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索贿案

(重定向自林益世案

林益世索贿案(或称林益世案,简称林案[1])是台湾于2012年6月爆发的政坛贪渎罪案,起因于时任国民党副主席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担任立法委员时,以协助中国钢铁公司(简称中钢)下游厂商“地勇选矿公司”续约为由,涉嫌向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索取贿款。林的母亲沈若兰、妻子彭爱佳、舅父沈焕璋、沈焕瑶亦有涉入其中的嫌疑。

林益世索贿案
民进党立委就林益世索贿案召开记者会
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判决下达日期2013年4月30日 (2013-04-30)
判例引注101年度金诉字第47号
转录裁判书
案件历史
相关行动历审案件
法庭成员
法官吴秋宏 林孟皇 纪凯峰

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于2012年10月25日将全案侦查终结,将被告林益世、彭爱佳、沈若兰、沈焕璋、沈焕瑶等5人提起公诉,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个月。其余被告,包括彭爱佳、沈若兰、沈焕璋、沈焕瑶等人,则全部获判无罪。

台北地方法院不但将林益世亲属全判无罪,判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与求刑要求不同。另外表示陈启祥故意剪辑、删减对话内容,营造林益世强逼他支付8300万元假象,缺乏可信度。判决结果出炉,社会上骂声四起。许多司法官亦提出不同意见。[2][3]

案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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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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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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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7日出刊的台湾《壹周刊》第579期以“厂商控政院秘书长林益世贪渎”为题报导,时任行政院秘书长的林益世遭人检举于立法委员国民党政策委员会执行长(俗称“大党鞭”)任内,以协助中钢下游协力厂商“地勇选矿公司”续约为由,于2010年在凤山家中收取193万美钞现金(依当时汇率折换,约合新台币6300万元)的不当利益。林担任行政院秘书长后,又趁合约即将到期之时机,再度企图强索新台币8300万元。民进党要求行政院长陈冲应立即停止林的职务,清查他职务范围内是否有贪污等其他不法不当情事,追查是个案还是累犯。[4][5]

《壹周刊》公布了林益世对厂商索贿时的言论(主要以台语发表,夹杂国语

而且坚持要八千三百万,不准议价,林说:

林益世先全盘否认,并宣称与当事人地勇选矿公司负责人陈启祥夫妇不熟,却遭《联合报》公布照片显示两人于中钢公司之子公司“中联公司”并肩谈笑,状非初识。[8][9]

由于此事件极为重大,检察总长黄世铭裁示剪报分案,审核后签分为“特他”字案,交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检察官,把林益世列为“重大贪污犯罪”被告侦办。[10][11]2012年6月29日案情急转直下,原本声称将“坚守岗位”的林益世,请辞行政院秘书长一职,火速获准。

政坛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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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出身高雄的民进党立法委员赵天麟则召开记者会,公开表示,听过2012年3月林益世索贿的40分钟录音,而且赵确定是林益世的声音,如《壹周刊》报导无误。陈启祥先主动提及两年前如何交付6300万元贿款,林未否认。陈问林:“这次怎么处理?”林答:“八三”(8300万),交付方式则为“三、三、二三”(分为三次:3000万、3000万、2300万),还说:“我和马英九总统很熟,过几天,我还要陪他来高雄跑行程。”赵天麟事后调查也证实,马英九在三月中的确曾到过高雄。林益世也强调自己位高权重,宣称

赵天麟痛批,林益世利用职权施压索贿的语气,简直就像地痞流氓,听了令人愤慨;马自负清廉,名号竟被林益世用来索贿,更是讽刺。[12][13]

林益世表示,如果有他提到“行政院秘书长可以如何如何”的录音,纯粹只是因为乡亲提问,问他的官位与前高雄县长,现任政务委员杨秋兴有什么不同,他只是向乡亲稍作解释,却遭到有心人士录音,移花接木,意图陷害。林益世当晚扣应TVBS电视台的《全民开讲节目》继续强硬否认,还说欢迎赵天麟把所谓的索贿录音带交予,让他“一刀毙命”。[14][15]

