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標誌

Jimmy-bot在话题“大量條目的標誌被無故刪除”中的最新留言:3年前

提议完善维基百科:標誌并纳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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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由 :鉴于基于此指引的Template:Non-free logo(16000+次链入)和Template:Non-free use rationale logo(8000+次链入)在中文维基百科和英文维基百科等各类维基百科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其中有很多都是通过翻译引入中文维基百科,而中文站尚未对标志使用方式构成共识,同时文件合理使用原则所定义的“最小限度的使用”和“无自由等效作品”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希望在客栈寻求中文维基百科对于标志版权使用的共识,即便难以达成共识,也寻求协助更新指引的英文版本。
  •   說明:我和Wcam前辈杭州海塘博物馆标志使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标志使用使用上存在许多分歧,Wcam认为标志并非以上事物的“首要视觉辨识要素”,可以由自由版权图片替代,而本人认为标志并非“首要视觉辨识要素”只是个人看法,标志本身就是事物间用来作为识别物。wcam援引碧峰峡旅游景区标志使用,称其为这一领域的已有“共识”,而此轮讨论仅仅有两个人参与讨论,难以称得上充分讨论得出的共识,且本例中的旅游景区标志本身也是与景点紧密联系的旅游景区运营公司的标志,因此我个人并不认同这一类删除。
  1. 在很多场合下标志都有着不同于事物本身的识别属性,假使个人不能亲身体验事物本身所带来的识别效果,或者这一事物对于不熟悉的人识别性并不高,那么对于这些人而言标志就是识别事物的首要识别物,譬如你可能从来没有看过某一足球队比赛,对于这些人而言某队比赛的场面其实和其他球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你可以通过标志认识这一足球队,这一点已经应用于商标领域。
  2. 再论“首要视觉辨识要素”,许多非自由版权的城市标志保留下来,城市的“首要视觉辨识要素”是城市天际线、地标建筑、知名景点,还是社会名人,这都是仁者见仁的事情。全站搜索“首要视觉辨识要素”,这一理据仅仅出现于存废讨论的2019/11/052020/01/112020/04/102020/07/282020/08/13,我在存废讨论之外并没有找到这一规则,因此对于标志算不算“首要视觉辨识要素”及标志如何合理使用表示疑惑。

