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Uranus1781在话题“多媒体收录标准”中的最新留言: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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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反对多人协作编辑条目时,在不告知其他编者的情况下擅自移动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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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这是个很不好的习惯,很容易引发争议,造成编辑冲突从而引发更多问题。有关本条目命名,请@TimmybogerLumHoTsing二位冷静,建议先讨论以处理后续事宜。--舞月书生𐙼羊村村民鸡条粉,近期关注COVID-19。𔒚 2020年5月21日 (四) 17:36 (UTC)回复

建议改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国安法(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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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国安法(香港)”:编者@Timmyboger将条目移动至国安法(香港)后被@LumHoTsing撤回,故开贴讨论之。--舞月书生𐙼羊村村民鸡条粉,近期关注COVID-19。𔒚 2020年5月21日 (四) 17:41 (UTC)回复

(!)意见:我认为还有很多未知之数,这个决定应该只是授权人大常委会另立一条香港国安法,但不是香港国安法本身。--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18:23 (UTC)回复
同上。Jasonloi1997留言2020年5月22日 (五) 04:46 (UTC)回复
( ✓ )同意:现时已有15个其他名字的重新导向,不应取代现时的页色名称。关于这个决定,应该还是可以留下的;但有机会跟未来立法的国安条例有差别,因此暂时应可保留此名字。--anson. 2020年6月10日 (三) 04:06 (UTC)回复
不符命名规范,不予处理。--Ioks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23:13 (UTC)回复

是否应该适量收紧本条目中“各方回应”部分的收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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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条目这部分目前有点像资讯汇集,是否应该移除部分内容并在未来适度提高各方观点的收录要求?考虑到擅自行动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想参考下大家的想法。抄送编辑较多的@慎言慎行老法师LumHoTsingJasonloi1997Patlabor IngramStreetdeckNissangeniss@Kj2052PastorPsy326JiangGengyuLssrn。如有打扰还请见谅🙏--舞月书生𐙼羊村村民鸡条粉,近期关注COVID-192020全国两会。𔒚 2020年5月22日 (五) 14:05 (UTC)回复

  • 主要是香港和台湾两节的问题。

英国作为香港老东家保留一个回应很正常;美国总统作为大明天子过问一下叶赫部的事情也很正常,大明的几个大臣上书伐金也是理所应当的。独独两个叶赫太过繁杂,港部建议建制、民主两派各保留一个概括性观点,然后像梁振英这样的大佬的观点也保留下来就够了;台湾只留大陆委和国民党的观点即可 慎言慎行老法师留言2020年5月22日 (五) 14:24 (UTC)回复

多媒体收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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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条目“各方反应”章节多媒体内容给予支持观点不合比例的比重,支持观点多媒体数量与(有相若支持度的)反对观点并不相称,而且支持观点明显有较多影片等较完整内容(例如“建制派”章节有三段影片和一张相片,“民主派”章节只有一张相片,与章节内容比例并不相称)。我明白反对声音或许较少(符合版权要求的)多媒体内容,但这不是违反WP:DUE的原因。因为多媒体比文字更吸引目光,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因应其中一方多媒体内容匮乏,相应减少条目内引述另一方观点的多媒体内容。--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7:47 (UTC)回复

要是大家愿意拍摄民主派/本土派的街站,也许会能够相称。不过这里的维基人不太喜欢拍摄这些东西。--Wpcpey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7:51 (UTC)回复

  • 补充这些照片当然是上策,但在目前情况下我建议暂时每个章节只保留一个表述观点的多媒体和一个示威、签名等活动的多媒体,若是有人愿意拍摄再补充也不迟。顺便tag一下曾经变更过这些多媒体的@痛心疾首, Walter Grassroot--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8:13 (UTC)回复
  • 文件单纯叙述新闻事实,与相关段落均一一对应。你们反修例运动的条目也有不少示威者的图像或视频。--风云北洋Talk 青春由不得你 2020年6月2日 (二) 07:19 (UTC)回复
    • 恕难苟同。示威图像是描述事件,一段完整的访问是展示观点。两者都需要与事实相称。描述事件应该尽可能中立,并以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称的比例呈现事件的面貌。反修例运动条目的对象是那一连串的示威,只要符合上述比例原则,例如合乎比例地呈现示威和平与非和平的面向,以及警方处理示威的手段,数量不是问题。(当然条目的确仍有改善空间,欢迎阁下协助完善条目)相反,本条目原初版本有多个访问片段阐述支持此决定的观点。这些片段没有除展示该观点以外的功能(相反,例如一幅示威者焚烧杂物的相片可被理解为义士或暴徒,警察发射催泪弹的照片可以被理解为英雄或黑警)。如果你想呈现的是某人接受某传媒访问的事件,你不需要亦不应该将完整片段放进来,图片的说明也不需要加入该人物的观点,而且同样需要符合上述关于描述事件的多媒体的比例原则。--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7:06 (UTC)回复
      • 相关媒体文件都是在叙述“XXX表态”这一事实,条目原文也有写到。在原文没有比重失调的情况下,就相关语句加入对应的文件只是丰富条目内容,不会影响比重。--风云北洋Talk 青春由不得你 2020年6月3日 (三) 00:45 (UTC)回复
        • 如果你是为原文每一个人表态都加上一个多媒体,你的论点就会成立,但事实上这也不可能达到。如果原文比重恰当,我们只能要求媒体文件与原文比例相称。当你没有足够呈现反对观点的多媒体,保留大量表达支持观点的媒体反而会导致比重失衡。--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3日 (三) 02:35 (UTC)回复
  • 加入的视频来自中国新闻网,属于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辖下宣传机构,其作为中共直接操控的自我宣传推广媒体,用于与中共相关的条目,中新网显然不是可靠来源。--Uranus1781留言2020年7月23日 (四) 09:47 (UTC)回复

建议更新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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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决定现已生效 --Ining Chien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8:32 (UTC)回复