民进党立委李俊俋也公布通联纪录指出,诚如《壹周刊》报导,在2012年2月23日18时许,国民党研讨会后,林益世与陈启祥通话超过八分钟,林益世态度恶劣,还破口大骂粗话三字经。李俊俋强调就是这“关键通话”促成了林、陈2月25日的会面,但林益世却绝口不提这次通联纪录,显然有意隐瞒事证。李不愿证实这段通话是否也被录音,仅透露手中还握有林益世的其他通联纪录,若林益世仍不诚实,会考虑揭露其他资讯。[16]

中钢公司前董事长林文渊表示,国民党与民进党执政最大差别,就是“所有国营事业可以掌控的人事案,全部一律要到行政院,他们的手是伸进全部的事业”。林文渊并说自己管理的时代没有要求任何一个厂商做政治献金,“地勇(公司)在我们的时代没有(给贿款),现在有,当然心理不平衡。他的利润无法负担这样的金额,如果林益世有这样的要求,他不能承受。如果林益世没有要求,那我真的不知道他(陈启祥)出来检举是要干嘛?”[17]国营事业的人事权,全部集中必须由行政院本部来批示,始于吴敦义担任行政院长的时候。[18]

认罪与扩大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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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2日清晨4时10分,林益世向特侦组检察官承认部分罪行,坦承索贿。检察官以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违背职务收贿”、“对于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等罪,认定林益世犯罪嫌疑重大,改列“特侦”字案件,并以“有串证、湮灭证据之虞”,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羁押禁见[19],召开羁押庭7小时,7月2日22时合议庭裁定收押禁见两个月,7月3日0时23分移送土城看守所忠三舍[20],囚衣号码“2559”[21][22]

公民监督国会联盟表示“这可能仅是冰山一角”,林益世身兼党团大党鞭,负责法案与预算的协调与协商,权力比一般立委更大,“牵扯的利益不仅是上亿,而是上兆”,他们呼吁检调单位应该主动扩大侦办了解林益世还有没有涉及其他案子。[23]

2012年7月4日,林母沈若兰用行李箱装着新台币1800万,未请自来北上特侦组应讯,表示这就是儿子林益世向业者陈启祥索取的贿款。但陈启祥给林益世的贿款是4笔共193万的美金,因此被质疑是林母救子心切,“搞错”贿款,缴了另涉他案的款项。且林益世承认索贿的金额是6300万元,但是林母、林妻所缴不明款项及特侦组查扣以他人名义租用保管箱所藏放资金,已逾7500万元,且2人都承认这些钱是替林益世藏的。不明款项的金额与真正流向一直兜不拢,各方说法不合,引起外界质疑,应该还有其他涉案人士未曝光,而林益世不法所得恐怕逾亿元。[24][25]

2012年8月23日,特侦组以林益世涉犯违背职务收贿等五年以上重罪,涉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证人及灭证等情形,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延长羁押禁见2个月。8月28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林益世延押禁见两个月。

侦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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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将全案侦查终结,被告林益世、彭爱佳、沈若兰、沈焕璋、沈焕瑶等5人提起公诉,但无具体求刑,并将在押被告林益世移审台北地院;另陈启祥等涉嫌行贿罪嫌,发交高雄地检署依法侦办。其中,林益世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第15条“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第5条第1项第3款“对于职务上行为要求贿赂”、第6条之1“财产来源不明罪嫌”,所犯四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最高刑度可处无期徒刑,检方并未具体求刑,只有要求法官重罚。

彭爱佳系犯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2项“掩饰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罪嫌”。沈若兰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第15条“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刑法第356条之“损害债权罪嫌”。所犯三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沈焕璋系犯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2项“掩饰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罪嫌”。沈焕瑶系犯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2项“掩饰因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财物之洗钱罪嫌”、刑法第356条之“损害债权罪嫌”。所犯二罪间,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并罚。

10月25日晚间9点,台北地院召开羁押庭,特侦组强烈反对林益世交保,检察官还当庭举前立法院长刘松藩、前立法委员罗福助弃保逃亡的前例,希望法官裁定续押林益世。但受命法官纪凯峰26日凌晨零时仍裁定,准予林益世5000万元交保候传,限制住居、出境,且须每晚7时到9时到辖区中仑派出所报到。特侦组不服,提出准抗告,28日下午遭台北地院裁定驳回,检察官不得再抗告。

至于林益世的父亲林仙保,特侦组称传唤时,发现他重听而排除涉案。[26]

