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快速刪除方針/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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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標題)
- 我對可以快速刪除『任何其內容只包括外部連接、參見、圖書參考、類別標籤、模板標籤、跨語言連接的條目』有異議,之前也和英文管理員商榷過。外部連接、參見、圖書參考、類別標籤、模板標籤、跨語言連接中的任何一項,都使條目往前走了一步,對有參考學習能力的使用者,其義自現;小小條目姑且有觀察期,對上述參照項為什麼如此苛刻?
- 另外,我認為圖片是內容。如果一個條目,有相關的圖片而缺乏文字,這個條目應被視為有內容的,不應被『快速刪除』。我以自己的藝術史專業學養鄭重地提出這一點。從認識論而言,圖片有傳播資訊的能力。圖片所能傳播的資訊和文字所能及的,可同可異、或同或異,以不同的感官增益我們對事物的理解,不應重文輕圖。俗語『一圖抵千言』、「眼見為實」說的就是這個道理。20世紀法國哲學家羅蘭·巴特提出的『文本』概念,也表達了開放閱讀創作媒介方法的可能性——字是內容,為什麼圖就不是了呢,是不是還可以加上聲音、視頻呢?當代史家不僅像他們的前輩一樣把視覺形象視作證據,也承認視覺形象自身敘事的能力和力量。從工作量而言,一個提供圖片的維基人往往需要經歷拍攝圖片、上傳圖片、編輯圖片入條目3個步驟,其付出值得尊重。漢語維基百科的插圖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請管理員保護圖片作者的熱情,鼓勵他們在圖說條目上勇於創新。至於有的使用者表示,他們從圖片中看不到『內容』,我的看法是:人是有差異的,閱讀障礙的人或許也讀不利落字構成的內容,不識漢語的人也讀不了漢字的內容;容許不同媒介的內容平等地存在,才能使更多的人有可能使用這一開放的百科全書Tian 04:08 2005年5月1日 (UTC)。
- 非常贊同Tian的意見,中文是意符與聲符,二者合併而成的。圖片是意符,與視覺有關,而且與中文的原始構造吻合。沒有理由要排斥圖片。
--李學忠 林秀英 2005年5月1日
- 對第10條,錯誤的創建,且只有創建者編輯過的條目,是否人人都可以,而非「作者」才可以提出快速刪除啊?--這個人很懶,什麼也沒留下:D 16:06 2005年5月7日 (UTC)
(無標題)
我抗議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bc3xyz(對話|貢獻)於2005年8月30日 (二) 06:52加入。
- 為什麼?--氫氧化鈉(Flsxx) NaOH 06:55 2005年8月30日 (UTC)
質疑快速刪除的效率
2005大埔中學生自殺事件已被提請快速刪除超過20小時,但仍未有管理員作出刪除。根據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5年12月11日的共識,2005年大埔情侶自殺事件已經決定被刪除的,只是有用戶再度建立。希望能夠有一名管理員可以盡快刪除這個條目。 -- Kevinhksouth 09:05 2005年12月29日 (UTC)
幹嗎要刪除黨旗黨徽那頁?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Kcm367(對話|貢獻)於2006年2月28日 (二) 05:50加入。
是否包括「塗鴉」。
User:Fdcn認為「塗鴉是理由。」參見編輯歷史,特發起討論。我認為「塗鴉」不容易定義和判斷,容易被濫用,不應該算作理由。-無名無形(留言) 02:30 2006年5月6日 (UTC)
提議修改WP:CSD,規範管理員快速刪除的行為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我遇到很多快速刪除的案例,其理由是「塗鴉」或「不可查證」等,但我覺得這些都不是正確的快速刪除的理由,管理員的快速刪除是一個激烈的行為,很容易引起質疑,應該嚴格按照WP:CSD方針中規定的原因執行。因此建議將WP:CSD1.1節修改為User:Xiaojeng/CSD中的內容。主要的修改是加入了刪除原因代號,這樣是為了方便管理員寫明快速刪除的原因,避免其他人對快速刪除的決定產生質疑。諸位覺得怎麼樣?-無名無形(留言) 23:25 2006年5月5日 (UTC)
- 用法可參見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6年5月5日中POTER條目的投票。-無名無形(留言) 23:47 2006年5月5日 (UTC)
- 幾點補充:
- 「塗鴉」若屬破壞,確為快速刪除(SD)之列;「不可查證」則應提交AfD,而不是SD。
- 管理員快速刪除的確容易質疑,另一個好的辦法是:甄選管理員時,仔細審查,而不是輕鬆投票。我希望我們中文建立甄試考問制度,在管理員資格投票開始,回答一套標準問題(例如:一、擔任管理員後將會協助哪些中文維基亟需的管理職責;二、自己對維基的貢獻中,哪項自認最為滿意、原因為何;三、曾否捲入編輯衝突或其他困境,當時是怎樣處理,今後會怎樣處理),並在投票的兩週,接受維基人就其對維基政策的理解、處置困難情形的方式等方面的開放問考。維持並增進管理員團隊的品質及生力,是讓所有人安心一些的最根本途徑。
