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四大案,亦称洪武四大案,是指明朝初期,明太祖朱元璋为整顿吏治、惩治贪污与消灭他认为对政权有威胁的人,而启动的四大严重事件,分别为:洪武九年(1376年)或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十三年(1380年)的胡惟庸案,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二十六年(1393年)的蓝玉案胡惟庸蓝玉案件习称“胡蓝党狱”,是朱元璋诛杀开国功臣的政治事件,而“空印案”与“郭桓案”则是对涉嫌贪墨的官吏进行大规模的镇压。朱元璋在这些案件中大量株连,史载处决了数万人。

另据周敬心书:此外尚有洪武四年录天下官吏,十九年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二十三年罪妄言者。朱元璋都大戮官民,不分臧否。

空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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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印案是发生在洪武九年(1376年)[注 1][注 2],因空白盖印公务文书而引发的案件。此案在当时受到朱元璋相当程度的重视,并因此诛杀数百名相关官员。本案实为一个冤案,然而其影响之广,范围之大,实属罕见[1]

明朝时每年各个布政使司下属府州县都需派出审计官吏前往京师户部,核对其所在衙门缴纳中央官府的钱粮、军需事宜。所有账目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方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方机关大印才算完成。因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官员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白书册以备使用。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元时,官府府于文有先署印,而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中外历史年表》),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一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一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员们无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派京官员都习惯用空印文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目。明太祖朱元璋获知此事后大为震怒,认为这是官员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因而下令处罚所有相关官员。

胡惟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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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惟庸案发生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是指洪武帝诛杀宰相胡惟庸事件,随后大肆株连杀戮功臣宿将,此案牵连甚广。胡惟庸被杀,朱元璋罢左右丞相,废除中书省,其事由六部分理。

洪武六年(1373年),淮西朋党集团的领袖李善长推荐其同乡兼姻亲胡惟庸担任右丞相。洪武十年(1377年)九月,胡惟庸升任左丞相。他做了7年丞相,任期内在朝中遍植朋党,不遗余力地打击异己,使得淮西朋党集团的势力不断膨胀。譬如,浙江青田人刘基(字伯温),曾辅佐朱元璋,立下过汗马功劳,但由于他与淮西朋党集团的矛盾,一直未受重用。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大封功臣,刘基仅封为诚意伯,岁禄只有240石[2]。而李善长则功封韩国公,岁禄4000石。翌年,刘基告老还乡。然而,由于他曾对朱元璋说过胡惟庸不宜入相的话[3],故而深受后者的嫉恨,被解雇革去岁禄[4]。洪武八年(1375年),刘基生病,朱元璋命胡惟庸派医生前去看望,但刘基服药后不久便一命归西[5][6]

当然,排斥异己还不是胡惟庸案的关键所在。事实上,胡案的症结在于他为人过于独断专行,许多生杀黜陟等重大案件往往不向朱元璋请示,就擅自加以处理。这自然让权力欲极强的朱元璋,深感宰相专权、皇权旁落的危机。

洪武十二年(1379年)九月,占城(今越南中南部)来贡,胡惟庸和当时的右丞相汪广洋等人匿而不奏,结果被太监告发。明太祖闻知勃然大怒,言辞斥责省臣。但胡惟庸和汪广洋将责任推到礼部头上,而礼部则反唇相讥,归咎于中书省。这种相互推诿扯皮,使得朱元璋更为恼火,于是将一干人等全部囚禁起来,让他们招出主谋。不久,汪广洋被处死。接着又以汪广洋曾违法纳没官妇女为妾,下令查究胡惟庸及其六部堂属的罪行[7]。至此,明太祖与胡惟庸朋党的矛盾已趋于白热化。

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胡惟庸义子涂节自首上告胡惟庸谋反。明太祖随即下令逮捕胡惟庸、陈宁和涂节等人,并以“擅权枉法”罪加以处死。

胡惟庸被杀后,此案并未了结,他的罪名也在不断升级。开始只是说胡惟庸“擅权植党”,后来,又加上了“通倭”、“通虏”和“谋反”等罪名,并不断牵连、扩大化。该案的同谋犯越查越多,牵涉的面也越来越广,株连蔓引,持续了数年也未能了结。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再兴大狱,有《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乘机又杀了几十家的权臣勋贵。李善长、陆仲亨唐胜宗费聚赵庸金朝兴叶升丁玉李伯升毛麒等人,都因与胡惟庸有勾结而被处死[8]。其中位居“勋臣第一”的太师韩国公李善长,在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始发时,因为元勋皇亲,已免于追究,但10年以后,有人以李善长与胡惟庸共同谋反,朱元璋顺水推舟,将李善长一家七十余口一律处斩。[9]

郭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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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以其涉案金额巨大,对经济领域影响深远而为世人瞩目。

《明史·刑法二》在记载郭桓案的起因时,曰: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怀疑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的官吏李彧、赵全德伙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吞盗官粮,于是下旨查办。洪武十八年(1385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户部侍郎郭桓利用职权,勾结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吏李彧、按察使司官吏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外,还私分了浙西的秋粮,并且巧立名目,征收了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朱元璋令审刑司拷讯,此案牵连全国的十二个布政司,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总计一共损失精粮两千四百万担,“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10],史称“郭桓案”。朱元璋在《大诰》感叹说:“古往今来,贪赃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这么过分的,实在是不多!”