以上--~ƒ(方)^ρ2020年8月13日 (四) 20:46 (UTC)回复

如果希望确立非自由内容“最小限度的使用”和“无自由等效作品”的标准,应当寻求确立Wikipedia:合理使用为指引,有一个根据英文维基百科翻译的未完成版本在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Wcam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20:56 (UTC)回复
@方的1P:回应关于识别属性的问题,如果一个事物有多个方面可以作为视觉辨识要素,而哪一个方面是首要的如您所说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且这种情况下某些方面可以使用自由版权内容体现,而另一些方面则必须使用非自由内容,则毫无疑问应当优先使用自由版权内容体现的方面,因为我们的宗旨是建立自由的百科全书。对于游览造访的目的地,实体外观是其最重要的识别属性(至少是最重要之一),且可使用自由版权照片体现,这对于建立自由的百科全书这一目的已经是足够的。如果相关条目对该场所的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等方面进行有可靠来源支撑的针对性评述,而使用其标志图案可以加深对这部分主题的理解,则可以在相应章节使用非自由标志图案,但仍不应该在条目顶部信息框用作辨识条目主题。--Wcam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21:34 (UTC)回复
  1. 我所了解en:Wikipedia:Logos的共识为:most users feel that portraits provide valuabl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rson that is difficult to describe solely with text. Logos should be regarded as portraits for a given entity. Unlike people, however, where it is often possible to take a free photograph of that person, logos are typically protected by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law and so cannot be replaced by a completely free alternative.(多数用户感觉人物肖像对于介绍个人提供了宝贵的信息,并且这一信息难以单独用文字来形容。标志相当于给定事物的人物肖像,但不同于人物肖像很多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照相获取到自由版权的照片,标志大多数情况都受到版权法或商标法的保护,因此难以存自由版权的替代品。)例如ENWP中版权狂魔迪斯尼的例子,en:Walt Disney World就同时有乐园图像和logo的存在,并且从零几年就开始挂到现在。
  2. 阁下既然已经同意仁者见仁的看法,且也提及了标志所蕴含的“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那么本人认为标志从很大程度上本身就已经体现了“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这一内涵很多时候难以用语言来表述或者完全不需要用语言来表达,通过图像直观就能体现出来。回到景区和博物馆身上,再就博物馆举例,譬如File:Logo of Musée d'Orsay.PNGFile:Museum of london logo.png早已应用到中文维基领域。作为极具辨别力的标志,现当代大多数标志追求的恐怕都是浅显易懂,不言而喻,一眼就可以辨识出其宗旨和要义。
  3. 就前辈所提及的“优先使用”问题,我特意去看了WP:合理使用的说明:“有在能达成同样以百科全书为目的之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无法创作的前提下,才能使用非自由内容。”(ENWP原文:No free equivalent. Non-free content is used only where no free equivalent is available, or could be created, that would serve the same encyclopedic purpose.)这一方来自于WP: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然而在2016年方针通过时并没有讨论什么情况下算是“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无法创作”,显然在ENWP中的共识是认为WP:标志与该原则并行不悖,并没有优先使用而不使用非自由的说法,但中文站共识有待确认。同时,在Wcam前辈所指出的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中对于“优先使用”的界定为:“优先使用在一个主题内传达了多个重要的理解点的一则非自由内容,而不是使用多则非自由内容而每则传达的理解点较少。这与该主题是由一篇条目进行论述,或是分割成多篇条目无关。”我的理解中,实体的logo很多情况下比实体图像更能够传达实体的要点,这和我之前举足球队例子一样。
  4. 就前辈提出建议寻求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列为指引,我暂且希望讨论标志相关话题,正如前文所提及,标志一般具有版权且难以替代,且现有的草稿也一样语焉不详,并且依赖于WP:LOGOS来明确明确界定LOGOS的使用,因此我还是想要了解社区对于LOGO使用的共识。
以上。~ƒ(方)^ρ2020年8月13日 (四) 23:51 (UTC)回复
我不否认大多数情况下使用非自由标志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公司条目中用作辨识),但对于景区,应当优先使用自由版权照片作为辨识,而大多数此类条目不可能详细涉及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相关内容,故完全不需要使用非自由标志。使用非自由内容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限制,根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所有计划都只应该寄存自由版权内容,非自由内容必须尽可能少。--Wcam留言2020年8月14日 (五) 13:32 (UTC)回复

WP:標誌列為內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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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公示期間無異議,本案通過,並請管理員協助處理。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2月5日 (六) 06:42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本規範已自英語維基百科翻譯完成,且標誌使用在中文維基百科非常常見。由此,請檢視並討論是否列為指引,以及是否有中文維基百科特有狀況必須修改該候選指引內容。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14日 (六) 04:03 (UTC)回复

