會主教)和佛羅倫斯·羅(丈夫是約翰·漢考克保險公司的副總)[116]前來助威。皮博迪夫人高齡72歲,是麻省州長的母親,當她和整合團隊一起前往實行種族隔離的龐塞·迪里昂汽車旅館就坐時,她遭到逮捕,成為全美的封面新聞,為聖奧古斯丁民權運動吸引了世界的關注。

在隨後的數月中,大量公共活動持續不斷,國會就民權法案進行了冗長辯論,創造了新的歷史記錄。1964年6月11日,馬田·路德·金博士在聖奧古斯丁的孟森汽車旅館被捕,這是他在佛羅里達州唯一被捕的地方。在獄中,他向北方的支持者,新澤西州的拉比以色列·德雷內英語Israel S. Dresner寄出「聖奧古斯丁獄中來信」,敦促他召集眾人參加運動。一周後,拉比們在孟森旅店內進行祈禱,導致大規模逮捕,再破美國歷史記錄。

當黑人和白人們在孟森旅館的游泳池內游泳時,經理向池內倒入酸水,該場景被拍攝,成為聖奧古斯丁著名照片。在參議院對1964年民權法案投票的當天,這一令人髮指的照片刊登在華盛頓新聞的頭版上。

密西西比自由之夏,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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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夏,聯合組織委員會英語Council of Federated Organizations將將近1,000名積極分子帶到密西西比州——他們大多數是白人大學生——和黑人積極分子一道參與投票,在「自由學校」任職,並組織密西西比州自由民主黨英語Mississippi Freedom Democratic Party[117]

密西西比州很多白人居民發自內心地憎惡外來人和對他們生活的改變。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警察、白人公民協會和三K黨利用逮捕、毆打、縱火罪、刺探、解僱、驅除和各種形式的恐嚇與騷擾來壓制試圖註冊投票或是爭取社會平等的黑人。[118]

1964年6月21日,三位民權運動工人消失了。密西西比州的一位年輕黑人,水泥匠學徒工占士·切尼;兩位猶太人積極分子,皇后學院人類學生安德魯·古德曼;來自曼克頓下東城的種族平等大會成員米高·史維納三人發現被人謀殺,經查發現是當地三K黨徒,有些甚至是尼肖巴縣警察局成員。這使得公眾感到憤怒,使得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後者在早些時候對種族隔離和迫害黑人問題持迴避態度)着手介入。這些憤怒幫助民權法案得以通過。

從6月到8月,自由之夏積極分子在州內約38個當地項目上努力,大多數集中在密西西比河三角洲地區。至少有30個自由學校建成,約有3,500名學生入學,28個社區中心建立。[119]

在夏天計劃中,約有17,000名密西西比州黑人試圖登記投票,並遭遇到紅條帶和白人優越主義者的干擾——只有1,600人(少於10%)成功註冊。但是多於80,000人參加了密西西比州自由民主黨,成立了非主流政治組織,展示了他們希望通過投票來參與政治的願望。[120]

雖然自由之夏沒能為大多數投票者進行註冊,但是它對民權運動產生了重大影響。占·克勞法系統的建立對人民進行了世世代代的壓迫和孤立,運動在反對這一系統上起了助推作用。在自由之夏之前,全美新聞很少對南方腹地的黑人投票壓迫事件做出報道,無視黑人民權運動人士的安危。南方全面運動的進步為密西西比州吸引來全美媒體的關注。[121]

北方白人富有學生的死亡和對北方人的威脅將全州推到了聚光燈下。很多黑人積極分子感到憤恨,認為媒體對待白人和黑人的生命不公。自由之夏最重要的影響之一大概是對義工們了,幾乎所有黑人和白人義工都認為這一時期對他們的人生造成了重大影響。[121]

1964年民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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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甘迺迪總統向國會遞交了民權法案草案,得到了來自北方議員和兩黨人士的支持,南方參議院威脅道要用冗長辯論的方式來阻止法案通過。在參議院層面上,法案經過了54天的冗長辯論後,詹森總統才得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122]

1964年7月2日,詹森簽署了1964年民權法案,[62]在僱傭關係和公共住宅里禁止歧視,不分「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宗祖國籍」。法案允許司法部長根據新法案提起公訴。法案同時廢止了州郡與之相牴觸的條規。

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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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登·詹森總統會見民權運動領袖馬田·路德·金、惠特尼·楊與占士·法默,1964年1月

自十九世紀末,密西西比州的黑人就被剝奪了法定的和合乎憲法的權利。在1963年,聯合組織委員會在密西西比州舉行了自由投票運動,以展示密西西比黑人投票的意願。有超過80,000人註冊投票並進行了模擬活動,為「自由黨」選舉了候選人,對抗州官方的民主黨候選人。[123]

1964年,組織者發起了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挑戰全白人的官方政黨。當密西西比投票註冊站拒絕承認他們的候選人時,他們開了自己的大會。他們推舉了范妮·羅·哈默爾、安妮·迪瓦恩英語Annie Bell Robinson Devine維多利亞·格雷英語Victoria Gray Adams競爭國會席位,並代表密西西比州參加1964年民主黨全美大會。[117]

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在新澤西州阿特蘭大城的出現對於大會組織者來說不是件令人開心的事情。按計劃,他們打算對詹森政府簽署民權法案進行大規模慶典,而不是在民主黨內就種族主義進行內訌。其他南方州郡的全白人代表威脅退席。詹森則擔心對手會乘虛而入。

然而,詹森無法阻止自由民主黨向認證委員會遞交案件。范妮·羅·哈默爾雄辯地表達自己和他人在註冊投票時受到的諸多威脅。面對電視機攝像頭,哈默爾問:「這就是美國?」

詹森向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提供「妥協」意見,稱為其提供兩個無投票權的席位,而官方民主黨的白人代表則會持有原來的席位。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人氣憤地拒絕了這樣的「妥協」提議。

在沒有得到官方承認後,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將此帶入了大會。當一些代表拒絕宣誓效忠,起座離席後,自由民主黨人才在他人的憐憫下在空位落座。當第二天他們回來時發現席位已經被挪走了。他們鳴唱「自由歌」。

1964年民主黨大會讓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和民權運動人士覺悟,但這並沒有消滅他們。在阿特蘭大城後,密西西比自由民主黨變得更加激進。他們邀請馬爾甘·X來大會演講,反對越戰。

金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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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2月10日,年僅35歲的馬田·路德·金博士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成為該獎最年輕的得主。[124]

紐奧良美國欖球聯盟運動員抵制運動,196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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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4年美國欖球聯盟職業聯賽賽季後,全明星大賽定在1965年早期於紐奧良的杜蘭體育場英語Tulane Stadium舉辦。但是,很多黑人運動員遭到紐奧良旅館拒絕服務,白人出租車拒絕載客,於是,黑人和白人運動員一道聯合進行紐奧良抵制活動。在水牛城比爾運動員的領導下,包括庫克·吉爾克里斯特英語Cookie Gilchrist在內,運動員聯合了起來。比賽被轉移到侯斯頓傑普森體育館舉辦。

根據1964年7月簽訂的1964年民權法案來說,抵制反對歧視的行為是違法的。[62]新法可能鼓勵了美國欖球聯盟的運動員參與了運動。這是職業運動界第一次舉辦的全城抵制運動。

塞爾瑪投票權利運動和投票權利法案,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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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在阿拉巴馬州塞爾瑪採取了一系列大膽的措施來爭取投票註冊權,但是到了1965年,迫於薩爾瑪警長占·克拉克的壓力,進展緩慢。在當地居民向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求助後,金來到了塞爾瑪,領導了一些遊行,並與250名示威者一道被捕。遊行人士受到警方持續的暴力阻撓。1965年2月17日,臨近馬里恩的居民占美·李·積遜英語Jimmie Lee Jackson在稍後的遊行中被警方殺害。積遜的去世促使薩爾瑪運動主任占士·貝弗爾策劃了從塞爾瑪到州首府蒙哥馬利市的遊行。

1965年3月7日,根據貝弗爾的計劃,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的何西阿·威廉士英語Hosea Williams和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約翰·路易斯帶領600多人從塞爾瑪步行54英里(87公里)前往州首府蒙哥馬利市。遊行只走了6個街口,到達埃德蒙·佩特斯橋英語Edmund Pettus Bridge時,州警衛隊和當地執法人士圍堵了手無寸鐵的遊行人士,有的甚至騎着馬,用棍棒、催淚彈、繩索、鞭子毆打人群。他們將人群驅趕回塞爾瑪。約翰·路易斯被打暈。有其他16人被送入醫院。在被打人群中包括艾米利亞·博因頓·羅賓遜英語Amelia Boynton Robinson,她是當時民權運動的中心人物。