蓝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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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玉案发生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是明太祖朱元璋借口凉国公蓝玉谋反,株连杀戮功臣宿将的重大政治案件。朱元璋借蓝玉案彻底铲除了朱标死后将权对君权的潜在威胁,将军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朱元璋以谋反的罪名诛杀了大将军蓝玉和大批军人,而蓝玉是洪武时期的主要将领之一。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他率15万大军出塞追击蒙古军队,直到捕鱼儿海(即今贝尔湖),俘获男女七万七千人,大胜而归。此后,他又多次北征蒙古,立下赫赫战功,被晋封为凉国公,位居大将军之职。蓝玉统兵多年,在军中颇有威望;麾下骁将十余员,个个勇猛善战。以一介武夫起家的朱元璋,原本就最忌武人拥兵;而蓝玉却自恃功高势大,骄横不法。在军中,他擅自黜陟将校,进止自专,甚至不听君命。某次北征还师,夜扣喜峰关,关吏没有及时接纳,蓝玉就纵兵毁关强行进入,这一举动显然引起了朱元璋的猜忌[11]。在地方上,蓝玉霸占东昌民田,私蓄奴婢,纵奴作恶乡里。此事后为御史举劾,但蓝玉竟怒逐御史[12]。他还让家人私买云南盐1万余引(每引200斤或400斤),进行走私。又因奏请多未采纳,一直对朱元璋心怀不满。这些做法,终于让朱元璋动了杀心。洪武二十六年二月,锦衣卫指挥蒋𤩽告发蓝玉谋反,朱元璋就将他凌迟,并族诛了三族。平时与蓝玉有关系莫逆的许多将校,也都被定位“逆党”,遭到了抄家灭族的下场。当时因这个案件而被诛杀者多达1.5万人,军中的骁勇将领差不多都被杀戮殆尽。[13]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又在南北榜案中指责一些官员是胡蓝党人并将他们凌迟

