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快速删除方针/存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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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我对可以快速删除‘任何其内容只包括外部连接、参见、图书参考、类别标签、模板标签、跨语言连接的条目’有异议,之前也和英文管理员商榷过。外部连接、参见、图书参考、类别标签、模板标签、跨语言连接中的任何一项,都使条目往前走了一步,对有参考学习能力的使用者,其义自现;小小条目姑且有观察期,对上述参照项为什么如此苛刻?
- 另外,我认为图片是内容。如果一个条目,有相关的图片而缺乏文字,这个条目应被视为有内容的,不应被‘快速删除’。我以自己的艺术史专业学养郑重地提出这一点。从认识论而言,图片有传播资讯的能力。图片所能传播的资讯和文字所能及的,可同可异、或同或异,以不同的感官增益我们对事物的理解,不应重文轻图。俗语‘一图抵千言’、“眼见为实”说的就是这个道理。20世纪法国哲学家罗兰·巴特提出的‘文本’概念,也表达了开放阅读创作媒介方法的可能性——字是内容,为什么图就不是了呢,是不是还可以加上声音、视频呢?当代史家不仅像他们的前辈一样把视觉形象视作证据,也承认视觉形象自身叙事的能力和力量。从工作量而言,一个提供图片的维基人往往需要经历拍摄图片、上传图片、编辑图片入条目3个步骤,其付出值得尊重。汉语维基百科的插图不是太多,而是太少。请管理员保护图片作者的热情,鼓励他们在图说条目上勇于创新。至于有的使用者表示,他们从图片中看不到‘内容’,我的看法是:人是有差异的,阅读障碍的人或许也读不利落字构成的内容,不识汉语的人也读不了汉字的内容;容许不同媒介的内容平等地存在,才能使更多的人有可能使用这一开放的百科全书Tian 04:08 2005年5月1日 (UTC)。
- 非常赞同Tian的意见,中文是意符与声符,二者合并而成的。图片是意符,与视觉有关,而且与中文的原始构造吻合。没有理由要排斥图片。
--李学忠 林秀英 2005年5月1日
- 对第10条,错误的创建,且只有创建者编辑过的条目,是否人人都可以,而非“作者”才可以提出快速删除啊?--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D 16:06 2005年5月7日 (UTC)
(无标题)
我抗议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Abc3xyz(对话|贡献)于2005年8月30日 (二) 06:52加入。
- 为什么?--氢氧化钠(Flsxx) NaOH 06:55 2005年8月30日 (UTC)
质疑快速删除的效率
2005大埔中学生自杀事件已被提请快速删除超过20小时,但仍未有管理员作出删除。根据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5年12月11日的共识,2005年大埔情侣自杀事件已经决定被删除的,只是有用户再度建立。希望能够有一名管理员可以尽快删除这个条目。 -- Kevinhksouth 09:05 2005年12月29日 (UTC)
干吗要删除党旗党徽那页?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Kcm367(对话|贡献)于2006年2月28日 (二) 05:50加入。
是否包括“涂鸦”。
User:Fdcn认为“涂鸦是理由。”参见编辑历史,特发起讨论。我认为“涂鸦”不容易定义和判断,容易被滥用,不应该算作理由。-无名无形(留言) 02:30 2006年5月6日 (UTC)
提议修改WP:CSD,规范管理员快速删除的行为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我遇到很多快速删除的案例,其理由是“涂鸦”或“不可查证”等,但我觉得这些都不是正确的快速删除的理由,管理员的快速删除是一个激烈的行为,很容易引起质疑,应该严格按照WP:CSD方针中规定的原因执行。因此建议将WP:CSD1.1节修改为User:Xiaojeng/CSD中的内容。主要的修改是加入了删除原因代号,这样是为了方便管理员写明快速删除的原因,避免其他人对快速删除的决定产生质疑。诸位觉得怎么样?-无名无形(留言) 23:25 2006年5月5日 (UTC)
- 用法可参见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6年5月5日中POTER条目的投票。-无名无形(留言) 23:47 2006年5月5日 (UTC)
- 几点补充:
- “涂鸦”若属破坏,确为快速删除(SD)之列;“不可查证”则应提交AfD,而不是SD。
- 管理员快速删除的确容易质疑,另一个好的办法是:甄选管理员时,仔细审查,而不是轻松投票。我希望我们中文建立甄试考问制度,在管理员资格投票开始,回答一套标准问题(例如:一、担任管理员后将会协助哪些中文维基亟需的管理职责;二、自己对维基的贡献中,哪项自认最为满意、原因为何;三、曾否卷入编辑冲突或其他困境,当时是怎样处理,今后会怎样处理),并在投票的两周,接受维基人就其对维基政策的理解、处置困难情形的方式等方面的开放问考。维持并增进管理员团队的品质及生力,是让所有人安心一些的最根本途径。