全美新聞直播了警察毆打毫無反抗能力的遊行人士,後者不過是試圖踐行憲法賦予的權利,正如兩年前伯明翰的場景一樣。兩個星期後,遊行人士從法院得到許可,得以安全地進行遊行。

 
從塞爾瑪到蒙哥馬利遊行參與者

第一次遊行的八天後,詹森總統發表電視演講,為自己向國會遞交的投票權利法案尋求支持。在此,他稱:

即便我們通過了法案,戰鬥並沒有停止。塞爾瑪發生的事情不過是更大運動的冰山一角,它觸及了美國各個州、各個部門。它是美國黑人為確保他們能夠完全美國生活中所有恩典而做出努力。

他們的事業也必須是我們的事業。因為這不光光是黑人,事實上這關係我們所有人,我們都必須戰勝偏執和不公的劣根。而我們必將得勝。

8月6日,詹森簽署了1965年投票權利法案。該法案撤銷了人頭稅、文化考試和其他相關註冊考試。就使用相關考試的州郡,法案要求聯邦政府加以監督。非裔美國人註冊時若是受到阻撓,可以上訴當地或州法院,後者在先前持默然態度。如果投票註冊時出現歧視,法案准許司法部長派遣聯邦專員來替代當地註冊機構。據報道,詹森表達了該法案會使得民主黨在不遠的未來喪失不少白人選民。

該法案對非裔美國人產生了立竿見影的正面效果。在法案通過的數月內,有250,000名黑人成功註冊,有1/3是通過聯邦專員註冊。在四年內,南方投票註冊翻倍。1965年,密西西比州的黑人投票率最高,達74%,使得一大批黑人進入公共行政體系。1969年,田納西州的黑人投票率為92.1%;阿肯色州77.9%;德克薩斯州73.1%。

反對投票權利法案的白人立刻付出了代價。1966年,因壓迫黑人而著名的阿拉巴馬州警長占·克拉克需要參選。雖然他摘下了胸前的「永不」牌子,但是依然競選失利。在選舉中,由於黑人的堅持,克拉克失敗。日後他因販毒而進入監獄。

黑人重獲投票權利改變了南方。當國會通過了投票權利法案時,僅有100名非裔美國人擁有公職,他們全部在北方州郡。到了1989年,有超過7,200非裔美國人擁有公職,其中有4,800名在南方。阿拉巴馬州幾乎所有的黑人聚居區(主要人口均為黑人)都有一位黑人警長。南方黑人在城市和州郡擁有高級領導地位。

阿特蘭大選舉了黑人市長安德魯·楊,密西西比州積遜選舉了小哈維·詹森,紐奧良選舉了俄內斯特·莫里奧。全國層面的黑人政治家包括芭芭拉·佐敦,她成為國會德克薩斯州的眾議院,占美·卡特指派安德魯·楊作為美國的聯合國代表。朱利安·邦德在1965年選入佐治亞州議院,但是由於反對越戰,他在1967年競選失利。約翰·路易斯代表佐治亞第五區參選美國眾議院,並一直任職到1987年。[125]

公平住宅運動,1966-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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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加州通過了拉姆福德公平住宅法,是那一時代對反抗住宅種族隔離的第一次重大打擊。隨後,加州白人投票者和地產說客頒佈了第14號主張英語Proposition 14,撤銷了拉姆福德法案,間接導致瓦特暴亂英語Watts Riots[126][127]1966年,加州最高法院宣佈第14號主張無效,重新確立了公平住宅法案。[128]

公平住宅英語fair housing法案的努力成為隨後兩年的大事。1966年,馬田·路德·金領導了芝加哥自由運動英語Chicago Freedom Movement。次年,占士·格洛比英語James Groppi神父和協進會青年團英語NAACP Youth Council也在米華基的公平住宅運動上吸引了全美的注意力。[129][130]兩個運動都遭到白人房主的暴力抵制以及保守政客的法律壓迫。

公平住宅法案在當時的民權立法中最具爭議。鼓吹這一法案的參議員禾特·蒙代爾在隨後年份中注意到該法案在美國歷史上遭到的冗長辯論辯論最厲害。法案受到來自北方和南方參議員的反對,以及全美房地產理事協會的反對。「1966年民權法案」提案因包含公平住宅條款而完全失敗。[131]蒙代爾評論道:

很多的民權(立法)都是在糾正南方的行為並將喬治·華萊士趕下台,(也)直接落實到全國的各個社區裏,民權終將落實到個人身上。[132]

孟菲斯,金遇刺與窮人遊行,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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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納3000人的貧民窟,即「復活城」搭建在國家廣場上

1968年3月,占士·勞森牧師邀請金前往田納西州孟菲斯來支持環衛工人罷工英語Memphis Sanitation Strike。當兩名工人在崗位上遭遇事故身亡後,工會代表工人組織罷工,金認為他們的努力是窮人運動英語Poor People's Campaign的關鍵部分。

金發表佈道「我已到達頂峰英語I've Been to the Mountaintop」,闡明他對美國社會未來的景觀,一天後的1968年4月4日,金遇刺。隨後,全美多達110個城市的黑人社區發生抗爭英語King assassination riots,特別是在芝加哥英語1968 Chicago riots巴爾迪莫華盛頓特區。 4月8日,在金葬禮英語Funeral of Martin Luther King, Jr.的一天前,科麗塔·史葛·金和他們的三個孩子帶領着20,000人穿過孟菲斯街頭,手持標語「榮耀的金:結束種族主義」和「現在就要公平正義」。全副武裝的國民警衛隊站滿了街頭,坐在M48巴頓坦克上保護遊行人士,直升飛機盤旋在上。4月9日,金夫人和其他150,000人在阿特蘭大街市上舉行葬禮。[133]她的尊嚴鼓舞了許多運動成員,將為種族平等而努力的新領導力凝聚在一起。

科麗塔·史葛·金說:[來源請求]

馬田·路德·金將自己的生命奉獻給世界上的窮人、孟菲斯的收垃圾工人和越南的農民。那一天黑人和其他被束縛的人得到了真正的自由,那一天貧窮不再有,那一天戰爭不再有,那一天我知道我的丈夫會在早已應得的和平里安息。

拉爾夫•阿伯內西牧師接替金成為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的領導人,並試圖繼續金的窮人運動。該運動旨在聯合黑白人種改變美國社會和經濟結構。運動在阿伯內西的領導下繼續,但是沒有達成既定目標。

1968年民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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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起,公平住宅法案再次遭到冗長辯論,但是有兩件事圍繞着它展開。[132]克內委員會英語Kerner Commission1967年貧民窟暴亂英語Long hot summer of 1967在3月1日遞交國會,強烈推薦「完全而包含聯邦保障的公開住宅法案」以彌補社會動亂。參議院在該周停止了冗長辯論。[134]

美國眾議院在4月遞交法案時,金博士遇刺,美國爆發了自內戰以來最大的暴亂英語King assassination riots[135]參議員查理斯·馬薩斯英語Charles M. Mathias寫道:

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公開聲明稱他們不會因這些騷亂嚇倒或是去衝動立法。然而,新聞對暴亂的報道以及美國白人與黑人之間潛在的收入、工作、住房和教育差距告訴公民和國會,現實中凸顯的巨大社會問題。國會成員明白他們必須應對美國生活中的失衡問題,以使金雄辯宣揚的夢想能夠得以實現。[134]

4月10日,眾議院通過了法案,第二天詹森總統簽了字。1968年民權法案英語Civil Rights Act of 1968禁止在住房銷售、租賃、金融方面就種族、宗教、宗祖國籍進行歧視。將「因種族、膚色、宗教或宗祖國籍...用暴力或物理、傷害、恐嚇、干預他人」列為聯邦罪行。[136]

其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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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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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普遍認為馬田·路德·金和馬爾甘·X以及「黑人權力」的理念互相之間有分歧,它們是民權運動僅有的意識形態,但是許多黑人還有其他的觀點。一些黑人擔心民權運動的事件發生得過於迅猛,覺得領袖們應該放慢步伐。還有一些人認為黑人對運動的關注度不夠高,感覺把注意力放在黑人社區內部的改革問題上更好。

那些公然拒絕種族融合的人通常都有一個合法的理由,比如說他們害怕改變習以為常的現狀,或者呆在一個有更多白人的環境中讓他們感到不安全。不過有些黑人捍衛種族隔離是為了依賴與白人權力統治集團之間的聯繫以在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上凌駕於其他黑人之上。1966年當勞·馬菲斯和占士·普羅思羅的研究詳細列出了贊成融合、反對融合、和有其他想法的黑人的相對比例。羅蘭·溫納依據這項研究斷言:

維護種族隔離的黑人們乍一看很像是黑人民族主義者,尤其是他們偏愛純黑人機構;但是從兩方面來看維護種族隔離的黑人與民族主義者是不同的。首先,當兩個陣營都批評協進會式的融合時,黑人民族主義者清楚地提出了除融合和占•克勞法以外的第三種方案,而種族隔離捍衛者卻更加願意安於現狀。其次,黑人種族隔離捍衛者的政治詞典里沒有自衛的需求。他們提倡純黑人機構,但不是獨立自主的純黑人機構;事實上,一些黑人種族隔離捍衛者斷言黑人只有在白人家長式的管理和監督下才能興旺繁榮。[137]

非裔美國人社區領導往往都是堅定的種族隔離捍衛者。黑人教堂牧師、商人和教育工作者也希望保持種族隔離,堅持種族隔離主義理想,為的是維持他們靠白人的眷顧而得到的利益,比如說金錢收益。另外,他們也依靠種族隔離來保住自己的飯碗和維持社區經濟的欣欣向榮。有人擔心如果種族融合在南方蔓延開來,那麼黑人擁有的企業和其他機構的客戶群有很大一部分會流失到白人擁有的企業,很多黑人也會喪失當前黑人獨享的工作機會。[138]從另一方面看,黑人普通老百姓也批判種族融合。他們強烈反對民權運動中的一些部分,也不認可黑人有可能在不受白人妨礙的情況下享受消費和經濟自由。[139]

對於馬田·路德·金、馬爾甘·X、其他運動領袖以及運動團體來說,這些反對意見是他們的阻礙。這些意見讓民權運動領袖的工作更加難以完成,它們在整個民權運動中也是很重要的。大多數情況下,對民權運動和活動積極分子的意識形態持保留態度的黑人個體靠自己的力量並不能起決定性的影響,但是這些觀點讓一些黑人能夠表達他們對社會結構變革的憂慮。

甘迺迪政府,1961–6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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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拔·F·甘迺迪向民權運動人群講話,司法部大樓,1963年6月。

約翰·F·甘迺迪在競選總統之前為種族歧視問題投票的記錄微乎其微。甘迺迪向他最親密的顧問坦誠,在總統任期的頭幾個月,他幾乎不了解民權運動。

甘迺迪擔任總統的頭兩年,民權活動家對甘迺迪總統和司法部長羅拔·F·甘迺迪持有不同看法。許多人都不相信甘迺迪政府會支持民權運動。長久以來美國黑人對白人所謂的自由政治一直持悲觀厭倦的態度,這讓很多黑人對任何一個聲稱為黑人的自由排憂解難的白人總統都感覺不安。然而,也有很多人強烈地感覺到甘迺迪政府代表了政治對話的新時代。

儘管觀察家們在討論1960年到1963年期間對民權運動的行政和立法支持時經常使用「甘迺迪政府」或者「甘迺迪總統」,實際上很多舉措都是出自羅拔·甘迺迪的激情。雖然羅拔·甘迺迪很快了解了種族歧視的現實[來源請求],但是作為司法部長他對種族歧視的看法經歷了徹底轉變。約翰·甘迺迪總統和他的弟弟羅拔·甘迺迪一樣也開始意識到種族歧視問題迫在眉睫。司法部長羅拔·甘迺迪成功勸說總統約翰·甘迺迪就種族歧視問題發表一個全國性的演說。[140]

1961年5月中旬,自由乘車運動爆發時,全世界都在播放安妮斯頓和伯明翰燃燒的公共汽車和野蠻鬥毆的畫面,此時羅拔·甘迺迪才認真關切公民權力。這時甘迺迪總統要在維也納與蘇聯共產黨第一書記赫魯曉夫參加一個峰會,甘迺迪政府非常尷尬。白宮很關注自己在新獨立的亞非國家人民心中的形象,羅拔·甘迺迪通過美國之音回應說美國的種族關係已經得到了長足的進步。同時,為了使民眾的注意力集中在總統的國際行程上,政府在背後使用極少暴力手段來解決民權運動危機,防止自由乘車運動再上媒體頭條。自由乘車運動的記錄文件指出,「處於次要地位的民權問題已經撞上了冷戰權力政治的迫切需求。」[141]

5月21日,當一個白人暴徒襲擊並燒毀了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第一浸信會教堂,當時金和示威者在那裏堅守抵抗,羅拔·甘迺迪在電話里要求金待在教堂里直到警官和國民警衛隊可以確保該區域的安全。金痛斥甘迺迪「讓局勢繼續惡化」。後來金公開向羅拔·甘迺迪致謝,感謝他指揮軍隊瓦解了進攻,否則金可能就命喪黃泉。

佔據微弱多數國會議員席位的甘迺迪政府推動立法的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與南方參議員和眾議員之間的博弈。沒有副總統林登·詹森(他曾擔任參議員多年,在國會裏有龐大的關係網)的支持,司法部長的許多計劃都會停滯不前。

1962年底,民眾對政治改革緩慢前行的失望被民權運動對立法的強烈要求抵消了:住房權、所有美國政府部門的行政代表,投票箱的安全條件,對法院施壓起訴種族主義罪犯。年底,金評論說:

本屆政府已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尤其是在投票權和政府任命上」。精力旺盛的年輕人對民權問題展現了巨大的熱忱,並發起了富有想像力的勇敢攻擊。[142]

從與阿拉巴馬州州長喬治▪華萊士對峙,「猛攻」詹森副總統(因為他未能在行政區域廢止種族隔離制度),到用取消律師資格證來威脅腐敗的南方法官,再到廢除州際運輸的種族隔離,羅拔▪甘迺迪為民權運動殫精竭慮。1968年羅拔▪甘迺迪競選總統時依然再為解決這些社會不公平問題而努力。

在華萊士州長向允許美國黑人學生登記進入阿拉巴馬大學學習妥協的當天晚上,甘迺迪總統面向全國發表演講,這篇演講成為了保障民權政策改革的里程碑。甘迺迪總統說,必須要當機立斷,立即採取行動:

「我們在世界各地宣揚自由,我們說到做到,在這裏我們珍視自由。但是難道我們要告訴世界,更重要的是告訴我們彼此,除了黑人以外這裏是一個自由的國度?除了黑人以外我們都是一等公民?除了黑人以外這裏沒有階級或等級制度,沒有貧民窟,沒有優等種族?現在是時候讓這個國家兌現諾言了。伯明翰等地的事件讓黑人對種族平等的呼聲如此嘹亮,沒有任何一個城市或州或立法機關可以充耳不聞。」

——總統甘迺迪,[143]

甘迺迪兄弟和馬田·路德·金博士都因暗殺而英年早逝。在甘迺迪總統被刺身亡之前,《1964年民權法案》的基本工作已經啟動。在甘迺迪兄弟、馬田·路德·金(和其他民權領導人)以及林登·詹森總統的共同努力下,國會意識到政治和行政改革的迫切性。

1966年,羅拔▪甘迺迪訪問南非,支持反對種族隔離運動。這次南非之旅為他贏得了國際讚譽,當時很少有政客願意卷進南非政治。羅拔·甘迺迪則大聲說出他反對壓迫黑人。因此黑人們如接待來訪的外國元首一樣擁戴他。在接受《展望雜誌》的採訪時,羅拔·甘迺迪說:

在德班的納塔爾大學,有人告訴我,大多數白人所屬的教堂將種族隔離作為一種必要道德進行教授。一個提問者說教堂不允許非洲黑人與白人一起禱告,因為聖經上說就應該這樣,因為上帝創造黑人來為人服務。「但假設上帝就是黑人呢?」,我回答。「我們都認為黑人低劣,如果我們所有人到了天堂,抬頭瞻仰高高在上的上帝,發現他不是白人,該怎麼辦的?我們該作何反應?」下面鴉雀無聲。

——羅拔•甘迺迪,《展望雜誌》[144]

美國猶太人社區與民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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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民權積極分子小約瑟夫·L·勞與馬田·路德·金一道遊行,1963年。

猶太社區很多人都支持民權運動。事實上,據統計猶太人是參與民權運動最積極的非黑人群體。在民權運動的年代,許多猶太學生和非裔美國人一起為種族平等大會、南方基督教領袖大會和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工作,有的是全職,有的是暑期志願者。在1964年的密西西比自由之夏運動中,猶太人大約佔所有北方白人志願者的50%,而在20世紀60年代,活躍在南方的民權運動律師將近半數都是猶太人。[145]

