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的離任

由Ericliu1912在話題仲裁體系下的解任機制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2 小時前

修訂長期沒有活動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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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略)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 最近六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略)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戶、用戶討論命名空間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略)

提議條文

(略)

如有管理員的貢獻紀錄符合下列條件,則被視為處於不活動狀態:

  • 最近五個月(150天)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

(略)

當某位管理人員在行政員布告板被提名,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該管理人員仍然沒有做過除用戶、用戶討論命名空間的編輯,其便會被取消管理人員權限,而五項管理人員權限亦會同步移除。

(略)

已經通過的議案:WP: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議案3E:取消不活躍通知或提前通知,現公示7日。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2:34 (UTC)回覆

後半段顯然是對討論的錯誤解讀,管理人員不活躍期限定義仍然是六個月,只是提早一個月通知而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2:47 (UTC)回覆
我看到的文字説明是「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或許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回覆
請直接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回覆
原6個月(18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7個月(210日)取消權限;改成→5個月(150日)沒活動,後+1個月(30日)通知=6個月(180日)取消權限,不是這個意思嗎?Lily135留言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回覆
就是這個意思。--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6:23 (UTC)回覆
首先,既然本站不活躍狀態的條件只有一項,用點列顯然不妥。第二,依照討論意見,寫法應修正如下:

若管理員最近六個月(180日?)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且在停止活動的第五個月(150日?)已獲社群使用電郵或於用戶討論頁留言提醒,即可被提報至行政員佈告板,移除五項管理人員權限。

目前方針的寫法正是引起誤會的緣由,只改一個數字並不能解決容易解讀錯誤的問題。--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43 (UTC)回覆
我感覺現在的寫法顯然需要重新整合,這實在是太散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回覆
回應路西法人編輯摘要的內容:此已通過議案原文就是方針的「最近五個月未曾做過在用戶貢獻或日誌中有記錄的編輯,並且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後仍未有上述活動,該管理員便會被取消管理員權限」僅有修改一個字符,即「六」變成「五」,應該視同議案6A。--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5:35 (UTC)回覆
希望(※)注意一下敝人當時說過的:「但建議把五個月直接換算為150天,以免出現因大小月天數不同而引起的計算爭議。」況且條例中也有「通知發出逾一個月(30天)」,那麼「最近五個月」也應清楚註明是「150天」。--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1日 (一) 17:46 (UTC)回覆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回覆
建議月份後面括號加注天數,避免還要換算。  吐槽 會不會還有自然日(及當日或次日起)、小時/分鐘/秒等計算方法之爭呢。--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2日 (二) 15:52 (UTC)回覆
以前沒見過這種爭議,大多就是看通知一個月回來沒。要不問下東風君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回覆
除權爭議維基文庫那邊倒是多的是,連我都深有體會。--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22 (UTC)回覆
先改為「五個月(150日)」。但我懷疑這兩個數字能對應上嗎?一百五十日計算起來也挺費勁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16 (UTC)回覆
要不直接按自然月算,不管大小月。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4日 (四) 15:28 (UTC)回覆
我覺得對應不上,到時候就有應該按五個月而不是150天的爭議。計算150日可以用日期計算器,Google一下有很多。順便我覺得一般權限的六個月也應該改成183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05 (UTC)回覆
若衹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來計算:如2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7月1日,歷時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開始不活躍的話則通知日為12月1日,歷時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衹按自然月計算會引起天數的不公平。如果擔心150天可能令人看來不滿5個月,那麼把5個月定為153天也可,重點其實是等候天數應當完全一樣,不應僅因為不活躍的開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數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回覆
已改成153天。不過我覺得153天有點難算,150天比較好計算。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3日 (六) 09:32 (UTC)回覆
除權的計時應該要精確到分鐘,也就是滿足150+30天整沒有活動,一分鐘都不能少。--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07 (UTC)回覆
150日其實不難算,只要算這5個月經過幾個31日在把它扣掉即可。例如:2023年12月29日最後一次編輯,+5個月=2024年5月29日,12、1、3月是31日所以-3日,2月只有29所以+1日,所以通知是5月27日發出,再加上通知30日,因5月是31日,故就是6月26日報除權。Lily135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13 (UTC)回覆
其實還可以在WP:沙盒錯誤:時間格式不正確 來計算150天後是哪一天,例如某管理員自2023年2月1日開始不活躍,那麼可以在沙盒打 2023年7月1日,得出結果→2023年7月1日。--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回覆
如果對現在版本沒有意見的話,是否之後就按照這個版本公示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9日 (五) 09:27 (UTC)回覆
我覺得一百五十三日這個數字真的很奇怪⋯⋯說實話,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捨去零頭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回覆
好,我也覺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純數字150天,不加月數。--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回覆
  公示 7 日:自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4 (UTC) 開始公示,於 2024年2月7日 (三) 12:34 (UTC) 結束公示。(提醒:此公示有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欄,請協助更新。公示期間如有反對意見則此公示無效。)--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1日 (日) 08:52 (UTC)回覆
我覺得還是加上月數比較好,方便理解,後面的括號則是定義確實有幾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回覆
@Cdip150Ericliu1912那麼就按照一個月(30日)這樣的寫,一個月就是30日,不區分大小月如何。--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3日 (六) 05:03 (UTC)回覆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2月3日 (六) 05:26 (UTC)回覆
  公示7日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3日 (六) 05:57 (UTC)回覆
公示通過。--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0日 (六) 10:2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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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仲裁委員會設立後管理人員解任請求安排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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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群正在就仲裁委員會設立後管理人員解任請求安排一事徵求廣泛意見,現邀請關注維基百科:管理員的離任方針的用戶參與討論。--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3 (UTC)回覆

凍結RF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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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為:動議:凍結社群解任管理人員程序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或按照當前新主流共識更改RFDA要求

撤回凍結方針動議,下方繼續探討正在討論的話題。--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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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與最新一期管理人員投票同步進行,有關「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匿名RFC中,獲得不少針對解任程序未來去向的意見,其中存在絕對多數用戶同意或不反對任一先行經過調查才能解任的方案,反映社群有非常強烈的初步共識認為解任管理人員前應先經過調查確認是否存在違規事實,由社群部分人的片面之詞(甚至是扭曲方針指引及事實的說辭)來發動解任顯然已經不再是主流觀點。

由此,我謹此動議,凍結社群解任管理人員程序,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按照新的主流民意調整RFDA的基本立案要求,確保RFDA仍然符合社群的最新意見和初步共識。當然,「直至仲裁委員會成立」可能還要等比較久,凍結至完成調整RFDA立案要求至滿足新主流觀點為止。