我覺得可以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4日 (六) 06:19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Tazkeung(CommentHERE) 2020年11月15日 (日) 05:33 (UTC)回复
(+)支持提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5日 (日) 06:15 (UTC)回复
建议暂缓,理由是指引草案可能由于是翻译原因(或可能是默认了Wikipedia:公有領域等非方针指引页面的内容是准确的),所给出的指导意见对于一些中文本地经常出现的问题缺乏充分考量和提示。尽管维基百科的服务器在美国,但考量到中维所编写的条目中所涉及的标志,更多地来自使用汉语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商标应采取何种政策上传,中维的方针指引有理由做更详细考察。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含:
  1. Wikipedia:標誌#自由授權標誌章节用语有语言混淆的可能,a)章节中既有提及“文字”又有提及“字母”、“纯字母”,上述的几个概念所指代的内容是否包含汉字(即使写的是“字母”,是否本意也包含了汉字)不够明确;b)“手写文字”是否包含了汉字书法没有指明;
  2. 承上a),目前的草案对将汉字(及其简单图形组合构成的)标志纳入公有领域的法律风险未作充分考察而仅仅提出“字母型态在美国不受著作权保护”,事实上对于汉字字体的著作权认可在中国大陆已有先例(wikisource:zh: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且即使是普通的英文字母构成的标志也有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的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40号行政判决书);
  3. 承上b),目前的草案对将书法标志纳入公有领域的法律风险未作充分考察,事实上在中国大陆已有数个案例将书法标志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三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将“澳門豆撈”四个字的书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且即使是普通的书写(虽然该例不是标志而是手稿)也有被视为美术作品的先例(wikisource:zh: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上述举例主要涉及中国大陆的案件,但如最开始所述除中国大陆外对于中文维基百科常涉及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的情况应做充分考察并给予提示。故而推荐目前版本的草案在做必要修改前不列为指引。--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1:53 (UTC)回复
@KirkLU: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維基百科這裏只需要考量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版權法例(也就是只要美國佛羅里達州認為符合相關要求,就是真的符合相關要求),更具參考價值的可能是美國法院對於漢字的判決(如有)。這裏可以做的大概像commons一樣,聲明檔案是因符合美國佛羅里達州的版權法例的要求而視同無版權,但不代表在美國以外亦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32 (UTC)回复
@Sanmosa:我感觉就我在commons的经验,跟商标注册地的法律似有关系,宁波轨道交通的标志(甬)就因为在中国版权中心(约莫是这个名字的这么一个机构),最后在commons上被删除了。--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1 (UTC)回复
选取前述数个案例的原因也主要是这几个案例印象中在commons的多处讨论中有提到过。--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4 (UTC)回复
那可能僅是因為佛羅里達州法例不認那個標誌是無版權,才會再看商標註冊地的法例。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7 (UTC)回复
維基共享資源對於標誌的要求是,在來源國及美國必須皆為自由授權才能上傳。至於維基百科並非維基共享資源,涉及中文標誌的問題,的確只要考慮美國的著作權法規立場即可,而如果涉及中文圈規範,則說明引用維基共享資源中各地著作權法規的說明。--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20日 (五) 13:02 (UTC)回复
原来是这样(“在來源國及美國必須皆為自由授權才能上傳”),受教。考虑到这部分,我还是保持前面的考量(“考量到中维所编写的条目中所涉及的标志,更多地来自使用汉语的司法管辖区”或者说汉语司法管辖区的标志更可能被参与中文维基百科为主的编辑注意、上传和使用),所以在公有领域规则(这一涉及到把内容上传到C站的规则)的部分应作一个特别提醒和说明,只提美国的标准感觉有误导性。--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3:12 (UTC)回复
不过说起来,经台湾杉君这么一说,感觉简单很多了,不必挨个说明,而是提示编辑“有时候XX类型的标志也未必是公共领域”,请编辑具体查阅C区的政策并做考证。--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4:30 (UTC)回复

自由授權標誌章節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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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請注意,即使這類標誌不受著作權保護,仍有可能受到商標法規保護。

提議條文

請注意,即使這類標誌不受著作權保護,仍有可能受到商標法規保護。此外,在美國以外發表的簡單字母、手寫文字或幾何圖形標誌,可能會依據當地著作權法規,認定為受到著作權保護,請參閱維基共享資源中的各地著作權法規頁面,瞭解所要上傳的標誌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

以上修正。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21日 (六) 04:30 (UTC)回复

经修订后应无重大法律疏漏,支持列为正式指引。--Kirk★ 0#0 2020年11月21日 (六) 12:37 (UTC)回复
(+)支持以上修订并立为指引。--Wcam留言2020年11月21日 (六) 13:48 (UTC)回复