文中“国安法”指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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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根据首段,“国安法”一词是本条目名称所指文件的简称,但是该文件的目的是督促香港地方立法机关针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以及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对此立法的权力,本身并无实质性操作,没有什么争议性可言;而条目正文中的争议,显然是针对本决定欲立之法的争议,例如限制港人权利等诸多争议,都是围绕一个将立而尚未成文的未来法律而言,但是并不直接涉及本决定的内容。该未来法律显然尚未立法和实施,而本条目所描述的对象已经实施,在逻辑上冲突。此外,文中的“港版国安法”更明显是指一香港本地法,但本决定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国国内法(只是因涉港而性质特殊),不存在“绕过香港本地立法机关”一说,正文中的这类表述显然也是针对该未来法律而言,但文中指代不明,结合上下文易使读者感到迷惑或混淆(例如误以为本决定就已经包含了各项国安相关法条),建议进行适当处理,抑或将属于未来真正国安法的相关争议与评价划分到该法自身的条目中。  — 杨雨露 2020年5月28日 (四) 13:21 (UTC)回复

  • 文首的简称于某些(虽然不是所有)来源事实上指代本条目主题,多个报导均以那些简称指代草案,而不是将来(相信)会出现的法律,例如[1][2],而且章节主题不是“各方评价”,而是“各方反应”,意味着应当包括针对推出本决定所引发的合理推论(包括于未来将会有按照决定第六条制定的法律)的回应。再者,决定明确指出将来按决定所立之法将会直接公布实施,也就是“绕过香港本地立法机关”,至少有一部分批评是基于这一点,此决定本身断不是“没有什么争议性可言”(更何况单是应否就基本法23条立法也已经争议不断)。由于此一轮回响确实由此决定(草案)引起,不适宜把它划分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上。(甚至某些内容应该于两处同时出现)--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14:08 (UTC)回复
    • 根据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在此例中并没有行使立法权,“决定”行使了全国人大的决定权,也就是宪法62条中的“(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人大在决定中声明要做的不是在香港制订一部新的《港版国安法》,而是改变改变现行全国性法律的适用范围,通过将相关法律纳入附件三以使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现行全国性法律直接作用于香港。请注意,决定不是立法,决定没有创造出任何法律,建设三峡大坝就是人大通过的决定,建设三峡大坝难道就是一部法律了吗?附件三title已经说了名字为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所以不会是对香港地方的单独立法,无论怎么样都不可能是制订港版法律。就决定内容而言,现行国安法就可以满足其要求,何况15年立法时该法法条还专门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当年本着基本法第23条有用就说不纳入附件三【1】。~ƒ(1)^ρ2020年5月28日 (四) 14:48 (UTC)回复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这个投票已经结束,该提名通过。请不要对这个提名做任何编辑。

谁能告诉我为啥一个文艺界可以检索到完全相反的两份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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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条目里那个,我还查到了[3][4]。到底哪个表述为文艺界更合适?为啥条目里只有一个声音?--舞月书生𐙼羊村村民鸡条粉,近期关注COVID-192020全国两会。𔒚 2020年5月29日 (五) 17:51 (UTC)回复

艺文界声明“来源可靠?”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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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此质疑并不合理,原因有三: 1. 条目不是直接引用该Google文件,而是获社群公认为可靠来源的立场新闻。 2. 条目内容是描述关于联署本身的内容,包括联署人及联署内容,见WP:SELFPUB。 3. 若该编辑者尝试质疑联署名单是否真确,我不认为这是合理的举证要求,因为这基本上不可能能够满足。若你如此坚持,那请一并移除关于成龙等人联署的内容。 @舞月書生--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9日 (五) 19:40 (UTC)回复

  • @PastorPsy326:我当然知道WP:SELFPUB,这份联署在我看来也大概率为真,甚至连这个Google docs我也愿意相信它为真。只是我觉得你可能忽略了一点:因立场新闻于该新闻中注明援引自Google docs,则该新闻的可靠性归于Google docs,而在该Google docs中无法核实这个“自我出版”中的“自”与发起者是否为同一人(不知香港这边的习惯,大陆这边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发起者于经认证过的社交账号或较权威的媒体上刊登声明,当然也有于声明末尾附上全部名单的doc文件,但这种情况一般引用的是可查证是本人/法人发布的声明页中而不是doc来源或者干脆直接引用媒体报道而避免使用一手来源);而我早前编辑的两则新闻分别由中新社记者阮微、大公文汇全媒体新闻中心署名报道,则该新闻之可靠性分别归于这两家媒体。

故基于以上,我对于阁下称“如此坚持,那请一并移除关于成龙等人联署的内容”这个回应阁下是不认同的,希望阁下理解。--舞月书生𐙼羊村村民鸡条粉,近期关注COVID-192020全国两会。𔒚 2020年5月29日 (五) 20:16 (UTC)回复

    • @舞月書生:我不倾向将立场新闻报导内的超链接诠释为资料来源。网媒确实较常于正文加入超链接补充报道内容,如果社群选择信任某新闻媒体,那必然包括对它事实查核工作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没有理由当它提供补充资讯时便忽然质疑它的可靠程度(而且以Google Docs(或类似联署网站)方式发起联署在香港颇为常见);成龙等人的联署我暂时只能找到一幅图片,而文汇报网站指该图片是“网上图片”,未有指明来源,立场新闻报导则指它收到的联署文本和名单是来自一封由宏思公关公司发出的电邮。我暂时亦未能找到任何官方出处,亦未见任何报导指该批联署者在任何媒体刊登声明。两者可靠程度似乎相若。在这情况下,若两个新闻媒体本身在事实查核方面都是可靠的,我不理解为何其中一篇报导可靠,另一篇不可靠。(不过,如果你接受经认证的社交账号为可靠来源,黄耀明经Facebook官方认证的账户曾经张贴该联署网站及声明全文。)--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9日 (五) 21:55 (UTC)回复
  • 按你这个角度出发也可以说通,但我还是建议增加一个可靠来源后再移除VC模板。我实在搞不懂立场新闻为啥放着你这个facebook这样的不引用而去用别人声明里的附件。

另外,感觉你是真的不明白我的意思我多说一句:之所以质疑这个来源可靠性是因为我认为这个情况立场新闻应该使用官方发布此声明的来源而非此声明的链接,类似于中国教育部网站上的《标点符号用法》和该页面上的附件标点符号用法.pdf若依来源引用肯定要用前者而非后者一样。因使用后者无法判断此文件由谁发布,所以严谨的做法是使用前者或者两者一块注明。--舞月书生𐙼羊村村民鸡条粉,近期关注COVID-192020全国两会。𔒚 2020年5月30日 (六) 04:29 (UTC)回复

