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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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縮寫為PJCC)是歐盟三支柱中的第三支柱。在2003年之前,它被稱為司法與內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簡稱JHA)。這一支柱設立於1993年,至2009年被納入鞏固歐洲聯盟的架構中,成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這一支柱著力於法律實施和抗擊種族主義的合作上。相較其他支柱,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更多地基於政府間合作,來自歐洲聯盟執委會、歐洲議會和歐洲法院的影響較小。[1]歐洲逮捕令等政策由這一支柱負責。
歐盟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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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編輯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是馬斯垂克條約所規定之歐盟第三支柱,建立在TREVI小組(即抗擊國際間恐怖主義、激進主義、極端主義、暴力合作小組)的協作框架基礎上,旨在使成員國在不犧牲大量主權的前提下展開司法和刑事領域的合作。不同於歐洲經濟共同體由多數表決決定的決策機制,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中的決策由磋商決定,而超國家的歐洲聯盟機構影響甚微。
阿姆斯特丹條約將原第三支柱中非法外來移民、簽證、難民、司法合作等民事事項移交給了歐洲共同體之後,「司法與內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被用來描述這些被移交的事項加上第三支柱負責事項,第三支柱也被重命名為」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反映其職權的縮減。
在馬斯垂克條約生效前,成員國在政府間層面進行人員自由流動、人身安全領域、海關、司法政策等各項事務的合作。馬斯垂克條約使得成員國在加強這些行動的司法和內政合作的同時,其合作能夠通過條約提供的新的工具更加協調一致和順暢。
里斯本條約在2009年12月生效,廢除了歐洲支柱的說法,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及其它司法與內政合作事項再一次合併,稱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歐洲聯盟時間線
編輯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併條約 |
1975 N/A 歐盟高峰會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馬斯垂克條約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
2001 2003 尼斯條約 |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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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
職權
編輯馬斯垂克條約指出,歐洲聯盟各成員國在達成尤其是人員的自由移動等各項聯盟目標時,應將以下視為屬於司法和內政事務中屬於共同利益的領域: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U Glossary
- ^ 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北大法寶. [2018-02-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