本指引經修訂後6日無明顯討論,預期到7日後可能也無其他意見,因此本案將公示期延長為8日。現在開始   公示8日,2020年12月5日 (六) 03:33 (UTC) 結束臺灣杉在此發言 (會客室) 2020年11月27日 (五) 03:33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大量條目的標誌被無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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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近日發現管理員Wcam以來源圖片不是相等的格式為由,將大量條目的logo提出刪除,大部分已經被刪除,影響多個條目的內容。不過他所指的所述理據,只是擺放在草稿內,並非每一個用戶都知道有關的安排。而{{SVG-Logo}}的模板只是寫明不建議製作原創的SVG版本標誌,沒有完全禁止。個人認為管理員的做法太嚴格。加上格式不相同下,變相需要重新逐一上載有關的logo,這樣做會非常浪費時間。--Wpcpey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1:26 (UTC)回复

(&)建議:建議在方針區討論,一旦有共識,就是新的規則。--蟲蟲飛♡♡→♡℃留言 2021年5月7日 (五) 01:3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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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近日發現管理員Wcam以來源圖片不是相等的格式為由,將大量條目的logo提出刪除,大部分已經被刪除,影響多個條目的內容。不過他所指的所述理據,只是擺放在草稿內,並非每一個用戶都知道有關的安排。而{{SVG-Logo}}的模板只是寫明不建議製作原創的SVG版本標誌,沒有完全禁止。個人認為管理員的做法太嚴格。加上格式不相同下,變相需要重新逐一上載有關的logo,這樣做會非常浪費時間。相關的時間已經可以夠時間更新其他條目。--Wpcpey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1:46 (UTC)回复

有關刪除理由既然仍處於草稿階段,未有標識和共識基礎等元素,完全引用作執行站務的理據恐怕難以信服,應即時討論有關修訂草案與執行等可能存在的管理濫權等嚴重問題--約克客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2:33 (UTC)回复
已经向存廢覆核請求提报相关问题[錨點失效]。--痛心疾首 2021年5月7日 (五) 02:36 (UTC)回复
  • 草稿不应当被视为是删除方针的一部分,最好还是立即开始讨论,将Wcam的论述提炼成方针由社群通过。如果社群无法通过这样的方针,那说明前述svg文件的删除是有问题的。Itcfangye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7:48 (UTC)回复

支持提议将该论述列为指引,放置于Wikipedia:標誌#上傳非自由標誌章节末尾:

現行條文

(无)

提議條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

欢迎提出改进意见。此规定对应英文维基百科正式指引,已在英维实施执行多年,应无重大瑕疵或漏洞。--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2:37 (UTC)回复

