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宪草中華民國在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頒布前所擬定的宪法草案之一,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基本上反映了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思想,是五权宪法的正式草稿。此草案在随后的政协会议上被大幅度更改,修改后的政协宪草於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成為正式的《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2月25日实施。

早期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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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推選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在1913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案中條文多方限制總統的權力,使當時掌權的袁世凱非常不滿,極力抨擊該草案。是年11月,袁世凱取締國民黨,國會形同解散,草案便被束之高閣。1914年5月1日袁世凱提出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錕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提出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1925年(民國14年)段祺瑞再次執政時又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五五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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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宪草提议的国家机构

中華民國21年(1932年)年12月,中國國民黨第四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会议召開,會中提議起草憲法及召開國民大會,以結束黨治,還政於民。最後決議以原則二十五條,交由立法院起草憲法。翌年,立法院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制定由此开始。民國25年(1936年)5月5日,由國民政府公佈之,即為「五五憲草」(原稿現存於中華民國國史館 [1])。

五五憲草為中國國民黨實踐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所訂立,其與北洋政府時期參考西方三權分立所訂立之各憲法草案有巨大差異。憲法中規定比較如下。

五五憲草與早期憲法草案條文比較
1936年五五憲草 1913年至1925年之憲法草案
國體 中華民國為三民主義共和國 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
中央機關
  • 國會 - 由參議院眾議院組成
    • 參議院議員由省級議會間接選舉選出,任期六年
    • 眾議院議員由各選舉區比例人口直接選舉選出,任期三年
  • 大總統 - 由國會議員組織總統選舉會選舉,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
  • 國務院 - 由國務員組成,國務總理及各部總長均為國務員
    • 國務總理由大總統經眾議院同意後任命
    • 其他國務員(含各部總長)由大總統任命
  • 最高法院 - 院長由大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
  • 審計院 - 院長由參議院選舉
憲法解釋 司法院 憲法會議 - 由國會議員組成
憲法修正 國民大會 憲法會議 - 由國會議員組成

在往後的制憲過程中,中國國民黨在憲政制度若干議題上與其他黨派妥協,在各機關之運作中加入類似西方三權分立之權力制衡機制,但是國民大會總統及五院等機關名稱被保留,至1947年通過之正式《中華民國憲法》中依然使用該等名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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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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