補充說明:若是在仲裁委員會成立前調整RFDA立案條件,則是參考仲裁委員會機制下「先調查、確認違規事實存在,再開展除權程序」。雖然我可以想像由社群來調查很可能也仍然會被部分人通過扭曲事實擾亂調查,但起碼要比現在任意發起RFDA,不用顧不當行為事實是否成立要強。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回覆

看了一下Wikipedia_talk:仲裁委員會#管理人員解任和其中的問卷,我覺得這個方法是可行的,問卷當中也確實絕大多數人對此抱有期待,期待改變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有處理的情況,也許在一些保持反對意見的人來看這不是什麼好事,但某種意義上是一種進步,社群試圖尋找出路。不過有一些要點還是要提醒下
1.仲裁委員會成員受到社群信任
受到信任的成員發出來的報告,報告的性質才不會被因"人"的原因產生變化,試著想想不受信任的仲裁委員會發布的報告,社群大多數人會接受與否。
2.仲裁委員會的意見及報告等社群要接受
這裡的接受不需要所有人都接受,只需要做到絕大多數人都接受,注意這不是忽略少數人的觀點,只是社群很難做到所有人都接受的事情,在很多事情上必然要做出取捨,如果所有人都要同意才能進行改變,長久下來對社群的發展是不好的。
3.仲裁委員會的在中維當中是處於什麼樣的位置
處於什麼位置很重要,沒有確立好,很容易產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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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看完討論後我倒是有個建議,在"乙"的提案中加入一個前提,確保RFDA討論是無法有效進行,誰也不讓誰的情況再交由仲裁委員會,不需要一開始就交給仲裁委員會,如果社群能夠處理,那就不需要仲裁委員介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爭議,畢竟即便是仲裁委員發出的報告,也必然會有一部分的人不認同,如果全權都交給仲裁委員會,社群對仲裁委員會的不滿意度會越滾越大,最後反倒吵起來說要把仲裁委員會撤掉,這是我所擔心的,以上希望我的建議能為大家所考慮,謝謝。--~~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5:56 (UTC)回覆
題外話,我建議社群可以的話,請為方針指引設立案例頁面,用很明確的方式告訴所有人什麼樣子的行為與內容違反方針指引是不能做的,指引可能會遇到的例外情況也建議一併列舉。--~~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28 (UTC)回覆
此外RFDA我認同可以凍結,但如同上方意見,有些事情或許應該多加考量。--~~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36 (UTC)回覆
注意我認同可以凍結,並不是代表一定要凍結,可以的話我仍建議可以討論一下,當然我希望是有效的討論,而不是大家又吵成一團 ( ~~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59 (UTC)回覆
我不認同凍結,RFA和RFDA是維基百科的根基,仲裁委員會是尚未驗證的後來之物。至於上方RFDA請求是否成立,訴諸共識或大多數人的共識即可。--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3日 (四) 18:16 (UTC)回覆
  • 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
    • 甲、仲裁委員會按調查事實及方針指引,直接作出除權決定。
    • 乙、由仲裁委員會調查事實並發佈管理人員操守報告,確認存在違規事實後,才轉交社群決議除權。
    • 丙、仲裁委員會完全不參與管理人員解任。
問卷問題不當,並沒有說明是所有RFDA按上方甲乙丙處理,還是只有爭議無法在社群解決然後送到仲裁委員會的RFDA案件,按上方甲乙丙處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3日 (四) 18:24 (UTC)回覆
當初問卷內容實際上沒有經過社群共識決定(貼出草稿而已,沒有正式公示通過),所以問題很多。當初我早就提出質疑,也未獲澄清,就莫名其妙拿去安全投票了。還好問卷祇是諮詢性質,沒有產生什麼約束結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3日 (四) 20:24 (UTC)回覆
(-)反對凍結程序:現有之管理人員解任程序本來就是經共識產生;前述問卷祇是就仲裁委員會之角色提出諮詢,沒有如何連帶處理社群既有程序的要求,故本來與此無涉,至少不應該過度延伸。再說,最近幾次案例也顯示,原來沒有共識基礎的解任投票提案,都根本不會通過,甚至一大部分提早就宣布無效,正是彰顯社群尚未失能,現行程序運作無礙。另外,現有方針很明確定義管理人員解任條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謂「確認違規事實存在(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再開展除權程序」之流程,差別只是在仲裁委員會作為實體機制,調查結果大概可以比較明確,而現有程序中,社群之「確認」較為隱性,反映在支持連署及討論過程中。現有程序並沒有任何常規替代方案(不計緊急解任),或可說共識陳舊而需要修訂,然在有具體解方前,顯然不應該剝奪社群對管理人員人事的最後決定權。該問卷祇是再一次確認社群長年以來認為有相當理據才能解任管理人員(這也應該是常識),並認同社群擁有最後決定權(而非由仲裁委員會逕行決定)的固有認知(不是所謂「新主流共識」);社群合資格者(以後的仲裁委員會當然也在內)都能提出解任,但祇有社群後續判斷理據確實者,纔有機會獲得足夠支持,這是兼顧維基人發言權利及社群意志實踐的作法,自然符合社群共識。此提案屬於憑空製造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3日 (四) 20:05 (UTC)回覆
你的主張是現有方針很明確定義管理人員解任條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謂「確認違規事實存在(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再開展除權程序」之流程,然而跟你自己的主張相牴觸的是,你身為此解任案的第三方管理員,在該用戶明顯威脅、脅迫其他第三方管理員等不文明行為、連其主張的濫用封鎖權限都已經被解封管理員的說法打臉(封鎖理由成立只是解封管理員認為不需封鎖),更公然聲明將不會討論違規事實成立與否、僅由聯署人自行認定溝通無效,完全跟你口中的「必要程序」相牴觸的時候,卻完全不予阻止袖手旁觀,這不就反映社群阻攔不文明、濫提解任的失能完全成立?過往非當時管理員依照方針賦予的權力提前結束解任案還受質疑,豈不是完全反映社群決策能力已完全失能,而僅有少數正常的管理人員維護方針?--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7 (UTC)回覆

一併回覆Ericliu1912桐生ここ:……(討論已移動至下方)--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回覆