- 關於引用政策代碼,我也十分提倡。一、無論管理員還是一般用戶,只要是管理性動作(如添加刪除模板、提交刪除、封禁用戶等等)均須引述適用之政策的具體條款(所以就不會出現諸如在用戶頁輕易添加vfd,或者稍為懂理的被封者覺得冤比天大的情況)。二、為方便引述,政策(包括強制性方針,及建議性指引)可有一個簡寫代號,如CSD(WP:CSD快速刪除標準),而每項政策可以分為條、項、款。英文直接用政策代碼加上章條的首字母及款項的數字,如CSD:A1。中文方面可以考慮全部用數字編排條款,如CSD 1.1.2。用分條款編排號碼,代替從頭一貫順序排號,好處是每條款將來都可以獨立擴展,而不用擔心影響全文結構或打亂序號。但無論如何,我認同條款編號,以方便引述,甚至可以為常用條款單獨製作模版,如英文的en:Template:Db-nonsense (CSD:G1), en:Template:Db-vand (CSD:G3), en:Template:Db-bio (CSD:A7), ...。
- --roc (talk) 00:38 2006年5月6日 (UTC)
- 歡迎前往User:Xiaojeng/CSD進行修改。:) -無名無形(留言) 01:10 2006年5月6日 (UTC)
- 幾點補充:
我只就快速刪除就事論事一下。無名無形的工作無疑很有益,但加重了管理員人的負擔,記這些代碼困難,打開WP:CSD來參考操作上麻煩。我想從兩個方面來幫助這工作。
- 對提交快速刪除的維基人也提高要求,鼓勵他們提交快速刪除時也引用具體的條例,這樣管理員刪除時已包括了刪除理由。ROC提及的快速刪除模板很好,原先我曾想過翻譯一整套的{{db-XXX}}到中文百科,最終只圖自己方便建立了{{db-author}},請有心人來一起共同建立。
- 在提交SD的標籤中沒有原因時,管理員刪除時就得出具原因。請無名無形辛苦一下,給出一個簡明的原因列表(比如「名稱錯誤」就可以,後面的例外說明都不需要),我可以把這個列表加入到MediaWiki:Confirmdeletetext,讓管理員刪除時只需點擊。
— fdcn talk 2006年05月6日01:38 (UTC+8 09:38)
- 現在的內容看起來更好了,roc對此還有什麼異議嗎?對於用1.1.2,我覺得更不容易記。而且以後如果有新的理由,不能修改前面的編號,而應該接着往下排,比如:SD26等等。歡迎大家對WP:CSD進行修改和發表意見。-無名無形(留言) 03:07 2006年5月6日 (UTC)
- (跳回)代號一開始一定會不太習慣,可我認為後來會更方便。另外,即使不使用代號,可以使用後面的標籤。我在方針中說「建議」使用代碼,而不是強迫。至於楊妙玉條目的刪除是否合理,我們可以另找地方討論。-無名無形(留言) 10:36 2006年5月6日 (UTC)
- 我的說明如下:
- 通篇一貫編號方式,大概不利於今後的擴展或刪減,比如,如果日後CSD(快速刪除標準)的「條目」一節多了一項,應該放在「條目」一節,還是按序號列在最後?無論哪種方式,章節或序號,都會有一種被打亂。所以,我仍傾向分級條款方式,這樣有妥適的調整餘地。純數字的確不易記憶(如CSD:1.2),而大家應該都不難記住G, A, R, I, C, U, T, P這個幾個字母的意思(G一般/普適、A條目、R重定向、I圖片、C分類、U用戶頁、T模板、P主題),所以「CSD:A1」的形式也不錯,正好也方便跟英文交流。
- 代碼可能不好記,所以看個人喜好,當然可以仍舊使用文字說明。關鍵是:必須引述適用的政策條款原文。比如昨天《力爭上遊》及新中國之母在被轉交SD時,我分別引述為「WP:CSDA1: little or no context.沒有背景上下文」、「WP:CSD patent nonsense」。我也很希望我們今後能夠省些事,只寫{{db-reason|CSD:A1}}或{{db-reason|CSD:G1}}就好了,或者只寫{{db-ncx}}(或{{db-nocontext}})、{{db-pns}}(或{{db-patentnonsense}})之類。代碼不是關鍵。重要的是:一、引述政策;二、一個簡單、高效、明確的引述手段。
- 「塗鴉」如果在政策條文中有專門定義,當然可以引用。但現在只是出現在WP:CSD第一段第一句的模糊概要性描述,而缺乏比較客觀明確的判定則,所以可能會出現我說「這是塗鴉」她說「不是塗鴉」而流於口水的無聊戰。我們應該可以用中文給出界定的簡潔及客觀的準繩,否則恐怕是中文的悲哀或我們自己的悲哀。維基管理員的功能,是執法,且「忠實維基」與「忠實社群」地「執法」,不是在執法過程,自由心證、隨時創制;尤其有的時候,一些理由看上去很高尚、冠冕堂皇,但其實是沒有維基或法治文明精神,與中共「打黃掃非」「八榮八恥」差不遠了。這或許是中華文化的一項特別值得小心的弱點。
- 用戶及基金會對管理員投與信任的基礎,是我們可以「忠實」「執法」,透明自然是極其重要的(所以幾乎一切動作都有開放的日誌追蹤),而且管理員之間可以互相監督。但如果要到例行查驗被刪文本的地步,我會覺得當初的信託基礎已經喪失,自己應儘早逃離傷害與是非。所以,我們管理員對政策的透徹了解、熟練應用、虛心恪慎,是這些信任基礎及維基得以維繫與成長的基石。所有的管理動作,無論是管理員還是熱心的一般用戶,從提交刪除到執行刪除、到封禁用戶,提供正確(確實適用)的政策條文其實應該是起碼的要求。--roc (talk) 10:49 2006年5月6日 (UTC)
- 我的說明如下:
英文方針,還是中文方針?