1964年6月,佛羅里達州聖奧古斯丁市,猶太人領袖在接聽馬田·路德·金的電話時被捕,就在這座城市的蒙森汽車旅館發生了美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逮捕拉比行動。後來蒙森汽車旅館成為了重要的民權運動標誌性建築,但是在2003年為了建一家施路頓酒店,蒙森汽車旅館被拆除。身為一位作家,一名拉比和美國猶太神學院神學教授的亞伯拉罕·約書亞·赫舍爾對民權問題直言不諱。在1965年塞爾瑪遊行中,他和金臂挽臂走在遊行隊伍里。在1964年的密西西比在燃燒兇殺案中,被殺害的兩名白人民權活動家安德魯·古德曼和米高·施韋爾納都是猶太人。

世界上唯一一所由猶太人發起的無宗派大學——布蘭迪斯大學在1968年創立了過渡年計劃,部分原因是控訴馬田·路德·金被暗殺。過渡年計劃是為了更新學校對社會公平所承擔的責任。致力於卓越學術的布蘭迪斯大學通過這個計劃為貧困或社會地位低下的學生創造了一個參與到認證教育中的機會。

計劃一開始招收了20名黑人男學生。隨着計劃的發展,有兩種學生從中受益。第一種學生所接受的中學教育或者所生活的社區資源匱乏不能夠為他們成功進入像布蘭迪斯大學這樣的精英學院做充分準備。比如說,他們的學校不提供大學先修課程、優等生課程或者高質量的實驗室經歷。被選拔出來的學生必須在他們學校所提供的課程中表現優異。

第二種學生所生活的環境困難重重,他們必須全力以赴而無法把精力用在學習上。一些人是家裏的頂樑柱,另一些人在做全職工作的同時還堅持進入全日制高中學習,還有一些人在其他方面顯示出領導才能。

美國猶太人委員會(The 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美國猶太人大會(American Jewish Congress)和反誹謗聯盟(Anti-Defamation League)都積極促進公民權利。

雖然在南方猶太人非常積極地參與民權運動,但是在北方很多猶太人與黑人的關係都很緊張。北方很多社區經歷了白人逃亡、種族暴亂和城市衰敗,而在被破壞最嚴重的社區里猶太裔美國人總是堅守到最後。隨着黑人武裝和黑人權力運動的興起,黑人反猶太主義也漸漸抬頭,導致了北方社區里黑人和猶太人關係日趨緊張。在紐約市,來自不同社會經濟階層的猶太人對美國黑人的看法截然不同。[146]出身於受到良好教育的上層中產階級家庭的猶太人非常支持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而逐漸成為少數種族的來自較貧困城市社區的猶太人通常並不支持民權運動,一部分原因是他們和黑人之間的負面暴力衝突越來越多。

同盟內部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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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金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這是他人生的巔峰。之後他的事業充滿了令人沮喪的挑戰。促進《1964年民權法案》[62]和1965年《投票權法案》通過的自由聯盟開始衰落。

金和詹森政府更加疏遠。1965年金與詹森政府決裂,呼籲和平談判並要求停止轟炸越南。在以後的幾年裏,談到對經濟公平和美國社會徹底變革的需求時,金的觀點越來越左。除了通過運動獲得的民權平等之外,金認為社會需要變革。

金試圖擴大民權運動範圍的努力舉步維艱,很多都失敗落空。1965年金將運動拓展到北方試圖解決就業和住房歧視問題。芝加哥市長李察•J•戴利通過承諾要「研究」城市的問題將南方基督教領袖大會邊緣化,因此南方基督教領袖大會在芝加哥的運動也失敗了。1966年,白人示威者手持「白人力量」的標語牌在臭名昭著的種族主義地區西塞羅遊行反抗住房隔離時,遭到石塊襲擊。

種族騷亂,1963–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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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一半以上的美國黑人居住在北部和西部的工業城市,而不是南方的農村地區。[來源請求]遷徙到這些地區的黑人是為了得到更好的工作機會,更優質的教育,和逃離種族隔離法律,但是他們通常會發現在這些地區雖然法律上廢除了種族隔離但是事實上依然存在。

儘管在20世紀20年代以後,三K黨不再猖獗,但到了60年代北部城市又出現了其他的問題。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限制工業化和主要工業的重組,包括鐵路和肉類加工業,鋼鐵產業和汽車工業,導致工薪階層的工作大量減少,而這些產業曾是中產階級收入的主要來源。黑人是最後一波邁入工業時代就業市場的人,恰逢工業的衰敗,他們因而蒙受損失。同時,二戰以後,投資高速公路和私人開發郊區吸引了很多白人離開城市移居到郊區嶄新的房屋中去。沒有跟隨中產階級離開城市的黑人集中在市內的老房屋中,在大多數主要城市這些人都是最貧窮的人。

由於在郊區產生了新服務領域的工作和興起了部分經濟,許多黑人社區的失業率比白人社區的失業率高很多,犯罪活動經常發生。美國黑人在他們所生活的地方很少擁有商店或者企業。許多黑人從事的工作僅限於傭工或藍領工作,雖然工會組織在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曾為一些人開創了良好的工作環境。通常情況下,非裔美國人掙的錢僅僅能夠讓他們住在個人的破舊老房裏或者維護不善的公共住房裏。他們通常在城市裏最差的學校上學,這些學校里的白人學生人數比二戰之前幾十年大為減少。

大多數大城市的警察部門主要由白人(特別是愛爾蘭人)構成,這是加劇種族關係緊張的一個主要因素。甚至在哈萊姆這樣的黑人社區里,黑人警察與白人警察的比例只有1:6。[147]而在主要人口為黑人的新澤西州紐瓦克市,全市1322名警察中只有145名黑人警察。[148]北部城市的警力主要由白人組成,他們是19世紀的移民——主要是愛爾蘭人、意大利人和東歐軍官——的後代。他們已經在警察部門和城市地區建立了自己的權力基礎。一些白人警察經常會有意或無意騷擾黑人。[149]

1964年哈萊姆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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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夏天,第一次大規模種族暴動騷亂在紐約哈萊姆區爆發了。一名愛爾蘭裔白人警察湯馬士·吉利根射擊了一名15歲的黑人男孩占士·鮑爾,據稱當時占士·鮑爾被控持刀。之後發現占士·鮑爾並未持刀。一群黑人市民要求吉利根停職。1964年7月17日,即鮑爾死後第一天,上百名年輕人在第67街警察局門前和平遊行示威。[150]

然而警察局沒有暫停吉利根的職務。雖然這一選區提拔了紐約市警察局第一位黑人指揮官,但是社區的民眾仍然對種族不平等憤憤不平。他們搶劫並燒掉了這一社區里所有不屬於黑人的東西。[來源請求]緊接着貝德福德·史蒂文森(Bedford-Stuyvesant)——布魯克林的一個主要黑人社區也發生了騷亂。同年夏天,因為類似的原因,費城也發生了騷亂。

在1964年7月的哈萊姆騷亂發生後,聯邦政府啟動資金發起了一個名為「提升計劃」(Project Uplift)的試行項目。在1965年夏天,政府為哈萊姆的上千名年輕人提供了工作集會。這項計劃是在受到了哈萊姆青年機會無限(Harlem Youth Opportunities Unlimited)的一項名為《貧民窟里的年輕人》(Youth in the Ghetto)的報告的啟發下提出的。[151]哈萊姆青年機會無限在執行這項計劃中擔當重任,參與這項計劃的還有全國城市聯盟(National Urban League)和近100個較小的社區組織。[152]然而對很多年輕黑人來說,一份可以餬口的固定工作依然遙不可及。

 
1965年8月瓦茨騷亂中警方搜捕人群

瓦茨騷亂(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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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林登·詹森總統簽署了《投票權法案》,但是這一法案並沒有立即改善黑人的生活條件。在投票權法案成為正式的法律幾天之後,洛杉磯中南部的瓦茨附近爆發了動亂。像哈萊姆一樣,瓦茨是一個失業率很高的貧困地區。主要由白人組成的警察局——有侮辱黑人的不光彩歷史——監管着瓦茨地區。

在逮捕一名酒駕的年輕人時,警方與犯罪嫌疑人的母親在圍觀者面前爭吵起來。這一爭吵引發了為期六天的暴動,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34人被殺死,價值3000萬美元的財產被破壞。在美國歷史上,瓦茨暴動是損失最為慘重的暴動之一。

隨着黑人武裝的日漸壯大,貧民窟的居民們開始朝警方發泄憤怒。黑人對警方虐打犯人事件的厭惡情緒日益嚴重,逐漸轉化成暴力事件。一些年輕人加入「黑豹黨」等組織,「黑豹黨」廣受歡迎的部分原因是他們敢於和警方對峙。1966年到1967年的黑人暴動發生在阿特蘭大、三藩市、屋崙、巴爾的摩、西雅圖、塔科馬、克里夫蘭、辛辛那提、哥倫布、紐瓦克、芝加哥、紐約市(特別是在布魯克林、哈萊姆、布朗克斯區)等城市,而最嚴重的是在底特律。