建议改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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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全国人大涉港国安立法”:现有条目涵盖太多内容,《决定》之名不足以来概括,内容中《决定》《国安法》以及包括相关评论中存在严重指代不清问题,很多人连决定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区别都弄不灵清,DYK问题的严重错误我也不再多说什么了,新名称来自于全国人大,建议将立法过程《决定》以及媒体风闻几乎肯定会在9月份立法会选举以前会出台的涉港国安法(水晶球,到时建立)进行拆分。既然很多评论都不做区分,除去某些对于具体条文的评析,大部分评论还是先留在本条目。--~ƒ(1)^ρ2020年5月30日 (六) 13:18 (UTC)回复

其实是舆论的引导导致了理解的偏差,实际上这里就是确立了一个决定,授权中央去将国安法微调,订立新的中央法律拉入附件三,然后香港据此指定本地法。中央只做了第一步,但是媒体将人们忽悠成第三步。“一见短袖子”啊——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5月31日 (日) 02:31 (UTC)回复
  • (!)意见:我深刻感受到大部分没有理解我的说法,在此暴论: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不是《香港国安法》,它的简称《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2. 国安立法不是一部法律,按照决定原文是三个步骤:1.人大决定,授权常委立法 2.常委出台新的国安相关法律 3. 将上述相关法律纳入附件三
  3. 《决定》不是法律,我已经不想多说什么,决定最终的目的才是制定国安相关法,现在搞得国安法已经出台了一样,决定只是立法的第一步
  4. 条目内容和标题已经有很大偏差,看评论就清楚,《决定》已经不是本条目的主要讨论对象,而是香港国安立法的过程
  5. 我建议拆分条目,将立法过程和决定、法律分开
  6. 如何理解立法过程,立法过程包含了全国人大决定:

授权(第一个动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第二个动词)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目的状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个动词)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第五个动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第六个动词)。

——简单句化——

全国人大决定……

  1. (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
    1. 人大常委制定相关法律
  2. 人大常委决定
    1. 上述相关法律列入附件三
    2. 上述相关法律(由特区政府)公布实施

以上。~ƒ(1)^ρ2020年5月31日 (日) 16:50 (UTC)回复

  • (!)意见:这个决定如果是法律的话,应该会有一个主席令来公布,但是这次全国人大会议后只有民法典是由主席令公布,所以这个决定不是法律--112.118.57.186留言2020年5月31日 (日) 17:26 (UTC)回复
    • 看我“立法性决定”(可以看这一篇),不一定,极少数也不通过主席令成为法律。但这里的决定根本没有可以成为法律的内容,只是说我要建立法律。~ƒ(1)^ρ2020年6月1日 (一) 02:25 (UTC)回复
      • 有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性决定具有的非法性特征,何况可以用第六十七条(四)“解释法律”来解释。另外,上面人大网站上举例提到的设立年节纪念日,自1949年以来就不是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上在行使一项国务院就可以行使的权限
    • 这次的立法过程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二)、(十四)、(十六)项授权,然后全国人大行使该授权,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一)、(二十二)项立法,再放入附件三。咱意识到这里除了主席令外,还可以有一个判据——因为授权中只用到了六十二条(十六)项(其他事项),就意味着这个授权本质上不是在立法;如果这是个立法,应该用六十二条(三)(设立基本法律)。--痛心疾首 2020年6月1日 (一) 05:24 (UTC)回复
接续补充之前的说明,现阶段只是订立了一个决定,还没有到立法的过程,再加上媒体的引导,被认为是已经设立了相应的正式法律(也就是所谓的“港安法”等)。所以综上来看,现阶段的“港安法”等实质依然是指本决定,也就是对“港安法”等的评论依然是指本决定的评论;其次,实际上改中央法的立法过程应该仍没出现,而修改的标题应该是指该中央法的立法过程乃至整个流程(也就是包含了该决定的过程),前者为不对应,后者是范围过大,两者均有水晶球,所以还是我认为该改动标题并不适宜。——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1日 (一) 08:45 (UTC)回复
主要还是媒体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所以导致整个条目都出现了问题,所指代的对象存在偏差,我非常担心许多读者也会被后面那么多段评论误导。条目的流量现在非常大,而且大部分都是被所谓“香港国安法”的重定向引流来的,而这个条目的主题并不是“香港国安法”,但是大部分都不理解媒体预测的‘’国安法‘’和‘’决定‘’的关系,乃至于许多评论媒体都是错误的,结果还要照顾大部分读者而不得更改条目的一些内容,实际上很多都偏移了《决定》的范畴。行吧,过段时间再看看具体怎么样,媒体有没有改口。~ƒ(1)^ρ2020年6月1日 (一) 09:08 (UTC)回复
不认为媒体会改口。除非拿破仑向巴黎进发吧。(笑 ——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2日 (二) 00:50 (UTC)回复
  • (-)反对,1.应使用完整名称 2.该条目重点在“决定”而非“法律”,故认为“香港国安法”之称不妥。----Ining Chien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08:14 (UTC)回复
  • (-)反对,此《决定》有足够关注度,可以独立成条。立法仅仅是决定中一项内容的实施过程,但此条目介绍的是这一决定的完整内容,不应该并入立法过程的条目。--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1:20 (UTC)回复
    • (!)意见:《决定》第四条订明了“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则清楚说明此决定不仅涉及立法,还涉及行政方面,将其粗暴地并入立法的条目显然不妥。--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6:48 (UTC)回复
  • (-)反对,两者概念全然不同。这是人大决定而非港版国安法。只能说起到了一定程度上暂代国安法的作用。且目前已有条目将港版国安法链接到本条目,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并列为共识,明令禁止。--Scvoet Talk 2020年6月3日 (三) 15:59 (UTC)回复

建议改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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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 “全国人大涉港决定”:见上。--DRIZZLE (留言) 2020年6月1日 (一) 13:14 (UTC)回复

  • (!)意见:“涉港决定”的指代并不明确,即使该简称被中国大陆主流媒体广泛使用,但其未能准确指出该决定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目的的特殊性,不适合作为该条目的名称。--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3:55 (UTC)回复

本条目已经被个别港台用户删了八轮多媒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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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删除了这些就可以证明事实就从来没发生过么?🌜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23:44 (UTC)回复