- 关于引用政策代码,我也十分提倡。一、无论管理员还是一般用户,只要是管理性动作(如添加删除模板、提交删除、封禁用户等等)均须引述适用之政策的具体条款(所以就不会出现诸如在用户页轻易添加vfd,或者稍为懂理的被封者觉得冤比天大的情况)。二、为方便引述,政策(包括强制性方针,及建议性指引)可有一个简写代号,如CSD(WP:CSD快速删除标准),而每项政策可以分为条、项、款。英文直接用政策代码加上章条的首字母及款项的数字,如CSD:A1。中文方面可以考虑全部用数字编排条款,如CSD 1.1.2。用分条款编排号码,代替从头一贯顺序排号,好处是每条款将来都可以独立扩展,而不用担心影响全文结构或打乱序号。但无论如何,我认同条款编号,以方便引述,甚至可以为常用条款单独制作模版,如英文的en:Template:Db-nonsense (CSD:G1), en:Template:Db-vand (CSD:G3), en:Template:Db-bio (CSD:A7), ...。
- --roc (talk) 00:38 2006年5月6日 (UTC)
- 欢迎前往User:Xiaojeng/CSD进行修改。:) -无名无形(留言) 01:10 2006年5月6日 (UTC)
- 几点补充:
我只就快速删除就事论事一下。无名无形的工作无疑很有益,但加重了管理员人的负担,记这些代码困难,打开WP:CSD来参考操作上麻烦。我想从两个方面来帮助这工作。
- 对提交快速删除的维基人也提高要求,鼓励他们提交快速删除时也引用具体的条例,这样管理员删除时已包括了删除理由。ROC提及的快速删除模板很好,原先我曾想过翻译一整套的{{db-XXX}}到中文百科,最终只图自己方便建立了{{db-author}},请有心人来一起共同建立。
- 在提交SD的标签中没有原因时,管理员删除时就得出具原因。请无名无形辛苦一下,给出一个简明的原因列表(比如“名称错误”就可以,后面的例外说明都不需要),我可以把这个列表加入到MediaWiki:Confirmdeletetext,让管理员删除时只需点击。
— fdcn talk 2006年05月6日01:38 (UTC+8 09:38)
- 现在的内容看起来更好了,roc对此还有什么异议吗?对于用1.1.2,我觉得更不容易记。而且以后如果有新的理由,不能修改前面的编号,而应该接着往下排,比如:SD26等等。欢迎大家对WP:CSD进行修改和发表意见。-无名无形(留言) 03:07 2006年5月6日 (UTC)
- (跳回)代号一开始一定会不太习惯,可我认为后来会更方便。另外,即使不使用代号,可以使用后面的标签。我在方针中说“建议”使用代码,而不是强迫。至于杨妙玉条目的删除是否合理,我们可以另找地方讨论。-无名无形(留言) 10:36 2006年5月6日 (UTC)
- 我的说明如下:
- 通篇一贯编号方式,大概不利于今后的扩展或删减,比如,如果日后CSD(快速删除标准)的“条目”一节多了一项,应该放在“条目”一节,还是按序号列在最后?无论哪种方式,章节或序号,都会有一种被打乱。所以,我仍倾向分级条款方式,这样有妥适的调整余地。纯数字的确不易记忆(如CSD:1.2),而大家应该都不难记住G, A, R, I, C, U, T, P这个几个字母的意思(G一般/普适、A条目、R重定向、I图片、C分类、U用户页、T模板、P主题),所以“CSD:A1”的形式也不错,正好也方便跟英文交流。
- 代码可能不好记,所以看个人喜好,当然可以仍旧使用文字说明。关键是:必须引述适用的政策条款原文。比如昨天《力争上游》及新中国之母在被转交SD时,我分别引述为“WP:CSDA1: little or no context.没有背景上下文”、“WP:CSD patent nonsense”。我也很希望我们今后能够省些事,只写{{db-reason|CSD:A1}}或{{db-reason|CSD:G1}}就好了,或者只写{{db-ncx}}(或{{db-nocontext}})、{{db-pns}}(或{{db-patentnonsense}})之类。代码不是关键。重要的是:一、引述政策;二、一个简单、高效、明确的引述手段。
- “涂鸦”如果在政策条文中有专门定义,当然可以引用。但现在只是出现在WP:CSD第一段第一句的模糊概要性描述,而缺乏比较客观明确的判定则,所以可能会出现我说“这是涂鸦”她说“不是涂鸦”而流于口水的无聊战。我们应该可以用中文给出界定的简洁及客观的准绳,否则恐怕是中文的悲哀或我们自己的悲哀。维基管理员的功能,是执法,且“忠实维基”与“忠实社群”地“执法”,不是在执法过程,自由心证、随时创制;尤其有的时候,一些理由看上去很高尚、冠冕堂皇,但其实是没有维基或法治文明精神,与中共“打黄扫非”“八荣八耻”差不远了。这或许是中华文化的一项特别值得小心的弱点。
- 用户及基金会对管理员投与信任的基础,是我们可以“忠实”“执法”,透明自然是极其重要的(所以几乎一切动作都有开放的日志追踪),而且管理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但如果要到例行查验被删文本的地步,我会觉得当初的信托基础已经丧失,自己应尽早逃离伤害与是非。所以,我们管理员对政策的透彻了解、熟练应用、虚心恪慎,是这些信任基础及维基得以维系与成长的基石。所有的管理动作,无论是管理员还是热心的一般用户,从提交删除到执行删除、到封禁用户,提供正确(确实适用)的政策条文其实应该是起码的要求。--roc (talk) 10:49 2006年5月6日 (UTC)
- 我的说明如下:
英文方针,还是中文方针?