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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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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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5日,特侦组侦结,林益世部分移审台北地方法院。北院抽签分案结果,吴秋宏担任审判长、纪凯峰担任受命法官、林孟皇担任陪席法官[27][28]。当天深夜纪凯峰裁定林益世以50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29]。因为交保决定由受命法官一人做出,未经合议庭,法界人士认为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30]

2013年1月19日,在庭讯中,三法官痛斥陈启祥,涉犯伪证罪嫌[31]。1月28日,法院裁准林益世在农历春节,可回高雄老家居住六天[32]

2013年3月29日,陈启祥及女友程彩梅涉嫌行贿6300万元部分,经高雄地检署侦结。两人因转为污点证人并具结在法院审理时履行证人作证义务,高雄地检署将两人缓起诉一年,陈启祥应缴200万元、程彩梅应缴50万元公益金。

林益世判处七年,4家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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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林益世的部分,收取6300万元改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判处5年6个月,褫夺公权5年;职务上要求贿赂、隐匿贪污部分无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4个月,褫夺公权5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其余被告,包括妻子彭爱佳、母亲沈若兰及舅父沈焕璋、沈焕瑶,则全部获判无罪。

陈启祥与程彩梅给付林益世新台币6300万元,虽获缓起诉处分,但检察官按刑事诉讼法第253-2条第4款规定令其向国库支付罚金,并从中提拨250万作为公益金;林益世“贪污罪”部分因构成要件与取得证据不完整,而继续侦办其他罪名。

本案逃过无期徒刑,判处七年的林益世依然认为,陈启祥证词不可信,主张其完全无罪,将上诉二审法院。特侦组表示,判决与国人理解落差太大,也将上诉。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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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判决,引起数个法律争议。林益世案发生当时,林益世担任立法委员,因不具备职务密接关联行为(例如人事任命权),所以被认为“不具实质影响力”,引用法定职权说,亦认为非立法委员法定职权,因此不认为他有利用职务收贿[33]。这个判例与立委高志鹏国有市场土地租售案二审相同[34],但与陈水扁龙潭购地案二次金改案采用实质影响力说相较,缺少一致性(立法委员与总统身份职权相差巨大,无法类比,故缺乏一致性说法有问题)。法官吴秋宏认为,采用实质影响力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认定上很危险,故采用法定职权说,且林益世索贿与陈水扁龙潭购地案性质不同。因此,林益世担任立委时索贿,无关其立委公务性质,不能认定为利用职务贪污[35]

在此案件中,中钢被认定是民营企业,因此林益世影响中钢决定,不算是影响公务员。但在台糖售地案中,台糖公司却被认定是具公营色彩,故民进党籍的吴乃仁洪奇昌因而被判刑。林益世的轻判,足证判决标准全由法官自由心证,引发质疑[36]。不过以国营事业管理法的规定,政府独资或资本超过百分之五十或依事业组织特别法经营者,才被认定为国营事业,故政府持股20%的中钢,确实不是国营事业,与政府持股96%的台糖身份不同。

高雄地检署认定陈启祥行贿,陈启祥将未付的贿款新台币260万元缴交国库,无法取回,但是台北地院法官认为林益世没有收贿,其收取的新台币1420万元,将可以从法院全额领回。法律标准不一,也引起外界对台湾司法公平性的抨击[37]。陈启祥表示:“这个判决让林益世可退1420万元,我却被缓起诉罚250万元,北院3个法官昧著良心为林脱罪,还诬赖我故意删剪光碟,我被栽赃的话,反弹力道是很强的!”[38]陈启祥被判行贿罪,林益世索贿罪竟是无罪,此一判决众人戏称陈启祥向空气行贿

一审判决结果: 1.无罪部分:贪污罪(渎职罪)之构成要件为公务员就职权内事项,要求贿赂,以完成或不完成职务上事项。陈启祥所求事项为掮助撮合其加入中联公司及中耀公司之炉下渣契约,成立三方契约,林益世作为掮客之撮合报酬为95万美元。因不渉林益世公务上职权,故无法符合贪污罪之构成要件。 2.有罪部分:林益世成立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行恐吓得利罪。已收金额新台币2300万元及美金317500元,均判没收;另判并科罚金新台币2580万元。