并不是,你不觉得这些多媒体太多导致比重失调了吗?我没有全部都删除,而是平衡多媒体上WP:不合理的比重问题。--Starry🌟Home🏠 签到疫情 2020年6月2日 (二) 10:30 (UTC)回复
@StarryHome你说服不了坚持己见、不冷静的人,我多次说了WP:不合理的比重其也不听。--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2日 (二) 11:14 (UTC)回复
  • 问题是那东西又不仅仅是评论什么东西,本身就是事件的记录,我不明白你们提到“WP:不合理的比重问题”在干什么。你可以不喜欢别人的观点,但是你对于事件本身有着重大影响的内容不应该予以删除处理。你自己去看那一段讲话,对于理解整个决定的立法者原意有着巨大帮助,如果你不喜欢决定发布者的多媒体,要么你把人大代表的发言记录下来。我的意见是:人大政协的发言需要保留下来。人大、政协代表会参与到决定制定中,其意见会反映在决定中,本身就不是仅仅观点可以概括的,应该放在内容中心。其它建制派之类的都是其次,你们可以做一些平衡。方的1P留言2020年6月3日 (三) 04:15 (UTC)回复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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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立法”-“中国大陆”仅保留李克强及驻港办的多媒体,“特区政府”不变(已有官方新闻会的相片),“建制派”不变(已有一相片一视频)。--Starry▪Home 回忆即使有罪🎗️真相怎会敢无言🕯️ 2020年6月3日 (三) 10:24 (UTC)回复

@PastorPsy326DavidHuai1999Walter Grassroot帮你问--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3日 (三) 13:14 (UTC)回复

请求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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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已处理--| 2020年6月3日 (三) 23:38 (UTC)回复

条目被人删了八轮多媒体来源,搞得条目被保护了(暂定一个星期),只能请求管理员添加或删除内容了。

现请求管理员在“各方反应”→“香港”→“特区政府”添加以下内容:

  • 6月2日下午,香港特区政府发布新闻公报称,林郑月娥将与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陈国基随行,于6月3日抵达北京。中央政府就此《决定》听取林郑月娥的意见[1]。6月3日,林郑月娥在北京表示,“中央在这个时候主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既是行使宪制责任,也是爱护香港的体现”。她就此前有关外国政府“对香港所谓‘制裁’和所谓‘取消香港特殊地位’的恐吓”的问题回应称这一问题毫无根据,认为“看不到这些所谓的制裁会如何影响香港”[2]

参考资料

  1. ^ 事关“涉港国安法” 林郑月娥明天进京.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0-06-02 [2020-06-02]. 
  2. ^ 赵觉珵. 林郑月娥回应外国政府“制裁恐吓”:看不到会如何影响香港. 环球网. 2020-06-03 [2020-06-03]. 

--Shwangtianyuan 武汉加油 2020年6月2日 (二) 15:40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0-06-04

编辑

  请求已处理--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4 (UTC)回复

请求在“各方反应”中“香港”中“法律界”增加: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认为人大决定的目的“可以理解”,争议症结在法律实际内容。他提出多项建议,内容包括:不设追溯期、审讯与调查权力须受香港法律原则规管。[1]

--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4日 (四) 09:51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0-06-05

编辑

  请求已处理--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8 (UTC)回复

请求在“各方反应”中“其他”补充朝鲜会见中国大使立场:

朝鲜外相李善权4日会见中国驻朝大使李进军时表明朝鲜党和政府对中国党和政府就有关香港问题采取措施的支持立场,称“香港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政,因此外部势力干涉其问题是对中国主权和国际法的粗暴侵犯。我们将积极支持中国党和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立场。”--Zzhtju留言2020年6月5日 (五) 14:57 (UTC)回复

朝鲜外相李善权6月4日会见中国驻朝大使李进军时表明,朝鲜劳动党和朝鲜政府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有关香港问题采取措施持支持立场,香港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政,因此外部势力干涉其问题是对中国主权和国际法的粗暴侵犯。朝方将积极支持中国党和政府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立场。[1]

--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6日 (六) 01:16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0-06-06

编辑

  请求已处理--Ining Chien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0 (UTC)回复

请求将条目中所有“声称”改为“称”,以确保行文中立。--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5日 (五) 17:51 (UTC)回复

陈曼琪不是港版国安法的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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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HoTsing对话页 | 用户贡献)所做的回退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已说明,是国务院建议立法的,此案无论如何都和陈曼琪无关。 --161.81.175.28留言2020年5月23日 (六) 11:14 (UTC)回复

建议立法的是万能的有关部门--LHTS廿三条 不同意的请举手 2020年5月23日 (六) 11:20 (UTC)回复
请问有可靠来源证明提出这个草案的是陈曼琪吗?--【和平至上】避免不必要外出·同心抗疫!💬 2020年5月23日 (六) 12:23 (UTC)回复
有权提立法案(也就是这个特定草案)到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会议的,永远不可能是特定的1位代表:以这种代表联署方式提交的,至少要30名代表(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5条)。(节删)--痛心疾首支持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第31、62条权限 2020年5月23日 (六) 13:02 (UTC)回复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于本次议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提案人明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陈曼琪。而且王晨在说明里也讲了,此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的,因此肯定与陈曼琪无关。--161.81.175.28留言2020年5月23日 (六) 13:18 (UTC)回复

香港新闻全都这样报,没可能不是她。Write to§Comte de £orenzo 2020年5月25日 (一) 19:32 (UTC)回复

@Pktlaurence:香港新闻=事实?pigppp\\まふ最高!// 2020年5月26日 (二) 11:27 (UTC)回复
陈曼琪正式在全会上提出建议案,是在5月24日(参见立场新闻),对外称打算提出提案应当是5月20日(参见星岛日报),这个时候她的建议案还没正式提出来;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法律案,却最晚在5月18日就已经完成,否则根本赶不上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我不觉得她乘坐了时光机,顶多觉得她像是听了HK01传来的风声,想借此搞点政治资本[原创研究?]。--悔晚齋臆語2020年5月26日 (二) 01:35 (UTC)回复
或者按照来源所写:“据报道,法律案于18日宣告,而她在24日提出建议案”类似。是否其提出还是只是搞点政治资本,这由读者去阅读,而非编辑最终断定。——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5月26日 (二) 05:45 (UTC)回复
(!)意见 此事有足够多的来源,因此,如上Cwek所说是合适的操作。--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8:37 (UTC)回复
@cwekRed16:在理,打算就这么加进陈曼琪条目里了。--悔晚齋臆語2020年5月27日 (三) 12:48 (UTC)回复

请求添加内容(二)

