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斯垂克條約
《馬斯垂克條約》(法語:le traité de Maastricht,德語:Vertrag von Maastricht,英語:Maastricht Treaty,荷蘭語:Verdrag van Maastricht),即《歐洲聯盟條約》[1],於1991年12月9日至10日在荷蘭的馬斯垂克舉行的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中經過兩天的辯論,最終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合稱《歐洲聯盟條約》,正式條約於1992年2月7日簽訂。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該條約於1993年11月1日生效。
簽署國家
編輯-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家
-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家
-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家
-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家
- 2013年7月1日加入國家
-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按申請日期排列)
貨幣聯盟條約
編輯《貨幣聯盟條約》是1992年2月7日由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所正式簽訂的。
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目標
編輯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定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開始流通,取代了當時歐盟15個成員國中12國的貨幣,即比利時、德國、希臘、西班牙、法國、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奧地利、葡萄牙和芬蘭。歐元區國家各自的硬幣和紙幣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瑞典、丹麥和英國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
政治聯盟條約
編輯《政治聯盟條約》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其目標為: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 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 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 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 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執委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序。在歐洲議會與歐盟高峰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序共同決策。
- 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 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 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 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盟高峰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 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件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斯垂克條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參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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