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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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法语:acte juridique,德语:Rechtsgeschäft)是以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为目的,进而向外表达的一种行为。例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需要注意,法律行为并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德语:Rechtshandlung),而是因法律规定而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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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
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类型- |
客体 |
-物- |
-准物权- 渔业权 |
-无体财产权- |
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监护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结婚 · 离婚 血亲 · 收养 |
扶养 |
继承 · 遗嘱 · 应继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权 · 限制物权 登记 · 交付 |
-所有权- |
-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债权 |
-债之发生- |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
-侵权- |
实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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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即法理学观点,从各部门法学相关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社会性系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系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编辑- 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 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产生法律效果。
- 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编辑若一个法律行为能够在法律上完全地发生当事人所想要产生的效果,则必须具备该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前者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有权利能力、标的与意思表示三者。而生效要件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具备行为能力、标的须合法、可能、确定、妥适,意思表示必须没有瑕疪。当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尚有相应各别的特殊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分类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周国兴:〈法律行为〉,收录于 杜宴林 主编:《法理学》,10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