- 如果要變更話題,來談中英文方針的適用問題,我想,有兩個原則:一、各語言版有各自的獨特特點,應當有一定的自治權力,也有針對各自語言、文化及現實環境情況適用的不同政策版本;二、維基媒體的不同語言版本,仍有諸多共同價值,並保持同一目標:「收集最廣知識範圍、維持最佳百科品質、供給最多大眾福利之維基百科全書」,維基的基礎理念與政策,不隨語言或文化的不同而不同。WP:CSD的多數內容,應該是屬於第二個原則的範疇。因此,在中文維基的基礎設施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借取英文的基礎政策,我不覺得有不妥。當然這樣也的確對不諳英文的用戶,有不公之虞,因此我也跟你講過,「但我們仍應健全我們的政策,方便非英語的中文維基人理解我們的政策及管理員的執行動作。」(User talk:Xiaojeng#關於力爭上游),因此我也在那裏提議過「現在中文的政策很多還沒有從英文忠實地翻譯過來」,可以多花寶貴時間「在完善政策上。」--roc (talk) 02:47 2006年5月10日 (UTC)
- (跳回)這就是我跟你的分歧所在。我認為:如果中文沒有相應的方針,可以借鑑英文方針,比如Wikipedia:保護方針。如果中文有,跟英文方針不同,則應該使用中文方針。如果你感覺中文方針不好用,請提議修改中文方針,而不是使用英文方針。否則,我們在執行方針時,乾脆哪個方針好用,就用哪個好了,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法文方針,俄文方針,日文方針?我一直認為權力需要監督,需要限制,所以致力於制訂方針限制管理員的行為,因為一個管理員如果發生錯誤,比普通用戶的危害大得多。-無名無形(留言) 05:23 2006年5月11日 (UTC)
這一段時間發生了一些事,我想,roc說的「在完善政策上」是解決分歧的要點,也是當務之急。具體來說,無名無形這次的工作很重要,大家可以花時間參與和討論一下,爭取兩周後能有初步結果。顯然,一些中文沒有考慮的其它語種很有益的工作也應加進來,這不單單是CSD,其它方針也有。— fdcn talk 2006年05月10日13:43 (UTC+8 21:43)
刪除政策提議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最近處理了好幾個重複提交刪除的條目,有一個原因就是相關刪除模板標籤被人私自移除。這屬於破壞——移除警告模板,再有此類行為,我們應當進行警告和處罰。
還有大家知道的是,某一條目在數次投票刪除後數次重新建立,在條目名被設刪除保護頁後,又不斷變幻條目名稱重新建立。這個行為固然不宜視為破壞,但對維基的資源是一個浪費,增大了維護成本。不少維基人建議適用快速刪除,我這裏希望這一情形能明確寫入快速刪除守則中,以維護投票刪除的權威。對投票刪除失誤的救濟,應通過申請解除刪除並提供新的合理的理由來進行,而非固執地重創。— fdcn talk 2006年05月9日03:03 (UTC+8 11:03)
關於Special:Unusedimages中的圖像
按照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圖片第6項—孤立而沒有被條目使用的圖片。Special:Unusedimages中的圖像是否應該全部刪除?--L!tt|eTung?\2oO7=] 2007年5月5日 (六) 02:13 (UTC)
- 可以刪除,但希望注意:
①因為該頁面寫着:「這裏列出的圖像有可能依然被使用」,所以還是需要仔細查對。
②由維基人自己製作的圖片儘量保留,因為刪了可能就再也無從自他處獲得。
③如果可能,最好從上傳日期較早的開始刪除。
-- 百楽兎 2007年5月5日 (六) 03:34 (UTC)- 最好也保留自由版權的圖像,或在上傳到Commons後才再刪除。不過應可快速刪除標示着「文件丟失」或「創建縮圖錯誤: 不正確的縮圖參數」的圖片。--Moonian‧♨一盅兩件‧貢獻 主要 全部 2007年5月5日 (六) 03:40 (UTC)
- 我的看法是,保留裏面所有自由版權的圖片,現在沒用到的圖片未必將來不會用到,我們現在還是一個很不完整的百科全書,大量條目沒有建立,網上自由版權的圖片本來就少,到時要用了四處都找不到,那才痛苦。—長夜無風(風言風語) 2007年5月5日 (六) 04:47 (UTC)
- Special:Unusedimages里的圖片是應該清理。但是自由版權的圖像應該移動到commons,而不應該刪除。其他非自由版權的圖像應該可以刪除。但是最好不要刪除太急,例如可以保留3個月,讓大家能夠儘量使用裏面的圖片。此外,「這裏列出的圖像有可能依然被使用」主要是由於有時候系統會出錯誤,把一些正在使用的圖片也當作了未被使用的圖片。另外,把圖片轉移到commons,請儘量使用[1]工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5月5日 (六) 07:04 (UTC)
- 原來有這移圖工具就方便多了。—Ellery 2007年5月5日 (六) 16:05 (UTC)
兩個條目的消歧義
我認為為兩條目消除歧義的消歧義頁應被快速刪除,因為此類消歧義只須在頁面中加入消歧義模版就可以了,因為我們要避免編寫消歧義頁,把這個都加進標準沒有問題吧? Lichunhon (留言) 2008年9月3日 (三) 08:12 (UTC)
自傳?