- 如果要变更话题,来谈中英文方针的适用问题,我想,有两个原则:一、各语言版有各自的独特特点,应当有一定的自治权力,也有针对各自语言、文化及现实环境情况适用的不同政策版本;二、维基媒体的不同语言版本,仍有诸多共同价值,并保持同一目标:“收集最广知识范围、维持最佳百科品质、供给最多大众福利之维基百科全书”,维基的基础理念与政策,不随语言或文化的不同而不同。WP:CSD的多数内容,应该是属于第二个原则的范畴。因此,在中文维基的基础设施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借取英文的基础政策,我不觉得有不妥。当然这样也的确对不谙英文的用户,有不公之虞,因此我也跟你讲过,“但我们仍应健全我们的政策,方便非英语的中文维基人理解我们的政策及管理员的执行动作。”(User talk:Xiaojeng#关于力争上游),因此我也在那里提议过“现在中文的政策很多还没有从英文忠实地翻译过来”,可以多花宝贵时间“在完善政策上。”--roc (talk) 02:47 2006年5月10日 (UTC)
- (跳回)这就是我跟你的分歧所在。我认为:如果中文没有相应的方针,可以借鉴英文方针,比如Wikipedia:保护方针。如果中文有,跟英文方针不同,则应该使用中文方针。如果你感觉中文方针不好用,请提议修改中文方针,而不是使用英文方针。否则,我们在执行方针时,干脆哪个方针好用,就用哪个好了,是不是也可以使用法文方针,俄文方针,日文方针?我一直认为权力需要监督,需要限制,所以致力于制订方针限制管理员的行为,因为一个管理员如果发生错误,比普通用户的危害大得多。-无名无形(留言) 05:23 2006年5月11日 (UTC)
这一段时间发生了一些事,我想,roc说的“在完善政策上”是解决分歧的要点,也是当务之急。具体来说,无名无形这次的工作很重要,大家可以花时间参与和讨论一下,争取两周后能有初步结果。显然,一些中文没有考虑的其它语种很有益的工作也应加进来,这不单单是CSD,其它方针也有。— fdcn talk 2006年05月10日13:43 (UTC+8 21:43)
删除政策提议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最近处理了好几个重复提交删除的条目,有一个原因就是相关删除模板标签被人私自移除。这属于破坏——移除警告模板,再有此类行为,我们应当进行警告和处罚。
还有大家知道的是,某一条目在数次投票删除后数次重新建立,在条目名被设删除保护页后,又不断变幻条目名称重新建立。这个行为固然不宜视为破坏,但对维基的资源是一个浪费,增大了维护成本。不少维基人建议适用快速删除,我这里希望这一情形能明确写入快速删除守则中,以维护投票删除的权威。对投票删除失误的救济,应通过申请解除删除并提供新的合理的理由来进行,而非固执地重创。— fdcn talk 2006年05月9日03:03 (UTC+8 11:03)
关于Special:Unusedimages中的图像
按照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图片第6项—孤立而没有被条目使用的图片。Special:Unusedimages中的图像是否应该全部删除?--L!tt|eTung?\2oO7=] 2007年5月5日 (六) 02:13 (UTC)
- 可以删除,但希望注意:
①因为该页面写着:“这里列出的图像有可能依然被使用”,所以还是需要仔细查对。
②由维基人自己制作的图片尽量保留,因为删了可能就再也无从自他处获得。
③如果可能,最好从上传日期较早的开始删除。
-- 百楽兎 2007年5月5日 (六) 03:34 (UTC)- 最好也保留自由版权的图像,或在上传到Commons后才再删除。不过应可快速删除标示着“文件丢失”或“创建缩图错误: 不正确的缩图参数”的图片。--Moonian‧♨一盅两件‧贡献 主要 全部 2007年5月5日 (六) 03:40 (UTC)
- 我的看法是,保留里面所有自由版权的图片,现在没用到的图片未必将来不会用到,我们现在还是一个很不完整的百科全书,大量条目没有建立,网上自由版权的图片本来就少,到时要用了四处都找不到,那才痛苦。—长夜无风(风言风语) 2007年5月5日 (六) 04:47 (UTC)
- Special:Unusedimages里的图片是应该清理。但是自由版权的图像应该移动到commons,而不应该删除。其他非自由版权的图像应该可以删除。但是最好不要删除太急,例如可以保留3个月,让大家能够尽量使用里面的图片。此外,“这里列出的图像有可能依然被使用”主要是由于有时候系统会出错误,把一些正在使用的图片也当作了未被使用的图片。另外,把图片转移到commons,请尽量使用[1]工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7年5月5日 (六) 07:04 (UTC)
- 原来有这移图工具就方便多了。—Ellery 2007年5月5日 (六) 16:05 (UTC)
两个条目的消歧义
我认为为两条目消除歧义的消歧义页应被快速删除,因为此类消歧义只须在页面中加入消歧义模版就可以了,因为我们要避免编写消歧义页,把这个都加进标准没有问题吧? Lichunhon (留言) 2008年9月3日 (三) 08:12 (UTC)
自传?