三法官自请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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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案,庭长兼审判长吴秋宏、受命法官纪凯峰与陪席法官林孟皇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有些见解相近、有些不同,甚至有三种不同意见。尤其纪凯峰与林孟皇的看法多处不同。最后,三人经长时间激烈讨论,才以最大公约数取得共识。[39]林益世索贿案判决出炉,各界批判嘲讽,林孟皇也上法官论坛具名回应:“本人虽不是判决撰写者,既是合议庭一员,就应一起承担。”但随即被抨击成“暗指判决不关他的事”。林回应:“法官本来就要依法律、良知审判,我一向依法判决,没有任何立场。”[40]

林孟皇后来表示:法律见解不可能每人都一致,只要评议出结论就是整体认定,希望外界不要再对此做文章。

2013年5月7日,林益世索贿案一审之吴秋宏、纪凯峰、林孟皇等三位法官的判决遭受舆论挞伐多日后,自请移送法官评鉴委会评鉴。6月6日,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以程序不合为由,驳回申请。法官评鉴委员会指出,法官评鉴原则上不能以法官个人名义提出,应由所属法院向评鉴委员会提出。林孟皇再度向台北地院提出评鉴申请[41]

特侦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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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1日,特侦组对起诉法条改为公务员恐吓得利、林4家人洗钱罪、索贿8300万元被判无罪等部分提起上诉,并对一审判决表示意见摘要如下:

  1. 合议庭曲解最高法院实质影响力见解。
  2. 判决理由自相矛盾。
  3. 合议庭自创“亲自满足对价事项型”、“假手他人满足对价事项型”两套缺乏法理依据的严格标准。
  4. 陈启祥提供之侧录林益世索贿过程光碟,虽有一小部分被剪接,但内容未经变造,整体来说仍具有作为索贿证据能力。
  5. 合议庭认为陈启祥先开口行贿却未说明理由,且不采录音光碟作为证据,有违论理及经验法则。
  6. 扁案中的中华开发公司与林案的中钢比较,相同的模式中华开发仅为官股6%,中钢则有20%官股,最高法院认定扁贪污,合议庭却未认定林贪污。[42][43]

法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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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6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林益世的部分,收取6300万元依“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褫夺公权8年;职务上要求贿赂、隐匿贪污部分无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褫夺公权8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其余被告,包括母亲沈若兰依湮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妻子彭爱佳及舅父沈焕璋、沈焕瑶,维持无罪。检察官不服二审判决,对林益世等五人均上诉至最高法院。

法院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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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2日,最高法院三审判决,林益世的部分,关于林益世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部分(收取6300万元)撤销,发回台湾高等法院;职务上要求贿赂、隐匿贪污部分无罪定谳;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新台币1580万元定谳。其余被告,包括母亲沈若兰依湮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得易科罚金15万元定谳。妻子彭爱佳及舅父沈焕璋、沈焕瑶,无罪定谳。

甲、林益世部分

(一)有罪部分

1、撤销发回(即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部分

原判决认定:林益世于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与陈启祥期约由林益世协助中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联公司)与中耀企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耀公司)关于转炉炉下渣著磁料销售契约(下称炉下渣契约)之续约,并转售炉下渣原料与地勇选矿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地勇公司),同时协助地勇公司争取承购中联公司之转炉石,若争取合约成功,愿就炉下渣契约提出 5,000 万元款项(其中 3,000 万元作为支付林益世之对价);另就转炉石著磁性产品销售契约则提出总额 6,000 万元,再依争取到之契约比例折算代价(经结算合计为 2,300 万元),并支付公关费用 1,000 万元之期约。

林益世因之收受陈启祥交付之对价总计约 6,300 万元等情。有下列发回更审之原因: (1)“立法委员行为法”仅系立法委员义务与基本权利、利益回避、伦理基本规范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质上属阳光法案之一环,并非与立法委员执行职务有直接关系之法令,尚难以之为其违背职务上行为之依据。原判决以林益世所为违反立法委员行为法第 5 条之规定,为其认定林益世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之主要论据,此部分法则之适用,自有未合。 (2)原判决就林益世所为之行为究系其职务上不应为而为、应为而不为,或明显滥用裁量权,而属违背职务之行为,抑在其职务范围内应为或得为,属不违背职务之行为。并未阐述说明,迳以其所为请托行为,“滥用其职权……, 即属违背其职务之行为”为由,认应成立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未具体论叙林益世之何种行为违背其何项职务,或系以何种方式滥用其何项职权及林 益世所为如何违反其职务上不得为之义务,判决理由有所不备。 (3)原判决理由关于永丰盛企业有限公司是否同意让出 3 分之 1 之承购及提领权给地勇公司的说明,有矛盾之处。对于永丰盛企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杨○钢所为有利于林益世之证词,亦未说明何 以不予采纳之理由,难谓适法。