1967年底特律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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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底特律,一小部分黑人中產階級開始從在汽車行業工會工作的黑人工人中發展起來;這些人依然在對抗危險的工作環境和種族主義行為,擔心全美汽車工人聯合會採納官僚的無效的申訴程序。[153]直到20世紀60年代,白人暴徒還在強制實施住房隔離;一旦得知新來的住戶是黑人,白人暴徒就會聚在這家附近,砸窗戶,放火,甚至對新鄰居進行人身攻擊。[154]而那些仍然處於社會底層的黑人們住在惡劣的環境中,遭受和瓦茨、哈萊姆黑人同樣的困擾。

在1967年炎熱的夏天,白人警察查封了一間非法酒吧,逮捕了一大批老顧客,怒不可遏的居民們爆發了。黑人們打砸搶掠持續了5天,國民警衛隊和聯邦軍隊的坦克上街巡邏維護治安。居民指責警察在沒有確定他們是否攜帶武器的情況下就開槍射擊黑人。五天以後,41人被打死,上百人受傷,上千人流離失所,財產損失高達4000到4500萬美元。[154]

州和地方政府為應對這次騷亂,大量招收少數種族員工。1968年5月市長卡瓦諾(Mayor Cavanaugh)在警察招募和聘用中任命了一個特別工作組。到了1972年7月,底特律黑人警察數量佔到了14%,比1967年的2倍還要多。[155]而密芝根州政府則確保非白人就業率增加21%。[156]這次騷亂過後,大底特律商會(Greater Detroit Board of Commerce)發起了為一萬名「先前無業」人員(主要是黑人)尋找工作機會的運動。[157]

騷亂爆發之前,底特律市沒有出台法令終止住房隔離,實際上整個密芝根州都沒有制定相關法令。騷亂爆發後,州長喬治•羅姆尼馬上召開了一次密芝根州立法機構特別會議,在會議上他提出了包括公平租賃和「重要的拆遷、租戶的權力和法規實施立法」等住房議案。1965年羅姆尼曾支持這些法案,但是在面對有組織的反抗時,他放棄了。雖然1967年白人保守主義抵抗依然強硬,但是這次羅姆尼沒有退卻,而是在1968年的立法機構例會上再次提出了住房法律。

羅姆尼州長公開警告,如果住房措施不能通過,「政府就加大聘用革命造反者的力度」。最終住房法律在立法兩院得以通過。《密芝根州歷史回顧》(The Michigan Historical Review)中寫道:「於1968年11月15日生效的《密芝根州公平住房法》比聯邦公平住房法更加嚴厲……也比所有其他州已有的公平住房法更嚴厲。20世紀60年代密芝根爆發了最嚴重的種族騷亂,也制定並實施了最嚴厲的公平住房法律,這大概不只是巧合。」[158]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底特律逐漸衰落,人口流失將近10%。[159]有人認為——包括市長科爾曼•楊(Coleman Young)——底特律騷亂是促進「白人逃亡」的主要原因,(「白人逃亡」是指白人從內城遷出到郊區居住。)[160]相反,城市事務專家很大程度上將其歸咎於最高法院反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控訴學校種族隔離的裁決——1974年米利肯訴布拉德利案英語Milliken v. Bradley——導致郊區學校成為白人避難所。[161][162][163]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在反對意見書中寫道:米利肯案的裁決令「維繫……黑人貧民窟」的「限制條款」永存。[164](20世紀50年代底特律市流失了12.8%的白人,60年代這一比例增加到15.2%,而到70年代達到了21.2%。)[165]

1967年全美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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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底特律外,全美有超過100個城市在1967年經歷了騷亂,其中包括紐瓦克、辛辛那提、克里夫蘭和華盛頓特區。[166]這一年,詹森總統建立了全美諮詢委員會(National Advisory Commission)來處理內亂。國家諮詢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建議進行大規模就業改革並為黑人社區提供公共援助,還警告說美國正朝黑白兩個隔離的社會發展。

金騷亂(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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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4月,馬田·路德·金博士在田納西州孟菲斯遇刺後,全國很多城市民眾出於沮喪和絕望的情緒爆發了騷亂。這些城市包括克里夫蘭、巴爾的摩、華盛頓特區、哥倫比亞、芝加哥、紐約市、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跟先前的騷亂一樣,破壞主要發生在黑人社區。有一些地區用了超過25年的時間才從騷亂中恢復;而其他地區幾乎沒有一點起色。

平權法案的實施使每個大城市的黑人警察數量增加。今天在巴爾的摩、華盛頓、紐奧良、阿特蘭大、紐瓦克和底特律等城市,黑人在警察部門佔據多數。民權法減少了就業歧視。

20世紀60年代後期,導致頻繁騷亂的起因已經減少了,但是還有問題尚未解決。20世紀50年代後期隨着工業和經濟結構調整,老工業城市裏成千上萬的工作機會消失了。一些人遷居到南方,那裏有很多新工作,還有一些人移居國外。1980年邁阿密發生騷亂,1992年洛杉磯發生騷亂,2001年辛辛那提發生騷亂。

黑人權利,196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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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4年自由之夏運動期間,民權運動內部的許多問題暴露出來。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許多黑人都擔心來自北方的白人活動家會接手掌控民權運動。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大量白人學生並沒有使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遭受的暴力抵抗減少,反而加劇了這種情況。此外,當林登·詹森總統否認密西西比州自由民主黨投票的地位時,黑人民眾的幻想破滅了。[167][168]同時,種族平等大會在路易斯安那州開展民權工作時,發現聯邦政府將關於執行《1964年民權法案》的請求和保護抵抗種族隔離活動家人身安全的請求置之不理。路易斯安那州的運動要進行下去不得不依賴當地的一個非裔美國人自衛隊——這個名為「防衛和正義之師」(Deacons for Defense and Justice)的自衛隊使用武器反抗白人至上主義者的暴力和警察的壓迫。種族平等大會和「防衛和正義之師」的聯合抵抗在路易斯安那州的很多地方都卓有成效。[169][170]

1965年,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在阿拉巴馬州三K黨核心地區協助建立了一個獨立政黨——朗茲縣自由組織(Lowndes County Freedom Organization),並允許該組織的黑人領袖公開推行武裝自衛。同時,「防衛和正義之師」擴張到密西西比州,並成功幫助由查理斯·埃弗斯領導的密西西比州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在納奇茲開展運動。[171]同年,洛杉磯發生了瓦茨騷亂(Watts Rebellion),大部分美國黑人青年似乎都熱衷使用暴力來反抗種族不平等和壓迫。

在1966年的「向恐懼進軍」(March Against Fear)中,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和種族平等大會完全接受了「黑人權力」這一口號,這表明運動朝着戰鬥和自主的趨勢發展。在密西西比,斯托克利·卡米高(Stokely Carmichael)聲明「我不會乞求白人給予任何我應得的東西,我要自己去拿。我們需要權力。」[172]

參與黑人權力運動的一些人的黑人自豪感和認同感開始增強。隨着不斷增長的文化認同意識,許多黑人要求白人不再將他們稱作「黑鬼」(Negroes),而稱為「非裔美國人」(Afro-Americans)。直到20世紀60年代,黑人們都穿着與白人類似的服裝,還拉直頭髮。但是為了保持獨特性,黑人們從那時開始穿寬鬆合身顏色花哨的褂子,而且任頭髮長成自然的圓蓬狀(a natural afro)。圓蓬式髮型「afro」,暱稱是「fro」,直到20世紀70年代依然是一種流行的黑人髮型。

但讓「黑人權力」廣為人知的是由休伊·牛頓(Huey Newton)和博比·西爾(Bobby Seale)於1966年在加利福尼亞州屋崙建立的黑豹黨。這一組織繼承了伊斯蘭民族組織前成員馬爾甘·X的意識形態——利用「任何必要的」手段阻止不平等。他們試圖擺脫非裔美國人社區的警察暴行,他們還制定了一個「十點計劃」。

黑豹黨要求成員穿戴黑色皮夾克,貝雷帽,休閒褲,淡藍色的襯衫。他們的髮型都是圓蓬式髮型。黑豹黨最令人難忘的舉動是:開展免費早餐項目,把警察叫做「豬」,揮着獵槍和凸起的拳頭,以及經常高喊「權力屬於人民」。

在監獄高牆內,「黑人權力」運動也發展起來。1966年,喬治·積遜在加利佛尼亞州聖昆廷監獄組建黑人游擊隊。這一組織的目標是推翻白人政府和監獄體制。1970年,當一名從監獄塔上開槍射死三名黑人囚犯的白人看守被判無罪,黑人游擊隊殺死了一名白人看守予以回擊。