编辑

  请求已处理--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0:29 (UTC)回复

现请求管理员在“各方反应”→“中国大陆”添加以下内容:

  • 6月6日下午,香港中联办召开座谈会听取《决定》的相关意见,共有21名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参与。会上,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表示此次立法坚持一国两制、依法治港,强调“决定了的事,就会坚决地做”。他又说,通过《决定》是“香港实现一国两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指出“宣布了的事,就会切实兑现”[1]

--Shwangtianyuan 武汉加油 2020年6月7日 (日) 02:18 (UTC)回复

决定内容

编辑

目前条目将决定内容全文引用,是否有违Wikipedia:不要包含原始资料的副本方针?--曾晋哲反对五个一留言·Q2020年6月8日 (一) 01:10 (UTC)回复

原文哪里有删减过?-- 2020年6月9日 (二) 12:22 (UTC)回复
法源只有节录了相关内容,条约不是好好地放在维基文库,又不是一定文库有百科就不能有,内容比较短就可以直接放在里面。不然光光看哪些评论和反映,你连决定和国安法不是一样东西还弄不拎清,遑论决定具体决定了什么。~ƒ(方)^ρ2020年6月9日 (二) 12:30 (UTC)回复
我压根不知道你们在这讨论,条约都是放在维基文库,这不需要经过讨论,一直以来都是,请不要误解Wikipedia:不要包含原始资料的副本。(注:章节“授权法源”完全不必要)。-- 2020年6月9日 (二) 12:16 (UTC)回复
@寒吉已撮写。--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9日 (二) 12:30 (UTC)回复
你用的很好,上面有人不会写条目。-- 2020年6月9日 (二) 13:24 (UTC)回复

三百万or三千万

编辑

根据其电子版来看应是“三百万”,故删除“三千万”的描述,以及与“三千万”有关的来源所述内容,因其来源已属不可靠。——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6月12日 (五) 14:01 (UTC)回复

关于删除首段回应相关内容的说明

编辑

最初版本并没有这些回应,且论述偏颇,观正文下方“回应”一栏,支持与批评同样存在,首段只列出批评内容违反中立性原则。且首段内容在下方都有,重复,故删除。至于造成的下方内容来源缺失,麻烦当初添加首段的人在下文“回应”一栏相关段落自行添回。——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6月15日 (一) 13:43 (UTC)回复

下方缺失来源已全部补回,也请相关人士不要再做类似误导读者的行为。——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6月15日 (一) 13:55 (UTC)回复

@UniversehkWpcpeyStreetdeck请执意在首段添加外界反对的诸位回答本人四个问题:添加内容是否一开始不存在?添加内容是否只有反对声音没有支持意见?事实上对此决定是否只有反对声音没有支持意见?添加内容是否在下方不存在而必须在首段体现?——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6月16日 (二) 06:40 (UTC)回复

因为编辑战再次被管理员全保护,责任由执意添加原先不存在内容的人士承担。——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20年6月16日 (二) 08:06 (UTC)回复

你可以适量,合比例加入支持者声音(虽然除了中共和香港亲中派外支持声音非常有限),但请不要淡化你不认同之持份者的声音,维基百科不是你用来宣传政治论点的地方。如果你不再刻意删去首段部分描述全球各国反对声音的段落,我可以适量增加支持声音,但假如阁下继续使用维基百科宣传政治论点,或者无故删去具有有效资料来源的内容,我将将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要求管理员对你作出封禁。Allen Uhomist留言2020年6月16日 (二) 23:05 (UTC)回复

  • (!)意见:维基百科不是用来宣传政治论点的地方。引言全部都是事实论述,第一段介绍这个《决定》是什么,第二段讲述《决定》的内容,没有展示任何一方的观点,您的编辑当中显然只加入了反对声音,看不出来哪里是“平衡做法”了,所谓的“各方声音”,在您的编辑后,引言变得只有反对一方的声音。您这种内容显然更适合在“各方反应”章节中出现。如果您执意要在引言中加观点,一两句话高度总结“各方反应”章节内容即可。--Gaosong2101留言2020年6月17日 (三) 05:09 (UTC)回复
  • (!)意见:引言显然并不适合放置任何一方的观点,应用对于该决定的客观事实说明。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的声音都应放在适合的位置,如条目的“各方反应”一节就属于适合的位置。--Jacky Cheung留言2020年6月20日 (六) 10:31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0-06-18

编辑

  请求已处理

顶部导航模版,将链接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曾晋哲反对五个一留言·Q2020年6月18日 (四) 07:08 (UTC)回复

第三次编辑请求

编辑

  请求已处理

此条目第二次被全保护,为此请求管理员添加以下内容:

建议在“各方反应→中国大陆”添加以下内容:

6月16日至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应约同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在夏威夷举行对话。杨洁篪在谈及制定港版国安法时表示,包括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内的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中方推进涉港国安立法的决心坚定不移。他指出,中方坚决反对美方干预香港事务的言行,坚决反对七国集团外长就涉港问题发表的声明[1]

建议在“各方反应→其他”添加以下内容:

6月17日,七国集团成员国外交部长及欧盟高级代表发表联合声明,严重关切中国全国人大推行港版国安法,敦促北京重新考虑这一决定。联合声明指出,中国的决定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中英联合声明》原则下的国际承诺,并严重危害“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的高度自治,破坏香港多年来得以蓬勃发展和成功的制度[2]

参考资料

  1. ^ 蓬佩奥杨洁篪夏威夷会面 涉及台湾香港新疆等诸多议题. BBC News 中文. 2020-06-18 [2020-06-18] (中文(简体)). 
  2. ^ 李澄欣; 杨威廉. G7联合声明反对港版国安法 英警告制裁. 德国之声中文网. 2020-06-18 [2020-06-18].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18日 (四) 16:04 (UTC)回复

(~)补充根据事件发展,现再请求添加如下内容(对应章节:“各方反应→欧洲联盟成员国”):

6月19日,欧洲议会以565票赞成、34票反对、62票弃权通过抗议香港国安法的议案,议案明确假如中国实施香港国安法,欧盟应入禀海牙国际法院,并利用经济方式劝阻中国中央政府[1]

参考资料

  1. ^ 欧洲议会:大陆若实施港版国安法 欧盟应入禀国际法院. 联合早报. 2020-06-20 [2020-06-20] (中文(简体)).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0日 (六) 16:08 (UTC)回复

