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鈞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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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鈞儒(1875年1月2日—1963年6月11日),字秉甫,號衡山,浙江嘉興人,生於江蘇蘇州。晚清進士[1],中國社會活動家、政治家、律師、教育家。
沈鈞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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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
任期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 |
副職 | 吳溉之 張志讓 張蘇 |
主席 | 毛澤東 |
前任 | 新設立職務 |
繼任 | 董必武 |
個人資料 | |
性別 | 男 |
出生 | 1875年1月2日 大清江蘇蘇州府 |
逝世 | 1963年6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88歲)
籍貫 | 浙江嘉興縣 |
政黨 | 中國同盟會 中國民主同盟 |
配偶 | 張象徵 |
親屬 | 沈謙(長子) 沈誠(次子) 沈叔羊(三子) 沈知津(四子) 沈譜(女,夫范長江) |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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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民國時期
編輯沈鈞儒於1875年1月2日(清同治13年11月25日)出生於蘇州,祖父沈瑋寶,蘇州知府。父沈翰,叔父沈衛,光緒二十年進士。沈鈞儒於1904年(光緒30年)考中末科進士。次年,留學日本法政大學。1907年(光緒33年)回國,任浙江兩級師範學堂監督、浙江省諮議局副議長。辛亥革命爆發後,任浙江都督府警察局局長、浙江省教育局局長。1912年(民國元年)加入同盟會。1922年(民國11年)任北京政府參議院秘書長。1926年(民國15年)北伐軍攻克浙江時,任浙江省臨時政府政務委員兼秘書長。1928年(民國17年)任上海法科大學教務長。
四一二政變後,沈鈞儒被拘禁,後經營救獲釋。1933年,加入中國民權保障同盟。1935年12月,組織上海文化界救國會。次年,參與成立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同年11月被國民政府逮捕,成為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獄中常與其它六君子看書寫作,曾書「還我山河」懸於壁上以示警惕。抗戰爆發後出獄,籌建抗敵救亡總會,任主席,並創辦《全民周刊》、《全民抗戰》。1939年,組建統一建國同志會,後又與黃炎培等發起中國民主政團同盟。1944年,民主政團同盟改組為中國民主同盟,沈鈞儒當選中央常務委員。抗戰勝利後,擔任中國人民救國會主席。1946年,代表民盟參加政治協商會議。次年,民盟被政府取締,沈鈞儒堅持鬥爭,在香港主持召開民盟一屆三中全會,聲明將與中國共產黨合作。
共和國時期
編輯1949年,沈鈞儒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當選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此後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第1、2、3屆全國政協副主席,首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時擔任中國民主同盟第一屆中央副主席,第二、三屆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凌晨,在北京逝世,享年89歲。
1946年4月23日,沈鈞儒在《我的生平》中回顧自己的生平行事,第一句話是「我的生平可從16歲說起,…」,1890年,16歲的沈鈞儒考中秀才,便受聘於吳縣名士張廷驤家做私塾教師。可見沈鈞儒「從16歲說起」的生平就開始於教育事業;沈鈞儒一生致力教育,以多種身份、多種方式,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他的教育實踐的進步特點為:堅持教育救國;堅持民主辦學;堅持以學生為受益主體;堅持公益辦學,堅持專家辦學。他的進步教育思想主要有:愛國救亡的教育思想;民主憲政教育的思想;人人平等的教育思想;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思想;實踐出真知的教育思想。他是中國近代愛國民主教育家[2]。
紀念
編輯- 嘉興有沈鈞儒故居,現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並建有沈鈞儒紀念館。
- 1993年中國郵政發行郵票《愛國民主人士》系列之一,編號:1993-8,(4-3)J
參考文獻
編輯- ^ 有人青史留名,有人遗臭人间。中国最后一榜进士命途各异. [2021-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8).
- ^ 任汝平《論沈鈞儒的教育思想與實踐》,《嘉興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判機關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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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銜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949年-1954年 |
繼任: 董必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政黨職務 | ||
新頭銜 | 中國人民救國會主席 1945年-1949年 |
機構撤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主黨派職務 | ||
前任: 張瀾 |
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會主席 1956年-1963年 |
繼任: 楊明軒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職務 | ||
新頭銜 | 中央貫徹婚姻法運動委員會主任 1953年1月-1954年9月 |
機構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