2、上诉驳回(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 (1)原判决综合卷内相关资料,详为说明凭以认定林益世犯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证据及其认定之理由。对于林益世在原审所持各项辩解之词及其辩护人之辩护意旨,已逐一说明指驳。 (2)林益世此部分上诉意旨所指各节,或对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或就原判决已论断明白之事项,任意指摘,或对不影响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之枝节问题,为单纯事实之争辩,难认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审上诉要件。其此部分之上诉违背法律上之程式,应予驳回。

(二)无罪部分

1、林益世被诉有: (1)如原判决理由栏乙、贰之A所载于 101 年间,其以行政院秘书长之职务上行为,协助陈启祥之地勇公司与中联公司续订转炉石契约,及争取加入中联公司与中耀公司之炉下渣契约而成三方合约,向陈启祥要求 8,300 万元贿赂之犯行,涉犯不违背职务要求贿赂罪嫌。 (2)如原判决理由栏乙、贰、C所载之犯行,涉犯洗钱罪嫌。

2、以上部分,原判决系维持第一审谕知林益世无罪之判决,有刑事妥速审判法第 9 条规定之适用。检察官之上诉意旨所指,无非系对于原审采证、认定事实有无之职权行使,重为事实上之争辩,其援引本院 26 年渝上字第 8 号等相关判例,泛指原判决违背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形式上虽以原判决违背判例为由 ,提起第三审上诉,然实系指摘原判决有刑事诉讼法第 378 条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之违背法令,与刑事妥速审判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3 款规定“判决违背判例”之情形,不相适合。 至检察官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有理由矛盾之违法部分,则属刑事诉讼法第 379 条第 14 款规定之范畴,亦难谓符合第三审上诉之法定要件。应认检察官此部分之上诉违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驳回。

乙、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及沈焕瑶部分

(一)检察官就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及沈焕瑶上诉部分,原判决系维持第一审谕知沈若兰、彭爱佳、沈焕章、沈焕瑶无罪或说明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之判决,有刑事妥速审判法第 9 条规定之适用。

(二)检察官之上诉意旨所指各节,均与刑事妥速审判法第 9 条第 1 项第 3 款规定“判决违背判例”之情形,不相适合。指摘原判决有理由矛盾之违法部分,则属刑事诉讼法第 379 条第 14 款规定之范畴,亦难谓符合第三审上诉之法定要件。应认检察官此部分之上诉违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驳回。检察官就沈若兰被诉洗钱部分之上诉既不合法,则就公诉意旨认与之有一罪关系之湮灭、隐匿刑事证据部分,应并从程序上驳回。

法院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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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法官认为被告林益世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公务员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嫌疑仍属重大,所犯为法定本刑为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经原审以被告林益世犯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褫夺公权5年,2,300万元、美金31万7,500元均没收在案,参以一般人趋吉避凶、畏惧重罪审判、执行之正常心理,客观上被告畏罪逃亡,以规避审判及执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又考量被告林益世之学经历、经济能力、所涉本案犯罪情节与所犯罪名之轻重及其所为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等因素,参酌被告林益世在国内有资产,家属亦住居于国内,并设有户籍,且前经原审准予具保后免予羁押后,于原审及本院前审历次审理庭期均遵期到庭应讯,并无借词拖延、不到或逃亡之情形等情,权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维护、被告林益世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御权受限制之程度等各情后,认原审准被告以5,000万元之金额具保后免予羁押,并限制住居(本院前审变更限制住居地点为高雄市○○区○○路00号),且限制出境、出海,另定期报到(本院前审变更报到方式为:被告应于每星期一晚间7时至10时,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凤山分局凤岗派出所报到),应可对被告林益世产生强大的心理约束力,担保被告之到庭,而无羁押被告之必要,并无不合,应予维持。惟依首揭说明,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处分已失其效力处分,爰裁定被告林益世自109年4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2021年6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判决,林益世收取6300万元依“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及机会,故意犯恐吓得利罪”判处4年10个月,褫夺公权5年。扣案之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2000万元及美金31万7500元均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300万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检察官、林益世均不服更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监察院通过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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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2013年6月11日投票通过弹劾林益世,并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惩会对政务官最严重的处分仅及申诫以及撤职,对已无公职身份的林益世而言毫无影响。对此审查会主席高凤仙认为未来公惩法应加入减少退休金、罚锾等实质处分较适当。