如果违反规定那就不是「无辜」,达到遵守规定的状态确实需要消耗时间和社群精力,但不应刻意设置障碍将旧的违规图片「赦免」。另外您也可以查阅维基百科:維基百科政策簡報/存檔,看看有多少方针指引修订是不溯及以往的。--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6:05 (UTC)回复
請留意在負責提刪的用戶在每天會一下子提刪多個檔案,並非每日只有一個。加上部分條目的公司可能已經結業,要再次找相關的檔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Wpcpey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10:27 (UTC)回复
  • 原來還有這個問題點...如果將此一部分指引加上不溯及既往那我的意見則是(+)支持,如果沒有則是(=)中立。--~~Sid~~ 2021年5月8日 (六) 13:12 (UTC)回复
  • (+)支持針對新上傳的標誌。本方針修訂是建基於美國法律對「進行向量化是否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未有明確定義。按我的理解,假若不產生額外的著作權,那麼上傳第三方網站製作的svg格式標誌,並不侵犯第三方網站版權,這些標誌應按目前合理使用方針處理,也就是可以暫時保留,並可能須改回標誌所屬公司曾發表過的標誌格式(通常是jpg/gif/png等);假若會產生額外的著作權,那麼任何編者都可以合法地自行製作及上傳svg格式標誌,而不侵犯標誌所屬公司版權,況且這些標誌是open source格式,侵犯第三方網站版權的標誌輕易就能被替代。既然有這種不確定性,對於既有svg格式標誌,由於上傳時沒有此規限,應等待該法律條文明朗化才處理,但上傳者應承擔法律條文明朗化之後可能導致刪除的風險。對於以後新上傳標誌,為避免產生此等風險,支持作出相應規限︰使用標誌所屬公司曾發表過的標誌格式,或自行製作svg格式標誌(承擔法律條文明朗化後可能被刪風險),不得使用第三方網站製作的svg格式標誌。—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8日 (六) 16:55 (UTC)回复
法律风险并不只有「上传者承担可能被删除风险」这么简单,维基媒体基金会作为寄存这些图片的服务商,有可能因寄存的非自由内容收到DMCA takedown或是承担其他法律后果。--Wcam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7:53 (UTC)回复
這些法律風險是所有合理使用檔案都會面對的,而svg格式標誌要面對的額外風險就應該只有法律條文不明朗吧。—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1日 (二) 16:16 (UTC)回复
  • (+)支持修訂,也(+)支持「只針對实施後上載的檔案」。
  • 建議在頁面最下方加入如何在特定瀏覽器中取得矢量媒體的教程。例如:「在Firefox中點擊『工具→頁面資訊』,選擇『媒體』,找到需要的媒體後,點擊『另存新檔』儲存媒體;在對應的URL地址上右單擊,然後選擇『複製』」。
  • 因應顧慮,建議更改為:
現行條文

(无)

提議條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唯本條文生效前的矢量圖像不適用於本條。

以上。--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5月8日 (六) 19:44 (UTC)回复

我仍然认为此修订应当溯及以往。上面认为不应溯及以往(且给出具体理由)的用户主要猜测会导致大量现有图片受到影响,然而搜索现有的非自由SVG图片,并未发现有很多图片属于因公司结业而无法找到标志图片的例子。况且如果某公司连标志图片都根本找不到(即很难被大众看见,注意是从任何来源而不仅仅是可靠来源),那么此标志也就不是视觉辨识该公司的主要途径(读者看到了标志也无法確定條目內容是在描述该公司),缺少了也不妨碍理解条目主题(违反WP:NFCC#8)。综上,反对添加不溯及以往的附加条款。--Wcam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7:38 (UTC)回复
主要是因為過往容許上傳svg格式標誌,現在只因法律條文不明朗而要全面禁止,會一下子影響很多檔案,即使替換也需時及需人手,事實上已經有多個檔案沒人替換而被刪除了。我認為可以鼓勵把既有第三方網站svg格式標誌替換為上述可接受格式,新上傳檔案才須受新規則約束。既有第三方網站svg格式標誌仍然須符合維基百科:合理使用的其他規定,不符合者仍可依規定提刪,相信這樣做仍然比美國法律對於合理使用要求嚴格,也不會增加維基媒體基金法律風險。—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1日 (二) 16:16 (UTC)回复
  • 另:(!)意見:版權舉報區已經成為事實上的一言堂,哪個標誌該刪除,那個標誌不該刪除,違反了哪條規則,怎麼個違反法,缺少了到底會不會妨礙讀者理解,十之八九就是Wcam君一個人說了算。當然,其他用戶不活躍是主要原因,但這種現狀也不是好事。建議修訂相關政策,規定:
現行條文

(无)

提議條文

在不是快速刪除的前提下,應該有最少兩人(包括提名人)投票支持刪除,管理員才能考慮刪除。
管理員在刪除檔案時,應該清楚闡述為甚麼反對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應該避免簡單地剪切粘貼支持刪除的理據。