顾诚在《沈万三及其家族事迹考》中说朱元璋是在洪武三十一年闰五月去世的,二月间病体缠身之时仍力疾作出“凌迟”在押成丁“胡蓝党人”和断没田口家财的决定,可谓至死方休。胡惟庸与蓝玉两案,合称“胡蓝党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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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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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一百三十九《郑士利传》传中记载“时帝方盛怒……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同卷《叶伯巨传》记述“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言。”叶伯巨在此时上疏,批评朱元璋“分封太侈,用刑太繁,求治太速”。《国榷》中记载这次星变的时间,是在洪武九年闰九月初,由此可推算郑士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方孝孺也在《叶郑传》明确记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 又《叶郑传》文中技记述“丞相大夫皆知空印者无它罪,可恕,莫敢谏”,郑士利后来为此上疏,由丞相将上疏交御史大夫转达御前,由于洪武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废相,郑士利可将上疏交由宰相转达,由此可推断空印案不可能发生于洪武十三年之后,因当时已无宰相一职。
  2. ^ 有争议一说为洪武十五年(1382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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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139:郑士利,字好义,宁海人。兄士元,刚直有才学,由进士历官湖广按察使佥事。荆、襄卒乘乱掠妇女,吏不敢问,士元立言于将领,还所掠。安陆有冤狱,御史台已谳上,士元奏其冤,得白。会考校钱谷册书,空印事觉。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远方。士元亦坐是系狱。时帝方盛怒,以为欺罔,丞相御史莫敢谏。士利叹曰:“上不知,以空印为大罪。诚得人言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言。士利曰:“可矣。”既而读诏:“有假公言私者,罪。”士利曰:“吾所欲言,为天子杀无罪者耳。吾兄非主印者,固当出。需吾兄杖出乃言,即死不恨。” 士元出,士利乃为书数千言,言数事,而于空印事尤详。曰:“陛下欲深罪空印者,恐奸吏得挟空印纸,为文移以虐民耳。夫文移必完印乃可。今考较书策,乃合两缝印,非一印一纸比。纵得之,亦不能行,况不可得乎?钱谷之数,府必合省,省必合部,数难悬决,至部乃定。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册成而后用印,往返非期年不可。以故先印而后书。此权宜之务,所从来久,何足深罪?且国家立法,必先明示天下而后罪犯法者,以其故犯也。自立国至今,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今一旦诛之,何以使受诛者无词?朝廷求贤士,置庶位,得之甚难。位至郡守,皆数十年所成就。通达廉明之士,非如草菅然,可刈而复生也。陛下奈何以不足罪之罪,而坏足用之材乎?臣窃为陛下惜之。”书成,闭门逆旅泣数日。兄子问曰:“叔何所苦?”士利曰:“吾有书欲上,触天子怒,必受祸。然杀我,生数百人,我何所恨!”遂入奏。帝览书,大怒,下丞相御史杂问,究使者。士利笑曰:“顾吾书足用否耳。吾业为国家言事,自分必死,谁为我谋?”狱具,与士元皆输作江浦,而空印者竟多不免。
  2. ^ 《明史》卷128:十一月大封功臣,授基开国翊运守正文臣、资善大夫、上护军,封诚意伯,禄二百四十石。
  3. ^ 《明史》卷128:初,太祖以事责丞相李善长,基言:“善长勋旧,能调和诸将。”太祖曰:“是数欲害君,君乃为之地耶?吾行相君矣。”基顿首曰:“是如易柱,须得大木。若束小木为之,且立覆。”及善长罢,帝欲相杨宪。宪素善基,基力言不可,曰:“宪有相才无相器。夫宰相者,持心如水,以义理为权衡,而己无与者也,宪则不然。”帝问汪广洋,曰:“此褊浅殆甚于宪。”又问胡惟庸,曰:“譬之驾,惧其偾辕也。”
  4. ^ 《明史》卷128:帝虽不罪基,然颇为所动,遂夺基禄。
  5. ^ 《明史》卷128:基在京病时,惟庸以医来,饮其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其后中丞涂节首惟庸逆谋,并谓其毒基致死云。
  6. ^ 《明史》卷308:御史中丞刘基亦尝言其短。久之基病,帝遣惟庸挟医视,遂以毒中之。
  7. ^ 《明史》卷308:十二年九月,占城来贡,惟庸等不以闻。中官出见之,入奏。帝怒,敕责省臣。惟庸及广洋顿首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几,赐广洋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
  8. ^ 《明史》卷308:惟庸既死,其反状犹未尽露。至十八年,李存义为人首告,免死,安置崇明。十九年十月,林贤狱成,惟庸通倭事始著。二十一年,蓝玉征沙漠,获封绩,善长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会善长家奴卢仲谦首善长与惟庸往来状,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
  9. ^ 《明史》卷127:“狱具,谓善长元勋国戚,知逆谋不发举,狐疑观望怀两端,大逆不道。会有言星变,其占当移大臣。遂并其妻女弟侄家口七十余人诛之。而吉安侯陆仲亨、延安侯唐胜宗、平凉侯费聚、南雄侯赵庸、荥阳侯郑遇春、宜春侯黄彬、河南侯陆聚等,皆同时坐惟庸党死,而已故营阳侯杨璟、济甯侯顾时等追坐者又若干人。帝手诏条列其罪,傅著狱辞,为《昭示奸党三录》,布告天下。善长子祺与主徙江浦,久之卒。祺子芳、茂,以公主恩得不坐。芳为留守中卫指挥,茂为旗手卫镇抚,罢世袭。”
  10. ^ 《明史》卷94: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11. ^ 《明史》卷132:北征还,夜扣喜峰关。关吏不时纳,纵兵毁关入。帝闻之不乐。
  12. ^ 《明史》卷132:浸骄蹇自恣,多蓄庄奴、假子,乘势暴横。尝占东昌民田,御史按问,玉怒,逐御史。
  13. ^ 《明史》卷132:二十六年二月,锦衣卫指挥蒋𤩽告玉谋反,下吏鞫讯。狱辞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鹤庆侯张翼、舳舻侯朱寿、东莞伯何荣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等谋为变,将伺帝出耤田举事。”狱具,族诛之。列侯以下坐党夷灭者不可胜数。手诏布告天下,条列爰书为《逆臣录》。至九月,乃下诏曰:“迩者朝臣其无忠义者李善长等,阴与构祸,事觉,人各伏诛。今年蓝贼为乱,谋泄擒拿,族诛已万五千人矣。余未尽者,已榜赦之。犹虑奸顽无知,尚生疑惑,日不自宁。今特大诰天下,除已犯已拿在官者不赦外,其已犯未拿及未犯者,亦不分蓝党、胡党,一概赦宥之。”(胡谓丞相惟庸也。于是元功宿将相继尽矣。凡列名《逆臣录》者,一公、十三侯、二伯。叶升前坐事诛,胡玉等诸小侯皆别见。其曹震、张翼、张温、陈桓、朱寿、曹兴六侯,附着左方。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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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震. 大明风云:明朝兴亡启示录. 中国历代王朝兴衰启示录. 长春: 长春出版社. 2005-01-01: 32–33,43. ISBN 7806045554 (中文(中国大陆)).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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