我想確認一下,「自傳」是否是快速刪除的標準?我發現常有人在快速刪除的理由中寫「自傳」;但是仔細研究目前的標準,自傳似乎不能成為快速刪除的理由,比較接近且符合規定的理由應該是「以廣告、宣傳為目的而建立的頁面」。個人是認為,如果提快速刪除的理由寫「自傳」,似乎就不該處理?—汪汪 2008年10月18日 (六) 14:41 (UTC)
應嚴格遵守快速刪除的標準
長久下來,感覺現在的快速刪除有點過於氾濫。快速刪除標準應被嚴格遵守,不符標準的就不該被快速刪除,或改列入刪除討論;否則我們就該考慮重新修改快速刪除的標準。—汪汪 2008年10月19日 (日) 08:57 (UTC)
可否爭取多一項"快速刪除的標準"?
根據現時快速刪除的標準,若條目內容違反了任何(其它)官方網站的規則,都需要到頁面存廢討論。但最近,有一條條目:RS兩個實用的小技巧,內容說明了如何犯規/使用遊戲中錯誤的方法,這樣犯了遊戲官方網站的遊戲規則。有人曾提出"非百科內容"的快速刪除,但不合標準。之後,我再次以"違反官方規則"及"維基不是遊戲攻略"的快速刪除,但又不合標準。主要是因為現時"違反官方規則"並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而"維基不是遊戲攻略"當然不是快速刪除的標準吧。 請問,可否將違反官方(網站/遊戲等)規則或類似的意思,討論後列入快速刪除的標準?謝~ —維基超級粉絲無知的我 - Sap00acm≒喂!有人在嗎? 2008年10月21日 (二) 10:42 (UTC)
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是否須重新修訂?
長期觀察下來,發現最近所提出的快速刪除請求中,常出現並未列於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之中的提刪理由,而且也獲得管理員的認同而被刪除。個人建議是否該重新檢討現有的快速刪除標準?或是應請管理員嚴格遵守現有之標準規定。—汪汪 2008年10月19日 (日) 10:41 (UTC)
- 加快速刪除模板的人和快速刪除的管理員都注意點快刪標準吧。如果需要改,也最好先改,然後嚴格執行。—用心閣(對話頁) 2008年10月20日 (一) 10:31 (UTC)
- 感覺上,現在有些理由雖然未被列在「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中,但因為長久以來一直被管理員所接受,而逐漸成為不成文的約定;目前常見到未被列在標準中但會被刪除的理由包括:「自傳」和「非百科內容」。個人也是認為目前未被列入標準中的理由就不該被快速刪除,要刪除就該進入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如果是有知名度、擴充等問題的就該掛上相關模版,而非貪圖方便通通移送快速刪除請求。可能有些人已經注意到,我最近在嚴格落實快速刪除的標準;也希望大家可以踴躍發表意見,如果認為現有標準有所不足,就看看要不要提案修改吧。—汪汪 2008年10月20日 (一) 12:09 (UTC)
- 一點建議,我覺得現在那個模板就設計的有問題,既然快刪的標準已經是方針了,意思就是每個人只能按方針行事,那我覺得那個模板的理由參數就不應該包含其它的選擇,也就是說只有填寫已經通過的理由(都有相關代碼)模板才能成立。這樣就能從操作上降低亂快刪的風險,也降低了管理員的管理難度。如果有相關討論決定在快刪標準中加入了某些其它條,那麼再在模板中加入相關條,這樣就基本沒有問題了,不知道大家理解如何?—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0月20日 (一) 15:32 (UTC)
- 深深同意!現在我確實也被這問題所困擾著。—汪汪 2008年10月20日 (一) 15:46 (UTC)
- 一點建議,我覺得現在那個模板就設計的有問題,既然快刪的標準已經是方針了,意思就是每個人只能按方針行事,那我覺得那個模板的理由參數就不應該包含其它的選擇,也就是說只有填寫已經通過的理由(都有相關代碼)模板才能成立。這樣就能從操作上降低亂快刪的風險,也降低了管理員的管理難度。如果有相關討論決定在快刪標準中加入了某些其它條,那麼再在模板中加入相關條,這樣就基本沒有問題了,不知道大家理解如何?—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0月20日 (一) 15:32 (UTC)
- 贊同人神之間的意見,這樣應該至少能減少一些操作上的問題。--ffaarr (talk) 2008年10月21日 (二) 10:29 (UTC)
這幾天下來的心得:
- 以不符合目前快速刪除標準的理由(最常見的理由:自傳、非百科內容)提出刪除!我現在的作法:退回刪除模板,未來會再做到通知提刪者被退回原因。
- 但這又延伸出一個問題,提刪理由不合標準,但該條目內容明顯(或是疑似)是廣告;管理員是否該自行改以廣告為理由刪除?