我想确认一下,“自传”是否是快速删除的标准?我发现常有人在快速删除的理由中写“自传”;但是仔细研究目前的标准,自传似乎不能成为快速删除的理由,比较接近且符合规定的理由应该是“以广告、宣传为目的而建立的页面”。个人是认为,如果提快速删除的理由写“自传”,似乎就不该处理?—汪汪 2008年10月18日 (六) 14:41 (UTC)
应严格遵守快速删除的标准
长久下来,感觉现在的快速删除有点过于泛滥。快速删除标准应被严格遵守,不符标准的就不该被快速删除,或改列入删除讨论;否则我们就该考虑重新修改快速删除的标准。—汪汪 2008年10月19日 (日) 08:57 (UTC)
可否争取多一项"快速删除的标准"?
根据现时快速删除的标准,若条目内容违反了任何(其它)官方网站的规则,都需要到页面存废讨论。但最近,有一条条目:RS两个实用的小技巧,内容说明了如何犯规/使用游戏中错误的方法,这样犯了游戏官方网站的游戏规则。有人曾提出"非百科内容"的快速删除,但不合标准。之后,我再次以"违反官方规则"及"维基不是游戏攻略"的快速删除,但又不合标准。主要是因为现时"违反官方规则"并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而"维基不是游戏攻略"当然不是快速删除的标准吧。 请问,可否将违反官方(网站/游戏等)规则或类似的意思,讨论后列入快速删除的标准?谢~ —维基超级粉丝无知的我 - Sap00acm≒喂!有人在吗? 2008年10月21日 (二) 10:42 (UTC)
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是否须重新修订?
长期观察下来,发现最近所提出的快速删除请求中,常出现并未列于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之中的提删理由,而且也获得管理员的认同而被删除。个人建议是否该重新检讨现有的快速删除标准?或是应请管理员严格遵守现有之标准规定。—汪汪 2008年10月19日 (日) 10:41 (UTC)
- 加快速删除模板的人和快速删除的管理员都注意点快删标准吧。如果需要改,也最好先改,然后严格执行。—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10月20日 (一) 10:31 (UTC)
- 感觉上,现在有些理由虽然未被列在“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中,但因为长久以来一直被管理员所接受,而逐渐成为不成文的约定;目前常见到未被列在标准中但会被删除的理由包括:“自传”和“非百科内容”。个人也是认为目前未被列入标准中的理由就不该被快速删除,要删除就该进入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如果是有知名度、扩充等问题的就该挂上相关模版,而非贪图方便通通移送快速删除请求。可能有些人已经注意到,我最近在严格落实快速删除的标准;也希望大家可以踊跃发表意见,如果认为现有标准有所不足,就看看要不要提案修改吧。—汪汪 2008年10月20日 (一) 12:09 (UTC)
- 一点建议,我觉得现在那个模板就设计的有问题,既然快删的标准已经是方针了,意思就是每个人只能按方针行事,那我觉得那个模板的理由参数就不应该包含其它的选择,也就是说只有填写已经通过的理由(都有相关代码)模板才能成立。这样就能从操作上降低乱快删的风险,也降低了管理员的管理难度。如果有相关讨论决定在快删标准中加入了某些其它条,那么再在模板中加入相关条,这样就基本没有问题了,不知道大家理解如何?—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0月20日 (一) 15:32 (UTC)
- 深深同意!现在我确实也被这问题所困扰著。—汪汪 2008年10月20日 (一) 15:46 (UTC)
- 一点建议,我觉得现在那个模板就设计的有问题,既然快删的标准已经是方针了,意思就是每个人只能按方针行事,那我觉得那个模板的理由参数就不应该包含其它的选择,也就是说只有填写已经通过的理由(都有相关代码)模板才能成立。这样就能从操作上降低乱快删的风险,也降低了管理员的管理难度。如果有相关讨论决定在快删标准中加入了某些其它条,那么再在模板中加入相关条,这样就基本没有问题了,不知道大家理解如何?—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0月20日 (一) 15:32 (UTC)
- 赞同人神之间的意见,这样应该至少能减少一些操作上的问题。--ffaarr (talk) 2008年10月21日 (二) 10:29 (UTC)
这几天下来的心得:
- 以不符合目前快速删除标准的理由(最常见的理由:自传、非百科内容)提出删除!我现在的作法:退回删除模板,未来会再做到通知提删者被退回原因。
- 但这又延伸出一个问题,提删理由不合标准,但该条目内容明显(或是疑似)是广告;管理员是否该自行改以广告为理由删除?