與「黑人權力」有關的眾多流行文化表現形式在這一時期湧現。占士·布朗在1968年8月發行的《大聲說「我是黑人,我為此驕傲」》高居《公告牌》年終榜節奏藍調單曲冠軍位置。[173]1968年10月,在夏季奧運會上托米·史密夫和約翰·卡路士分別被授予金牌和銅牌,在頒獎儀式上,他們戴着人權徽章,並舉起戴着黑色手套的拳頭向「黑色權力」致敬。

馬田·路德·金並不贊成「黑色權力」這一口號,對於他來說,「黑色權力」是黑人優越主義。1968年金被暗殺時,斯托克利·卡米高說,白人殺死了唯一一個可以阻止猖獗暴亂的人,黑人們將把每個大城市燒成灰燼。

監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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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茨訴科利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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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西西比州立監獄

在民權活動家被關押進位於帕爾希曼的密西西比州監獄(也被稱為帕爾希曼農場)後,這個監獄的條件就成了民權運動公開討論的話題。密西西比州監獄採用模範囚犯制度,這是一種囚犯等級秩序,用一些犯人來控制和懲罰其餘犯人。[174][175]1961年春季,自由乘車者來到南方挑戰公共場所實行的種族隔離制度。1963年6月,自由乘車者在密西西比積遜被判有罪。其中很多人被關在密西西比州監獄。

1970年民權律師羅伊·哈伯開始採集囚犯的口供。他收集的密西西比州監獄1969年到1971年間虐囚詳情供述長達50頁,包括謀殺、強姦、打罵等其他暴行。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蓋茨訴科利爾案(1972)是4名密西西比州監獄囚犯以羅伊·哈伯為代理律師起訴密西西比州監獄主管,因為他侵犯了美國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

聯邦法官威廉姆·C·基迪為了幫助囚犯,寫道帕爾希曼農場對囚犯實施嚴酷懲罰,違反了囚犯的公民權利。他下令立即停止一切違反憲法的情況和做法。囚犯種族隔離被廢除。賦予一部分囚犯管理特權的模範囚犯制度也被廢除了。[176]

在法官基迪作出嚴厲的裁決後,1972年密西西比州監獄進行了改革;法官基迪寫道密西西比州監獄侮辱了「體面的現代化標準」。監獄的住宿條件變得適宜人類居住。「模範囚犯」制度被廢除了。(監獄裏的一些無期徒刑犯配有步槍以監督其他囚犯,這種做法導致了很多虐囚事件和謀殺。)[177]

在北部和西部各州的綜合性監獄裏,黑人犯人佔總犯人的比例超過了黑人在總人口中的比例。他們通常被獄警當作二等公民。黑人死刑犯的比例也很高。埃爾德里奇·克利弗的《冰上靈魂》是根據他在加州監獄的經歷創作的;這本書是促成黑人武裝的一個因素。[178]