(-)強烈反對
  1. 仲裁委員會機制尚未驗證,其實際效果和操作過程尚不明確。為了一個尚未驗證的機制,而凍結現行的有效程序(顯然不會因行政員爭議性的終止等同無效),無異於捨本逐末。關於仲裁委員會在管理人員解任中的角色,在下同@桐生ここ:目前的問卷問題存在明顯的不足。問卷沒有明確說明是所有RFDA按上述甲、乙、丙方案處理,還是僅有爭議無法在社群解決的RFDA案件按上述方案處理。此種不明確性導致問卷結果不能充分反映社群的真實意見。
  2. 考慮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仲裁員選舉、立案時長分析、條文討論等過程顯而易見地非常冗長,凍結現行程序更有阻撓現行政策正常運作,即時處理當事管理員問題之嫌。應按照現行規則即時的處理管理員問題,確保社群的正常運作,不受爭議管理員可能之危害。
  3. 最後,在下堅決反對行政員可能在任意時間決定凍結RFDA程序的行動。此種爭議做法在前次已經引發「官官相衛」「未得社群共識」「違反官僚體系」等嚴重質疑,損害社群討論之原則。甚至換句話說,如果仲裁委員會一日不建立,便一日不能追究、及時處理管理員之問題,顯然干擾社群監察程序。綜上,在下反對凍結。並建議直接滾雪球關閉此討論。--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0:18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還請動議人在此處說明一下仲裁委員會相關事宜的進度。假如進度推進得足夠快的話,凍結程序並不一定必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3日 (四) 23:13 (UTC)回覆
目前尚餘總結解任相關觀點,並設計出符合儘量多人意願的解任相關機制後,就能寫整個方針,經過社群公投endorse後上路。
就算進度推進得夠快,也無法阻擋當前Gluo88公然發表違反解任程序要求的提案,在修訂社群解任途徑確保程序公義前或仲委會機制上路前,仍應凍結當前程序。--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3:31 (UTC)回覆
(!)意見-將這兩件事情連結起來成為條件,恐怕有疑慮,是否要開這樣的先例?恐怕會帶來些副作用與後遺症。會否讓既有方針被凍結了?過去,沒有仲裁委員會,相關的程序與方針仍然持續進行,就是依照既有方針在做。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4年6月14日 (五) 00:21 (UTC)回覆
實際上早有先例。過往就是本地用戶查核權出了問題,使基金會凍結本地用戶查核權。另外,請注意提案中除了「凍結到有仲裁委員會成立」外,還有「(凍結至)按照調查得出大家的主流觀點」(或如某些人否定調查得出的多數意見,也需確保程序公義得到彰顯)的選項。--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09 (UTC)回覆
社群提出與仲裁委員會調查管道實際上仍應並行,這裡討論的祇有前者。因為很顯然,仲裁委員會祇能處理於該處提出告訴的案件,不能為整個社群越俎代庖。但我有點擔心,新提案在加入仲裁委員會角色同時,還打算一併消滅社群自行提出管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0:33 (UTC)回覆

我跟ATB正在共同籌備有關未來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討論已移動至下方)……--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回覆

是否無論如何一定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確認」?本人認為社群自身仍有逕行運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祇有拒絕受理才能被動提案。當然,若要避免所謂「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回覆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覆
本人認為,現行情況實際上就是這樣,也就是社群多數時候能夠有效拒絕理由不完備的提案正式投票。那或許是對「事前」部分疑慮較多?也就是欲阻止伊始即直接上客棧「大亂鬥」的醜陋局面。不如拿上面剛剛提出的解任案問問,你覺得該案提請有什麼可能不滿足程序正義之處,畢竟有實際案例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回覆
另外抱歉剛剛太認真看右邊那張圖,沒仔細注意您有提出「比圖片多一條」的走線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回覆
(-)反對。認為應該在選出仲裁委員會成員,完善相關方針之後再議,RFDA畢竟不是RFA,凍結不會帶來什麼好處,反而會帶來麻煩,比如當前這項解任案,我不會對其進行任何評價,如果直接將之凍結,可能會使相關用戶作出其他極端行為。如果其解任違反相關方針,可以直接由行政員決定關閉,而非凍結之。--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2:20 (UTC)回覆
注意,解任方針是規定任何非當事管理員已可決定關閉,並無限制只能是行政員。另,我理解您反對凍結,若管理人員能及時阻止本次明顯有可能要違規闖關的提案,而有關用戶持續扭曲管理員言行的行為獲確切的阻止,那我將不會繼續追求凍結解任。能否請您就上方我和ATB(未在此留言,但右方流程圖是他製作的)提出的解任走向有何意見?若我在仲裁委員會成立前參照該走向修改解任方針(就是把仲裁委員會替換成社群整體調查,走先調查後解任的流程,確保未來不能再有同類事情發生,你又是否同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0 (UTC)回覆
(-)反對,我覺得先等仲裁委員會成立,且已確定相關的流程及規則,再來調整RFDA的作法。不太適合此時凍結解任管理人員的程序。--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7 (UTC)回覆
(-)反對,目前沒有數據是否有效,更且仲裁委員會還沒成立,成立後,必須先觀察,不需馬上處理凍結解任管理人員的程序--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43 (UTC)回覆
(-)傾向反對:正如Gluo88君所說,「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仲裁員選舉、立案時長分析、條文討論等過程顯而易見地非常冗長」,而這段時間內仍有RFDA的需求。如果現在凍結RFDA,恐怕會導致這些需求難以得到滿足。--CuSO4 · 龍年大吉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8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仲裁體系下的解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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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ATB正在共同籌備有關未來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當中不會完全汰除社群自行發動解任的途徑,只是會有一定改動確保程序公義。右圖是ATB建議的走向,而我的想法是再向上加一條走線:社群發起解任後,用戶只能在投票發起前才能提交證據請求由仲裁處理,仲裁委員會在七日內需決定是否受理(條件:初步認為解任提案理由有問題)並展開詳細調查。由於解任走SecurePoll似已通過,準備SecurePoll也需要時間,多等七天不會有什麼大問題。拒絕受理或投票發起後不能由仲裁截停(已放棄受理權);因拉票等因素而截停則不是RFDA仲裁機制了,而是一般用戶行為仲裁。這樣能確保仲裁不會被過度使用之餘確保未來解任程序能達到程序公義。補充:若社群提交給仲委會的理由跟發起除權的理由太不同,則自然不能視作仲裁委員會已放棄調查權,為防被濫用規則而挾帶不當理由闖關。--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回覆