舆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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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林益世之妻彭爱佳的生日正是8月30日,林益世为表浪漫,其座车车牌还刻意标得“8300”号码,索贿竟然也坚持要“8300万”,被批踢踢讨论区网友嘲讽为“贪污不忘爱老婆”,甚至将知名女歌手赵咏华的名曲《最浪漫的事》,改编为“我能想到最浪漫的事,就是和你一起慢慢数钞票,一路上收藏八三零零的欢笑,留到以后坐在牢里慢慢聊”。还有网友将他被指控收贿的新台币6300万元(当时折合美金193万元)与再次强索的8300万元相加,高达一亿四千万元,而以谐音讥讽他的绰号是“领亿四”。[44][45][46]

网友也用《犀利人妻》当红的三格漫画改编创作《亿四人生》三格画调侃本案,第一张是林益世笑嘻嘻地喊“妈妈拿钱要来救我了”,但彭爱佳捧著老公的脸回说“可是益世,她拿错袋了,里面是台币”,讽刺林家藏了太多袋钱,才会让沈若兰搞错美金、台币,被发现林益世可能涉及他案。这张《犀利人妻》当红的三格漫画最早是某网友制作来讽刺当时豪雨时台北延迟放假。还有人将林益世的贪污案比成另类“林来疯”,让手持国库官印的他登上《MONEY》杂志封面。更用林益世的名字做KUSO造句:索贿时,一脸奸诈比出手势直说“你懂我的益世(意思)了吧”;拿钱时,变成“那真是不好益世了”;被抓到了就马上改成“我没有这个益世”,极尽讥刺之能事。[25][47][48]

在与马英九吴敦义关系密切的林益世李朝卿、与赖素如陆续因收贿涉贪遭司法单位收押后,网友与民主进步党民意代表,讥讽国民党是“北素如、中朝卿、南益世,牵手污台湾”,贪腐与利益分配始终是国民党的组织文化,[49][50][51]也有人加上卓伯源邝丽贞,成为“东丽贞、西伯源、南益世、北素如、中朝卿,国民党贪污五绝”。[52][53]邝丽贞称此为不实污蔑。[54]

此外,有网友改写南北朝名诗《木兰诗》成了《爱家佳》,“唧唧复唧唧…检座大点兵;起诉十二卷,卷卷有夫名。夫婿淹台币,婆婆烧美金,愿为请律师,从此免夫刑。”另名网友则改写诸葛亮出师表》,“臣本布衣,躬耕高雄,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台湾。党内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钱坑之中……”[55]

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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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士分析,五都改制之前的高雄县派系,主要有红、白、黑三派,其中黑派本是泛绿势力,其中余家班余政宪余政道等人均为民进党籍。国民党势力则分为红、白两派,分别以水利会农会系统为根据地,但白派在立法院长王金平淡出地方事务,红派的水利会也被民进党的李清福攻下后,红、白派的影响力已不若以往。红派由林益世接棒以后曾连任四届立委,身兼国民党政策委员会执行长(大党鞭),又进军内阁任行政院秘书长,原被视为未来十年红派的指标性人物,也是国民党角逐2014年高雄市长选举的人选之一。[56]但面临这次弊案,普遍认为其所代表的红派势力将要因而式微。目前国民党在高雄的经营相当耗力,林益世2012年初立委连任失利后,高升中央,地方陷入苦于无人接棒的窘境,尤其民进党势力正强,唯一和红派比较“沾得上边”的议员许福森,从议长的位置退下后,仅仅为市议员,恐怕不容易接下林益世立委的选区和地盘。[57]