冷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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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在這些年的作為甚至到今日,都有國際背景。美國有必要在歐洲保持道德形象,並對第三世界的人民作出好表現。[179] 在《冷戰民權:種族和美國民主形象》中,歷史學家瑪麗·L·杜吉德恰克寫道共產黨批評美國虛偽,指責它把自己樹立成「自由世界的領袖」,而國內許多公民都遭受殘酷的歧視和暴力。她辯論道這是政府支持民權立法的主要動力。直至今日與美國敵對的國家對美國都有類似的指責。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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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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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Barbara J. Shircliffe "Review of Race, Real Estate, and Uneven Development by Kevin Fox Gotham"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nline, November, 2004. [2015-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6). 
  2. ^ Christopher Bonastia, Knocking on the Door: The Federal Government's Attempt to Desegregate the Suburb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113-114. [2015-01-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3. ^ Horwitz, Morton J. The Warren Court And The Pursuit Of Justice.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Winter 1993, 50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5). 
  4. ^ Powe, Jr., Lucas A. The Warren Court and American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5. ^ Swindler, William F. The Warren Court: Completion of a 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 (PDF). Vanderbilt Law Review. 1970, 23 [2019-10-0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9-10-03). 
  6. ^ Driver, Justin. The Constitutional Conservatism of the Warren Court. California Law Review. October 2012, 100 (5): 1101–1167. JSTOR 23408735. 
  7. ^ 7.0 7.1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 Oyez.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5) (英語). 
  8. ^ 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 Oyez.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05) (英語). 
  9. ^ Loving v. Virginia. Oyez.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5) (英語). 
  10. ^ The struggle for civil rights. Miller Center. 2018-01-05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30) (英語). 
  11. ^ 11.0 11.1 Klarman, Michael J.,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and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electronic resource] : abridged edition of From Jim Crow to Civil Rights : The Supreme Court and the Struggle for Racial Equality, Oxfor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55
  12. ^ 12.0 12.1 12.2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 Oyez. [2019-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05) (英語). 
  13. ^ Risa L. Goluboff, The Lost Promise of Civil Righ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Cambridge,2007, p. 249–251
  14. ^ Antonly Lester,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verseas"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VOL. 148, NO. 4, DECEMBER 2004 (PDF).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5-01). 
  15. ^ Mary L Dudziak "Brown as a Cold War Cas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June 2004.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07). 
  16. ^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Decis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17. ^ 17.0 17.1 Desegregation and Integration of Greensboro's Public Schools, 1954-1974.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15). 
  18. ^ Melissa F. Weiner, Power, Protest, and the Public Schools: Jewish and African American Struggles in New York City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51-66.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19. ^ Adina Back "Exposing the Whole Segregation Myth: The Harlem Nine and New York City Schools" in Freedom north: Black freedom struggles outside the South, 1940-1980, Jeanne Theoharis, Komozi Woodard, eds.(Palgrave Macmillan, 2003) p. 65-91 (PDF). [2015-01-1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2-27). 
  20. ^ 20.0 20.1 W. Chafe, The Unfinished Journey
  21. ^ The Little Rock Nin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22. ^ Minnijean Brown Trickey, America.gov.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14). 
  23. ^ Francis Fox Piven and Richard Cloward, Poor People's Movements: How They Succeed, How They Fail (Random House, 1977), 182
  24. ^ Timothy B. Tyson, Radio Free Dixie: Robert F. Williams and the Roots of "Black Power"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9), 79-80.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3-26). 
  25. ^ Tyson, Radio Free Dixie, 88-89
  26. ^ Nicholas Graham, "January 1958: The Lumbees face the Kla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is Month in North Carolina History
  27. ^ Tyson, Radio Free Dixie, 149
  28. ^ Tyson, Radio Free Dixie, 159 -164
  29. ^ "Williams, Robert Franklin" King Encyclopedia, eds. Tenisha Armstrong, et al, Martin Luther King Jr. Research and Education Institute website. [2016-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18). 
  30. ^ 8. Barbara Ransby , Ella Baker and the Black Freedom Movement: A Radical Democratic Vision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3), 213-216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1. ^ Timothy B. Tyson, "Robert F. Williams, 'Black Power,' and the Roots of the African American Freedom Struggl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85, No. 2 (Sep., 1998): 540-570 (PDF). [2015-01-1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10-31). 
  32. ^ "The Black Power Movement, Part 2: The Papers of Robert F. Williams" A Guide to the Microfilm Editions of the Black Studies Research Sources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3. ^ 33.0 33.1 Tyson,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Sep., 1998)
  34. ^ Taylor Branch, Parting the Waters: America in the King Years 1954-1963 (Simon and Schuster, 1988), 781
  35. ^ Simon Wendt, The Spirit and the Shotgun: Armed Resistance and the Struggle for Civil Rights (University of Florida Press, 2007), 121-122; Mike Marqusee, "By Any Means Necessary" The Nation, September 24, 2004 – http://www.thenation.com/article/any-means-necessar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6. ^ Walter Rucker, "Crusader in Exile: Robert F. Williams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ruggle for Black Freedom in America" The Black Scholar 36, No. 2-3 (Summer-Fall 2006): 19-33. UR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7. ^ Timothy B. Tyson, "Robert Franklin Williams: A Warrior For Freedom, 1925-1996"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Investigating U.S. History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38. ^ "Kansas Sit-In Gets Its Due at Las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NPR; October 21, 2006
  39. ^ First Southern Sit-in, Greensboro NC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40. ^ Chafe, William Henry. Civilities and civil rights : Greensboro, North Carolina, and the Black struggle for freedo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81 [2015-01-11]. ISBN 0-19-502625-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1). 
  41. ^ Greensboro Sit-Ins at Woolworth's, February-July 1960. [2015-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6-30). 
  42. ^ Southern Spaces. [2015-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1). 
  43. ^ Atlanta Sit-in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Veterans
  44. ^ 44.0 44.1 "Atlanta Sit-In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e New Georgia Encyclopedia
  45. ^ Houston, Benjamin. The Nashville Way: Racial Etiquette and the Struggle for Social Justice in a Southern City. Athens, Georgia: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2012. ISBN 0-8203-4326-9. 
  46. ^ Nashville Student Movemen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47. ^ America's First Sit-Down Strike: The 1939 Alexandria Library Sit-In. City of Alexandria. [2010-0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28). 
  48. ^ Davis, Townsend. Weary Feet, Rested Souls: A Guided History of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98: 311 [2015-01-11]. ISBN 0-393-0459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1). 
  49. ^ An Appeal for Human Right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ommittee on the Appeal for Human Rights (COAHR)
  50. ^ Atlanta Sit-Ins. [2015-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1-17). 
  51. ^ The Committee on the Appeal for Human Rights (COAHR) and the Atlanta Student Movemen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The Committee on the Appeal for Human Rights and the Atlanta Student Movement
  52. ^ Students Begin to Lea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The New Georgia Encyclopedia—Atlanta Sit-Ins
  53. ^ Carson, Clayborne. In Struggle: SNCC and the Black Awakening of the 1960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311 [2015-01-11]. ISBN 0-674-44727-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1). 
  54. ^ Student Nonviole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unde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55. ^ 55.0 55.1 Freedom Ride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56. ^ 56.0 56.1 56.2 Arsenault, Raymond. Freedom Riders: 1961 and the Struggle for Racial Justice. Oxford Press. 2006. 
  57. ^ Black Protest (1961)
  58. ^ Hartford, Bruce Hartford. Arrests in Jackson MS.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website. Westwind Writers Inc. [2011-1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07). 
  59. ^ Voter Registration & Direct-action in McComb M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60. ^ Council of Federated Organizations Formed in Mississippi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61. ^ Mississippi Voter Registration—Greenwoo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62. ^ 62.0 62.1 62.2 62.3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cra64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63. ^ 63.0 63.1 63.2 "Carrying the burden: the story of Clyde Kennar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District 125, Mississippi, Retrieved November 5, 2007
  64. ^ 64.0 64.1 William H. Tucker, The Funding of Scientific Racism: Wickliffe Draper and the Pioneer Fund,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May 30, 2007), pp 165–66.
  65. ^ Neo-Confederacy: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Edited by Euan Hague, Heidi Beirich, Edward H. Sebesta,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2008) pp. 284–85
  66. ^ 66.0 66.1 A House Divided |. Southern Poverty Law Center. [2010-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0-28). 
  67. ^ 67.0 67.1 Jennie Brown, Medgar Evers, Holloway House Publishing, 1994, pp. 128–132
  68. ^ United States v. Barnett, 376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76 U.S. 681 (1964)
  69. ^ "James Meredith Integrates Ole Mis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70. ^ [1], University of Southern Mississippi Librar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71. ^ Albany GA, Movemen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72. ^ The Birmingham Campaig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73. ^ Letter from a Birmingham Jai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King Research & Education Institute at Stanford Univ.
  74. ^ Bass, S. Jonathan (2001) Blessed Are The Peacemakers: Martin Luther King, Jr., Eight White Religious Leaders, and the "Letter from Birmingham Jail". Baton Rouge: LSU Press. ISBN 978-0-8071-2655-4
  75. ^ Freedom-Now" Time, May 17, 196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Glenn T. Eskew, But for Birmingham: The Local and National Struggles in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97), 301.
  76. ^ 76.0 76.1 Nicholas Andrew Bryant, The Bystander: John F. Kennedy And the Struggle for Black Equality (Basic Books, 2006), pg. 2
  77. ^ Thomas J Sugrue, "Affirmative Action from Below: Civil Rights, Building Trades, and the Politics of Racial Equality in the Urban North, 1945-1969"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Vol. 91, Issue 1 (PDF).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03-24). 
  78. ^ Pennsylvania Historical and Museum Commission website,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23). 
  79. ^ T he Daily Capital News(Missouri) June 14, 1963, pg. 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80. ^ The Dispatch (North Carolina), December 28, 1963.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04). 
  81. ^ Maryland State Archives "The Cambridge Riots of 1963 and 1967".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2). 
  82. ^ 82.0 82.1 Thomas F. Jackson, "Jobs and Freedom: The Black Revolt of 1963 and the Contested Meanings of the March on Washginton" Virginia Foundation for the Humanities April 2, 2008, pg. 10-14 (PDF).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1-06-06). 
  83. ^ Tony Ortega "Miss Lorraine Hansberry & Bobby Kennedy" Village Voice, May 4, 2009.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18). 
  84. ^ James Hilty, Robert Kennedy: Brother Protector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355.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85. ^ Schlesinger, Robert Kennedy and His Times (1978), p. 332-333.
  86. ^ "Book Reviews-The Bystander by Nicholas A. Bryant"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 (2007) 93 (4). [2015-0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10). 
  87. ^ Standing In the Schoolhouse Doo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88. ^ "Radio and Television Report to the American People on Civil Rights," June 11, 1963, transcript from the JFK librar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89. ^ Medgar Ever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 worthwhile article, on The Mississippi Writers Page, a website of the 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English Department.