是否無論如何一定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確認」?本人認為社群自身仍有逕行運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祇有拒絕受理才能被動提案。當然,若要避免所謂「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回覆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覆
本人認為,現行情況實際上就是這樣,那或許是對「事前」部分疑慮較多?也就是欲阻止直接上客棧「大亂鬥」的醜陋局面。或許拿上面剛剛提出的解任案問問,你覺得該案提請有什麼不滿足程序正義之處,畢竟有實際案例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回覆
  1. Gluo88提出苗君濫用封鎖的證據,光是與給他解封的管理員的理解已有顯著落差。提案人逕自認定管理員濫用權限或封鎖有瑕疵,而未經審視方針是否禁止某些行為,違規事實並不明確,解任案則不應成立。
  2. Gluo88對苗君誹謗Lanwi1的指控顯然存在誤差,苗君作為當年事件的當事人,除了當時短時間內就補充提供了公開討論的記錄外,其當年作為用戶查核員能將Lanwi1的公開口供跟技術資訊比對,亦可作為其指控或懷疑的證據。有證有據者的合理懷疑顯然難以構成誹謗,反觀Gluo88在他人(我)指出苗君確有提供證據後,選擇性無視並謊稱「沒有證據」(證據已經提供了,還有一些是苗君顯然不能公開的),還在毫無證據的背景下相信Lanwi1的說辭,用以指控苗君誹謗,乃是明顯的拉偏架,「誹謗」指控也難以成立。
  3. 苗君在討論中積極解釋、說明其行為,也通過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的認同;反觀Gluo88全然不接受任何解釋,並拒絕一切依照方針的規範及通用理解的觀念,顯然並非管理員所致之溝通無效(而是提案人拒絕溝通),不能成立解任案溝通無效之要件。
  4. Gluo88在一開頭就聲明將會發起明顯違反方針(不審核是否構成解任條件,只憑其自身及聯署人認定),亦有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不可執行方針賦予的權力(終止不當解任案),顯然嚴重侵犯程序公義。
光是這些,若仲委會已成立,以上程序問題已經足以將此由社群發起的解任案提交仲裁委員會處理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回覆
  1. Gluo88提出苗君濫用封禁的證據,光是與給他解封的管理員的理解已有顯著落差。在管理員最初已認定封禁查封理由欠缺,這是事實。也尊重審核管理員認為程度不到罷免的理念。涉事管理員的理解與本人的理解(及其他用戶的理解)也不相干,除非訴諸權威
  2. Gluo88對苗君誹謗Lanwi1的指控顯然存在誤差,苗君作為當年事件的當事人...通篇仍然持續為當事人未經認證(CU、CA)臆測偽證據發言,並忽略當事人已遭受嚴重精神重創的事實。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如果一個強姦受害者侮辱強姦犯,然後某個認說她犯了侮辱誹謗罪,她的言行客觀上是不妥的,但這種檢討受害人的行為更是拉偏架,扭曲一般人道德理解,態度可謂令人髮指。
  3. 苗君在討論中積極解釋、說明其行為,也通過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的認同...先不論在下幾乎已全面駁斥閣下及涉事用戶謬論(並且您除了詭辯,顯然無法正面回應;另一位也沒有能力全面回應在下的質疑)只能是個人意見,不代表我認同(及其他潛在用戶認同),照@LuciferianThomas這種偽邏輯,在下嘗試總結一下:大概就是只要當事人不斷「發言論證溝通」就不構成「溝通無效」(並將其歸責於提案人及聯署人死活不認可),上個這麼聲稱及類似的案例已被基金會制裁了
  4. Gluo88在一開頭就聲明將會發起明顯違反方針(不審核是否構成解任條件,只憑其自身及聯署人認定),亦有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不可執行方針賦予的權力(終止不當解任案)... 我並沒說不審核,而是交由聯署人審核認定(本來現行方針就不用一致共識確認),這恰恰是符合過往慣例標準的原則(《方針》政策指出,大部分被人們接受的慣例不會立即被寫上。方針只是明文的慣例標準。)反觀前次管理人員的所謂「決定」已被廣泛質疑「官官相衛」「違反官僚主義」「凌駕討論」「無權確認」「不避嫌」這種藐視社群的決定,恰恰是侵害程序公義的行為(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更應該就行政員爭議行為交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正視聽。
  5. 其實面對您的指控,在下本來是不打算留言的,但在下考慮到您並未停止有關涉嫌擾亂及遊戲討論行為,甚至發出明顯的威脅,呼籲第三方管理員制裁在下,才不得不在此回應。此外,這個發言涉嫌「針對特定受眾」基於「推銷立場」的拉票行為。根據行政員前次所謂認定,「RFDA是本站大事」瀏覽量極高,所以已經構成大幅張貼效果。考慮到相關留言通篇粗亮紅字體,還有可能構成情緒勒索騷擾用戶(與第三方管理員)。副知在上次解任時發起討論「拉票」的@魔琴閣下就此發表看法 
以上可合理確認LuciferianThomas君的所謂「程序問題」,無一例外其實都站不住腳。即使仲裁委員會成立,諸位仲裁員面對閣下指出的「程序問題」,在仔細審閱相關討論後,除了給您發不應在討論中,使用過多特效使別人感到騷擾的提醒或警告外,基於方針的正常理解相信也只能一笑而已。
在下請@LuciferianThomas君停止為涉嫌袒護涉事用戶試圖干擾本次Rfda的行為,並期望根據在下對閣下提出的質詢,檢討當事管理員及自身問題,作出有益討論事情。--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06 (UTC)回覆
我不好說其他人對於拉票是怎麼定義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6月16日 (日) 02:07 (UTC)回覆
另外抱歉剛剛太認真看右邊那張圖,沒仔細注意您有提出「比圖片多一條」的走線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回覆
這個我自己也沒說清楚。--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2 (UTC)回覆
大致同意上述圖片的內容。--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4:34 (UTC)回覆
簡而言之,我反對把像台灣選總統一樣的直接民主改成香港選特首一樣的代議民主。香港特首怎麼選,我覺得你也知道。--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22 (UTC)回覆
同意桐生的想法。--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43 (UTC)回覆
 