- 以「錯誤名稱的重定向」提出刪除,但是部分案件中,乍看之下看不出名稱或是格式有錯誤。所以建議在使用此理由時,應詳述錯誤的原因。
- 對於提刪者,掛上快速刪除模板遠比掛上刪除討論模板在送交刪除討論方便多了;所以才會出現一些應送交刪除討論的條目,直接出現在快速刪除中。
- 「明顯的以廣告、宣傳為目的」、「非常短,沒有定義或內容」,有的時候真的很難界定。
- 管理員要仔細核對提刪之理由是否成立,其實是很費時間的。
另外,也請最近被我回退快速刪除模板的朋友們多多包涵,我現在的目的只是希望維基百科可以落實既有的方針;也建議認為方針已經不合時宜的人可以考慮提案修改。 —汪汪 2008年10月23日 (四) 02:52 (UTC)
我是支持重新開始討論修訂標準的,畢竟維基不是全國人大等 立法 修法嚴重落後時效,咱們應該加快周期,發現不對立刻修訂—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0月23日 (四) 03:31 (UTC)
關於快速刪除的標準及執行程序
從上次我提出幾個現有快速刪除的問題以來已經約一個月了(快速刪除的標準是否須重新修訂?、自傳是否為快速刪除的標準?),在經過這一個月的觀察後,我認為目前我們有一些問題需要大家討論:—汪汪 2008年11月23日 (日) 11:03 (UTC)—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40 (UTC)
是否須增訂標準
封禁用戶的創建
所有頁面-6: 在一個用戶被禁封後,完全由該被封用戶創建和編輯的文章。當然,這個條件有輕微的爭論。
- 既然然有爭議,那究竟是否該列入標準?—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既然有爭議,當然不應列入標準。況且假如被封用戶創建的文章真是合乎一般條目的標準而非破壞,快速刪除了它等同「對人不對文」了,應該改為以延長封禁期作為處分。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個人是認為未來修改快速刪除標準時,能將此項標準刪除;因為被封禁和條目是否適合存在於百科應該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29 (UTC)
- 我同意汪汪的看法,「被封禁和條目是否適合存在於百科應該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和人神觀點一樣,像User:影武者一樣的被永久封禁維基人,在開始破壞之前還是頗有貢獻的。—Ben.MQ(留言-郵件) 2008年12月2日 (二) 11:35 (UTC)
- 我同意汪汪的看法,「被封禁和條目是否適合存在於百科應該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個人是認為未來修改快速刪除標準時,能將此項標準刪除;因為被封禁和條目是否適合存在於百科應該是兩件不相干的事情。—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29 (UTC)
- 既然有爭議,當然不應列入標準。況且假如被封用戶創建的文章真是合乎一般條目的標準而非破壞,快速刪除了它等同「對人不對文」了,應該改為以延長封禁期作為處分。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同意汪汪--Wing (留言) 2008年12月23日 (二) 06:26 (UTC)
外語文章
所有頁面-7 已經存在於其他維基媒體計劃中的外語文章。這些文章在其他地方被創建以後,被複製並且重新張貼在維基百科上面,或者是透過Transwiki系統而移動的文章。
- 這段文句有些難以理解,建議應改為「直接自其他維基媒體計劃(不限外語或中文)複製而來的文章」。—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意見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其實我有點不理解這一點,那麼從其他維基計劃引用過來的內容算不?畢竟引用是合理的,即遵守GFDL。—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意見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其實這一條現在也有些問題,根據原文的意思,應該是指直接複製自外語維基但未有任何翻譯,或是已經存在於其他維基計劃的文章,應不需要放於百科之中;但是在{{delete}}之中寫的卻是兩週未翻譯的外語內容。這兩者的根本是完全不同標準,也因此產生到底需不需要「兩週」時間的爭論。我認為應該要重新區分為三種狀況:
- 完全未翻譯之外語(包括文言文)文章,應可適用快速刪除;
- 直接複製自其他維基計劃的內容,也應可適用快速刪除,因為其他維基計劃的內容通常不會是百科內容,就算要寫在維基百科中,也不該是直接複製相同之內容,應被改寫才對。
- 已有部分翻譯之外語文章,這應該和快速刪除完全無關,因為就算兩週過後還是沒改進,也應該是刪除未翻譯之部分,留下已翻譯之部分即可。
—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30日 (日) 12:21 (UTC)
- 目前的操作中,閣下說的第一條情況似乎的確是按照CSD處理的。我看到Wing處理過不少。—Ben.MQ(留言-郵件) 2008年12月2日 (二) 11:40 (UTC)
錯誤命名
重定向頁-3 最近創建的作為錯誤拼寫的結果(在一個頁面移動過程中或之前)。這並不包括共通的拼寫錯誤,共通的拼寫錯誤是被認為有用的。
- 建議加上要求,明定提刪者需說明錯誤之處,否則光是一句「名稱錯誤」,有時候管理員很難判斷到底是哪裏錯誤。—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40 (UTC)
- 意見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還有簡繁錯誤,也許要寫清楚一些。—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意見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剛剛發現除了重定向頁會發生錯誤命名的狀況,還有分類也會有錯誤的命名。因此這一條可能需要再把錯誤命名的分類給列入。—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30日 (日) 14:19 (UTC)