- 以“错误名称的重定向”提出删除,但是部分案件中,乍看之下看不出名称或是格式有错误。所以建议在使用此理由时,应详述错误的原因。
- 对于提删者,挂上快速删除模板远比挂上删除讨论模板在送交删除讨论方便多了;所以才会出现一些应送交删除讨论的条目,直接出现在快速删除中。
- “明显的以广告、宣传为目的”、“非常短,没有定义或内容”,有的时候真的很难界定。
- 管理员要仔细核对提删之理由是否成立,其实是很费时间的。
另外,也请最近被我回退快速删除模板的朋友们多多包涵,我现在的目的只是希望维基百科可以落实既有的方针;也建议认为方针已经不合时宜的人可以考虑提案修改。 —汪汪 2008年10月23日 (四) 02:52 (UTC)
我是支持重新开始讨论修订标准的,毕竟维基不是全国人大等 立法 修法严重落后时效,咱们应该加快周期,发现不对立刻修订—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0月23日 (四) 03:31 (UTC)
关于快速删除的标准及执行程序
从上次我提出几个现有快速删除的问题以来已经约一个月了(快速删除的标准是否须重新修订?、自传是否为快速删除的标准?),在经过这一个月的观察后,我认为目前我们有一些问题需要大家讨论:—汪汪 2008年11月23日 (日) 11:03 (UTC)—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40 (UTC)
是否须增订标准
封禁用户的创建
所有页面-6: 在一个用户被禁封后,完全由该被封用户创建和编辑的文章。当然,这个条件有轻微的争论。
- 既然然有争议,那究竟是否该列入标准?—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既然有争议,当然不应列入标准。况且假如被封用户创建的文章真是合乎一般条目的标准而非破坏,快速删除了它等同“对人不对文”了,应该改为以延长封禁期作为处分。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个人是认为未来修改快速删除标准时,能将此项标准删除;因为被封禁和条目是否适合存在于百科应该是两件不相干的事情。—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29 (UTC)
- 我同意汪汪的看法,“被封禁和条目是否适合存在于百科应该是两件不相干的事情”。—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和人神观点一样,像User:影武者一样的被永久封禁维基人,在开始破坏之前还是颇有贡献的。—Ben.MQ(留言-邮件) 2008年12月2日 (二) 11:35 (UTC)
- 我同意汪汪的看法,“被封禁和条目是否适合存在于百科应该是两件不相干的事情”。—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个人是认为未来修改快速删除标准时,能将此项标准删除;因为被封禁和条目是否适合存在于百科应该是两件不相干的事情。—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29 (UTC)
- 既然有争议,当然不应列入标准。况且假如被封用户创建的文章真是合乎一般条目的标准而非破坏,快速删除了它等同“对人不对文”了,应该改为以延长封禁期作为处分。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同意汪汪--Wing (留言) 2008年12月23日 (二) 06:26 (UTC)
外语文章
所有页面-7 已经存在于其他维基媒体计划中的外语文章。这些文章在其他地方被创建以后,被复制并且重新张贴在维基百科上面,或者是透过Transwiki系统而移动的文章。
- 这段文句有些难以理解,建议应改为“直接自其他维基媒体计划(不限外语或中文)复制而来的文章”。—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意见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其实我有点不理解这一点,那么从其他维基计划引用过来的内容算不?毕竟引用是合理的,即遵守GFDL。—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意见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其实这一条现在也有些问题,根据原文的意思,应该是指直接复制自外语维基但未有任何翻译,或是已经存在于其他维基计划的文章,应不需要放于百科之中;但是在{{delete}}之中写的却是两周未翻译的外语内容。这两者的根本是完全不同标准,也因此产生到底需不需要“两周”时间的争论。我认为应该要重新区分为三种状况:
- 完全未翻译之外语(包括文言文)文章,应可适用快速删除;
- 直接复制自其他维基计划的内容,也应可适用快速删除,因为其他维基计划的内容通常不会是百科内容,就算要写在维基百科中,也不该是直接复制相同之内容,应被改写才对。
- 已有部分翻译之外语文章,这应该和快速删除完全无关,因为就算两周过后还是没改进,也应该是删除未翻译之部分,留下已翻译之部分即可。
—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30日 (日) 12:21 (UTC)
- 目前的操作中,阁下说的第一条情况似乎的确是按照CSD处理的。我看到Wing处理过不少。—Ben.MQ(留言-邮件) 2008年12月2日 (二) 11:40 (UTC)
错误命名
重定向页-3 最近创建的作为错误拼写的结果(在一个页面移动过程中或之前)。这并不包括共通的拼写错误,共通的拼写错误是被认为有用的。
- 建议加上要求,明定提删者需说明错误之处,否则光是一句“名称错误”,有时候管理员很难判断到底是哪里错误。—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40 (UTC)
- 意见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还有简繁错误,也许要写清楚一些。—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 意见同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 刚刚发现除了重定向页会发生错误命名的状况,还有分类也会有错误的命名。因此这一条可能需要再把错误命名的分类给列入。—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30日 (日) 14:19 (UTC)