右方為添加了我所說的比ATB版本多一個走法的機制,Ericliu1912Hehua可以參考看看如何。除了RFDA,其實多數其他仲裁調查都可以比照處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5:59 (UTC)回覆
看起來主動權是否仍在仲裁委員會?因若每一案總是有人要求受理調查,那程序上便實質造成社群直接管道不得通。管理員解任爭議向來大,可預見會有不少辯稱個案程序不符合方針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1 (UTC)回覆
是也沒錯,我甚至是預期未來絕大多數的仲裁提案最終必須經過仲裁委員會的手一次,但既然管理人員解任社群沒辦法自己處理(真的有問題的時候,還是得仲裁介入,總不能堅持不讓仲裁處理違規事項吧?),那把這個程序幾乎完全交給仲裁是可以理解的。我是不反對設置反聯署的機制(聯署改交仲裁委員會),但送往調查的門檻會要比直接送投票的要低一截(例如送往調查需5人聯簽,解任聯署門檻提高至10人)。
不過起碼這裏保障了多數情況下社群仍保有投票除權的權力,也確保仲裁委員會僅能在真的有問題的時候才介入管理人員解任程序(在社群能自己處理及未獲解任程序中的合理質疑的情況下應拒絕受理),但也確保在必要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自行行使去除管理人員權限的權力。(所謂必要情況,指濫用傀儡等所有可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的違規情況)--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6:58 (UTC)回覆
如此怕是有遊戲規則之嫌,畢竟祇要提出質疑,就可以強制將討論拖入仲裁程序,也很難預見仲裁委員會不會因為期望有案件,而對此傾向「照單全收」之類。此外,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試行第一任期期間,不宜移交過多權力。希望還有某種折衷或過渡方案供社群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9 (UTC)回覆
不過,考慮到社群或有希望仲裁委員會針對此類提案提供調查報告,若祇是請求類似國際法院就議題提供諮詢意見之類,而不直接跳過其他社群既有流程(即最右邊那條路線),那本人並不反對。其區別在於是仲裁委員會是主動受理調查,還是基於社群需求被動提供意見(用詞或有差異,但總之應該是這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9 (UTC)回覆
回應第一則留言:
  • 很難預見仲裁委員會不會因為期望有案件,而對此傾向「照單全收」之類:仲裁委員會在接獲針對已經發起的RFDA案請求時,並非單單議決「是否受理」,仲裁員公開議決是否受理案件時還必須指出受理或拒絕理據,也不能空口無憑說「社群已無法通過社群渠道解決」,而是要提供論證。究竟是怎樣無法通過社群渠道解決,究竟是否非當事的管理人員採取行動即能解決,都是必須論證的點。當仲裁委員會收到直接提請調查管理人員行為之時,條件同樣適用,這情況下提出調查的人也是需要論證為何不通過社群解任程序(例如:提出解任一方論據不當,可預期他們走社群解任必然會造成問題)。仲裁委員會就算是「想接受案件」也要寫個合理到不行的理由,但有合理的理由就代表真的要接受案件了。
回應第二則留言:
  • 你的理解大致正確,但必須指出在「已經有明顯必要解任」、「緊急解任」或「根本不成立」等情況下,則不會發起任何解任投票,而直接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你所說基於社群需求,這個就很難定義什麼叫「社群需求」了,究竟是有人聯署發起仲裁,還是需要有共識,都會有人不同意;後者在已經吵得不可開交的情況下顯然已經難以實行,所以唯有通過聯署的方式發起仲裁以確保真的是「社群」需求而非「個人」需求了。
--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48 (UTC)回覆
據我所知,社群共識不希望仲裁委員會作出逕行除權決定。那緊急除權外的「已經有明顯必要解任」是什麼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1 (UTC)回覆
說過了啊。--西 2024年6月17日 (一) 01:53 (UTC)回覆
這還真是沒看清楚(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8 (UTC)回覆
感謝提及,我個人基本(+)支持此方案。--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回覆
我認為此方案可以。--~~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08:36 (UTC)回覆
支持這個版本。--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25 (UTC)回覆
(+)支持此一版本。--維基病夫邀請您加入❤️邊緣人小組·🖊️簽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11:41 (UTC)回覆
我問個問題,如果RFDA只有一人認為不符合方針,即使整個社群都支持聯署,也必須進入仲裁委員會程序?這個有人認為的有人是多少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3 (UTC)回覆
這自然是需要"討論"的,當然也有個更簡單的方法是讓認為不符合方針的人自己送,仲裁委員會看到這種情況自然會拒絕請求,有個壞處是會讓仲裁委員會很累就是,如果要採用,建議賦予仲裁委員禁止濫用仲裁的人提出仲裁請求的權力。--~~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14:09 (UTC)回覆
如我上方留言所述,確實可以新增反聯署的概念,或為五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聯署,或為最低限度一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加一非當事管理員共簽請求仲裁。一個人(尤其是當事管理員本人)即可發起進入仲裁程序也還真的門檻過低。--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9 (UTC)回覆
如果要改革的話,我覺得應該加入反聯署過程才能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不然就像你說的,當事管理員反對然後就進入仲裁就有點不合適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8日 (二) 19:23 (UTC)回覆
原則上(+)支持,太需要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3 (UTC)回覆
  • 個人意見是發表調查報告後,解任與否應公付社群決議。即便調查報告認為提請解任是多麼錯誤,社群應擁有解任事宜的最終裁量權。-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覆
    此前社群諮詢性投票已明確認可這點,我相信應該會體現在最終方案。沒有的話再來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6日 (日) 04:22 (UTC)回覆
    大致上認同這個觀點,畢竟不能排除調查報告出錯的可能性(是的,請質疑一切的權威),但我的個人意見是如果調查報告的結果是管理人員因屬於有必要的情況或緊急情況而被直接解任,這並不屬於社羣的裁量範圍。換言之,我認為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但其他方面我認同File:ArbCom de-admin procedure chart (LT version).png的表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2:09 (UTC)回覆
    「真有必要」就直接解任了,沒必要再提出調查報告,祇需要簡短說明。「真有必要」的情況應當已經很明確,正常人都看得出來(常識判斷),否則就不能說是「真有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7 (UTC)回覆
    實際上就連上面舉例的濫用傀儡,我也不覺得必然適用直接解任,至多是調查期間允許暫時褫奪管理權限。因為這終究取決社群對管理員的信賴,說不準社群願意原諒過失,那憑什麼需要由仲裁委員會擅自代為「處刑」呢?由於已經有真正最後手段「緊急解任」,我甚至不覺得有必要給予仲裁委員會所謂「有必要情況」除權的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2 (UTC)回覆
    管理員不會有其他用戶沒有的豁免權,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而受(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期間管理員本身就無權參與社群事務。近期受過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能參選管理員,這個相比其他「建議條件」而言更幾乎是「必然需要符合」的要求,也是社群的基本期望。因嚴重違規而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行為的用戶本來就不適任管理員,這種情況的解任是彈劾而非罷免。社群有權在被彈劾用戶接受封鎖及一年冷靜期後經重新選舉上任管理員,但顯然有過錯的就不是「可以被社群原諒」的行為。用戶單單因管理員身份而被「原諒過失」顯然變成獲得其他用戶沒有的特權。--西 2024年6月19日 (三) 02:02 (UTC)回覆