此请求向条目中添加了实质性内容,根据编辑请求的要求,需等待讨论共识。--Tiger留言2020年6月19日 (五) 12:36 (UTC)回复
 完成Special:Diff/60346256,既有支持意见,又久未见反对,眼下认为共识成立。如有反对意见,请即提出并通知管理员移除本请求中添加的内容。--Tiger留言2020年6月30日 (二) 00:27 (UTC)回复

编辑请求 2020-06-19

编辑

  请求已处理

在外部连接标题当中加入

{{wikinews|Category:港版國安法|港區國安法}}

--Kitabc12345 讨论 海南 打卡 2020年6月19日 (五) 11:39 (UTC)回复

首先@PastorPsy326Wpcpey痛心疾首Walter GrassrootDavidHuai1999:@StarryHome方的1P:等讨论过的人。

有人认为多媒体内容给予支持观点不合比例的比重、也有人不同意。为此有一轮编辑争议。我同意PastorPsy326的看法(多媒体内容给予支持观点不合比例的比重),因多媒体内容比纯文字更影响条目内容的倾向。

欢迎各位在下方讨论。

--Cmsth11126a02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04:54 (UTC)回复

整合一下我在不同场合提出过的论点。

  1. 考虑到有读者会直接跳过多媒体,文字及多媒体内容需要分别符合中立原则。
  2. 中立原则具凌驾性,来源可靠、缺乏反对观点的多媒体、某机构愿意开放版权等都不是违反中立原则的合理原因。
  3. 比起访问和发言片段,内文加入撮要对条目更有价值,而且这类片段篇幅甚长,极容易扰乱观点平衡。
  4. 若希望以访问片段呈现某人接受访问的事实,则无需于说明描述该观点,并应以截图等代替,同时亦需符合对事实描述的中立原则。
  5. 官方内容我接受可以酌量保留,但不宜过多。

(补充个人立场:目前条目多媒体内容明显失衡,而且对条目附加价值甚低,大部分详细发言片段不应该保留。) --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05:19 (UTC)回复

  • 谢邀。提醒阁下,不要为了WP:POINT而干扰维基百科的条目增加WP:可靠来源,删除来源从来不是维基百科提倡的方向。我理解阁下及美方对于此法案的不满、焦虑与悲恸,特别是介于去年美方在香港这片土地上的所作所为。但这里是维基百科而不是所谓民主的角斗场,历史的方向并非你我几言几语所能扭转的。第六次旗帜鲜明地表示,我欢迎各方朋友/敌人能够在任何条目中增加可靠来源和可靠资料。我理解阁下年轻冲动,和您的很多前辈一样,想骑在我脖子上指挥。请阁下参考一下我的历史编辑量,再请预估一下阁下及贵派整体的力量,预估一下是否能直接吞下我这块老骨头。 🌜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13:59 (UTC)回复
视频暂未有太大问题(当然若有繁体中文版为佳)。不过个人认为只要放置“代表性”的视频以支持观点即可,不需要放太多(举极端例子:如果全国各地都有反港独活动且均有新闻,无需全员视频放入条目中),其余的可用ref作为可靠新闻来源放入。不知道@Walter Grassroot:,认为如何?另:我来这里是为了探讨条目问题的,无意将任何人比较或取代之。至少您也让我得以冷静, 谢谢您--Starry🌟Home🏠连侬墙✍️▫武肺疫情☣️ 2020年6月12日 (五) 17:40 (UTC)回复
(~)补充在此条目内(大致各观点平等),如果是在表述(亲)中国官方的观点下,用此视频无问题,仅注意不用过多即可。但如果是“文艺界”、“法律界”等表述不同职业人士的观点,可能有不同人士意见相左,此时应引入不同观点的多媒体(若有)以平衡。--Starry🌟Home🏠连侬墙✍️▫武肺疫情☣️ 2020年6月12日 (五) 17:45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请您再看一下。--Starry🌟Home🏠连侬墙✍️▫武肺疫情☣️ 2020年6月14日 (日) 00:31 (UTC)回复
我反而不明白,本站点的中立的并不是站队,而展现观点的比重,而且前提是除非另一方观点在来源彰显上也同样重要,否则可能会被当成少数观点。既然认为所谓少数观点也同样多,为什么不是增加这些少数观点来源,而是削多数观点的来源?  囧rz...——Sakamotosan路过围观杯弓蛇影| 避免做作,免敬 2020年6月12日 (五) 14:45 (UTC)回复
“来源”不等于“多媒体来源”,最重要的分别是后者资料纳入维基百科时有严格的版权限制。目前条目正文观点比例相对恰当,而且来源充分,但此比例显然与多媒体内容比例相差甚远,反映这根本不是什么多数少数观点的问题,而是版权要求导致可用多媒体数量侧重支持方。正如我于上面第二点提及,各种有利于取得阐述某观点的多媒体文件的客观或主观条件都不可成为违反中立原则的借口。况且要取得过去事件记录,除非现有版权拥有者同意,否则维基百科不可能获得这些材料,难道条目的中立性是要取决于这些传媒是否同意?你要是有什么途径取得外国记者会的片段,或是阐述反对观点的访问,而又符合版权要求,我倒是有兴趣知道,我也相信大家会欣然接受条目内有更多多媒体。(虽然我始终认为访问片段比不上文字撮要价值高,但符合中立原则下,我也不会怎么反对)--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12日 (五) 17:45 (UTC)回复
我在上面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存档/2020年6月#是否应该对条目内的影片数量加以限制提到了这个问题,大家可以上移去看一下。我认为多媒体决不能代替参考来源。且我怀疑在没有YouTube Premium会员的情况下下载视频涉嫌违反YouTube的服务条款。在中立性方面,几乎所有的多媒体都来自于中新网的YouTube频道,而使用同一媒体的视频,并占满所有有关中央政府、香港政府与建制派章节,势必有侵害中立性之虞。KYZ 2020年6月14日 (日) 22:34 (UTC)回复
DavidHuai1999您都说了媒体文件只能做参考辅助作用,那完善条目内容能不能把视频的评论部分择入条目正文内?--KYZ 2020年6月15日 (一) 07:30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上次您没有回应,这次在编辑战之前,能不能好好探讨多媒体比重的问题呢?--Starry🌟Home🏠兜兜转转返到原点🏴 2020年7月1日 (三) 16:25 (UTC)回复
(:)回应(-)反对所有为了刻意“港立”、“台立”而追求的中立。🌜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7月1日 (三) 23:56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您可能还没有看我之前提出的想法吧,我在这里再说一遍:
  • “视频暂未有太大问题(当然若有繁体中文版为佳)。不过个人认为只要放置“代表性”的视频以支持观点即可,不需要放太多(举极端例子:如果全国各地都有反港独活动且均有新闻,无需全员视频放入条目中),其余的可用ref作为可靠新闻来源放入。”
  • “在此条目内(大致各观点平等),如果是在表述(亲)中国官方的观点下,用此视频无问题,仅注意不用过多即可。但如果是“文艺界”、“法律界”等表述不同职业人士的观点,可能有不同人士意见相左,此时应引入不同观点的多媒体(若有)以平衡。”
中立当然是维基百科所追求的,我也不会去说把所有的中国大陆多媒体删掉。至于刻意“港立”、“台立”的问题,我不想多做评论,这是您的观点。但是如果条目内所有多媒体都只有支持的一个观点,您就认为中立吗?--Starry🌟Home🏠兜兜转转返到原点🏴 2020年7月2日 (四) 11:15 (UTC)回复
(~)补充:我主张以视频截图+文字描述方式替代视频。视频的讲稿(比如“香港各界人士都支持国安法”)并不中立。我举个例子:“大纪元新闻网”的视频也是创用共享的,我把新闻网的视频(内有“法轮功很受欢迎”“法轮功有益身心”之类的语句)大量放入法轮功条目内,您也认为中立吗?--Starry🌟Home🏠兜兜转转返到原点🏴 2020年7月2日 (四) 11:20 (UTC)回复
@StarryHome,您好,大妓院不是可靠来源,这个是中文维基百科已经达成的共识。当然轮子们如何撰写他们的条目,我迄今并没有参与到他们的核心条目和教主条目。我本来并没把轮子的事情牵扯进来,但您提醒到了我:轮子们也喜欢通过删除可靠来源,比如附佛外道这个条目上有过去十年我们维基编辑和轮政客的对抗。也希望您可以通过学习了解这些事实,预估一下您这样做事的短期和长期的结果如何。🌜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7月3日 (五) 00:03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对于法轮功来源,我觉得是应当避免使用的。法轮功媒体的视频放在法轮功相关条目里,和中共媒体的视频放在中共相关条目里,您认为有何不同?是否都是有利益冲突?而对于我在上述做出的提议(请看上面),您有什么意见?我乐于倾听您的观点。--Starry🌟Home🏠兜兜转转返到原点🏴 2020年7月3日 (五) 10:20 (UTC)回复