  90. ^ Medgar Evers Assassina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91. ^ 91.0 91.1 Civil Rights bill submitted, and date of JFK murder, plus graphic events of the March on Washingt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is is an Abbeville Press website, a large informative article apparently from the book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ISBN 978-0-7892-0123-2).
  92. ^ Rosenberg, Jonathan; Karabell, Zachary. Kennedy, Johnson, and the Quest for Justice: The Civil Rights Tapes. WW Norton & Co. 2003: 130. ISBN 0-393-05122-6. 
  93. ^ Schlesinger, Jr., Arthur M. Robert Kennedy and His Times. Houghton Mifflin Books. 2002: 350, 351 [1978]. ISBN 0-618-21928-5. 
  94. ^ 94.0 94.1 Television News and the Civil Rights Struggle: The Views in Virginia and Mississippi. Southern Spaces. 2004-11-03 [2012-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1). 
  95. ^ Cambridge, Maryland, activists campaign for desegregation, USA, 1962-1963. Global Nonviolent Action Database. Swarthmore College. [2015-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9). 
  96. ^ "Mrs. Richardson OKs Malcolm" The Baltimore Afro-American, March 10, 1964. [2015-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04). 
  97. ^ "The Negro and the American Promis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produced by Boston public television station WGBH in 1963
  98. ^ Harlem CORE, "Film clip of Harlem CORE chairman Gladys Harrington speaking on Malcolm X"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99. ^ "Malcolm X" The King Encyclopedia, eds. Tenisha Armstrong, et al, Martin Luther King Jr. Research and Education Institute websit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00. ^ Manning Marable, Malcolm X: A Life of Reinvention (Penguin Books, 2011). [2015-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101. ^ American Public Radio, "Malcolm X: The Ballot or the Bullet-Background". [2015-01-2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29). 
  102. ^ Akinyele Umoja, We Will Shoot Back: Armed Resistance in the Mississippi Freedom Movement (NYU Press, 2013), p. 126
  103. ^ Francis Fox Piven and Richard Cloward, Regulating the Poor (Random House 1971), p. 238; Abel A. Bartley, Keeping the Faith: Race, Politic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Jacksonville, 1940-1970 (Greenwood Publishing Group, 2000), 11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04. ^ Malcolm X, "The Ballet or the Bullet, Cleveland version" April 3, 1964. [2015-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1-10). 
  105. ^ Blackside Productions, Eyes on the Prize: America's Civil Rights Movement 1954-1985,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e Time Has Come" Public Broadcasting System
  106. ^ Lewis, John. Walking With the Wind. Simon & Schuster. 1998. 
  107. ^ Fannie Lou Hamer, Speech Delivered with Malcolm X at the Williams Institutional CME Church, Harlem, New York, December 20, 196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08. ^ George Breitman, ed. Malcolm X Speaks: Selected Speeches and Statements (Grove Press, 1965), pp. 106-109
  109. ^ Christopher Strain, Pure Fire:Self-Defense as Activism in the Civil Rights Era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2005), pp. 92-93. [2015-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20). 
  110. ^ Juan Williams, et al, Eyes on the Prize: America's Civil Rights Years 1954-1965 (Penguin Group, 1988), p. 262
  111. ^ Paul Ryan Haygood, "Malcolm's Contribution to Black Voting Right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he Black Commentator
  112. ^ James Jackson, Clyde Jenkins, and James Hauser
  113. ^ Audrey Nell Edwards, JoeAnn Anderson, Samuel White, and Willie Carl Singleton
  114.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St. Augustine FL, Movement — 196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Hayling, Robert B. (1929–)", Martin Luther King Jr. Research & Education Institute, Stanford Universit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Black History: Dr. Robert B. Hayling"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Augustine.com; David J. Garrow, Bearing the Cross: Martin Luther King Jr. and the 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 (Harper Collins, 1987) p 316–318
  115.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St. Augustine FL, Movement — 196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David J. Garrow, Bearing the Cross: Martin Luther King Jr. and the Southern Christian Leadership Conference (Harper Collins, 1987) p 31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116. ^ Mrs. Mary Parkman Peabody, Mrs. Esther Burgess, Mrs. Hester Campbell and Mrs. Florence Rowe
  117. ^ 117.0 117.1 The Mississippi Movement & the MFDP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118. ^ Mississippi: Subversion of the Right to Vot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119. ^ McAdam, Doug. Freedom Summ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ISBN 0-19-504367-7. 
  120. ^ Carson, Clayborne. In Struggle: SNCC and the Black Awakening of the 1960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121. ^ 121.0 121.1 Veterans Roll Cal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122. ^ Reeves 1993,第521–524頁.
  123. ^ Freedom Ballot in M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ivil Rights Movement Veterans
  124. ^ MLK's Nobel Peace Prize acceptance spee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on December 10, 1964.
  125. ^ Andrew Young, Harvey Johnson, Jr., Ernest Morial, Barbara Jordan, Julian Bond, John Lewis
  126. ^ Robert O. Self, American Babylon: Race and the Struggle for Postwar Oaklan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71-273.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127. ^ Valerie Reitman and Mitchell Landsberg "Watts Riots, 40 Years Later" The Los Angeles Times, August 11, 2005.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8). 
  128. ^ "No on Proposition 14: California Fair Housing Initiative Collection" Online Archive of California.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9). 
  129. ^ "Milwaukee, Wisconsin: The Selma of the North" University of Wisconsin-Osh Kosh.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9). 
  130. ^ Burt Folkart "James Groppi, Ex-Priest, Civil Rights Activist, Dies" The Los Angeles Times, November 05, 1985|B.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6). 
  131. ^ Darren Miles "Everett Dirksen's Role in Civil Rights Legislation" Western Illinois Historical Review, Vol. I Spring 2009 (PDF).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12-23). 
  132. ^ 132.0 132.1 Nikole Hannah-Jones, "Living Apart: How the Government Betrayed a Landmark Civil Rights Law" Propublica, Oct. 28, 2012,.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14). 
  133. ^ Coretta Scott King. Spartacus Educational Publishers. [2010-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05). 
  134. ^ 134.0 134.1 Honorable Charles Mathias, Jr. "Fair Housing Legislation: Not an Easy Row To Hoe" US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Office of Policy Development and Research (PDF).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12-27). 
  135. ^ Peter B. Levy, "The Dream Deferred: The Assassination of Martin Luther King, Jr., and the Holy Week Uprisings of 1968" in Baltimore '68 : Riots and Rebirth in an American city(Temple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6 (PDF). [2015-02-1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5-09-24). 
  136. ^ Public Law 90-284,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PDF). [2015-02-1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07-16). 
  137. ^ Winner, Lauren F. "Doubtless Sincere: New Characters in the Civil Rights Cast." In The Role of Ideas in the Civil Rights South, edited by Ted Ownby. Jackson: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pi, 2002, p. 158-159.
  138. ^ Winner, Doubtless Sincere, 164–165.
  139. ^ Winner, Doubtless Sincere, 166–167.
  140. ^ Schlesinger, Arthur Jr, Robert Kennedy And His Times (2002)
  141. ^ "Freedom Riders-The Cold War" Freedom Riders, American Experience, PBS website.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12). 
  142. ^ Martin Luther King, Jr. Nation March 3, 1962
  143. ^ Michael E. Eidenmuller. John F. Kennedy – Civil Rights Address. American Rhetoric. 1963-06-11 [2010-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3). 
  144. ^ Ripple of Hope in the Land of Apartheid: Robert Kennedy in South Africa, June 1966.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03-13). 
  145. ^ From Swastika to Jim Cro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PBS Documentary
  146. ^ Cannato, Vincent "The Ungovernable City: John Lindsay and his struggle to save New York" Better Books, 2001. ISBN 978-0-465-00843-8
  147. ^ "No Place Like Hom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ime Magazine.
  148. ^ Dr. Max Herman, "Ethnic Succession and Urban Unrest in Newark and Detroit During the Summer of 196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utgers University, July 2002
  149. ^ Max A. Herman, ed. "The Detroit and Newark Riots of 196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Rutgers-Newark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and Anthropology
  150. ^ How a Campaign for Racial Trust Turned Sour. Aliciapatterson.org. 1964-07-17 [2010-10-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15). 
  151. ^ Youth in the Ghetto: A Study of the Consequences of Powerlessness, Harlem Youth Opportunities Unlimited, Inc., 1964
  152. ^ Poverty and Politics in Harlem, Alphnso Pinkney and Roger Woock, College & University Press Services, Inc., 1970
  153. ^ Karen Mille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Review of 'Detroit:I Do Mind Dying" H-Net Online.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0). 
  154. ^ 154.0 154.1 "Michigan: Riots and Police Brutality" American Experience-Eyes on the Prize website.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2). 
  155. ^ Sidney Fine, Expanding the Frontier of Civil Rights: Michigan, 1948–1968 (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325
  156. ^ Sidney Fine, Expanding the Frontier of Civil Rights: Michigan, 1948–1968 (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327.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157. ^ Sidney Fine, Expanding the Frontier of Civil Rights: Michigan, 1948–1968 (Wayne Stat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 326.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158.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law.msu.edu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159. ^ Edward L. Glaeser "In Detroit, bad policies bear bitter fruit" The Boston Globe, July 23, 2013.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1). 
  160. ^ Coleman Young, Hard Stuff: The Autobiography of Mayor Coleman Young (1994) p.179.
  161. ^ Meinke, Samantha. Milliken v Bradley: The Northern Battle for Desegregation (PDF). Michigan Bar Journal. September 2011, 90 (9): 20–22 [2012-07-2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12-15). 
  162. ^ James, David R. (December 1989). "City Limits on Racial Equality: The Effects of City-Suburb Boundaries on Public-School Desegregation, 1968–1976".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4 (6). Retrieved 29 July 2012.
  163. ^ Mike Alberti, "Squandered opportunities leave Detroit isolated" RemappingDebate.org. [2016-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25). 
  164. ^ Milliken v. Bradley/Dissent Douglas – Wikisource, the free online library. En.wikisource.org. Retrieved on 2013-07-16. See also: "Milliken v. Bradley" by Thurgood Marshall, Dissenting Opinion
  165. ^ Gibson, Campbell; Kay Jung (February 2005). "Table 23. Michigan – Race and Hispanic Origin for Selected Large Cities and Other Places: Earliest Census to 1990".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PDF).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12-16). 
  166. ^ "A Walk Through Newark: History of Newark-The Riots" WNET-Thirteen.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26). 
  167. ^ Tom Adam Davies "SNCC,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Road to Black Power" Paper given at the Historian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United States Conference in July 2010.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12). 
  168. ^ Allen J. Matusow "From Civil Rights to Black Power: The Case of SNCC" in Twentieth Century America: Recent Interpretations (Harcourt Press, 1972), p. 367-378 (PDF).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6-02-06). 
  169. ^ Mike Marqussee "By Any Means Necessary" The Nation, June 17, 2004.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13). 
  170. ^ Douglas Martin, "Robert Hicks, Leader in Armed Rights Group, Dies at 81" The New York Times, April 24, 2010.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5). 
  171. ^ Lance Hill, The Deacons for Defense: Armed Resistance and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6) p. 200-204. [2015-02-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3-22). 
  172. ^ "The Time Has Come, 1964–1966" Eyes on the Prize, Blackside Productions, PBS American Experience. [2015-01-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4-23). 
  173. ^ Year End Charts – Year-end Singles – Hot R&B/Hip-Hop Songs. Billboard.com. [2009-09-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11). 
  174. ^ Riding On. Time (Time Inc.). 2007-07-07 [2007-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04). 
  175. ^ ACLU Parchman Prison. [2007-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3-07). 
  176. ^ Parchman Farm and the Ordeal of Jim Crow Justice. [2006-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8-26). 
  177. ^ Goldman, Robert M. Goldman. "Worse Than Slavery": Parchman Farm and the Ordeal of Jim Crow Justice – book review. Hnet-online. April 1997 [2006-08-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8-29). 
  178. ^ Cleaver, Eldridge. Soul on Ice. New York, NY: McGraw-Hill. 1967. 
  179. ^ Dudziak, M.L.: Cold War Civil Rights: Race and the Image of American Democracy. [2015-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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