    本人早已指出,調查期間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時,可暫時取消當事人之管理權限,至於最終處份問題則完全是兩回事;既然說「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那解除權限方針明確指出「當管理員封鎖任何一位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使用者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使用者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而管理員就可以被仲裁委員會逕行除權了?若真「理應受相同處理」,那此等失職行為,就雖自然成為得提出解任(「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之「理由」,但並不總是直接等於「結果」。又此種「覆核」之對象一般而言是社群整體,不是仲裁委員會(部分例外既已言明於上述草案,此處不贅述);社群有權就管理員解任案成立與否予以最後決定,此時又可參考解除權限方針提到的「蓄意犯規」、「草率行事」、「執於己見」、「沒有悔意」等要件,構成對管理員與其他權限持有者一視同仁之量尺,達到所謂「理應受與一般使用者相同的處理」。
    解任乃最終手段,請與社群事先商榷什麼情況值得如此做,不要自己定義「本來」、「顯然」、「特權」、「不是可以原諒的行為」,彷彿理所當然一般。尤其社群已明確傾向反對由仲裁委員會逕行處份失職管理人員,是以若一定要置若干例外,依據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當然本站政策不是法律,但基本觀念類似),理當以明文列出,且或可能嚴格限縮處理。又即使如我個人意見上述如此,也沒逕行強求或壓制誰去接受,祇是提出供社群參考,我想任何人的意見都一樣;假使認為「應受非短期全站封鎖或禁制的行為」可以由仲裁委員會逕行除權,那就是首先要由社群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或初步予以修正(如不包含某些「禁制」情況、有權經社群額外同意排除某些意外情況個案之類),然後還要釐清所謂「非短期」具體指什麼、又此種行為應可能包含什麼情況(如上方提到「濫用傀儡」,具體是多嚴重之類)等細節,最後纔得凝聚為真正可行且符合程序正義之共識(以上是隨意舉例)。不是提一些模稜兩可的條件順溜過去就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回覆
    考慮一些過往案例,本人目前認為所謂「有必要情況」祇有遭遇值得受不限期封鎖之行為。受如此重大處份且未能申訴成功之管理員,亦往往會遭社群事後除權,甚至多數是緊急除權。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在此種情況下裁決逕予除權,並不逾越社群過往實踐締造之共識及一般常識。若有其他認為可適用情況,還請社群具體提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8:20 (UTC)回覆
    「因為這終究取決社群對管理員的信賴」不全然,這也視乎他本身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這不是擅自代為「處刑」,而是避免社羣擅自慷受害者之慨。這樣說:就算你原諒了一個殺人犯,他還是一樣要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不能說因為你原諒了而直接認為他無罪。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55 (UTC)回覆
    社群是本站最高「政權機關」及一切事務最終決定者,本人認為真有共識(大前提)的話要「慷受害者之慨」也行;反過來說,如果仲裁委員會經審酌決定「慷受害者之慨」,閣下又該如何應對?何況在本站,所謂「極刑」不過是禁止編輯,且除極少數社群不可抗力情況(如基金會行動、全域禁制等)外,沒有真正不可逆的處份,此處完全不宜援用現實司法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回覆
    真要用司法來比擬的話,仲裁委員會可以「限制遷徙」甚至「拘禁」,防止「嫌犯」繼續迫害他人,也可以提出「證據」(此處指調查報告,並非報告本身採用的證據)給予「法官」(社群)參考;仲裁委員會在其他管轄內案件可能自己兼任「法官」,但就管理人員解任議題而言,最終判決「有期徒刑」(本站沒有「死刑」)者則仍是社群,不是仲裁委員會(所以說為什麼不應該用現實司法比較,因為太強行硬湊了)。社群已經彰顯意志,不打算將仲裁委員會打造為非常之國民公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5 (UTC)回覆
    我正是考慮到如此情況才會有上方「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的提議,這已經足夠救濟仲裁委員會「慷受害者之慨」所造成的損害了。雖然我個人比較傾向於權限較大的仲裁委員會,但從我上方的留言可見,國民公會形態的仲裁委員會也不是我支持的東西。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5 (UTC)回覆
    反過來說,豈不亦適用?可再商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4 (UTC)回覆
    這樣說吧,我既不希望一個被架空的仲裁委員會,也不希望一個被架空的社羣,我期望的是仲裁委員會與社羣旗鼓相當、能相互制衡,所以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說的「反過來說」的意思的話,這正是我自己期望的效果。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52 (UTC)回覆
    另外,我同意有關社群就與仲委會意見相左時,可重行循聯署管道形成共識發起解任案的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5 (UTC)回覆
    (!)意見:同Eric Liu,此版本和上一個版本不同,缺少仲裁委員會拒絕後社群自行形成共識的流程,建議增加此流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回覆
    直接沿用既有聯署流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6:48 (UTC)回覆
    (!)意見:個人路過,僅額外表達身為用戶的意見,恕不參與後續和在此亂入。個人建議若有共識將類似仲裁的機制設立專屬頁面或區塊,讓有意願的用戶視案件試行參與,或若產生共識,視實際需求再看後續是否執行即可;在尚不具備特殊權限的情況下試行,若往後具備良好的實際效益和需求,以此另外舉行相關選舉也或無不可。然而我認為仲裁權的施行爭議似乎仍有討論空間,且難以比照現實生活的機制,光是「仲裁」本身具備的效力就極具爭議,且定位難明(現實中的仲裁可能具備法律效果,但仍有法律管道作為當事人不服的救濟機制;國際爭端那種姑且不論),而如果只具備所謂「調查權」,再交付社群議論,其實與當前機制相去不遠,直接交由社群議論或許更直接,了解議題或有興趣的人自可參與,與是否具備權限亦無關;此外,若仲裁員本身遭到當事用戶欺瞞拐騙又該如何?勢必仍需另尋管道明查暗訪、審慎查察等等,事實上這個過程和一般用戶參與討論相去不遠。而一個連具備實際特殊權限的管理員也無法維持秩序的社群,特別選出負責釐清事情的用戶,若再產生其他事實認定上的爭論,又或者其他用戶若有不服,救濟制度何在?仲裁效益何在?又或是仲裁委員因仲裁無方、標準不一、效果不齊,是否又衍生其它爭執呢?是否最後仍須交付基金會呢?而若繞回社群議決,一個不具實際決定性效果的權限是否可能繞一圈後又回歸爭執呢?而若具決定性效果,該具備何種權限,或許仍須回歸實際需求,如果其實不太需要的話,也可能根本不需另行規劃。這樣看來,「仲裁」似乎有點像是「監察權」,但現實中的某些監察權亦已為人詬病頗多(笑)。以上並不代表不應規劃此類機制或權限,而是此制度的施行就目前社群現況、投票及討論結果來看,眾人對於社群事務和機制中,強調「制衡」所帶來的公平性和安全感,似乎仍遠勝對於「決斷或判定」所帶來實際效益的信任和需求。既然如此,真正需要詳加調查討論的問題,終須回歸社群決議,而議事的過程個人認為這仍屬社群自制力和是否具共同目標的根本問題;至於管理員用權的「認事用法」問題,我認為則回歸管理員所具備權限性質的長期命題,多數爭議亦往往來自於此,而當前諸多網路平台似乎也是如此(警察+判官,但好像也都是這樣)。對於個案,個人傾向讓具管理經驗的行政員直接判斷特定管理員是否於特定案例濫權或用權過當,以此提供實務意見,社群再行議論,這和訴諸社群民意類似,但可能可以嘗試結合試行機制看看。目前是否需直接特別設立選舉產生的特殊權限,個人傾向斟酌。--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4:31 (UTC)回覆
    支持Manchiu的意見,解任與否的決定權應在社群,仲裁委員會在解任案中不應擁有最終決定權,其作用更應該是處理私密資訊和提供對證據的調查報告以供社群作出決定。當然我不反對仲裁委員會可以執行緊急除權等極為特殊的事態。另「仲裁委員會調查期間凍結案件」應明確規定凍結時間。--🎋🎍 2024年7月7日 (日) 02:28 (UTC)回覆