法轮有的写得还可以啊,比如美国政府的美国之声,德国的德国之声也有介绍的资料。我只是说大妓院的不可靠而已,我从不搞绝对论。当然关于轮子,过去几年我没见过阁下的身影。盼望阁下就此多谈谈你的高见。-🌜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7月3日 (五) 11:10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如果是ref来源的话,一般情况下我会避免使用法轮功媒体,法轮功有关条目,我不是很了解所以不评论,只是觉得主条目作为宗教条目有点跑题。另外,我想知道阁下对于几个问题的看法,已助于更好沟通。
  1. 阁下认为“只要放置“代表性”的视频以支持观点即可,不需要放太多相关视频”合理吗?
  2. 阁下认为“如果是在表述(亲)中国官方的观点下,用此视频无问题,仅注意不用过多即可。如果是“文艺界”、“法律界”等表述不同职业人士的观点,可能有不同人士意见相左,此时应引入不同观点的多媒体(若有)以平衡。”如何?
  3. 阁下支持“以视频截图+文字描述方式替代视频”吗?

期待您的回复。--Starry🌟Home🏠兜兜转转返到原点🏴 2020年7月3日 (五) 12:27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两周过去了,阁下能不能在加入视频前,回复一下问题呢?本人无意也不想打编辑战导致全保护。另ping支持加入视频的@蘇州宇文宙武-- StarryHome  2020年7月16日 (四) 12:05 (UTC)回复
感谢提醒,我不了解发轮工的事情,最近几个月也很少和那帮人纠缠了。单纯说香港以及各类问题,我欢迎各种视频、语音、图片、文字等各类资料,并且不就不同资料进行优先级评价。这个也是目前方针共识的基础。🌜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3:47 (UTC)回复
私认为可保留有最高代表性的视频避免占用太大空间。比如视频保留三个:说林郑代表香港政府、梁振英和董建华二选一代表前任香港特首、其他视频代表香港建制派。@Walter Grassroot如何?--StarryHome 2020年7月17日 (五) 01:44 (UTC)回复
特区政府的反应:保留2个:一个是立法阶段的支持,一个是施行阶段的支持。--StarryHome 2020年7月17日 (五) 01:47 (UTC)回复
您的“私认为”可以观点保留。大家可以继续讨论,一年讨论不完的可以讨论三年、五年,总之,在讨论之前不要删减。目前也没有方针支持鼓励对条目来源的删减。我的资料仍然数十倍于条目目前呈现的本身,只是目前没精力和时间去做这个事情。🌜山西特产批发零售™️🌽🌶️🍎🍠🐓🐐留言2020年7月17日 (五) 02:51 (UTC)回复
@Walter Grassroot您的“来源”是指视频吗?“我的资料仍然数十倍于条目目前呈现的本身,只是目前没精力和时间去做这个事情。”,您是打算把所有视频添加上去吗?--StarryHome 2020年7月17日 (五) 09:11 (UTC)回复

添加澳门特首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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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已处理

该条目由于多媒体编辑战已持续保护一段时间。在此我再次请求管理员添加如下内容(“各方反应→澳门”):

6月1日,澳门行政长官贺一诚澳门举行的全国“两会”精神学习传达会上发表讲话时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全国人大的决定。6月25日,贺一诚在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认为香港维护国安立法是需要的[1]

参考资料

  1. ^ 肖中仁.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贺一诚:香港国安立法是需要的. 央视. 2020-06-25 [2020-06-26].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6日 (五) 03:27 (UTC)回复

已添加--Tiger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2:14 (UTC)回复

请求添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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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已处理

请求在“香港→特区政府”添加如下内容:

6月26日,教育局局长杨润雄表示,教育局在港区国安法订立后,会检视如何在课程中向学生作出介绍[1]