其他需新增的标准
- 如果有任何人认为应该其他应该新增加的理由,欢迎在此列出!目前常见并未列入标准的理由包括:“自传”、“与XX条目重复”、“非百科内容”等......—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37 (UTC)
- (!)意见:
- “自传”:不必要,可用按CSD:G11提出速删,或提请删除讨论。
- “与XX条目重复”:不是很有必要,可以提请删除或合并讨论。
- “非百科内容”:建议不再使用这一理由,主观性太强。 --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47 (UTC)
“与XX条目重复”基本上就是原样拷贝另外一个条目的内容,换一个名字建立条目。这个一般没有必要再讨论应该不应该删除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44 (UTC)
- 目前看到的“重复”有两种状况,除了单一作者因失误(或是故意)创建两相同条目外,还有另外一种是因为不会使用“移动”,而自行创建新的相同条目,再回头过来要求快速删除旧的条目。前者或许可以纳入快速删除的标准,但后者就不应该被纳入;因此必须要除了“重复”的条件外,还需要加一些条件才行。—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29 (UTC)
- 重复要看重复到那种程度了,如果几乎全是一样的,我觉得可以提前速删,提交时写明与哪个条目重复即可。—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3 (UTC)
告知条目作者
- 会被快速删除的条目其作者通常都是新人,他们对于维基百科的各项方针都不熟悉,如果只是作删除的动作,对于这些新手编辑几乎没有帮助,甚至是在对这些新人泼冷水;因此我认为应该在挂上快速删除模板时,或是执行删除的同时,通知条目作者并给予一些建议,有助于让这些新人借机了解各项方针,或是可以借此让新人在被删除时找到可咨询的对象。—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支持。被删除的条目不会出现在“我的贡献”中,新人不会用监视列表的话,会出现找不到自己创建的条目的疑惑,有必要进行通知,并告知条目需符合的标准以避免速删。--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41 (UTC)
- (+)支持。这才能让作者明白。--Syaoran,小狼☞☎ 2008年11月24日 (一) 13:20 (UTC)
- (!)意见汪汪一个月内烦了我10次,真的叫人头痛-- 坦克碌猪靠你(给我坦克!)(碌猪记录) 2008年11月24日 (一) 15:23 (UTC)
- (+)支持--最不喜欢那些充老手的渣滓维基人,经常胡乱发出一些所谓意见,实在令人喷饭,若加设这项程序,那些人便不用再多事,亦可减少处理人之工作量以提点那些充老手—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0:58 (UTC)
- 厉害厉害,一会骂IP用户是“怕死的鼠辈”,现在又骂充老手的为“渣滓”。现在维基社群就真的如此纵容出口伤人之徒了?—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11:43 (UTC)
- To JackyCheung:阁下因屡次在互助客栈发表人身攻击之辞,加之属于屡犯,现已予以阁下1月时长之封禁。—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11月25日 (二) 16:53 (UTC)
- 厉害厉害,一会骂IP用户是“怕死的鼠辈”,现在又骂充老手的为“渣滓”。现在维基社群就真的如此纵容出口伤人之徒了?—Msuker (留言) 2008年11月25日 (二) 11:43 (UTC)
(+)支持。我记得以前是讨论过是否需要做这一步骤,只是最后好像不了了之。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2:02 (UTC)- (=)中立:Wing的意见也有道理,但我仍希望有人(无论是挂速删模板的还是执行速删的也好)能够在提删的时候通知一下条目原作者,这样能够有助新手明白究竟发生怎样的一回事。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1月30日 (日) 12:29 (UTC)
- (!)意见:我发现现在的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的最后面确实已经有建议管理员应该在删除时通知作者,不过并为成为明确的规范;一样我会希望在未来修订的时候将此项动作列入新的方针之中。—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32 (UTC)
- (+)支持:没错,既然实际上管理员还是认为应该要这样做,怎可以只因为害怕不能完善地执行,便本末倒置反过来不比一条好建议写入方针内?希望Kevinhksouth能改变主意。-- Heinous (留言) 2009年1月3日 (六) 15:47 (UTC)
- (-)反对,管理员也是志愿者,不能时刻想到这点,应该鼓励提快删的时候通知用户,但是不应该设为必须。--Wing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56 (UTC)
- (!)意见:建议者只是说“应该在挂上快速删除模板时,或是执行删除的同时,通知条目作者”,根本没有说要强制设为必须。
再说难道因为害怕不能完善地执行便反对一条好条例写入方针内?不是本末倒置吗?这个建议还是应该正式纳入方针内。-- Heinous 2009年1月3日
- (!)意见:建议者只是说“应该在挂上快速删除模板时,或是执行删除的同时,通知条目作者”,根本没有说要强制设为必须。