出身高雄的国民党中常委邱毅表示,马英九相信,任用高雄红派少主林益世,可以牵制白派的立法院长王金平;现在林益世这个招牌一倒,马英九就快垮了,因为马不止清廉形象没了,还让人觉得无能;党内有在地方上混过的,多少都有所听闻,所以会认为马英九的眼睛被“粪”蒙住了,党内认为,林益世涉嫌收贿、索贿,显示马英九用人根本“不是唯才是用”,也“不是唯青年是用”,是“想用谁就用谁”,马又不是没去南部LONG STAY(长居)过,难道没有在地方上听过林益世相关的传闻?如果真的没听过,那不代表马完了?那马既然有听过,为何还要用林?就是因为马相信用林可以“牵制王金平”。 [58]

索贿案爆发后,马英九宣称“当初是国民党主席吴伯雄提拔林益世的,而非我”[59][60] ;至于林益世出任行政院秘书长一职,也是他与行政院长陈冲共同决定的。[61]有人批评,此类种种作为,只能再次显示马先生毫无担当的本性与懦弱的性格。至于副总统吴敦义则表示:他作为林益世的“同事”,未发挥“友直、友谅”的效果而自责,并肯定林益世“真心悔改”、“不牵拖”,坦承虚心面对自己所犯的错的认罪声明。[62]

后续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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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委邱毅透露,林益世当国民党大党鞭时,他就耳闻林益世索贿的事情,只是他不想惹人嫌才没说。邱毅还宣称,2012年地勇拿到中钢合约,只花新台币4000万元,是因为他们找到另一位高雄重量级势力打通中钢及高雄市政府;至于是否现任立委,是男的还是女的,邱毅不愿证实。[63]

2012年7月,名嘴胡忠信在政论节目中指出,林益世案背后还有“某国民党党政高层”和主任检察官涉入,并影射吴敦义涉及林益世案。[18]壹周刊接着报导,林益世被拔擢出任行政院秘书长后,对自己平步青云甚为得意,自夸是马政府的“第三把交椅”,还曾不只一次对地勇公司负责人陈启祥强调自己和吴敦义的好交情,说“吴副总统的事,我全权处理”。[64][65][66][67]

2012年7月15日,民进党举办全国党代表大会,改选中执委、中常委、中评委。2012年7月16日,民进党中执委洪智坤指控,本次中常委及中执委选举有黑道介入: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台湾高雄农田水利会会长李清福在本月14日晚间动用高雄市“黄、赌、毒”(色情业地下赌博毒品)黑道角头北上台北君悦酒店护盘,高雄市市长陈菊却力挺李清福,最后李清福以“陈菊代理人”之姿当选中常委而余政宪临阵弃选中常委,与民进党追打林益世案的行为完全相反,“我敢冒着生命危险公开此事,民进党中央敢不敢彻查?”

蔡昌达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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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特侦组起诉民进党籍高雄市议会副议长蔡昌达与天山公司董事颜万成,特侦组指控蔡昌达因索贿不成,以议会质询方式来对陈启祥施压,以勒索未遂罪起诉。此外,中钢前总经理陈振荣等6人涉嫌3次调降脱硫渣价格,致中钢损失24亿余元,也遭到起诉。

揭发弊端者法案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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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保护法》或称《揭弊者保护法》台湾版,2012年7月法务部长曾勇夫因“林益世索贿案”表示,廉政署将于2012年底完成《吹哨者保护法》草案[68],到2014年1月媒体报导称最快3月送立法院审议[69],截至2014年10月中华民国何时能生出如美国《吹哨者保护法英语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以保护吹哨者(揭弊者,抓耙仔),可能长夜漫漫。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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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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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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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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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繁体中文)法学资料检索系统,可查询到本案的判决书全文,依照《政府资讯公开法》遵循“阳光法案”精神,任何人均可下载开放资料。以一审判决书为例,请在查询页面顶端点选“判决书查询”,栏位中法院别选择“台湾台北地方法院”,类别选“刑事”,判决年度选“101”(2012年),常用字选“诉”,并在其前加上“金”,号填“47”。(一审判决书为101年金诉第47号)
  1. 2013-04-30[永久失效链接]
  2. 2013-03-23[永久失效链接]
  3. 2012-11-09[永久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