参考资料

  1. ^ 杨润雄:国安法订立后研加入课程. 香港政府新闻网. 2020-06-27 [2020-06-27] (中文(香港)). 
已添加--Tiger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2:14 (UTC)回复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7日 (六) 02:55 (UTC)回复

关于港版国安法之“国安法”指代不明的问题

编辑

如题,根据首段,“国安法”一词是本条目名称所指文件的简称,但是该文件的目的是督促香港地方立法机关针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以及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对此立法的权力,本身并无实质性操作,没有什么争议性可言;而条目正文中的争议,显然是针对本决定欲立之法的争议,例如限制港人权利等诸多争议,都是围绕一个将立而尚未成文的未来法律而言,但是并不直接涉及本决定的内容。该未来法律显然尚未立法和实施,而本条目所描述的对象已经实施,在逻辑上冲突。此外,文中的“港版国安法”更明显是指一香港本地法,但本决定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国国内法(只是因涉港而性质特殊),不存在“绕过香港本地立法机关”一说,正文中的这类表述显然也是针对该未来法律而言,但文中指代不明,结合上下文易使读者感到迷惑或混淆(例如误以为本决定就已经包含了各项国安相关法条),建议进行适当处理,抑或将属于未来真正国安法的相关争议与评价划分到该法自身的条目中。  — 杨雨露 2020年5月28日 (四) 13:21 (UTC)回复

  • 这个“国安法”的确指代不明,有被传媒持续误传的可能。建议尽快加上一个注释避免混淆。--痛心疾首 2020年5月28日 (四) 14:58 (UTC)回复
  • 我把我在那边讨论页的留言复制过来,方便讨论:“文首的简称于某些(虽然不是所有)来源事实上指代本条目主题,多个报导均以那些简称指代草案,而不是将来(相信)会出现的法律,例如[5][6],而且章节主题不是‘各方评价’,而是‘各方反应’,意味着应当包括针对推出本决定所引发的合理推论(包括于未来将会有按照决定第六条制定的法律)的回应。再者,决定明确指出将来按决定所立之法将会直接公布实施,也就是‘绕过香港本地立法机关’,至少有一部分批评是基于这一点,此决定本身断不是‘没有什么争议性可言’(更何况单是应否就基本法23条立法也已经争议不断)。由于此一轮回响确实由此决定(草案)引起,不适宜把它划分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法律上。(甚至某些内容应该于两处同时出现)”不过我同意需要加上注释厘清,但不同意目前把这些确实存在的简称放进注释内的做法。至于内文的“港版国安法”所指为何,在无法确定原评论者评论的对象时,不宜径自揣测。--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15:27 (UTC)回复
  • 根据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在此例中并没有行使立法权,“决定”行使了全国人大的决定权,也就是宪法62条中的“(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人大在决定中声明要做的不是在香港制订一部新的《港版国安法》,而是改变改变现行全国性法律(同上国内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将相关法律纳入附件三以使得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全国性法律直接作用于香港。
  • 请注意,决定不是立法,决定没有创造出任何法律,建设三峡大坝就是人大通过的决定,建设三峡大坝难道就是一部法律了吗?附件三title已经说了名字为适用于香港的全国性法律,所以不会是针对香港地方的单独立法,无论怎么样都不可能是制订港版法律。就末段“上述相关法律”而言,现行国安法就可以满足其要求,何况15年立法时该法法条还专门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当年本着基本法第23条有用就说不纳入附件三【1】,但授权人大常委制订的新法是什么尚未可知也。
  • 总而言之,人大的立法权和决定权不应受到混淆,人大在本例中从未有过立法行为,你们再怎么错也不会把美国的总统令和国会的法案相提并论,内文中应该尽量避免本决定等同于立法或者法案本身。
那边讨论迁移过来,修正一些内容。~ƒ(1)^ρ2020年5月28日 (四) 15:50 (UTC)回复
  • (!)意见:现在决定怎么是使用法律模版记述的,实属不当。“法案起草机关”“法律类别”“立法历程”“法律原文”完全不对呀,这是一个决定而不是法律~ƒ(1)^ρ2020年5月28日 (四) 16:06 (UTC)回复
  • 但目前传媒都预期不久会有法律文件的出现。我们可以多等一等。--Temp3600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13:27 (UTC)回复
  • 我想,参考一下中国宪法的原文,有助于我们搞清楚这个问题。为了方便,我这里用香港法院的格式,比如62(3)指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第三款也用一样的格式,不会有歧义)。中国宪法62(3)提述了全国人大的最高立法权,62(16)以兜底条款提述了“最高决定权”,这一术语是大陆高中政治教科书里的。在中华民国宪法中,对应的权利是创制权。再看67条,这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利,第(22)项也是一个兜底条款,是行使全国人大授权转授的权利。所以这个东西是不是法律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人大直接根据62(3)那就是法律,这时候文件名一定是XX法(草案)。至于上面提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XX的决定,这是常委会在行使67(3)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刑法》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样撸一下就很清楚了,这次人大行使62(16),把62(3)立法权转授给常委会,常委会再凭借67(22)行使这个立法权。所以全国人大这次的决定,不是法律,而是一个授权。----GCMG(TALK) 2020年6月6日 (六) 14:11 (UTC)回复
  • 有一个关联不算太大的问题,虽然的确“港版国安法”指代对象模糊,但现在条目直接将“港版国安法”的简称称为“误用”似乎不太对吧?虽然“逃犯条例”是另一事物的(官方)名称,我们不会在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宣称“逃犯条例”这个简称是误用。而且我不确定“港版国安法”已经另有所指是在那里得出的结论,我认为只需要在内文明确澄清决定不是打算直接在港实施的那套法律(即现时注3内容)即可,不宜直接指某种用法为错误。--PastorPsy326留言2020年6月10日 (三) 03:11 (UTC)回复
  • (!)意见:现在是不是可以平等重定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visit(慌)^p2020年6月18日 (四) 11:42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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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方反应→中国大陆”

6月2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政府谴责美方通过制裁阻挠中方推进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并决定对在涉港问题上“表现恶劣”的美方人员实施签证限制[1]

  • “各方反应→美国”

6月26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发表声明,表示华府将会对有份损害香港高度自治的一些现任及前任中共官员,实施签证限制[2][3]

参考资料

--Shwangtianyuan 北京加油 2020年6月29日 (一) 15:33 (UTC)回复

已添加--Tiger留言2020年7月16日 (四) 12: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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