臨時暫停特權機制

編輯

I'm going to make a proposal about temporarily desysopping, when a sysop, oversight or checkuser are being investigated, their priviledge may need to be temporarily removed by Arbcom to prevent further disruption if necessary. And shall not obtained again unless the investigation is over. Especially, for VRT and the ones who have signed NDA, Wikimedia Foundation need to be noticed if neccessary to remove such priviledge. I'm a little bit tired but good luck, god bless you.---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回覆

我準備提出一個關於暫時取消系統管理員的提案,當系統管理員、監督員或檢查用戶正在接受調查時,Arbcom可能需要暫時取消他們的權限,以防止在必要時造成進一步的干擾。除非調查結束,否則不得再次獲得。特別是對於 VRT 和簽署了保密協議的人,維基媒體基金會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取消這種權限。我有點累了,但祝你好運,上帝保佑你。---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回覆

@Ericliu1912 @LuciferianThomas -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1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大概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技術上暫時取締管理員行使權限。不過本地相較於英文維基百科,尚沒有直接取消管理員系統操作權之權力,本人認為這代表兩地社群習慣差異,故制度移植時亦應有本地化措施以為反映(例如縮減可取締權限之案件種類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5 (UTC)回覆
我覺得可以提出緊急凍結機制,類似緊急除權,比方說監督員、界面管理員等重要權限,正在調查期間社群或行政員認為必須先除權以保證安全,則先除權,等待調查結果再恢復或維持除權。--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1 (UTC)回覆
重點在於「無罪推定」(雖然應該少援用司法概念)。除上述情況外,本人認為唯有涉及管理權限行使可能損及當事人權利,或妨礙案件之進行,或有正當合理之依據認為案件進行中不適宜持有權限者,方得暫時除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40 (UTC)回覆
這有個問題是誰來判定會比較好,Arbcom判定社群會有人不認同,社群自己來討論要不要暫時除權又會因為爭執而不了了之,一個很尷尬的情況。--~~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08 (UTC)回覆
Sid說的有道理。仲裁委員會只是是少數人的決定,社群大多數人的共識才具有公信力。--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7 (UTC)回覆
這種觀點我真的不認同。仲裁委員會是社群選出來的,細節是由社群敲定的,最終的提案也是要由社群通過的。在這樣的程序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必須具有公信力。如果說決定不具有公信力那麼要仲裁委員會幹什麼?
我選擇甲的原因也同理。如果委員會需要調查由社群討論,那搞選舉、審議這些程序完全沒用。完全可以找幾個看起來社群信得過的人,組成一個「非官方」的委員會,也可以調查。
再往普通解決行為爭議來看,即使無法除權管理員,委員會一定需要有封禁,設置編輯禁制的能力。設置委員會就是為了一個「最終解決方案」。如果例如ANM上面的案子十分棘手,以至於沒有管理員願意去處理,那麼就去找委員會。委員會基於社群方針來判斷事務是否使用管理工具來處理,而不創建新的方針。如果說委員會在處理普通用戶爭議的時候也要「推薦」管理員如何處理,實則無權的話,那這個委員會不要也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1:54 (UTC)回覆
說到底我懷疑社群能否選出這麼一個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13:33 (UTC)回覆
我保持樂觀,但我的想法是,與其將委員會的權力一砍再砍,就為了社群能夠選出一批人,結果選出來也不能改變社群生態,不如保留委員會權力,社群在知情委員會權力的情況下選,選出則能對社群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力,選不出就當失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7:39 (UTC)回覆
@0xDeadbeef What about A/B group? They can scrutinize each othe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6 (UTC)回覆
Not sure how well that will work in practice, but maybe worth a try if people want to.--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31 (UTC)回覆
無論是ArbCom還是社群討論處理,我認為可以先討論當Arbcom決議有人不認同時社群要怎麼解決,當社群討論發生爭執導致討論不了了之時怎麼解決,這是可以預想到的情況。
我很不希望到時候社群不接受仲裁委員會的決議,又嚷嚷著要罷免仲裁委員會,那是非常難看的情況。--~~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51 (UTC)回覆
問題是這個「選的門檻」、「敲定的細節」,過程及結果是否合理?不少人有疑慮。既然並非如英文那邊當年由威爾斯「君權神授」,本人認為本地仲裁委員會的權威是要經由實際裁決確立,不是伊始就賦予莫大權限。尤其涉及直接處理管理權限者,應不必屬於首屆就奉送委員會的工具。目前本站與監管員等全域社群合作無間,本人雖一貫主張社群拿回應有之自治權,但現階段也未見到由仲裁委員會接掌彼等緊急處置權限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5:30 (UTC)回覆
那你覺得仲裁委員會是來幹什麼的呢?早就有人使用「沒必要」這個理由來否認各種事情,我對此的回應是,確實,WP:CHOICE也說了,編輯維基百科也沒必要。你當維基百科管理員有必要嗎?那為什麼還有人編輯百科,為什麼你還要當維基百科管理員呢?
我知道我在委員會是否應該有權力去除管理員這個討論中持少數觀點,所以我也不想繼續陳述我的觀點。你說循序漸進我無所謂,要是能夠通過實際判決歷史來讓社群更信任委員會是好事,但是我其實想強調的是剛開始ArbCom也至少應當擁有設立禁制及設高風險主題的權力。如果選出來的委員會沒有辦法實現決議出來的結果那就非常無能。就和WP:NAC不能關閉為刪除一樣。--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07 (UTC)回覆
據我所知,仲裁委員會職能到現在都沒有確定。具體而言,目前高風險主題在客棧提案模式運作良好(除了法輪功本來爭議較多),對於本站來說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個低層級議題,確實不用仲委會插手。另外,我不確定你是想要仲委會有權下達什麼形式的禁制,但大部分情況應該都沒問題,因為社群至少有共識賦予仲委會某種裁決封鎖操作之權,這自然也就包含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9 (UTC)回覆
那就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2:06 (UTC)回覆
我是認為高風險主題作為編輯限制的一種,可以作為仲委會的爭議解決手段之一(跟禁制權相似),但絕對不會覆蓋社群本身訂立高風險主題的權力。目前CTOP下,社群經共識實施的編輯限制只能由社群經共識解除,而不能由任何管理員自行解除;仲委會的則可有相似機制,仲委會的高風險主題限制(不論是設定新的高風險主題或是編輯限制)都只能由仲委會或極廣泛共識(30人80%支持?)解除,仲委會也可基於方針及其原則解除社群共識訂立的編輯限制(不過只能是回應申訴)。--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3:20 (UTC)回覆
本人亦認為仲委會有權在必要時自行提出高風險主題,為其執行手段之一。當然,社群對此當有覆核權,其門檻應與經一般社群管道(客棧)制定者相同。相對而言,仲委會祇能被動決定解除已無需求之高風險主題,而不應主動介入(這應該與閣下觀點相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7日 (四) 04:16 (UTC)回覆
@桐生ここ What? Arbcom are elect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unless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is hijacked by a small group of users, the arb will be review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whole community. Why will they become the mino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8 (UTC)回覆
問題是爭議發生當下,當事人們是否認同委員會是他們選舉出來的嗎?而且事實上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有限數量的委員們達成的共識,而社群可以組成共識的人數是無限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7日 (四) 02:38 (UTC)回覆
不認同也得認同。就像如果我進行擾亂維基百科,遊戲維基百科的事情的話,有管理員要封禁我,我是不是說「我不認同你是被社群選舉出來的管理員,你的決議不是社群共識,請在社群中形成共識再封禁我」就可以有免死金牌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2:49 (UTC)回覆
管理員是執行共識,仲裁委員會是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還是有點不一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9:52 (UTC)回覆
在什麼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是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而不是執行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25 (UTC)回覆
其實若仲裁委員會按方針與指引精神裁定,那本質上與管理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意涵相同,都是執行社群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21 (UTC)回覆
我倒覺得,與其說ARBCOM是沒有共識製造共識,倒不如說ARBCOM是審批有爭議的共識及強化共識。--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4年7月15日 (一) 10:04 (UTC)回覆
有幾種民主解方:一種是社群以足夠高門檻另行達成有效共識,推翻仲裁委員會決議;另一(兩)種是經罷免或次屆選舉移除若干社群認為不適任之委員。社群可以決定是否兩(三)種解方並行,或祇允許其中幾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47 (UTC)回覆
初期仲裁委員會或本地行政員都還沒有權限可以自行取消管理員權限,這個或許要到未來屆數的仲委會選舉前再解決。目前狀態下,僅有「可能需要緊急除權」、「(發佈報告後)已經確認符合解任發起條件,等候社群投票重新確認管理員權限」兩個情況是適合直接凍結權限。
雖然目前尚無技術手段直接凍結管理員權限,仲委會仍可通過審議施行禁制權,臨時禁制當事人使用任何管理人員權限,違者亦可直接視作嚴重違規而符合除權條件即可。
不過如果是「凍結權限」,那麼就不是「解任投票」而是「重新確認投票」,重新確認投票的通過標準(此處指支持留任比率)或許要提高;反過來解任投票的通過標準(此處指支持解任比率)也需因應略微提高(例如55%)。--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6 (UTC)回覆
How can you 「凍結」(maybe temporarily stop) VRT priviledge without removing them? What about Oversight? -Lemonaka 2024年6月15日 (六) 02:22 (UTC)回覆
基本上都是需要通過暫時除權處理。使用行政手段如禁制也是可以等同凍結權限,違者即直接除權即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3:15 (UTC)回覆