- (!)意见:我是认为可以比照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提报页面的存废检讨和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流程,在方针中写出完整流程。—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7:18 (UTC)
- (-)反对,管理员也是志愿者,不能时刻想到这点,应该鼓励提快删的时候通知用户,但是不应该设为必须。--Wing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56 (UTC)
- (!)意见:建议管理员在速删后通知用户时,一并注明提删者,因为页面删除后普通用户无法确定提删者,对于新手而言不便于沟通。当然,如wing所说由提删者通知用户就更好了,减轻管理员的负担。--KEGNS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40 (UTC)
- (-)反对,意见与Wing一致。—J.Wong 2008年11月26日 (三) 10:31 (UTC)
- (-)反对--同意Wing的意见--Ws227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11:11 (UTC)
- (-)反对:管理员也是志愿者,可以鼓励提删的时候通知用户,但是不应该订为强制。Ktsquare 留言 2008年11月26日 (三) 19:08 (UTC)
- (!)意见:原建议者根本没有说一定要订为强制,建议者只是说“应该在挂上快速删除模板时,或是执行删除的同时,通知条目作者”,为何要如此害怕一条好建议正式纳入方针内呢?-- Heinous 2009年1月3日
- (=)中立:与侵权、无版权/来源的图片等不同,有些被速删的条目的确可以通知作者,但是由于CSD中存在24小时候的空分类、损坏的重定向、用户要求删除自己的用户页子页面等类别,如果将通知改为强制会平添不必要的人力和时间浪费。—Ben.MQ(留言-邮件) 2008年11月28日 (五) 00:54 (UTC)
- (!)意见:若是上述数种特别情况,当然可以不算进来,注明豁免啊。--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日 (二) 22:40 (UTC)
- (-)反对--同意Wing的意见-‘Skjackey tse’ 2008年11月28日 (五) 17:00 (UTC)
- (!)意见:既然这么多管理员都认为有执行的困难,那就只能改期待让其成为一项提删程序指引的建议;不过,这项建议应该要放于方针内显著的位置。—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9日 (六) 03:13 (UTC)
- (!)意见:我倒是觉得应该尽可能提醒那些乱挂速删模板的人。—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30日 (日) 11:05 (UTC)
- (!)意见:反对的人都只会说“与Wing所见相同”,即是说“管理员也是志愿者,不能时刻想到这点”。我同意“管理员也是志愿者”这句话──它是一句客观陈述句,而所陈之事乃符合事实。不过,撰写人、条目编辑也是志愿者,却不可因为他们是志愿者,而觉得他们不能时刻注意到“要中立、要避免卖广告、不应作原创内容”等要求,从而免却去他们撰写的要注意的责任。
因此,我不认为“是志愿者”就可以作为挡箭牌,让一些只管乱删的用户,继续有借口去做“瞒过人家就删了”的事。这事情的发生,无论是撰写人写得不尽责以致条目不合规定,还是因提删者不尽责只管乱删不理他人,到最后都是会有伤害的。其实提删得来,一并通知撰写者,真的有若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吗?维基本来不是应大家多作理性交流、尽力互相指教的吗?只是多按一条link,写下一个被提删讯息而已,但所做到的正面作用确是有助维基社群。且看有心贡献维基的朋友,现在没明文规定,也会通知撰写者啊。现在甚至还要一些编辑,代替没通知撰写者的人,去通知撰写者。若大家(+)支持这方针,还可以减轻回这些编辑的工作量。--Syaoran,小狼☞☎ 2008年12月2日 (二) 22:40 (UTC) - (!)意见。注意到英文版目前正在使用的、中文版正在由User:Tohd8BohaithuGh1翻译的Wikipedia:Twinkle(英文页面)在提删的时候,(似乎)会自动在用户页留下相应的提示。如Template:Firstarticle,template:Db-notice等等。—Ben.MQ(留言-邮件) 2008年12月5日 (五) 01:41 (UTC)
- (!)意见:反对的人都只会说“与Wing所见相同”,即是说“管理员也是志愿者,不能时刻想到这点”。我同意“管理员也是志愿者”这句话──它是一句客观陈述句,而所陈之事乃符合事实。不过,撰写人、条目编辑也是志愿者,却不可因为他们是志愿者,而觉得他们不能时刻注意到“要中立、要避免卖广告、不应作原创内容”等要求,从而免却去他们撰写的要注意的责任。
- (+)支持:同意Syaoran,小狼,老实说就算条例写了希望管理员要先通知用户,实际上大家也是志愿者,大家太忙不能执行也没有人会责罚大家,但不能“本末倒置”,因为害怕不能完善地执行便反对一条好条例写入方针内,而且现时维基方针下有很多条例实际上也没有管理员遵守(例如维基不是主题关系松散的数据库或列表,但几乎每个演艺人员的条目也违犯这个方针,列表占了条目的绝大部分,难道因为害怕不能如实执行便反对一条好条例写入方针内?本末倒置吗?)。-- Heinous 2009年1月3日
- (+)支持。这个话题讨论了11个月,我看也没啥进展,尽管我对于现在快速删除的实际操纵深恶痛绝,但也感到无力改变现状。不知道维基的规则是如何制定和不断完善的,除了在这里讨论,是否有其他途径,把我们希望修改此规定的意愿表达出来,并真正改变现在对于快速删除的操纵方式?如果在现有的规则下,我能做的就是看到新人发条目符合快速删除标准的,立刻给ta挂上,这样做估计会激起更多民愤,也许管理员大人们,能更重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Hier (留言) 2009年9月19日 (六) 01:37 (UTC)
提删理由不符标准时