其他需新增的標準
- 如果有任何人認為應該其他應該新增加的理由,歡迎在此列出!目前常見並未列入標準的理由包括:「自傳」、「與XX條目重複」、「非百科內容」等......—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37 (UTC)
- (!)意見:
- 「自傳」:不必要,可用按CSD:G11提出速刪,或提請刪除討論。
- 「與XX條目重複」:不是很有必要,可以提請刪除或合併討論。
- 「非百科內容」:建議不再使用這一理由,主觀性太強。 --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47 (UTC)
「與XX條目重複」基本上就是原樣拷貝另外一個條目的內容,換一個名字建立條目。這個一般沒有必要再討論應該不應該刪除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44 (UTC)
- 目前看到的「重複」有兩種狀況,除了單一作者因失誤(或是故意)創建兩相同條目外,還有另外一種是因為不會使用「移動」,而自行創建新的相同條目,再回頭過來要求快速刪除舊的條目。前者或許可以納入快速刪除的標準,但後者就不應該被納入;因此必須要除了「重複」的條件外,還需要加一些條件才行。—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29 (UTC)
- 重複要看重複到那種程度了,如果幾乎全是一樣的,我覺得可以提前速刪,提交時寫明與哪個條目重複即可。—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告知條目作者
- 會被快速刪除的條目其作者通常都是新人,他們對於維基百科的各項方針都不熟悉,如果只是作刪除的動作,對於這些新手編輯幾乎沒有幫助,甚至是在對這些新人潑冷水;因此我認為應該在掛上快速刪除模板時,或是執行刪除的同時,通知條目作者並給予一些建議,有助於讓這些新人藉機了解各項方針,或是可以藉此讓新人在被刪除時找到可諮詢的對象。—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支持。被刪除的條目不會出現在「我的貢獻」中,新人不會用監視列表的話,會出現找不到自己創建的條目的疑惑,有必要進行通知,並告知條目需符合的標準以避免速刪。--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41 (UTC)
- (+)支持。這才能讓作者明白。--Syaoran,小狼☞☎ 2008年11月24日 (一) 13:20 (UTC)
- (!)意見汪汪一個月內煩了我10次,真的叫人頭痛-- 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11月24日 (一) 15:23 (UTC)
- (+)支持--最不喜歡那些充老手的渣滓維基人,經常胡亂發出一些所謂意見,實在令人噴飯,若加設這項程序,那些人便不用再多事,亦可減少處理人之工作量以提點那些充老手—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0:58 (UTC)
- 厲害厲害,一會罵IP用戶是「怕死的鼠輩」,現在又罵充老手的為「渣滓」。現在維基社群就真的如此縱容出口傷人之徒了?—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11:43 (UTC)
- To JackyCheung:閣下因屢次在互助客棧發表人身攻擊之辭,加之屬於屢犯,現已予以閣下1月時長之封禁。—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11月25日 (二) 16:53 (UTC)
- 厲害厲害,一會罵IP用戶是「怕死的鼠輩」,現在又罵充老手的為「渣滓」。現在維基社群就真的如此縱容出口傷人之徒了?—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11:43 (UTC)
(+)支持。我記得以前是討論過是否需要做這一步驟,只是最後好像不了了之。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中立:Wing的意見也有道理,但我仍希望有人(無論是掛速刪模板的還是執行速刪的也好)能夠在提刪的時候通知一下條目原作者,這樣能夠有助新手明白究竟發生怎樣的一回事。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30日 (日) 12:29 (UTC)
- (!)意見:我發現現在的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的最後面確實已經有建議管理員應該在刪除時通知作者,不過並為成為明確的規範;一樣我會希望在未來修訂的時候將此項動作列入新的方針之中。—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32 (UTC)
- (+)支持:沒錯,既然實際上管理員還是認為應該要這樣做,怎可以只因為害怕不能完善地執行,便本末倒置反過來不比一條好建議寫入方針內?希望Kevinhksouth能改變主意。-- Heinous (留言) 2009年1月3日 (六) 15:47 (UTC)
- (-)反對,管理員也是志願者,不能時刻想到這點,應該鼓勵提快刪的時候通知用戶,但是不應該設為必須。--Wing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56 (UTC)
- (!)意見:建議者只是說「應該在掛上快速刪除模板時,或是執行刪除的同時,通知條目作者」,根本沒有說要強制設為必須。
再說難道因為害怕不能完善地執行便反對一條好條例寫入方針內?不是本末倒置嗎?這個建議還是應該正式納入方針內。-- Heinous 2009年1月3日
- (!)意見:建議者只是說「應該在掛上快速刪除模板時,或是執行刪除的同時,通知條目作者」,根本沒有說要強制設為必須。
- (!)意見:我是認為可以比照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提報頁面的存廢檢討和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流程,在方針中寫出完整流程。—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7:18 (UTC)