機要原則

編輯

Taking the current privilege of ARBCOM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ember of ARBCOM should have signed or need to sign NDA before appointment, the result is that nearly all member from mainland China are excluded and they may not trust this group at all. However, Wikipedia is working based on the consensus, having a whole subgroup excepted from those may make it hard to function.

以ARBCOM目前享有的特權來看,ARBCOM的成員在任職前應該簽署或者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結果就是幾乎所有來自中國大陸的成員都被排除在外,他​​們可能根本不信任這個團體。然而,維基百科是基於共識運作的,如果將整個子群體排除在共識之外,可能會使其難以正常運作。---Lemonaka 2024年7月9日 (二) 01:34 (UTC)回覆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2021年時WMF好像已經有不承認中國大陸人士簽署的保密協議的做法,這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裁量範圍。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05:18 (UTC)回覆
否。我記得過往討論中是安排照樣容許無法簽署保密協議的用戶參選,而在必須有前保密協議才能接觸的證據的情況下設subcommittee處理有關證據或案件。--西 2024年7月9日 (二) 06:42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他是在表述他認為所有ArbCom成員都應該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的個人意見,而不是在表述過往討論的結論。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22:47 (UTC)回覆
我沒有說他正在表述過往討論。你無法好好閱讀、理解我的留言,並屢次超譯我發言的行為已經嚴重造成我的困擾,請你停止。--西 2024年7月10日 (三) 01:52 (UTC)回覆
我好像也沒表達出你説的這個意思?真正在超譯的人是你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23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SanmosaPlease focus on the topic, ARBCOM members are responsible for on and off-wiki invesitgation, including evidence regarding privacy, how can users send these information to the Arbcom members who never sign NDA?
請關注主題,ARBCOM 成員負責維基內外調查,包括有關隱私的證據,用戶如何將這些信息發送給從未簽署保密協議的 Arbcom 成員? -Lemonaka 2024年7月15日 (一) 01:30 (UTC)回覆
subcommittee,小組委員會,即僅有部分成員參與的調查。簡而言之:不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可由所有仲裁員參與,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僅可由已簽署NDA的仲裁員參與(未簽署NDA的仲裁員recuse)。--西 2024年7月15日 (一) 01:44 (UTC)回覆
[來源請求]?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7 (UTC)回覆
Wikipedia_talk:仲裁委員會#保密協議及處理涉及隱私證據案件之職務#公示RFC結果及仲裁方針草案。--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3:38 (UTC)回覆
可儘量細分仲委會行使職權,最敏感部分纔考慮保密協議為必要條件。具體之執行,應以個案為基準,確定證據是否涉及隱私,再行規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9日 (二) 16:1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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