(:)回應我完全无意要一个人说了算,任何用户都有权参与讨论,你也指出其他用戶不活躍是主要原因,但收紧删除标准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要求至少两票删除才可删除,影响面将会非常广(包括绝大多数的关注度存废讨论)且可能会造成站务积压和混乱。另外如欲修订维基百科:删除方针维基百科:關閉存廢討論指引建议另行提案。--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5:58 (UTC)回复
(-)反对:同Wcam。首先存廢討論不是投票,這個條款已經是抵觸了方針,如果真的要加入這個條款的話也應該加入保留的相應條款:應該有最少兩人(包括提名人)發表意見、管理員在結案時,應該清楚闡述為甚麼保留或刪除一方的理由不成立,而且應該避免簡單地剪切粘貼支持保留或刪除的理據。--【和平至上】💬 2021年5月7日 (五) 20:00 (UTC)回复
將提議中「投票」二字刪除即可。--Yangwenbo99 2021年5月8日 (六) 01:21 (UTC)回复
既然非自由版权的文件的著作权经常发生争议,不如学习其他一些语言版本,例如日语、德语等,干脆不允许任何合理使用的文件,避免了争议,也让维基百科更自由了,岂不是两全其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5月8日 (六) 01:47 (UTC)回复
(+)支持,请尽速提此案。->>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5月8日 (六) 09:30 (UTC)回复
(-)強烈反对,這樣只會讓知識傳播更大限制,不是大多讀者想會見到的,影響面將會非常廣,也是非常大的損失,這樣變成同文字百科沒有分別。--Wpcpey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10:20 (UTC)回复
中國人的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裏開一個窗,大家一定不允許的。但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會來調和,願意開窗了。”--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8日 (六) 10:47 (UTC)回复
文字百科錯了嗎?我還是老話一句,你文字描述能力都有問題了,加上圖片你是能好到哪裡去?另外也不要方便當隨便,圖片是他人的心血,我們未經許可使用就很過分了,閣下還變本加厲,是打算豆腐吃到飽嗎。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8日 (六) 17:27 (UTC)回复
維基百科的合理使用規定已經非常嚴謹了,是超出世界的標準。這些盲目服從權威和版權道德限制傳播,本人不能接受。創作這些東西的人,都喜歡這些東西對外分享的[來源請求]。只是現在版權已經成為了版權持有人保護自己的手段。而這裡有些用戶卻是向版權持有人的利益出發,並非為了傳播知識。--Wpcpey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0:20 (UTC)回复
你也是向著利益出發,所以不要講得自己很高尚無私,而且用傳播知識當作私益妄為的藉口...,不看時間我還以為是大航海時期的傳教士。想用就用他人作品,這樣的強盜行為很不可取。而閣下的意見「創作這些東西的人,都喜歡這些東西對外分享的」,誰?我這裡掛的來源請求,請你給出可供查證的文本,謝謝。
圖片只是輔助,有會很不一樣,但沒有不會怎麼樣。況且你的編輯水平,有複製貼上、有憑空捏造等諸多前科,而沒有圖片就好像什麼都不會寫更是令人擔憂,你說你想傳播知識,我看你是把這裡當成IG畫廊吧。文字百科沒有罪,維基上也有很多人可以不用圖片就寫出一篇好條目,而閣下只專注圖片不去精進自己的編輯能力,那我只能說你還是去fandom好了,維基百科就是,不爽不要用謝謝。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9日 (日) 11:52 (UTC)回复
合理使用是美國法律賦予網站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權利,維基百科編者行使此權利已經很嚴謹地自我約束,超出世界的標準,竟被Milkypine說成強盜行為。有些編者只專注文字,有些只專注圖片,只要是為了使維基百科更好,都應無任歡迎。Milkypine人身攻擊,指Wpcpey「打算豆腐吃到飽」[1]、「有憑空捏造等諸多前科,而沒有圖片就好像什麼都不會寫」[2],更誹謗Wpcpey「你也是向著利益出發,所以不要講得自己很高尚無私,而且用傳播知識當作私益妄為的藉口」、「強盜行為」[3]。已提報Milkypine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4]。—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9日 (日) 14:11 (UTC)回复
@Baycrest:請你給我道歉,我並沒有說合理使用是強盜行為。如果你看不懂我的意見,就問我,不要不懂裝懂。