- 我是认为如果提删者使用的理由完全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时,应该直接撤下其提删模板,同时知会提删者;但有可能有争议的状况是当该条目明显有其他理由可速删时(例如:明显的广告),但提删者却用了不符标准的理由(例如:自传),管理员该如何处置?我是认为管理员应只能依照提删者提出的理由做决定,不应自行套用其他理由进行删除。—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3:23 (UTC)
- (!)意见:根据方针,管理员在同一条目中不可以使用双重身份,建议看到不符合速删标准的管理员以自己的理解重挂速删模板,让第二位前来的管理员执行删除。--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37 (UTC)
- 是,绝对不希望假老手在充大头—Jacky~TALK 2008年11月25日 (二) 11:05 (UTC)
- (!)意见:目前我认为比较合理的作法应该是:
- 当提删理由“不符合”快速删除标准时(例如:不是百科内容),不论该条目内容是否符合任何快速删除标准(例如:广告),管理员还是只应就提删者提出的理由处理,选择移去该快速删除模板(并通知提删者),或是主动更新提删理由等候下位管理员处理。
- 当提删理由“符合”快速删除标准时(例如:无实际内容),但该管理员(或其他维基人)认为该理由不成立,则应挂上{{hangon}}并说明理由,等候下位管理员决定移除模板或删除。
—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15:33 (UTC)
其他
- 现有{{delete}}模板上的部分叙述与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的内容不同,例如G7;因此{{delete}}应重新修改,让两者一致。—汪汪 (Alberth2) 2008年11月23日 (日) 08:37 (UTC)
- (:)回应,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Ben.MQ(留言-邮件) 2008年11月28日 (五) 01:03 (UTC)
- 是否应该限制{{delete}}模板只能使用已通过的方针提出速删。
- 在对速删结果有争议时,能否直接移除速删模板?或者只能挂上Hangon,再通过一些过程才能移除模板?—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08年11月23日 (日) 09:40 (UTC)
- (!)意见:在对速删结果有争议时,建议先挂Hangon,并通知条目创建者和提交速删者。--KEGNS 2008年11月23日 (日) 15:50 (UTC)
实作上根本常出现问题,如一些因历史问题而遗下的/temp页和重定向页,即使是明显没用又没键入的页面还是不能删(如假设维基百科 (百科全书)重定向到维基百科,前者又不算错误重定向),又明显的拙劣翻译常会因个人的理解能力或者自身的中文水平而对翻译内容有认知上或写作水准上的差异,但不少人则会一删了之多于修改文法,又非常短而且没定义内容本身就有问题,正本50字以内应挂小小条目模板的话,非常短应该是怎样的短呢?10字还是1字?怎不直接改成“没定义内容”即可速删,不少条目又臭又长又没首段看不出是在说什么(但不能速删,虽然提删讨论中通常被要求速删),相比之下写一句文但有定义内容即挂小小条目,这又是什么回事?另外最最奇怪的是有一些已被合并或重定向的条目往往会被用意不明的清空,然后作清空条目来速删,很有偷跑意味,应不应该写清楚原文已合并或者已没再使用重定向啊(但两个都不是速删理由)?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00.156.91(对话|贡献)于2008年11月23日 (日) 19:50加入。
- 我认为挂速删模板时不应该清空该页面的内容。现在经常能看到重定向页和对话页的提交速删时,总把页面清空,对执行删除的人来说,判断是否速删造成困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4日 (一) 12:49 (UTC)
- 确实是个常见的困扰!!但问题是,当提删者清空页面时,欲执行速删审查工作的管理员能做什么?除非有新的共识同意管理员能够以此为理由回退速删,否则管理员还是只能摸摸鼻子自己去翻历史纪录。—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4日 (一) 13:48 (UTC)
- 我认为挂速删模板时不应该清空该页面的内容。现在经常能看到重定向页和对话页的提交速删时,总把页面清空,对执行删除的人来说,判断是否速删造成困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4日 (一) 12:49 (UTC)
- 我希望不会要求挂速删模板的时候必须用那些指定的参数(例如G1,G9等)。速删模板的参数太多了,像我这样用的较多的也就只能记住其中的一半左右。因此如果是用文字描述的方式表达速删原因,应当也能够接受的,只要这个原因符合速删方针的要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1月26日 (三) 02:57 (UTC)
- 是啊,我想大家应该都同意只要理由能够符合标准就好了!!只是,大家必须要先认清楚到底哪些东西是符合标准的;目前有太多过去大家所习惯使用的理由都是不符合现在的标准。—Alberth2~汪汪 2008年11月26日 (三) 06:51 (UTC)
- 其实书生可以写张速删标准纸条贴在电脑上(笑)。使用自然语言描述的话,可能会出现产生偏差的情况,G1和G4有时候就会混淆。--KEGNS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50 (UTC)
- 目前的实际操作中,用自然语言描述的{{delete}}往往都能被速删,绝大部分管理员在处理这类速删的时候往往会在删除理由中补上合适的CSD代码。其实可以编写一个.js页面,供有需要的维基人取用(在自己的customEdittools.js中加入importScript('xxx'))即可—Ben.MQ(留言-邮件) 2008年11月28日 (五) 01:03 (UTC)
- 其实书生可以写张速删标准纸条贴在电脑上(笑)。使用自然语言描述的话,可能会出现产生偏差的情况,G1和G4有时候就会混淆。--KEGNS 2008年11月26日 (三) 08:5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