- (-)反對,管理員也是志願者,不能時刻想到這點,應該鼓勵提快刪的時候通知用戶,但是不應該設為必須。--Wing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56 (UTC)
- (!)意見:建議管理員在速刪後通知用戶時,一併註明提刪者,因為頁面刪除後普通用戶無法確定提刪者,對於新手而言不便於溝通。當然,如wing所說由提刪者通知用戶就更好了,減輕管理員的負擔。--KEGNS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40 (UTC)
- (-)反對,意見與Wing一致。—J.Wong 2008年11月26日 (三) 10:31 (UTC)
- (-)反對--同意Wing的意見--Ws227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11:11 (UTC)
- (-)反對:管理員也是志願者,可以鼓勵提刪的時候通知用戶,但是不應該訂為強制。Ktsquare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19:08 (UTC)
- (!)意見:原建議者根本沒有說一定要訂為強制,建議者只是說「應該在掛上快速刪除模板時,或是執行刪除的同時,通知條目作者」,為何要如此害怕一條好建議正式納入方針內呢?-- Heinous 2009年1月3日
- (=)中立:與侵權、無版權/來源的圖片等不同,有些被速刪的條目的確可以通知作者,但是由於CSD中存在24小時候的空分類、損壞的重定向、用戶要求刪除自己的用戶頁子頁面等類別,如果將通知改為強制會平添不必要的人力和時間浪費。—Ben.MQ(留言-郵件) 2008年11月28日 (五) 00:54 (UTC)
- (!)意見:若是上述數種特別情況,當然可以不算進來,註明豁免啊。--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日 (二) 22:40 (UTC)
- (-)反對--同意Wing的意見-『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28日 (五) 17:00 (UTC)
- (!)意見:既然這麼多管理員都認為有執行的困難,那就只能改期待讓其成為一項提刪程序指引的建議;不過,這項建議應該要放於方針內顯著的位置。—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9日 (六) 03:13 (UTC)
- (!)意見:我倒是覺得應該儘可能提醒那些亂掛速刪模板的人。—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5 (UTC)
- (!)意見:反對的人都只會說「與Wing所見相同」,即是說「管理員也是志願者,不能時刻想到這點」。我同意「管理員也是志願者」這句話──它是一句客觀陳述句,而所陳之事乃符合事實。不過,撰寫人、條目編輯也是志願者,卻不可因為他們是志願者,而覺得他們不能時刻注意到「要中立、要避免賣廣告、不應作原創內容」等要求,從而免卻去他們撰寫的要注意的責任。
因此,我不認為「是志願者」就可以作為擋箭牌,讓一些只管亂刪的用戶,繼續有藉口去做「瞞過人家就刪了」的事。這事情的發生,無論是撰寫人寫得不盡責以致條目不合規定,還是因提刪者不盡責只管亂刪不理他人,到最後都是會有傷害的。其實提刪得來,一併通知撰寫者,真的有若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嗎?維基本來不是應大家多作理性交流、盡力互相指教的嗎?只是多按一條link,寫下一個被提刪訊息而已,但所做到的正面作用確是有助維基社群。且看有心貢獻維基的朋友,現在沒明文規定,也會通知撰寫者啊。現在甚至還要一些編輯,代替沒通知撰寫者的人,去通知撰寫者。若大家(+)支持這方針,還可以減輕回這些編輯的工作量。--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日 (二) 22:40 (UTC) - (!)意見。注意到英文版目前正在使用的、中文版正在由User:Tohd8BohaithuGh1翻譯的Wikipedia:Twinkle(英文頁面)在提刪的時候,(似乎)會自動在用戶頁留下相應的提示。如Template:Firstarticle,template:Db-notice等等。—Ben.MQ(留言-郵件) 2008年12月5日 (五) 01:41 (UTC)
- (!)意見:反對的人都只會說「與Wing所見相同」,即是說「管理員也是志願者,不能時刻想到這點」。我同意「管理員也是志願者」這句話──它是一句客觀陳述句,而所陳之事乃符合事實。不過,撰寫人、條目編輯也是志願者,卻不可因為他們是志願者,而覺得他們不能時刻注意到「要中立、要避免賣廣告、不應作原創內容」等要求,從而免卻去他們撰寫的要注意的責任。
- (+)支持:同意Syaoran,小狼,老實說就算條例寫了希望管理員要先通知用戶,實際上大家也是志願者,大家太忙不能執行也沒有人會責罰大家,但不能「本末倒置」,因為害怕不能完善地執行便反對一條好條例寫入方針內,而且現時維基方針下有很多條例實際上也沒有管理員遵守(例如維基不是主題關係鬆散的資料庫或列表,但幾乎每個演藝人員的條目也違犯這個方針,列表佔了條目的絕大部分,難道因為害怕不能如實執行便反對一條好條例寫入方針內?本末倒置嗎?)。-- Heinous 2009年1月3日
- (+)支持。這個話題討論了11個月,我看也沒啥進展,儘管我對於現在快速刪除的實際操縱深惡痛絕,但也感到無力改變現狀。不知道維基的規則是如何制定和不斷完善的,除了在這裏討論,是否有其他途徑,把我們希望修改此規定的意願表達出來,並真正改變現在對於快速刪除的操縱方式?如果在現有的規則下,我能做的就是看到新人發條目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立刻給ta掛上,這樣做估計會激起更多民憤,也許管理員大人們,能更重視這個問題的嚴重性。Hier (留言) 2009年9月19日 (六) 01:37 (UTC)
提刪理由不符標準時