我抨擊的是Wpcpey大用傳播知識當作合理侵犯的理由,考量到Wpcpey大往例(例如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File:TVB_七警案_拳打腳踢.jpg[錨點失效]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File:中国中央电视台_第一线_谁把天才变成了魔兽_临沂_网戒中心.jpg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1月#File:Riot_police_use_the_Pepper-spray_pellet_in_MOKO_20200510.jpg),這根本不是合理使用。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9日 (日) 14:27 (UTC)回复
相信Wpcpey合理使用他人圖片時,都有註明原作者及出處,也相當可能符合美國版權法規定,只是維基百科把標準定得比法律更嚴才導致經常需要提刪討論。對比其他網站,特別是內容農場,他們的偷圖行為才是強盜行為。維基編者使用他人圖片已相當克制,竟被Milkypine說成強盜行為,對此非常失望。—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9日 (日) 14:42 (UTC)回复
@Baycrest:如果你不打算道歉也不打算認真討論,請你離開,要展現你的騎士也不要只對Wpcpey一個人,他不是高塔公主,他有問題他可以自己解決,Wpcpey沒有你想的那麼脆弱。
「相信Wpcpey合理使用他人圖片時,都有註明原作者及出處,也相當可能符合美國版權法規定」相信?可能?確定就確定,不確定就不確定,這有很難嗎?而且講難聽一點,我們在這裡上傳他人圖片的行為和內容農場有啥不一樣?只是畫質低尺寸小就不算偷圖行為?「維基編者使用他人圖片已相當克制,竟被Milkypine說成強盜行為,對此非常失望。」我也對你的視力感到非常失望,我並沒有寫在座的各位是強盜,況且維基編者使用他人圖片已相當克制[來源請求]。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10日 (一) 13:15 (UTC)回复
這些圖片一早在外界及網上廣泛流傳多時,而且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只是某些用戶刻意將規定要求無限放大,已經變成政治及思想審查自己不想見到的東西。--Wpcpey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4:46 (UTC)回复
@Wpcpey:「這些圖片一早在外界及網上廣泛流傳多時,而且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很明顯閣下就是不清楚什麼是合理使用才會講這種話,圖片被公布於網上和廣泛流傳都不是合理使用的證明,閣下應該考慮圖片使用的必要,也需要注意是否會侵害到作品商機和作者權益,不該拿「傳播知識」當作妄為的藉口。
另外,也請閣下不要預設反對者都是「規避政治及思想審查自己不想見到的東西」,這招你用很多次了,你不膩,我都膩了。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10日 (一) 13:15 (UTC)回复
我在這個討論已經認真地發表了意見,見上方。Milkypine你在這個討論貢獻過甚麼?也請Wpcpey不要再回應Milkypine的任何發言,這裡是討論應該如何處理svg格式標誌,並非只針對Wpcpey上傳的標誌,而是對所有編者上傳的標誌都有約束力。因此任何僅針對個別編者行為的發言都沒有價值,而且離題。請大家繼續討論如何處理svg格式標誌,並停止回應任何離題發言。—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0日 (一) 14:24 (UTC)回复
(-)反对存废讨论不是投票。--Antigng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1:55 (UTC)回复
Antigng閣下的存废讨论不是投票,且此舉是不符合中維AFD現狀這會造成站務大量積壓,目前AFD絕大多數有人表達意見時提刪需要保留時或有爭議時才會出現討論,否則幾乎都很少。但要是能因此刺激社群願意花時間參於AFD討論那我意見則是(+)支持,不過這機率極小所以目前先保持(=)中立。--~~Sid~~ 2021年5月8日 (六) 13:12 (UTC)回复
(-)反对PÑēüḾôňïę1357大的提案,話說你自己都不常參與存廢討論了,你也是其他不活躍的用戶OKerrrrrr。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8日 (六) 17:34 (UTC)回复
反對PÑēüḾôňïę1357的提案。就Wcam的提案,僅反對溯及既往一點:既然規則此前容許原創的SVG格式標誌,我認為頂多只能建議用非原創標誌(無論格式)代替原創的SVG格式標誌(或直接從原創的SVG格式標誌提取PNG),並在清理所有連入後刪除。「維基媒體基金會作為寄存這些圖片的服務商,有可能因寄存的非自由內容收到DMCA takedown或是承擔其他法律後果」,這是基金會事權,和一般用戶無關:進行處理的是基金會,而不是一般用戶(就像enwiki的G9一樣),討論這些東西實際上就是越俎代庖。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1日 (二) 04:46 (UTC)回复
根據Billytanghh的提案再調整一下,作為我的提案: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