- 我是認為如果提刪者使用的理由完全不符合快速刪除的標準時,應該直接撤下其提刪模板,同時知會提刪者;但有可能有爭議的狀況是當該條目明顯有其他理由可速刪時(例如:明顯的廣告),但提刪者卻用了不符標準的理由(例如:自傳),管理員該如何處置?我是認為管理員應只能依照提刪者提出的理由做決定,不應自行套用其他理由進行刪除。—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意見:根據方針,管理員在同一條目中不可以使用雙重身份,建議看到不符合速刪標準的管理員以自己的理解重掛速刪模板,讓第二位前來的管理員執行刪除。--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37 (UTC)
- 是,絕對不希望假老手在充大頭—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1:05 (UTC)
- (!)意見:目前我認為比較合理的作法應該是:
- 當提刪理由「不符合」快速刪除標準時(例如:不是百科內容),不論該條目內容是否符合任何快速刪除標準(例如:廣告),管理員還是只應就提刪者提出的理由處理,選擇移去該快速刪除模板(並通知提刪者),或是主動更新提刪理由等候下位管理員處理。
- 當提刪理由「符合」快速刪除標準時(例如:無實際內容),但該管理員(或其他維基人)認為該理由不成立,則應掛上{{hangon}}並說明理由,等候下位管理員決定移除模板或刪除。
—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15:33 (UTC)
其他
- 現有{{delete}}模板上的部分敘述與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的內容不同,例如G7;因此{{delete}}應重新修改,讓兩者一致。—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37 (UTC)
- (:)回應,為何會出現如此大的差異……—Ben.MQ(留言-郵件) 2008年11月28日 (五) 01:03 (UTC)
- 是否應該限制{{delete}}模板只能使用已通過的方針提出速刪。
- 在對速刪結果有爭議時,能否直接移除速刪模板?或者只能掛上Hangon,再通過一些過程才能移除模板?—人神之間擺哈龍門陣 2008年11月23日 (日) 09:40 (UTC)
- (!)意見:在對速刪結果有爭議時,建議先掛Hangon,並通知條目創建者和提交速刪者。--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50 (UTC)
實作上根本常出現問題,如一些因歷史問題而遺下的/temp頁和重定向頁,即使是明顯沒用又沒鍵入的頁面還是不能刪(如假設維基百科 (百科全書)重定向到維基百科,前者又不算錯誤重定向),又明顯的拙劣翻譯常會因個人的理解能力或者自身的中文水平而對翻譯內容有認知上或寫作水準上的差異,但不少人則會一刪了之多於修改文法,又非常短而且沒定義內容本身就有問題,正本50字以內應掛小小條目模板的話,非常短應該是怎樣的短呢?10字還是1字?怎不直接改成「沒定義內容」即可速刪,不少條目又臭又長又沒首段看不出是在說甚麼(但不能速刪,雖然提刪討論中通常被要求速刪),相比之下寫一句文但有定義內容即掛小小條目,這又是甚麼回事?另外最最奇怪的是有一些已被合併或重定向的條目往往會被用意不明的清空,然後作清空條目來速刪,很有偷跑意味,應不應該寫清楚原文已合併或者已沒再使用重定向啊(但兩個都不是速刪理由)?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2.100.156.91(對話|貢獻)於2008年11月23日 (日) 19:50加入。
- 我認為掛速刪模板時不應該清空該頁面的內容。現在經常能看到重定向頁和對話頁的提交速刪時,總把頁面清空,對執行刪除的人來說,判斷是否速刪造成困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4日 (一) 12:49 (UTC)
- 確實是個常見的困擾!!但問題是,當提刪者清空頁面時,欲執行速刪審查工作的管理員能做什麼?除非有新的共識同意管理員能夠以此為理由回退速刪,否則管理員還是只能摸摸鼻子自己去翻歷史紀錄。—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4日 (一) 13:48 (UTC)
- 我認為掛速刪模板時不應該清空該頁面的內容。現在經常能看到重定向頁和對話頁的提交速刪時,總把頁面清空,對執行刪除的人來說,判斷是否速刪造成困擾--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4日 (一) 12:49 (UTC)
- 我希望不會要求掛速刪模板的時候必須用那些指定的參數(例如G1,G9等)。速刪模板的參數太多了,像我這樣用的較多的也就只能記住其中的一半左右。因此如果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表達速刪原因,應當也能夠接受的,只要這個原因符合速刪方針的要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57 (UTC)
- 是啊,我想大家應該都同意只要理由能夠符合標準就好了!!只是,大家必須要先認清楚到底哪些東西是符合標準的;目前有太多過去大家所習慣使用的理由都是不符合現在的標準。—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51 (UTC)
- 其實書生可以寫張速刪標準紙條貼在電腦上(笑)。使用自然語言描述的話,可能會出現產生偏差的情況,G1和G4有時候就會混淆。--KEGNS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50 (UTC)
- 目前的實際操作中,用自然語言描述的{{delete}}往往都能被速刪,絕大部分管理員在處理這類速刪的時候往往會在刪除理由中補上合適的CSD代碼。其實可以編寫一個.js頁面,供有需要的維基人取用(在自己的customEdittools.js中加入importScript('xxx'))即可—Ben.MQ(留言-郵件) 2008年11月28日 (五) 01:03 (UTC)
- 其實書生可以寫張速刪標準紙條貼在電腦上(笑)。使用自然語言描述的話,可能會出現產生偏差的情況,G1和G4有時候就會混淆。--KEGNS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5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