(生效日期)前上載的矢量圖像不適用上方條文,惟用戶仍可以以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刪除在(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原創矢量圖像。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7:04 (UTC)回复

(-)反对 Sanmosa的提案,這樣也是同目前未有更新模板的合理使用檔案一樣,一日內會有大量提刪。要留意這裡會有用戶非常著緊去請求刪除。--Wpcpey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07:40 (UTC)回复
即使是走Billytanghh的提案,甚至完全不修改現有條文,對(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原創矢量圖像的效果仍然一樣。例如原創矢量圖像如果是實際内容重複的圖片,現在還是能刪除。這不能視為合理的反對理由。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8:42 (UTC)回复
@Sanmosa:您的意见似有矛盾之处,如果有人依您的建议用非原創標誌代替原創的SVG格式標誌,则会有人援引您提议的条文「(生效日期)前上載的矢量圖像不適用上方條文」进行回退,并将非原創標誌以「内容重复且有高解析度SVG檔案取代」为由提请删除,所以您提议的条文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另外对于「越俎代庖」一说我不能认同,虽然处理侵权内容也是基金会事务的一部分,但本地社群也有从严限制非自由内容使用的责任,这在基金会版权方针里是明确了的。--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3:26 (UTC)回复
“惟用戶仍可以以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刪除在(生效日期)前上載的原創矢量圖像”屬於“(生效日期)前上載的矢量圖像不適用上方條文”的例外情況(由“惟”字起相關效果),因此不存在矛盾或無效的情況。我暫時仍然保留「越俎代庖」的説法,因為使用條款第8部分確實説明這種工作完全是基金會事權,使用條款第10部分則明確説明“多次侵犯版權”(repeat copyright infringement)才算是違反使用條款並可引致全域鎖定,我認為一開始就假定所有用戶都“多次侵犯版權”並不合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13:37 (UTC)回复
@Sanmosa:我觉得不是所有用户都会按您解释的意思理解,是否可换成更清晰的表述,例如(生效日期)前上載的矢量圖像如有违反上方條文之情形,应在以著作权人制作的图像替换后依据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删除。--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3:52 (UTC)回复
到時候放討論連結出來就好,討論過程本身與最後通過的條文同樣是共識的一部分。我的建議是就矢量圖像的條文另開新段(三級分段),這樣我比較好處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13:56 (UTC)回复

新提案

编辑

经过以上讨论,平衡各方意见后,现提出新的表述如下:

現行條文

(無)

提議條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生效日期)前上載的矢量圖像如有违反前述之情形,应在以标志著作权人制作的图像替换后依据其他方針指引所載明的理由請求删除。

这样对于现有图片规定必须替换为合格图片后方可提报删除,避免指引生效后出现大量提删的情况。--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20:20 (UTC)回复

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23:59 (UTC)回复
“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说对任何logo自行矢量化后,就可以自由版权发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5月14日 (五) 01:54 (UTC)回复
前提是logo本身同為自由版权。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03:25 (UTC)回复
可以接受。—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4日 (五) 17:26 (UTC)回复

已有共识且满7日无新意见,  公示7日。--Wcam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22: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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